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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现状及治理对策

食品安全现状及治理对策

食品安全现状及治理对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立法决策理念

作者:何晖1,任端平2,*,郭泽颖3(1.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06;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100820;3.山西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山西太谷030801)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科学决策部署和法规规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科学严格监管,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然而由于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理念的问题,食品安全立法领域也存在一些决策研究论证不够充分,基础性矛盾和问题解决速度迟缓,决策部署不切合实际,针对性不强,政策措施反复调整等决策不科学的问题。本文就是通过总结食品安全立法及立法决策工作的得失,来分析食品安全立法科学决策应当遵循的理念。

1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理念的含义

立法决策是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其理论基础是20世纪70年代的新兴学科——决策学[1]。立法决策是指决策主体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根据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的利益合法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需要,通过权衡为维护这种利益与满足这种需要所能采取的各种策略与手段,从而做出是否采取立法的手段和选择立法的方式的决定[2]。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决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做出立法决策),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等组成的科学理念体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现状,为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立法做出规划的行为。

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食品安全立法的需求与供给情况;决定一定时期食品安全立法的方针和政策;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把握时机,及时做出立法反映,出台新的监管体制和制度,促进食品安全立法迈上新的台阶;选定食品安全的立法模式和类型,如食品安全基本法的适时出台等。

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理念是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的前提,它是在食品安全立法决策及食品安全立法及监管的实践中发展完善起来的。遵循科学系统的决策理念,就能针对食品安全中的突出问题做出正确的立法决策,弥补现行食品安全立法的缺陷,从而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向前发展。坚持错误、片面的立法决策理念,就会导致错误的立法决策,不但食品安全立法固有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还会出现新的问题,给食品安全工作造成损害。

2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理念的丰富、完善和发展,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和能力稳步提升,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15年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了修订;国务院2009年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目前正在进行修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特殊食品注册备案、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审查、日常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等部门规章;内蒙古、广东、陕西、河北、江苏、湖北等27个省份还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了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食品安全相关刑事民事司法解释[3]。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强化食品安全依法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同时,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究其根本也是因为对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理念问题不够重视、对其中的某些方面认识有失偏颇。

2.1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随着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理念完善和发展,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立法决策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立法工作自然更有针对性,取得了全方位的进步,全面促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2.1.1许可制度取得积极进展

严格主体准入是食品安全严格监管的基础。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国大约共有1300万家食品生产经营者。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15.9万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3695件;食品生产企业14.9万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3685家。共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含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1284.3万件,其中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896.3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旧版)267.5万件,餐饮服务许可证(旧版)120.4万件[4]。

2.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合格率稳步提升

2017年,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抽检了23.33万批次食品样品,总体平均抽检合格率为97.6%;婴幼儿配方奶粉抽检合格率为99.5%,比2016年提高0.7个百分点[5]。农业部2017年按季度组织开展了4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测农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物参数94个,抽检样品42728个,总体抽检合格率为97.8%。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7.0%、98.0%、98.9%、99.5%和96.3%,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6]。

2.1.3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效果明显

2017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5.7万件,移送司法机关2454件[7]。从复议诉讼案件来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受理食品类诉讼案件92件,行政复议申请378件[8]。

2.2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2.2.1政策措施针对性不强

例如2007年8月,为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等12个百分之百的目标,并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实现[9]。2008年1月,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宣称,截止2007年12月20日,专项整治的八大任务、12个100%和20个量化整治目标已经实现。但实践中,2007年12月开始,三鹿集团陆续收到三鹿奶粉致害的投诉,2008年5月份事件开始不断发酵,直到2008年8月大规模爆发,危害严重,教训深刻[10]。客观地说,12个百分之百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和实质问题。

2.2.2破解难题决策的有效性不足

例如我国单位耕地面积农药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农药平均利用率仅为35%。农作物单位耕地面积化肥用量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倍,化肥的利用率约有30%。针对农业投入品滥用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4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2004)43号)提出,要整治食品源头污染,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加大对农业投入品残留超标问题的集中整治[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提出,要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禁止高毒农药用于农作物的生产。加强技术培训,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农药残留超标)进行集中治理[12]。可以看出,我国一直在深化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像农业投入品等问题确实具有复杂性、顽固性和反复性,多年来政府一直紧抓不放,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破解食品安全难题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深入性、针对性不足等问题。

