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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范文精选

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补贴,农业补贴,黄箱补贴,绿箱补贴

一、我国财政补贴支农政策的演变

财政对农业给予有效补贴,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旨在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所谓财政补贴支农,就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三农”发展。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出现,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方面。财政补贴支农政策的制定实施受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政治经济制度、国家财力和不同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目标任务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补贴支农政策大体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1994年)是现行财政补贴支农政策的形成时期。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财政补贴支农政策发展时期。财政补贴支农逐步增加,加大了对生态建设的支持,加大了对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是财政补贴支农政策的创新时期。除了已有的政策继续执行并加大力度外,提出并开始实施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政策,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同时在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国债资金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变财政支农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改革农业税制。

从2004年起,国家财政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不断加大对部分地区种粮农民的良种和购置农机补贴力度。财政部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粮食直补资金达到142亿元,比2005年增加约10亿元,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区)126.8亿元,均占本省(区)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良种补贴资金40.7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6亿元,分别比2005增加2亿元和3亿元。

我国还将继续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这一补贴制度是财政部去年以柴油配套调价为契机,综合考虑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因素,针对种粮农民农业生产资料增支而新增的综合直补。200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25亿元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使7.28亿种粮农民直接受益。这是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对减轻因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稳定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二、当前我国财政补贴支农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补贴支农政策经过多年的演变、调整和发展,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当前我国财政补贴支农政策还存在以下问题:

1.财政补贴支农总量偏小,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与发达国家比,目前我国财政补贴支农水平不高,补贴总量根本达不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8.5%的水平,并且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补贴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补贴支农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彻底改观。按照WTO《农业协定》我国可利用的支农补贴分为以下几方面:黄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人民币,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仅276亿元人民币,离480亿元尚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即所谓的“绿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不直接提供支持的,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绿箱补贴量较多但结构不尽合理。如我国每年平均支出1514.2亿元人民币,主要对农业提供的“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人民币(95亿美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46.4亿美元),占25%;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所占比重较小,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

2.各地方补贴标准和办法混乱。我国的补贴数额随意性很大,省际间补贴标准差距过大。由于各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同,以及核定包干基数的因素与应补贴的粮食种植而积的差异,各省粮食补贴标准差距较大。例如,江苏省补贴水平较高,水稻亩均补贴20元;山西省补贴水平较低,玉米亩均补贴5元。省际间人均粮食直接补贴金额也相差较大,四川省享受直补的农民人均补贴8元,辽宁省人均25.66元。我国各省补贴的依据也不一样。如粮食直补依据的确定,按照补贴是否与当期粮食播种面积及价格挂钩分为两种情况:(1)不与当期播种面积和价格挂钩,即不管市场上粮价的高低,不管当期是否种粮都按前几期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给予农民补贴,这种补贴实质上就是固定补贴;(2)与当期实际播种面积挂钩,即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向农民兑付粮食直接补贴。这种形式属于与面积挂钩而不与价格挂钩的半挂钩补贴。

3.管理体制运行不畅,补贴成本高。关于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涉及财政、农业、外经贸、粮食、民政和银行等部门,因政出多门,协调困难,交易成本高,时滞长,加之部门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寻租活动的影响,使得农业补贴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难以避免,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另外,因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组织载体,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如粮食补贴中,山东省每亩补贴的工作成本为1元。河北省在今年粮食直补工作中,县、乡、村三级共抽调2万多人,每人用了近60个工作日。一般一个乡镇的直接支出费用为2万~3万元(不含人工),直补工作成本约占直补资金的10%.一些省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拨付和分两次发放直补款,既不方便农民,也增加了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一些省按照当年实际播种面积进行补贴,在核实面积时需要三次张榜公布核实,工作量很大。另外,有些地方实施良种补贴政策时,多数农户已备足种子,给良种推广带来一定难度。

