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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绩效管理制度

机关绩效管理制度

机关绩效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管理制度创新

一. 成都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措施

2010年以来,成都市从完善制度、强化基础、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实践工作。

1. 营造绩效管理良好氛围

成都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管理与决策中贯彻落实“重绩效、讲绩效”,“花钱必问效,无效比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把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规范财经权力运行,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成都市财政局不断健全机构人员,专门设立绩效管理处,统筹推进全市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同时,将宣传培训工作贯穿于预算绩效管理始终,积极培育绩效管理文化,扩大社会影响,引导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共同营销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强化绩效管理制度基础

近年来,成都市坚持制度先行,从综合性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范等方面逐步建立了多层次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出台综合性制度。2014年成都市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二是夯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成都市出台了《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章可循。三是制定业务操作规范。成都市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操作规范主要包括内部协调、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评价范本、指标体系等大量程序性文件和具体办法。

3. 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主要包括:(1)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与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2)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财政资金性质特征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确定财政资金绩效分配方法的绩效分配机制;(3)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对绩效信息实时进行跟踪监控和督促检查的绩效运行监控机制;(4)财政部门实施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5)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公开与问责机制;(6)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考核机制。

4. 逐步扩大预算绩效评价试点范围

横向方面,逐步扩大开展绩效评价的部门,增加项目和评价资金,并将预算绩效评价扩展到区(县),甚至社会区等基层组织和事业单位等。纵向方面,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在深度与精度方面扩大。成都市将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编审工作同步开展。一是统一格式,明确申报要求;二是加强审核,提高编制质量。成都市设置了统一的绩效目标审核规则,注重审核绩效目标与项目政策取向的相关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并逐年提高细化、量化要求,既确保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又促进部门对绩效目标的科学细化、层层落实。

5. 建立预算绩效约束机制

成都市主要采用了以下结果应用方式。一是决策支持。将重点评价项目评价结果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针对财政资金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决策提出建议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是反馈整改。将重点评价项目评价结果正式反馈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整改问题,落实建议措施,以增强其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2014年共计通报68个市级部门问题371个,提出建议266条;三是目标挂钩。连续三年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纳入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与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得分直接挂钩。

二. 成都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取得的成效

1. 绩效管理意识显著提升

随着成都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使这项工作逐步成为政府行政、部门管钱、单位花钱的常态化工作。同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级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管理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逐步从被动应付、简单接受向主动推进、自觉行动转变,“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在市级部门中明显增强。

2. 部门责任意识明显强化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反映出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分配程序不规范、资金使用进度缓慢、存量资金大等问题已经引起市级部门的高度关注,市级部门关注点逐步从“要钱”转向“花钱”,由“重分配”转向“重管理”、“重绩效”,部门开始主动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客观上增强了部门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减少资金支出的随意性,市级部门资金管理的责任意识显著提升。

3. 预算绩效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

近年来,成都市坚持制度先行,从综合性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范等方面逐步建立了包括《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业务操作规范等多层次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为顺利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4.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健全

截止2014年8月,成都市已建成了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牵头,财政、纪检监察、组织、目标督查、审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协调机制和财政局新设预算绩效管理处专职负责、具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工作执行机制,深化绩效目标管理与结果运用的预算目标申报、审批机制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整改机制、报告机制和考核机制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5. 资金使用绩效稳步提升

成都市通过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按照绩效原则建立了“分好钱、用好钱”工作机制,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进一步提高。一是大力倡导“因素分配”、“规划分配”等绩效分配方法,引导部门逐步变“人为分钱”为“制度分钱”,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二是考核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督促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三是通过结果应用督促问题整改,逐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资金分配、使用行为,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6. 规范管理作用日益凸显

成都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与预算编审、执行管理、中期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互衔接、统筹推进,为科学编制预算、优化支出结构提供了依据,强化了事前控制;为规范分配资金、有效推进执行奠定了基础,强化了事中管理;为健全制度机制、完善项目管理指明了方向,强化了事后监督。通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用绩效来评判财政资金投入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审视资金分配、使用行为,预算绩效管理已经成为预算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成都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存在的问题

从管理机制建设角度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有待探索

成都市已经推行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模式,实现了绩效目标申报的全覆盖,但从质量上看还亟待提高,存在绩效目标不能充分反映项目目的和特点、与项目实际相关性差、未充分量化等问题。绩效目标评审和预算安排的有机联系尚未建立,绩效目标的前置作用和约束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2. 绩效评价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重要抓手,但目前成都市的绩效评价还处于事后评价阶段,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待建立。绩效评价主体单一,部门自我评价多,财政主体评价少,第三方评价尤为欠缺,绩效评价的权威性、公信力有待提高。

