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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税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第1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主要工作情况:

(一)年初编制了财政收支预算:全年财政收入任务10423万元,支出预算5200万元。

(二)1-6月财政预算收支情况

1、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街道共完成一般财政收入8870万元,实现任务的85.11%,比去年同期增长96.35%。

2、财政支出完成情况:财政支出完成11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与上年同期1161万元相比基本持平。

(三)完成了惠农资金的兑付资金269万元。兑付粮食直补7383户,补贴金额6.8万元,农资综合补贴7383户补贴金额221万元;良种补贴:其中水稻补贴7135户,补贴资金32.6万元;玉米补贴6523户,补贴资金4.9万元;小麦补贴151户补贴资金847元;油菜补贴3407户,补贴资金3.3万元。

(四)顺利家电下乡、汽摩下乡的申报兑付资金72万元。其中家电下乡1540台,兑付资金45万元;汽摩下乡436台,兑付资金27万元。对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了监督检查的监管工作。

(五)有序推进村级财务委托工作。全办事处社区、村、社共建有143本财务账,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六)兑付拆迁信访资金1380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1、三金追债任务有待落实。

2、政府性债务偿还任务还未偿还。

3、XX年直补申报工作正在进行。

4、对各村、社区及个社组的出纳进行财务业务培训一直未实现。

三、下半年工作的打算

1、据统计,截止7月底财政收入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达1.05亿元,党工委,办事处指示,到年底财政收入力争完成1.5个亿,因此,还需要要鼓足干劲,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重点抓好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抓住重点税源和潜力税源,采取“向重点税源要收入、向个体大户要收入、向发票管理要收入、向纳税评估要收入、向税务稽查要收入”等多种措施,堵塞了税收漏洞,依法严厉打击偷、逃、抗、骗、漏税行为,加大企业税费上缴收取的力度,促进了收入增长。努力开辟财源,协同税务部门,加大税源调查力度,抓住重点税源和潜力税源。

2、同县法院紧密联系,加强债务人的去向跟踪,追讨欠债,圆满完成三金追债任务。

3、积极组织资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努力完成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任务。

4、认真布置、统计、审核报送XX年直补申报工作。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传统媒体企业 政府补贴 会计处理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媒体在新媒体冲击下的经营现状及发展策略

据统计,我国现有近7亿网民、423万家网站;可监测到的微信公众号有311.7万个,日均文章42万篇;微博日均文章13万篇,视频32万条。新媒体以其便利性、即时性及互动性,打破了传统媒体一统天下的格局,传统媒体作为主流媒体的地位岌岌可危。

(一)传统媒体的经营现状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尤其是平面媒体,经营状况不断下滑,并在2015年发生了根本逆转。统计显示,2015年广电报纸等传统媒体行业的广告收入之和为1743.5亿元,其中报纸广告收入只有324.1亿元,同比下跌35.4%,都市类报纸更是下跌近50%;而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达2096.7亿元,同比增长36.1%,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广告收入首次超过了传统媒体广告收入之和。广告收入的锐减使诸多传统媒体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传统媒体终于感受到了寒冬的来临。

(二)媒体行业融合发展之路

新媒w发展日新月异,传统媒体如何进行可持续发展成为如今媒体行业热议的焦点。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这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由此媒体行业开启了颠覆式的变革,以上海报业集团为例,先后涌现了一批以传统主流媒体为基础的互联网产品,如上海观察、新民邻声和澎湃新闻等。但是资金不足一直是媒体融合发展之路的主要瓶颈,所以政府补贴的及时到位对传统媒体企业可谓是雪中送炭。

二、传统媒体企业对政府补贴会计处理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一)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目前传统媒体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属于与损益相关,用于弥补企业经营亏损,所以在收到政府补贴时在“递延收益”科目暂收;如果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或当期的经营亏损,则在期末转入当期损益,即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弥补经营亏损后仍有结余,则尚未使用的政府补贴会留存在“递延收益”科目中,以期末余额形式来反映结余数。

