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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循环经济案例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范文第1篇

间隔近十个月后,2008年6月24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下称《草案》)迎来了第二次审议。

这是一部被不少人寄予厚望的法律。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称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此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就认为,中国在未来数十年能否在这部法律的框架下真正建立起成熟的循环经济,将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全局和长远。

根据《草案》的解释,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具体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两种模式。《草案》称,通过规范生产、流通、消费过程,制订激励措施和相应的处罚刑责,最终能够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他山之石

“一个年产800万吨到1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8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这是2007年8月26日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在对《草案》作初审说明时所举的一个例子。

当然,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郭青海博士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要真正达到这样的理想状态,目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在他看来,中国作为资源利用的大国之一,不能再仅仅关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而要将目光投向资源的循环再利用,这样才有可能让“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能达到双赢”。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美一些国家的环境经济学家们以及决策者,就已经开始关注循环经济问题。上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新泽西的伍德伯里市(Woodbury)成为第一个全面实施“废物循环”措施的城市。到了20世纪末,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由工业生产所带来的生态危机日益突出,循环经济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美国环保局(EPA)负责资源回收和废弃物再利用项目官员拉提莎皮特薇(Latisha Petteway)对《财经》记者表示,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加强生产后废弃物的管理,就能够有效减少原料和能源的需求,从而达到保存自然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例如,利用新纤维生产一张报纸的能耗,是使用再生纤维所需能耗的二倍;累积起来,将会是一个巨大的能耗数字。”她对《财经》记者解释说。

以日本为例。2000年,日本工业废弃物填埋场所的平均可利用年限仅为3.9年;与一般废弃物填埋场所如生活垃圾的填埋场可利用年限相比,仅相当于后者的四分之一。这就意味着,如果工业废弃物不能加以循环利用,仅仅简单的填埋也意味着沉重的负担。

因此,德国、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开始进行一系列相关立法。德国于1996年10月颁布的《循环经济法》就明确规定,生产中必须避免产生废物,对原材料或能源进行充分利用;在两者都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才允许在环境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对废物进行清除。

“这意味着生产者在研制新产品时,就要考虑废物的清除问题。”牛津大学环境中心环境变化研究机构研究员布兰达博德曼(Brenda Boardman)对《财经》记者说。

从“微观”起步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循环经济”概念在中国一直未得到有关部门足够重视。郭青海对《财经》记者表示,一方面,是因为中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处在“发展经济,扩大内需”阶段;另一方面,则是技术、执行和管理成本的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不过,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帮助下,中国也开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的清洁生产方面着手。1993年,国家环保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上海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这次会议被认为是中国推行清洁生产的起点。

随着一批批清洁生产试点企业以及试点城市的诞生,“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再利用”等词汇开始为人们所熟识。

试点城市之一是位于河南省北部的鹤壁市,一座典型的依煤而建的资源性城市。近年来,该市有关部门在资金、税收、收费、土地等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倾斜。市财政部门每年拿出1500万元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循环经济项目贷款的贴息和奖励;对资源综合利用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根据不同产品减半征收或即增即退增值税、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

目前,鹤壁全市100多家煤矿被整合成31家,每年二氧化硫减少排放400多吨。从2005年开始建设的矿井水综合利用项目,可全部处理全市煤矿当年产生的矿井水,并满足三座电厂冷却水的需要。

然而,在全国逐渐意识到资源循环利用重要性的同时,相关法律却迟迟未能出台。作为“循环经济”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直到2002年6月底才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并不足以支撑整个循环经济的架构,因为在业内人士看来,循环经济这个概念所涵盖的内容远远超过清洁生产。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强调,《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强调企业生产的“减量化”,“管辖范围比较窄,只管生产过程”;《循环经济法》则包括了从生产、流通到消费的整个过程,既包括前期项目的建设、原料的选择,也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以及生产后废物的循环再利用等。

在前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看来,以循环发展模式代替传统的线形增长模式,不仅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能耗行业的企业经济效益,更是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矛盾的必由之路。2005年7月22日,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环资委便正式启动《草案》的起草工作。