4.补贴方式及结构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1)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短期化。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化、补贴方式模糊等现象,影响了补贴效果的发挥。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政策一般与当时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挂钩,成为政策的配套措施。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2)补贴重点欠明确,某些方面补贴力度不够强。就补贴领域而言,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集中在粮棉产品,虽然已开始有选择地补贴某些优质品种,但还不够普及、稳定;对投入品的补贴几乎涉及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而且很少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的力度有限;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同样面临金融支持乏力的难题,这些均反映出补贴重点不够合理、明确。从补贴力度来看,在一般政府服务中,对农民培训的支出比例很低,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其中没有或很少有补贴,导致农民的人力资本匮乏;农业技术推广补贴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市场营销服务未明确给予补贴性支持,呈现短缺态势;检验服务因补贴资金缺口大,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加入WTO后农产品进出口及国内生产的需要。在国内粮食援助上,一方面补贴资金欠缺,另一方面粮食库存积压严重。(3)忽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全面萎缩,农业缺乏防灾补损的支持。在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也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4)农业出口贸易补贴不足,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过剩问题开始显现,使财政、信贷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较大难题。由于财政和银行信贷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补贴中占用大量的资金,难以有充足资金用于补贴农产品的出口,使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高,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出口量一直得不到有效放大。

三、完善我国财政农业补贴应遵循的原则

农业补贴制度在我国起步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效果虽显著但不可自满,还需加以完善。完善中应把握好以下几条原则:

1.目标清晰。要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大家感到需“补”、需“贴”的地方很多,因此在执行目前出台的少数农业补贴政策中,有意无意加入了过多的附着功能,使得补贴的目标混杂起来。同时实行直补办法后,农民拿到钱之后,也不清楚或者并不在意政府补贴的具体政策意向,从而使补贴的政策威力打了“折扣”。所以,为了使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出效力,从政策制定者这方面讲,应注意使各项补贴政策的目标指向更加清晰,从政策推行者这方面讲,应注意加大对农民群众的宣传力度,使补贴政策信号能够迅速准确地传到千家万户。

2.受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应当是农业补贴的直接受益者,政府部门和其他中间环节在实施农业补贴过程中只能间接受益。但农民处在被支配的地位,基层实施国家补贴政策的“人”、“经营人”,总会有个别人自觉不自觉地“讨”农民的“便宜”,他们在事实上是“反”补贴的力量,因为他们的行为在实质上损害着农业补贴。所以,完善农业补贴制度要加大监督机制的建设,使“跑、冒、滴、漏”降低到最低限度。

3.整合统一。世界上并不存在功能齐备的农业补贴,必须设计出各类不同功效的补贴制度,对农业农民实施全面完整的保护。在实施补贴中,应注意区分各类补贴各自不同的功能和效用,让各类补贴配合使用,起到综合效用,也起到放大各单项补贴功效的作用。现在各项补贴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掌管,容易出现各唱各的调的现象。努力整合各类补贴使之产生“共振”,当是我们完善农业补贴制度的应有之义。

4.操作简便。多年实践证明,最可行的办法不一定是“好”政策,而是简便易行的政策。因为有些“好”政策实施成本过高,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好”政策偏于复杂,不易为基层准确把握,基层往往会简单化操作,使那些复杂的“好”政策产生出了“坏结果”。当然,很多简便易行的政策,缺点肯定不少、漏洞在所难免,但我们应当注意到,简便易行的好处是在执行中不容易走样,容易取得政策效应最大化的效果。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也必须朝“操作简便”的方向努力。

四、财政对农业补贴的目标选择

1.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目标不是体现在地区、部门、企业利益上,而是体现在农民利益上。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就是通过财政的补贴资金让农民直接或间接受益,不断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2.稳定农产品市场,保证粮食等特殊农产品购销政策的畅通。结合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的特点,财政对农产品市场补贴的重点目标宜放在收购环节上。对这一环节的补贴,不是再对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而是对粮食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正常损耗的补贴。因为现行的国有粮食企业购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实现了粮食的顺价销售,不允许、也不可能会出现新的经营亏损。

3.提高农民增收能力。农民收入水平低是当前农民问题的关键,也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但直接以撒胡椒式的给予方式提高农民收入是授之于鱼,不能够长久;又由于受我国的财政实力的不足和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像欧美等国那样的大量的财政补贴也是不现实的。如在美国种植棉花的农场主3.5万美元的年均收入中,补贴约占三分之一。逐步提高我国农民的自主增收能力是我国农业财政补贴的应有之义。

4.保护农业环境,改善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财政补贴与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没有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也就不能促进其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没有农村生态的良好,全国生态就难以达到良好。

