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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知识

经济法基本知识

经济法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经济法学涉及很多相关学科知识,比如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等,尤其是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已成为人们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的依据,没有必要的经济学知识无法真正理解经济法律、法规。跨学科、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显然是经济法学的突出特点,不如民商法、刑法等学科较为“纯正”,加之司法考试所占比重偏低等因素,经济法学教与学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知识结构要求在许多地方院校容易被忽视。虽然学生可以通过辅修其他专业的途径弥补知识面的不足,然而很多法学院校长期不重视基础课程和相关学科的教育,如高等数学、会计学等,造成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往往十分吃力。单一的知识结构和欠缺的业务技能,使得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日益严峻,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改变学生知识结构,依赖于我国法学本科强化基础知识教育,介绍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鼓励辅修双学位。法学本科教育是通识教育,要求宽口径、厚基础,有利于学生日后发展的可塑性。加强基础教育,把高等数学列为必修课程,为学生拓宽知识面、培养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夯实基础。改变专业选修课程过度细化法学专业课程的倾向,本科阶段过于细分的专业课存在难度大的问题,也无益于改变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和社会适应能力差的局面。专业选修课侧重开设经济学基础与法学、会计学基础与法学、行政学基础与法学等跨学科基础课程,介绍和引导学生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在法律领域运用相关学科知识的初步能力。鼓励学生辅修会计学、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等相关学科,不断扩大双学位毕业生的比例。时机成熟后,法学本科教育甚至可以转变为双学位教育,合理设置辅修专业课程,适度降低辅修专业的课时数和学分数,使得更多学生在突出专业学习的同时实现复合型知识结构。

2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回归基础和常识

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应突出基本知识架构,回归基础性问题和法学常识,厘清经济法各部分之间的内在关联。经济法总论内容比较抽象,学说观点各有侧重,教学不应拘泥于各学术观点,而是要提取基础性问题,立足共识解释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总论的琢磨不透,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不同学术观点的差异较大,学生难以短时间内吃透,背后反映的基础性问题和理论共识在教学中反而没有被突出强调。比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在本科阶段不必过于详尽介绍和比较各派学说的内容和差异,而是要回归经济法所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比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等。明白了经济法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学生才可能在学习过程中慢慢领悟不同理论学说的目的和差异。

市场规制法相对具体,制度内容贴近日常生活,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的教学又具有一定的难度,难度在于反垄断法的基本知识容易了解,但是经济分析方法的具体运用却不易掌握,因为经济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的学问。对于本科学生而言,掌握反垄断法的基本知识架构就可以了,比如合理原则、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而在现实案例中的运用,则是很深奥的专业问题,对本科生不能做过高要求。再比如,垄断行为,学生必须掌握垄断行为的分类和典型形式,尤其是少数本身违法的垄断行为,至于其他垄断行为如何合理分析进行判断也不是本科教学的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内容也较为宏观,规范的是政府行为,缺乏经济学、财政学基础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宜深刻理解财政、税收、金融等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事实上,很多教材编排的财税法、金融法的内容也不都属于经济法范围,财政调控法、税收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而其他内容,有的属于特别市场规制法范畴,如金融监管法,还有的甚至不属于经济法范围,这也可能造成学生不少的困惑。宏观调控法的教学涉及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的相关基础知识,但要偏重基本法学理论夯实基础,具体运用和深入研究在本科阶段还难以完成。比如税法,在经济法本科教学中,应当重点介绍法学知识,如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税收之债、纳税人权利、分税制等等,而不应侧重具体税种法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具体操作。

3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

经济法学教学要培养学生打破标准化的思维模式,培养发散性思维,注意个案和特殊问题的分析。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时习惯于固定化的标准和程序,民事行为有要件,犯罪行为也有构成要件,行政行为也有权限和程序的限制,这些要件和程序通常较为明确。然而经济法学的很多制度却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行为的合法与否难以有具体或确定的标准,比如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形式,还存在许多行为需要以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加以衡量,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本身就是原则性或抽象的规定;限制竞争行为,除了少量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外,其他的需要合理原则分析,而合理原则本身也没有统一和具体的标准;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法治化,同样没有固定的标准,关键也不在于权限、程序等方面,而在于是否符合经济规律,并以目标和责任约束政府的相机抉择。

经济法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一、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充分体现商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