2006年,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和重庆大学法学教授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开始了《草案》制订工作;与此同时,环资委同时委托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起草了另一份“专家稿”。环资委将这两份草案合在一起,最终形成了于2007年7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

2007年8月26日,《草案》经由人大法工委,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有乐观人士认为,最迟到2008年一季度,《循环经济法》就有望出台。

然而,一直到了今年6月下旬,《草案》才进入二审。究其原因,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除了人大换届的因素,对《草案》部分内容的争议,是导致立法进程相对迟缓的重要原因。

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看来,由于受中国“宜粗不宜细”传统立法理念的影响,这部仅有20页的《草案》,仍然或多或少存在着“规定很广,但具体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的弊端。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国务院已对循环经济立法制订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一系列具有指导性作用的综合性文件;同时,对《草案》中规定的制度和措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已制订了如《节能中长期规划》等64套配套法规和文件。但仍然还有26项重要的配套法规和文件迄今仍未出台,其中,就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等。

另一个普遍受到质疑的,就是《循环经济法》出台之后,法律的具体执行和监管究竟由谁负责。

据了解,《循环经济法》将由发改委主要负责执行,环境保护部门等仅起到辅助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作为主导国家宏观经济的部门,行政权力和执行力的确较其他部门要强,但在发改委现行架构中,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执法机构,可以起到相应的监督处罚作用。

亮点和争议

对于这一《草案》过于“超前”的指责,也同样存在。如刚刚提交二次审议的《草案》,与初审时相比删除了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等三项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这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国内很多低收入家庭对价格问题比较敏感,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二是从技术层面来说,每户家庭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不同,很难就此作出合理确定;三是很多城市已经实施类似措施,《草案》通过后按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的难度将会增大。

对于上述说法,不少委员在6月24日的分组审议时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低收入家庭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补贴政策加以解决;其他的技术性问题也并非原则。

整体而言,此次审议的《草案》仍不乏亮点。如要求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必须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对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企业必须进行强化管理等。此外,《草案》还特别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

但《草案》依然没有说明企业如果不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或者再利用,将会接受何种处罚和行政追究。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说,这是因为《循环经济法》更倾向于采取如税收优惠、优先贷款等激励措施,来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 “先让企业吃到甜头,企业才能逐渐意识到循环经济的好处。”

或许正是由于这些争议存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对《草案》的审议态度非常谨慎,在未来还可能出现几次较大的修改,“能否尽快进入第三次审议的程序,并顺利于年内出台,仍是一个未知数。”

可以想象,循环经济在中国要真正走向成熟,仅仅依靠一部法律也许仍不现实。以美国为例,除了制定相关法律,还建立了多种经济激励制度。目前,全美大约有7000个城市采取了“垃圾付费”计划,通过征收高额的回收费用,鼓励企业和居民自主循环利用资源。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范文第2篇

一、xx年工作情况

(一)资源综合利用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 XX年年1-9月,红河州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共计利用资源总量103669.34吨,综合利用产品产量135157.49吨,综合利用产品产值52935.69千元,综合利用销售总额805372.66千元。XX年年1-9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现利税总额6963.47千元、获减免税4486.89千元,其中获减免增值税4204.49千元、所得税282.4千元。

2、工业三废产生和综合利用情况

(二)清洁生产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精神要求,紧紧围绕《XX至XX年年云南省加快工业企业推进清洁生产行动计划》、《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工作方案》的目标和任务,我州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引导全州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XX年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实施清洁生产的基本情况 清洁生产在我州推行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加之目前鼓励支持此项工作的政策还有待配套、完善。为推进工作,我们首先在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进开展清洁生产,通过大中型企业的带头示范,逐步带动小型企业。例如开远国资水泥厂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106项,共投入资金3432.55万元,每年可取得1499.07万元的经济效益,实现了管理制度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减污增效,XX年年4月26日省清洁生产办组织的专家组通过了审核验收,现正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工作。开远红磷公司也是XX年12月省环保局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XX年9月被中国企业联合会授予“清洁生产示范优秀企业”称号,公司选定了污染较严重的硫酸厂2#、3#两套硫精矿制酸及尾回装置(5#制酸装置)作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共投资50余万元,收集产生清洁生产方案28项,其中无/低费方案15项,中/高费方案9项,通过实施方案后,产量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7万吨/年,创造568万元经济效益,已解决了尾气排放超标的问题。实现了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现该公司又在省经委节能中心帮助下启动了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大中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使我州一大批中小企业也积极参与到工作中来,目前,全州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47户企业中就有一大批是中小企业。

