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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滑铲教学

足球滑铲教学

足球滑铲教学范文第1篇

关于体育竞技行为的概念,学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指在直接对抗性比赛中造成他人伤亡的暴力行为;有人认为,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指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对竞争对手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有人认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是指运动员之间以及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在竞技场所发生的侵害肉体的体育行为;还有人认为,体育竞技误伤行为是指运动员之间在体育比赛中发生的因过失致人伤亡的行为。以上观点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将体育竞技的性质界定为伤害行为。体育竞技是运动员有形力量的释放,既可能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也可能造成死亡结果,因而将体育竞技界定为伤害行为是不确切的。其二,将体育竞技可能损害的对象仅限于运动员,尤其是竞争对手。无论是直接对抗性比赛,还是非直接对抗性比赛,体育竞技可能损害的对象都不仅限于竞争对手,还包括其他人,甚至运动员自己。其三,将体育竞技的主体扩大为教练员。这并不符合体育竞技本身的涵义。其四,将体育竞技致人伤害的行为限定为过失行为。诚然,在体育竞技致人损害的场合,运动员往往出于过失。但在某些对抗十分激烈的比赛中,如拳击、足球等,即使运动员在遵守规则的情况下致对手损伤,也很难排除主观的故意。其五,上述诸观点都没有揭示体育竞技本身的内涵。对此,笔者认为,所谓体育竞技行为,是指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为充分展现自己的体能技巧而实施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体育竞技的主体是运动员。运动员是体育竞技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表现者,也只有运动员才能成为体育竞技行为的主体。当然,在正式的体育比赛中,往往还涉及到其他人员的参与,如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现场观众等。但这些人员只是为运动员的竞技行为提供指导、评判、服务、激励等,并不直接参与体育竞技活动,也就不可能成为体育竞技行为实施的主体。此外,参与体育竞技的运动员既可以是职业运动员,也可以是业余运动员。在当代社会,体育竞技并不仅仅只限于职业体育活动,还包括大量的业余体育活动。这些业余体育活动为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一国体育事业的繁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某些世界性的大赛(如奥运会)中,甚至允许职业运动员与业余运动员共同参与,同台竞技。因此,体育竞技不是职业运动员的专利,体育竞技行为也并不仅仅只限于业务行为。第二,竞技行为只能发生在体育竞赛过程中。这里的体育竞赛,既包括正式的体育竞赛,又包括非正式的体育竞赛。正式的体育竞赛,是指比赛项目经有关机关单位或组织机构认可并正式组织的比赛,如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甲A联赛、全运会、CUBA联赛等。非正式的体育竞赛,是指比赛项目未经相关机构或组织认可,或虽经过认可,但并非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机构正式组织的比赛,如拔河、校运会、年级篮球赛、民间散手比赛、日常训练比赛等。非正式的体育竞赛尽管未得到有关组织机构的正式认可,但却为一般社会观念所接受。不为一般社会观念所接受的比赛,如决斗等,不属于这里所讲的体育竞赛。竞技行为只可能发生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在赛前、中场休息时间、赛后均不可能发生竞技行为。第三,体育竞技是参赛运动员体能技巧的充分展现。开展体育竞赛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挖掘人体的生理潜能,将体能和心智发挥到极致。运动员正是在体育竞赛中,通过自身体能技巧的展现,不断挑战生理极限,超越自我。也正是因为参赛运动员精彩的体能技巧表现,体育竞技活动才会呈现出独有的魅力。若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并非展现体能技巧,而是为报复他人而实施暴力,则不能认为是体育竞技行为。第四,体育竞技是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体育竞技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造成损害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丧失。在直接对抗性比赛(如拳击、足球、篮球、橄榄球、跆拳道、相扑等)中,运动员之间存在着激烈的肢体接触,造成对方身体损害往往不可避免。在非直接对抗性比赛(如游泳、滑冰、体操、跳水、田径、赛车等)中,运动员之间尽管不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但造成自身身体损害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此外,在体育竞赛中,现场观众、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也承受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如球员射门将球射偏,球飞向场外,致观众损伤;赛车手在加速时失控,连人带车撞出场外致他人重伤、死亡;投掷铁饼、标枪致他人损害等等。

2体育竞技行为刑法规制的根据

如何规制体育竞技行为,学界普遍认为,应排斥刑法对体育竞技行为的过度干预,在体育行规、行政规范、民事规范能充分调解的情况下,刑法就不应介入,即符合谦抑性要求。对此,笔者表示赞同。首先,单纯的违规行为或只造成轻微损害的行为,只需通过行业罚则(如警告、罚分、禁赛等)或民事责任即可解决,无需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其次,运动员在体育比赛中不慎造成自身伤亡的,不属于刑法所关注的犯罪类型。值得探讨的,是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刑法对此应如何规制,学界争议颇多。有人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进行说明,认为体育竞技行为实现的利益(体育事业的发展)更为优越的,就是正当的;反之,则需要通过刑法加以规制。利益衡量的立场是结果无价值,具有可考量性、可操作性的优点,但前提是两个具体法益的比较。体育事业的发展是一种抽象的社会法益,其与作为具体个人法益的生命、健康相比,孰优孰劣,则无从考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认为,相对于个人的损害而言,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是更为重要的。这无异于认为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都是正当的,无需通过刑法进行规制。有人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来进行解释,认为不脱离社会相当性的体育竞技行为是正当的,严重脱离社会相当性的体育竞技行为则需要刑法的介入。社会相当性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立场,并充分考虑结果无价值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理论包容性和解释张力,因而为多数学者所赞同。但社会相当性的概念究竟如何,其判断基准的模糊性和暧昧性则是公认的缺陷。持该观点的人一般都认为,应通过法益衡量、行为的手段、样态、主观意图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为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提供明晰化的基准。有人从“被害人承诺与正当业务行为”的角度来进行阐述,认为在体育竞技中造成他人轻伤的,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之内,阻却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无需刑法的介入。在体育竞技中造成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属于正当业务行为的,阻却违法性,无需刑法的介入;不属于正当业务行为的,则需要通过刑法进行规制。一般而言,只要参与了体育竞赛活动,就可以认为同意对某种风险的承担。按照该观点,所有造成他人轻伤的体育竞技行为,无论是否违规,都排除刑法的规制,这是不合理的,有违依法治国的理念。另外,在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认为属于正当业务行为而排除刑法的介入,反之则需要刑法的规制,这无疑将大量的业余体育活动全部纳入到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内,是不合适的,不利于业余体育活动的发展。此外,正当业务行为本身的概念也是不明确的,也可以说,正当业务行为并没有为刑法的规制提供任何根据。还有人从“允许风险”的角度来进行论证,认为在社会允许风险范围内的竞技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具有合法性,排除刑法的介入;超出社会允许风险范围的竞技行为致他人伤亡的,不能排除刑法的干涉。但如同社会相当性一样,何为“允许的危险”,本身并不明确。笔者原则上赞同从“容许的危险”的角度来说明刑法规制体育竞技行为的根据。容许的危险理论主张,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危险行为,应根据其对社会的有用性和必要性而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现代科技社会,危险无处不在,甚至为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如铁路、航空、核电厂、科学实验等,若禁止一切危险,社会发展就将会停滞。只要行为人遵守一定的操作规则,保持应有的小心谨慎状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侵害结果,也应当被社会所容许。容许的危险理论发展于德国19世纪末,它是以对社会有益为由而允许具有一定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理论,认为承受一定范围内的危险是社会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容许的危险理论不仅仅适用于危险行业,还适用于其他一切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危险行为。体育竞技是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危险行为。体育竞技的开展和普及,对于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增强国人凝聚力、促进一国乃至全人类的精神文化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体育竞技也蕴含着巨大的危险,需要运动员在竞技过程中遵守一定的比赛规则,履行应有的小心谨慎义务,将危险控制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简言之,在容许的危险范围内致他人损害的体育竞技行为,是合法的,无需刑法规制;超出容许的危险范围致他人损害的体育竞技行为,则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可见,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立场并充分考虑结果无价值因素,运用容许的危险理论来说明刑法规制体育竞技行为的根据,是可取的。

