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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知识点

财政与税收的知识点

财政与税收的知识点范文第1篇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一)

生产要素分配

①含义: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②内容: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主要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

③意义:

第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

第二、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④原则: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税收及其种类

1、税收的含义: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

2、税收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3、税收的种类

种类: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二)

财政收支关系

①收入>支出,财政盈余

②收入<支出,财政赤字

③收入﹦支出,最理想的状态,但几乎不存在

④财政收支平衡:收入>支出,略有节余;收入<支出,略有赤字;收入﹦支出(是指当年的情况)

财政巨大作用

1、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

2、国家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

3、国家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市场调节的局限性

①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不能调节的领域:市场解决不了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市场能够调节,但不让它调节的领域:危险品、麻醉品等不能让市场来调节。

②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弊端。

高一政治重点知识(三)

财政收入

①形式:

税收收入——主要来源、利润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②主要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性的影响因素)——发展经济(根本途径)

分配政策——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

市场配置资源

1、合理配置资源的必要性(即必须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因):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

2、市场经济的含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3、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主要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来进行。其实质是价值规律在发生作用。

4、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

①在经济生活中,市场能够及时、灵活的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传递市场供求的信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财政与税收的知识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学教学方法问题及对策

财政学是以经济学原理为基础的,研究政府收支活动及其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是一门专业理论课程,其知识内容具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理论体系完整严谨的特点。长期以来,是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这使财政学知识内容的传授,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及专业综合素质的提高,对后续课程的学习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财政学教学目前需要从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到教学手段、教材等方面进行变革。

一、当前财政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选用教材的问题

其一,目前财政学还没有形成权威、科学、规范的教材。其具体表现为:教材体系设置缺乏统一性,内容相差较大。当前各高校、各出版社都有不同的财政学教材面世,种类繁多。光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指定的二十一世纪教材系列中,《财政学》就有三种版本。有一些高校使用的是陈共主编的《财政学》,还有一些高校使用的是本校自己编写的《财政学》。导致财政学这门课程缺乏统一的大纲,教材难以通用,教学无章可循,教学质量缺乏统一标准。有的教材中有很多思想都是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和解释的,还有的教材中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理论,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教材内容理论性太强,操作性较差。财政学教材的章节体系安排混乱,有的按我国原有的财政学体系来安排;有的则按照西方财政学体系等来安排章节;还有的结合我国原有的财政学体系和西方财政学体系来安排章节。同样的内容在不同的教材中表述相差很大,像财政收入的原则,有的教材写三条,有的写四条,有的甚至没写;财政支出原则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基本概念的表述不严密不科学,像财政、财政学这样的概念都没有形成逻辑严密表述科学的定义,更不要说其他一般的概念。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造成教师教学中选用教材和讲授内容的随意性很大,另一方面也使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成倍增加,且不利于形成稳定系统的教学资料。

其二,财政学的内容不符合财经类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实际需要。目前的财政学教材普遍对税收的内容介绍得比较少,尤其对税收的计算及缴纳等税收实务的内容介绍得更少,而实际上除财政、税收专业以外,其它财经类专业并没有税收类的后续课程,因此,学生学完财政学后(乃至毕业后)仍对税收知识(尤其是税收实务)知之不多,这就导致一方面学生毕业后面向基层对税收知识需求较多,而另一方面教材提供这方面的知识较少,造成“供求”矛盾。

2.教学方法问题

其一,教学组织问题。目前财政学的教学组织仍然是教师讲,学生记,考试考笔记“满堂灌”的教学组织方式,而案例教学、讨论课等教学组织方式则很少采用,尽管越来越多的教师开始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但是陈旧的教学模式仍然是老师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受,未能真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在听课时常常感到枯燥乏味,对一些财政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深度也不够,经常是一知半解,到考试时只能死记硬背,考完试也就忘得差不多了。同时学生也缺乏对财政实际工作的感性认识,不利于培养学生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二,教学内容问题。目前财政学的教学内容重书本,轻实践。教师仍然是“从本本到本本”,很少利用书本知识去分析实际问题,做到从理论到实践再上升到理论,因此对学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其三,成绩考核问题。目前财政学考试方式上仍然是以笔试为主;考试内容上主要是以死记硬背为主;成绩评定上主要是以期末一次定终身。这样的考核一方面造成学生平时不刻苦,临到考试“抱佛脚”;另一方面极易造就“高分低能”的学生。

二、改进《财政学》教学的有关对策

1.规范《财政学》的教材体系。

教材是教师教学的最主要依据,是学生课后最主要的参考书,因此教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财政学的教学效果。一本满足目前高校需要的好教材,应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把西方财政税收理论中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积极地吸收进来。把过去财政税收理论中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归纳和创新,积极地吸收到教材中来,以期更好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税收理论。对目前的《财政学》教材进行修改和增补,删除教材中一些过时的内容,增加一些最新科研成果。

