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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起源

经济社会的起源

经济社会的起源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场;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18-02

一、资源配置的逻辑与历史

欲把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首先应该对资源配置的有关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解读,特别是要在逻辑和历史层面把握好资源配置问题。

(一)资源配置的涵义

资源在经济学中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资源是指自然资源,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原、动物、矿藏等。而广义资源不仅包括了自然资源还包括了人类在劳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技术等因素,还有人力、人才、智力等资源。因此资源就是来源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能够被人类开发利用的一切物质、信息的总称。资源配置就是指将有限的资源按照用途进行最大利用和分配的过程。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所有在资源配置中要求在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各个生产部门领域时,必须对所分配的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来发挥资源的最大价值,从而促进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资源配置的类型

资源配置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资源配置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然配置、市场配置、计划配置。

自然配置是自人类社会产生至封建社会解体人类所进行的资源配置活动。即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个体对生产过程中极其有限的资源的组合、配置过程。在这个漫长岁月里,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尽管在原始社会末期就产生了商品经济,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居于主体地位。在此前提下,人类的经济活动处于个量资源配置范畴。自然经济通过一种自给自足的满足,来维持生存发展的均衡状态。因为在传统的农耕时代,传统的习俗和惯例就构成了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利用,不需要有固定的交换场所,产品的原料采集、生产乃至消费都是为了满足劳动者自身需要,在劳动者所生产的劳动产品已经能满足自身需要,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剩余的现象出现,这时,劳动者则会将产品拿去进行交换。这种状态一直维持着整个自然经济的运行。

随着社会大生产的不断发展,资源配置方式出现了市场配置和计划配置两种类型。

市场配置方式是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的,这种配置方式与资本主义制度相伴而生。市场资源配置就是将各种资源最大利用化在社会范围内进行普遍安排。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要求就是指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产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服务要素等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市场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要求一切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活动方式通过市场调节予以实现,一切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活动方式要以效率为中心,以市场为向导,实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这样,人们会在想要获得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投入到能够获得最大利益的领域中。

计划配置是以采取计划经济体制来进行的资源配置活动,计划经济是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对资源进行配置。计划部门会根据社会的各种需要,以计划定额、行政命令来管理资源和分配资源。

这在早期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如前苏联、东欧各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经济体制中体现出来。这个时期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所有,排斥商品货币关系,国家成为经济的主体,通过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做出统筹安排。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内涵及意义

2013年11月9日起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①从“基础性”到“决定性”的转变对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内涵作了深刻的解答,“经济发展就是要提高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生产尽可能多的产品、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②这就意味着同之前的基础性作用相比,政府发挥的作用在逐步减弱,而市场在许多关键领域都开始起决定性作用。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论断的价值与意义

对于从“基础性”到“决定性”的改变,体现了我党对市场规律认识的又一次升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也更加全面和深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告诉我们只有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中央决心推动政府向市场放权,理顺政府市场关系,推动市场化改革的新突破。因此,只有不失时机的改革,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方向,更加尊重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一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以实际行动来减少政府参与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使资源配置遵循市场机制的一般原则,来努力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政府要做到“不越位”将职能发挥在保护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而资源的配置则要交由市场来决定。

这一新的理论创新包含着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第二,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如何把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第三,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什么要进行从“基础性”到“决定性”的转变。

第一方面,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报告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这明确界定了二者的主次之分。这就强调了是市场在经济和生活领域来主导政府,而不是政府对市场起主导作用。从前在“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下,政府仍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决定性”作用则要求将更多重要的领域都交给市场,由市场来进行微观经济调节。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因此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府要做的就是该管的就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规范政府职能,着重构建服务型政府和法制型政府,多听取民心民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真正的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方面,从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建设“有计划的商品经济”③,到十四大又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④;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⑤,到十七大报告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中国的改革进程可以看出,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开始显著。从前“基础性”作用的表述,一直对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的界定是比较模糊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往往存在对市场干预过多的现象,这些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结构的转型日益突显,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在要求突出市场的作用。那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政府要减弱对商品、资源以及价格等要素的管制,市场则要起到决定性作用;第二,各企业要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以此来获得生产要素和实现优胜劣汰,同时要由市场来决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而政府不应随便干预企业的行为:第三,消费市场需求决定投资、引导投资,防止因政府干预而导致投资消费关系扭曲,导致低效投资、无效投资和产能过剩。至少做到这几个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真正的体现出来。

第三方面,全会报告中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重要领域的牵引带头作用,之所以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因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依旧是发展问题。我国正处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阶段,怎样健康安全的发展下去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和难关,过去支撑快速增长的条件也在变化,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经济领域的改革才能为发展增添动力。因此从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现状也必须改变。那么为什么要改?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简单概括来说就是将尽可能少的资源投入到生产领域来尽可能多的生产出产品。过去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由于有了政府作用的限制,市场效率并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所以,从“基础”到“决定”体现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表示在配置资源问题上,决定者只能是市场。而政府,就可以用来影响和引导资源配置,政府更多的作用是要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

因此在这次的公报中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真正抓住了我国现实经济问题的根本所在。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还是政府经济生活领域对资源的不合理干预太多。所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必须得以改变,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就成为解决现实经济问题的根本。

注释:

①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3.

③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Z].1984-10.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23.

⑤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的决定[Z].2003.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Z].2012-11-8.

[2],刘云山,张高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王新.三种资源配置方式的融合与社会整合[J].学术界月刊,2010(8).