3体育竞技行为刑法规制的标准

刑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规制体育竞技行为,其实质也就是容许危险的范围问题,即什么程度的危险,必须容忍,而超越容忍界限的危险,则需要刑法的规制。关于容许危险的评价标准,有学者认为其存在具体的标准,如违反活动规范,又存在抽象的标准,如利益与风险的衡量、过度承担或违反查询义务。考虑到体育竞技行为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容许危险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下列几项:一、利益与风险的衡量;二、竞技规则;三、信赖原则;四、过度承担。这些也是体育竞技行为的刑法规制标准。

3.1利益与风险的衡量

利益与风险的衡量,是指危险是否被容许,要依据行为的社会意义加以评价。行为的社会意义越大,对社会越有益,被容许的危险程度就越高;反之,行为的社会意义越小,甚至没有任何的社会利益,被容许的危险程度就越低,甚至危险不会被容许。例如,飚车没有任何的社会利益,其必然被评价为超越容许的危险,在发生车祸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相反,正常的赛车则属于体育竞技活动的范畴,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被容许的危险程度较高,在容许的危险程度范围内发生致他人伤亡的情形,不能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只有逾越了容许危险的范围造成他人伤亡的,才能动用刑法加以规制。又如,相约决斗没有任何的社会利益,同样会被评价为逾越了容许的危险,在发生任何伤亡结果的情况下,都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而拳击、跆拳道、柔道、击剑等正常的比赛项目属于体育竞技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可容许的危险程度较高,因而在容许的危险程度范围内造成他人伤亡的,排除刑法的规制;超越容许危险的限度造成他人伤亡的,才能运用刑法进行规制。一般在越是激烈的运动比赛中,越能激发运动员的斗志和潜能,越能体现体育竞技的精彩性和可观赏性,因而被容许的危险程度也就越高,如足球、篮球、橄榄球、拳击等。如果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要时刻担心可能发生的肢体冲突,那么这场比赛也就无法再进行下去,体育竞技也会丧失其应有的社会意义。而在并不十分激烈的运动比赛中,如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其精彩程度和可观赏性相对较低,因而被容许的危险程度也就相对较低。利益与风险的衡量是容许危险的一般评价标准,是其他各项评价标准的基础,其旨在通过社会利益与产生风险的衡量,来实现维护社会发展和保障个人法益的平衡。

3.2竞技规则

竞技规则,又称比赛规则,是指体育行业机构或组织根据比赛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的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人身安全的成文规则。竞技规则包括公平竞争规则和安全规则。前者是旨在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规则,如田径比赛中的听从裁判口令、禁止使用兴奋剂,足球比赛中的手球、越位、假摔,篮球比赛中的打手、两次、走步,排球比赛中的触网等;后者是旨在保障运动员以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则,如足球比赛中的铲球、撞人、推人,篮球比赛中的撞人、拉人、推人,拳击比赛中攻击的部位等。一般而言,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只构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并不涉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而违反安全规则的行为则往往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侵害。因此,作为容许危险评价标准的竞技规则,应当是指安全规则。竞技规则的创设,主要是为了减少、预防危险的发生,其通过对比赛场地、比赛时间、人员数量和装备、注意事项等明确规定,为竞技行为划定了一条抽象的危险界线。运动员只要遵守竞技规则,就能将危险控制在容许的范围内,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无需刑法的干涉;反之,运动员违反竞技规则,就是逾越容许危险的界线,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如根据足球竞赛规则,允许正面铲球、侧铲球、侧后铲球,但正面铲球不得有不合理的冲撞,侧铲球、侧后铲球只有先铲到球再铲倒人才合理,而背后铲球则被禁止;若运动员正面铲球将他人撞伤,侧铲、侧后铲未铲到球而先将他人铲伤,背后铲球将他人铲伤,则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根据拳击规则,禁止使用拳头以外的身体部位进行攻击,禁止攻击后脑和腰以下的部位,对手倒地之后禁止攻击;若运动员使用脚攻击,攻击对方的后脑和下阴,对手倒地之后继续攻击,造成对手伤亡的,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根据棒球比赛规则,禁止投掷球手的头部,若运动员投掷球手头部致其损害的,则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轻微犯规致他人损害的,是否被容许。笔者认为,竞技规则是评价危险是否被容许的基本标准,只要犯规,无论是否轻微,都属于超越容许的危险。但轻微犯规一般不会造成他人伤亡,无需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在个别情况下,轻微犯规致他人伤亡的,应对其因果关系作出评价。若行为人即使遵守规则也无法避免伤亡结果发生的,应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排除刑法的规制;反之,则应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此外,在激烈的运动比赛中,运动员往往处于高度紧张、兴奋的情绪状态之中,因此,即使违反竞技规则造成他人伤亡,也可能因为期待可能性减小甚至丧失从而减小甚至阻却责任。竞技规则是体育行业组织或机构充分考虑各项体育项目的一般情况而制定的,是评价容许危险的最基本、最低限度的标准。但在某些具体场合,危险是否被容许,还要借助其他标准来进行评价。