2.对于编著《财政学》新教材的几点建议

(1)针对大多数财经类专业没有税收类后续课程的实际,应专设税收篇。税收篇应通过若干税收案例的分析,对现行主要税种的计算、缴纳作出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充分满足财经类专业学生对税收知识的需求。

(2)针对目前财政学偏重我国财政实务阐述的具体情况,财政部分应增加财政理论、财政运行规律的阐述,并以财政运行规律统领教材的财政部分。另外财政部分应适当突出财政政策的地位,因为财政政策是财政理论与实践的连接点,只有充分研究财政政策,才能使财政理论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3)针对财政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表述不严密不科学的现象,应对财政、财政学、公债和国家预算等基本概念按照逻辑学原理给出相对科学合理的定义。

(4)针对财政学相对理论性较强的特点,为了培养学生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应对本学科有争议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适当加以归纳,并给出合理的评价。

(5)针对财政学教学和自学的需要,教材应配有学习指导书。学习指导书应包括各章提要、难点、要点、思考题、习题、案例题及各章节有代表性参考书目和参考篇目,为学生自学和教师的教学提供便利。

3.推进财政学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有好的教材还需要好的教法,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为此我对改进财政学教学有几点想法。

(1)在教学组织方式上,应将传统的课堂讲授与讨论课、案例教学及社会调查等多种教学组织方式相结合。并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采用不同的教学媒体。一般在财政学理论教学中应更多地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然而,不同的教学媒体运用在教学过程中,所表现的教学功能各不相同,各有其适应性和局限性,往往一种媒体的局限性可用其他媒体的适应性来弥补。因此,充分发挥各媒体之所长,将多媒体有机地结合起来,扬长避短,互为补充,对优化教学也是很有必要的。如财政部分侧重理论,因此应以课堂讲授为主,讨论为辅。具体可以在讲授财政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就财政总论、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国家预算和财政政策等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也可以结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一些专题讨论。通过讨论以使学生开阔思路,学得活,用得活,举一反三,更好地理解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税收部分侧重实践,因此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课堂讲授理论为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求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在接近实际的条件下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2)在教学内容上,应改“从本本到本本”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开展实践教学。财政税收与很多宏观、微观的经济问题相关联。因此,在教学中应充分考虑财政税收与实际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运用财政税收理论剖析实际问题,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再通过实践教学进一步加深学生对这门学科的理解。这一环节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实践,让他们在充实繁忙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将课堂上的知识转化为服务社会的真知卓见。

(3)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在财政学的教学中,应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重精讲与略讲,理论性较强的要精讲,实践性较强的要略讲,把大量的时间留给学生,供学生思考和讨论。由于课下大家很少看教材,所以课上要留出一小部分读书的时间,起到预习和巩固的效果。课堂提问是启发式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之一,要注重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其紧迫感,采取灵活多样的提问方式。针对某些可塑性较强的内容要积极组织大家进行讨论,帮助大家对所学知识的消化与理解。

(4)在成绩考核上,要注重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以及考核的评价标准,不能以分数定终身。为此,我们必须扬弃传统的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以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是否达到培养目标为最终判断标准,构建与新型财政学体系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方法。考核方式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笔试、口试、论文以及社会实践等。考核内容上针对课程类型,确定考核重点。总的指导思想是减少客观试题,增加主观测试题。整个考核应围绕财政学所涉及知识的系统性、综合性等能力培养展开,检测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素质,并促进教师日常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在对不同考核科目、命题范围、题型类别、题量覆盖面以及难易程度进行整体设计的基础上,重新确定成绩考核的评价标准,真正对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和素质予以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新晨

4.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培养财政学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关键,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水平的学生。为了使理论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培养财政学应用型技术人才就必须增加具有实践能力的教学人员。方法有很多种,可以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鼓励教师到企业,到财税部门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以掌握企业以及财税部门的实际运作;教务部门对进修实习的教师,在下达教学任务时,给予一定的照顾,在安排授课时间上,尽量相对集中一些,腾出时间让他们学习实际操作。可以从企业和财税部门聘请高技术人才做客座教授,或定期来学校做讲座与学生老师互动、交流;也可以聘请具有实际财政税收从业经历的人员来校任教,并参与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定。

总之,财政学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教材、教学组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考核方式等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也需要学校的大力支持和学生的主动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经济类人才。

参考文献:

[1]黄若君.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541.

[2]许毅.财政学基础理论的理论基础[J].财政与税务,2000,(3):11-131.

[3]李新.浅论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校学报,2005,(1):77-79.