五、当前我国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改进措施

(一)改善农业补贴管理,保护农民利益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法规,使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成为一项长期和稳定的制度。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性、补贴方式模糊性、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的随意性等,使补贴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规,使之成为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对农业的补贴数量,把对农业的支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美国把支持农业的资金投入公众化、固定化并写入农业法中的做法对我国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对农业的投资数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建立农业补贴综合管理体制。应强化农业部的职能,或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农业补贴的部级单位或部级的监管部门,整合财政补贴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集中、高效、协调财政农业补贴,解决目前农业补贴多头管理,以及在使用中的“跑、冒、滴、漏”的问题。

3.成立全国农作物专业协会,保护农民的补贴利益。国外经验表明,成立专业性农民协会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和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借鉴国际成功做法,建立小麦、大米、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的全国性农民专业协会,加强行业服务,规范交易行为,调解或仲裁有关贸易纠纷,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护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

(二)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1.切实改变过去财政补贴过多直接投入生产建设领域的做法,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市场运作”新型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加快将财政资金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史多地依法、依规采用补助、贴息、奖励、保险、物资援助、风险补偿、减免税费、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和激励措施,支持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把钱用到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通过财政补贴,建立对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通过贴息、担保、政策优惠等方式,引导并刺激银行信贷资金、外资、民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提高农业投资的吸引力。同时对目前的财政补贴资金扶持对象、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政策进行清理,减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体制性障碍,通过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规费减免等方式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凡是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都可以平等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从而引导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丰富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方式。

3.积极推行财政对农户直接补贴公示制度。对补贴农户的粮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对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补贴资金进行全方位公示,发挥了广大农民直接监督的作用,使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

4.改变对教育的补贴方式。如安徽省今年在农村及农村教育的财政体制上将明确三点:对面向农民的补助及支持,通过计算机存档管理、银行卡发放等方式,保证中间不会出现截流、挪用;改变对教育的补贴方式,变过去对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补助为直接对农民学生家长补助,建立一套规范的投入机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起消化农村债务的长效机制,调查债务状况、规模及成因,逐步帮助解决农村债务这一难题。

5.保护价政策和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同时应用。保护价政策和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并不是相悖的,按照WTO协议,我国的“黄箱政策”的实施余地还很大。当然,保护价政策的实施要结合市场行情,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对不足的差价部分给予补贴;相反,则不予补贴。市场价由中央政府在粮食收获季节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主产区批发市场行情检测结果予以公布,保护价粮食可由多家有资质的大型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按市场价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部分政府按照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由农民依据产销合同和法定的销售单据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网点、乡财政所或税务所领取现金。

(三)在补贴对象上实现从全面补贴向重点选择的转变

限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国力,在总体上不可能采用美国模式,在现阶段期望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进而实行全面补贴是不现实的。理性合理的选择是突出重点、顺序推进,即把有限的财政资金补贴到关键区域和重点品种上,以强化其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1.重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缓解农产品的过剩问题。国家实行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加,而国家对粮食的消化和转化又很有限,这就必然造成过剩局面。对过剩粮食的处理办法目前只有两种:扩大仓容,增加出口。扩大仓储容量是当前解决粮食过剩的主要办法。要建设容量为500亿公斤的粮食储备库,依靠地方财政的力量是不现实的,只有依靠中央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力量。在扩大仓容的同时,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是非常必要的,按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规定,至少在今后5年内也是可行的。增加出口,不仅能有效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问题,而且有利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周转,减轻仓储压力,减少保管费用和损失。目前,国内粮食仓储的保管费用为每公斤每年0.11元,占用资金5000多亿元。如果将保管费用用于补贴出口,即使用两年的保管费,即每公斤0.22元,也是合算的,能有效地减轻粮食过剩的压力。

2.注重对农业保险业务亏损的补贴,强化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大且难以控制,赔付率高,经营保险业务普遍存在亏损问题,以至许多商业保险企业限制开办或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首先,需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由政府直接开办或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开办,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这项补贴肯定比财政直接用于救灾支出少得多。不仅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分摊风险损失,而且能极大地减轻财政的救灾支出压力。其次,鼓励地方或农户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

