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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第1篇

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政府部门(一般为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拨付给事业单位,用于其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社会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财政补贴或其他方面)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有助于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建设等的稳健推进。具体来讲,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过程包含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维度,并且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然而,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及管理中存在太多问题,这也是文章进行相关探讨的意义所在。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深入、新业务的出现等,原有会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事业单位管理和发展的需要,2012年12月31日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运而生。新制度增加了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工资和津贴等公共财政改革会计核算相关内容以外,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会计科目设置和相关会计核算。新制度对收入的不同类别进行了重新界定,具体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再比如,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的事业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此外,对净资产科目进行了相应调整,增设了科目。与原制度相比,通过对收入、支出以及结转和结余相应内容的调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将更加清晰、更加科学,这也将有助于单位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发挥出应有作用。

三、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财务人员不规范做法

1.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没有按照单独核算的原则进行核算。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然而部分单位的账务处理却没能贯彻这一原则,导致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状况无法得到真实、清晰的记录。

2.部分事业单位简单地将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计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而不是计入该单位收入类科目核算,必然地,其也无法可靠地反映事业单位收入状况。

3.部分单位在年终结账时,不论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何,将专款支出与收到的专款相抵减,错误地反映事业单位业务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二)在事业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中,内容与管理均过于粗糙

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对获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没能做到全员参与,多数以财务部门为主,单位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沟通与协调。预算执行力度也不够,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单位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时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给资金挪用造成空间,通常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支出,特别是用专项资金购车、建房和发放奖金福利等,进而违背预算初衷,。

(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一般而言,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普遍推行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基本上实行“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方式。但是,这样的原则非常粗糙,“按实际”给现实操作留下了太多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这使得事业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根据,在预算编制、资金使用上缺乏规范。除了前述专项资金挪用等问题外,还存在着分配拨付缺乏透明度、监管机制不完善、项目申报不严格等问题。

(四)缺乏有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过程包含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决算与绩效评价四个维度,于2012年年初颁布并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就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绩效评价作为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的重要一方面并未得到应有重视。在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通常缺少绩效评价,没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评价,也就无法调动各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对节约专项资金的积极性,无法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四、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进一步深入学习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而言,首先应在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很多情况下,业务人员明知应专款专用却还要挤占、挪用,应从思想上阻止这样的情形发生;其次,随着相关配套措施的修改与完善,应强化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知识,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科学安排、严格把关,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现代财务管理适应财务活动性质变化的有效机制,应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与基础地位。首先,应提升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只有预算编制科学,最后的变动才会比较小,才能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具体而言,应该将项目安排与专项资金支出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匹配,进而形成清晰明了、一致的进度表,把项目安排尽量细化到每一个具体事项、每一笔款项的支付,使得项目安排与专项资金支出紧密相关。在对预算编制进行细化的同时,也增强了预算编制的透明度,预算编制中每一笔专项资金的支出更易落实,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得以提升,资金浪费甚至挪用的现象得以有效减少。其次,应重视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需对用款单位或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通过科学、严肃的讨论,区别事项的轻重缓急,以此为基础编制预算,进而提高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应建立专户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储与专款专用,减少或杜绝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

通常而言,许多项目的申报过程并没有什么问题,其后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单位经常会在项目上偷工减料,将节余的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违反了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只有监管到位,措施得力,才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譬如,可以指派工作小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所获得的反馈信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

(四)加快建立并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拨入专款 专项资金

一、原“拨入专款”科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与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类不相一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六大类。“拨入专款”作为事业单位收入的一种,其分类标准与上述六种收入的划分标准有重叠,容易引起事业单位收入分类的交叉及会计核算的不统一。比如,科学事业单位通过承担科研课题,以合同形式从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科研收入,按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计入“拨入专款”;从其性质上说,这项收入属于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事业收入”,同一笔收入有两种归类方法,往往造成会计核算的不统一,不利于加强专款的核算管理。