财政与税收的知识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政策激励;财税工具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6)06-0051-07

一、问题、文献与目的

(一)问题意向

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被确立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问题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到现在,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法律调整中,并试图有机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而维持知识产权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离不开政府的适当介入,这种介入方式既可以是直接的行政管制,也可以是间接的经济手段。相较于直接管制而言,经济手段诱导而非强制的特点更易为市场主体所接受,在应对市场失灵时,往往更加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产权界定与财税工具作为政府介入市场最为常见的两种经济手段虽殊途同归,却也各有千秋。产权界定方式有助于明晰产权,减少“公地悲剧”,但过度地强调创设私人产品也容易忽视具有明显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或者公共产品的存在;而财税工具虽然有助于激励市场主体更多地创造具有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却也往往因为无法准确评估外溢性,而导致应用效果难达目的。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知识产品如欲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终极目的,必须兼采产权界定方式与财税激励方式,唯有如此,知识产品才能被源源不断地

按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方式生产创造出来。

(二)文献研究状况与趋势

在西方国家,财政税收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更多地体现为税收优惠,其中最为常见的当属专利盒制度,专利盒这一财税工具的应用旨在激励企业创新技术并促使其商业化,从而增强一国高科技产业的竞争力。[1]就财税政策工具在各国知识产权行业的激励与引导作用,域外学者基本上有了共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是否运用财税政策促进创新行业的发展,直接关乎产业政策的正当与否。[2]不过,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行业运用财税工具予以激励、引导的具体做法却存在些许差异。例如英国的专利盒制度仅限于专利权相关事项,而卢森堡与荷兰的立法者对于专利盒制度的理解更为宽泛,荷兰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既包括专利权相关事项,也包括公司程序以及软件著作权,卢森堡针对创新给予的税收优惠制度还覆盖到商标权。[3-4]中国台湾地区亦不乏有利用租税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创业的做法,正如有学者所言:“奖励企业之研发及人才培训,可降低企业投资之成本或直接分摊企业投入之资金,诱发企业投资之意愿,进而增加企业之研发能量,提升员工之专业智识、能力与经验,促成企业智慧资本之累积,提升企业之经营绩效,并强化产业及国家竞争力。”[5]

如前所述,租税政策或者财税政策工具介入知识产权领域当无障碍,其正当性体现在社会目的正当,即促进创新、提高国家竞争力。然而,鲜有文献谈及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与政府干预知识产品市场之间的深层联系。正因如此,对财税政策工具究竟介入何种产品、何种程度才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三)文章目的

知识产权制度以其界定产权的方式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与创造已然在各国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本文不予赘述。财税手段作为政府介入市场的另外一种经济手段却并未引起过多关注,财税工具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如何证成?财税政策工具应当如何搭配组合?中国现行知识产权领域的财税政策工具应用面临的困境有哪些?又将何去何从?文章将立足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遵循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各自特性,探求财税政策工具的科学应用之道。

二、知识产权财税激励工具的文本实践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事业从2008年以来成为中国国家战略的一部分。财税政策工具自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之日起即成为其重要的保障措施。历经十余年,财税政策工具的运用逐渐具体化、多元化,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就财税工具的搭配而言,种类繁多却又格外单调;就财税政策工具应用的领域而言,多元而又混乱;就财税政策工具运用目的而言,则日益急功近利。本部分以2008年以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多部门联合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5个文件作为分析对象,简要说明之(详见表1)。

(一)知识产权财税政策工具多元却单调

2008年以来,知识产权财税政策工具应用的总体类型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由最初的财政手段到当下的财政与税收手段并重的格局;就具体样态来看,则由最初的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逐渐演变到财政引导基金、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具体而言,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以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在文本实践上展示出了极强的共性,无论是200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亦或是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都不约而同地将财税政策工具作为保障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这说明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知识产权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日益娴熟,种类日益增多。

与此同时,还应当注意,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尚较为单调,即仅注重支出型的财税政策工具而不甚关注收入型政策工具。在降低税负几成共识、财政收入供给总额相对有限的大背景下,在知识产权领域过多地运用支出型政策工具极有可能挤占其他公共领域本应予以保障的财政资源。故而,应采用多维财税政策工具。

(二)知识产权财税政策工具应用方向分歧重重

众所周知,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公共领域和知识产品而表达出来的。正因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国家或者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才不断利用财税政策工具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予以保驾护航。由此观之,财税政策工具作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本无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这几类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公共利益差别甚大,展现公共利益的方式亦各有千秋。

因此,财税工具的应用亦应有所区分。近几年来,财税政策工具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与创造上已然有所助益,例如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发明奖励计入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对于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之间的差异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比如政策文本所提及的“专利知识产权”“技术”“知识产权”等语词表达的界限就极为模糊,自然相应的财税激励工具的应用也令人一头雾水,比如2015年《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第30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该条所谓的“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究竟是指专利权还是商标权、著作权亦或囊括了商业秘密,这些都不得而知。

可见,知识产权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方向尚不明朗,在专利权、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之间缺乏有效界分,而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政策制定者未能充分认识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内在秉性,对于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缺乏深刻的研究。