2.2.3部分决策的执行效率不足

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的难度较大,同时解决相关问题需要协调和调动的资源过于庞大,因此决策执行的效率不足,导致有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如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和产区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将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13]。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保障食品安全,首先要保证生产环境的安全,切断污染物进入生产环境的通道,对受污染严重的耕地、水等,要划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域,进行集中修复[14]。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3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国务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15]。土壤环境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土壤污染不能得到及时治理,严重污染地块不能及时被划定,将对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2.2.4部分食品安全决策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差距

《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并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进行的“2016中国平安小康指数”调查结果,结果表明,食品安全连续6年位居中国最让人担忧的十大安全问题之首[16]。

3现阶段食品安全立法决策应遵循的理念

3.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党的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17]。“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18],关系着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着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关系着消费的信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形成过程中,正确的决策理念要求政策法规制定者坚持以为民为中心的基本方略,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目的,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深入调查研究食品安全重大实际问题,要比较论证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效,避免出现华而不实的决策,避免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决策措施,出现决策空转。坚持速度服从质量,要着力提高政策法规的决策质量,避免出现立法进度一味求快的急躁情绪,避免将出台法规政策的数量作为政绩的价值取向。要有体系思维、宏观思维、战略思维,避免形式主义和表征主义,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顾头不顾脚”的思路,避免前后冲突,左右冲突的政策措施。

3.2坚持党对食品安全重大立法决策领导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的立法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有的立法未能反映客观规律,缺乏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部门规章的立法中,部门之间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所以,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19]。2017年10月18日召开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为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20]。2018年3月,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21]。

党的领导是形成食品安全立法科学决策最重要的保证。在《食品安全法》修订期间,恰逢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出台密集期。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都对《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的决策部署精神[22],《食品安全法》修订强化了问题导向,强化专题调研论证,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修订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针对立法中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保健食品监管、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法律责任追究等50多个问题,通过实地调查、专题研究、比较论证等方式,进一步加深认识和理解,逐步取得制度构建的共识[23]。

再如根据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工作会议提出的四个“最严”的决策部署[24],新《食品安全法》在以下4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强化严惩重处。强化刑事责任追究,要求首先对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判断,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增设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新政累犯增设处罚,大幅提高罚款额度,最高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二是强化源头监管。禁止将农业投入品中的禁用物质如剧毒农药用于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三是强化全程监管。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相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在食品生产消费的全过程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开除、撤职、降级、记大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求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25]。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食品安全立法及决策十分重要。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加强党对食品安全战略性、全局性重要问题的领导。《食品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就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做过专题汇报。

3.3坚持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是我党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法宝之一。回顾我们党的历史,坚持实事求是,我们的事业就会不断取得胜利;反之,离开了实事求是,我们的事业就会受到损失甚至严重挫折[26]。

目前,在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的形成过程中,在一些环节和领域还存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善于调查研究的问题,存在关起门来做决策的现象,不擅长调研论证而只重视稿件文字修改的现象。这种不重视调查研究的作风和倾向往往导致食品安全立法决策没有能够针对真正的、深层次问题,导致不产生实效的政策措施,耗费时间与精力,导致政策空转,使得制定了无数政策,却无助于真正问题的解决。

3.4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

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从现实的突出问题入手,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抓关键、抓薄弱环节,努力提高公共安全水平[27]。科学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是做出科学决策判断的出发点和基础,也是确立食品安全立法决策目标的前提。食品安全立法及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都是基于对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的正确判断。2004年以来[28],我国一直在深化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对具有复杂性、顽固性和反复性的问题,多年来政府一直紧抓不放,不断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

3.5坚持解放思想与改革创新

党的报告在谈到进行伟大斗争的时候强调,要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创新时代潮流,坚决破除一切顽瘴痼疾。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些基础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如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监管执法能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方面不能适应保障食品安全的需求,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高,这些基础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的解决,要依靠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立法采取的是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并行的体制,将行政违法行为交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查处,将犯罪行为交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关进行立案侦查、移送起诉、依法审判,食品安全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以此来判断是纳入行政法律规范,还是纳入刑事法律制裁[29]。根据我国《刑法》,在考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不但要看其行为的性质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规定,还要看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符合犯罪概念“但书”的规定[30]。

这种二元立法体制对于判断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带来极大的困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查明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查处设定了不同的主体、权限和程序。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0条,食品监管等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行政执法措施[31]。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的种类比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措施要丰富得多。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传唤、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二是搜查措施。如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身体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物品、住处进行搜查。三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跨地域以及多环节、多领域的食品安全犯罪,没有技术侦查措施的支持,很难查明真相。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四是查封扣押邮件。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与公安机关侦查措施相比,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行政调查措施受到诸多限制,往往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如对于以家庭为场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来讲,食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束手无策,往往使犯罪份子逍遥法外;而对于公安机关来讲,通过搜查住所等措施可以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在全国大市场的背景下,行政调查严重受制于不同地域、不同部门、当事人是否配合等因素的影响。而刑事侦查,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保证,而且可以降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当事人是否配合等因素的制约。