3.3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存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人采取适当行为的情况,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不采取适当行为而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负责任”。信赖原则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德国帝国法院的判例,最初只适用于交通领域,旨在呼应科技的发达,使顺畅的交通成为可能,现在则扩延运用到了医疗、企业管理等各个活动领域。信赖原则是容许危险概念的具体应用,其实质是通过危险领域各个参与者对危险的共同分担,来实现对危险的有效防控。即合乎信赖原则的行为,能实现他人对危险的分担,并未超越容许的危险范围,在他人未采取适当行动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无需刑法的规制;反之,不合乎信赖原则的行为,无法实现他人对危险的分担,逾越了容许的危险范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动用刑法进行规制。在体育竞技领域,信赖原则的运用是广泛存在的。如在田径运动比赛中,运动员一般能合理信赖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遵守赛场安全规则,因百米冲刺而撞伤横穿跑道的行人,投掷标枪、铁饼击中粗心留在赛场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容许危险范围内的损害,无需刑法的规制;在双人滑冰比赛中,运动员之间往往都存在着充分信赖对方能实现对危险的承担,这种信赖即使在对方已经受伤的情况下,有时也是合理的,在完成高度危险的动作(如将队友抛出)时,因对方失误而造成其损害的,不能视为逾越容许的危险,无需刑法加以规制;在双人跳水、乒乓球、羽毛球双打、篮球、排球比赛中,队友之间往往也存在着合理信赖,在完成正常比赛动作时造成队友损害的,属于容许危险的范围内,排除刑法的规制。在无法合理信赖他人承担危险的场合,即使行为人遵守了竞技规则,也不能视为在容许的危险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如田径运动员百米冲刺撞伤横穿跑道的小孩,因为无法合理信赖小孩能遵守赛场安全规则,因此逾越了容许危险的范围,需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赛车选手在加速时发现有人欲翻越护栏到跑道的,应停止加速,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合理信赖对方能采取一定的行动避免危险的发生。若继续加速致其损害的,属于逾越容许危险的范围,不能排除刑法的规制。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违反竞技规则,可否主张信赖原则,如赛车手在比赛时服用了兴奋剂,造成他人损害时可否主张信赖原则。笔者认为,违反竞技规则,就已经逾越了容许危险的范围,无权信赖他人对危险进行分担,造成损害的,无法排除刑法的规制。但赛车手即使不服用兴奋剂,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的,可排除因果关系的存在,从而排除刑法的规制。

3.4过度承担

过度承担,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行为可能有害法益,由于自己的身体缺陷或缺乏训练而难以断定附随的危险,应当放弃不为,否则就是超越容许的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责任。[

足球滑铲教学范文第2篇

体育竞技的成功可以提高个体自信心和抱负水平,增强个人的社会价值感和进取精神;经常参与锻炼还有利于人际关系的改善,克服各种郁积于胸中的不健康情绪;运动水平不仅能有效地发展人们的空间知觉和时间知觉水平,而且能提高智力水平。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中,体育竞技又被研究者认为是“和平时代的战争形式”,是政治与外交交往的理想舞台。

体育竞技行为具有自己的特点,就是无论是哪种运动项目,都是在向人类的生理极限挑战,都带有巨大的风险性,运动员受伤、造成残疾甚至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而这种风险是发展体育事业所必然要承受的。如果对这些行为一概以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待,不利于提高运动水平,建设体育竞技事业。因此,体育竞技行为通常被看作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一种业务正当行为。

然而,我们却也不能忽视体育竞技中故意致他人伤害或自己损伤的事件发生造成的不良后果, 而对于这些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作出任何明文规定。以下则是笔者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

一、 什么是体育竞技(一)体育竞技的基本概念体育竞技,也称竞技体育(competitive sports),是指为最大限度提高和发挥个人与集体在身体、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而进行的科学、系统的竞技。

竞技体育可分为技巧性比赛和对抗性比赛,前者如体操、跳水、花样游泳、花样滑冰等,后者如足球、拳击、击剑、摔跤等。

(二)体育竞技的基本特征1.具有高度的技艺性,要求参与者经过长期的严格训练。体育竞技需要以技术作保障,通过竞技冲突(包括冲突的规格、冲突的质量、冲突所带来的能)充分表现出来;2. 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无论的哪种体育竞技项目,都是在向人类的生理极限挑战,都带有极大的风险;3. 具有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4.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比赛。体育竞技较之其他竞技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它要求“公平、公正、公开”;5.比赛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6.参赛者往往代表一个组织、地区或国家,具有鲜明的功利目的;7.竞技是体育的核心,“更快、更高、更强”是竞技追求的目标,“重在参与”的组织竞技的口号。

二、 为何体育竞技行为通常被视为业务正当行为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分析:(一)从体育竞技本身的角度体育竞技存在巨大的风险。技巧性比赛是风险主要在于追求高、险、难的优美动作时会出现人身意外。跳水运动员、体操运动员受伤甚至造成残疾的事故时有发生;对抗性比赛的风险则存在于双方的激烈对抗之中,因为身体的猛烈碰撞,力量的激烈对抗往往会使运动员受伤以至残废。而这种风险的发展体育事业所必须要承受的。

(二)而从运动员角度对运动员而言,运动伤病是不可避免的。运动伤病,是指在体育锻炼及竞技中所发生的各种损伤和因生理机能下降而导致的各种运动性疾病。导致运动伤病的原因很多,有些原因至尽尚未被人们所完全认识。根据目前掌握的知识,人们对运动伤病作出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各项运动的技术特点;2.局部解剖生理特点;3.准备活动不充分;4.超负荷运动;5.在心理状态不良情况运动;6.动作粗野或违反规则 ;7.不良气候的影响。

其中,仅以“各项运动的技术特点”这一点便可证明,运动伤病对于运动员而言是不可避免的:各项运动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身体各部分的负担量也不尽相同。因此,每项运动都有它的易伤部位。如篮球运动的技术特点是进攻急中停、起劲、转身运用频繁,膝关节经常处于半蹲位发力或扭转状态,易引起髌骨和股骨关节面之间发生异常错位,撞击与捻转摩擦而发生髌骨劳损;体操的技术特点是支撑、跳跃、翻腾、转身等,故容易发生肩、腕、腰、膝诸部位的损伤;投掷时,肩关节发生急剧旋转,容易引起肩袖和肱二头肌腱损伤等。

(三)从体育道德角度体育道德是指人们从事体育竞技和参加体育活动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体育道德是由两类道德组成。一类是协调人们的各种体育关系,保证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它包括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们之间的互相尊重和支持,自觉地服从有关规则,不弄虚作假,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在体育交往中讲究文明礼貌、互相尊重,维护国格与人格等,这些可称为体育的协调性道德;一类是充分发挥运动员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它是适应体育运动强烈的竞技性而产生的,这一类道德突出地表现在革命的英雄主义,志在夺标,发奋图强,积极进取,胜不骄,败不馁等方面,它们可称为体育的进取性道德。