财政补贴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规范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核算行为,依据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财政部门及所属会计核算中心。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会计人员指导。

第四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是各级财政部门反映、核算和监督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付、发放等业务活动的专门会计,其会计核算是各级财政总预算的明细核算。会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二章会计事务处理

第五条县级农村财政管理局(含市、区,下同)在收到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补贴资金和指标后,及时登记收入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指标(已进入乡镇体制内的资金,如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固定报酬、民政优抚等由县乡财政在体制内结算)统一下达到乡镇,同时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资金划入县乡资金专户,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

第六条乡镇财政所要将审核批准的发放清册和有关电子数据送交乡镇信用社或邮政储蓄、农行等金融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在规定日期内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存折,并在发放清册上加盖“转账付讫”印戳,连同有关付款凭单交回乡镇财政部门登记支出账。

第七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在年度存续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在抵扣银行手续费后的结余,全额上缴县国库,经批准后,由县级预算安排作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工作经费,列入农村财政管理经费,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统一管理核算。

第三章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

第八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

第九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科目的设置、分类、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一、资产类

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存款的收支情况,收到资金或银行利息时记借方,支出时记贷方。

二、负债类

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暂存的应付款项。该科目下设一个“村组干部补贴”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由村级集体收入开支的村组干部补贴的划入和发放,分行政村明细核算。收到从村级资金专户划来的资金,根据银行收款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发放村组干部补贴时,根据银行转账回单和分村清册汇总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三、净资产类

设置“结余”科目。本科目专项用于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本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项目设置二级科目。年终,将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入结余全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拨(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款支出”、“拨出专款”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滚存结余。

四、收入类

1、设置“拨入专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入。该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收到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2、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年终,将利息收入上划国库,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支出类

1、设置“拨出专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情况。本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平时,该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出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累计数,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2、设置“专款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部门实际兑付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情况。本科目按具体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项目设置二级科目。兑付农民补贴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兑付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累计数,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县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一级科目下根据补贴项目增减二级科目,在有关二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第四章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十条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业务原始凭证主要包括:(1)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款、付款凭单;(2)《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花名册》(须加盖银行“转账付讫”章);(3)拨款指标单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会计人员收到原始凭证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核,按会计科目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填制记账凭证。会计人员应按月根据记账凭证编制“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平衡表”(表式附后),经试算平衡后分别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一条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及辅助账和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名称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管理账簿”,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控制核对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按二三级科目设置,对总分类账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需要设置明细登记簿等辅助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登记财政补贴农民资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一种明细序时账,一般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逐日逐笔顺序登记。

第十二条定期清理和结账。会计人员应定期按月、季、年办理结账,并做好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的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在结账、对账等工作全面完成后编制会计报表,并同账簿余额相核对,保证账证表相符,表表衔接。报表需由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和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报送。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决算)两种。

一、《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季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各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收支(拨付)情况的报表,由乡镇财政部门填报。县(市、区)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汇总报市一式两份,各市汇总报表(附所属县市区报表一份)于季度终了后七日内报省一份。

二、《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决算报表》(表式另发),是全面反映年度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总括情况的报表。

第十五条本办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财政补贴范文第3篇

目前,中国正处于农业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提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农业生产总产值增长缓慢、农业生产效益偏低、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依然突出,这正是中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1农业总产值低

且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产值低下依然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总产值低。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56957亿元,占GDP总量的比例为10.01%,对GDP总值的贡献率仅为4.9%,对GDP总值增长的拉动仅有0.37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增长缓慢。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总产值一直稳定增长,以1978年为基期,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为474.9,但与人均GDP指数1837.5相比差距较大。同时,以上年为基期,中国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过低,1978—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的平均值为104.6,低于GDP总值指数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数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发展农业保险,使其与农村微型金融相互补充,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可以积极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2农业生产效益偏低

中国农业生产多为小农粗放经营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产量少,效益低。土地生产率低。2013年谷物单位面积产量为5894.22kg/hm2,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年增长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为负增长(-1.62%)。劳动生产率低。2013年中国人均粮食产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粮食产量增长率仅为-0.11%,2013年为1.59%,5年人均粮食产量年增长率为2.14%。农业保险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适宜性安排农业生产、精耕细作,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自然灾害