但是,行使侦查权的前提是刑事立案,在我国目前二元立法体制之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很高的,其标准也是统一的,这当然也是保障司法秩序的需要。因而,这种行政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配置失当是有些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的一个重要原因[32]。再比如,《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6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生产者、销售者所销售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33]。但实践中,由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风险,有的实行订单生产,有的不做记录,往往查实的违法产品数量的货值金额达不到5万元,受行政调查权性质的制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彻底查明根源和违法产品数量,而公安机关又不能启动刑事侦查权,导致我国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对于这些问题,确实需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降低刑事侦查权启动标准[34]。

食品安全现状及治理对策范文第2篇

在治理现代化的背景要求下,传统的政府单一治理模式正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而市场与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备受关注。为此,科学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相互协调的社会共治模式成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必然选择。本文基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现状,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之间的矛盾为主要背景,深入挖掘政府、市场、社会在共治中失灵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并基于风险治理的现实状态与未来要求,梳理“政府—市场—社会”参与社会共治的治理逻辑,探索多中心嵌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的功能性设计,并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共治提出一系列制度性设计,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为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提供现实依据。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治理现代化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风险事件频繁发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国政府严抓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更为严密的举措,以维护食品安全。然而,由于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成本较高以及监管过程不易控制等问题,我国长期实施的以国家为主导的“一元治理”模式正呈现出“内卷化”的趋势,内部的不断扩张和精细化并未带来治理绩效的明显改善。〔1〕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事件仍处于高发态势,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相互交织的特点,鉴于政府单一治理绩效不足的现状,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便成为一种必然。围绕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这个主题,国内外学者展开了大量研究。其一,在社会共治的具体模式方面,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应该是由政府、企业、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治理主体,形成政府监管、消费者维权、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合作机制。〔2〕其二,在社会共治主体的功能组合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政府作为社会共治多元主体的一方,应扮演引导者的角色,通过政策工具引导、规制市场与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共治。〔3〕其三,在社会共治的实现途径方面,国外学者多强调发挥食品供应链中核心厂商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有研究发现,上游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努力与下游企业检测系统的精度、发生质量事故后的惩罚力度等因素高度相关〔4〕,而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大力发展以及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实践则是解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手段。〔5〕其四,在社会共治的政府角色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政府的作用无可替代,不因分散治理而放弃自身应当承担的职责〔6〕,制定合适的政策推动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活动,实现企业履责行为的激励相容〔7〕,同时,还应该改善和创新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制度环境,构建有效的社会治理结构,改善食品安全的治理绩效。〔8〕综上所述,现有的文献多集中于分析政府单一治理的局限性和转向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必要性,强调多方主体参与社会共治,但并未对各主体的权责边界和职能分工进行具体划分,缺乏社会共治过程中问题呈现的具体分析,未能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实现理念变革与实践创新。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旨在对已有不足进行进一步的弥补和探讨。为此,本文基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现状,在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以深入分析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为切入点,并基于风险治理的现实状态与未来要求,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际经验,探讨并梳理政府、市场与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治理逻辑,并提出多中心嵌入的一系列系统性设计,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为治理现代化提供现实依据。

二、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现实困境

(一)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出,集中监管、多方共治是未来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基本趋向。社会共治要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多方使用灵活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和过程。〔9〕然而我国传统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模式以管制主义为逻辑起点,强调政府全权包揽,排斥市场和社会〔10〕,这导致了治理理念的偏差,政府的治理能力被过度依赖,而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有效参与不足,社会共治陷入困境。在这一理念偏差下,市场忽视其自身责任,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视作政府的责任,参与意识淡薄,必然使得其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力量不够、底气不足、可持续性差,呈现出零乱无序、话语权不强的状态。此外,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使得治理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平等、合作的共同治理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共治遇到了一定的阻碍,面临着制度化、组织化程度低,参与治理阶段片面化等问题,使得社会治理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11〕