体育的协调性道德和进取性道德要求运动员们进行自觉的道德修养,用体育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时、处处、事事检查自己的言行,按照体育道德原则和规范去参加各种体育实践和竞技活动,不做违反体育道德的事。

基于以上三大原因,在体育竞技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业务正当行为。

三、 体育竞技行为成立正当行为的条件作为一种业务正当行为,体育竞技行为有自己的特点。换言之,竞技行为成立正当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正规的竞技比赛活动所谓正规比赛活动,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该比赛必须是经国际奥运会确定的奥运比赛项目,经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民族比赛项目等。如果不是正规的比赛项目,比赛是产生损害结果的,不能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该比赛,必须是有关体育机构或有关机关正式组织的比赛,如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全运会、甲A联赛等。非正式比赛中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能成立正当行为。如某大学班内同学星期天踢球时,一名同学为铲球将另一名同学的腿铲断,铲球的同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技行为必须适当所谓竞技行为必须适当,在对抗性比赛项目中是指必须遵守比赛规则的规定;在技巧性比赛项目中是指动作虽然具有风险,但这种风险并不是必然会发生损害结果,并不是拿运动员的健康甚至生命作为冒险的赌注。

比赛规则往往是有关体育组织制定成文的规则,如足球比赛规则、拳击比赛规则等,对抗过程中违反规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例如:足球比赛规则规定,铲球是一种合理的抢截技术,但正面铲球不能有不合理的冲撞,侧铲球和侧后铲球时,只有先铲到球后铲倒人才是合理的,背后铲球则绝对禁止。如果运动员正面铲球时动作过大,将对方球员撞倒在地,造成重伤,或者侧铲、侧后铲时先铲到人且将对方球员铲成重伤的,其行为不能排除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犯规动作,如对方队员在球被铲后因无法保持身体平衡而摔倒,即使受伤也不能追究铲球队员的责任。

技巧性比赛中教练往往要求运动员做高难度动作。只要这种动作并非人体不能做出的动作,只要这种动作并不必然造成运动员身体伤害的结果,即使出现了这种结果也不能追究教练员的责任。

(三)必须出于比赛的目的不是出于比赛的行为不是竞技行为,自然也谈不上排除社会危害性的问题。如输球后为报复而殴打对方球员,被判罚后不服而殴打裁判员。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那么这些体育竞技中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作何处置呢?以下将把这些行为表示为“体育竞技中存在的不正当致伤行为”展开讨论。

四、体育竞技中存在的不正当致伤行为的责任追究(一)对体育竞技中不正当行为致他人损伤的责任追究主要通过两种手段:一是通过有关体育组织对其作出处罚;二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下将对这两种手段的处理结果进行比较。

1.通过有关体育组织作出的处罚在体育竞技中,因运动员在比赛场上逾越体育道德的藩篱,那么,竞技规则将依条例对其实施应有的惩罚。这些惩罚的内容组要包括:⑴判给犯规者的对方比赛主动权和进攻优势;⑵给犯规者出示黄、红牌警告;⑶判罚犯规者下场若干时间;⑷取消犯规者的比赛资格;⑸对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运动员(如服用兴奋剂)予以停赛的严厉处罚。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所谓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行为明显地威胁到运动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按照刑法的规定,其主要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上三罪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从客观方面来讲,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虽然为体育规则所允许,却没有为任何法律所允许,因此是违法行为。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则表现为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他人重伤或死亡。从犯罪主体来看,只要是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成为这三罪的主体。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在对抗性比赛中,如拳击、足球比赛中运动员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心知肚明的,而拳击运动员更是希望给对方造成最大可能的伤害。因此,具备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两种处理结果一对比,明显,后者比前者的责任要重得多,惩戒作用也会更明显。但为什么实践中却鲜有运用呢?这就涉及一些人所称的“体育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冲突”。他们认为,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具备,即可认为构成犯罪。但是体育竞技比赛中的这种人身伤害是发展体育比赛事业所必须承受的。如果对这些行为一概以犯罪或违法论处,将不利于提高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事业。

其实,体育规则与刑法之间并无任何冲突可言。

第一, 刑法的效力和地位高于体育行业规则。

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对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方法。“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由此看见,不论何种领域,哪个地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触犯了刑法,就要受到刑法的惩罚。体育行业竞赛当然也不例外。体育行业规则是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它不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体育竞技行为准则。关于制定法和自然法的效力,可以所自从法律产生的那一刹那便开始了争论。古罗马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全面地论述了自然法,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是一种真正的法律,代表着人类正确的理性,因此。它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的法律应该符合这种代表人类真正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然而,自然法不论是怎样符合人类理性都是难以与近代民主政治体制相结合的,因为以法治为目标的来确定国家法律秩序必须要树立一种权威。而自然法不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果自然法不能成为制度体系中可以操作的规则,那么它检验制定法就缺乏可资参照的规范。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实现自然法的转换,同过转换将自然法中的正义和理性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法律规则,并将这种法律规则推到根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体育行业规则中代表人类正义与理性的东西应及时的转化为正式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第二,关于体育竞技中正当业务行为致伤与刑法规定的矛盾可以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行为”论 来解决。

“所谓排除社会危害,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正当行为是刑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其称为排除社会危害,外国刑法中将其称为阻却违法事由或合法辩护事由。此种规定可以说自古有之。古罗马法《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夜间盗被杀,则杀死应认为是合法的。”《周乱-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关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观点有若干种,社会相当性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所谓社会相当性,指在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行为。

从动态的观点出发,将违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加以考察,认为违法的标准不是单纯的看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一切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都要作为违法加以禁止,社会生活就停止不前了。为了使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机能,对于那些从动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社会正常行为,即使从静态、绝对的观点来看是侵害了法益,也不能认为是违法,只有超越了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才是违法的。

(二)体育竞技中存在的自损行为自损行为,也称自弃行为、自害行为,指行为人侵害自己的权利的行为,如自杀行为、自伤行为、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等。符合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自损行为的条件包括:1.只能损害行为人有权支配和处分的权利;2.必须出于损害自己权利的单纯意图;3.自损行为不得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而体育竞技中自损行为的行为人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可能使对方受到惩罚,损害对方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对抗性竞技中。最明显的就是假摔,使自己受伤,利用“苦肉计”而使对方受罚。如果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轻微,运用体育规则作出处罚,一般便无多大争议,然而,如果发生了连行为人本身也并没有预料到的严重后果呢?显然,该自损行为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其性质与自伤以求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无甚差异,行为人应自己承担责任。