    经济法学是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和应用性极强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将法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知识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学生在经济管理、企业经营、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必要的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既精通经济、管理,又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法律意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革应着眼于经济法的学科定位和商科院校各专业的特点及对各专业教学规律的认识,根据商科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学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并定位教学理念,进而确定知识体系及选取教学内容,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实现教育的目的。

    商科院校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结构需求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发展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培养满足现代社会需求的高层次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突出特征,多以为行业及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教育目标”[1]。商科院校的专业设置具有多学科性、务实性,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多学科全面发展,其根本特色就是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专业特色是商科院校取得长足发展的必备条件,商科院校必须在专业设置上进行差异、补缺竞争,必须注重课程教学的改革,突出教学特色来达到教学目的,在培养社会所需人才方面体现出自身的特点,才能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立足,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因此,法学知识的教育,尤其是经济法学知识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需要大批既懂经济又知法律,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能从事实际工作的实用性人才。但以往的经济法教学与这一培养目标和特色不甚吻合,所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紧贴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当今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根据商科院校的特色要求,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教学应着重教会学生以下3点:一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二是查阅所需法律信息资料的方法,驾驭应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三是经济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和运用经济法知识,是对商科院校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基本要求。经济法课程是商科院校法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长期以来经济法教学侧重理论学习,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部门法多、内容广泛的特点,由于经济法教学与实践的脱节,忽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头脑中的经济法支离破碎,以致面对将来工作中的司法实践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应强调针对性和实效性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的学科理论尚不够成熟,经济法学学科体系也没有完全定型,实践中对经济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对经济法的诸多内容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济法学科理论的构建与社会实践中具体的经济法律实务存在部分脱节的现象,经济法理论不能对经济法律的实践工作有效地加以指导。导致经济法学教学内容比较杂乱,甚至存在偏差,使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和科学性,使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本质、价值和功能,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因此,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更应注重经济法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应用性和针对性。经济法教学应根据商科院校不同专业所面向的行业、区域,或者专业定位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选取经济法学教学的内容,在不忽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实效性。教学内容要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经济活动中迫切需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特殊价值功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市场活动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依据各专业的特色和学生的知识结构选择具体内容进行专业性经济法专题教学,并与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效衔接、形成互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满足学生对本专业领域经济法律知识的需求。教师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根据各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制定适应各专业特点的经济法教学计划、设计课程结构,根据听课学生人数、课时等具体情况讨论统一授课基本内容,解决在具体的经济法教学中,课程内容庞杂、课时有限的矛盾。经济法教学要加强经济法课程的体系观念,要把经济和法律、国内和国际、经济法内部与外部关系的相关知识、理论、信息紧密结合,使之能够反映当前国内、国际经济、法律、科技综合发展的总趋势。要通过筛选、精简,重点教授最能体现经济法的内涵和价值的内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市场规制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等领域,使之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法的政策性,国家政策与经济法有紧密的关系,不能脱离国家政策孤立地学习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分析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可加深学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的理解,使学生前瞻性地对经济法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由于当前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律实践远比经济法律规则复杂,加之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相对频繁,在教学中应注意课程内容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应及时引入新的信息,更新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及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响应。

    三、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应体现多样性和灵活性

    经济法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来完成的,而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经济法课堂教学方法。商科院校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经济法作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尤其要注重与教学目的相匹配的实践教学方法,既要讲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更要强调经济法应用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经济法教学不仅要有传统的理论讲授法,更要加强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通过协调配合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经济法律的应用能力。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经济法学教学应注重以下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1.理论讲授法。理论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基础,这种教学方法一直是经济法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地讲授教科书,注重阐述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等基本知识点,通过准确、详细的理论讲授,使学生准确地把握经济法的核心和精髓。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原理,使学生通过广泛的互相关联的概念和原理理解各种情形的经济法律现象,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思维来推断法律,有助于学生在单位时间的讲授中迅速地汲取经济法的精髓,为经济法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2.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单纯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解十分枯燥,对于经济法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使教学显得丰富生动。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分论部分,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学生自身的独立思考和相互协作,提高其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具有趣味性、生动性、思考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这种教学方法为教学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与实践的距离,重在引导学生的自主创新思维,使学生学会思考和学习。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学会认真分析案件,找出案件的争议点,从大量的法律法规中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直至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断和法律意见。在案例教学课堂上,学生针对问题各抒己见,能够集思广益,起到思维互补、开阔思路的作用,使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更清晰、结论更准确,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表达、辩论能力,为学生今后就业提供一个演练场所。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还学会了如何互相点评,如何以建设性的方式向别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同时学会了如何接受别人的批评意见,提高了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

