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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总结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总结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关于职工人数计划。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是在各部门申报的本年度增人需求基础上,本着适度调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总量;确保重点部门和行业需求,调节和改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和人员整体素质的原则而确定的。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到达数原则上控制在年期末人数内。对有空编或今年有自然减员的单位。如有人员需求,可适当安排增人计划;对无空编或今年无自然减员、无人员需求的单位,今年不再安排增人计划。

二、关于工资总额计划。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增加部分主要包括:调整工资标准(含补发上年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上年增人增资、晋级晋职增资、转正定级翘尾工资、工龄及教护龄津贴,工人考工定级增资等项目。其他增资计划,待具体实施后另行下达。

《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通知单》中的工资总额计划到达数,不含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子单位;扣减上年度临时工工资额、加班加点工资额、院校奖励基金工资额、收支两条线运行单位由财政提取手续费比例的奖励工资额;扣除上年度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晋级晋职工资、增人增资、转正定级工资、公务员出勤补贴等掉尾工资额。

三、关于落实计划的具体措施

(一)控制人员总量。人员计划管理的首要任务是适度调控人员增长规模,抑制财政供给人员膨胀。对市直机关增人要严格控制,当年要实现人员增减相抵。对全额预算拨款和有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要从紧控制,尽量减少财政供给人员数量;对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在人员计划上可相对宽松,以利于其自我管理和发展。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

位临时用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调整人员结构。按照建立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既要调整人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也要调整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比例结构。使人员构成逐步趋于合理,与本地区(部门)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新增人员计划指标主要用于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三)调节人员流向。按照由国家机关依次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顺序,对因正向流动而提出的增人计划可适度放宽,对因逆向流动而提出的增人计划要从严掌握。

(四)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协会,其工资总额计划单列。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工资总额计划内,合理分解和安排使用计划,逐步规范和清理各种“隐形”津贴、补贴的发放。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性收入,经审批后均要纳入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计划、违反政策发放工资、奖金等。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这次全国人事计划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届六中全会精神,分析人事宏观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研究解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事规划计划统计工作的思路和任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规划计划统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年来,各级人事计划管理部门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人事人才中心工作,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不断改进计划管理的方式,完善管理手段,取得明显成效。

(一)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进一步完善。*年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出台以来,各地人事部门积极探索,不断规范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形式,丰富这项工作的内容。特别是去年南京会议以后,各地按照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这项工作更加扎实推进。内蒙古、新疆等地将备案制和报告制推行到地市和省直部门,并对备案制和报告制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辽宁、安徽、福建、新疆兵团等地结合这项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人员和工资总量变化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措施。根据各地报送的人事计划执行情况,部里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情况进行了分析,起草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情况分析》,提出了下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的思路和目标。分析报告以内部资料印发各地人事部门,加强了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通过不断完善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进一步健全了分级调控的人事计划管理体系,加强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量的管理和监督。

(二)防范虚报冒领工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针对部分地区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吃空饷”问题,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各地人事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转发文件,明确相关处室抓好落实。湖北省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并派出调研组赴地方进行督办。四川省组建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人事、财政、纪检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清查出各类“吃空饷”人员37302人,每年可减少财政支出6404万元。湖南省共清查出各类“吃空饷”人员8314人,每年可节约财政资金8632万元。***等地通过强化工资基金管理、增人计划卡管理、工资统发审核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备案等手段,严把人员“进口”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吃空饷”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人事计划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制度、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

(三)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近年来,一些省市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入的新形势,不断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方法。南京市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经费来源和工作职能进行工资总量分类管理,形成了“以绩效为基础,以考核为依据”的工资总量动态管理机制。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全面实行了按单位经费来源进行分类管理的办法。河北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加强工资基金审批管理,促进工资总额计划的分解落实。部里也结合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针对目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多次到地方和中央事业单位进行调研,组织召开了有关部委、科研院所和地方人事部门专家座谈会,专门研究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问题,初步形成了《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规定》稿,这次也提交会议讨论,希望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