虽然政府补贴定义为收入,但不同于一般经营性收入,是以弥补相关经营亏损或成本费用的金额来确定结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由于享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还处于媒体融合的探索阶段,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运营中常共享一个采编中心和行政团队,所以存在大量需要分摊的成本费用。加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经营形式差异较大,目前还没有统一、合理的分配依据和标准。所以根据成本费用来确定结转收入金额的方法,虽然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但是在计量上存在人为调节的可能。因为如果经营者抱有彰显个别项目运营业绩的意愿,则会在成本费用的分配中带有主观倾向,这会有悖于会计计量的客观性原则,从而导致财务数据失实,这样出具的财务报告将无法真实反映各个项目的经营实绩,甚至会导致管理层对项目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媒体融合发展的进程。

面对上述问题,建议媒体企业在申请政府补贴的文件中,不仅明确用于弥补成本费用的范围,还应将相关成本费用量化细化,并在企业相关财务制度中明确对共享成本费用分摊的依据和标准。只有事先明确相关的分摊口径,才能避免事后分摊的人为调控,这样出具的财务报告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杜绝人为粉饰财务报表的机会。

(二)税务核算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家作为投资和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补助外,都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补助资金可不作为征税收入,可以在预交或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为了更详细明确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作了进一步解释和补充,例如专项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尚未使用的剩余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后第六年的应税收入用于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且计入应税收入的专项财政性资金所对应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列支,即列支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目前地方税务局对传统媒体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认定为专项财政性资金,即不作为征税收入,如在5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政府补贴,才并入企业应税收入用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务中,传统媒体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没有将当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同时对应的支出也一并列支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此税务核算方法操作简便,目前地方税务局也未对此提出异议,但是细究下来该核算方法可能存在税务核算差异。

假设某媒体企业有新媒体产品A和传统媒体产品B,当年获得一次性新媒体项目的政府补贴3000万元,第二年未获得政府补贴。企业每年经营收入2000万元,新媒体产品A成本费用2000万元,传统媒体产品B成本费用3000万元。

如果媒体企业采取简便方法核算,将政府补贴当年全额计入应税收入,且对应的支出也一并列支在申报的成本费用中,则第一年无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3000万元。但如果企业将政府补贴不作为征税收入而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且对应的支出也一并从申报的成本费用扣除,则第一年应扣除政府补贴形成的“营业外收入”3000万元,对应的新媒体产品A的支出2000万元也全额从申报的成本费用中扣除,这样尚有1000万元政府补贴尚未使用,可用于补贴下年项目支出,由此计算可得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1000万元;第二年由于上年留存的政府补贴1000万元可继续弥补新媒体产品A的支出,第二年新媒体产品A实际支出为2000万元,则弥补后新媒体产品A申报的支出应为1000万元,由此计算可得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2000万元。可见,两种核算方法下,累计留抵亏损都是3000万元,但是可供抵扣的期间会有所不同。

在目前形势下,获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要在短期内实现项目或者企业整体盈利难度较大,所以将政府补贴作为征税收入的简便做法并不产生实际税收影响,故地方税务局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但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税务规定,而且获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5年内不会实现盈利的假设也无任何数据支持。所以面对该问题,建议媒体企业应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将不作为征税收入的政府补贴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且对应的支出也一并从申报的成本费用中扣除,不虚增应税收入和成本费用,做到正确反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也保证了财政统计数据的正确、有效。

(三)信息披露中的问题研究及改进建议

目前传统媒体企业将政府补贴在受益期计入当期损益,因政府补贴一般金额较大,所以会直接对企业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项有严格的披露要求,所以上市媒体企业对政府补贴的披露比较完善。