    3.自学研讨法。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需要和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对于经济法中内容相对简单、便于理解、贴近生活的章节,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的内容,实施自学研讨法,根据课时多少确定自学指导部分。对于要进行自学研讨的章节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教师可将其当问题先行提出,让学生预习准备,由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观察、思考,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总结,其他内容则作提示性讲授,布置为自学项目。自学研讨法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法律论证等能力。自学研讨法可以科学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把握教学重点内容,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最有用的知识,增加了教学的有效性,同时教师引导和教会学生合理而充分地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提高。

经济法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一、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特点

1.课程内容繁多、涉及面宽。依照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经济法的体系是由体现国家协调经济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并不包括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设计体现了法律部门、法学学科划分的严谨性,对法学专业学生当然是合理的。但对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则不尽合理。如掌握企业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这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现代企业制度,对经管类学生是不可或缺的;合同是现代交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合同法对于进行经济工作至关重要;现代交易中,支付多以票据流通来实现,因此,对经管类专业来讲,票据法也是重点内容。但是公司法、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主要考虑学生在学习、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经济相关法律问题,并以此为中心组织教学。因此,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应仅包括经济法内容,还应包括民法、商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等法中与经济有关的规定,内容繁杂,远远超过了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范畴。事实上,经管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应采用大经济法的概念,即“与经济有关的所有法律规范”都为经济法的范畴,可以概括地称其为经济法律。

2.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经济法在法学院属于高年级开设的课程,学生都是在学习了法理学、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基础课后,才开始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因为就经济法内容而言,是基础之上的学科。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时没有也不可能安排上述课程,因此学生理解经济法的背景法律知识先天不足。而且有的学校甚至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使经济法成为经管类学生接触的第一门法律类课程,有的学生连什么是“法律”都不懂,学生的基础性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对民法的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就难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种具体的、单行的经济法律。学生学习难度非常大,觉得经济法内容繁多,非常枯燥,产生厌学情绪。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要花费大量时间讲解法律术语、法学概念和基础性法学知识,不仅占用了宝贵的课堂教学时间,而且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

3.课时安排较少。经济法内容多,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数十个,要求了解的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很繁杂;而且经济法涉及的领域广,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内含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没有经过前期的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在有限的四五十个课时内要将经济法理论基础夯实是很难的,况且经济法的实践操作性也很强,还要留出一部分时间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使得经济法的教学任务显得尤其繁重。

4.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矛盾。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应用、实践,而不是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因此,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掌握经济法理论,并且能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经济社会中的实际问题。经济法教学具有理论与应用的双重性,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与其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因此,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是比较好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积极思考,缩短书本与实践的差距,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探析

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较少,涉及的法律法规繁多,对缺乏必要法律基础知识的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明显地给经济法教学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要改变目前经济法教学的现状,提高教学质量,我们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开课时间安排要合理

《经济法》课程最好在高年级开设,如大三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原因有三个:一是《法律基础》课是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的,为学生学习经济法提供了一定的知识铺垫,《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之后。二是大一、大二很多专业课学生还没有接触到,对于《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都有一定的困难。把时间定在大三,由于学生已经接受了两年的专业训练,企业管理、证券投资、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等与经济法相关的课程已经开过,学生对《经济法》的理解能力比大一、大二明显增强很多。三是学生对自己将来就业方向有了初步定位,对知识的学习也更注重实用性。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实践性很强,可以应用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高年级学生学习经济法知识的热情和要求更强烈一些。