五、妥善地处理体育竞技致伤归责的方法(一)完善立法这当然是最重要的,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体育竞技领域正面临无法所依这样的窘境。依法治国,那么对任何一个领域都不能放松,法律该管的就要管,法律不完善的要尽早完善。依法治国的今天,对体育领域的管理,就应如同司法机关对计算机领域,证券市场的介入和管理,不可例外。

(二)改善体育管理部门的观念就相关的差异而言,以法律和科学为一边,体育竞技为另一边。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法律和科学都关心正确的结果,而体育竞技规则的功能是为比较和评价竞赛者的表现提供一个框架。三种活动的目的各自不同,但是最终三方都会达到自己想要的利益。比如,法律关心的不仅是获得正确的结果,它还关心稳定性,而体育竞技行业也在这种稳定性中寻求到了公平的支点,只有有了公平的存在,才能保证体育竞技事业能不断地向前开拓发展。

(三)加强体育竞技行业的诚信建设诚信,是当今中国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将它提到体育竞技行为中来也是非常之有必要。运动员故意犯规,“黑哨”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由“不诚”、“不信”引起的。诚信,其实也是体育道德的内容之一。

(四)深刻认识到规则是活跃的,不是一成不变规则越古老,并且为规则支配的活动越是活跃(即规则指涉的活动在一段时间中变化越大,法律的压力就越大,就要求制定特例和特定延伸。事实上,受规制的活动越具有流动性,它就越少有可能完全为规则治理,这就与标准的情况不同。这可以用国际贸易理论中选择固定汇率还是选择浮动汇率的问题来作个比较。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固定汇率实际是掩盖了而不是包容了基本的经济变化,因此,固定汇率会导致断裂性调整而不是平滑的调整。当选择规则,而不是标准,来治理各种不同的和不断变化的活动时很可能出现类似后果。所以,在体育竞技中,我们要注意的最重要的不是如何竭尽全力地去维护规则,而是如何去维护公平,从而才能更好地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在人类社会中鼓励集体间的直接对抗,提倡个人间的身体冲撞,支持互不服输的单兵扭斗,助长逞强好胜的双人机巧,这些与现代文明生活看似格格不入的言行,却无时无刻不体现在体育竞技中。

为了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加强对体育竞技的法制建设十分必要。否则,不单是受害者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而且,滞后的规则制度还将会导致一种怪异现象:让吃“黄莲”的变成哑巴!

参考文献:

⑴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香港体育学会 . 体育科学词典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0,153

⑵[加]戴维。温特( Davida Winter)。 人体运动生物力学 .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⑶王政勋 . 正当行为论 . 北京:法律出版社 . 2000,351-353,423-424中国律师 . 2001,(2):47-49⑷高铭暄 . 刑法学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2001

⑸史朝霞 . 法律帮助一点通——公民人身权纠纷 .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44-45

⑹周伟,李克非 . 刑事法研究新市郊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6-148⑺[德]罗伯特。阿列可西 . 法律论证理论——作法律整理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254-256

⑻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 北京:法制出版社 . 2001,698-699

⑼王卫国 .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0,184⑽理查德。A.波斯纳 . 超越法律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1,505-507

⑾[美]约翰。亨利。梅德曼 . 大陆法系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⑿张旭科 ,刘刚 . 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 . 法律图书馆

足球滑铲教学范文第3篇

妈妈过世多年后,我给自己列了两张清单,一张单子上列着妈妈为我挺身而出的事情,另一张单子上列着我没有为妈妈挺身而出的事情。很悲哀,两张单子的长短差距很大。为什么对于爸爸妈妈,孩子会向其中的一个索取很多很多,而对另一个,却没有太多的要求呢?

妈妈为我挺身而出的事

5岁。妈妈和邻居说话,我到后院玩耍。突然,有只牧羊犬钻了出来,冲着我大声叫,“汪,汪,汪!”拴它的绳子都要被它拉断了。

我哭叫着跑出去,妈妈冲了过来,她陪我回到后院。狗就在那里,我吓得往后缩,妈妈却拽着我向前走。

然后,她“汪汪汪”地学着狗叫。

狗呜咽了一声,蜷起身子。妈妈转过身,说:“查理,你得让它们知道谁是主人。”

我没有为妈妈挺身而出的事

6岁。万圣节。学校组织游行。

“给他买套衣服吧。”爸爸说。但妈妈说:“不。”因为这是我第一次参加万圣节活动,所以她决定亲手为我做一套特别的衣服――木乃伊外套,因为木乃伊是我那时候最喜欢的恐怖形象。

她弄丁些白色的旧纱布和旧毛巾,把它们扯成条状,把我包裹起来,然后再用安全别针固定住。她又把许多卫生纸和透明胶带缠绕在我身上,花了很长时间才弄完。

游行的时候,天突然下起了雨。卫生纸化了,布条滑下来,露出了宽松的花短裤――那是妈妈的意思,因为她觉得那样的短裤更舒服。

孩子们叫嚷着嘲笑我。我的脸通红,希望自己能够立即消失。

走回学校操场的时候,家长们都已经拿着相机在那里等着了。我湿漉漉地披着一堆烂布条和碎纸片出现了。我看到了妈妈,眼泪夺眶而出:“你把我的一生都给毁了!”我冲她嚷道。

我没有为妈妈挺身而出的事

我爸妈年轻的时候,正值二战爆发,爸爸参军人伍。战争快结束时,他给妈妈写了封信求婚,妈妈答应了他。

不久,爸爸回家了。过了几年,他又离开了我们。那个时候,妹妹吕贝塔只有6岁。

圣诞节的晚上,妈妈嘱咐吕贝塔10点钟的时候千万不要去客厅――这自然意味着,吕贝塔会在10点不到的时候悄悄从床上爬起来,像个小夜鹰一样偷看客厅里到底会发生什么。

我跟在吕贝塔后面,拿着一个手电筒,听到了轻微的声音。妹妹紧张地喘气。我拧亮了手电筒,看到妈妈穿着圣诞老人的衣服,背着一个枕头套做的礼物袋,她压着嗓子低声说:“驾!驾!驾!是谁在那里?”

不知为什么,我把手电筒的光打在妈妈的脸上,她只能抬起一只手去挡光。

吕贝塔小声哀求道:“关掉手电筒!你会把他吓走的!”