经济社会的起源范文第2篇

(一)认知基础

研究经济法起源理论涉及到对其客观基础的认识问题。这是因为,对经济法起源理论之客观基础的解释不同,则在起源问题上就必然存在不同理解和看法。经济法起源理论的研究和批判需要对其客观基础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认识,否则,这种讨论将演变成为一场供圈内人“自娱自乐”的学术游戏,进而使得经济法起源理论的研究和批判逐步走向任意的主观理解,并最终导致其丧失理论的严密性和解释力。从解释学的角度上说,任何解读与批判都不可能是随心所欲的,总是需要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2](P.346-347)。经济法起源理论的研究和批判同样不能脱离先前的知识或语境,从而使得起源理论的研究结论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可。事实上,尽管仍有不同认识,②但把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现象产生的客观基础已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基本共识。譬如,主张把经济法解读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就是一种被学界广泛认同的经济法领域的主流学说。但问题是,由于对客观基础的认知差异,“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基本理论前提———“市场失灵论”却成为了当前经济法研究中一个被忽视的重要假设。实际上,“市场失灵假设”③不仅是研究经济法起源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宗旨、理念、体系等问题。可见,市场失灵仍是探讨经济法起源问题的逻辑起点之一。依照通常的解释,经济法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国家来干预。基于上述的理解,我们认为解读经济法起源理论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起源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起源问题。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历史学研究中,有古代社会、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之分,与此相对应,经济法起源理论研究中也有古代经济法、近代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之说。本文所称的经济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一个时期所形成的经济法,属于现代法范畴。其次,起源理论所讨论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问题至少应当明确四个问题:一是现实的经济活动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二是国家干预的对象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三是国家干预必须是积极的、常态化的,而不是被动的、偶发性的;四是国家干预应当依法进行。第三,起源理论所讨论的经济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换言之,本文语境下所论证的经济法之起源主要是指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从萌芽、发展再到独立法律部门的过程,属于部门法范畴。客观而言,只有认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某类具有经济法特质的客观社会经济关系和相应的法律关系领域,并且已经由法学家对这类经济法律规范及其与客观基础间的关系作出了合理解释,同时这种解释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才可以认定为经济法或经济法部门已经真正产生[3](P.132)。应当说,上述认知基础实际上也反映了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把握。由于起源理论所探讨的现代经济法与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属于同一概念范畴,而且判定现代意义上之经济法的基本准据就是看其是否可以彰显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因此,上述有关经济法本质的基本认识,对于解读经济法起源理论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如果打算在经济法起源理论研究上达成一些共识,就必须依赖于经济法论者们在上述认知基础上的集体一致和广泛认同。

(二)本文的研究范式与框架

由于把经济法归属于现代法范畴早已成为学界共识,因而追溯经济法的起源不能离开对其现代性本质或特征地把握。具体而言,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精神追求、背景依赖以及制度建构等方面的现代性[4](P.227)。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现代性特征最能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特质,尤其是它作为现代法所具有的用以解决现代社会经济问题的功能。因此,只有深刻体会经济法现代性特征的内涵和意蕴,才能真正理解我们为什么把经济法现象出现的社会经济基础定位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而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和近代市民社会,更不是古代自然经济和古代社会。这意味着,解读经济法起源理论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法范式所设定的学术规范和研究路径,通过分析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存在的经济法与经济法理论,从而科学揭示出“市场经济法说”④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对于经济法的起源理论,以往的研究侧重于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地形成和发展。其实,从接近或触及经济法之本质特征的角度上说,不论是考证经济法语词的缘起,还是探讨经济法制度的生成,都具有同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是因为,词义探源在于说明观念经济法的缘起,而制度考证则在于揭示部门经济法的产生。并且,正是由于先前的社会发展中既已存在的法律观念或精神之变迁,才导致了某类追求这一观念或精神的新型法律现象的出现。依循这样一个逻辑思路,便可推出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依赖于特定社会经济背景下法律观念的重塑;或者说,法律观念的改变导致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因此,从观念考察的角度出发去探寻部门经济法的形成是解读经济法起源理论的重要思路。基于上述考虑,下文将以市场经济法范式为判定准据,主要从观念经济法和部门经济法两方面展开对经济法起源理论的考察。

词义探源:观念意义上经济法的缘起

作为某种特定的论述话语,语词背后必然蕴藏着某一时期的群体共识或普遍观念、并体现着一定的认知意愿[5](P.5)。从以往理论研究的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有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可以用来接近与触及法律的本质,但语词考证确是经济法学研究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方法,对此甚至有学者认为,“从一定角度看,经济法学总论的几乎全部研究都可以浓缩在“经济法”语词的界定之中”[6](P.179)。因而从一定程度上说,经济法起源理论的研究尚不能完全脱离对“经济法”语词的拷究。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现实法律制度之形成和发展,导因于社会观念以及受其影响的法律观念的改变,根源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依赖于某种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印记式的法律需求;而社会观念又必然取决于人们的普遍认识,其中,具体理论学说的提出以及浸润其中的某一特定语词的使用具有极为重要的先导意义。事实上,任何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法的观念和理论,并且都是根据人类生活的实际需要而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之中⑤。经济法自然也不例外。

从本质上说,对经济法进行词义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探寻“经济法”语词背后的群体共识或观念。不过,要通过词义解释的方法去考证现代经济法观念的创始人,事先的背景识别、语境识别和价值识别自然是必不可少的[7](P.19)。当然,以往的理论研究一直坚持着这一逻辑思维和论证思路,但囿于不同的认知基础和研究框架,学者们在开展经济法词义解释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进行了有差异的背景识别、语境识别和价值识别,进而导致在“经济法”语词的最早使用时间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譬如,有学者认为,现代经济法观念的开端可追溯至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者摩莱里[8](P.143-145)。也有学者认为,法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才是最早提出现代经济法观念的人[3](P.69-70)。还有学者认为,最早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应是法国重农学派的尼古拉•博多,至于该说法是否具有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一词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的说明[9](P.4)。此外,摩莱里之后的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者德萨米也曾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其所称的“经济法”与摩莱里的认识大致相当。客观而言,词义解释与经济法本质的揭示并不一定要完全吻合,而是允许存在适当的距离。但要真正考究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一词的最早使用时间,就必须考量其与今日之经济法本质、理念、宗旨和价值等范畴的内在契合度,否则,对经济法进行词义解释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的确,对经济法进行词义解释首先要进行事先的背景识别、语境识别和价值识别。不然,基于不同的逻辑起点和论证平台,得出不同的研究结论就不足为奇了。

