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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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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9号),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提出“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对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云南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2015年7月,省科技厅出台实施《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2015〕4号)。《管理办法》对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认定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四)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成果申报、国际合作、培训辅导、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翻译、沟通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七)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专业型众创空间,应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必要的服务条件,突出特色和效果。

三、认定程序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常年受理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云南省科技厅颁发“云科xxx众创空间”牌匾。

四、扶持措施

《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以下6个方面的扶持:

(一)给予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财政补贴,主要用于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支出。

(二)财政引导。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协调省级有关部门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资金优先支持云南省众创空间发展。

(三)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云南省众创空间。引导和鼓励云南省众创空间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四)服务提升。帮助云南省众创空间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云南省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对云南省众创空间开展的科技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

(五)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平台、科技情报信息、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科技创新载体优先对云南省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六)人才扶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云南省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重点发挥创业导师库作用,为云南省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人事行政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定》

 

反倾销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若运用不恰当,则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白手套,此时对反倾销进行司法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反倾销司法审查就是对反倾销这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由独立与调查机构的法院来对反倾销的合法性进行再审查。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首次在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第53条中予以明确,但是这些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加之反倾销的行政案件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远非一般行政诉讼所能解决,这样,在人世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它不仅是我国为履行人世承诺的又一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于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中以美国和欧盟的规定堪为表率。本文正是在研究美欧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新颁的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希望有助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活动的规范化。

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应扩大

 

对于司法审查的范围,美国法律规定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有两类,主要体现在《美国关税法》第516a(a)中,一类是不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即时判决;

另一类是已公布的最终裁决。其中对于第一类,有以下三种情况:l、由商务部作出的不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裁决;2、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不存在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妨碍的裁决;3、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不审查基于情势变迁的决定;对于第二类,主要表现在美国不对临时性措施的裁定进行审查,只限于已公布的最终裁定,有如下四项内容:1、由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肯定或否定性的裁决;2、商务部根据出口商所作的协议而停止调查的决定;3、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依《美国法典》第19卷~1671c(h)或~1673c(h)作出的损害影响的裁决;4、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协议是否已完成消除损害性的决定。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效之诉,另一类是不作为之诉。所谓无效之诉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关于欧洲议会、理事会所颁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具有效力的宣告。而不作为之诉则是指当理事会或委员会因未能采取行动而违反欧共体条约时,各成员国或共同体的其他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使法院确认此项违法行为。但是此诉必须有一个“预先提起程序”,即原告必须在获悉共同体机构不作为违法行为之后一定时期内,向共同体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某种行为以遵守法律的规定。只有当共同体机构在接到原告的提请2个月内仍未采取一定行为,原告才能向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

由此可见,欧盟不仅可以对调查当局的最终裁定提起司法审查,而且还可以对初步裁决提起司法审查,而美国则不予受理,可见,欧盟规定的范围更加广泛,此外,双方均可以对不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欧盟对于调查机构的不作为之诉还规定了一种类似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即“预先提起程序”,以防止滥诉的出现。我国《规定》在第一条中,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四类反倾销行政案件:“(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或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我国的这一规定借鉴了美国的终裁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倾销及反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的初裁不在司法审查之列,这主要是因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决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不具有终局性,同时如果司法机关连初步裁定这样的行政决定都要一一过问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行政机关的活动造成阻碍,必然会损害行政活动的效率,更何况还有行政救济的存在呢,所以笔者认为我国这一款的规定是非常好的。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规定》并没有对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不立案调查的决定做出是否受理的规定,从国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普遍做法和法治要求来看,也不存在任何的障碍,从逻辑上来看,《反倾销条例》第27条中规定的终止反倾销调查决定也是一种最终的行政决定,既然最终的行政决定都应该进行司法审查,为何又将其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呢?这样无疑会给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留下了缺口,其公正的目标显然是打了折扣的,所以笔者认为,在《规定》的第一条中还应该加入一条法院受理的范围:“有关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

二、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的界定应该明晰化

 

