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全区事业单位及公益性机构登记基本情况

(一)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情况。目前,淮阴区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已基本完成,全区事业单位共计393家,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27家,公益二类55家,暂缓或不分类的有11家;目前已登记发证的有375家,其中教育类73家、卫生类51家、文化艺术类29家、科技类42家、体育类2家、公益慈善类9家、其他类169家;登记率达95%。

(二)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有关情况。目前,淮阴区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与管理工作是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已登记的利用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机构共133家,大多为幼儿园、培训机构及养老院等。其中,幼儿园等教育类63家,养老院等公益慈善类34家,文化艺术类23家,其他类13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全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单位干部职工也没有受到不利的影响;有些事业单位认为一切业务都以举办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人、财、物都是他们管,没有必要再进行法人登记,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二是部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不及时,或不登记、不年检。每年法定年检期间,有部分事业单位以怕麻烦不愿年检或年检不及时;有部分单位以单位经费紧张等为由,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发生了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及时或超时限进行变更登记,有的甚至拖着不办。三是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待加强。目前区登记管理机构由于人员力量较薄弱,往往只忙于应付日常的登记发证工作,而无暇进行登记管理理论研究及开展对全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现场监督管理;目前淮阴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也只限于年检,而且年检时,对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也往往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二)全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机构设置存在一定随意性。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的设置往往出于出资人的意愿,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以淮阴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例,部分乡镇有两个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水平低下,开办资金、经费渠道及单位的章程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财力得不到充分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与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一样,是以公益为目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组织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出资人不能取得任何回报。但随着时间推移、环境变化,出资人的投入意愿会衰退,投入资金会减少,在很少得到政府财政资助和拨款的情况下,这类单位只能通过“自体输血”发展壮大,一旦业务萎缩,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就不能保证单位的持续发展。三是内部人员管理不够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由于没有纳入编制管理,享有更多的用人自,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不够规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比例不合理。以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为例,人员年龄普遍偏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有很多是农村村支部书记退休后兼职,绝大多数职工不易接受新技术、新知识,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的弊端

一是登记条件难把握。国家机关举办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一般对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等都进行核定,审批条件和程序较为规范。而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这类单位职责、规模没有严格的规定,审批条件和程序也不一定规范。二是给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带来挑战。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纳入事业单位登记后,会导致部分社会公益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事业单位概念的误解,认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就是传统意义上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会到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资金,甚至会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三是法定代表人身份不易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出资单位委派,人员身份较为复杂,有可能不符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条件。四是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就事业单位定义而言,虽将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列入事业单位范畴,但在机构编制、法人登记、人事财务管理等方面,国家政策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使这类公益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相对较弱,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陷入无序状态。

四、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事业单位概念的理论学习。要充分通过媒体、网络等平台,宣传《条例》上规定的事业单位定义,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到,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人员编制、机构级别、人员经费是由编制部门审批并核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也是事业单位,但是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畴,机构编制部门不单独核定编制。

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建立相关的制约机制。应通过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广泛宣传,使各事业单位切实认识到取得合法证书的重要性,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同时继续做好举办单位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针对事业单位不及时进行登记、年检和超业务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监督办法,对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单位,实施跟踪监督,对违法的事业单位责令其纠正。

三是坚持公益服务方向,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公益机构主要承担着教育、卫生、科研等公益服务职能的,可以认定其为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管理可以纳入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大系统之中,通盘考虑,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建议暂缓纳入统一登记范畴。

四是规范“市场准入”条件,确立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首先应规范审批环节和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这类事业单位时,应统筹考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状况和行业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机构、配置人员,有关审批事项应事先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并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其次应加强对这类事业单位的监管。采用实地核查、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有效方式,督促这类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规范发展。

五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为解决登记管理机关监管方式单一问题,建议在原有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各方、各层次举办的公益服务提供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的均等化,使不同公益服务提供主体能够独立运行、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从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形成和公益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以提高登记实效为关键点,积极探索登记管理工作的新办法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切实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应登尽登,我们积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每年底向各单位下发通知,要求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提报登记材料,按照程序审批登记。同时,结合已建立的事业单位登记台账和机构编制台账开展专题督导,对未登记事业单位进行彻底排查。将乡镇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作为登记的重点,集中力量帮助其完善材料,达到登记条件。二是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制订《汶上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流程图》,印发到各单位,并制作了永久性图板,在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悬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程序;事业单位提出登记申请后,按照审核书面材料、现场实地查看、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三个环节,严格审查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审核其业务是否超出职能划定、资金许可范围,并做出准予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告。三是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全面启用法律文书,对已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采取告知、催办、警告、通报等方法,督促其尽快办理初始登记;对不按要求、不按规定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仍然以法人身份从事社会活动的,通过媒体进行通报,追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人员责任,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核销事业编制,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人社部门停止办理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等事项,以此强化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四是转变作风,提高质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加强业务监督指导,采取督促检查和上门服务相结合。集中审核期间,设立两个服务窗口,明确四名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上传到门户网站,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审批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手续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对于教育、卫生系统,把办公地点由办公室转向事业单位,上门现场办公、现场检查,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登记质量。