尽管从望文生义的字面解释上我们可以将经济法粗略的界定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可事实上这一描述并非严格的理论框架,也不能彰显经济法的本质,况且这一认识早已被现今的经济法学人所抛弃。由此可见,事先的背景、语境和价值等法律识别可以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但决不能停留在这一层面。否则,词义解释只会使得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离经济法本质特征越走越远,进而造成极大的学术资源浪费。这就说明,有关背景、语境和价值的识别无非是要提炼出人们对经济法或经济法本质的一般共识而已。这意味着,对这些共识的理论提炼可以测试出“经济法”语词与经济法本质的契合度,进而科学揭示出现代经济法观念的真正起源。立足于国家干预理论,并考虑到与本文论题的关联性,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共识对于考证观念意义上经济法的缘起至关重要:其一,经济法是为了解决社会经济矛盾,弥补传统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弊端而产生的,是经济社会化的必然产物;其二,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与竞争型及市场型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应的;其三,经济法并非是指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而是特指关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之法;其四,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解决关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内在矛盾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⑥。实际上,这些共识正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由此认为,形成社会整体主义观念的特定背景以及由此而决定的现实的法律需求也是判定现代经济法观念产生的首要前提。若据此分析则不难看出,摩莱里的《自然法典》或是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的有关“经济法”内涵的阐释,仅仅是将其描述为他们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用以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并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法规,充其量也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运动的基本法则[10](P.30-41)。再者,“按照神圣法律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11](P.109)。这就意味着,摩莱里和德萨米所阐述“经济法”只是对应于那种只存在生产与分配,而没有竞争与市场的经济体系之中。既然不是在法的概念和意义上使用“经济法”一词,而且并不存在实在的社会经济背景,也看不到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可能产生的现实的法律需求,因而则不能认为现代经济法观念首先由两位空想共产主义学者提出。至于另一位法国学者———重农学派的尼古拉•博多,在其1771年出版的《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一书中,更是明确指出经济法规属于自然法,而且还制约着“经济社会”[12](P.1-2)。

应该说,这些表述仍然停留于空想型与自然法的思想阶段,在这一点上,他与摩莱里、德萨米的阐述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也不能认为是博多最早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由此可见,不论是摩莱里、德萨米,还是尼古拉•博多,他们所使用的经济法概念与经济法本质相去甚远,均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使用,至多只能认定其具有思想史上的意义,但绝不能将博多对“经济法”阐释视为现代经济法观念的开端。不过,据作者考证,与摩莱里、德萨米、尼古拉•博多等学者把对“经济法”的阐释仅仅停留于空想型与自然法的思想阶段不同,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在1865年出版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所使用的“经济法”语词确已对应有实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现实的法律需求。这是由于蒲鲁东生活的时代正处于社会经济矛盾日益凸显的历史阶段,在当时的法国和西欧,传统公法和私法已经无法满足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现实的社会经济形势正迫切需要一类新型法律制度来妥善解决传统法律在面对私有制时所显现出来的巨大内在矛盾。对此,蒲鲁东的表述已相当清晰和透彻,他认为要解决当前的社会经济矛盾就必须改组社会,而“经济法”就是这一新型社会组织的基础。其主要理由在于,传统公法会导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而传统私法则不能影响整体国民经济活动的运行,“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恰好弥补了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缺陷,因此必须将新型社会组织建立在“经济法”之上[12](P.2-3)。由此可见,蒲鲁东似乎认为,经济法的最高宗旨和社会功能正在于克服传统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在矛盾以及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两极弊端[13](P49)。

现今看来,这种把对“经济法”的认识立基于克服传统法律价值目标的两极弊端,解决社会经济矛盾中的两极现象并进而实现两极协调的设计思路,恰好映证了蒲氏之思想观点已对应有崇尚整体主义观念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印记式的法律需求。质言之,蒲鲁东的理论主张,导因于人们的普遍认识所决定的社会观念之转变,根源于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依赖于特定国家的特殊背景和法的现实。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转变,是社会观念变易的重要体现,它必然会影响到法律观念的变迁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尽管在蒲鲁东时代,旨在通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经济法现象并未出现,实在的经济法制度充其量也仅处于萌芽阶段,但蒲氏立足于社会本位观而阐释的“经济法”概念却与现代人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出奇的一致,不由得令人钦叹其思想的魅力。当然,也正因为蒲氏深谙当时法国和西欧的巨大社会经济矛盾,又加之传统法律在面对这一内在矛盾时表现出的“无能为力”,使得他不得不思考作为传统公私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这一新型法律来构成未来新社会组织的基础。事实表明,蒲氏的设想很快就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成为了现实。蒲鲁东之后,资本主义社会迅速进入垄断和社会化的发展阶段,这一变化使得注重思想性的德国人最早开始关注经济法这种新型法律现象并及时进行归纳总结以形成具体的理论学说⑦。至此,社会观念发生的决定性变化、经济法理论学说的提出,再加上业已发生深刻变革的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使得经济法这种新兴法律现象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就不足为奇了。由此可见,认为由蒲鲁东最早提出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一词,并不是出于诉诸所谓的“权威”或“通说”而妄下的结论。相反,之所以作出如此判断,正是依据以国家干预为宗旨的现代经济法所蕴涵的基本观念与范式,并加以严格的考证和推理之后所得出的客观结论。既然蒲鲁东基于特殊背景和法的现实而倡导建立的用以构成新社会组织之基础的“经济法”制度导致了法体系和法观念的革命,昭示了经济性、社会性、现代性的时代精神,那么就完全可以认定是蒲氏的“经济法”语词首先触及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可问题是,把经济法仅存于观念层面是不够的,还必须把这种观念转化为现实的制度;而制度的形成,同样也要依赖于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现实的法律需求。应当说,这种内在的联系,也是进一步分析部门经济法产生问题的重要线索。