2.随意扩大拨入专款核算范围。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规定,“拨入专款”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一项专项资金是否使用“拨入专款”核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专项资金有指定用途;二是专项资金需要单独报账。但在过去的实务中,一些单位常常不合理地扩大“拨入专款”的核算范围,将除部门预算隶属关系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也计入“拨入专款”。比如,有的部门仍存在较多上下级转拨资金的情况,常常通过“拨入专款”科目核算,从而“掩盖”了一些不合理的资金流动方向,其实质是让很多财政资金游离于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之外,从而不利于资金监管。

3.容易造成预决算较大的差异。原“拨入专款”科目核算的是事业单位取得的专款收入,这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取得的不确定性,在预算申报时很难把握;二是与事业单位的专业业务活动相关,单位财务很难掌握项目申报进度和具体情况。在编制预算时,大多数事业单位更多地关注能从财政部门获得多少财政补助收入,能取得多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很少将“拨入专款”统筹考虑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而部门决算需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实务中将当年度取得的“拨入专款”纳入“其他收入”,一并反映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总表上,从而造成了预决算较大差异。

二、不设置“拨入专款”科目的原因分析

1.适应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重大变化之一是“确立了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完整性的原则”,事业单位所有收入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如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各类财政拨款”不仅包括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所指的各类事业经费(如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等),也包括原来未纳入财政补助收入范围的基本建设投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经费等。因此,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的事业单位收入是一个“全口径”的概念。在预算编制时,要对单位预计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考虑,不应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不再设置“拨入专款”科目,将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正确归类、统筹考虑,全面纳入预算,且做到没有预算不能支出,正是适应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2.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结果。事业单位开展的专项项目,常常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成,如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从立项到结题,一般需要2年的时间,因此,在原《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中设有“拨入专款结存”,用于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由于项目未完成而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该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相对应,解决了事业单位专项收入结转问题。在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并没有“结转”的概念,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结余”拆分为“结转和结余”,并将“结余留用”修订为“结转与结余按规定使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同时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等科目,解决了专项资金使用周期长、需要结转等问题,因此单设“拨入专款”“拨入专款结转”等科目也显得没必要了。

三、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核算方法与管理要点

1.树立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理念。作为事业单位全面执行的最高层次的财务制度,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强调了事业单位全口径预算管理理念,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统一编入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全部收入”涵盖了原通过“拨入专款”科目核算的各类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单位要根据历年取得专款收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分析,不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核定收支、统筹考虑,不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从而进一步减少预决算差异。

2.科学划分事业单位收入类别。原“拨入专款”核算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根据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专款性质,区别对待、科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如有的研究机构取得的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有指定用途、需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科研课题,通过“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核算,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再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二是事业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有从其他部门取得的,也有从上级部门取得的专款收入,一般而言此类专项资金要进行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采用竞争性方式安排资金。在会计核算上,应当计入“事业收入”(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是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的专款收入,计入“上级补助收入”(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理,“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中专项资金收入,也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通常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四是单位取得有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等,则在“其他收入”(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另外,对于科学事业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剂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可计入合同预收款项,再根据合同或项目进度确认相关收入。

3.加强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通常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指定用途”,一般而言,要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来明确具体用途,单位不能随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二是“单独报账”,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这在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23条中也有相应规定。如有的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有相关文件规定项目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的,还要按相关规定缴回结余。通过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第3篇

【关键词】规划设计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核算

多年来,规划设计单位执行的都是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大收大支,经营性和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一起捆绑核算,财政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但是随着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越来越规范,要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便财政及时、准确掌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因此,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我们需要找出财政专项资金未能单独核算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拿出解决方案。

一、首先分析财政资金未能单独核算的主要原因,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及时、不明确,无法进行准确归集,影响了核算。

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通常分为计划性和临时性两类。理论上计划性项目每年年初应由上级下达计划,临时性项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下达。但是,实际情况是:①虽然规划设计单位每年年初已依据上级布置的项目开展工作,但上级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却是在每年的中旬;②上级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为七、八个大项目,但规划设计单位实际实施的却是几十个项目,上级没有把这几十个项目归集到这七、八个大项目,在最终在下达的任务书里未明确。总而言之,由于上级下达项目任务书的时间点和项目明细与规划设计单位实际操作的项目和时间段不同步,造成了规划设计单位垫支的成本开支无法及时准确地清晰地进行归属,妨碍了进行项目的单独核算。