二、以强化监督考核为着力点,不断提升登记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加强监督考核是促使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的必要手段。为切实解决“重登记轻监管”的问题,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监管。一是以年度检验促监管。从完善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制度入手,实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三结合的审查制度。在年检程序和材料质量上下功夫,狠抓关键,严把“五关”,即:受理关、审核关、核准关、发证关、公告关,认真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把握事业单位的运行和发展状况,确保做到程序、材料、内容“三规范”;严格审核验资报告,向事业单位推荐执业水平高、收费低廉、信誉度高的验资机构,并就验资要求、格式、收费等事项与验资机构签订协议,邀请财政专业人员审核把关,有效提高了验资报告的质量和审核。目前,我县共有法人单位227个,2011年度共有223个法人事业单位参加了年检,年检合格率为98.2%。二是以证书使用促监管。对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要求其在批准成立的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对于未按要求登记的,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不予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制定并完善《汶上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联系部门的职责任务。2011年,联合发改、财政、人社、公安等16个部门下发文件,就证书的使用问题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了证书的作用,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严格审核。三是以执法检查促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检查列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会同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执法督查,通过现场反馈整改意见,下发检查通报等形式,有效促进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四是以绩效考核促监管。2011年成立了汶上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工作。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2011年底我县统筹组织实施了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全覆盖。会同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印发了《汶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机构,进一步健全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去年9月中旬,抽调10名工作人员组成两个考核小组,对全县14处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绩效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访谈等方式,重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并将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事业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用编审批计划、人员调配等的重要标准,从而形成登记管理与编制使用审核、事业编制台账管理的联动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公告。

登记的对象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校或学院,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如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法律咨询事务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记的条件与事项

第六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超过总财产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万元。

第七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往所或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往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简化登记手续。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第七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告、证书和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条例》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经原登记机关核准验收后发还。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费用,具体标准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是深入开展摸底调查。针对分类工作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研究设计调查项目,开展摸底调查:对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央政策规定要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汇总统计,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使用性进行了沟通;制定下发《财政补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查表》,对事业单位现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调查;对各类事业单位经营状况、职责履行情况、人员工资发放及保险缴纳情况进行调查。二是开展模拟分类。对名称相同或相近,但职能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不同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功能以及职责定位情况界定类别。三是编制《事业单位分类建议目录》。为确保全省分类目录能涵盖到基层各类事业单位,在开展模拟分类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编制《事业单位分类建议目录》,连同在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上报给省编办,供省编办在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目录时借鉴参考。莱芜市编办 孟庆枢 E:DL

甘肃成立事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

5月21日,甘肃省成立了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编委委员、省编办主任赵含栋担任组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建华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主要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在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导协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问题,审定有关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E:YWJ

微山县编办扎实开展事业单位“八定”工作

近日,微山县编办对全县570个事业单位开展“八定”工作。一是周密安排促落实。工作开展前,县编办一方面认真梳理相关政策依据、文件规定,另一方面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县市区先进工作经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明确程序求规范。印发《关于开展全县事业单位“八定”工作的通知》,明确“八定”内容,即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强化主管部门与县编办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有序开展。三是严格要求保质量。严格依据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实施方案和上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条例开展;事业单位报送的各项职责任务必须逐条逐项列出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或相关依据;严格报送时间节点,集中高效地对八项内容进行规范。微山县编办E:LQF

汶上县完成首批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日前,汶上县编办选择社会认知度高、服务覆盖面广的60个事业单位作为试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共评出五星级信用单位27家,四星级信用单位29家,三星级信用单位4家。评定工作每年年初集中组织一次,一般与法人年检工作同步进行;评定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实名制信息公开情况,公章及标牌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收费管理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情况,银行账户及债务情况等事项;评定工作首先由县编办函告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对相关内容分别进行审核和分值评定。之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整理汇总参评事业单位得分,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并进一步征询成员单位意见,最后确定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无等级四个等级并进行公示,期满后授予相应信用等级牌匾,并将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连续三年被评为五星级信用单位的,授予“诚实守信明星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未被评定等级的,下发通知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评定等级的,列入监督检点对象,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必要时取消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格。汶上县编办 吴为现 E:LQF