制度生成: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的产生

把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归结于市场失灵,为大多经济法论者所肯定,进一步引申的结论即是: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社会,因为经济法起初就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法律。但问题是,这一科学认识却遭到了一些学者的无端猜测和质疑,无形之中为人们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理论体系设置了若干无谓的障碍。因此,要科学解读经济法起源理论,对这些质疑作出回应是首先要做的事。从起源论的角度而言,质疑“市场失灵假设”的初衷在于它不能科学的解释非市场经济形态下出现的经济法和经济法理论。为此,主张把经济或生产社会化作为经济法之产生基础的观点⑧,从某种程度上为破解人们因经济体制而产生的经济法理论困惑提供了一个可能的依据。但仔细分析则不难看出,所谓的经济或生产社会化只不过是不同体制下的经济法在产生背景依赖上所具备的一般共性而已。事实上,受不同文化、历史、政治、法律传统等特殊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在产生轨迹上不可能完全一致。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从中世纪的传统主义到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环境、政治、经济、宗教等因素的综合作用[14](P.11)。这就表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原因可能会使得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产生于不同的经济体制之中,但作为旨在解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种种流弊的对策而出现的法律现象,其最终必然要演化成为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形态。对此,就有学者明确指出,基于国情之不同,时代潮流大背景下出现的不同经济法模块⑨尽管各自发展历程不一,且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同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产物,这些模块必将依据经济法的普遍规律互相关联、影响,直至融合或统一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总潮流之中[15](P.2-3)。

其中,以美国、德日为代表的西方经济法是以市场为前提,并遵循“市场缺陷———国家干预———经济法”之逻辑程式而产生的[16](P.174)。而以中国及前国家为代表的“转轨国家经济法”则走了一条由国家统制市场到逐渐“引入”市场因素再到市场机制成为基础的不同道路;相应地,经济法也体现了一种同党政指令相伴生、同行政法为一体,并且它们共同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立法日益发达,再到最后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之要求的不同演绎路径[17](P.59)。很明显,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时形成的美国、德日经济法模块无疑是典型的经济法,其也更为接近和符合“自然演进”的规律[18](P.155)。而转轨国家经济法模块的过渡性特点⑩则决定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些基于“法律工具主义”而推行的与现代法治理念完全相悖的法令法规,只是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具有行政法性质的强行性规范,并非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15](P.28)。由此而言,转轨经济法并不是经济法的终极形态,市场经济法才是经济法的本原形态;当转轨阶段完成之后,转轨经济法必将回归到市场经济法这一原初形态[19](P.69)。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应当且必然体现为“计划经济法———转轨经济法———市场经济法”这样一条发展路径。应当说,把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解读为市场经济法,不仅有助于理解语词层面的经济法缘起问题,而且对于进一步分析制度层面的或者说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问题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虽然单纯规范意义上的经济法或许在古代社会就已存在,但从较为广泛的领域来看,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以后才普遍出现的輯訛輥。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经济法成为一个法的部门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条件是公私交融的经济暨法律关系普遍出现;主观条件之一则是适当、成熟的经济法理念的确立。”[20](P.45)反过来说,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才得以形成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自然体现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相统一的现代法。上述论断表明,“市场经济法说”之所以能够被大多数经济法论者所认可,首先就在于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众所周知,法律形式是部门法自身要素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体现,因此,昂格尔认为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历史上,法律的形式是一个压倒一切并包容一切的问题。从历史上看,任何部门法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它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特质得以显现后,通过一定的立法形式来确认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从而确立其独立部门法地位[21](P.269)。经济法自然也不例外。事实上,对于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历史时期,曾是社会化生产力与私有制生产关系之内在矛盾达致登峰造及的时代。

由于经济集中、垄断等内在原因导致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若干已有法律所不能规范的社会经济关系,再加上由于战争需要而生的以暴力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使得早期经济法形式呈现为危机和战争的对策法。如美国的《州际商务法》(1887年)、《谢尔曼法》(1890年)、《肉类检查法》(1906年)、《联邦食品和药品法》(1906年)等;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年)、《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年)、《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年)、《卡特尔规章法》(1919年)、《煤炭经济法》(1919年)、《钾素经济法》(1919年)等等,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所确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法律法规。这些基于垄断、战争和社会化之特殊背景应运而生的法律法规,具有不同于以往的调整对象、原则与方法,实为典型的公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此外,垄断、战争以及社会化的法制实践,使得自蒲鲁东以来即已清晰表达的经济法观念及理念终于获得了客观实践的坚实支撑。同时,也使得有关经济暨法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凸显无遗,从而为以国家干预为宗旨的现代经济法学说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事实上,一战前后德国兴起的各种经济法学说就是对上述论断的最好证明。譬如,戈尔德斯密特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所谓的组织经济就是指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受国家干预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柏姆、赫梅尔勒、林克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确立的一整套旨在限制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措施,它涵盖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架构,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价格与补贴、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等法律规范[12](P.54-56)。又如,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再如,赫德曼则把贯彻现代法之经济精神的法称为经济法,并将它与体现永恒理性之自然精神的法形成鲜明对比;他认为,正如“自然”为18世纪的时代精神一样,20世纪的时代精神是“经济”,体现此特性的法正是经济法。尽管这些学者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全面,甚至某些观点还不一定科学,但他们就此揭示的有关经济法的精神、本质、性质、观念等却为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提供了理念基础。如戈尔德斯密特对经济法性质与本质的精确概括,柏姆等学者对经济法所作的开拓性的定性阐释,赫德曼从更为抽象、更深层次的角度对经济法的定性等,均是从某种程度上对经济法本质特征的深刻揭示。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中已对应有适当、成熟的经济法理念,“市场经济法说”也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