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即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按照美国法典' 1667 (9 ) (1994)的界定,凡不满反倾销裁决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对主管当局的裁决提起司法审查。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被调查的外国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等;(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的外国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批发商等;(4)被认可的代表生产同类产品的美国工人的联盟以及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行业协会。由此可见,美国对利害关系人的规定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而欧盟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第173条,主要包括成员国、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他们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对于是否是成员国的国民以及是否有永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没有限制。但是欧盟规定,只有那些同国外出口商有关联交易的国内进口商才有诉权,而独立的进口商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同时,在欧盟的法律里,有一个“特权原告”(privileged applicants)的概念,如各成员国、理事会和委员会,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订《欧共体条约》第173条之后,连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也成为了特权原告。

从对美国和欧盟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的规定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他们都对原告资格的范围放得比较开,一般都包括被调查的外国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只是欧盟限制进口商必须与国外出口商有关联交易,因为独立的进口商可以将征收的反倾销税转移到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同时,美国还将利害关系方扩展到“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并且十分重视工人联盟以及同业协会的作用,并赋予外国政府原告资格,这是欧盟所没有规定的。欧盟略显保守之处还表现在它对于“特权原告”的规定,其原告资格主要来源于其地位,其着眼角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欧盟自己的反倾销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也对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原告是“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则限定在“做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可见,我国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基本上是与欧美的规定相接轨的,并且与美国保持一致的是我国并没有对进口经营者进行分类,也就是说独立进口经营者也享有诉权。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进口经营者是反倾销税的直接承担者,一旦若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为了能够确保利润,他必然会将高额的税负转移到进口商品上来,这必然会使其在商业价格激战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见征收反倾销税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本不应该征收反倾销税,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他当然有理由成为原告。根据美国法典的有关规定,外国政府也可以成为原告,《规定》里面显然将其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涉及政府,便可能引起的不仅是国际经济方面的纠纷了,还可能转化为国际政治纠纷,这样既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机制刚刚启动和不完备的情况下,就更不应该像欧美那样作扩大解释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规定》中指出“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组织”,这个组织包不包括美国法里所说的“同业协会”呢?笔者认为是包括的,同业协会在国外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已经有目共睹,而在国内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中也理应成为带头人。至于被告,《规定》只是以概括性的语言指出是做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一般认为有三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学者提出,关税税则委员会不应列入被告,因为它从始至终都只是起到“橡皮图章”的作用,只是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的,只有名义上的决定权。笔者不那么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9条、第38条、第46条、第50条的规定,虽然关税税则委员会是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的,但是关税税则委员会仍然是依据国家赋予其行政权,独立行政,国家经贸委也只是一种建议,所以也应该列入,只是当原告提起诉讼时,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以防止出现双方互相推诿的局面。总结之,《规定》对于被告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含糊其辞,应该具体明确化,以增强实践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三、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应当专一化

 

对于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欧美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美国模式是在原本的法院组织体系外另设专门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欧盟模式则与此相反,它仍是在原有的法院组织体系内来进行司法审查,不再另设专门的法院。具体而言,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初审法院是国际贸易法院,而上诉法院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一般只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审查事实问题;在欧盟,既可以直接向设在卢森堡的欧共体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也可以根据欧盟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欧洲法院的职责是对共同体机构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的不合法性进行评价和鉴定,而依共同体法律规定而征收反倾销税,是成员国的事务,对成员国机构征税程序中的不公正行为,相关企业不能通过欧洲法院来进行干预,而只能通过成员国法律来实现其权利。