2、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将清洁生产工作纳入州委、州政府对市、县年度经济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为使我州清洁生产工作稳步、扎实地推进,结合各县(市)企业的实际,州清洁生产办以红清办[XX年] 01号《关于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时间安排的通知》,对州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在XX年年底前完成审核验收的53户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对市、县XX年年度经济管理目标考核指标,做到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对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不公布或不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并将依据省政府云政发[XX年]141号文件规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3、完善制度,制定政策,推动清洁生产全面开展

(1)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使其更好地服务企业

制度建设是规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为支持和鼓励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云南省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办法》、《云南省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办法实施细则》,本着“提倡竞争、保证质量、公平合理、控制总量”的原则,我们制定下发了《红河州申请备案推荐清洁生产审核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清洁生产工作监管规范审核程序的通知》。对到我州开展清洁生产服务中介机构的备案推荐条件、申报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支持、鼓励、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为我州企业做好清洁生产服务工作。目前,已有15家中介服务机构到我州申请批准备案,对这15户中介服务机构,州清洁生产办多次召集其负责人听取意见建议,同时,明确强调了进入红河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中介机构间出现的恶性或不正当竞争,以及只收费服务不到位问题的发生,为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

(2)制定激励政策,积极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为了广泛、深入地推动清洁生产工作,鼓励更多的企业参加到节能、降耗、减污行动中,根据《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我州制定了《红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了奖励表彰的企业、单位、个人的具体条件、申报审核程序、奖励方法等,建立完善了推进红河州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激励机制,已经州政府审核批准实施。

(3)出台《红河州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是一套科学的、系统的和操作性很强的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能够较好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扎实地开展了清洁生产工作。按照《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州制定了《红河州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对申请审核验收企业的条件、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小组会议等各个具体操作环节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为统一、规范审核验收的工作标准,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制定了《红河州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标准(试行)》,对清洁生产审核包括的七个阶段35个步骤进行分解、量化,并以100分为标准分计算,每个步骤用量化分值来评分,90分以上方能验收合格。为体现公平、科学、合理,对参加审核验收的专家组成员,规定人数为5-7人,这样既规范了我州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又防止了企业、中介机构应付了事、“走过场”等行为的发生,极大程度地提高了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加快了我州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步伐。

4、加大推行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力度

我州清洁生产工作开展起步较晚,加之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对此项工作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为加快推进步伐,我州清洁生产办公室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州各市、县通过召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动员大会,利用节能宣传周、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到今年9月底全州累计有170户企业、6500 人次参加了清洁生产推进动员学习,共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共5000余份(条)。通过广泛宣传,使企业和社会各界认识到,清洁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途径。清洁生产审核是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有力手段。根据工作进度,州清洁生产办还编发了六期清洁生产简报,增强了政府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做好清洁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使广大群众普遍了解并积极参与到推行清洁生产活动中来,同时企业法人代表也能较全面的正确理解清洁生产的涵义,把实施清洁生产由要我干变为我要干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了政府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为加强红河州清洁生产审核员队伍建设,让更多、更广泛的人员参与到清洁生产的推进工作中来,逐步壮大清洁生产审核业务骨干队伍,在省清洁生产办的指导帮助下,我州先后举办了两期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班,进一步加大对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各县市经贸(济)局及53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管理人员共210人参加了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取了《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员证书》。为建立专家库储备机制,州清洁生产办还组织了县市及相关人员9人参加了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在昆明举办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我州清洁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完善和充实了红河州清洁生产审核队伍。