3. 绩效执行监控机制有待强化

在项目支出执行过程中如何进行动态监控仍然是难点。成都市对绩效过程的监控主要依靠每年9月的预算中期评估调整制度,对执行绩效不好或无法执行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调整该项目预算。还未能实现对绩效偏差的及时跟踪和实时监控,相关工作机制和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4.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有待开拓

从成都市的现实情况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的挂钩机制、反馈整改机制、结果通报和公开机制、纳入目标考核制度等虽已起步,但实施还不充分,对绩效提升的促进作用还十分有限。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还未完全有机结合,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尚未有效实施,对后续政策的完善和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追踪不够。

四.成都市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的优化建议

1. 构建PDCA模式下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系统

(1) 以绩效目标为导向,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预算编制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强化目标管理理念,把目标管理与绩效考评相结合,把个人绩效目标与单位年度目标任务相结合,逐步构建和完善全面的、自上而下的绩效管理体系,有力推进单位整体目标的全面落实。绩效目标应该随同预算编制的流程报送,预算单位在申报下一年预算时就必须设定目标,应加快建立完备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库,初步形成涵盖各类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库,构建符合各预算单位战略发展定位的,科学、完善、多层次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 以绩效监控为核心,提升预算执行的规范性

开展全程绩效跟踪,全程参与评价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检验预期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强化过程监控。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一定比例的专项项目进行全程工作督查,详细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预期绩效目标设置、实施组织措施等情况,对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全程跟踪。

(3) 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切实提升预算支出的效益性

按照“增点扩面、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从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基本建设、行政运行等支出方向入手,选择一定比例、一定资金规模的专项项目进行评价,进一步推进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同时,形成多方联动,共同实施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建立“评价报告抽检制度”。

(4)以绩效应用为手段,提升评价结果的权威性

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反馈整改机制、结果报告机制、结果通报机制、绩效问责机制的建立。绩效评价结束后,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把成功的经验尽可能纳入标准,进行标准化,遗留问题则转入下一个PDCA循环去解决;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为发挥各相关部门对资金管理的主动性,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隔年安排项目和分配经费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经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促进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为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坚持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的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育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文化

理念的培育和文化的塑造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结合宣传和培训等手段进行有效的渗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支持、大力宣传和组织推动,是施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保障和关键因素。同时,通过绩效文化的建立与宣传推广使绩效价值观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形成相对统一的认知理念,促使预算绩效管理观念深入人心,并贯彻于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之中。

(2)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行力度

要确保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国家需要从立法方面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更需在国家预算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尤其要针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另外,针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夯实管理基础,规范会计核算,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绩效管理提供高效的内部环境。

(3)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

1)搭建政府与研究机构的科研合作平台。基于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研究的紧迫性和长期性,需要建设一个持续稳定的研究平台,以“第三方”的视域,取得地方政府相关机构的信任,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提供实践改进方向,为政府决策的准确。为此,搭建政府与研究机构的科研合作平台,有利于促进优质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种创新要素的有机集合,还将会探索出符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2)形成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着力加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预算单位的融合与多方联动,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主动协调与沟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督;项目单位主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机关绩效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立法保障是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多年来国家和地方在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不少省、市靠政府绩效评估的意见与方案等文件加以推行,这种以文件推行的方式远未达到法制化的高度。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保证,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多数地方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各地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的内容和侧重点上差别很大,评估程序和方法都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

(一)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必要性

1.由政府内部发文上升为立法的必要性

探讨政府绩效管理是否有必要立法,实际上触碰到政府绩效管理应当“向内”还是应当“向外”的核心理念问题。所谓“向内”,是指为了保证政府自身所确定的目标的实现而考核,视野是朝向政府系统内部的,考核的重心是政府内部执行力。所谓“向外”,是指为了更好地回应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视野是朝向政府系统外部的,考核的重心是政府的服务效果。政府绩效管理的目的在于改进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科学发展。这一价值取向不是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利益和意志的要求,而是公众利益和意志的要求,是一种国家意志要求。因此,它应当源自于立法。只有通过法的形式,把符合公众利益与意志的政府绩效目标、绩效标准、评估指标、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果运用加以确认和固定下来,才能真正实现基于绩效的管理。也就是说,政府该做什么,该怎样做,该做出什么样的效果,政府工作效果该由谁评价,评价出的问题改进了没有等等,要以充分反映公众利益和意志要求的法律规范作为评价尺度,不是以政府内部自定的标准作为评价尺度。