总之,无论东西方,本质意义上部门经济法的形成,其重要前提都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要由新兴法律部门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只不过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是国家干预经济职能的逐渐发达引致了部门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而在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国家逐步放弃用计划来管制经济的做法,不断地从经济领域后退,并开始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整体性的社会经济问题,由此部门经济法得以获得独立的地位[18](P.167)。

经济社会的起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武汉城市圈;循环经济;两型社会

武汉城市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 周边黄石、鄂州等8个城市构成的区域经济联合体。 它不仅是湖北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也是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态赤字,不利于经济生态的平衡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建设为切入点,将经济与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运行过程结合起来,为武汉城市圈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中部崛起带来新的战略机遇。而循环经济作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战略模式, 是人类对难以为继的传统发展模式反思后的战略创新 ,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科学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

1循环经济——武汉作为中部重要城市发展的战

略机遇选择

①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趋势。它是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运用生态规律来指导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以生态学的理论为基础,把人类经济子系统看作为生态大系统的一部分,注重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循环经济作为发展战略的一种必然趋势,是基于大规模的生态赤字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传统的“大量开采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工业化进程,维持的是“资源产品废弃”单向线性运行过程,其结果是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因此,就及需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来取代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这样,一种新的“资源产品再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逐渐形成。

②发展循环经济是武汉城市圈的一种明智选择和超前战略。中国循环经济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区也还只是限制在建设一些生态工业园阶段。而且发展水平也很有限。只所以说武汉城市圈发展循环经济是它的一种明智选择,首先是因为武汉发展循环经济有一个大的政策支持环境,国家把武汉城市圈为“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强调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政策上的强大支持。其次武汉城市圈智力资源丰富, 教育事业发展较快。武汉是全国高校较多的城市之一,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智慧库和智囊团作用。另外,发展循环经济也是基于“今天的生态就是明天的经济”这样一种理念而发展的。所以发展循环经济是武汉城市圈建设的一种超前战略,它使低代价的赶超战略成为可能,符合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和要求。也应成为武汉城市圈发展的一种重要的机遇选择。

2武汉城市圈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社会、个人的共同参与,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①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体系支持。建立环境导向,消费引导,政策激励的循环经济发展政策体系。一是要建立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确定循环经济在社会发展听地位,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要通过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政策调整,从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成本和收益入手,借助市场机制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原有的经济刺激模式,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从而使得其生产和消费循着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以达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共赢。②充分发挥武汉城市大学智力支持,加快有关技术发展。科学技术是建设循环经济的决定性因素。是循环经济持续增长的源泉。技术的进步能节约能耗的物耗,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重复利用和环境保护。先进的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如果没有先进技术的输入,循环经济将难以发展。武汉拥有大量的大学资源,因此,应充分利用,以发挥其巨大的大学智力支持。

3结 语

循环经济是伴随着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过程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从“排放废物”到“净化废物”再到“利用废物”,从任意排放到末端治理再到循环利用的过程。热力学第一定律告诉我们,物质是不会消失的,只是在其利用的过程中物质形态发生了转变和转移。循环经济就是使资源物资的利用尽可能多地转变为产品,尽可能久地利用再利用,从而达到尽可能小的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要借助于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的认识,特别是产业代谢的研究,把整个经济系统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特殊形式来看待,最终就是要建立理想的经济生态系统,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基于循环经济的重大利好理念和与两型社会宗旨的完美吻合,发展循环经济也就成了武汉城市圈发展的必然战略选择。

经济社会的起源范文第4篇

从古到今人们普遍承认,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定分止争”,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那么人类社会何以存在如此之多的纷争?本质上无非是对社会资源和利益的争夺。人的欲望无止境,而人们能够控制的用以满足这些愿望的资源则是有限的,因而不能不通过一定的规则——长久以来主要就是法律制度——在个人、社会集团、阶级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分配。法律制度的产生只不过是对这些资源和利益在不同的人以及人的集团之间进行分配,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德国的利益法学派指出,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为了保护特定社会上的利益,而牺牲其他利益。”德国学者还将利益这一概念“限制在指称——努力想取得有利的法律结论之——争讼当事人所具有(或必须具有)的追求欲望”。【1】显然利益法学所讲的利益是从广义来理解的,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2】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对于社会资源和利益、权利的分配,其基本关系表现为:对一定社会资源的占有带来利益,法律对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则构成权利。我们正是用“利益”这个词将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资源”这个概念与权利这样的法律概念连接起来。而利益至少可以分为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人身利益等几个方面。在这方面,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曾指出:“法律能够对社会和经济状况作出反应,也能改变社会和经济状况。美国黑人社会地位自最高法院禁止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判决以来发生了惊人的变化,

这是法律引起社会变革而非法律对社会或经济变化作出反应的一个生动例证。”【3】为什么美国社会会因为一项判决而导致惊人变化?就是因为法律对黑人和白人这两大种群之间的社会资源和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分配格局作出了重大调整,从而纠正了美国社会长期以来的种族歧视传统,也极大地提高了黑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由此,法律所具有的对包括政治利益在内的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功能表露得淋漓尽致。