5、统计工作情况

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县市清洁生产指标完成进度,抓住重点开展工作,确保今年清洁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州清洁生产办公室要求各县市、中介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月报送清洁生产工作情况统计表。对已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指导企业按云南省清洁生产办统计工作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实施清洁生产成果统计表》,特别是对拟实施的中、高费方案进行统计,作为我州组织申报清洁生产项目的备选项目。

6、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清洁生产工作的推进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工作中,州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明确的职责范围,相互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协调配合推进清洁生产工作,XX年年我们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清洁生产工作会,提出了抓住国家和省全力倡导节能减排下达考核指标的有利时机,以点带面、以大带小、以内地带边疆,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思路,引导和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为促进工作扎实推进,防止搞形式、摆花架子、走过场,对进入红河州开展清洁生产服务的中介机构,结合红河州实际先后三次召开会议,提出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州经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清洁生产工作监管规范审核程序的通知》红经济[XX年]205 号文件,明确了具体要求,同时,与州环保局协同配合开展了对县市的督察工作。

7、异龙湖周边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情况

二、二oo八年工作计划

为圆满完成《XX至XX年年云南省加快工业企业推进清洁生产行动计划》、《云南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工程方案》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目标和任务,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和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明年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规划编制。

将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摆在工业经济工作的首位,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机构,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实际出发,按循环经济的理念指导编制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专项规划,研究制定红河州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和途径,切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坚持工业强州战略,坚定不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一是引导企业以调整产品结构、拉长产业链条、全面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为重点,强力推行清洁生产。二是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技术和新兴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产业转型步伐。三是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重点抓好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5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管理,统计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状况,大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在开采、消耗、废物产生、资源再生以及最终消费环节中加强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及废物、低品位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率;提高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率;鼓励产业间、企业间积极开展利用工业排放废物为原料的生产活动;支持不同行业企业通过资源链、加工链和产品链的延伸,实现资源—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

(三)突出重点,加强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带动。

从实际出发,抓好一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工业生态学理论构建生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红河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从分析区内现有企业的能源、水和原料利用状况入手,制定包括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实现目标。通过引进关键链接项目,形成企业间共生和代谢的生态网络关系,打造园区内循环型的资源流、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和技术流的高效耦合系统。并通过一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总结重点产业、工业园区、示范企业实施循环经济的经验,总结出红河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模式,做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州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四)加强依法行政,抓好监督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工业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以及强制性能效标识、再利用品标识和清洁生产产品标识等规范化管理。加强循环经济统计监测,及时向社会有关工业循环经济的信息。定期深入企业,发现和解决问题,研究工作,扎实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管理,督促指导列入实施清洁生产的53户重点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清洁生产审核要求,按期组织实施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广泛开展企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和业务知识教育等培训服务,重点抓好耗能设备岗位培训和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工作。用3年时间对全州耗能设备岗位的操作及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力争到“十一五”末,对全州重点用能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基本完成一轮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好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试点企业分管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工业循环经济知识培训工作。把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为提高社会各方面对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意义认识,把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到各项经济工作中去,使企业树立循环经济的新观念、新思维,创新发展思路,开拓性地进行生产经营,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完善政策,健全法规,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已有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按照《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进一步理顺、规范红河州初审工作程序。继续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的审核、报批、报表上报工作,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做好管理、协调、服务二是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金融支持的引导作用。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凡重点项目计划要与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约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相结合;与实施试点示范方案相结合;与主体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与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相结合,突出抓好有利于构成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的组织实施.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库库区;循环经济;问题;对策

一、案例分析

白浪河水库是在张友家小水库的基础上扩建而成的,在白浪河中游,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南,白浪河水库不仅能实现有效的防洪和灌溉,也能建立系统化的运行维度,确保城市工业供水和发展养殖等项目,是当地集综合利用为一体的大型水库。白浪河水库的控制流域面积约为350km2,总库容1.35亿m3。主坝长约为500米,东副坝长约为2380米,西副坝长约为3750米。