频发中国土地广阔,自然灾害种类多样,发生率高,农、林、牧、渔业受自然灾害影响颇大。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1978—1991年,农业总产值增长率波动较大。1980年北方连续大旱,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为98.5,比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985年辽河大水,农田大面积受灾,农业增加值指数又比上年下降了11.1个百分点。1992年之后,农业总产值保持相对稳定,原因在于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对农业灾害补贴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农业土地受灾面积(包括旱灾、水灾、风雹、冷冻等)分别为2496万、3135万hm2,国家对农业灾害的补贴分别53.78亿、51.07亿元,2014年7月中央财政为南方暴雨洪涝、台风等提供救助资金7.1亿元。自然灾害加剧农村贫困程度。王国敏经过测算,认为“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平均每提高10%,农村贫困发生率增加2%~3%,按成灾面积比例和受灾面积比例估算灾害弹性系数分别为0.26和0.17”。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风险补偿,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巨灾风险,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

二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一道重要屏障,关系着中国经济基础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美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典范。借鉴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从立法、发展模式、财政补贴、再保险等方面完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品种全面,覆盖面广,内容详细,使农业保险类型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和综合性。中国2013年实施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但是法规内容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在今后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一是要注重细节,确保权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对保险费率、巨灾补贴率、补贴额计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护农民利益,避免随意性和混乱性。二是要分类明确,体现差异性。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业保险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分类规定。

2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由保监会管理,主要发展模式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应根据农业发展现状,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要对经济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作为制定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应定位于农业风险管理与分散,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可兼有农业收入转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目标。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措施,赔付率较高,盈利不是最终目的,应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减少保险费率、提高补贴率,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3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和趋势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的财政补贴力度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密度和深度较高。美国普通农民投保CAT,保障水平为50/55,获得政府对保费的全额补贴;对于额外保障保险,保障水平为55%时,政府法定保费补贴率由1980年的30%增长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当保障水平为60%时,政府保费补贴率为64%;保障水平为85%时,政府保费补贴率只有38%。2014年,美国政府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约为保费收入的61.69%,保险深度为7.47%。因此,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深度。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财政补贴保费126.88亿元,但农业保险密度为48.71元,深度为0.54%,而通常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2%~5%。拓展农业保险补贴广度。中国“三农”保险的承保农作物已达90多种,覆盖农、林、牧、渔业,但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等很少涉及。有差异性地提高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以种植业为例,2013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补贴比例为40%,东部为35%,省级财政补贴约为25%,县级补贴15%~20%,对于部分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负担很大。政府应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区、灾害频发地区的补贴比例。④税收及费用补贴、巨灾补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经营费用也没有补贴,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4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财政补贴范文第4篇

一、地铁运营亏损的原因

(一)收入总额受限地铁的运营收入基本分成两类:票务收入和非票务收入。地铁公司在定价过程中,要举行听证会,票价定的过高,尽管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收入,但有悖于地铁作为交通工具,要最大程度惠及百姓,不能让价格成为百姓选择出行工具的约束条件这一初衷。非广告收入构成票务收入的主要部分,然而广告带来的收益是有限的,而且受市场影响因素较大,不能成为地铁建设单位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运营成本高地铁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车辆设备的维修费(包括大修理费)、人力成本、动力成本(电费)、管理费用,还包括折旧和利息支出。1.逐年增长的维修费地铁的维修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金额相对稳定的维修费,如基础设施的定期维护;另一部分是大修理费,随着地铁运营期间的增加,车辆设备等老化程度加重,相应的维修费用会逐渐增加。2.高额的固定资产折旧地铁建设单位的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其中建设成本包括土建施工投资、相关设备及设备安装投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设计、勘察、咨询、监理等费用将以待摊投资的形式计入地铁的建设成本,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最终形成巨额的固定资产价值。而这些固定资产在地铁正式运营之后以折旧的方式计入运营期的成本中,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地铁公司的折旧额巨大,对运营期利润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的。3.利息支出在地铁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资金一部分来自政府投入,另一部分由企业自筹,大多来自银行的贷款,这些贷款形成较大数额的利息支出,除了一部分利息以资本化形式计入建设成本,其余部分将影响运营期间的损益。