因此,任何法律制度都在个人、社会集团、阶级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法律对于社会资源及利益的分配,在现代国家,是通过宪法的制定来确定全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的总体框架,各部门法则是各有关领域或方面的利益资源分配书。【4】在宪法之下,民法不仅对物质利益进行了分配,它对人身利益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配,这才保证了家庭关系、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刑法则在确定犯罪与刑罚的过程中,在各有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与被告人、受害人之间进行了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从而实现了打击和遏制犯罪、保障人权以及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行政法、诉讼法等等,莫不如此。

二、民法是分配法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民法对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功能首先表现在通过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对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利益进行的合理分配,从而构建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经济领域,与市场调节相适应,民法通过各种物权和债权制度理清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交易关系,为市场调节提供制度保证,从而实现其对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功能。以物权法中的物权取得制度为例,无论是原始取得制度还是继受取得制度,都是从法律上赋予当事人以一定物权亦即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人们常常说“依法取得了某物的所有权”,正是反映出所有权——某人对某物的物质利益——源自法律,而不是先验存在的,这明显体现出物权法对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功能。

就合同法而言,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通过平等自由协商达成的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在彼此间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就是对他们之间物质利益的分配,合同法则确认和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物质利益分配关系——视合同为“法锁”,如果一方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显然,合同法是通过赋予合同条款以法律效力这种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对有关社会物质利益进行了分配。而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正是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民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才奠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确保了市场调节的有效性,因而民法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西方法理学家指出:法律制度通过财产法、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等规则创立了一系列权利,它们构成了财富分配的模式。【5】

三、经济法是再分配法

近年来不少经济法学者注意到经济法的分配功能,认为经济法是社会物质利益分配之法。有的还追溯到摩莱里(自然法典)、德萨米(公有法典)有关经济法是分配法的论断。而漆多俊教授则指出经济法是对于既存法律秩序(特别是民商法秩序)的调整,也就是对于原有法律秩序下的社会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是再分配法。【6】那么,经济法究竟是分配法还是再分配法?

如果简单地说“经济法是分配法”,并不能认为有什么问题,因为:第一,“分配”这个概念内涵相当丰富,本身就包含着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第一次分配与第二次分配等不同层次的含义;第二,如前所述,包括经济法在内的任何法律制度都在个人、社会集团、阶级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分配社会资源和利益。尽管由于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对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功能,致使该提法无法体现出经济法不同于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特质。

一个更加准确的可以体现与民法等传统部门法不同之处的论断是:经济法是再分配法,是对原有法律秩序下的社会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再分配。其再分配的对象也不仅仅限于社会物质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质利益。

在传统的商品经济和早期的市场经济时期,民法较为合理地分配了社会资源和利益,确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地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稳定了社会秩序,从而奠定了自己作为私法基本法的地位。

转贴于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民商法、行政法等那些传统部门法已经完全融入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成为既有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人们已经习惯并依赖于这种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的格局,也习惯于相应的权利义务安排。但是,到了现代市场经济时期,随着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以及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日益显露,导致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7】民法对此已经无能为力,即使是已经转变为社会化了的民法也不行。这时就不能不以国家之力对既定的出现了严重问题的利益分配格局——通过民法构建的社会经济秩序——进行必要的有时甚至是重大的调整,也就是通过国家调节来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于是经济法等新型部门法诞生了。这也是人们公认的经济法所应该具有的功能,即:在出现了新的依靠既有法律制度无法应对的社会经济问题之时,就有必要改变现行的人们业已习惯但变得不合理的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格局,依赖国家之力进行再分配。

因此,就一般意义上讲,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是分配法。但是,如果我们把各个部门法放在一起,与民法、行政法等具有较长历史的部门法相比较,就会发现经济法的再分配法特质。作为应对现代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的法,经济法是对传统部门法分配之后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再调整,是基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的要求重新调整社会利益格局的手段。

至于摩莱里和德萨米笔下的分配法或者经济法,以笔者对《自然法典》、《公有法典》中有关论述的理解,他们的“经济法”与我们今天所研究的经济法完全是两回事,并不存在什么有意义的构成学界今天普遍承认的经济法思想。如同中国古代农民起义所宣称的“均贫富、等贵贱”一样,他们的思想代表了千百年来人们追求社会平等、公平、正义的努力,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类共同心声的表达。当然,由于时代的不同,摩莱里和德萨米的思想境界远非陈胜、吴广可比,制度设计也显得更为精致,但是和中国历代的起义农民有一致之处:力图用平均主义的方法来解决前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和财富占有的不平等问题。而这与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对付市场失灵而产生和运行的经济法及其思想是不相符的。因此,他们书中的“经济法”在今天仅仅具有词源上的研究价值,而不具有理论源流的意义;就二人的理论内涵而言,并不存在我们现在所谈论的经济法思想,以此来支持“经济法是分配法”的观点显然是无法立足的。

四、结束语

以上可见,法的“定分止争”功能意味着法对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民商法等产生较早的部门法最早对社会资源及利益进行了分配,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对于社会资源及利益的分配已经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从而无法实现法所要求的秩序目的,更不用说公平、正义等上位价值了。为此,新的部门法不得不被创造出来,在民商法等原有分配基础上,诸如经济法、社会法等对社会资源及利益进行再次分配,从而实现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稳定与发展。这是一种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的解释,也是对社会现实的准确反应。