二、水库库区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相关部门认知不足在对水库库区发展模式进行深度分析和集中判定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需求,积极落实更加有效的管控措施[1]。相关部门对于循环经济的整体结构缺乏认知,加之整体循环经济宣传力度和运维体系得不到有效落实,且管理者和部门管理宣传不足[2]。另外,库区政府和企业也缺乏节约意识,对于清洁能源的认知较为淡薄,导致整体管理模型和管控机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水库库区发展循环经济结构整体经济利益也得不到有效落实。2.管理机制较宽泛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缺乏针对性,相关项目管理结构和运行维度也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水产养殖过程和相关项目管理过程,系统性缺失也是较为重要的问题[3]。3.水库库区环境能力缺乏在水库库区环境维护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项目在驱使价值和财力管理问题,在治理污染问题方面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水库库存环境承载能力不足,就导致具体管理维度和实际价值之间出现了失衡问题。

三、水库库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化措施分析

1.水库库存借助水源保护机制提升周边经济效益优化在水库库存管理项目中,要积极落实水源保护方案。其一,上游水源保护方案,主要针对坝体上下游水源进行集中保护,结合实际情况,提升管理机制。其二,下游水源保护运行有效的水土管控机制,对河道以及疏通项目进行系统维护,并且对下游无水污染进行系统化处理,减少水土流失对山林造成的影响。要积极践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环保保护的相关法律,结合技术条款进行环境优化。另外,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控条款,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的同时,对废渣场、废油等项目进行集中处理和整治。2.水库库存借助区域合作提升周边经济效益优化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管理维度进行集中处理,针对不同地域的差异,建构更加科学的区域循环管理机制,有效的统一协调库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政策法规结构得到有效维护,也为技术结构优化以及循环经济升级奠定坚实基础。另外,要结合市场的实际需求,确保库区政府管理层级更加的绿色经济,也能建构更加有效的核算机制。要对循环经济企业进行综合分析,保证信息交流和市场化处理模型有序开展[4]。3.水库库存借助规范化制度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在管理模型建立过程中,也要积极落实法规制度,有效强化执法力度,确保管理模型和管理维度能发挥其最大功效。相关部门要结合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积极落实法规实施细则,并且强化法规执法力度和整体项目可操作性,建构新型的管理维度,保证相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系统能发挥其实际价值,从而形成更好的清洁生产结构。另外,水库库存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循环经济的综合水平,就要结合环境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运行水平和整体效果,也在执法力度提升的同时,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工作机制,为循环经济的优化发展创设更加优化的运行环境。4.水库库存借助人才培养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经济发展模式来说,只有提高人才培养项目的实际价值,才能真正提升项目的整体质量,因此,相关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构系统化的信息服务体系,并且保证知识结构和技术模型之间的契合度,从内部深度挖掘员工的资本价值,也建构更加有效且合理化的人才流动机制,为提升整个水库库区整体你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另外,要针对项目运行人员进行有效的专业化培训,不仅仅要建立定期检查和培训项目,也要对其责任心以及工作认真度进行集中优化,结合考核项目,提高在整体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效性,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以及综合能力水平过硬的管理团队,实现多元化管理维度的优化升级。5.水库库存借助公众参与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水库库存循环经济发展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项目,要积极落实管控要求,确保循环经济运维体系中,公众能给予高度重视和参与。第一要借助不同的媒介和形式建构具有时代意义的经济体制和生态价值观,提升社会管理人员对于发展目标的认同感。第二,要扩大环境信息的公众知情权,引导经济循环和规划项目有序运行。第三,在政策和法规项目建立并落实的过程中,要建立更加有效的消费理念,提高经济认知水平,大力宣传示范企业以及示范单位,从而保证水库库区循环经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束语

在水库库存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中,要积极落实有效的管理模型,在强化人才培养机制的同时,构建更加贴合实际需求的信息服务体系,确保公众参与意识和体系实现优化升级,也引导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和交流平台,为地区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罗雪峰,熊伟,杨灿芳等.重庆三峡库区特色农业循环经济研究——以”猪-沼-橘”生态农业模式为例[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15,18(2):405-409.