(三)知识产权财税政策工具日益急功近利

纵观近几年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可以发现,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呈现出向专利技术靠拢的趋势。科学技术乃第一生产力,专利技术作为科学技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倾斜运用财税工具自无不可。然而,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结果,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社会意识的变化亦具有重大价值。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社会意识对于社会存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而社会意识的启蒙离不开作者的作品,源源不断的优秀作品为社会带来各种新观念并促进社会不断前进,就此而言,其功劳并不亚于自然科学技术。据此,财税政策工具介入著作权领域应属当然。反观当下,财税政策工具更多地被应用于专利权领域,不得不说是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的遗憾。

以上可知,现行知识产权财税政策工具的运用尚存在重技术轻思想的急功近利取向。在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性日益为社会所认同的今天,我们必须反思社会科学著作引领社会价值与思想的巨大作用,并重新审视现行著作权制度对于社会科学创作的激励作用。促进著作权的发展与保护有赖于财税政策工具应用观念的转变,并结合其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财税激励政策。如此,著作权的公共利益属性方能得以真正彰显,科学技术才能在正确轨道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三、财税工具介入知识产权的逻辑起点:以知识资产的公共性为纲

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特点,单纯依赖于市场自发提供,既无动力更无效率,也即市场失灵。[6]在应对市场失灵时,行政法与民法各有其缺陷,唯有经济法兼采众家之长可以有效克服市场失灵。[7]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种种恶果集中爆发。为了应对危机,财政的职能开始不断扩展,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由此产生。知识资产,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公共产品属性注定了仅仅依赖行政法和民法手段无法获得充分而有效率的提供,唯有依赖于经济法,才能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财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灵活而非粗暴、干预而非放任的优点在促进知识资产的创造与供给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知识产品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产品乃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产品,无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享受公共物品并不减少另一个人对它的享用,无排他性则指不能排除人们使用一种公共物品或者说排除成本极大。[8]在现实生活中,兼具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并不多见,反而准公共产品更为普遍。有学者主张很多公共产品得以以付款作为接触条件,从而具备排他性,避免由政府提供。[9]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使得公共产品提供的边际成本逐渐接近于零,根据帕累托定理,最有效率的定价机制应当是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此时,公共产品的最终定价将接近于零,其排他性最终也将难以存在。故而,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截然分开并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实际上,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也呈现出相互缠绕的态势,即毫无竞争性可言的产品往往也难以具备较强的排他性。

尽管有学者主张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而无非排他性,政府大可不必介入提供。[10]然而,知识产品的非竞争性注定知识产品的生产者想要实现排他的效果并非易事,当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不绝于耳就是例证。故此,知识产品堪称兼具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

(二)现行产权界定方法无法有效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直接目的是鼓励和保护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然而其最终目的却是保障权利人行使权利,以将具有创新性的知识产品传播、应用到实践中去。[11]

在激励创新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给后续的创新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12]8-9实际上,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知识产品生产与创造的一种方法也处于这种两难的境界,即过度地强调产权方法虽然有助于激励知识产品的生产,但是由此带来的垄断的负面效应却更为庞大。故此,产权界定方法虽然有助于私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公众的自由空间将因之受限。

为了弥补纯粹界定知识产品的产权所带来的不足,立法者在知识产权立法中也常规定一些公共利益条款以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但公共利益条款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容易被一些群体非法利用,从而与其目的背道而驰。正如有学者所言:“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不过是公有领域中的几块飞地,或者海洋中的几个孤岛。”[13]自然,知识产权所划定的知识产品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公海之水”的侵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规定的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如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虽然尝试着维护公共利益,以避免知识资产过度私益化,但是这些条款也因此被打上了行政直接干预的烙印,容易被知识产权创造者所抵触。因为对于知识产品创造者来说,这些公共利益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其应获得的财产利益,使其难以获得充分的报酬以弥补其付出的脑力劳动。众所周知,即便是在法定授权模式下,用政府制定的接近于著作权制造成本的费率来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的方法也不尽如人意。因为著作的生产乃脑力劳动而非体力劳动,其消耗的成本并不容易计量,而政府部门制定的费率也难以真正反映著作权人所付出的劳动成本,以至于法定许可制度在试图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目的上心有余而力不足。

可见,产权界定方法在试图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上左右为难,以行政直接干预的方式补充产权界定方法的不足亦效果不佳。如何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也因此长期困扰着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

(三) 知识资产产权界定方法的补充:财税政策工具的运用

前文已述,试图运用强制的方式实现知识资产创造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困难重重,而财税政策工具更强调诱导性、灵活性,不容易引起权利人的抵触。故而,运用财税政策工具引导知识资产的生产者转变行为模式,以实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当属缓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较为理想的方法。

同时,财税政策工具相较于强制干预而言更能兼顾私人利益。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知识资产的生产者不断创造知识财富,然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知识产品的公共性之间的张力却难以有效缓和,往往会存在非此即彼的困境,公共利益的维护意味着对私人利益的限制。然而财税政策工具却能使知识产品生产者在将其生产的知识产品贡献给社会的同时亦能实现自身的利益,从而有效缓和强制干预下的利益冲突。