2.地方立法先行试点的必要性

一般情况下,地方立法都要有上位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并不得和上位法抵触。那么,某些事项没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如政府绩效管理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立法是否可以先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明确的规定:“除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地方进行政府绩效立法有国家立法法的授权。地方在政府绩效管理方面进行创设性立法,可以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奠定基础。另外,从实践基础看,国内的政府绩效评估都是在地方自发而生,国家层面没有实践基础,暂无立法的可能性,因此,地方等待国家立法是不现实的,有必要先行立法。

3.边实践边立法的必要性

相对于实践而言,立法在时机把握上可以分为后行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后行性立法,是指先经过实践探索,然后把实践中总结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和规律上升为法律,加以固定化。先行性立法,是指在实践经验和规律还不够成熟或急需规范时,较快地制定出台法律法规,以尽早发挥立法的引导、教育和规范作用。从我国各地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状况看,大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成熟、成型的经验,甚至有些混乱。因此,亟待把国内外政府绩效管理领域公认的先进理念、体制、机制、标准、方法先以立法的形式制度化,明确价值取向,形成导向和行为准则,然后再通过法规的实施加以完善。

(二)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可行性

一是政府绩效立法具有明确的中央精神依据。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虽然没有上位法,但是有中共中央文件精神作为重要根据。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这是构建我国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力根据。

二是政府绩效立法具有丰富的地方实践依据。目前,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区、市)不同程度地探索开展了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政府绩效评估理念得到普遍认同,良好的评估环境正在形成;绩效评估方式渐趋科学化,评估手段趋于多样化;多元主体参与政府绩效评估,公民评议趋于程序化和规范化。我国各地政府开始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绩效评估模式。这些都是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实践基础。

三是政府绩效立法具有成熟的国外经验借鉴。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严格的绩效评估程序和方法。1993年7月,美国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规定联邦政府“每个机构应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报告”,财政预算与政府绩效挂钩。英国1997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也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最佳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每年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及固定的程序。1997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新的《公共服务法案》和《财务管理与责任法案》等法律,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绩效的责任管理机制,使结果导向的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日本也于出台了《政府政策评价法》。外国政府绩效立法与立法后实施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所以,就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而言,立法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在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进行探索是可行的,也是能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二、政府绩效立法的模式选择与定位

立法模式是指立法的规格、角度、主体等关键要素所构成的特色。地方政府绩效立法的模式选择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角度选择:立绩效评估法还是绩效管理法。从更广泛的视角看,政府绩效管理是由不同的环节和

要素构成的一个动态过程,其目的在于提高政府绩效。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组织,绩效管理的环节和要素是不同的,但基本环节可归纳为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评估、绩效改进三个接续的过程。政府绩效评估只是政府绩效管理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政府绩效评估的制度化、规范化,必须与政府绩效管理这个系统相衔接和配套,不能将绩效评估同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改进割裂开来。就是说,在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制度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再制定政府绩效评估规定,对其程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果在政府绩效管理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独进行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则是不适宜的。所建立的绩效评估制度将难以发挥持续改进和提高政府绩效的作用,甚至会在为什么评估、评估什么、如何评估、评估结果如何使用等关键环节出现问题。因此,在该领域立法空白的情况下,首先应当从制度的总体框架构建着眼,制定政府绩效管理法规。2.规格定位:立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其规格、位阶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显然,在立法规格上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那么,对于一个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来说,是制定政府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主张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理由是,我国《立法法》为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范围:一是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二是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可以制度规章。主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理由恰恰也是国家立法法的该项规定,认为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既不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也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立法。分歧的焦点在于政府绩效管理是不是本级政府在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笔者认为,从性质上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是对政府工作好坏的评价、监督制度。公众可以依法通过政府绩效评估来监督政府,使政府机关不仅对上级机关负责,更重要地是对公民负责,形成上级自上而下的监督和公民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的绩效推动机制。所以,对这一监督制度的构建,由被监督者立监督自己的法,即由政府自行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显然有一定局限性。地方政府规章由于制度层次性方面的欠缺,容易受到非制度性因素的影响,而应当通过立法机关的运作,让监督者立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使立法的内容和程序体现公众意志,符合公众利益和愿望,增强政府绩效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