[2]常国瑞,张中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探析[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5,36(11):63-68.

[3]曹磊.城市跨界水源地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以河北省怀来县为例[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范文第4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前已拟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介绍,社会保障除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特殊人群保护等专门立法外,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女职工生育等内容。

针对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先后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对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社会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不能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险法。

据了解,自1994年以来,社会保险法已多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出的草案中,对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社会保险体系处于改革变动之中,社会各界对草案仍存在较多不同意见。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结合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电力法修订草案剑指电改“顽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近日表示,争取今年年底拟出电力法修订草案并上报国务院。据了解,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电力法修订过程中,拟就当前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如价格形成机制、市场监管体系、电力垄断以及电能节约等提出建议。在电力法修订草案的讨论中,电力改革问题一度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位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人士表示,修订草案的核心仍是如何界定国家发改委与电监会关于电力市场准入监管和电价监管这两项职能。电力专家毛青原认为,垄断体制进一步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应该加快电力输配分开改革,打破电网垄断,推动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

也有专家指出,新的电力法基于“大监管”理念,即监管的范围不仅是整个电力市场,还要综合考虑电力工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电力发展的科学规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这种理念使得电力法在修订中面临一些障碍,包括电力市场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有关修订电力法的议案以及专家们提出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认为,电力法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建立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迫切需要对电力法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上述意见,并建议将修订电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还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充分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推进电力法的修订工作。

循环经济法应带刚性

循环经济法征求专家意见稿近日提交专家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此前召开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6年年会》论坛上提出,循环经济法立法必须要有限制性条款、硬性约束条款;要制定一部管用、带有刚性的法律。

盛华仁说,强调法律的约束性就是不要把法律搞成宣言式的,要使法律具有刚性的约束力。在有关硬性约束、刚性约束力方面法律应继续加工,突出其硬性条文和约束条款,包括减量化、资源化、节能节水、重点行业(建材、化工)等在立法需要涉及的方面。

工业循环经济案例范文第5篇

规划环评是实现化工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保障。循环经济的实现,关键在于总体规划。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是我国化工园区建设的必由之路。规划环评和循环经济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都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都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划环评制度和循环经济是相辅相成的,规划环评需要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而规划环评则保障了循环经济理念的落实。化工业与环境联系密切,具有产业关联度高、行业聚集效应明显等特点,这就要求实行规模效应,实行整体布局,集中治理。生产中既要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同时也产生“三废”影响环境,对水、电、汽、气、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要求高,且数量较大。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必然选择,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能最大限度地增加资源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使企业利益最大化,更能在很大程度上规制企业的环境风险,降低可能产生的环境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循环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趋利性的必然选择。规划环评是规制化工园区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化工业存在很高的固有环境风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巨大。规划环评能够通过早期介入,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和预测,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特别是避免因规划不当而产生的布局性环境风险。规划是一个整体系统,政府在规划中过于看重经济效益,而较少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社会影响,这是导致化工园区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原因。化工类项目一般只做建设项目环评,并不做规划环评,无法从宏观和整体上规制环境问题。一个当初看似布局合理的项目,随着城市整体规划的变化,可能会出现后天性布局不合理,存在很大的隐患。规划环评通过早期介入,对环境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和预测,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因布局不当而产生的环境风险。