(二)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法制保障不足

完备的法律规章是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外部保障。虽然近几年出台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十三五”规划建议都一再强调,要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但中国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首先,现行法律制度仍突出地表现为一种应急性的事后补救策略,而缺乏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引导。其次,现行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而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仅有新《食品安全法》,尽管该法律条文中明确提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社会共治原则,但缺乏操作化定义,从而导致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只是空想,市场与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发挥〔12〕,到真正落实时就变成了可行可不行的文件,难以在实践中看到成效。再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严格度明显滞后于发达国家与地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打击力度不足,无法对不法食品生产企业起到威慑作用。〔13〕另外,食品安全问题常被看作是政府的责任,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再是一个局部的、静态的社会问题,仅靠政府食品监管部门是不足以走出困境的,这就需要各个社会部门间的共同协作,通过沟通、合作与整合,拓宽和放长法律制度设计的战略性视野,才能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信息交流不畅

信息交流与共享是社会共治的关键,但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风险交流基本不存在,有的只是信息的公开。政府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部门,当前政府的信息公布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一是信息的单向性,食品安全信息仅仅是从政府部门向社会单方面传递,较少考虑其他主体的认知特点与信息回馈。其二是信息主体的多元性,各政府部门通过各自的渠道食品安全信息,而未形成统一的信息机构与制度,为社会公众信息收集带来不便。其三是信息的滞后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前缺乏相关的风险评估与风险预警信息,发生之后没有及时通报事故的危害性与处置方式。其四是信息的不透明性,政府部门信息公布多以事后通报总结为主,缺乏结果产生的过程和依据。〔14〕信息是各主体进行合作的前提,政府若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则无从谈起。

三、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治理逻辑

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结构框架,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权责边界的划分对探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治理逻辑带来不同的可能,各监管主体之间力量的强弱及均衡关系对整个社会共治框架及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政府—市场治理模式与食品安全风险

政府—市场治理模式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主流范式。长期以来,政府注重于动员体制内资源(包括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等)来约束企业的违法行为,以确保食品安全。而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更加强调市场治理的模式。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更注重发挥食品供应链上核心厂商的作用,通过纵向契约激励来实现食品产出和交易的质量安全。〔15〕另一方面,国外也通过标识认证、可追溯系统等工具来引导食品企业在市场上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16〕然而,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实践中,政府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关系被简单定义为“管”与“被管”的对立关系,忽视和违背了食品安全首先是生产出来的这一基本规律。〔17〕在这一治理模式下,政府注重以威权为手段对食品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忽略了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实际操作过程的关注。企业等市场主体把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看作政府的责任,仅仅满足于达到政府的要求,缺乏主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动机〔18〕,并将政府的监管看作是限制获得经济利益的障碍,设法规避政府的监管,从而放弃自身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社会责任。

(二)政府—社会治理模式与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最终落脚点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为此,寻求社会力量的参与成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新走向。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政府通过增强食品安全立法和管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全社会都能参与其中,为社会性力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实践提供基本管道。〔19〕日本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成功经验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生协组织,通过市民自身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架构体系。〔20〕相形之下,在我国政府—社会治理的逻辑框架中,政府意识形态影响较大,将社会组织、公众视为管制对象而不是合作伙伴,在利益表达、利益调整和利益分配上被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各部门、中央与地方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格局缚住手脚,导致社会性参与的制度环境严重缺失,在事实上无法可依、无规可循。〔21〕食品安全虽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公众在“搭便车”的心理下,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是政府的责任,缺乏积极参与的动机和意愿,且参与方式较为盲目,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负面消息和对政府部门的批评指责上,与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目标相悖。〔22〕在这一模式的治理逻辑下,政府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大包大揽,而社会性参与碎片化,致使社会性力量难以形成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合力,弱化了社会主体的实际效用。

(三)市场—社会治理模式与食品安全风险

根据西方的经验,要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善治”,市场与社会两大主体的作用不可忽视。在市场—社会治理模式的逻辑框架下,政府的作用被弱化,市场由于其自发性,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驱使下,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正如亚当•斯密所述,“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商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23〕而社会力量尤其是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往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并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之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才会被曝光出来。由此说明,社会力量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很微弱,起到的只是事后监督的作用,而非事前监督。这反映出的问题是,社会力量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不够强大,市场调节的色彩过浓,容易产生“脱嵌”的风险。市场“脱嵌”的后果是可怕的,人们对于公共道德越来越淡漠,食品企业的逐利倾向使得企业采取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24〕由于市场的自发趋利性和社会力量的薄弱,单纯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交给市场和社会,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管,显然是行不通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核心在于各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共同体。经上述三模式的研究论证,政府、市场、社会各主体形成的不同组合中,缺乏任一主体的治理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弊端。由此,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可能是最理想的状态。也是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有效路径。