一般而言,任何社会科学理论都是一种假说,之所以一种理论比另一种理论优秀,是因为它对社会现象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也更能指导社会实践。童之伟教授也曾经指出:“从社会的要求看,不论哪一种法学都应当具有深刻合理地解释法现象和按既定目标引导法治实践的功能。”【8】如果本文的论证尚可成立,那么就应当承认,“经济法是再分配法”的论断比起“经济法是分配法”的说法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也更能引导中国目前的法治实践,因而是一个更为合理的理论观点。 注释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

【2】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9页。

【3】[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4】前注④,漆多俊文。

【5】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1页。

【6】漆多俊:《时代潮流与模块互动———“国家调节说”对经济法理论问题的破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经济社会的起源范文第5篇

如果说,信息产业是生产力领域的伟大革命,那么金融证券业的发展,则是生产关系领域的伟大革命。也就是说,一个电脑,一个股票,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着人类社会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正在把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投资领域的一场伟大革命

自有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以来,投资就一直是少数人的活动,然而,当今金融证券业的发展,已开始突破这种状况。

1.社会投资主体改变了。社会公众正在取代少数人成为投资的主体。证券的大众化和高度分散化,使广大社会公众越来越成为投资主体,美国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已经超过了社会总产值,社会公众已经完全成为投资主体。社会投资主体的改变,必然会改变着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关系,把多数人为少数打工的时代转变成为少数社会精英为社会公众打工的时代。由社会培养的精英将不再只是向社会索取的一种经济占有力量,而会成为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的积极力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投资主体的公众化所形成的大众经济基础,必然会形成民主政治最坚实的基础,而且这里的民主不再是少数人的精英民主,而是由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享有民利的大众民主。

2.社会财富占有主体改变了。社会财富占有主体的改变,是投资主体改变的必然结果。既然社会公众成为了投资主体,有投资所形成的社会财富自然也就归社会公众占有,社会公众自然成为了财富占有的主体。社会投资主体的公众化和社会财富的共同占有,必然会进一步改变公司的性质,把公司由目前实现个人发财致富的工具变成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工具,这就必然会逐渐改变公司的性质,最终形成公司的公共化。公司的公共化意味着公司作为少数人剥削压迫多数人工具的历史将彻底终结,人们将在新的不再有劳资双方对立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合作关系。

3.支配社会生产的主体改变了。一方面社会公众成为生产的主人,不再只是生产的工具,另一方面人和资本的从属关系改变了。人成为生产过程中的主导,成为最核心的要素,资本退居次要地位,成为从属于人的物质力量。作为劳动者的人不再如以往那样只是资本的一个部分,只有通过资本才能实现自己。相反,劳动者成为资本的主人,成为生产过程的主导者和支配着,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宰。金钱统治人的时代将会结束,人支配金钱的时代将会开始。

4.社会财富的分配规则和分配序列改变了。生产决定分配,生产的主人必然是分配的主人。由于以往劳动者不是生产的主人而只是生产的要素,所以完全被排除在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过程之外。可是,当社会公众成为投资主体后,社会财富的分配主体、分配规则和分配序列完全改变了。首先,在空间上,社会公众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成为剩余产品的分配主体,第一次直接进入了剩余产品的分配过程,作为持有股票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参与公司分红。其次,在时间上,社会公众在分配序列中,不再如同以往那样排序最后,而是排序第一。以往社会财富的分配序列是公司—国家—公众,即公司先得到利润,其次才是交给国家的税收,最后才是国家财政通过公共投资惠及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排序最后。证券投资则改变了这个分配序列,把这个分配序列完全颠倒过来了。因为股票价格是由预期收益决定的,在经济增长之前股票价格先涨,投资者首先获得收益;当经济增长实现之后,公司才能得到利润,公司得到利润之后才有税收交给国家,所以国家排序最后。所以,在虚拟经济条件下,往往是社会公众首先“预支”经济增长的利益,其次获得收益的才是公司和国家。这就是大众时代大众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

二、社会利益关系领域的一场革命

1.淡化了各个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边界,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利益。在虚拟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作为证券投资者,彼此具有共同的利益,这个共同利益就是证券市场价格的涨跌。如果价格上涨大家都能够获益,相反,如果下跌大家都遭受损失。如此一来,证券市场就把各个社会集团和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统一起来了,从而为整个社会和谐统一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基础。这是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相比最大的历史特征。

2.形成了个人、公司和社会三方面利益的统一,改变了以往劳资之间的对立关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工业社会的悲剧之一,就是形成了个人、公司和社会三方面之间利益的对立。首先是个人和公司之间的对立。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千方百计压低工人工资,形成了个人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尖锐对立,劳资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因为利润和工资之间永远是对立的。其次是公司和社会之间利益的对立。公司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会减少环保投资,破坏环境和资源,损害社会利益,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和社会危机就是由此造成的。而作为虚拟经济基础的现代股份制度则能够解决上述三个方面之间的矛盾。一方面,现代股份公司的员工持股制度,使员工同时具有了投资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既拿工资又参与分红,这就消除了由利润和工资对立造成的劳资对立,把员工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捆在了一起,实现了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统一。另一方面,现代股份制度的独立董事制度,则成功实现了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现代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是由社会名流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法律禁止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票和领取公司工资。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利益,而一旦公司损害了社会利益,社会惩罚的却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即使从个人利益出发,也绝不会允许公司损害社会利益。这就从公司内部杜绝了公司损害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在客观上实现了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3.改变了市场竞争的结果。实体经济时代竞争的后果只能是优胜劣汰、你死我活,失败者往往是工厂关门、工人失业,产品销毁、生产报废,造成社会的巨大动荡和资源的巨大浪费。虚拟经济时代则改变了竞争的这种消极后果,能够实现竞争各方的双赢。这是因为,证券市场上的竞争,是在生产过程之外的竞争,不会对实际生产过程形成冲击,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无论是谁吃掉谁,都表现为资本市场上的股权变化,即便是倒闭企业,也只是公司控股股东发生了变化,不会形成工厂关门工人失业产品报废的现象。也就是说,公司倒闭变换的只是大股东,只是董事长,而不会是工人。在这种新的竞争中,赢家即兼并方的收获,在于资产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份额的扩大;而被兼并方即传统的输家,由于有了具有强大实力的新的大股东,会获得新鲜血液和新生机会,同样也是“赢家”。现代社会流行的所谓“双赢”概念,就是由此而来。