   我国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第五条对第一审管辖法院作了如下规定,认为是:“(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国务院主管部门均在北京,所以实际上也就是北京高院以及北京高院指定的北京中院来受理,其中有一个隐含的信息就是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有可能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规定》没有公布前,学术界有过很激烈的讨论,基本上是分为两派主张的,一种是主张美国模式,另一派主张欧盟模式。就目前《规定》而言,采取的是欧盟模式。笔者认为,还是建立一个专门的法院来对国际贸易方面的纠纷予以管辖比较好,反倾销是一个非常复杂、技术化的行政程序,在相关事实判断的背后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政策意识来作为后盾,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内存在着诸多弊端,如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法官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加之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经济交往会越来越密切,而我们立法应该做出超前立法,即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形成以前便预先以立法的形式对这种社会关系做出调整,更何况已经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作了奠基,不能仅仅因为行政案件与经济、民事和刑事案件相比数量较少,或是考虑与法院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一致而不敢迈出改革的第一步。所以,笔者认为还是设立一个专门法院比较好。

四、司法审查的过程应细化

 

对于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欧美也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模式,欧盟采取的法律审的模式,而美国采取的是法律审和事实审相结合的审查模式。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516a(b)(1)条中,规定如果法院认为行政记录或行政案卷不能完全或不能充分支持行政裁决,法院就可以将案件发回,这种事实审并不是事必躬亲,它是在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对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取证程序等进行的裁决,不适用“重新再来标准”,并且法院不应当考虑案卷记载以外的事实,在更多程度上体现出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尊重。至于法律审则主要是行政机关是否违反律规定的程序以及当特定问题含混不清时,法院还应当让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为进行法律解释,以裁判其自由裁量权是否出格,这是美国法上的“法律解释原则”欧盟采取的是法律审,欧盟在司法审查上采取了“司法自限”,欧洲法院是一个区域性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其管辖权是通过区域组织法律的明示或默示授权,非基于一个国家主权而取得的,所以它一般对事实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只对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3条,欧盟审查如下:“(1)没有能力,主要针对欧共体主管机关采取的措施超越其权限的情况;(2)违反基本程序要求的;(3)违反条约或有关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则(4)滥用权力。”由此还可以看出,欧盟还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人事行政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2014年工作情况回顾

人事行政部日常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人管理,员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保安的购买等。虽然日常的工作量很大,内容十分繁杂和琐碎,但我们部门却把小事当成大事看,杂事当成事业干,使部门工作蒸蒸日上,实现了部门内部管理质量的规范,积极的为各大部室服务,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建立人事信息平台

第一,完善在职员工的基本人事信息数据库,包括核实、调查相关人员信息、签署意见办理员工入职、转正、调岗等手续。第二、编制和收集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根据2014年从各收集的各部门岗位说明书,编制定岗定编标准,并将各部门的岗位说明书编制整理成册,发给员工,让员工熟悉各岗位的要求;第三、建立人才梯度建设中的后备人才库,包括重要岗位储备人才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为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在此基础上及时更新和维护人力市场储备库,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建立内部沟通机制

为搞好人事行政工作,加强员工晤谈的力度。员工晤谈主要在员工升迁、调动、离职、学习、调薪、绩效考核或其他因公因私出现波动的时机进行,部门与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及时发现问题,根据员工反映问题和意见,做到处理及时、反馈及时。

(三)积极开展培训教育

员工的培训教育是人事行政的基础工作之一,一个好的人事行政管理,应该做到识别人才,达到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培养,为的持续发展提供足够多有技能、有热情、有基础、可信任的人才。因此,我部门结合、部门,制定各级员工的培训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优化人员机构,提高的经济效益,保障职工的利益。了解各部门人员结构情况、人员需求情况,结合发展战略推进和市场竞争的要求,改进管理人员聘用机制,建立和完善技能人员上岗机制,完善各类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拓宽人才选择渠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1)年初和年中策划大型的招聘活动,包括参加招聘会,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和策划招聘专场;(2)完成的人员调整工作,为人员配制做好一定的人才储备;(3)2015年3月前制定各岗位的职位说明书和用人标准,并确认任职资格;并建立合理,规范,高效的用人制度;(4)建立人才梯度建设中的后备人才库和外聘后备人才库。