四、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的嵌入式设计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是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的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是社会共治理念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但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还应注重对这一治理体系进行嵌入式设计,即“组织及其行为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而仅把它们作为独立的个体进行分析是存在制度脱嵌风险的”〔25〕,因此,需要结合当前中国转型社会的特殊国情从功能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嵌入式设计。

(一)功能性嵌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主体分工

不同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社会共治研究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尽管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社会共治原则,但由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多个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地位和作用边界仍然比较模糊,尚未适应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需要。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在治理体系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各个主体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若不具体分析治理主体的职能分工、作用边界,只是笼统地提出治理主体多元,显然不能解决如何有效治理的问题,甚至还可能造成认识上的混乱。〔26〕为此,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基本国情,如何将治理主体的分工设计嵌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共治主体的合理边界,并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与协调,将各行为主体由无序转变为有序参与,成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的基础性问题。

1.政府:转变职能,注重引导

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中,政府的作用要涵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功能,从推动全局工作出发,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及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单纯地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交给市场和社会,则容易产生“脱嵌”的风险。由此,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内,政府的功能性嵌入体现在,应通过市场秩序的规范、社会多方主体共同合作机制的构建,从政府主导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向政府参与型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转变。〔27〕在具体的职能操作上,要尽可能地将自上而下运作的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操作化为便于市场、社会参与共治的规范,以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实践的运行阻力。要改变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安排,构建市场、社会主体合法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制度环境。在与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关系上,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解放和增强市场活力,使市场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中发挥作用,充分调动市场组织的积极性。注重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共治体系中既要巩固政府领导,又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并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职责、依法自治,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2.市场:强化主体意识,重塑社会责任

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市场的非正式治理资源嵌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能有效填补政府正式的单一治理绩效不足的空缺。二是食品安全首先是生产出来的,市场的主动参与能将食品安全风险问题有效扼杀在源头。然而,社会共治理念的偏差,使得市场主体通常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看作政府的责任。各个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中既是政府引导、规制的对象,又能自发地发挥其能动作用,其作用与表现,能显著影响到社会共治体系的效果。而一批优秀的市场主体,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质量的前提。为此,市场主体应树立诚信观念,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主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从思想上认识到保障食品安全、改善社会福利的责任。在行动上致力于技术创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HACCP、ISO认证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机制、食品可追溯体系,减少对社会的危害。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监督。

3.社会:全员参与,注重监督与合作

当前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内容日益复杂,治理难度日益增加,对治理精细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单纯依靠政府和市场治理已不能适应于当前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需要,必须借助社会嵌入治理体系,动员社会力量的全员参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的治理合力,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格局的建立。但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中,社会力量参与意识薄弱,有效参与程度不高。为此,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的经验,适应社会力量主动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需求,积极转变社会公众的态度,增强社会力量的主体意识、维权意识,培育公共精神,注重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主体作用。与此同时,社会组织要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治,有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否则无法实现社会共治的目标。此外,要通过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以信息增权的方式改善自身弱势地位。注重与政府、市场之间的监督与合作,以理性的参与方式,通过正确的渠道加强对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的监督与约束。复杂、多样化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使得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变得愈加困难,需要更多不同意见的合作参与,需要各方力量更多地参与秩序整合,这显然不是单独的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就能承担的,而是需要社会各方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承担责任,需要既代表“公”利、又代表“私”利的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28〕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主体结构,由各级政府、企业等市场主体、公众与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构成。多元主体以不同的分工设计相互制约和监督,同时又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环节等各个层面的合作。多元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共同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

(二)制度性嵌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运作机制

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对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具有形塑功能。结合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实践,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模式的构建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为此,需将一系列的运作机制嵌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为多方主体有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提供制度保障。

1.法律保障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的构建与运行必须以法律为根本依据。法律法规及其所衍生的法治体系,是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前提,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协调运行的保障。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面临着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困境,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共治得不到制度保障,具体的职责得不到落实,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则只是空想。为此,必须将法律保障制度嵌入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从立法上确认并完善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程序性权力和实体性权力。具体而言,在以新《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基础上,要继续完善配套性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确定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的主体结构,确立市场、社会在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中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从治理权能、治理事物、治理客体等角度赋予其相应的准公共权力与职责,规定各主体参与社会共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确保各类治理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行为有法可依。此外,在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应以公开渠道阐明制定该法律、法规的目的与作用范围,并就相应法条向其他主体做出事先的解释和说明。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需有食品企业、非政府组织、专家、社会公众等其他主体全程参与,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对于公众就某一项规定提出的异议,立法机关需做出实质性的说明。