(四)“*”人才规划编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制定“*”人才规划是这两年人事人才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中组部、人事部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地对“*”人才规划编制工作非常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基本上都完成了规划编制任务,受到了当地党和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各地在制定人才规划时,按照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的要求,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人才工作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吉林、、甘肃、宁夏等地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出台了“*”人才规划。广西、北京、重庆、陕西、青海等地注重搞好规划衔接,将人才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体现了人事人才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要求。贵州省在人才规划中列出了人才开发项目,配备了专项经费,明确了工作进度,大大增强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五)人事统计工作稳步推进。各级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统计,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等各项常规统计工作。江苏、山西等地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改进统计手段,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提高了统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在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各级人事统计部门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上海了本地区人才资源状况分析报告,***地加强统计分析,形成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统计分析报告,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以人事计划管理为重点的人事宏观管理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同志对新形势下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定位存在一些片面的模糊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人事计划管理方式和手段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些地方人事计划职能不够健全,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弱化。我们要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入,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在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优化人员结构、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们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将人事计划管理工作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认识,摆到人事人才工作的全局当中来定位,认真总结近年来人事计划管理改革发展所积累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增强做好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人事计划管理是人事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不要人事计划,人事计划职能是逐步弱化还是要不断改进和加强,这是长期以来困扰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一个理论和现实问题。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该放开的要放开,该管住的管住。机关事业单位是公共部门,也是要管住的领域,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即使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也要采用包括计划在内的各种方法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另外,从资产国有的角度来看,对国有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人员总量和工资总量管理也是必要的。特别是中央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更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切实履行人事计划管理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各方面工作。

(二)人事计划管理内容和方式要改革完善。实践证明,人事计划管理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计划管理的内容和方式,要适应体制环境的变化不断改革和完善。目前,人事计划管理还有许多是沿袭传统做法,由于外部环境条件发生了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产生好的管理效果。计划制定不科学,与实际情况脱节,影响了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革计划管理的内容,完善计划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人员计划以前主要针对编制内的人员管理,现在一些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情况很普遍,甚至占很大的比例,计划管理工作如何适应这种新情况就值得研究,既不能放任自流,又要落实单位用人自。工资计划的内容也需要调整,以前主要是制度内的工资总额管理,现在一些事业单位津补贴占很大比重,如果只是着眼于制度内工资,总量管理就名不副实,难以发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作用。下达人员工资总额计划的方式,也需要改进,有些地方的总额计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执行乏力,流于形式。我们一定要在人事计划管理中,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形成新思路,推出新举措。

(三)人事计划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公务员法实施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正在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还存在人员数量和结构不合理、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收入分配差距明显等情况,特别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了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工作,完善各项制度,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要适应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的人员计划管理工作。要搞好规划与计划的衔接,充分利用计划手段,将“*”人才规划落实到实处。要充分开发利用人事统计信息资源,提高计划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总之,加强人事计划管理是人事人才工作大局的要求,也是我们肩负的职责的要求,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地推动人事计划工作的开展。

三、突出重点,研究解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问题

在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规划计划统计各方面工作任务都很重,但从人事制度改革的全局考虑,我们要突出重点,把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问题,摆到明年工作的突出位置。

(一)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是人事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今年6月,人事部、财政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现有人员3000多万,工资总额5700多亿,是机关工资总额的3倍,占国家财政支出的17%,公共财政用于人头费的支出主要在事业单位。搞好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对全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和财政资金高效利用都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缺乏有效调控,还存在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一些行业和单位利用行政性职能收费和国有资产创收,取得过高收入;不同地区、行业和单位收入差距扩大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就难以形成合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关系,也会给理顺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带来消极影响。我们要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增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推进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同时,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总量管理制度。