2.财政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人工费开支有限制。

由于财政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开支要求非常严格,比如人工费的开支是有比例要求的,但规划设计单位的最大的成本又是人工费,实际情况是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开支如果按支付的人工费进行核算,其实是收不抵支的,需要用规划设计单位的市场收入来抵补。如果按财政要求的人工费比例去开支,开支又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项目的单独核算存在一定难度。

3.尽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数量和工作量在逐年大幅增加,但项目经费却严重不足。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拨款不足以覆盖规划设计单位实际承担的全部项目, 规划设计单位无法将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文件上的项目与下属设计部门进行准确对应,只能将拨付经费及项目进行重新组合调整后再与具体设计部门见面。给付设计部门的项目不对应和资金不足导致设计部门不配合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同时也相应影响了职工个人收入,引起职工情绪波动。

4.规划设计单位将财政专项收入与市场委托收入纳入经营收入统筹核算管理。

“营改增”后,国税部门认为规划设计单位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工作的性质上看,完成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际是一种向上级提供劳务的行为,即视同经营,虽然规划设计单位也通过上级部门进行争取,但国税局还是全额征收规划设计单位财政专项项目收入的增值税。因此规划设计单位将财政专项收入与市场委托收入全部作为经营收入核算。

二、目前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规划设计单位内部尚未转变观念,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是涉及规划设计单位多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工作,很多部门始终重视不够,认为事不关己;还有个别部门认为每年自己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很少,对这个工作严重抵触。但是国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定期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要求无论存在什么客观原因,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单独核算,如果不进行单独核算,日后将涉及到将财政专项资金拨款退回财政部门,影响今后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由此可见,这是国家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必须开展、迫在眉睫、没有任何商量余地,更不能有丝毫懈怠和拖沓推诿。

2.财务部门事后进行摊转,不尽合理。

财政专项资金不仅要求单独核算,且上级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三年内开支完毕(否则有退回财政的风险)。由于上级是年中下达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任务书,与规划设计单位年初具体实施的项目不完全吻合,财务部门只能年终将开支进行摊转到相关财政项目支出,这种做法存在如下问题:

(1)财务部门对项目开支凭经验进行摊转,没有权威的专业部门负责审核不够严谨。

(2)财政局检查局在对专项资金做绩效评价时,针对筛选出来的开支会提出是否有依据的质疑,明确提出对这种事后筛选出来的支出不认可。

(3)由于在帐面上是事后转帐,不符合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

3.各部门未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

由于财政专项资金核算涉及到规划设计单位的多个部门,财务部门的职责其实是最后一个环节,即依据原始凭证进行报帐、并按原始票据所列项目进行记账、算账及每个项目预算完成情况的核算反馈。但前期项目明细及预估资金的下达;每个项目的预算;每个项目开支(包括人工费)具体由哪几个设计部门负责完成,及主责部门的明确;年终公共费用(物业、水电、取暖、房租、管理部门办公费等)的摊销依据;开支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等,这些具体问题不是财务部门所能掌控的。由此可见,规划设计单位就需要一个懂专业更权威的具体牵头部门来全权协调完成这项涉及规划设计单位多部门的工作。

三、具体核算办法

1.核算原则

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要求各个项目的收、支相互对应,划清与其他资金开支的界限,不挤占挪用,真实反映各个项目的总体支出情况,支出要严格遵守国家、当地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合规合法。

2.确定责任部门,定岗定责

明确牵头领导和牵头部门,将专项资金的的具体项目名称、具体金额及实施部门及时下达,随着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设计部门才能有的放矢地开支,财务部门才可对每个项目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1)相关工作由下列部门具体负责