(五)完善薪酬激励机制,规范薪酬福利体系

立足我实际,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员工队伍入手,努力深化人事行政管理,用好政策范围内的一切有效手段,使员工的收入协调增长;突出各类岗位员工的激励机制,建立有利于调动有贡献员工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加强薪酬制度建设,整理和统计人员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学历、职称、年龄、工资级别等信息,全面了解,从中掌握各层员工分布情况,以制定完善的工资日常管理办法、工资档次晋升机制、员工考勤休假制度等配套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工资分配、发放、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薪酬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增强员工归属感,责任感。

(六)建立员工岗位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的要求,研究完善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制定下发《员工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配合员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将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到细节,将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丰富化,使绩效管理真正的对运营起到辅助作用,对企业的战略提供丰富的可靠的参考。

二、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某些薪酬福利工作做得不够细致

2.对于员工的培训力度不够

3.对于薪酬福利的机制还不够完善

三、2015年的工作计划

1.优化薪酬福利管理,建立薪酬预警机制

为了确保薪酬福利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提升,要建立薪酬预警机制。薪酬预警机制的建立,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根据激励、高效、简单、实用原则,在薪酬分配管理中去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支付能力以及员工所在岗位在的相对价值、员工贡献大小等因素。薪酬预警机制不仅使员工的工资增长能坚持达到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同时又使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做到调节预警,优化薪酬,从而达到有效保障员工利益,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使企业保持较强的竞争力的效果。

2.加强员工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

员工的能力与执行力直接关系的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因此,培训工作一直是人事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建设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队伍,我们要加强员工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自身的素质,使员工能更好地为服务,为创造更大的价值。

3.完善薪酬管理制度,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

要进一步地加强薪酬管理,完善薪酬管理制度,要从员工利益的角度来修订和补充相关的制度规范,使员工感到的人性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通过薪酬福利激励,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4.继续做好各类薪资报表,及时向领导反馈情况

按时做好各类劳动薪酬报表,做到明细清、栏目细、内容准,保证为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数据和信息。

5.做好社保管理工作,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人事行政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8月人事行政工作总结

 

20xx年,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及大力支持下,在兄弟部门的大力协作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行政部紧紧围绕管理、服务、培训、招聘等工作重点,注重发挥行政部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作用,为公司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内部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我公司今年x月开始运转,各项管理工作从零开始,为保障公司的正常有序运转,行政部制定出台了考勤、着装、资产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公司管理工作基本实现了规范化,相关工作达到了优质、高效,为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二是狠抓员工礼仪行为规范、办公环境办公秩序的监察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在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和办公环境等员工自律方面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员工行为礼仪、办公区域清洁卫生进行抽查,营造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和秩序。

 

二、强化服务意识,为公司和客户提供优质保障

 

行政部工作的核心就是搞好“三个服务”,即为领导服务、为员工服务、为客户服务。一年来,我们围绕中心工作,在服务工作方面做到了以下三点:一是积极完成总经理交办各项工作任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主动为公司领导分忧解难,对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基本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当日事当日清。二是想方设法搞好员工的工作、生活、娱乐等各项保障,对公司部署的重点工作,力求考虑在前、服务在前,特别是采购、办公耗材管控及办公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计划周密,措施到位,保障有力。在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工作上也坚持做到了积极热情不越位。三是认真做好客户联谊会准备和组织工作,保障了每期联谊会的圆满成功,协助理财部门搞好客户跟踪,保障客户及时续签合同或按约解除合同。每月底对每位客户进行一次电话回访,保障了客户与公司的充分沟通。

 

三、加强人事管理,为公司搞好人才招聘和培训

 

一是积极为公司招聘人才。为解决公司发展的人力需求,今年以来,行政部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多次参加人才市场招聘会,为公司招聘员工。二是扎实搞好员工中。为了能切实提高员工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我部积极配合公司把优化人员结构和提高员工素质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结合,把培训工作的规划纳入部门整体的工作计划之中,大力加强对员工的思想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每周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各种业务学习和培训,使员工的业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保障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存在的不足

 