3.推进模式: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从实际状况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推行有三种模式:一是自上而下的,制度的实施主体是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强力推行政府绩效评估。上级机关内设的非独立的绩效评估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操作。国内多数已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地方大多是这种模式。二是自下而上的,制度的实施主体是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兰州大学政府绩效评估中心、零点研究咨询集团等机构接受委托或未受委托而独立开展的政府绩效评估或民意调查即属于此种类型。三是混合型,即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其运作特点是以上级机关评估为主导,辅之以对外委托社会独立机构调查或评估。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在现阶段采取第三种模式是实事求是、符合现行体制状况的。我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就是其重要的领导方式之一,这与其他国家推行政府绩效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很大区别,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为了体现政府绩效管理的公众满意导向,实现政府绩效评估的客观、公正,增强其可信度,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评估机构委托社会独立机构进行评估的制度,甚至对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未受委托独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作出规定。这样就可以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也就是内外结合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

三、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法律制度设计与创新

《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作为国内首部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其本身即具有创新意义。条例共设7章48条,明确了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绩效管理机构职责。特别是关于绩效计划、绩效诊断、绩效申诉、绩效问责等方面的制度,均属于创新性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通过流程开放、公众参与和注重沟通,使绩效评估的功能真正具有了管理咨询与诊断功能,实现了对传统的政府系统内部层级考核功能的扩展,有利于推进自我绩效评估,有利于推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创新性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机关绩效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在我国,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绩效评估考核作为行政管理制度创新和有效管理工具,越来越受到重视,以行政机关为对象的绩效评估考核已由目标责任制拓展到社会服务承诺制、效能监察、效能建设、行风民主评议等各种形式,但还处于相对初级阶段,在制度、机构、程序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行政绩效评估考核的内涵、基本理念和发展趋势

行政绩效即政府绩效,也可称行政生产力或政府生产力,指政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向公众提供有效服务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与获得的组织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比率。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实绩与成效进行评估考核,是政府微观层面的组织绩效评估考核,既评估考核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的绩效表现,又评估考核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的绩效表现。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涉及面广,内容多维,方法多元,是一个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

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绩效。要提高绩效,必须首先了解和评估考核现有绩效水平,就要应用科学的方法、标准的程序,对行政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行政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行政绩效评估考核能够促使行政管理不断优化,不断创新,它具有计划辅助、预测判断、监控支持、激励约束和资源优化等多项功能。

从国内外实践情况来看,当前行政绩效评估考核体现出以下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1、绩效评估考核的制度化、法制化。绩效评估成为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要求。美、荷、日、英、澳等西方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管理规范,使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成为重大改革方案的组成部分,凭借最高行政首长的政治支持和主管部门的预算配置权来推进组织绩效评估。为了有效实施法律和制度,多数国家还确定了独立机构,负责对绩效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并有选择地独立对一些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避免部门自我评估可能产生的“报喜不报忧”和评价失准现象。

2、绩效评估考核的规范化。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为了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必须提炼出基本规范。国外大多用“四E”作为总要求来建立公共组织绩效评估规范和标准体系,即经济(Economic)、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公正(Equity)。在此基础上,各国制定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3、绩效评估考核中强调公民导向。绩效评估考核是推动公共部门承担责任的一种有效机制。因此,坚持公民导向成为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实践中的重要发展趋势。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强调以人为本,以公民为中心,以满意为尺度。公民是政府机关所进行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最终承接者,对行政绩效最有发言权,公民参与原则是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具体做法有:在绩效示标设计上体现外向特征和多样化的满意度调查,民间组织对政府部门进行独立评价和审视等。

二、推进行政绩效评估考核的必要性

1、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什么样的考核评估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行政行为。一些地方盲目攀比、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以及片面追求GDP的增长等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与传统的绩效考评导向不无关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理念的巨大变革。如何将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在行政机关的日常行动中,用正确政绩观引导机关管理和创新,不仅需要进行思想教育,更需要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念上的新的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制度,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公务人员行事准则和工作方式,从而推进机关管理改革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要求。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对政府的投入产出、政府行为的效率、效果进行评价,确定问题所在,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同时,随着体制改革,政府职能正在进行重大调整,许多社会经济事务,政府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正在逐渐形成,行政绩效评估考核以其评估结果为这种变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技术上的帮助。所以说,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对于促进民主制度的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3、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有助于加强行政能力,提高机关管理服务水平和机关工作绩效。改进绩效必须首先了解目前的绩效水平是什么,某一阶段的绩效评估结果有助于确定下一阶段的指标,并依此合理配置资源。此外,行政绩效评估考核中的绩效指标有助于管理目标的分化。在行政工作走出计划而进入实施阶段后,绩效评估考核为工作中的监督提供了信息支持。另外,从系统组织整合理论角度看,通过整合绩效评估考核,解决考评过多、过滥问题,改进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可以优化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弥补一些管理体制方面的缺陷。总之,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有助于在组织内部形成浓厚的绩效意识,从而把提高绩效的努力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