二、化工园区规划环评法律制度运行中的现实困境

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我国出现了大规模的化工业“造园运动”,已建成和在建的化工园区数量和规模庞大,但参差不齐。规划环评制度在实际中也暴露出自身的不足,不能有效地从源头上规制化工园区的环境风险、推动化工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先审批后环评”现象严重。规划环评的根本作用在于源头预防。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0条规定: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这就要求工业园区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决策审批前完成,为决策提供依据。在实际生活中,“先审批后环评”现象严重,违背了规划环评的立法初衷,不能发挥规划环评在前期介入和预防的作用。循环经济理念并未被纳入到规划环评之中。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把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到规划环评之中,这使得规划环评的实施缺乏先进的理念指导,难以从根本上规制环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缺乏规划环评制度保障的循环经济则容易沦为口号。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缺乏替代性方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化工园区专项规划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评估以及相应的减轻和预防措施,但并未规定替代性方案。对于行政机关的风险决策而言,最优方案的产生一般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分析和考虑实现既定风险规制目标的各种可选方案及相应手段;二是评估每种方案实现目标的有效程度;三是挑选能最大限度实现目标的方案。通过定量分析的方式,将各种方案的风险值计算出来,在精确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分析每种方案实现目标的有效程度和成本,然后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分析来选择最优方案。没有选择就没有比较,缺乏替代性方案,只能对单一方案进行审查,在单一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补,不能保障行动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无法实现最优选择。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对专项规划的公众参与做了程序要求,要求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也须一起送审批机关审查。但对公众具体怎么参与并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报告书草案如何公布、何时公布,公众如何查阅报告书,公众提出意见的期限,规划编制机关如何反馈等并没有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程序具体规定的不足使得其缺乏可操作性,我国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难以真正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成为空谈。环评报告书审查过程流于形式。化工园区专项规划在政府正式批准前,应当由政府指定的环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性审查意见,最终的审查意见将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审查小组是行政部门主导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部门的主导下,审查小组难以起到中立审查的作用,审查效果不容乐观。这就使环评报告书的审查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审查过程难免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的约束作用。

三、完善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的对策

强化审批机关的责任,保障规划环评的早期介入。规划环评的重要意义在于决策之前的早期介入,对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最优的规划方案,为决策提供依据。现实中“先审批后环评”的做法违反了程序性要求,应当强化违法审批的责任。从法治的角度而言,环评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其作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先审批后环评”的做法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本身就失去了法律意义,因此是无效的。这就迫使行政部门为了顺利通过环评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定程序并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规划具有绝对的实质正义性,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能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规划环评发挥有效的作用,推动化工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达到预防环境风险的目的。将循环经济指标纳入到规划环评之中。规划环评和循环经济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应当把循环经济的先进理念应用到规划环评中,建立规划环评的循环经济指标评价体系,预防环境风险,建设循环经济化工园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循环型社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加入替代性方案。化工园区专项规划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并未规定替代性方案,路径选择的单一性制约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环评报告书中加入替代性方案,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多种选择方案,以进行最佳决策,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防止不可逆转的环境问题产生。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决策前制定替代性方案的成本远低于环境问题产生后的补救成本,况且就实际情况而言,替代方案的制定并不需要增加太大的成本,因此,从总体来说,在环评报告书中加入替代性方案是利大于弊的。在规划环评中加入替代性方案,是平衡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理性选择。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法律以保障利益为主要目标。化工园区的建设会对周边居民的环境和健康产生直接影响,公众作为利益方当然有权利要求参与到环评决策中来,以维护自身利益。环评决策是一种风险决策,对未来的影响进行预测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应将规划环评定性为科学判断基础上的价值判断,而非单纯的科学事实判断。规划环评应成为一个风险沟通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公众的意见得到了表达,双方进行了沟通,增进了对于决策的认知和理解。无论公众意见最后是否被采纳,都是经过讨论的结果,这就增进了公众对于政府决策的接受度,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在项目前期决策中征求公众意见,可以相应减少后期对抗式参与的数量,对于预防环境至关重要。我国现有的环评公众参与最大的不足在于缺乏程序性保障。因此,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及时有关规划环评的信息,拓展信息的渠道,让公众及时了解信息。同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反馈公众的环评意见,搭建风险沟通和决策的平台。完善环评审查机制。现有的规划环评审查机构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审查过程受到较多制约,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应从法律层面赋予审查机构独立的地位,在环保部下设一个环评审查委员会,各省、市建立地方环评审查委员会,成员由各级环保专家组成,由其独立、统一地行使审查规划环评职权。中央、地方实行垂直统一管理,人事、财政独立管理,保证其作为审查机构的中立性。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