过去的一年,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得到了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行政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尽管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部工作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我们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二是对公司各部门有些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面,从而对领导决策应起到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三是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基本检查不到位,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轻制度落实现象。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五、下个月年工作打算

 

8月即将过去,9月将要到来。在新的一月里,我们将继续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克服缺点,改进方法;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大胆探索行政部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使行政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下面根据本年度工作情况与存在不足,结合目前公司发展状况和今后趋势,行政部计划从下几个方面开展9月的工作:

 

1、努力提高行政办公室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强化服务与管理意识,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使公司后勤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2、完成公司各部门各职位的工作分析,为人才招募与绩效考核提供科学依据;

 

3、作好员工日常工作信息的采集,完成日常行政招聘与配置;

 

4、充分考虑员工福利,做好员工激励工作,做好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培养雇员主人翁精神和献身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

 

8月人事行政工作总结

 

一、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在公司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了《12小时工作制》、《文件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样板房管理制度》、《员工餐厅管理制度》、《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等,涉及人、财、物的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1.1自今年起,物业公司所有文件统一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实现了文件流程登记管理,保证文件传批效率、对文件流程进行严格控制。并通过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统一发放,加强了内部文件传阅,及时传递信息的效率。

 

1.2在年初的计划中,本应在三月对公司的制度及更新的部分进行一次整理和汇编,因各部门业务工作开展繁忙,重视度不足,完成速度未达预计效果。六月,集团人力资源部牵头进行物业公司制度汇编,对各部门、各岗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完成了公司层面的制度及操作规范。并针对目前存在的执行力差、责任心不足、业务处理回应速度缓慢等问题,推出《24小时回复制度》、《小区巡查制度》、《投诉处理流程》、《员工礼貌礼仪标准》等提高服务水平的相关制度。

 

二、人事管理

 

2.1人员编制

 

随二期的验收接管及又一城的介入,根据实际需要,人员编制进行了如下调整:

 

2.2人员招聘

 

物业公司上半年通过报纸、网站、现场招聘会、职业介绍所等渠道,基本完成招聘任务。上半年人员异动情况如下:

 

2.3人事费用

 

1-5月人事实发工资总表

 

2.3.1保安员12小时工作制》

 

在增加二期安防岗位,不增加岗位编制的情况下,实施了《保安员12小时工作制》,对保安员的薪资进行了调整。试行两个月以来,保安员基本能接受该项调整,部门人员流动率未出现异常。基本解决人员不足产生的空岗情况,并逐步消化了去年下半年积累的大量加班。

 

2.3.2有偿服务提成制

 

随二期入住率的提高,对有偿服务的需求逐步增加。在不增加清洁人员的基础上,试行安排休息的员工提供有偿服务,并在有偿服务收费中按xx元/小时的标准,作为工资提成给员工。目的是减少加班时长、控制人工成本,同时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2.4员工培训

 

上半年新员工对《员工手册》、公司制度培训的覆盖率100,每周各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平均1-2次,组织个别业务部门经理参加xx团队的拓展活动。在x月,组织了主管以上的员工前往xx参观,学习别人的管理经验,找出自身不足。初步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课程计划及相关培训资料等,计划于下半年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因一直缺乏专管人员,由部门内部兼任开展,存在培训的内容比较单一、在组织上缺乏部门间的交叉培训,未建立系统的培训资料及操作规范文件等问题。这次各部门均完善了操作手册,同时也为下半年的培训工作建立了基础。

 

2.5推行绩效考核

 

在x月起保安部首先试行了《保安员绩效考核办法》,制定了保安员级别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调动员工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及自身素质的积极性,提供了晋级、调薪的机会。先后实施的绩效考核部门有客服中心、车队。

 

目前,绩效考核的工作尚未全面覆盖,推广绩效考核的力度和实效性未达到真正激励员工积极性的效果。分析原因,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原因:

 

1)工作目标不明确,未建立实际操作的规范。

 

2)管理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办法亦经常改变。

 

3)从建立绩效考核标准到考核结果的过程管理不足。

 

4)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理解度、认同感有限。

 