4、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通过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可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形成行政机关与公众、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绩效评估考核是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向公众展示工作效果的机会,展示成果能赢得公众对部门机关的支持。同时,展示绩效状况能推动公众对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垄断性群众无法选择,而绩效评估考核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活动,其特点是评估考核过程的透明和信息的公开,把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在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全面、科学的描述并公布于众,无疑有助于广大群众了解、监督和参与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同时也是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由“暗箱操作”到“阳光行政”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绩效评估考核并不只是展示成功,它也暴露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的不足和失败,这并不一定损害机关部门的信誉,相反,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向公众公开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展示其为提高绩效所作的努力及其结果,有利于克服公众对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的偏见,建立和巩固对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的信任。

三、推进行政绩效评估考核的初步探索

近年来,新干县在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将目标责任制、社会服务承诺制、效能监察、政务督查、机关民主评议评价等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模式,进行了局部的综合化、系统化。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强化各级行政机关的效能意识,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为目标,以加强思想、作风、制度、业务和廉政建设为内容,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科学配置行政管理资源,优化行政管理要素,改善行政运作方式,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构筑起机关效能保障体系的系统平台。

新干县开展的机关效能建设是一种综合性的管理机制创新,涉及领域广阔,内容丰富,对机关部门绩效表现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综合式的评估考核。首先,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以首问责任制来改进服务态度,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服务承诺制来规范管理和服务要求,以限时办结制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公示制来推行政务公开,以失职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以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来提高服务水平。第二,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实行“四条禁令”,严格依法行政,同时优化管理要素,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第三,开展效能投诉,优化发展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第四,强化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纪律,开展机关民主评议评价和股级干部测评来强化公众导向和民主监督,同时,开展效能督查和产业督查,紧贴政府中心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最后是科学规范绩效考评,将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工作内容纳入全县综合评价考核,并逐步加大权重,考评结果与奖惩相结合,与干部使用相联系,增强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对提高机关绩效具有重要意义,而目前开展的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很不成熟,其主要问题:一是绩效评估考核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和安排,分散在多种管理机制中,造成有多少项工作就有多少项评估考核,出现“滥考评”现象。二是绩效评估考核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尚未形成一种法治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和体系。三是还没有建立全面科学的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往往将经济指标等同于行政绩效的评估指标。四是绩效评估考核的科学化程度不高,绩效评估考核的主体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社会组织还没有真正成为评估的主体。五是评估考核的操作过程没有规范化和程序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存在形式主义。六是评估的方法多为定性方法,较少采取定量方法,多为“运动式”、“评比式”、“突击式”评估,而对行政绩效的持续性测定较少。七是评估的过程缺乏透明度、公开性与公平性,缺少媒体监督。

当前正处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引入行政绩效评估考核机制有助于推动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必须抓住有利时机,全面推进行政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1、建立行政机关分类分层次的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现绩效评估考核的长效化。绩效评估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使绩效评估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配套、操作易行的评估体系。这一体系既要关注政府机关的总体部署、战略目标和规划,又要选择适当的绩效评估考核模式,体现分部门、分项目、分层次、分地区特点,还要建章立制,建立绩效评估考核报告制度、问责制度、奖惩制度等。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具体应包括: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评估考核方式体系、评估考核程序体系、评估考核组织体系、评估考核制度体系、评估考核信息系统等。行政绩效评估考核体系的设计从长远看应致力于建立一套开放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通过有效的绩效信息的提供,引导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从预算的高度约束和提高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推动公共管理型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程。

机关绩效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深刻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2010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2011年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