我觉得这一切都很荒谬,难道从此以后一切事情我们都要假装吗?假装我们的餐桌坐满了人;假装扮演圣诞老人,而且还是女扮男装;假装我们还是一个完整的家庭,虽然l/4个角已经没有了。

“那是妈妈。”我残忍地说。

“不是的!”吕贝塔说。

“驾!驾!驾!”妈妈还在做最后的努力。

“你这个傻瓜,圣诞老人不可能是女的。”

手电筒的光一直没有离开妈妈,我看到她垂头丧气的样子。吕贝塔哭了,妈妈狠狠的发出“你们没有爸爸了”的声音。

我没有为妈妈挺身而出的事

14岁。她发现了我的香烟。

“查理!我告诉过你,小孩子不要抽烟!”

“你是个虚伪的人。”

“请你不要用那个词。”她说。

“你自己不是也抽烟吗?你就是个虚伪的人!”

这件事情发生的时候,她已经脱下了护士的白制服,在美发厅找到了一份工作。她穿得比以前时髦了,我恨这些衣服。

她喊道:“今晚你别想出去!”

“我无所谓!”我瞪着她,“为什么你非得穿成这样?你让我感到恶心!”

她给了我一巴掌。

“是吗?你就是这么看你妈妈的吗?”

我逃了出去。等我再回去的时候,我听到她在卧室里面哭泣。我走进我的房间,香烟她没拿走,我点上一支,也哭了。

妈妈为我挺身而出的事

一个夜里,我突然听到妈妈和妹妹压低了嗓子,呼唤我。

“查理,你的棒球棍在哪儿?吕贝塔听到有动静。”

“屋里有贼吗?”

我的心跳一下子加快了,指了指衣柜。她找到了我的球棍,妹妹跳到我的床上。

妈妈轻轻推开门。我很想告诉她,她拿球棍的姿势错了,但她已经出去了。

贴着墙壁,我听到了一些声音……说话的声音?一个男人的声音?

一会儿,我听到了关门声。然后妈妈走过来,摸摸我的头,抱着妹妹。妹妹还在哭。

“是谁?”我问。

“没人。”她说。但我知道她在说谎,我知道是谁来过了。

为了这件事,我一直很生她的气,一直到我长大成人离开家的那一天。我生气,是因为她没有让爸爸留下来。

我没有为妈妈挺身而出的事

我没有告诉妈妈,我在参加棒球比赛的时候,看到了爸爸。

爸爸看我打了好几个星期的比赛。有一天,他对我说:“问问你的教练,能不能让我开车送你回学校?”

那一刻,我可以有很多种回应。但是,我却按照他的话去做了。

我没有为妈妈挺身而出的事

我应该铲起一点土,撒在妈妈的棺材上。妈妈觉得这个仪式能够帮助生者从精神上去怀念死者。

我拿起铲子,不知所措。我看了看妹妹吕贝塔,她的身体明显在颤抖。我看了看妻子,她低头看着自己的脚,泪水一串串从脸上滑落,只有女儿看着我,她说:“你连‘再见’都没有和她说。”

我拿着铲子,但拿着那把铲子的不应该是一个对妈妈撒谎的儿子,不应该是一个冲着妈妈发火的儿子,更不应该是一个为了满足疏离已久的父亲的异想天开,而从母亲身边溜走的儿子。那个拿着铲子的儿子,那天应该和他的老婆睡在妈妈家的客房里,早晨起来和家人一起吃个早饭。在妈妈倒下的时候,他应该在现场,他有可能救妈妈一命。但他为了爸爸的一个电话,撒谎说公司有事而溜出去参加球赛了。

妈妈为我挺身而出的事

在我人生的最后几年,我知道了一个真相:爸爸入伍时,结识了当地的一个意大利女人,战争使他在那个女人的怀抱和意大利面条中寻求安慰,他们还有了一个儿子,而我,只是他的第二个儿子。

爸爸后来把那个女人接到了美国,妈妈发现后,让他永远离开我们的家。

我时常想起爸爸从前总是逼迫我做一个选择:“查理,你是愿意做妈妈的好宝贝,还是爸爸的乖儿子?”那时,我选择了做爸爸的乖儿子。

足球滑铲教学范文第4篇

2005年,我们在参加上海市历史博物馆新征文物鉴定 编目工作时,有幸见到不少珍贵文物,其中的一件特别引起了我的关注,那就是《1948年中国国家足球队参加伦敦奥运会签名信笺》 原件尺寸:长28厘米 宽22厘米,泛黄的信笺上印有:

1948年Chinese Olympic Football Team(中国世运足球队)

领队:容启兆;教练:李惠堂;队长:冯景祥

队员:张邦伦 朱志成 侯榕生 严士鑫 谢锦洪 刘松生 高保正 宋灵圣 邹文治 郭英祺 何应芬 张金海 黎兆荣 谢文良 朱永强 李大辉 叶清荣

中文都有英文对照,并贴有英国皇家邮政为本次奥运会发行的全套邮票还加盖了邮戳 尤为珍贵的是所有参加这次奥运会的球队人员,从领队容启兆 教练李惠堂到队长冯景祥 队员张邦伦等全体人员,都在信笺上留下了亲笔签名

容启兆(1898~1970年),又名道兰,香山县南屏(今属珠海市)人 时任上海光华大学副校长的容启兆,作为中国国家足球队的领队,率队参加第十四届奥运会

李惠堂(1905~1979年),我国著名足球运动员 部级足球教练,字光梁,号鲁卫,祖籍广东五华,出生于香港,1923年加入香港南华足球队,随队出访澳大利亚,被当地报纸誉为“东亚球王” “看戏要看梅兰芳,看球要看李惠堂”,这是20世纪30年代在上海流传的一句话 一位体坛人物能够和京剧大师梅兰芳的名字相提并论,可见其在当时的影响确属非凡 1948年他以教练的身份参加第十四届奥运会,同年获英国国际足球裁判证和英国足球总会高级教练和伦敦球证会荣誉会员称号 他还曾先后任亚洲足球联合会副会长 国际足球联合会副主席等职 他在各类比赛中共破门1000多次,获国内国际各种奖章近百枚,奖杯120多个,1923年被誉为“亚洲球王”,1976年被选为世界五大球王之一

拥有远东第一“铁门”之称的守门员张邦伦,则是一位地地道道的上海人,1948年和1952年曾两次代表中国出征奥运会 尤其是在1952年新中国成立后的赫尔辛基奥运会上,作为新中国第一批国家队队员的张邦伦荣幸地成为中国代表团的旗手