2.激励约束机制

针对市场、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有效性不足的困境,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能以各主体个体利益的满足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推动市场和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市场层面,要采取严惩重典的方式,增强法律的威慑性,加大对不法食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的惩治力度,使其不敢违法、不愿违法。推行更加严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通过食品市场秩序的整顿,倒逼食品行业良好市场机制的形成。社会层面,要对新闻媒体报道的正确性和客观性加以规范,对规范程度低、信誉差的行业协会要坚决取缔,充分重视培育理性的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社会共治。在监督约束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市场主体,可通过政策优惠、技术支持、税收减免、资金补贴等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正向激励,鼓励其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程序和规范,进行安全化生产。对于社会主体,要完善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有奖举报制度,提高有奖举报力度,使社会公众的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激发公众的监督举报热情。建立消费者举报内容的公示制度,对举报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予充分调查和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3.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是各主体参与社会共治的前提,信息披露机制的嵌入能防止各主体因信息沟通不畅而“各自为政”产生的“脱嵌的风险”。由于政府的权威性,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更多地需要政府来建立和维护。首先,整合各部门分散化、碎片化的信息,统一信息公布主体,实现各类关键信息分享的一体化,同时确保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其次,利用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平台等形式开放性收集公众意见,通过对公众意见的整理与反馈,完善和吸收公众意见。再次,加快建立食品可追溯化制度,要求企业标记自身产品,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纳入其中,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可追溯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信息追溯平台查询食品安全信息,维护合法权益。最后,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为支撑定期披露企业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功能性嵌入和制度性嵌入是一个有机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各主体的分工设计必须依托于一系列的制度才能得以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通过多种运作机制的相互融合,在融合的过程中实现各主体权力、资源和责任的行使。而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的运作机制则反过来规定了各主体参与治理的内容、要素和途径,同时赋予他们相应的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是多方主体有序参与社会共治的制度保障。从功能和制度两个层面进行嵌入式设计,两者相互配合与约束,是构建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的重要内容。

作者:王建华 葛佳烨 朱湄 单位:江南大学商学院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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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现状及治理对策范文第3篇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个人思想、学习情况

由于自己原本不是学的食品专业,如今肩负着“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深感自己身上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与其职能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工作起来总不敢掉以轻心,始终在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学法律,学业务,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同时我认真执行上级精神,深入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用理论武装头脑,用纪律、法规条例作为标尺来净化自己的灵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年下来感觉自己还是有了一定的进步。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我已对“三句话”职能有了初步理解,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一年来的磨炼又有了很大的提高,起码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在工作中,我始终把“责任重于泰山,使命重于生命”的理念放在心上,在认真努力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的主动性增强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提高了。

(二)主要工作情况

_、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本人在政治上坚决与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能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既顾大局又兼顾局部,能较好摆正位置,处理好个人与整体的关系,处理好上下、左右、干群之间的关系,胸怀坦白,对组织忠诚,从不搞阳奉阴违、口是心非。

1、在摸索中前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由于食品安全职能划分上的不明确,法律上的不健全,体制上的不顺畅,我科工作如逆水行舟,困难重重,同时由于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经验,所以在工作中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结合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年,在食品安全协调平台基本搭建的基础上,我带领科室的同志们迎难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①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通过去年一年的实践,我发现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所以,在__年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认真分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包括学校食堂、节假日及农村食品安全方面的各项专项整治方案,并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食品安全现状采取了灵活多变的整治方法,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有效的保证了全市人民的饮食安全。

②出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我们通过已经搭建的“平台”

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从容应对突发和偶发食品安全事件,(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为能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开展事后的救援工作,我们制订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并通过征求成员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最终出台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将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事故进行科学的分级,并根据不同的分级做出了相应的响应安排,合理地分配了救援资源,尽量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降到最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目前,预案流程图也即将完成。

③积极应对某省劣质奶粉事件

面对某省劣质奶粉事件的突然发生,我们及时以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组办公室的名义下发通知,统一组织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清查含劣质奶粉的专项检查,要求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环节分工,对劣质奶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查,并坚持零报告制度。在这次劣质奶粉事件中,我市无一袋劣质奶粉出现,确保了我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④普遍开展食品安全现状调研活动

根据省局安排,调研工作是今年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主要工作。为使调研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我们把所要调研的具有代表性的__大类___个品种以及__个食品经销点设计成表格,使得在具体调研过程中调研速度快,调研面广,掌握情况准确,保证全市食品安全现状调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地调查后,写出了较为详实的调研报告,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有效的服务。此篇调研报告同时也在全省调研活动中获得二等奖。