三、行政管理

 

3.1员工餐厅

 

3.1.1面对员工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员工餐厅,经过多次的意见调查,确定大部分员工的口味,在食品卫生、份量、菜式及用餐时间上,均根据各部门不同班次的需要及员工意见进行了调整。目前,员工满意度基本达到95以上。

 

3.1.2在x月份员工餐厅收支报告中,已实现包餐费用包含餐厅电费、每月人事费用当月工具、物料采购费用、夏季每周两次的凉茶、糖水的所有费用,在员工满意的基础上合理降低成本。

 

3.2仓库管理

 

3.2.1通过制定《物料验收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首先从物料验收的环节开始严格控制物料的品质,增加了由业务部门派人协助验货的环节,减少不合格品的发生。其次,加大仓库对物料的管理职责,在采购物料的价格、品质上,与历史价格、原用物料品质进行对比,严格把关,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处理。

 

3.2.2为配合财务部做好费用划拨的工作,工程物料的使用在月度盘点表中做到每一件物料清晰列明用在何处,费用所属。

 

3.2.3增加了样板房物品的管理,联合材料部进行了彻底的核对,对遗失、错帐、损坏等情况进行了清点。在多次的样板房搬迁中,仓库参与物品的打包、清点、交接、存放等工作,弥补了以前样板房物品清单不完整的现象。在上半年集团财务部联合进行的资产盘点中,行政、工程仓库均做到了帐货相符。

 

3.3车队管理

 

3.3.1根据上半年车队被投诉的主要原因及存在问题,制订了《司机奖惩条例》,以季度的形式进行考核,并推出安全驾驶奖。对业主提出投诉的司机,给予惩罚,并由司机本人向业主进行解释和道歉,提高司机对服务规范的重视。

 

3.3.2上半年,逐渐有业主提出有偿用车服务的需求,有租车及租司机两种。为规范操作,制订了有偿服务标准,在不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均满足业主的需求,服务创收。

 

3.4采购管理

 

在上半年的采购工作中,提高采购的计划性,基本完成各部门的采购工作,及时核价。虚心向业务部门学习商品知识,在大批量不确定质量价格的采购中,联合业务部门的主管及材料部同时到采购市场定品质及价格标准。完成了上半年工程物料供应商评估,并根据业务部门的推荐,采用了新的物料供应商,在价格上有所降低。

 

3.5样板房管理

人事行政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经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将市房地局《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关于对依法征用、划拨、出让后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和利用的意见(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为加强对本市建设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处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规定期限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和存量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二)划拨的国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拨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的;或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它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对闲置期不满2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限期开发建设。

新征集体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同类土地年产值5倍的土地荒芜费;出让土地闲置的,每年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15%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用地单位按月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直至动工开发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费由原土地审批部门收取。属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区、县房地局代收。土地闲置费收取后,全额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二)依法认定闲置期满2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对其地上物、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期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受让方对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三)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理办法。

1.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建设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荒芜费)通知书》,并商有关部门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动工开发,并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2.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用地批文,收回《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土地管理部门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利用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按下列办法利用:

(一)对具备出让条件的,由原土地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出让。对条件成熟的,应实行招标、拍卖。

(二)对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可安排临时用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其他新征土地也应尽可能继续耕种、复耕;未拆迁用地,应维持现状使用。

(三)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重新安排建设项目或出让时,其临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并无偿交回,市、区县政府及新的用地单位对临时用地使用者不作补偿。

四、关于闲置存量自有用地的处理和利用原用地单位以存量自有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合开发建设(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计划部门自建或联建立项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须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年内到市房地局办理用地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处理和利用。今后,此类项目立项后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

五、处理和利用闲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为了加强对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成立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汪光焘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办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担任。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结合本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处理和利用的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区、县闲置土地的清理调查并就处理和利用提出意见,报市房地局审批。具体工作从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和公告阶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动员会后,由市房地局向社会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要求属于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3个月内向用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申报闲置土地情况,逾期不申报的,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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