此外,财税政策工具相较于强制干预而言更有助于灵活应对公共利益。尽管知识产品无不彰显着公共利益,然而知识产权内部所表征的公共利益却有所不同:商标权存在的目的在于减少消费者交易成本,避免混淆;著作权存在的目的在于激励作者创造出源源不断的作品;专利权的目的则在于激励权利主体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一般而言,著作权与专利权比较接近,两者交易得越频繁越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商标权则不然,其表征的是商誉,商誉的形成依赖于长期的积累,商标立法更倾向于商标的稳定占有而非频繁的交易。强制干预手段固然可以在商标权以及著作权和专利权中加以应用,但权利限制条款的过度概括性容易使某些种类的知识产权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比如在商标权领域如果一味强调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商标权用以表征商品和商誉的功能就会大打折扣。相反,财税政策工具却可以通过对不同知识产权的生产、交易等不同环节予以差别对待,从而使得各种知识产权皆能充分体现其承载的公共利益。

四、知识产权财税工具正当性反思:制度激励的边界

(一)知识产品外溢性的促进:财税政策工具激励的外部边界

“知识产品生产的目的在于被他人所认可,并成为他人学习的基础。在知识的社会传承过程中,普遍认可的思想被改造并被赋予新的个人形式。某一知识形式被不同时代的个人所利用、传播,会对其他人的利益有所增减。”[14]知识产品正是以这种形式呈现出公益属性。这种公益属性的实现与知识产品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呈现出一定的张力,如果缺乏外界力量的介入,知识产权制度将独木难支。财税法原本最为讲求公平原则,反对差别对待,只有为了实现某种政策目的时,这种差别对待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故此,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自然需要格外关注工具运用与目的实现之间的关系。一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政府直接的经费投入并不是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相反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起到抑制作用。[15]这说明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运用财税政策工具时必须评估工具利用与目的达成的关系,否则,轻则财政资金的应用效果大打折扣,重则导致知识资产的外溢性无法充分发挥,从而有悖于财税政策工具应用的初衷。

一言以蔽之,财税政策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须以公共利益的实践为边界,唯有如此,其正当性才得以初步具备。

(二)知识产品公益性差异:财税政策工具激励的内部边界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在于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促进社会的发展,然而商标领域却显然无法运用激励理论加以解释。[16]正如有学者所言:“限制专利和版权的期限是合理的,因为这样做能使垄断和追溯的社会成本最小化。然而商标鼓励竞争且不强加追溯成本……商标像土地的产权,而不太像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17]据此,有学者就主张著作权与专利权的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而商标权的目的则在于更好地管理商标,而非公共利益。[12]23综观中国当下知识产权领域的财税政策工具应用情况,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占据了大片江山,然而这种应用却未顾及不同种类知识产品的外部性。例如,表1中的知识产权质押保险风险补偿基金这一财税政策工具就未曾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品予以区分,以至于该财税政策工具毫无障碍地适用于商标领域。而对商标予以产权界定虽有利于减少市场混淆,降低交易成本,但商标权的主要作用与价值

是为商标权人带来竞争优势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财税政策工具的运用,尤其是作为经济手段的运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和合目的性原则,公共利益的践行乃其正当性源泉。财税政策工具如果对商标的公益属性不加区别对待,笼统地冠以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之名,无疑会给财税政策工具的合法性带来危机。

综上,财税政策工具的运用必须考虑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公共利益属性强弱,对于有较强外部性的知识产品可以运用财税政策工具加以必要的介入,而对于外部性较小的知识产品则应谨慎介入。

五、知识产权财税激励工具的重构:整合与差异

(一)知识产权财税激励工具的整合:制度初衷的契合①

前已述及,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有所区别,就著作权而言,“对著作权限制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18]。然而,对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形式而不涉及思想,“对作品简短表达的利用,对作品创意的实践,都溢出了作品表达复制的范围,著作权的保护往往也就失灵了”[19]。著作权所不及的地方为公共利益的空间,外溢的空间越大,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的保护越是困难,其创作的积极性越容易受到打击。正因如此,有学者主张运用补偿权论去看待著作权,认为政府应当给予版权人必要的税费,使消费者可以以近乎零的边际成本获取相应的作品。[20]与此相似,当下个人所得税领域对稿酬所得适用较为优惠的税率,亦即鼓励创作人在知识产权制度失灵的背景下继续创作,以供社会共享。然而,综观现行财税政策工具的运用,著作权领域的税收优惠措施明显不足,尤其是作品生产环节。一般来说,知识产品生产环节乃知识产品流通的前提,因此也应是财税激励工具发挥作用的主战场,然而梳理相关财税激励政策不难发现,相较于专利而言,著作创造环节的财税激励政策可谓凤毛麟角。

