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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279-02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回顾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从而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序幕。2000年,中央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推行聘用制,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随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通过推行岗位聘用制度,实现人员的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2006年,入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同年,人事部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其核心内容是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在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下,改革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按照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现状

纵观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以分类、聘用、岗位设置等主要内容展开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理顺事业单位的体制、完善事业单位的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从而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事业单位的生机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益。虽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管理体制上还没有真正实现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聘用制,岗位设置管理相对滞后,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还是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能从立法角度来解决事业单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管理制度上,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借鉴前苏联的管理模式,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中央政府控制了一切人、财、物权,成为一切社会活动的唯一主体,直接配置社会资源,直接组织和管理社会生产活动,直接控制整个社会活动的运行,这就决定了社会各项事业要由国家来举办。致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与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2.在立法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人事管理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事法规体系。相继出台了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法》,企业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有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并未出台,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也不健全。现有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也极为有限,并多是以文件形式下发,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3.在法规执行上,事业单位的人员不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技术人员同属于国家干部,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用人关系、奖惩考核、工资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基本没有区别。加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导致事业单位在管理上往往是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或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4.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一些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缺少法律法规支撑,缺少法定的程序,致使内部规章制度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的执行过程中引发纠纷,并多以败诉而告终,常常使得事业单位处在被动之中。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人事管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实现既定目标,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调配、培训、工资、福利等项事宜所实施的具体管理活动。而人事管理制度是对人事管理活动而制定的各项法规、措施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它具体包括对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项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一是制度建设。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期间,牟平区编办出台了《关于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有关规定》、《关于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注册的有关规定》等文件,确保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上迈进。通过法制化管理,实现了“四个明确”。即:管理要素明确,严格按照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要素进行管理。管理职责明确,凡涉及到机构编制事宜,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机构编制部门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个文件下达。管理流程明确,严格实行“机构编制审核首位制”,在机构管理上,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政府不予发文、公安局不刻公章、财政局不拨经费、质监局不给法人代码;在编制和职数管理上,未经进人核编,人社局不办进人手续、不核工资,组织部不予考核调整干部,财政局不拨人员经费。管理要求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推进管办分离,逐步取消与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

二是推进“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有效遏制人员编制管理混乱,杜绝财政供养人员失控、超编进人、无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措。因此,牟平区编办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中,进一步实现编制“实名制”管理全覆盖,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把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严格将在编人员控制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范围之内。通过建立在编人员管理系统和编制台账,为相关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编制和结构要求办理人员调配、聘用、工资福利等手续搭建信息平台,实现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超编进人、混编混岗、“吃空饷”等问题,从而减轻财政负担,改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三是监督检查。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及中央编办提出的编制管理“五不准”要求,牟平区编办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度,在清理规范期间,开展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事业单位制定统一规格的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栏,对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编制、职能、人员进行公示,使社会对各事业单位有一个全面了解,有效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同时,加强与监察机关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互相支持,协调配合,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推动牟平区编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开展政策法规宣传。牟平区编办围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目标,多形式开展政策学习和宣传,力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及干部群众了解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增强社会各界理解改革、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的认知和共识,营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加强学习宣传,凝聚改革共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事业单位发展方向,调动干部群众参与改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政策解读,拓深干部认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工作、事业单位分类等相关政策予以解读,及时为各级各部门提供了解政策、咨询政策的窗口,有效营造全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正确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台新闻采访、信息报道等多种方式,对一些地方的改革成功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介绍其他省、市和兄弟区市改革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是强化动态管理。牟平区编办在分类改革期间,结合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工作,通过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和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查等形式,对各类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调查,进行机构编制评估。通过评估,对现有事业单位实行科学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岗位设定和管理方式。对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合理设定岗位,规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占用编制的比例。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对事业单位实行按编定岗、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总量控制的模式。逐步转变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式,严格按照单位需要和岗位进人,有效遏制人员膨胀。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改革 人事管理制度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之下,产生了事业单位这一产物。事业单位与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不同,但是仍与之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具体来说,事业单位主要是基于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其它组织或国家机关利用国有资产组织建立的,从事卫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社会服务。而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之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发生了改变,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现状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对前苏联的管理模式进行借鉴,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体制,一切的人、财、物都由中央政府控制。政府作为唯一的社会活动主体,对社会资源、社会生产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组织与配置,从而对社会活动的运行进行控制。因此,各项社会事业都需要由国家来操办。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由于受到这一影响,也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共人事管理立法进程也不断推行,认识法规体系初步成型。针对企业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针对政府机关出台了《公务员法》。不过,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而对于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也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局限性较大,通常以文件的形式,其有效性和权威性都较为不足。