今年来,我县按照中央、省、州财政的部署,高度重视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县本级成立了工作机构,积极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县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制度体系不完善,试点范围小,县(乡)发展不平衡,与上级的要求差距很大,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政部、财政厅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和预算绩效管理的精神,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财政和预算部门为主体,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对重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按照省、州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并指导县本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是积极试点,稳步推进。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县、本单位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先易后难,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社会公益性较强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和财政综合绩效管理试点。三是程度规范,重点突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责权对等、简便易行、规范高效。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四是客观科学,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应用,并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稳步有序的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运作程序和评价体系,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的“四个机制”,逐步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绩效目标管理机制。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一是绩效目标设定。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县政府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报送的的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绩效计划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二是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直至地方一级的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三是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单位预算批复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绩效跟踪监控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跟踪监控可以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尤其是预期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制约和反馈,从而不断优化绩效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加快执行进度,更好地实现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发现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实施绩效评价要编制绩效评价方案,拟定评价计划,选择评价工具,确定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指标。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绩效目标,须说明理由。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财政部门要积极搭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立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和衡量预算支出的绩效;建立滚动的绩效评价项目库,收集项目立项、决策、建设、竣工等经济技术指标和数据资料;建立绩效评价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推进绩效评价工作上的积极作用;建立第三方中介库,采用“花钱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指导中介评价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四)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求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纠正预算执行编误,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领导,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理顺工作机制,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切实做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制度体系。财政部门要注重制度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和问责等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有序开展。要立足本地实际,本着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尽快建立高效而有特色的工作机制,灵活使用各种评价方法,努力拓展评价结果运用渠道,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撑。

机关绩效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随着政府绩效管理的兴起和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立法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政府绩效管理本质上涉及的是行政权的运作、监督和公民权的保护,因而必须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加快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促进政府绩效管理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必须明确立法宗旨,并在此基础上作整体性建构,以保证政府绩效管理目标的实现。

政府绩效管理全面兴起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当代以新公共管理为核心内容的行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并积极推进有关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紧研究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2008年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加强公共服务部门建设,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度”。稍后,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在中央精神指导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始尝试在公共部门推行绩效管理,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还不成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合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不规范,评估过程不公开透明,评估结果运用力度差等。Www.133229.COm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缺失。因此,加快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意义

政府绩效管理是一种“融入多种判断价值的工具模式”。这一概念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例如,美国国家绩效衡量小组将其定义为“利用绩效信息协助设定同意的绩效目标,进行资源配置与优先顺序的安排,以告知管理者维持或改变既定目标计划,并且报告成功符合目标的管理过程”[ 1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联合课题组则认为,政府绩效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机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政府绩效进行改善和提高”[ 2 ]。虽然政府绩效管理需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加以界定,而且这一概念本身也会随着绩效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化而变化,但就本质而言,它是用“绩效”取代了“效率”,即通过对组织目标的设定、实现以及对实现结果进行系统评估的方法来对政府部门进行科学管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绩效管理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它约束的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关涉监督政府如何当好“管家”的问题;而且它还是一种促进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政府与公民、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模式。也就是说,政府绩效管理本质上涉及的是行政权的运作、监督和公民权的保护。政府绩效管理所固有的这种本质特征表明,对政府绩效管理的约束停留在政府规章条例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因为,一方面,公共组织“采取的每一项行动最终‘必须追溯到权威的法律授权’”[ 3 ] ;另一方面,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属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必须将政府绩效管理的原则、主客体、内容、程序、方法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在我国,加快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对于促进政府绩效管理改革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管理的权威性。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大都是由政府发起和实施的,即绩效考核的范围和标准由政府确定,绩效评估由政府主导,评估结果的使用由政府说了算,最终政府绩效管理变成了政府内部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神秘性。而由人大对政府绩效管理进行立法,加快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建设,用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政府绩效管理,规定政府绩效管理的范围、标准、绩效责任等,有助于提升政府绩效管理的地位,强化政府绩效管理的执行力度,增强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其次,它有利于增强政府绩效管理的规范性。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政府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以及实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等作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使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有利于减少政府绩效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强其规范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再次,它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我国对政府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制度设计不足,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渠道。而政府绩效管理的重点就在于评价政府这个“大管家”当得如何,是否称职。评估说到底就是监督,评估权实质就是监督权。政府绩效管理评估权的归属和行使是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通过人大立法明确评估权的归属、配置、行使和责任,将为权力机关和公民监督政府开辟制度化的渠道,提供法制化保障。最后,它有利于政府绩效管理水平的提高。将政府绩效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绩效管理向人们的渗透,使其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提高人们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府绩效管理的持续稳步推进,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防止权力的滥用,从整体上把握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方向。法律所具有的这种强制性、导向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政府绩效管理的正常秩序,提高政府绩效管理的整体水平,保障政府绩效管理协调持续发展。

二、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框架

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框架涉及立法宗旨、指导原则和基本内容。确定立法宗旨是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目的明确了,才有可能建构出完善的法律制度。