(二)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第一,应根据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合理选取教学内容。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较少,在教学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安排教学内容时应着重选择实用性强的经济法知识。当然注重实用性,并不是说一点不重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毕竟要学好经济法必须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只是说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不能太理论化,特别是那些在法学界有争议的理论不必在课堂上讲解。第二,针对不同专业特点,有重点地、合理地选取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教师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以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来讲,可将经济法课程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学重要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经济法的重要基础知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学生在掌握了这两部分基本理论之后,就可以进入具体的部门法学习了。第三部分是经济生活中一些常用、重要的部门法,包括民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上述三部分是各专业的必讲内容;最后一部分是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内容,则根据不同的专业有选择性地教学,如对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可将票据法、会计法作为重点;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争议解决法作为重点;工商管理专业侧重于企业法、破产法的讲授。第三,引导学生通过自学来弥补课时上的不足。经济法课程内容较多,完全由教师讲授不仅学时不够,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因此,对某些简单的内容布置学生自学。大学生具有很强的自学能力,对自己需要的知识也有很高的自学热情,如果教师指导得当,自学将成为学生富有效率的学习方式。为了使学生的自学更有效,教师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如:为学生推荐适合的书目,根据教学内容布置学生利用网络、图书馆等资源查阅资料,指导学生课后观看与课程内容有关的视频或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扩大学生的法律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教学方法上合理采用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经管类专业学生大多没有形成法律思维模式,理解法律条文间逻辑关系有一定难度,单调枯燥的法律条文也很容易使学生厌烦。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切忌照本宣科,而应当适量地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真正能够使学生掌握法律规则如何运用和激发学习热情的重要方法,它能够把经济法课程中抽象的原理、概念置于实际情景之中,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原理、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案例的选择。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恰当与否十分关键。首先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所采用的案例应与所讲授的知识点紧密相关、互相印证。其次案例应具有真实性,贴近生活。这样的案例让学生有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二是为了避免案例讨论中出现因学生基础知识不足而冷场或偏离主题的现象,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在组织案例教学时,最初可以选一些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随着教学内容的深入,逐步增加案例的综合性和难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学生不同的学习阶段来选择相关的案例。三是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学时。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学时比大体为5:1。重视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否认理论教学环节的重要性,恰恰相反,法律理论的讲解和阐释相当重要,只有理论与案例有机结合,才能使理论变得生动活泼,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是水融的关系。案例教学和理论讲授的有机结合,必须坚持以理论讲授为主、案例教学为理论讲授的辅助方法的原则,不能把法律课程变成纯粹的案例分析课。从经济法课程针对的教学对象来看,不是法学专业学生,不必要掌握过多的理论知识,但没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却一定不能很好地应用到实践中。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法基本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法;新常态;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2-0205-02

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同普通院校相比,有其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总的说来,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要紧密结合公安工作性质、任务,要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和军事化建设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求公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在遵照法学教学规律的前提下,与时俱进,特别是要按公安教育的规律去进行教学,这就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学的新常态。

一、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一般而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涉及面非常宽,甚至超过了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既包括合同法律制度,又包括企业法律制度,还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司法制度等等,内容繁杂。在公安院校中,《经济法》的课程还包括经济侦查等相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一)强调实践,重点培养学生适应公安形势的能力

公安院校培养的人才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向社会输送大量的公安法律人,而公安法律人不但要通晓法律,还要掌握较强的警务应用能力和案件办理能力。《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要求公安院校的学生能够正确看待各类经济案件的纠纷,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掌握侦查技巧,这就要求我们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各种途径培养公安院校的分析案件和结案能力。

(二)强调应用,重点培养学生经济犯罪的侦办能力

众所周知,《经济法》教学是将《经济法》的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应用能力。知识转化表面上看是知识的具体应用,实质上是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体现。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教学应当侧重培养学生应用经济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判断、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并引导、约束其自身行为,形成一种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经济侦办能力。这两种能力的培养,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学必须首先明确的教学目标。那么,运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经济侦办能力呢?这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现实《经济法》的教学中,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知识的教学,这就造成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转化和能力的迁移存在很大的问题,学生形成对书本知识的严重依赖,从而导致学生在走上岗位以后很难快速适应复杂多变的案情。或者,即使学生适应了案情,在公安战线上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职业发展。

二、打牢专业基础,切实掌握《经济法》的精髓

专业知识基础在《经济法》教学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不仅要围绕教材内容,在翻阅大量文献资料与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关于对本门课所涉及的概念、知识及理论的理解与认识,然后再到课堂讲授给学生。同时,教师本身也要在公安一线挂职锻炼,具有从事公安教学的基本素养。因此,要打牢学生的专业基础,教师一方面要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经济学、公安学知识。有人会问,公安院校的教师需要具有公安学知识无可厚非,怎么还需要经济学知识呢。一般来说,公安院校的学生毕业以后走上职业舞台,大部分需要是从事各类警务工作,还有一部分从事律师、法官等法律事业。那么这些学生在从事经济案件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对经济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很难做到工作的系统性与严谨性。