鉴于作品的外溢程度相较于专利而言并不逊色,而专利领域的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又颇为娴熟,因此不妨适当借鉴一下专利领域的相关财税政策工具应用经验,在现行所得税框架下允许著作权生产环节所消耗的脑力成本加计扣除,比如根据创作所消耗的时间以及当地相关产业社会平均工资加以确定,而非仅仅是在稿酬获取时对税率给予折扣。同样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亦可以比照专利转让的相关税收优惠,允许著作权转让的相关收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免税。如此,实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有机整合将有助于弥补著作权制度财税政策应用的缺位,并得以促进优秀作品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

就商标权而言,一般来说,商标的稳定持有更有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减少消费者挑选商品的成本,相反,单独依赖知识产权制度则会加剧商标权的流转,减少商标与商誉之间的关联性,使之沦为一种纯粹的私人财产。为此,财税政策工具不应以支出型财税政策工具的面目出现,而应以收入型的面目出现,即根据商标的流转频率,分别课以不同税率,对于商标持有时间较长的给予优惠税率,而对于商标持有时间较短的交易行为课以重税,以促使商标持有人尽可能长期持有商标,维护商标所承载的信誉,并减少消费者交易成本,进而实现商标权本身所蕴含的公共利益。此外,对于涉及企业并购情形的商标转让,基于保持商标与商誉一体性原则和减少消费者挑选成本的目的,不妨对之予以免税。

总之,无论是商标领域,还是著作领域,亦或是专利领域,财税政策工具的运用尤其需要统一路径,即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展开,并有效弥补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

(二)知识产权财税激励工具的差异化:应对制度初衷的转向

知识产权制度究竟是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还是阻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以专利权为例,有研究认为专利制度将技术人员从非商业性的纯理论研究吸引到专利技术研究,由此产生了一些负外部成本。[21]知识产权制度由此发生了制度初衷的转向。如果一味地运用财税政策工具激励知识产权的创造,无疑是“助纣为虐”,加剧知识产权制度初衷的背离。

“现代税法已不是单纯的财政目的,还肩负着调节经济的重任……现代税法已经成为国家干预经济以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经济干预目的已经极大地影响着现代税法的整体制度构造。”[22]旨在最终实践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因为市场失灵发生了初衷的转向,税法乃至财政法有义务发挥其应有的矫正功能,以维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为此,相应的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应当秉持差异化的理念,在对待那些于社会而言几乎没有价值的知识产品应当谨慎使用具有激励性的工具,如财政支持以及税收优惠,反而应当采取一些限制性的措施。

具体来说,著作权领域的财税政策工具的应用应当根据著作为社会带来的正外部性程度加以区分,比如对于在理论界积极影响较大的著作,政府不妨对其予以财政补贴或者资助,对于作者转让获得的稿酬也应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率,在流转税环节也可以适当降低增值税抵扣的门槛,比如允许计算扣除等;相反,对于那些不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价值观、新颖性欠缺的著作,相应的财税政策工具应当谨慎使用,避免弄巧成拙,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从高适用税率抑制该类著作的大量涌现。

同理,对于专利权亦然。对于那些既缺乏理论价值,又缺乏经济价值的专利,相关的财税激励工具应当予以退出。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为例,在运用财税激励工具时,应当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对于发明专利,财税激励工具的应用力度应该最大,实用新型专利次之,外观设计则最小。必要时,对于那些于社会公共利益贡献较小的专利权应当摒弃使用加计扣除、转让所得予以免税等财税激励工具。

故此,财税政策工具在应对创造性和智力劳动这两个知识产权基本范畴日渐消亡、知识产权由最初的开放性向封闭性转变这一趋势时,必须一改其激励面目,转而展现其剥夺私有财产的面目,比如对于某些知识产权交易提高所得税税率,对其注册登记增加相应的行政费率,对其生产与提供尽可能减少财政补贴手段的应用,等等。

六、结语

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然而,市场的失灵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在实现上大打折扣,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工具以其诱导性、灵活性特点有助于弥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唯有以公共利益为中心,采取整合和差异的理念运用财税政策工具,财税政策工具的正当性才能得到证成,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理想才能得以实现。

注释:

① 如无特殊说明,此处的“制度”以及下文中的“制度”都是指代“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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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知识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职高;财会专业;税收;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DOI]10.13939/ki.zgsc.2016.05.125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税收类课程也成为职业高中财会专业学习的重要内容。对于税收类课程,现在还存在知识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上课过程枯燥等现象。要提高税收类课程的教学效率,必须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税收的最新政策,结合学生兴趣对该类课程进行合理设置。在教学方法上要注重实践教学,理论学习能够结合实际生活,要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1 职高财会专业税收课程的特点

税收类课程与其他基础类课程不同,它的学习更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内容丰富、知识点较多。税收类课程涵盖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法、税收制度等不同方面的内容,同时每种内容中又涉及很多的知识点。例如,就我国的税收制度这一内容,就有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架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特点等知识点。二是这类课程的实践性较强。税收政策在我国早已有之,它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个时期的税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随着时间的变化税收的内容也会变化,作为财会税务工作者,要不断地进行学习。税收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税收的学习最终要落实到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在生活中进行运用,因此,在学习时要尽可能地为学生创造“生活”条件。