在法规执行的角度来看,在事业单位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都属于国家干部的范畴,与国家机关执行相同的干部人事制度。在奖惩考核、福利保障、工资分配、用人关系等方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都是相同的。同时,由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因而通常只能根据国家机关人事管理或企业职工人事管理的规定来进行人事管理。在事业单位内部,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出,也缺乏法定的程序,因此很多事业单位指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框架的要求,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出现一些纠纷。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使得事业单位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采用合理的方法、原则、原理,录用、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福利、工资、调配、录用等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称为人事管理。在人事管理活动当中,所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措施和法规,统称为人事管理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对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福利、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在事业单位当中,如果没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很多人事工作都无法有效开展,并且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人治现象。而且,人事管理制度的缺失,会造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形式化。对于改革当中能够遇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有效的进行解决。尤其是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出口问题,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造成了极大的限制。我国由于长期缺乏严格的自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对于各个机关和个人,没有严格的规定其权限和职责。因此,对于很多干部来说,都缺乏正常的录用、退休、淘汰、退职、奖惩等方法。因此,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之下,为了更好的对人事制度进行完善,就应当推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发展。这样,才能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进行更为有效的推动,从而确保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人事立法、人事管理制度的不断强化,在人事管理工作中,能够拥有充分的依据和支持。这样,才能够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转变。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指导意见中,对于现有的事业单位做出了要求,规定其改革应当建立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条例当中,也规定了如果在进行分类改革之后,原事业单位现在仍是事业单位的,都应当遵循《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这一条例的与执行,从法律的层面上给予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很大的支持,从而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为良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作为当前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来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意义。针对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背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对人事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从而使事业单位改革得以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刘晓苏.SWOT分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新视阈[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616-622,700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事业单位与一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存在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职业发展空间。因此,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非常希望纳入参公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规定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

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审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报批;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批。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一)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人事厅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人事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应征求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报批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函);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革中已分类的需提供分类的批复);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xx〕74号)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

1.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2.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但人员未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以及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为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①资格审查。拟登记的人员,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见附件1),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公示。

②考试考察。符合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笔试);对笔试入围人员,要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装入个人档案的材料一律用16K纸),其中,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中45周岁以下仅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暂缓登记,限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后再办理参照管理登记手续,3年内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③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④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他原因不能登记的。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未登记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xx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三)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四)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但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原则上停止进人。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登记是加强事业单位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全新制度,头绪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领导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就很难保证顺利完成。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县事业单位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对机构职责、职权行使依据及规范、工作标准、管理事项运行使用格式文本、工作记录、业务衔接记录、素质要求、工作纪律和服务承诺等进行了规范,与此同时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规范》,有力地促进了事业单位登记由粗放型向精细管理转变、由传统型向依法管理转变,对登记管理机关切实履行职能,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二是完善规章制度。按《登记管理操作规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建立了档案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以及登记、变更和年检流程等规章制度,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规范登记收费。制作了《办事收费项目公开栏》,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较好地维护了法人登记的严肃性。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随着中央编办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执法依据进一步充分,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的理由更加充分。

根据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表格填写规范指南》,目的是让来办理登记的人员一看就明白该怎样填写。同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登记档案进行了全面的整理,配置了微机、档案柜和档案盒,建立活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美观整洁,查询方便,达到了既易于检索,又便于归档管理的要求。

(三)实行规范管理,完善和提高登记和年度检验水平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中央、省、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将登记和年检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在实施登记和年检实际中,一是严格把关,提高质量。紧紧围绕“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和“是否仍然具备法人条件”这个核心问题,按照规定要求,严把资格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证、公告关,对事业单位上报的登记、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再审。初始登记、年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一律退回修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是变更、年检手续一起进行;年检的同时对事业单位名称、编制数、经费来源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二是认真审查职能范围。针对部分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问题,我们在初始登记时认真审核事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需资质认证行业的事业单位审验其资质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文字描述。三是简化年检办事程序、方便事业单位。采取“一站式”办公,对报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单位,“受理”、“复审”、“审核”一条龙服务,能当场予以办结的当场予以办结。四是突出重点内容审核,保证工作质量。做到工作程序简化、质量不降低。针对事业单位法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了“开办资金”、“业务活动情况”、“有无变更事项”作为审核的重点内容,制定审验方法和标准,进行实质要件审查,使年检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实效。五是及时实施公告。使事业单位得到了全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横向联合,努力营造良好事业单位登记氛围

由于事业单位的部门多重性和内容多样性,决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可能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部门那样对企业管理拥有绝对权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独立处置能力有限,监督执法强度较弱,因此,协调证书使用部门的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是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的保证。

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从加强协调、完善机制、强化监督入手,狠抓证书使用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法人证书的功能。重视与公安、技术监督、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15部门的联系,建立了齐抓共管、共同监督协调的有效机制。一是协调与证书使用部门的关系,要求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公安部门在刻制印章、银行系统在开设银行帐户、贷款时、技术监督部门在为事业单位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年检时,事业单位都必须先提供法人证书,才能进行办理相关事宜,否则一事无成,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真正起到了“龙头”作用。二是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行政执法承诺办事。在登记管理工作中,我们严格按《条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影响。三是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知名度,营造重视支持依法登记的良好氛围。着眼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全方位宣传《新条例》和《实施细则》,宣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程序、目的和意义,提高全社会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