《广州日报》所在粤传媒系深交所上市公司,其下属全资经营公司在2016年12月获得3.5亿元政府补贴用于补偿《广州日报》的印刷、发行支出,粤传媒于2016年12月15日对此事进行公告。因为粤传媒2016年前三季度净亏损2.4亿元,上述3.5亿元政府补贴可能直接影响到粤传媒年度盈亏情况,所以粤传媒也在公告的最后友情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但是获得政府补贴的传统媒体企业并非都是上市公司,鉴于政府补贴对财务报表的重大影响,为了避免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误读,建议非上市媒体企业可参考上市公司的披露机制,还可以在财务报告中增加补充资料,单独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贴”,以及引入“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以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政府补贴对财务报告的重大影响,引导其正确解读财务报告。

三、结束语

近年来,各地政府明显加大了对传统媒体企业的支持力度,例如上述《广州日报》获得3.5亿政府补贴,同样解放日报社也自2014年起获得政府补贴。但是政府补贴只能缓解燃眉之急,不能成为一种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传统媒体企业应充分发挥其资金补给作用,规范政府补贴的会计处理,理智剖析在政府补贴作用下的经营业绩,不悲观不盲从,才能将媒体融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坚持到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9 .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补助 财务处理 财税 差异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分为四种: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每种不同的政府补助形式又具有两种不同的特征:无偿式和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哪种形式那种特征的政府补贴,在会计处理过程中都应该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这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在财务处理过程中财务人员不出现大的纰漏,不会混淆财务处理和财税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账务管理

由于政府补助的特殊性,使得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财务时极容易出现错误,从而使企业收益受损。由上文可知,政府补助财务管理分为两大部分: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根据这两大部分进行更为具体的说明。最新的国家《会计准则法》中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收益应该被确认为尚待确认的收益,即递延收益,除此之外,其应该在使用年限范围内平均分配使用,并且在会议期间结束时,应当将当月发生的所有收入、成本、费用依照会计核算的方式进行核算,结转到与本年利润相关的借方或贷方。与其不同的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确定用于补偿的资金在企业使用过程中是否有所损耗,如有亏损的情况,应该计入当月的账目当中,此外,在此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企业是否将资金全部投入政府所规定的项目,如果并未按照政府补助会计界定的范围行事,则按照其他方式处理,但是政府补助则一定会被政府机构收回。第二种情况是为了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相关费用损失或亏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情况一般不再需要递延收益。以上政府补助的账目管理都必须先确定企业是否满足政府补助所附加的条件,并在满足条件之后,确定企业能否收到补助,只有前提条件准备好,才能够执行政府补助账务管理中的相关内容。根据某公司的账务处理进行更为具体的说明。

某公司为扩大经营,准备研发新型产品,但由于资金存在问题,特向国家申请补贴金,申请报告如下:某公司在2015年启动研发新项目的计划,为期两年,预计投入200万,但资金不足,初期资金已经投入50万,目前还需要150万,计划自筹50万,申请财政补助100万。某管理批准该公司的财务申报书,决定在签订合同出拨款50万,研究成果成功支付另外50万。财务处理如下:

(1)合同签订初期2016年,实际收到资金50万元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递延收益500000

(2)2016年―2017年

借:递延收益250000

贷:营业外收入25000

如此,诸如上文进行财务记账,直至合约项目截止日期为止。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管理

目前,很多从业人员缺乏对政府补助的认知,对政府补助的种类所知甚少,因此会混淆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从而使计算出纳税额存在问题,政府补助无法正确核算。下面对政府补助的税务管理进行具体的了解:为了能够明确解决政府补助纳税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纳税制度,根据《财务部对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能够明确了解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对于政府补助而言,其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财务部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总额。这是针对政府补助中普通案例指定的,对于一些特殊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扣除项目所需的部分资金,具体条件有以下几点内容:能够提供相关文件,文件说明所得资金的具体去向以及其完成情况,并且文件上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或是单位的印章;拨款单位对资金的流向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企业在管理政府补助相关资金时,将其与其他收入支出分离,单独进行核算。