在公安院校《经济法》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影响和束缚下,教师只是对着课件讲授就会成为纯粹的独白者,单向的信息输出与输入,忽视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的重要价值,不利于学生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考虑到《经济法》知识的繁复性、特殊性、多样性,这就要求教师在《经济法》课程讲授中,多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可接受程度,切实打牢学生的专业基础,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把学生的专业基础锤炼得更扎实。以《经济法》当中的《公司法》为例,国家对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在进行变化、调整,不断地充实新内容。但是教师在讲授时,如果把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打牢了,就能不断提升学生应对这种变化的能力。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知识点很多,对于培养公安院校的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因此,教师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课程的核心概念的讲解、互动,让学生了解《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原理。经济法体系庞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分散于市场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尽管公安院校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有多元化,但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该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尤其是法律关系、所有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破产法等内容,要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让《经济法》的基本的理论为学生所吸收。

三、开阔视野,采用现代教学方式让学生自主学习

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合作日趋紧密的今天,公安事业的发展尤其需要更多的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我国繁荣公安事业的生力军,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否具有国际视野对于国家的发展尤为重要。对于《经济法》的教学为而言,要从课堂走出去,在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作为公安院校,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比如带学生到基层派出所实习,要让学生实地在派出所与公安民警同吃、同工作,而不是蜻蜓点水式的浅尝辄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学生参与经济案件的侦办,让学生直观感受各类经济案件的侦办。比如带学生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可以让学生参加律师办案过程当中,与当事人如何沟通、与法院如何打交道等等;比如带学生到法院实习时,可以带学生参观法庭的办案流程,让学生有直观的感受和理解。事实上,一些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三的时候,就被鼓励去考公务员、考律师、考研究生,致使各种各样的实习极易流于形式。

在具体教学形式上,可以大量采用案例式教学,就是坚持与学生互动,强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在一般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案例的对抗性,将学生分成正反双方,采取陈述、自由攻辩等方式进行讨论,理解和运用基本法律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经济法》中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其实质就是以案例为讨论内容,与系统讲授法、辩论法相结合,以加深对经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这是对《经济法》教学的有益尝试。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案例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证券法》《公司法》中选择具体证券公司成长过程等案例。学生对这些案例的关注度较高,教学互动性明显增强,避免了学生对教学案例的被动接受,师生在互动的情况下轻松掌握经济法的知识。

四、注重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在大多数的公安院校中,《经济法》并非必修课,所以很多学校采用开卷考试或课程论文的方式,这就导致很多老师认为经济法考试不重要,开卷考试甚至是论文考核即可。这种观点直接影响了学生对这门课的重视程度,他们或平时不认真学习,考试时临时突击;或学习时浅尝辄止,不能深入学习,这也就导致了经济法的教学质量不理想。因此,我们要注重学生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那么如何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能力,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呢?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要注意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转变,以面向警察这个职业为主,兼顾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探索这些职业成长所需要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以江苏为例,江苏经济法大,涉及经济的案件很多,因此,公安院校的老师要不断调整知识结构,不断发展教学能力,让《经济法》的教学符合地域特色、符合职业特色。

要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有几条路径为必由之路。第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大纲的针对性。由于大部分《经济法》的教学大纲是针对有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因此在公安院校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要主动调整《经济法》教学大纲以适应公安院校的特点。第二,对教学内容进行配套。《经济法》的教学不能单纯只讲经济法,还要讲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知识,打开学生的思路。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教师在课程设计上既要注重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又要考虑课程体系的相对完整与专业理论的系统性,讲授必要的专业理论,为公安院校的学生理解、掌握相关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公安院校的教师要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打破教师一言堂做法的新尝试,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学生特点,以学生容易接受、便于参与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使学生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和方法,以不断锤炼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适应性。

五、结语

公安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公安队伍培养适应性人才,课程的设置都是围绕着这一目的展开的。《经济法》课程既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公安专业的核心课程。随着公安工作形势的发展,公安机构,法律机构越来越注重人才完备的经济法水平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因此,我们必须从新的视角来认识《经济法》教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可操作性,打造《经济法》教学的“新常态”。

参考文献:

[1]侯怀霞.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经济法基本知识范文第5篇

法治作为一个重要的区域经济发展因素,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元素,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制动器的角色。法律必须反映经济关系的变化,反映生产力发展,适应生产力发展。技术创新是重要的生产力,正如邓小平所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哲学的角度,技术创新与法律制度变革是相辅相成的辨证关系,技术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促进生产关系的变化,生产关系变化促进法律制度变革。同时,法律制度的变革也会促进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或迟或早会推动法制变革,法律制度对于技术创新的鼓励与支持是被近代史和新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历史证明了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不重视技术,重农抑商、重农抑工、压抑技术创新,几千年的科举制度严重抑制技术的进步。1979年以后的中国,在广州等沿海地区成立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实行支持与鼓励技术创新的一系列制度,在珠海等经济区出现了很多技术与管理的创新,使经济发展走在了中国的前沿,成为先富起来的地区。任何创新都不可能在真空中发生,它必须在一个特定的法治环境中发生,高新技术产业要能发展,必须以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体制存在为前提。法治能够为区域经济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经济发展外部环境是经济有机体生长的不可缺少的土壤,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硬件如自然资源等,是限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制度是法治,法治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动力。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一个无障碍的共同市场,统一市场和共同的规则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法治通过有效的调节市场,促进和保护公平、有序和有效竞争,在区域内形成统一市场[3]。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的发展虽然有各种因素,但是有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商业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关键的因素。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包括北部湾经济区在内的区域经济的发展不仅受制于法治,而且法治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动因素。

北部湾经济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必须依靠法治来实现

1.依靠法治优化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环境。提升北部湾经济区核心竞争力,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北部湾经济区的经济作为一种混合经济,是依靠系统运行来确保的经济,北部湾经济区经济的发展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因此,在发展北部湾经济区中要树立实现经济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从而形成、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由于可持续发展是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生态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综合性重大问题,所以,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以生态可持续性为基础、经济可持续性为主导、社会可持续性为目的的系统整体。包含了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三个系统,只有这三系统高度统一与协调发展,才能使物质文明、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三者达到内在的统一,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环境得到优化。要优化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环境,还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合理定位区域内政府的职能,优化干部队伍,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及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进行机构改革、转化职能,提高北部湾经济区内市、县、乡三级政府的工作效能。事实证明,一个负责任有能力的政府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所以,要优化政府的经济引导与调控能力,创建发展平台,培植发展后劲,营造信用、法治、服务的社会环境,形成完善有特色的区域经济。

2.依靠法治培育发展北部湾企业群。一个地区的核心竞争力根源于该地区的特色优势产业,它的取得与实施产业群战略关系密切。北部湾经济区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北部湾企业群,要依靠法治的力量使北部湾经济区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群。企业群其实就是相互关联产业的中、小企业组成的群体,扎根在一个地区社会关系网中的中、小企业群体,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他们对知识、信息的共享平台,最大限度地利用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充分保证该区域获得与提升其竞争优势。北部湾经济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赖于北部湾经济区拥有必要的生产要素数量,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为重要的是,要想增加生产力,生产要素必须有较高的品质和专业化程度,同时维持生产要素使用的高效率。换言之,生产要素的数量、成本、品质、专业化程度、使用效率是北部湾经济区竞争优势来源的重要保障。中、小企业空间聚集形成的中小企业群,产生聚集经济效应,这种聚集经济有助于北部湾经济区生产要素条件的改善,可以做到共享基础设施,在中小企业的聚集区内,众多企业共享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包括有形基础设施、行政基础设施、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4]。北部湾经济区企业群中技术和知识的溢出效应,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多的知识资本,从而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北部湾经济区生产要素的状况,成为北部湾经济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3.依靠法治确立北部湾经济区的支柱产业与主导产业。北部湾经济区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北部湾经济区内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的竞争力。北部湾经济区支柱产业是在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对北部湾经济区具有重要作用、其产值一般占北部湾经济区国民生产总值5%以上的产业。支柱产业往往处于产业寿命周期的成熟阶段,是北部湾经济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北部湾经济区支柱产业一旦获得竞争力,则能为北部湾经济区经济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创造条件。北部湾经济区主导产业是一般专门化部门中产业关联性强、能够对北部湾经济区经济整体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起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部门。北部湾经济区主导产业能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高度优化,推动未来区域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主导产业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技术进步和时间推移,原来的主导产业会逐步被新兴的主导产业所取代。北部湾经济区无论其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如何,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获得成功,要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应根据北部湾经济区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依靠法治力量确定其支柱产业与主导产业。