(二)改进和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要求,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总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管理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宏观调控有力、微观搞活有效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新机制,不断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改进和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要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下进行,具本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要坚持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情况千差万别,不同事业单位承担的功能、收入来源各不相同,不可能采用单一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总量管理方式。二是要坚持绩效导向。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绩效工资在工资构成中占有很大比重。对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总量管理,科学合理地核定绩效工资是一项重要任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基本依据是单位的综合绩效水平,绩效考核指标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服务,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三要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科学核定单位工资水平,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考虑不同行业和地区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差距,统筹考虑单位领导人员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特别是加强对利用政策垄断地位取得高收入的行业和单位进行总量控制,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保持事业单位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四要坚持促进发展。要将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与事业单位其他改革结合起来,处理好加强工资总量管理与搞活内部分配的关系,既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又不断激发事业单位的创造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三)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一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体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人事部门对搞好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责任。人事部负责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编制的宏观指导,重点监测全国人事宏观运行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中央财政补贴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措施。省级人事计划部门对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进行计划管理,对市区县加强总量调控,并加强对基层人事计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的核定,严格监督检查总量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负起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要研究建立总量管理绩效考核机制。要适应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的要求,认真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和管理办法,加强绩效工资的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要从工资总量管理的要求出发,建立符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坚持以考核为基础,以绩效为导向,把绩效考核作为工资计划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作用,将绩效考核与领导责任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要认真分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不断增强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资总量计划的导向和调控功能。

三要不断完善工资总量计划管理手段。多年来,在各级人事计划部门的努力下,探索形成了一套人事计划管理方法和手段,如工资基金审核、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实践证明仍然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我们要继续坚持,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以改进。有些管理手段,总体上有效,但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不适应发展了的新情况,我们就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我们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其他方面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改革创新,在实践中创造新经验,推出新举措。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是落实人事计划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加大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要注重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作用,搞好指导协调。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工资总量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增强工资总量计划的约束力和严肃性,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规范有序。

四、统筹兼顾,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按照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在重点抓好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工作的同时,继续做好其他各方面工作,推动规划计划统计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人事计划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围绕人事人才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强统一指导,搞好宏观调控。坚持实行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向人事部报送本地区人事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今年绝大多数地区按照要求都报送了有关材料,希望各地继续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指导,做好统计分析,定期公共部门人员队伍发展状况分析报告,及时发现并解决人员总量和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认真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数量、结构和素质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管理,严格有关审批制度,保持人员增长的协调平衡,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要针对一些单位存在的“吃空饷”问题,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清理检查,完善人事计划管理的各个环节,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要对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存在的编外用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原则上编外用人也应纳入人员总量管理,但在管理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

第三,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备案制度。实行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备案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的要求,事业单位年度招聘计划须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今年部里在下达中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时,要求各中央事业单位将年度招聘计划报规划司备案,我们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希望各地人事计划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不断规范公开招聘计划备案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做好工资统发工作。进一步发挥工资统发对机关进人的调控作用,按照工资统发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核行政机关新增人员的有关手续。根据公务员登记工作总体安排,完善工资统发数据库。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加快推进工资统发信息联网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工资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

第五,搞好“*”人才规划的实施。今年大多数省市区都印发了“*”人才规划纲要,下一步要重点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建立人才规划实施的责任制。做好任务分解落实工作,制定年度目标,并加强检查督促,搞好人才规划与人事计划的结合,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二是总结经验,加强交流。要加强调研,总结典型经验,召开人才规划实施交流会,及时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规划实施的有效途径。三是研究建立人才规划的监测评估体系。要重视人才规划评估工作,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研究人才规划监测评估的方式和方法,及时总结人才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部里正着手开展人才强国战略指标体系研究,希望各地积极参与配合。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工作安排和省、市政府的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1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年1月至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区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

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

建立全区行政事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此基础上。

实施动态管理,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

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发明条件。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财政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

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年12月31日

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由各镇办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开展。区直各部门依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产清查办)对区直部门和各镇办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依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原则。

(一)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区资产清查办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演讲,自查。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演讲。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区资产清查办统一招标确定。

(二)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

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健全账卡。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区政府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富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方法如下:根据《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法》豫财办资〔〕49号)有关规定。

(一)准备阶段(年1月25日-2月10日)

1.拟定我区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2.组织征订资产清查工作软件和印制资产清查报表及有关资料。

组织召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3.成立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

制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4.各镇办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5.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做好对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镇办的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年2月-6月)

认真进行清理清查。1.部门(单位)自查(2月-3月)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法》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查结果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演讲一并报区资产清查办公室。4月20日前,2.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3月-4月)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工作与部门(单位)自查交叉进行。区本级和各镇办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由区资产清查办公室统一招标确定。4月10日前。各单位将审核后的清查结果和专项审计演讲汇总上报区资产清查办,同时将固定资产建档建卡,输入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3.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与部门(单位)建章建制(4月-5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逐级汇总上报清查结果。各镇办、区直各部门(单位)务必于4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区资产清查办。