三、政府补助的财务处理与财税差异

政府补助的财务管理与财税管理之间的差异主要存在于会计处理方面。对于政府补助的财务管理主要分为收益法和资本法,而收益法又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无论是哪种方法,对于财务管理而言无外乎直接贷记收益,或先记入“递延收益”,在转出进行处理。而对于政府补助的财税管理而言,其只分为两种,纳税收入或非纳税收入,并且为能够分清企业所缴纳的税款,财务部还做出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与征税收入相比,不征税收入规定教育严格,相关企业很难满足其规定,对于企业而言,在得到政府补助后,扣除特殊项目所投的资金,剩余的钱数按照相关税率进行缴纳,一定程度上说,政府补助财务管理与财税之间存在的差异保障了企业、政府资金的准确,相关规定的执行保障了我国财产的安全,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以上情况都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企业者投入的资本,因为其已不能称之为政府补助,有另行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关企业在对政府补助进行财务处理和财税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弄清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能将其混淆。此外,在进行对财政补助财务处理和财税处理前,相关人员一定要对国家相关规定有着一定的理解,此外企业在任用人员时应事先经过培训,确保都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只有这样,才不会存在风险。

参考文献:

[1]刘国平.浅谈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及财税差异[J].财经界(学术版),2016,06:303-304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第4篇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311500

[摘要]补贴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范制度,针对企业某些特殊的风险导致的损失实施一定的补偿政策,主要的方式有增值税退还等方式。这一部分的利润应该算作是企业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属于非经常性收入,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尤为重视。这一部分的利润与企业的营业过程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却是企业经营过程的最终产物之一。同时,补贴还具有额度不定、时间不确定以及断断续续的特点。

[

关键词 ]补贴收入;会计核算;税法规定;差异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补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补贴,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企业增值税退税款;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发的新技术,这样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显著作用的技术,在这个时候,企业可以通过技术的评定向相关政府部分提出申请部分项目开发基金,帮助企业进一步的进行技术研发;三是由企业商标荣誉引发的一系列补贴收入,政府部门对于国内免检产品实行的奖励政策、对于省级以上的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支持。针对上面提到的各类补贴收入,大多舒服地方财政、科技研发政府部门,其中有些事属于补助性的、有些属于奖励性质的,但是总的来说都是为了促进企业的稳定的发展。然而面对形形色色的补贴,建立完善的补贴评估体系,政府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相关规定指出:补贴不计入虽然属于企业的利润,但这部分收入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1、税法规定方面存在的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人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相关规范表明:“针对退还企业的增值税的退还问题,主要的执行方式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税,除非有关部门命令指出的某些典型的项目以外,其他必须计入企业损益,同时,企业的这一部分利润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然而针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将这部分的利润归于企业的年利润,并且按照规范上交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对于企业先行提交退还申请,政府部门审核之后退还的部分增值税款项,企业需要交纳规定的所得税款。”并且,企业的其他补贴,利润专利技术研发的拨款、免检商标的奖励的等,经过相关政府部分审核过后,企业可以免交这一部分的所得税额度。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2)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于一些能够积极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以及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的企业,根据相关的劳动法规,针对这一类企业,当地的政府部分可以适当的给以一定经济上的支持与奖励,政府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再就业的员工建立完善的福利制度,可以适当的免征这些企业的所得税。除此以外,企业还可以政府部门对企业获得培训下岗再就业的补助对于这一部分的收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缴纳规定的收入的所得税。

2、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差异

补贴是损益类账户,是企业的直接现金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明确企业的现金流具有重要的意义,记录企业的补贴收入,其中也包括企业申请退还的部分增值税。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产品,其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一系列超额费用,政府部分也可以定期的给予适当的补贴;又或者对于政府部分所扶持的部分创业企业、中小企业等,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这类企业补助,帮助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在登记账簿过程中,注意明细账户的登记,并且在期末余额的登记过程中,将左右的余额转入到“本年利润”科目,账目应该全额结转。