2 职高财会专业税收课程设置应坚持的理念原则

2.1 适度性原则

职高的学生基本上一直过着校园生活,还没有太多的社会生活经验,因此对于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的财务税收课程来讲相对陌生,学习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对财务税收课程进行设置时,一定要考虑到学生的基础,在难度上进行适当地控制,要让学生能够学会学懂为目的,切不可让学生对税收课程望而生畏,产生放弃学习的心理。

2.2 学以致用原则

税收类课程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了解税收的相关知识,能够用学到的税收知识解决生活中和税收有关的问题。因此,在设置课程时,一定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让学生通过学习税法、税收制度等内容,不断提高对税收的认识,提高动手能力,能够轻松应对今后面临的财务税收类的工作。

2.3 前沿性原则

税收政策虽然由来已久,其核心概念一般不会发生改变,但税收又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随着每一时期新的经济政策的实行而发生着一些改变。这要求我们在进行税收课程的设置时,一定要兼顾前沿性原则。该原则主要是要求我们及时更新关于税收政策的内容,要把税收知识的学习紧跟国家的经济形势,要注重税收的时效性。

2.4 与其他科目协调原则

税收类科目是一项综合知识的结合体,它既要学习税收产生、发展的历史,又要把其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还要根据税收的征收标准计算税收的具体税额,又要学生具备阅读税法条文的理解能力。这些能力的发展,必须依靠其他科目的学习,通过其他科目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做到所有科目与税收课程共同进步。有了这些基础,学生在学习税收课程时才能驾轻就熟,才能更好地领会、运用税收知识。

3 职高财会专业税收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3.1 理论知识要扎实明了

在注重动手操作能力的今天,理论教学仍有重要意义,毕竟学好理论是前提。对于财会专业的税收课程来讲,传统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根据教材的编排,逐章逐节地进行详细的阐释。让学生掌握税收的知识体系对于学生全面了解税收具有重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样学习的理论往往与实际应用相脱钩。职高税收课程的理论学习要注意三点内容:首先,在进行理论教学时,教师要根据税收岗位的工作注重侧重点,例如,不同税种的纳税核算与申报是税务课程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就要让学生把这些知识熟练掌握。其次,理论教学一定要让学生把握知识点,尤其是易混淆的概念等彻底搞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游刃有余。最后,要让学生在脑海中建立税收知识网络图,要以“税收”为核心向外扩展,运用时能够做到收放自如。

3.2 建立仿真实训室

税务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教学中要为学生充分创造条件,让其尽可能地得到实践的锻炼。在目前情况下,建立仿真实训室,进行项目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理想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学校的办学条件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这样就可以进行税务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或者模块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就是把税收类课程的重要内容进行归类,分成几大模块,并建立与现实生活完全一致的实训场所进行仿真模拟。让学生在掌握了理论基础后,按照生活实际进行仿真练习,这样学生

)能够在逼真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能够把理论转化为实践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也为以后走向工作岗位奠定坚实基础。

3.3 完善校企合作制度

职高财会专业税收类课程知识体系复杂、内容更新快、对实践要求较高,这要求教师和学生必须时刻紧跟国家经济政策,不断进行学习,多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在学习中,可以采取走出去的策略,与企业或者财会税务机构建立合作制度,让教师和学生得到实践锻炼。这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是学生去这些单位,可以得到真实环境的锻炼,能够把理论转化为实践学习,找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得到能力的锻炼和提升。二是税收政策变化较大,教师通过在这些单位的学习,能够弥补知识方面的欠缺,且大多数教师都是直接从学校毕业到学校任教,操作经验不足,这样的机会有利于教师能力的全面提升。三是企业和用人部门,可以通过对学生的指导,发现学生能力的不足,可以为学校教学提供一些好的建议。四是校企合作的合作对象必须是一些能够让学生得到实际学习的单位,如会计事务所、财政税收部门等。

3.4 注重学以致用

税收类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其教学必须要理论联系实际,课程学习的目的要能够用学到的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学以致用。学生用理论指导实践,解决生活中关于税收内容的方法有很多:首先,教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任务,让学生走上街头和企业,去调查关于税收的执行情况,让纳税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下一步改善税收政策提供借鉴。其次,学生可以利用自己学到的内容,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宣传税收知识,增强他们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纳税的积极性和准确性。最后,在鼓励全民创业的时代,财会专业的学生可以用掌握的税收知识,为其他专业有创业意向的同学进行税收政策的普及,让其提早做好创业准备,为创业同学增添成功砝码。

总之,职高财会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能力,控制好难度,理论教学要能够让学生学到最新的税收知识,实践教学要让学生的实践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税收课程和其他学科之间的互相协作学习。在具体教学中,要夯实学生的税收理论基础,同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建立完善仿真实训室、校企合作制度等,让学生参与到学习中,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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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的知识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