(五)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展以来,树立登记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加大登记管理服务力度。一是改变传统服务理念。实行首问责任制和a角b角制,受理人员必须一次性告之申办单位所有审批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手续材料,发放一次性告知单和填表规范;在受理人员中采取a角b角制,如果a角不在,b角也照样能完成受理,方便了申报单位的登记工作。二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送申请表格及登记资料上门,并详细解释填写的规范用语,对有些多次通知不予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下发《催办通知单》。三是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热心、细心、耐心”换来事业单位的真心,事业单位能一次性办完的,决不让跑第二趟,取得事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六)创新工作举措,积极探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新思路

对登记管理工作方式方法进行创新,是保证登记管理顺利进行的动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事业机构编制审批联动机制。在下发审批事业机构编制的文件或机构改革文件时,随文通知事业单位限期办理法人登记,同时送达事业单位初始登记督办函;二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以内灵活掌握。对一些财务虽不独立但帐目可以分设,虽无房屋产权但有租赁合同和住所使用权证明的事业单位也准予登记。三是主管部门牵头督办。在卫生、教育、民政、农业、水利等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和行业,由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审核,集中办理,从而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加强机关硬件建设,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效率

我们为促进对事业单位的有效管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硬件建设。截止今年底,我县按照省编办《关于开展网上办公和实施汇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数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编办〔2007〕32号)配置齐了网上办公的各种专用设备,登记管理机关的办公效率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二、取得的成效

一是事业单位取得了法人资格。为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受到了大部分事业单位的拥护和支持,在社会上取得了较好的反响。

二是为事业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了方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凭证,根据国家15部门规定,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开立银行帐户和申请贷款等,都要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过核准登记和颁发《证书》,为事业单位顺利开展各项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是为事业单位改革创造了条件。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登记管理后,《证书》成为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的“身份证”,可以在社会上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断增强自身活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达在客观上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是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的后续监督管理。实施登记管理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每年都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了条件,也为政府各部门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提供了依据。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在登记管理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随着登记工作的深入进行,但由于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滞后、配套措施的落后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如一是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少、规模较小、财务不独立;二是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长期依附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不想放手,财务不独立,产权关系难以界定。三是财政部门实行国库统一支付,要求各系统一本账和一个账户,事业单位单独设立账户困难。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实施登记工作的人员和应该进行登记工作的单位深思并进一步完善的。

(一)部分事业单位登记意识较差,登记管理机关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部分部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很浅薄,认为登记不登记没有多大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是由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牵制,部分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事业单位没有发挥真正的独立法人作用;二是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一些单位只靠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进行运作,不须进入市场开展活动,参与竞争,没有感受到法人证书的作用;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同其他部门和单位联系不紧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操作性不强,监督力度不大。

(二)部分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平时很少用上法人证书,登记的积极性不高。比如乡镇事业单位。

(三)部分事业单位已失去原有的业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部分事业单位已失去其成立之初的业务和职能,没有正常的业务工作可以开展,没有正常的职能需要去履行。

(四)监管手段单一,部门之间缺乏协作配合。目前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仅限于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对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生产经营、财产等不直接监督,这些都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执行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处罚也只有“警告”和“撤销登记”,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五)部分事业单位规模过小。有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仅有1人,而且人、财、物均由主管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本身没有自,法定代表人随时有可能被主管部门撤换,因此也造成了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缺乏主动登记的现象。

四、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将部分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合并或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是将已不具有事业职能、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业单位撤销。二是将设置过于零散、服务对象单一、规模过小、任务不足、功能接近的事业单位合并,使其达到法人登记条件。三是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对主要从事经营服务性质、自身有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一次性改制为企业;对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要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事业职能,严格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从事管理性工作,撤销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

(二)转变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一是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强化法制管理,变“审批制管理”为以登记管理为主的“准入制管理”,使事业单位一成立就具备成为独立法人的条件。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权限,应以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为主,条件成熟的可发展无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以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为主,政府各相关部门包括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实施监督、业务指导职能,对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实施宏观监督与控制,不再干涉事业单位的具体运行,使所有的事业单位都能放开手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进入市场,走向社会,相互竞争,优胜劣汰。

(三)规范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管有章可循。如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跟踪检查制度》、《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联合,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监督管理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作明确的规范;制定《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暂行办法》,对年检的内容、程序、应提交材料、评定标准及罚则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行为作明确规定,使每年年检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切实注重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向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现场核查和跟踪检查,将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经费自筹的、租用办公场所的、从业人员较少的、开办资金与业务活动不太相称的,与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尚有些分割不清的事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是要进行重点抽查。对有被投诉的、被司法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查询的甚至已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随时上门检查。主要检查它们是否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质按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性社会任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单位招牌是否挂在办公场所醒目处,实际办公地点与证书上的住所是否相符,从业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设施是否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等。三是要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年检和注销登记中有疑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派人到该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五)下大力气争取证书使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积极联合财政、劳动、工商、质监、税务等十五家单位建立法人证书使用问题联络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过程中各部门的配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法人证书使用率的有效途径。

(六)认真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行为。强化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培训,提高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活动的能力、法律意识,促进法定代表人自觉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监督管理由事后处罚的被动监督变成事前防范的主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