1. 立法宗旨

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目的在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行政管理方式变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这表明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涉及两个层面的意图:一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基础和前提,因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必须依据政府的职责和公众的需求来确定。这就要求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改革首先要对原有的政府职能进行重新审视,对政府的角色作出合理的界定,厘清政府与市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即政府越位或错位的工作不能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范畴;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公民需求的职能要进行适当的转变和调整。二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政府的高效运作和优质服务是目的,因为政府绩效管理的本质是促进公共组织使命和任务的完成,追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绩效的持续改进。这就要求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改革要通过对公共管理成本的控制,对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质量和效益的评估来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提升政府管理的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绩效。换言之,政府绩效管理就是要以公民和结果为导向,以公众满意为最终衡量尺度,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寻求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和行政管理机制的创新,实现公共行政的高效协调运转和公共服务的优质公平供给。

2. 基本原则

政府绩效管理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促进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高为目标。为此,政府绩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 1)科学规范原则。科学规范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要求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界定和绩效指标体系的设立必须科学合理,政府绩效管理方式、方法和步骤的采用必须科学规范,以减少随意性、盲目性和不稳定性。(2)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价值取向。公开公正要求政府绩效管理的整个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即有关政府绩效管理的信息应该全面公开,绩效评估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绩效评估的结果应向全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3)注重实绩原则。注重实绩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注重实绩要求政府绩效管理必须坚持公民导向和结果导向,绩效内容和标准的确定、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立足公民的需求,注重产出和结果。(4)多元参与原则。多元参与是政府绩效管理生命力之所在。多元参与要求政府绩效管理必须更多采用外部监督的方式,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绩效管理,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5)公众满意原则。公众满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最终衡量尺度。公众满意要求政府绩效管理必须立足于公民,绩效内容和标准等的设立必须从公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并通过公众满意度的测评和反馈来促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绩效的改进。

3.主要内容

以政府绩效管理的基础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现实,归纳起来,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绩效管理主体和客体

绩效管理主体是指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活动的人或机构,包括政府绩效管理的领导机构、实施机构和评估机构。绩效管理主体在政府绩效管理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绩效管理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贯穿政府管理的整个过程,关涉政府机关和人员的权和利,责任大,任务重,因此应该设立一个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专门机构来全面领导和管理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并在其下设立一个办公机构,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绩效评估主体应多元化,以避免单一评估主体可能导致的片面性,减少评估误差。评估主体可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服务对象、公众等。政府绩效管理的客体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它主要依据是否履行行政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来确定。在实践中,政府绩效管理的客体既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某项公共政策或公共服务项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以政府部门为主,特别是要将那些直接向公众提供具体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和项目列为重点。

(2)绩效管理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政府绩效管理内容和指标体系的设定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必须依据公民需求、辖区发展战略、政府职责以及实际状况等来确定,要体现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反映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对政府角色合理界定和对政府现有职能重新审视的基础上,而不能只是对原有政府工作任务的简单分解和工作目标的简单设定。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从宏观上看应主要涉及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和自身建设等六个大的方面。每一方面的具体内容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来确定并作动态调整。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要围绕绩效管理的内容,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可测性与可比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从投入、产出和结果三个方面来设计。在具体指标的选取上要注意它的代表性、完备性、可行性。指标的选取不在于多,而在于准确可靠,因为过多的指标反而有可能因其冗繁而导致评估的失真。因此,特别要注意一些关键性指标的筛选,即那些信息承载量大的、稳定性高的、可靠的、可获得的、可测的指标。

(3)绩效管理方法和程序

程序性设计是政府绩效管理规范运作的保障,也是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重点。程序“是指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其“基本功能就是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选择实现目的之手段的自由,将实现目的的手段规范化和标准化”[ 4 ]。程序制定有利于限制实现目的手段的主观随意性,促进其正当性,维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性规定因目的、对象、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设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绩效管理的程序设计原则上应包括绩效管理规划的制定、年度绩效计划的编制、年度绩效计划的实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立、绩效评估信息的采集和公开、绩效评估报告的撰写、绩效评估和诊断的施行、绩效评估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具体方法主要可采取日常监测和年终评估、自我评估和上级评估、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程序性规定的设计要严密、具体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可过于原则、笼统,否则将失去规定的意义,无法起到支持基本制度运作的作用。