对于政府扶持的一些地方企业、创业企业、中小企业等,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其他方面补助,登记账簿时,在借记的一方可以标明银行存款或者应收票据等,而在贷记的一方则可以标明为补贴收入,这样对于财务工作者以后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一个明确的资料。而对于退还的税金,在贷记一方可以记录为营业税金附加等各类税金科目。针对企业受到相关部门退还的增值税,在登记账簿时,可以在借记的一方标明银行借款,而在贷记的一方标明“补贴收人”。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的企业,政府部分可以直接减免部分由这一部分利润引起的所得税作为奖励,这里的一系列免交的税金就可以不用记录在账簿。但是对于增值税,无论以后是否退还,都必须记录在账簿,在借记的一方标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而在贷记的一方标明“补贴收入”。尤其是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可以直接归于在营业外收入这一类账户。

3、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的问题

1.根据相关的规范,有规定指出某些补贴收入是不需要缴纳税金的,然而对于这类财务活动引起的现金流在登记所得税科目的时候,应在适当的程度上进行一系列的调整,由此引发企业的收入与支出等都具有明细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企业财务核算的过程中,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单独的核算,这其中必然混存在一些由于财务活动复杂引起核算工作量大以及一些收入不能给予其一个明确的分类,企业应当申报给相关税务部门,在分析明确之后再进行这一类财务活动的登记,登过程中的按照一定的比列进行核算,来明确企业总额中成本费用所占比例金额。

2.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企业进行生产生活的过程按照工作量来进行,并且此时采用的定额为国家定额的时候,就需要根据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财务活动来进行定额补助。此时,针对其他的税金,例如增值税的退还、所得税的免收等,应按照当年实际收到或者支付的金额来进行定额补贴。

4、结语

会计收入和补贴收入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补贴收入核算必须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及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参考文献

财政补贴税务处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财政资金;社区养老;财税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022-03

社区养老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推崇的新型养老方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不仅有利于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还有助于减少家庭的养老负担。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社区养老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养老人数的增加,导致我国社区养老保障体系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低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必须依赖于财政资金的支持,而财政资金必须要依靠完善的财税政策引导。

一、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现状

以辽宁省为例,近些年辽宁省加大了对社区养老的资金投入力度。2014年,国家、省两级财政投入1.1亿元对省内42家老年养护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新建和维修改造。省、市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国家福彩公益金2673万元补助891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2015年,辽宁投入1亿元专项资金,加强全省城乡重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然而政府的资金投入与当前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充分表明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还不够。

(一)财政资金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总量较小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显示,辽宁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得到快速的发展,尤其是社区惠普型社区服务社数量的增加,大大提高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并且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所接受,并且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但是政府对社区养老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0.3%,该数值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可见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投入总量的不足,会影响到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较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因此强化财政资金补贴制度是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因素,然而当前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比较低,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均补贴水平不稳定。财政资金对社会民生项目的补贴存在一定的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尤其是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辽宁省经济出现了快速下滑的趋势,虽然政府也在不断地提高民生保障支出,但是由于老龄人口基数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补贴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在投入方面缺乏统筹考虑;二是人均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水平不高。通过对比美、德国家社区居家照料服务资金的标准,我国的标准要远远落后于这些国家的平均水平。以德国为例,德国根据养老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确定的照料费用在590美元/人到2000美元/人,而辽宁省的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标准却不足200美元/人;三是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不到位。虽然辽宁省出台了关于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制度,但是由于补贴审批制度不合理,导致民营养老机构很难获得财政的支持。

(三)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投入结构不合理

通过表1,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辽宁省财政资金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的补贴结构上,存在过分重视运营的现象,一般财政资金的一半以上应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的运营,而且这部分主要是应用于支付社区养老工作人员薪酬。

二、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支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扶持的现状

总体来看我国对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针对社区养老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二是对养老机构或者赡养人义务人赠予的减免政策;三是直接对老年人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见表2。

当然具体到辽宁省也制定了系列关于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优惠财税政策:一是制定了完善的融资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等;二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完善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省市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四是完善财政支出政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等。