建立完善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2各部门(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4.组织验收检查与上报市清查结果(5月-6月)

1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建档建卡情况及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情况等进行验收检查。

2区资产清查办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进行审

按时向市资产清查办报送全区的资产清查结果。核、汇总、分析。

(三)总结阶段(年6月)

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召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大会。由区财政统一向中介机构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建立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资产清查的日常工作。各镇办都要相应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区直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

(二)精心组织。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各自实际制订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演讲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失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县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1、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县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县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2、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5、各乡镇、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6、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由核准机关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8、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还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19、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0、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24、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报人事部审定。

2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分别报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核准。其中,市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27、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报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七、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29、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0、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1、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32、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八、组织实施

3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有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保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职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七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以及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已经高于的,应当采取内部调整、只减不增或者先减后增等措施逐步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八条上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不得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除专项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地方其它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责管理

第九条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内进行。

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

行政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凡国务院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构均应当相应取消和调整。

行政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符合其职责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设立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厅、工作部门等,一般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室、工作部门,不设立部门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或者根据工作实际只设立若干岗位。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行政机构一般应当按照下列层级设置: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厅、局、办公室与处、室。少数业务繁重、人员编制较多的经批准可以在处、室以下设立科;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两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与科、室;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实行一级建制,即委员会、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名称、规格应当规范、明确,并符合其机构的类型、职责和层级,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称委员会、厅,直属特设机构称委员会,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局,部门管理机构称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称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等机构中,少数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称办公室;

(二)省级

人民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厅级或者副厅级。其内设机构称处、室,均为正处级。个别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处级局,确有必要时,局以下可以设立科;

(三)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处级或者副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正科级;

(四)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为正科级或者副科级;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

第十八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三章事业单位设置和职责管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置,应当以搞好公益服务为目标,做到基础优先、门类齐全、区域均衡、体现公平,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督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省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或者变更名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市、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其中,县属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市属正、副处级,县属正、副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职责配置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第二十二条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责;非公益服务性职责的机构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或者自收自支。

第二十四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应当具备相关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设立内设机构应当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进行。县属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其举办主体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并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举办主体;主要职责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形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为院、所、校、社、馆、台、站、团、队、园、中心等。

省属及省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应当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举办主体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但是,规模较小、任务较少的,可以再降低半格确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比事业单位低一格:事业单位为正、副厅级,正、副处级的,其内设机构应当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比照本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一年以上未履行职责的;

(二)承担的职责已经消失的;

(三)机构性质改变的;

(四)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制定方案。

设立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机构的规格;

(四)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依据或者理由;

(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分流情况;

(四)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其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方案,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四章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编制标准等条件,遵循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三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的年度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省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市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授权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适量编制。其中,县属事业单位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还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由其举办主体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机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时,不得突破国家和省批准的编制总额。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全省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管理的行政编制,应当用于公安、司法行政(含监狱管理)和国家安全等机关。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在机构设立时一并核定,并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可以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二十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名;

(二)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四名。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三名以下为一名;四至七名为一至二名;八名以上为二至三名;

(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为二至三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一至二名;专业性强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一至二名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如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等)。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职数:编制五名以下为一名;六至十五名为一至二名;十六至五十名为二至三名;五十一至一百名为三至四名;一百零一至五百名为四至五名;五百名以上为五至六名。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领导职数,参照本级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标准核定;

(三)国家和省有关编制标准中有领导职数标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标准核定。

第四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核定编制时,行政机构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综合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分类;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一般应当按照行政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工人编制和后勤工作人员编制分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配套实行控编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反映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名称、规格、职责、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和实有人员、实有领导等内容的凭证。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立或者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或者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年度审核。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时,应当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机构编制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行政领导机构编制离任审计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本级行政领导离任审计内容。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行政机构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条件和期限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参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规定受理程序和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的;

(八)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其变更手续和年度审核的;

(十)不按照规定进行控编审核、领取控编通知单增加人员的;

(十一)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