莒县编办强化事业单位监管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发放学习材料、举办业务培训班,以及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强化新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立项论证。经论证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县编办不予上会研究。三是强化整改落实。对需要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经清理仍不能登记的,由举办单位根据规定对其限期整改,事业单位印章暂由举办单位代管,经整改仍不能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工作。四是强化协调服务。对因登记事项需要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批复的,积极协调予以优先研究;对帐户由财政统管事业单位,协调财政部门出具证明;对事业单位验资收费问题,协调社会中介验资机构降低费用。五是强化联动监管。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的平台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周海峰 E:FQJ

宁阳县编办打造“事业单位之家”

一是营造优质办事环境。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五个一”服务规范,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解渴、一腔热情服务,一声祝愿道别。二是提高办事效率。年检或集中办理业务期间,及早计划部署,将事业单位按照系统分类,列出日程表,安排固定的时间段进行年检或登记,采取逐日督促、逐日受理、逐日办结的工作方法,实行“一次性办结”的一站式服务。三是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的操作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作人员守则、咨询监督电话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政务公开内容,统一制成公示版,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宁阳县机构编制网上公布。宁阳县编办 E:FQJ

青岛市编办构建事业单位监管服务新模式

一是以完善制度为出发点,建立监管服务长效机制。研究出台了年度报告审查办法、现场核查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绩效考核办法、行政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从制度层面对事业单位监管服务的内容、形式、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二是以创新服务为切入点,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实行集中上门服务,实现了事业单位年检“一站式”办理。将材料审查环节前移,实行网上预审,确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一次性办理成功。主动对事业单位进行指导,协助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以拓宽渠道为突破点,提高监管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完善流程、细化内容、强化约束,将法人登记、年度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做深做透。同时,通过全面推行事业单位现场核查、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网上监管等不断拓展新的监管渠道。四是以部门联动为着力点,形成合力共为的监管局面。青岛市编办 E:ZZJ

商河县“三步走”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第一步:搞好排查摸底。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和未进行法人登记的原因,及时进行归纳分析。先将已具备登记条件和基本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纳入登记管理,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单位,帮助其整改,符合条件后再纳入法人登记管理。第二步: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业务处理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流程。第三步:加强监管,及时信息公开及备案。制定《商河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登记形成的各类信息及时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商河县编办 于建英 E:FQJ

泗水县实行事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单制度

泗水县事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单记录的不良行为情况包括:财务是否规范、业务开展是否合法、相关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登记管理文件是否单独存放、机构编制是否规范等。同时对事业单位不良行为整改措施进行记录,事业单位在接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内容对单位进行整改,对报送的整改措施是否可行、存在问题的原因、整改内容和整改完成期限归并在单,待整改完成后依据记录单内容予以核实。事业单位的记录情况将作为年检是否合格的重要参考标准。泗水县编办 E:FQJ

广饶县编办提升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水平

一是严把材料审核关。二是严把评审评分关。监督管理机关依据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工作台账,对申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情况、年度检查和变更登记情况等7项登记管理评价指标进行准确评分;同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严格按照程序,对照申报材料及征集的信用信息,结合各申报单位的公章及标牌使用管理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等9项监管联席单位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由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统一汇总评价成绩,并组织专人对评分结果进行多次复核,确保准确无误。三是严把公平公正关。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各事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成绩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确定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反馈事业单位及举办单位,进行公示后,通过新闻媒体将评定结果对外公告,同时授予相应信用等级牌匾。确保评定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广饶县编办 E:CWK

垦利县编办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专项调研

一是细化方案,提高走访质量。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调研的通知》,并根据镇街、部门的不同特点,采取座谈、实地查看等不同调研方式重点对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分值的权重、考核的方式、操作的难易、重点的把握、结果的运用等方面深入交流等领域进行调研。二是突出重点,明确调研内容。这次调研将覆盖大部分事业单位,特别是教育、卫生、城管等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部门,重点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主体业务开展、经济社会效益、管理运行状况等内容。三是分析汇总,运用调研成果。后期将形成《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专项调研报告》等材料,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工作建议,为开展2013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垦利县编办E:CW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