其他球员中,后卫严士鑫 谢锦洪,中卫高保正三人来自上海;中卫邹文治 郭英祺 前锋李大辉三人为马来西亚华人,其余的队员都来自香港

说来令人难以置信,由于经费缺乏,参加比赛的中国足球队提前在1948年5月1日出发,先到东南亚 菲律宾 泰国 新加坡 缅甸及印度等地,作表演赛,靠卖门票收入以补贴路费,同时也为代表团本部提供部分经费 一路比赛下来,中国足球队依然取得了不错的战绩 在抵达伦敦后的两场热身赛中,分别以5∶2和3∶2两次战胜美国足球队,士气大振

8月2日傍晚,根据抽签结果,中国足球队与土耳其队在伦敦市郊的富尔哈姆足球场展开初赛

比赛之时,天公不作美,细雨霏霏 双方健儿在赛前热身时,衣衫就已湿透 球场也有积水,球重地滑,控球很不容易,中国队原先布置的短传渗透战术显出劣势,而土耳其队员身高马大,占尽优势,屡屡进犯中国队禁区;中国队几位前锋――谢文良人小体轻,常常滑跌;张金海几次冲门,都被土耳其队高大后卫抢截出界;何应芬跑动被阻,徒劳无功 中卫宋灵圣 刘松生被迫留后,死守家园,不敢压出;后卫侯榕生认真对付,疲于奔命 土耳其队几次角球,虽然都没有成功,但一边倒的场面已经预示了中国足球队的失败 20分钟后,土队传切配合默契,高吊中国队门前,高大中锋及时插入与守门员张邦伦争抢落点,猛一甩头一锤成功 中国队丢失了第一球 其后中国队虽然急起反攻,但因盘带过慢,球屡屡被土队后卫夺去,边线吊中,也常常无人接应,上半时比赛土队以一球领先

足球滑铲教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少儿电影; 儿童本位; 宏大叙事; 意识形态

课题项目:本文系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外语系文学研究团队项目系列成果。

前不久笔者看了美国电影《白色奇迹》,其中有关少年儿童的情节让我印象颇深,想起来还禁不住发笑。为什么这样一部儿童电影在时隔半年还能让笔者“久久不能释怀”呢?这让笔者联想到我国的少儿电影,不免产生了些想法,似有不吐不快之感。现将其形诸笔端,但求抛砖引玉,博方家一笑而已。

《白色奇迹》中与少儿相关的大致情节是:21世纪初,美国纽约市的一个冬天,下了一场50年来罕见的大雪,导致全市交通无法运行,全市各中小学因此被迫停课。影片情节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通过学生们的一系列事件,反映了他们质朴纯真的天性。许多学生为大雪停课而拍手欢庆,喜形于色,他们纷纷走出家门,在白色世界里尽情玩耍:打雪仗、堆雪人、玩雪橇、滑冰、滑雪……整个室外成了孩子们的乐园。其中两处插曲笔者认为最能反映少年儿童的天性:一处是当某校长到室外来要求学生上课时,所有学生不约而同地向他猛烈投掷雪球,打得他抱头鼠窜夺路而逃;另一处是当铲雪司机开着大铲车来铲雪时,一群孩子和他斗智斗勇,竭尽全力阻止其工作。首先,孩子们是躺在雪地里装死来阻挡铲车,此举不成;他们就将其宠物鸟偷走,气得司机要死;然而,这群孩子似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勇气;最后,他们将司机捆绑在户外的电线杆上,开走铲车以彻底阻止其对大雪的“破坏”。当然影片也没忘记展示高中生的特点。通过一对恋人中的男生和另一位男生争风吃醋,表现了其可笑的爱情观、自私的世界观,等等。其他情节则巧妙地穿插于其中。纵观整个电影,既无说教之类,也无表现孩子们勇敢机智之类,更无表现“自由”“独立”“平等”“民族解放”等宏大主题之类的情节……反之更多的镜头是表现孩子们干“坏事”:如袭击校长;阻挠铲雪;为了“爱情”,嘴上无毛的小子彼此大打出手、争风吃醋,等等。这一切若用我国传统道德观来看,或者对那些“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但是,尽管《白色奇迹》和我国少儿电影有如此巨大差异,笔者认为该影片同样让观众明白了什么是正确的世界观、爱情观等“道理”,对小孩和成人无不具有教育意义。

笔者借机综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到21世纪的少儿电影,对其特点大约归纳如下四点:

第一,“宏大叙事”过多。“宏大叙事”这一概念是由法国当代思想家、哲学家让-弗朗索瓦・利奥塔(Jean Francois Lyotard)最早提出。他指出,过去那些叙事大都和“启蒙”“自由”“解放”“独立”“平等”“民主”“公正”“真理”“思辨”之类紧密关联。他称这些为“宏大叙事”。笔者在此只是借用“宏大叙事”这个概念,来说明我国过去几十年(尤其是1978年前)少儿电影表现的主题大多不出“宏大叙事”。现在笔者脑海中记忆深刻的大多是过去那些我们称之为革命电影的,比如《鸡毛信》《红孩子》《英雄小八路》《小兵张嘎》《闪闪的红星》《小螺号》《赛虎》等一批反映少年儿童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为了新中国的解放、建设,与各种敌人、反动派、坏蛋进行英勇斗争的电影。这些电影以主题恢弘,人物形象鲜活、爱憎分明、机智勇敢而深受各层次观众的喜爱,曾极大鼓舞了我国成千上万的青少年,是极为难得的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主义教育的影片。针对此一特点,笔者认为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整个地球已经成了“地球村”。在这一国际化背景之下,很多电影不仅是民族的,也是国际的。如果一味以我国的“宏大主题”来作为少儿电影的表现主题,因为各国情况不同,民族审美差别巨大,则恐怕难以被世界其他民族的少儿所理解,很难进入国际市场,最终只能是“民族文学”而不能成为“世界文学”,进而对增强我国软实力不利。以笔者之浅见,可否让我们的儿童电影稍稍从“宏大主题”中解放出来,不要让儿童承担过于宏大的主题和责任,从儿童本位出发,挖掘他们本性中纯真、美好、善良的一面,从“小叙事”着手,即挖掘孩子们生活中的小事,从其偶然性来看其后面的必然性,哪怕是从孩子们的恶作剧中来挖掘,这样也比那些说教式、直白式的表现要自然真实得多。这样看来,鲁迅先生在近100年之前发出的“救救孩子”的呼声至今还未过时。