(二)社区养老财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建立了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财税政策,但是结合财税政策的实施效果看,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财税政策的覆盖面相对比较窄。目前我国制定的各项优惠财税政策主要是针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机构,而针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比较少。虽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法(2014)4号提出了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但是其在具体的实施中却存在细则不明确,导致实施不到位的现象,进而影响民营养老机构参与到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二是优惠环节单一。从表1可以到看财政对社区养老机构的投入支持主要集中在运营阶段,而对于养老机构的融资、投资等环节则缺乏相应的优惠财税政策,进而导致社区养老的后续资金问题比较匮乏,影响服务质量;三是优惠力度不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民生项目,但是目前看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的优惠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民营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的扶持力度不够,导致公办养老出现“供不应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则出现“高空置率、高收费、高支出”的现象。

三、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完善财税政策的对策

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必须要依赖于完善的财税政策,因此在当前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我国政府部门要正视财税政策制定、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地对策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以此提高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

(一)提高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的直接投入力度

社区养老具有惠普性质,因此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中,中央和地方要积极发挥财政优势:一是要提高中央对社区养老的支持力度,中央要建立专项预算制定,将养老纳入到一般性财政专项预算中,提高社区养老资金投入的稳定性;二是协调资金投入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财政投入数量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目前辽宁省处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促进消费,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是辽宁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然而经济发展是当前工作的核心,因此要求政府部门要合理处理资金投入数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降低社区养老投入资金。而是要根据我国未来财政能力做好养老服务中长期规划,以此做到合理应用财政资金。

(二)建立社区养老财政补贴长效机制

一是要完善社区养老的补贴制度。由于社区养老补贴主要是面向高龄老人、贫困老人以及“三无”老人,因此使补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要进一步提高社区养老补贴制度的完善性,由个人补贴向社会保险过渡,例如改变以往针对某个老人的补贴模式,而是将其纳入到保险体系中,以此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效益;二是改变政府对养老机构财政补贴的帅选机制。政府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补贴筛选要由过去的所有制转变为以项目为主的模式,由于我国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因此只有养老机构的规模、数量等达到一定要求,财政就给予补贴,而考虑其所有制的类型。当然政府在补贴中要充分认识到补贴的性质,如果属于建设型的补贴则要适时退出,而属于公益型的补贴则要制定长期的规划;三是加大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补贴力度。一般公益性的养老机构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因此要加强对非营利机构的补贴力度;四是给予社区志愿者一定的补贴。对于社区志愿者而言,虽然其行为属于自愿,但是政府也要给予其一定的补贴,以此激发全社会人员投入到社区志愿服务的行列中。

(三)完善财税绩效考评机制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完善的财税政策执行绩效考评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财政资金来自于财政,因此对于社区投入资金的考评也要有民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并且制定具有操作性强、细化的指标参数,以此达到科学考核专项资金的目的;二是重视审计制度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审计制度是约束政府行为的重要制度,在社区养老财政投入中,虽然通过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绩效考核能够有效地规避资金使用舞弊行为,但是由于存在利益关系,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存在某些问题,因此需要将审计制度引入到政府财政投入的监督与审查中,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重视绩效考核的结果。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我国养老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准确的反馈出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四)拓展社区养老资金来源,发展养老服务市场化融资渠道

社区养老需要的资金比较大,单独依靠财政支持很难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资金融资制度:一是要扩大社区养老资金融资渠道,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民间资本的合理关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例如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时,需要合理预算社会组织所需要的人力、资金等成本,以此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当热政府也要加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监督力度,避免出现“只拿钱、不办事”的现象出现;二是完善PP模式。PP模式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该模式可以将民间资本有效的应用到社区养老体系中,缓解财政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五)细化财税政策,推动政策落实

一是要细化财税的优惠条件,加强财税在社区养老产业中的引导作用。目前国家对社区养老的财税政策比较多,因此在具体的财税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享受主体进行审查,明确其所享有的具体项目;二是加强对“医养”项目的支持力度,“医养”是当前社区养老建设的重要形式,因此要发挥财政优惠政策,重点支持该养老产业。

[参 考 文 献]

[1]王磊.我国城镇社区养老现状及困境分析[J].魅力中国,2014(21)

[2]周玉萍,杜润楠.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法与策略[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