⑤圆满完成省政府对我市食品放心工程的评价工作

*月*日至*日,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组长,省农业厅、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食药监局等部门组成的省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组对我市*年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综合评价。为汇报我市食品放心工作情况,全面展示我市食品放心工程成果,我同科室其他同志在时间短、任务重,协调难度大的情况下,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各项食品放心工程评价资料及其它准备工作。在此次评价中,*市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得到了省综评组的一致好评。

⑥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

为了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做好对各县(市、区)食品放心工程评价工作,我科举办了一期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对十四个分局的基层监管人员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使基层食品工作人员增强了对“三句话”职能的理解,组织协调的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

⑦开展对全市食品放心工程评价工作

*月*日—*日,我全程参与了*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组织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分别对__年*个县(市、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的政府工作、监管保障、措施落实、宣传教育、综合监督等五方面工作情况,分__项二级指标、__个评价要点进行了考评。此次评价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⑴引起了当地政府对食品放心工程的高度重视;⑵受到了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全市*个县(市、区)近一半收到政府专项资金*万元。

⑧注重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报送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我科写出食品安全专刊*期,向省局报送食品信息*次。此外,我们还编制了食品安全宣传手册,宣传内容涉及到管理、粮油、蛋乳、肉类、果蔬五个部分,并印发了*余份。

二、廉洁自律情况

*年,本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一年来,参与了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治理商业贿赂等各项活动,学习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使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在思想上筑牢了反腐倡廉的堤防,做到了不,有效防止了“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在自己身上发生。在本人的带动下,科室全体同志都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我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平时,自己虽然也重视政治理论的学习,能够及时、认真的学习有关政策,但不够系统,缺乏全面的、系统的钻研精神,在学习的自觉性方面还存在差距,在以后的工作,我还需认真加以克服和改进。

2、业务知识不够钻研。一是在工作上创新不足,只满足于完成上级机关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有时不主动克服,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抓的不紧,无用就不学,未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二是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现状,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

3、主观上的宗旨意识不强。由于在思想改造上有所放松,认为自己在工作上、作风上不差他人,再加上工龄长、任职时间长,自以为有点老资格,所以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宗旨意识有点淡化。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4、力争当一名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卫士。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我们的使命胜于生命。“三句话”的职能是伟大的,任务是艰巨的,因此,自己要牢记宗旨,依法监管,把人民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在工作中同兄弟市搞好联络,把成员单位协调好,创造性地工作,真正做到维护人民的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事业的发展。

5、努力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为食品安全事业发展作出贡献。今后我要积极参加各种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刻领会“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重新审视自己的思想,树立改革观念创新观念和服务观念。同时把学习当作做人、修身、为官的头等大事,做到以下四点:①学习政治,增强政治敏锐性;②学习上级政策,把握好正确发展方向;③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决策水平;④学习外地经验,促进开展工作。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我要认真查找在任职期间勤政方面的不足,加以纠正和改正,为今后更好地为民服务,为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服务。

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塑造党员干部形象

食品安全现状及治理对策范文第4篇

学校周边餐饮店、流动食品摊等餐饮服务关系着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其经营的安全、卫生状况牵动着学生家长、学校教师的心。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工商、环保等非常重视,三令五申整治整改。经过整改再整改后的学校周边餐饮店、流动食品摊现状如何?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笔者根据几年来从事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监督工作之所得,以及走访其他市县学校周边餐饮服务之所见,来概括学校周边餐饮服务的现状,探讨其整治思路,以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就餐学生的饮食安全。

一、现状

“学校周边饮食安全状况令人担忧”这就是现状。表现在:

(一)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布局不合理——粗加工与烹调混搭一起,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无专用的荤素切配案板及加工工具、无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什么东西都在一个池或桶或盆内进行洗刷);无光洁操作平台及抽油烟机,甚至无固定灶台,仅一两个炉子搬进搬出;地面污黑不洁、油污满地及墙裙未贴易以清洗的瓷砖等材料;无防蝇防鼠防尘设施,甚至在简易的车棚式里操作。

(二)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经营这些饮食摊点的大多为农民、下岗工人等低收入弱势群体,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有的甚至不识字,未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预防性疾病健康检查;对监管人员他们是“你来我躲、你走我回”的策略,回避监督检查。大部分经营者以“我孩子在这中学读书,还几个月就毕业了,厨房没钱装修,让我开几个月就算了”、“不让我开,你给工资吗?”等各种说辞加以对抗。这些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及食品安全认识较为淡薄。