第二,紧跟国家、民族和社会等政治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这个概念是法国哲学家特拉西(Destutt de Tracy)首创,是用以描述观念的科学:就是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偏见和成见的学科。有关“意识形态”的解释很多,笔者借用的是“一种观念、理想、价值或信仰的体现”,“是权力机构中占统治地位的力量的价值观”。[1]谈到意识形态,人们通常言说的是具体的意识形态,如“政治意识形态”“历史意识形态”“阶级意识形态”,等等。明眼人都会发现中国少儿电影的这一特点和上文所说的第一点相关。正因为我国少儿电影的主题多为“宏大叙事”,所以它们大多与国家命运、民族生存、社会危亡等政治意识形态紧密相关,简单来说就是我国少儿电影政治性强。如果分析我国少儿电影的政治意识形态,可以说几乎每一部电影都无不与之相关,并且往往把国家、民族、社会和个人命运联系在一起,即我们时常说的“家国不分”。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所致。众所周知,中国文化是一种强调“大一统”的文化。在我们的文化观念中,首先强调的是国家、社会和集体,最后才是家庭和个人,所以我国少儿电影有时虽然叙述的是个人的故事,往往最后都会和国家、民族的命运相关联;如果有哪部影片完全是突出个人的,那么它就不会被人们接受,因为它和传统文化相背。导致我国少儿电影政治意识形态强的另一原因是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有关联。从1949到1976年,我国先后发生了一系列影响极大的政治运动,如抗美援朝、、、等,每一次运动几乎都是史无前例空前绝后。在当时的背景下,政治成了一切的生命线;电影行业也未能幸免。除了上面提到的几部电影外,我们还有《中的小主人》《英雄小八路》《红雨》《烽火少年》《渔岛怒潮》《火娃》《啊!摇篮》《报童》《苗苗》《苏小三》《城南旧事》《春晖》《扶我上战马的人》《岳云》《少年》《三毛从军记》《孙文少年行》《少年雷锋》《刘胡兰》等,这些电影的主题和中国特殊的政治意识形态紧密相连。如果我们看这些电影,或多或少可以了解到我国不同阶段的历史,了解到其中的政治事件,从而清楚电影中表现的政治意识形态。

第三,想象力贫乏。这是指我国少儿电影在情节创造和虚构方面的不足。英国浪漫主义诗人威廉・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worth)曾经说“想象和幻想”是创造诗歌的五种能力之一,他称之为“改变、创造和联想的能力”。[2]笔者认为它们也是创作电影必备的能力。想象力丰富是儿童的天赋,少儿时期本来就是人生最富想象力的时期。而我国少儿电影的情节似乎生怕观众看不懂,总不离现实主义原则,其中人物很少展开浪漫主义的、大胆奇特的想象,也不给观众留有想象的余地。观众看完之后就再也不想看第二次,因为其中没有值得回味的情节。在我们的电影中,那些小人物都那么成熟、懂事,那些稚嫩的肩膀总是承担着那么重的分量,快乐似乎总离他们远了一些,他们更多的是要尽各种“责任”或“使命”,并且他们还得主动承担。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快乐原则是人类的本能,更何况儿童呢!反之,我们对比一下美国少儿电影如《哈利・波特》《怪物史莱克》《海底总动员》《汽车总动员》《玩具总动员》《白雪公主》《圣诞老人》《星球大战》《侏罗纪公园》《绿野仙踪》《精灵小鼠弟》等,就发现他们在主题和情节方面都尽量遵循儿童的天性,不仅深受少儿观众的喜爱,而且也受到成人观众的好评。这些电影走向了全世界,获得了不错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它们的成功,实际上就是以儿童天性为本,除了其高超的拍摄技艺外,更多的是观念不同,可以说这是人本主义的胜利,值得我国电影工作者学习借鉴。而我国少儿电影在表现儿童心理方面,大多超违儿童心理特点,显得干瘪生硬。

第四,表现形式单一。这既指我国少儿电影在表现技巧和手法方面不足,也指主题表现单一。如前文所述,我国少儿电影更多的是以现实主义手法来表现主题,刻画人物,外在的注重较多;内在的较少,即从少儿心理来着手的不多。国外一些少儿电影在技巧方面,除了运用现实主义手法外,还有浪漫主义、超现实主义、魔幻现实主义、心理现实主义、现代主义甚至后现代主义等各种五花八门的手法,如《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就很好地借鉴了后现代的叙事方式;在主题方面,除了“宏大叙事”之外,他们包含了更多内容:从海陆空到遥远的宇宙星际,从现代到古代到未来,从人类自身到大千世界,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到对地球家园的保护,等等。从前文列举的那些美国电影我们可以发现,它们表现主题的形式和技巧也比我们的要丰富得多。德国大诗人席勒曾经很早就谈到,完美的悲剧并不在其内容,而在其成功地运用悲剧形式的结果;艺术家就在于用形式消灭内容,艺术才会达到成功。[3]这说明形式的重要性早就被人们所认识。另外,笔者认为,我国少儿电影形式单一或者说在电影创作过程中重主题轻形式的倾向,和我国重实质内容轻外在形式的文化不无关系。

当然,我国少儿电影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主题思想到艺术技巧等各方面都有长足进步,先后创作了许多优秀影片,如《牵挂》《心愿》《上学路上》等。对于笔者提到的第一、二点,主要以1978年以前的电影居多;1978年之后的电影,前两点明显减少,如《三角地带》就是一部十分出色的少儿电影,主题鲜明,情节逼真,表现形式也不错,更为可贵的是该影片既没有宏大叙事,也没有刻意渲染政治意识形态,是近年少儿电影中的佳片。总体来说,改革开放后,虽然我国少儿电影在第三、四两方面有明显进步,和国外相比,这两点仍是我们的弱项,同志仍需努力。

针对上面提到的不足,笔者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试图为我国少儿电影开出下面的处方:

第一,遵循儿童本位思想,主题表现更加多元化。从小叙事入手,甚至如《白色奇迹》那样从少儿的“坏事”着手来揭示本真、表现“真理”。第二,挖掘民族文化精髓,与时俱进。在我们传统文化中,有太多的东西需要学习、借鉴和吸纳,如《封神榜》中各路诸神的神功,《西游记》中浪漫式的大胆想象,《聊斋志异》的神狐鬼怪等,这些古典优秀作品充分说明我们古人的想象力十分丰富。作为今人,除了与时俱进之外,我们还应该从传统文化中吸取精华。第三,借鉴外国优秀儿童电影。古语说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说的就是要多借鉴,多向别人学习。如《哈利・波特》《指环王》《狗脸的岁月》《放牛班的春天》等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优秀影片。并且国外以电影搭桥文化铺路的商业模式也是我们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学习的内容。第四,提倡多流派的创作方式。早就提出我们的文艺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虽然时过境迁,但“双百”方针作为基本创作原则依然适用。除了现实主义方法外,我们还可以有其他流派和方式。我们曾经创造过悠久灿烂的文明,在电影方面同样也会创造辉煌。这是我们全民族的期盼。

[参考文献]

[1] 丹尼・卡瓦拉罗.文化理论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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