二、政府补贴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加快地铁建设步伐地铁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前期的施工准备、设计勘察到工程监理和技术咨询,从车站区间、轨道和风水电等的土建施工,到站点的装饰装修,从车辆的购置到风水电等系统的设备投资,都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此,地铁建设资金是否充足,关系到地铁的工程质量,关系到地铁工程的竣工时间,关系到相关施工单位的利益,更关系到地铁按城市的规划进行相关线路的建设。

(二)有利于减轻建设单位的压力地铁作为一项市政工程,由政府牵头,具体建设由建设单位进行。尽管建设单位不单单以盈利为目的,但作为一个企业,在考虑地铁的建设和运营带来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为保证建设单位能够持续经营,弥补人力资源成本和维持日常经营发生的支出,仍需要将利润率等指标作为企业的考核和管理指标。因此,适当的财政补贴,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

(三)有利于惠及百姓地铁作为交通工具,是为了方便更多的人出行,在提供便捷的交通方式的基础上,其票价更要在居民的承受范围之内,因此定价不宜过高。而票务收入是构成地铁建设单位收入的主要部分,为保证建设单位不至于巨额亏损,政府给予一定的票价补贴是十分必要的。

三、政府补贴的形式

(一)票价补贴票价补贴,是指在地铁的票务收入低于日常运营成本(不包含建设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利息支出)的情况下,政府给予的适当补贴。可以分为,对特殊群体(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免票或大幅度优惠情况)给予的补贴;为鼓励更多出行人乘坐地铁而维持低票价而给予的补贴。然而对于月票和内部职工免费乘坐地铁的部分,属于一种营销策略和员工福利,财政不予补贴。

(二)折旧、利息补贴前面提到,折旧和利息这两部分在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项下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对于这两项的财政补贴,由于其数额巨大,并且其用途明显,建设单位应该做到专款专用。

(三)政策性补贴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不是通过资金拨付这种直接方式给予的补贴,而是通过政策扶持,增加建设单位运营收入之外的收入。比如,地铁沿线的商业开发,涉入房地产行业,增加地铁沿线的商业附加值。世界范围内成功的案例当属香港地铁。来自香港铁路公司的数字显示,在其2009年经营收入中,围绕车站沿线进行的各类商务招商活动收入高达72亿,物业外发则为36亿,物业租赁则为23亿,仅此三项相加便达到131亿港币,接近其全部收入的七成,其2009年的经营毛利率已达到50.6%。

四、政府补贴的监管

(一)预算先行政府补贴的来源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属于公共财政。当地财政部门要对当年的财政支出中对于地铁行业的补贴有一个详尽合理的预算。同时,对于公共财政使用的信息披露,不仅仅停留在事后告知,而要在制定预算阶段,征集并采纳相关建议。

(二)事中控制在补贴的发放的过程和数额上,要严格遵守补贴的审批和发放程序,并且根据预算进行控制和考核。对于财政补贴这类资金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擅自挪用的现象。

财政补贴范文第5篇

第一,农户对补贴政策认知程度有限。尽管农业保险在大部分省市已经推行,但据笔者在甘肃酒泉地区展开的统计调研表明,相比于农村人身意外保险、普通家财险,农户对种养两险的熟悉程度低得多。而在最早开展农业保险补贴试点的农业大省湖南调研时也发现,听说过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农民仅占调查人数的10.5%,熟悉农业保险政策流程的农户仅占3.8%,尤以种植业为甚。尤其某些乡镇曾发生谎报投保数量以套取保费补贴等违规行为,使得许多农户对保费补贴仍保持较明显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其农业保险购买决策,加大了农险的推广难度。