(4)绩效评估结果的使用

绩效结果的公开和使用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关键。政府绩效管理要想真正有效地发挥激励、监督、导向作用,就必须公开并科学合理地使用绩效评估的结果。首先要公开绩效管理计划和绩效评估报告,公开的方式主要有: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印刷品的形式赠阅或查阅、图书馆收藏浏览等。对于极个别不宜于向全社会公开的,必须由人大作出明确规定。其次要充分合理地使用评估结果,可考虑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政府确定下一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行政问责、年终奖励以及职务变动的依据和参考,以使政府绩效管理真正达到优化组织、改进绩效的目的。

(5)绩效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申诉救济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相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途径。对法律责任和申诉救济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恣意和滥用,维护政府绩效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一是要明确规定绩效管理主体、客体以及绩效评估结果使用者与其权力相对等的法律责任;二是要设立相应的申诉途径和救济渠道,以保护评估对象和评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绩效管理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政府绩效管理改革的兴起和发展,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已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然而,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尚未统一,还有一些模糊观念需要澄清。这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思考。

1. 坚持立法先行

立法是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这是英美等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较早国家成功经验给我们的重要启示。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和促进本国政府绩效管理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1993年,美国国会率先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为对政府管理进行绩效评估确立了制度性框架,使绩效评估更具权威性和持续性。1997年,澳大利亚制定了《公共服务法案》、《财务管理和责任法案》等,完善了政府绩效管理的责任机制,加强了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管理,促进了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1999年,英国施行了《地方政府法》,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最佳绩效评估制度,各部门每年也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并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固定的程序,有力地推动了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开展。2002年,日本实施了《政府政策评估法》,强化了公共政策事先评估制度,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立法先行是国外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做法和重要趋势。虽然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起步较晚,有许多做法还不够成熟,这会给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带来一定的难度,提出一定的挑战,但坚持立法先行可以通过法律权威为政府绩效管理提供一个制度性框架,减少政府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的顺利推进。再者,由于政府绩效管理本身是发展变化的,因而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也必然经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将随着政府绩效管理实践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补充和完善。坚持立法先行可以通过法律权威来引导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方向,保障政府绩效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简言之,坚持立法先行可以为政府绩效管理的顺利实施“提供稳固的基石”。美国联邦政府绩效委员会的巴里·怀特在分析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时就指出:“结果法案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为当代联邦绩效评估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法律框架,为政府部门和国会提供了连续使用的可能性。”[ 5 ]

2. 坚持整体性建构

政府绩效管理是指在组织目标设定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的过程、实绩、效果进行评估和诊断,促进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持续提高的动态过程。其本质是促进政府不断追求公共管理的“卓越”和“高绩效”。由此可见,政府绩效管理不再是一种单一的评估行为,而是一个包含了从目标设定到评估结果反馈的多环节、多步骤的连续的行为系统和行为过程。也就是说,“绩效管理比绩效评估的范围更加广泛,体现一种‘整合管理的组织框架’,并由这一框架决定计划、组织、监督和检查等相互联系的内在管理过程”[ 6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政府绩效管理等同于或归结为绩效评估,尽管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也是最重要的内容。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必须关注政府绩效管理的整个过程,构建有关政府绩效管理的完整的制度性框架,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和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为此,一是立法的框架结构要合理,要素要齐全,要为以后的调整预留空间;二是要将政府绩效管理改革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吸纳进来,转化为立法规定,用以指导和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实践;三是要学习和吸收国外相关立法中的有益之处,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提供借鉴。

3.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

就一般意义而言,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就无从谈起;而没有程序性规定,则实体性规定就难以保证得到有效、正当地落实。因此,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既要关注基本的实体性制度的构建,更要重视程序性制度的设计,以改变我国传统的重实体性制度建设、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状况,构建完整的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性框架,保证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一方面要明确规定政府绩效管理领导机构和主管机构的地位、职责和权限,绩效管理客体的职责,评估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绩效管理的范围以及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另一方面要严格规定政府绩效管理各个环节实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特别是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评估实施、绩效信息公开、评估结果使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还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救济制度,以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时纠正政府绩效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维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注释:

[ 1 ]  张成福,党秀云. 公共管理学[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71.

[ 2 ]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联合课题组. 关于政府机关工作效率标准的研究报告[ j ]. 中国行政管理, 2003, (3).

[ 3 ]  [美]詹姆斯·w. 费斯勒,唐纳德·f. 凯特尔. 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 ]. 陈振明,朱芳芳,等,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9.

[ 4 ]  张庆福,冯军. 论现代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中的作用[c ] / /王家福.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500 - 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