三、社会财富领域的一场革命

1.社会财富的性质和内容改变了。在以往的实体经济时代,构成社会财富的主要内容是资源和劳动,资源和劳动是财富的主要内容。在虚拟经济时代,构成社会财富主要内容的不再是资源和劳动,而是知识和信心。就微观而言,知识占据主导地位,是构成财富的主要内容。比如现代企业中的品牌等无形资产,已经远远超过有形资产,就是典型证明。但是就宏观而言,信心构成了社会财富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格,是由预期收益决定的。国民对于未来预期好,资产价格就上涨,大家财富就增加。比如2006年到2007年,一年之中中国股票市值增加超过20万亿元,超过了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规模。同样,2008年由于国民预期比较悲观,股票价格下跌,市值损失又达到20万亿元,投资者损失巨大。特别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时代,包括金融资本在内的经济资源,在国际间自由流动,预期哪里收益高,资本就会流向哪里,相反,预期哪里收益下降,资本就会离开哪里。所以,国际资本的流向,完全是由预期收益决定的,是由人们的信心决定的。一个国家一个地方国民预期收益高,对明天发展充满信心,就会有大批资本涌入,资源就会被充分开发,资产价格就会大幅上涨,财富就会迅速增加,相反也是如此。财富性质和内容的变化十分明显。

2.社会财富的形式改变了。社会财富的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和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奴隶社会中财富的主要形式就是奴隶本身;封建社会中财富的主要形式就是土地;工业社会中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是各种形式的实际资本;而在虚拟经济时代,财富的主要形式就是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产。随着人类社会由实体经济时代向虚拟经济时代的转变,虚拟资产将越来越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而实体资产越来越成为财富的基础形式。

3.改变了各种资源作用的顺序。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各种资源的支撑,支撑社会发展的各种资源,归根到底可以概括为三大资源:自然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这三大资源发挥作用的顺序,在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是完全不同的。在农业社会,三大资源作用的排列顺序是自然资源—组织资源—文化资源,其中自然资源占据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在工业社会,三大资源的排列顺序是组织资源—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其中组织资源占据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当时两个资源贫乏的岛国英国和日本能够纵横天下,依靠的就是组织资源;而在当今虚拟经济时代,三大资源的排列顺序则是文化资源—组织资源—自然资源,其中文化资源占据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如果说,在工业社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那么在虚拟经济时代,文化就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之世美国的强大,未来中国的世纪性崛起,都将是由文化资源所决定。

四、经济运行方式的一场革命

社会经济运行方式问题,一直是困扰工业社会的重大问题,包括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争论的一大焦点,也是这个问题。经济运行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实行计划调节,计划经济实行计划调节。证券市场在融合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新的调节方式,既吸收了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优点,又克服了两者的缺陷,实现了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摆脱了以往周期性生产过剩危机的打击(后来的金融危机已不是传统的生产过剩危机),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调节方式。主要表现为:

1.形成了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方式的完美统一。计划调节的优点是预先调节,能够实现公平。弊端主要有:一是受主观因素限制,计划很难符合实际;二是没有利益机制,微观效率比较低。市场调节的优点是微观效率比较高,信息反应比较灵活。弊端同样是两个方面,一是事后调节,通过生产过剩进行调节,必然造成社会的巨大损失和动荡,宏观效率比较低;二是现货价格的信息是扭曲的,根据现货价格进行调节,必然造成循环失调,经济总是处于混乱当中。证券市场则能够吸收二者优点,克服二者弊端。

首先,证券市场能够把计划调节的预见性和和市场调节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这是因为股票价格是由预期收益决定的,也就是由未来供求关系决定。当未来某种商品有可能过剩时,该行业的股票价格就会下跌,大量资金就会提前撤出该行业;相反,如果某种商品未来有可能短缺,该行业股票价格就会上涨,大量资金又会提前涌入这个行业;由于资金总是提前进入或者撤出,因而能够自动地保持供求均衡。股票对信息的反应最灵敏,灵敏性远远超过一般商品市场,所以能够更加及时地反映生产和市场的变化情况。这是一般市场调节根本达不到的。

其次,证券市场是用期货价格代替现货价格调节供求关系,因而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供求变化的真实情况,从而能够克服现货价格反映信息的扭曲性。现货价格发出的供求信息永远都是扭曲的,这是因为,所有生产者都看着一个价格变化来安排生产。当某种商品价格下跌时,大家不约而同地一起撤出,必然会造成短缺;相反,当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大家不约而同地一起涌入,又会造成过剩。所以,根据现货价格的变化安排生产,生产者永远都会落在市场后面。中国农民之所以丰收也难,歉收也难,就是这个原因。都在撤出,下一个生产周期的价格信息是未来供求关系变化的反映,并且是千百万人利益的选择,所以既能够保证准确又能够实现效率,真正的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统一。

最后,证券市场能够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证券市场之所以能够实现公平,就在于社会公众是投资主体,社会经济增长必然表现为股票价格上涨,资产规模增大,广大社会公众都能够收益,从而能够实现公平。之所以能够实现效率,是因为股票价格变化影响到每一个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投资者会迅速作出相应反应,因而比一般商品市场更加具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