第二,补贴方式单一,未能有效地与其它支农手段结合,激励效应有限。笔者在湖南发放了250份调查问卷,拟分析农户不同补贴水平下,农户增加投保的意愿。笔者以水稻种植为例,运用SPSS12软件,利用方差分析,考察了在补贴水平分别为每亩15.12元、13.44元、11.76元、10.08元、8.40元时,农民愿意参保的种植面积数量的变化。在同质性检验中,显著性水平为0.124大于0.05,意味着方差是同质的,可以进行方差分析。在ANOVA分析中,F值为4.728,显著性水平为0.016小于0.05达到了显著性水平,这就意味着按照补贴水平分组中,至少有两组存在差异。在事后比较中可以看到,按照补贴水平进行分组后,每亩补贴15.12元与每亩补贴8.40元、10.08元、11.76元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而每亩补贴8.40元、10.08元、11.76元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由此可见,当每亩补贴15.12元(即补贴率达到90%)时,农民参与投保意愿才会显著增加,这必将导致各级政府补贴负担极其沉重。而相比之下,当问及到农户“粮食直补与农业保险补贴比较,您认为哪一项对您生产帮助更有为效”时,68.21%的农户都回答粮食直补更有效,原因在于粮食直补宣传面更广,而且直接补贴对于农户效用增加的效果更为明显。仅8.09%的人回答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更有效。尽管农户对粮食直补的接受程度远高于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但当问及“若从粮食直补中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农业保险费,您是否能接受”时,47.3%的农户表示可以接受,其原因是尽管农民自主投保积极性不高,但考虑到若享受政府补贴农业保险费,其自负保费大幅降低的情况下,从直补中扣除这小部分保费尚能接受。有52%的受访者表示可以接受将农村信贷支持与农业保险结合起来,不仅获得风险保障,且更易获得贷款。

第三,种植业补贴品种的规定仍不尽科学,区域特色作物未纳入中央补贴范畴。我国种植业补贴品种仍以粮食作物为主,考虑经济作物较少。尤其从补贴试点推广情况来看,许多省、市的特色作物并未考虑在其中。如陕西的苹果、海南的橡胶、云南的烤烟等。这些省份地处我国西部,地方财政实力有限,而中央政府未将其纳入补贴范围。这种没有考虑各地特色的一刀切做法,显然使农业保险的供给有所折扣,从而影响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第四,风险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不够健全。诚如前述,一个科学、完备的补贴体系应涵盖保费补贴、再保险费补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等等。但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仍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主。尽管有些省市政府对一定程度的巨灾实施兜底,但即使是在地方财政实力雄厚的省市,如上海,其农业保险分保仍缺乏必要的财政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设计框架的改进

(一)补贴作物的选定:兼顾支柱作物及区域性特色作物。一般来说,需要纳入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种类的是支柱作物和主要家禽家畜,如水稻、小麦、棉花、玉米、能繁母猪、奶牛、以及各地支柱农作物及经济作物等,这些产品在国民经济中战略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公众日常生活、消费,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及各地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地情差异极大,应充分考虑各地实情,兼顾当地特色作物的补贴,以提供对地方农村经济的必要保障。而暂不纳入财政补贴的作物则包括某些单一风险作物。这些作物遭受损失的概率较小,符合一般的商业保险承保条件,故无须纳入政策补贴的范畴。对于一些范围小、价值高的设施农业和精细农业的风险保障可暂不纳入补贴范围,同理,一些品种较为稀少的动物物种(一般被作为特种养殖险投保)如养鹿保险、养貂保险等,这些物种就养殖面而言并不广,且一般不占地方畜牧产业的支配位置,除非有条件地区,否则这类作物不宜纳入财政补贴范畴。

(二)补贴对象的覆盖:建立双层次、多渠道支持的补贴机制。所谓双层次即对农户投保的保费补贴,以及对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补贴。各级政府与农民按照一定比例承担保费,使农民保费负担大大降低,这是激励农民投保、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同时,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管理费用补贴也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多渠道支持是指不只是直接给予补贴,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还应表现在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再保险安排及税收优惠等方面。目前我国一些省市的地方政府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如财政兜底、给予再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农险发展。但从商业再保险来看,目前大多数农险公司仍主要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如向瑞士再保险办理分保,但仍无法有效地支持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据此,政府还应设立专门机构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政策性分保,并给予农业再保险业务以保费补贴及管理费用的补贴,使农业风险在更广泛的空间内分散,吸引更多的经办机构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同样,对农业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许多国家或地区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常用手段。除原有免缴农险业务经营税之外,还可考虑减免农业保险所得税,以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盈利年份应缴税额转作弥补亏损年份专项资金。另外,针对许多经办机构采取的“以险养险”或其他涉农险种给予相应的税惠政策。