(三)食品采购混乱。这些经营者食品采购无台账登记、不索证索票、不固定摊点采购,哪里便宜哪里买,甚至购买一些发芽发青的土豆、坏死的鱼及水产品以及未经检疫的畜禽肉等。

(四)食品加工不规范。经营者根据就餐学生口味重的不良习惯,不按规程操作,不考虑食品的营养与卫生,滥用调味品甚至添加剂;无凉茶间设施条件的却加工制作凉菜、小菜、凉拌米粉;无剩余过餐的食物贮存设施而加入混入第二餐再食用,诸多情形,不为鲜见。

(五)就餐群体无防范意识。大多数就餐学生思想单纯,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较差,老师、家长平常又没有特意的指导,学生对食品安全隐患没有足够的认识。

二、整治思路

齐抓共管、帮扶结合、强化示范培训、宣传指导。

(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食安办、食药监、工商、环保、城管等)与教育、公安、新闻媒体、居委会成立“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对学校周边餐饮店、流动食品摊贩进行专项治理,并在媒体及时通报曝光,分路划段责任到单位或具体到人。药监、环保部门负责对每一家店面的改造进行技术指导,并严格验收,确保每一家店面布局合理。

(二)帮扶结合建立示范店。对于下岗人员再就业开办的餐饮店,政府及店主应支持其店内设施的改造,给予资金投入,妥善安置就业岗位;在每所学校周边,建立一、两家示范餐饮店,召集学校周边餐饮店开现场会,进行现场培训、现场指导;加强媒体宣传;对投入资金较大、改造较好的餐饮店,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三)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在学生中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其食品鉴赏能力,自觉防范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现状及治理对策范文第5篇

自2016年启动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以来,我区严格落实创建标准,坚持高标创建、高位推进,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先进区为抓手,以打造绿色健康食安博山为目标,创新竞进,凝心聚力,扎实苦干,于2018年3月正式荣膺“山东省食品安全先进区”称号。

但在如此高标准、严要求之下,我区食品安全现状是否高枕无忧,无一漏洞了呢。其实我区食品安全在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仍存在多种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作为监管部门,在取得食品安全先进区称号后的持续作为,要将食品安全问题彻底抓久、抓牢、抓实,都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需要我们每一位监管人的勿忘初心、久久为功。

一、生产加工环节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问题涉及使用劣质原料,如用病死、毒死畜禽加工食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超限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防腐剂“苯甲酸”及甜味剂等;非法使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如二氧化硫、甲醇、吊白块、三聚氰胺等;人为造假,牟取暴利。

监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控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控制从原料选购到成品的各个环节。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规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严禁使用受污染原料、变质原料、掺假原料;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使用过量食品添加剂、禁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同时由监管部门人员实行一对一监督,高频次检查,提高安检技术,并严格执行,以监督和防范企业内部少数人的违法行为。

二、流通环节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区流通环节存在问题主要涉及学校周边及农村市场。学校周边小卖部、小超市长期销售来源不明、过期变质、标签标识不规范以及“辣条”“五毛食品”等问题食品,并存在销售环境、条件差,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问题。而农村市场主要存在食品假货(假羊肉、假狗肉、假驴肉等涉及食品欺诈的行为);“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产品;劣质(以次充好)食品及超期改期(超过保质期、涂改生产日期)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当,一、以专项整治为抓手破难点、督弱点。严格执行整治标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对不合格食品要向上追溯,通报上游经营者和生产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备案的校园周边食品摊点,农村市场摊点,要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管部门依法取缔。二、以宣传教育为辅助深层次、广覆盖。向学校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食品、违法食品经营者信息,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及家长安全消费能力。组织开展“食品快检进市场(大集)”等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农村居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此二处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餐饮环节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餐饮环节存在问题主要涉及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包括各餐饮单位因节日期间就餐人数剧增而导致的原材料质量、卫生问题 ,餐具消毒问题等;以及小餐饮经营单位长期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

针对节日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应继续开展“食安护佳节”行动,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结合节日特点,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增多监督抽检批次。检查重点单位许可资质、索证索票、环境卫生、原料贮存、加工操作关键环节、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以及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等相关情况。 并加强应急值守,妥善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小餐饮经营单位应开展经营者定期培训,增强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上门对经营场所布局、卫生环境、硬件设施等问题进行现场指导,找出问题立即整改、帮助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