作者简介:唐迎霞,(1971-)女,福建莆田人,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F276.3;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5-0062-03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营运等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事先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进而达到节税目标,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增强企业竞争力。

趋利避害是企业的本性。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都有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随着税收筹划在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普遍应用,税收筹划引起了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的重视。然而,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能产生什么效应,能否达到预定目标,成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决策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局限性

目前,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存在以下局限性:

(一)对税收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在中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理念,还没有引起中小企业足够的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这些都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一种典型的错误认识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完全不顾税法的规定。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税收筹划,而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如今,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税收筹划的概念模糊,使得税收筹划从起步开始就步履维艰。

另外一种错误认识是认为税收筹划仅仅是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与经营无关。这部分纳税人错在将税收和经营区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并错误地认为只需要会计人员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二)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有限导致筹划层次低

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财税人员还是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专门的财务人员,其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而税收筹划需要的是知识面广而精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财务知识,还需要通晓国内外税法、法律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中小企业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匮乏,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层次低、税收筹划范围窄,很多企业只是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是在某段税收优惠时期套用一些税收筹划方法,不能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对企业的设立、投融资及经营管理作长远的税收筹划。中小企业中能够达到这个层次的非常少,绝大多数企业仍停留在低层次的个案筹划,即针对企业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出的筹划方案。因此,如何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和筹划层次、扩展筹划范围同样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各种风险

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重视,但中小企业往往忽视了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之收效甚微甚至失败。从税收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首先,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总体来看,税收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合理、合法,但实际上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打击。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项目的选择到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若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原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税收政策将会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会导致企业长期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

其次,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的风险。从本质上说,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现实中这种合法性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无论哪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且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及其他因素影响,其结果就可能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风险。

最后,投资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为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及意义

(一)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目标

传统的税收筹划宗旨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有效税务筹划的目标应当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应满足各方利益关系,不断增加企业财富,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价值最大化目标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修正与完善,具体原因包括:第一,作为价值评估基础的现金流量的确定,仍然是基于企业当期的盈利,即对企业当期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第二,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三,现金流量价值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看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和潜在的获利能力。

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区别在于,它把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放在首位,强调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有效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必然应以企业财务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因而,有效税务筹划应该始终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来进行。这也是税务筹划之最根本、最本质的目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如果不着眼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整体目标,仅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这就要求在税务筹划中要从企业全局出发,从企业整体价值战略高度出发,综合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理念,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层次上。

(二)中小企业有效税收筹划的意义

中小企业有效税收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有助于企业科学决策和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而最重要的在于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提高。

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即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安排。企业经营决策无非是决定企业经营的“六个W”:即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什么时候做)、where(在什么地方做)、who(谁来做)、how(怎么来做)。企业的决策者在决定这六大元素时需要与一定的税收政策结合起来考虑,根据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进行投资方案、经营方案、纳税方案的精心比较,择优选择,达到合法“节税”,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通过综合筹划方案的择优选择可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组织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外,税收筹划主要是谋划资金运动流程,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这些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前提的。为了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加强会计核算,详细制订财务计划和筹资投资计划。因此,企业财会人员必然要加强对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的学习和钻研,深刻理解税收法律和财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

三、增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有效性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

首先,积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保护属于中小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应当首先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筹划意识。

其次,加大税收筹划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企业税收筹划,重点介绍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原则,介绍税收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介绍税收筹划可能带来的收益及存在的风险。税务征管人员也要在执法活动中让纳税人了解其享有的税收筹划的权利。税务中介机构要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成功案例的介绍,对比筹划与不筹划的区别,从而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

最后,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偷税、骗税和逃税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骗税和逃税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征管法》和《刑法》分别对这3种违法犯罪活动作了处罚规定。然而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直没有确定。其实,税收筹划应包括避税,避税本身没有违反税法,纳税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安排以获取更多利益。避税现象的出现暴露出税法的不完善,反过来也推动了税法的进一步完善。正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律概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有必要尽快确定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法定概念。

(二)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首先,提高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培训,使之熟悉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能够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思想教育,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在法律允许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设计。

其次,促进税收筹划分工更加专业化。企业在采购、销售和经营等不同阶段都需要熟悉流程的筹划人员,只有在熟悉流程的前提下,才能设计出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人员配备,以促进筹划分工更加细化。

第三,培养大批合格的税收筹划后备人才。经济类高校是培养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要基地。目前,许多财务专业的大学生不懂税法,影响了以后工作的开展。因此很有必要在大学经济类专业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培养知识全面的财务管理后备人才。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显著扩展税收筹划的运作空间。

(三)加强风险意识防范

第一,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通过学习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的同时,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

第二,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税法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在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上,进行税务筹划。

第三,借助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晓雯.如何认识企业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08,(18):325-325.

[2] 梁萍.税收筹划的作用及其思路探讨[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02):54-57.

[3] 陈湘芗.浅谈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05):35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