(三)补贴水平的确定:兼顾财政实力及农户合意标准,由保成本向保产量过渡。一般而言,农业保险产品纯费率越高,则需要补贴越多,保险项目或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越高,则需要的补贴率越低,反之,则需要较高的补贴率;同时,农民投保意愿较强,且支付能力也强的保险险种需要补贴较少,反之,则需要补贴较高。在考虑农户支付意愿最佳激励水平的基础上,还应以各地财政实力为现实基础,同时,根据各地财政收入、农业在三大产业中的比重,对GDP的贡献度不同,补贴水平也应有所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当前对补贴险种采取“低保障、广覆盖”原则,我国采取的仍是保成本的方式,即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承保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予以确定,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但针对当前保成本很可能不足以为农户提供足额保障的实际情况,各地可以此标准为基础,参照当地农户支付能力及地方财力予以调整。要在按品种、按比例给予投保农户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着力加快“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过渡的步伐。

(四)运行机制的架构:成立全国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为了推进农业保险的政府定位,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运行提供组织保证,应考虑成立全国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一是制订国家农业保险发展战略方针,包括农业保险工作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发展改革等;二是明确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供求双方的税惠或补贴的细则规定,并对其进行财政补贴,包括建立相应的农业灾害补助制度、农产品市场风险补助制度等;三是对财政补贴资金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防止出现农户、经办机构联合起来吃财政的现象,同时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确定下年度补贴地区的依据之一;四是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代办机构资格和准入,并为其提供再保险服务;五是收集各地风险损失数据,制定并完善农业灾害损失数据库,建立农业风险动态监控中心。由于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经营规模尚小,专门设立一个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待农险规模逐渐扩展,力量较为成熟时,可以农业保险监管处为基础,再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如财政部、农业部、气象部门等单独成立一个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顺利运行,并适应我国农业保险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

配套措施

(一)立法先行:尽快出台农业保险立法。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可以遵循如下构想:首先是正确选择立法目标及标的。立法目标应定位于既与自身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又能与国家财政实力水平相匹配。其次,明确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特殊属性。尽管当前政策性保险主要定位于“种植业及养殖业”保险,但从农业保险发展态势来看,传统意义上广义的“大农险”即“农村保险”当中如农房、农机、渔船、渔民保险等也可能会被列入到补贴的范畴中,故在确定其定位时要留有空间;明确政府在推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位置、作用等,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对象、范围、水平、各项税惠政策,实施自愿或强制保险等均应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再次,明确自愿保险原则,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作物应以一定诱导机制而非法定强制投保,力争使政府、保险机构、农户、社会真正多方受益。最后,考虑到当前补贴仍处在试点阶段,许多制度性变迁需要在长期实践、长期摸索中逐步完成,因此农业保险立法的订立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为将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不断科学与完善保留提升的空间。

(二)制度建设:确立财政补贴的长效机制。为了更好地保障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顺利实施,开辟财政补贴筹资渠道,多方筹集补贴资金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财政的支农投入。从我国近年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看呈现上升趋势,但考察支农支出占财政收入比重,总体却呈现出下降趋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的大背景下,现阶段政府有必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直接投入,尤其可以考虑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基金”中进行列支,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提升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能否开展成功,很大程度在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但由于各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且财力水平各有差异,各省市农业保险试点开展的规模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致使农业保险功效发挥较为有限。据此,应加强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扩大中央财政资金的支付范围,完善中央财政补贴体系,同时,为补贴政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各省市补贴工作更深入更充分开展。

(三)效率提升:加大与其他政策的整合力度。在全国铺开农业保险补贴工作是大势所趋,但依然可以有效发挥补贴政策的杠杆作用。在按照自愿、择优原则确定农作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的过程中,要考虑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充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同时,统筹安排各项支农资金,形成政策合力。充分发挥其他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尤其允许财政其他支农项目和资金向农业保险开展好的地区倾斜,同时还应考虑将农业保险补贴与其它农村金融支农政策、粮食直补政策进行联动,较好地诱导农户提高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如规定若未购买农业保险则不能获得农村小额信贷或其他优惠贷款。这样可以利用农村金融机构网络及信贷业务平台的优势以“准强制”方式鼓励农户更多地参加农业保险,也保证了信贷机构的安全。使财政支农各项政策相辅相成,取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