4.依靠法治促进北部湾经济区技术创新。北部湾经济区要在发展中长久拥有核心竞争优势,就必须有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需要在北部湾经济区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下促进,按照经济学的“人是经济人的假设”,在北部湾经济区必须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对技术创新进行激励与约束。技术创新活动需要个人或企业投入大量的智力、财力,耗费大量的时间,所以,技术创新者希望因此给自己带来较大的收益,但是事实往往是技术创新活动带来的社会收益往往大于创新者的收益。因为新的发明、创造等新技术比较容易被其他企业、个人尤其是竞争对手模仿,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保障,创新者的收益常常得不到保证,这必然会严重影响技术创新的积极性[5]。为此,必须用法律制度予以激励,激励技术创新者的积极性,使创新者的收益率接近或等于社会收益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成本收益的界定以产权明晰为先决条件,所以,要使创新者的收益接近或等于社会收益,必须明确创新技术的所有权。技术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质形态的财产不同,必须有制度专门予以规定。在我国有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与激励,但是只有全国统一的专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北部湾经济区还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利用政府授予的相关权力,制定地方法规,使技术创新者在知识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获取较多的收益。

5.依靠法治在北部湾经济区形成、积累人力资本。北部湾经济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是人的行为,即只有足够的人才储备,才能进行技术创新。所以,在北部湾经济区要用法律手段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与积累。人力资本是通过投资形成的凝结在人身体内的知识、能力、健康体现在商品和服务中,使商品与服务的价值得以增值的价值。就一个地区而言,形成人力资本、积累人力资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知识、技术、信息的获得,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包括短期的长期的及学历的与非学历的等多种形式,叫作内部效应;另一种是知识、技术、信息的获得是通过自学、模仿、实践等方式取得,叫作外部效应。经济发展阶段不同,人力资本的内部与外部效应表现与作用不同。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外部效应的作用非常明显,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内部效应越来越凸显。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必然是人力资本的内部效应。这两种方式尤其是内部效应,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才能实现[6]。北部湾经济区人力资本的积累,是其拥有接受过各种专业教育、具有专门技能、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人员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在北部湾经济区的人力资本投资而形成的。对于一个行政区或经济区来说,人才的引进也是人力资本积累的非常关键的渠道,所以,在世界范围内,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把争夺世界优秀人才作为国家战略。美国一直把争夺世界各国的优秀人才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多次修改移民法。该法不考虑国籍、资历和年龄,只要是专业方面的精英,一律允许优先进入美国。据美国科学基金会1985年的调查,外籍科学家和工程师占公司科技人员总数的70%;在美国著名的加利福尼亚州硅谷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科技人员有33%以上是外国人。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从事科技研究和开发的外国人进一步增加,仅计算机领域,50%以上的博士是外国人。同样道理,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各地区为了经济发展,也制定各自的地方法律法规,吸引优秀人才。

6.依靠法治加强北部湾经济区的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由能源消耗型向低碳环保型转变,科学技术创新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关键,尤其是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给中国带来较大影响的背景下,只有创新才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成功实现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蜕变,而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布于各地的经济区的发展模式的转变。中国政府在2008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促进支持产权创新和适用”,“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新和运用的主体”[7]。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提高生产领域的技术含量,鼓励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求利性、外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决定市场本身并不能造就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政府用法治手段激励、引导、推动、保护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的形成,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是区域经济保持活力所不可缺少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的开发度和外向度越来越高,北部湾经济区面向东南亚、地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最前沿,经济的外向与开放决定必须加强经济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观念、立法、执法等方面采取措施。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北部湾经济区比邻东盟,与东盟各国的联系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必须加强,密切关注世界尤其是东盟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的最新发展,在区域立法中填补国家立法的一些空白,完善地方立法既要考虑中国法律的授权、北部湾经济区的知识产权现状及发展趋势,又要考虑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既要增加经济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例如,与国际上逐步简化相关手续的趋势保持一致,适当简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手续,又要注重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使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与意识,例如,以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要配套建立,要机构健全,要整合力量,打击假冒专利、侵权盗版、仿冒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要加大对大案、要案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执法中要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树立执法权威,为北部湾经济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由于技术创新速度加快,知识产权纠纷将会呈现出交叉现象,这就要求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知识产权立国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国经济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获得竞争优势,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样道理,北部湾经济区的竞争优势中知识产权所占比例和所处地位,对北部湾经济区而言具有“立足发展”之重。知识产权的较量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知识产权从国家角度而言,影响中国经济发展;从北部湾经济区而言,影响经济区的发展。有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思想观念问题,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得到贯彻。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对专利、版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在英国等西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人们的头脑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强。而中国是在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后才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淡漠,为此,要加强宣传,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理念纳入普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