①市场经营部:年初下达项目明细及预估项目金额,明确各项目主办、协办部门;各项目开支(包括人工费)具体由哪几个设计部门负责完成,同时明确主责部门;审核设计部门的项目开支;年底核算上级拨付指令性任务款项的市场价值,供财务部进行公共费用的摊销。

②设计部门:主办与协办部门共同开支直接成本。

③综合办:负责各项开支的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④财务部:负责记账、算账、报账,定期对每个项目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反馈,年终分摊公共费用。

(2)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全权负责这个工作的协调,督办各部门的工作,对未及时、准确及不配合工作的部门要及时警示,严重的经请示领导后要追究责任。

3.工作程序

(1)依据去年财政资金拨款的额度及明年已明确的项目,预估项目及资金额,由市场经营部负责将指标分解下去,同时下达到各主办协办生产部门及综合办、财务部。

(2)各设计部门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及政府采购程序合理开支直接成本;其中综合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3)财务部每月依据注明项目名称的原始凭证进行报帐,并按原始票据所列项目进行记账、算账。

(4)财务部每月负责统计各项目完成指标情况,并在例会上通报,如指标完成不好,由牵头部门当月组织并快速拿出解决方案。

(5)年中上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文件下达后,由市场经营部与年初预估项目进行对接、调整,下达到财务部后,财务部据此对账目进行核转。

(6)年终由项目的主办部门按参加项目实施的日工资标准、工作日及参加人数统计项目人工费,报财务部记账。

(7)年终由市场经营部核算上级下达当年指令性任务的市场价值,下达到财务部。财务部据此核算出具体分摊比例,将物业、水电、取暖、房租、管理部门费用等间接成本经批准后进行分摊。

(8)年终由财务部核算出各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并在项目中列支。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第4篇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规范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交通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各级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谁承借、谁还款”原则,加强债务管理,将年度债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所需政府性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不再为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债务担保。

二、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交通部门会计核算现状

燃油税费改革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及时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中对于下划收入基数、下划公路管理性事业资产、改革交通资金管理办法、交通债务问题的处理等都有详尽的规范,提出了事权划分的概念,即: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划分至地方财政;对于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和设备,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而山东省财政厅也于2010年8月了《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具体使用中,由省安排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专项用于路面、大中桥梁建设;各市安排的养护配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也于2011年6月1日以路基[2011]2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改建工程政府采购程序(试行)》的通知下发了有关流程规范,该文件根据行业特性对采购计划审核、批复,招标实施,合同生成,资金支付等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了一定规范。

(一)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对于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由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公路局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路况和保养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时由中标养护公司根据完工进度进行计量支付申请,经过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初审后呈报地级市公路主管部门复核并申报至地市财政部门,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地公路局签订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本质上其实就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对于日常的人员经费支出,通过地市公路主管部门的申请,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政预算指标,按月拨付至公路主管部门,由其按照人员支出预算使用资金,这种核算形式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财政授权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二)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路局,再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路局是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依据公路工程合同,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报送《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省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不接受市县资金支付申请和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但在改革初期,省财政部门提出了过渡方案,即:对各市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市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本质上也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核算根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年度内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包含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省公路局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但是对于如何使用资金,没有进行规范。从项目支出资金拨付渠道来看,其质量保证金支出程序理应是相同的拨付程序,因此,对于此专项支出公路交通部门依然需要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山东省交通公路行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现状是: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依然执行的是1987年制订的《山东省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此制度在2005年4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此会计制度在未进行税费改革前使用尚可,但如今我国燃油税费改革已两年多,交通公路行业的资金筹集、使用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只是制订了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文件,仅对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即从源头上进行了控制,并没有涉及到与之相配套的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或规范。此举造成了现实中的交通公路行业事业单位既要执行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同时又要执行国家规定的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并行了两种会计制度的尴尬境地。

三、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衔接在没有出台新的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前,目前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仍使用旧制度来核算相关会计事项,对于发生的专项资金支出事项要采用现行的通用事业单位有关财政支付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而由于财政资金有省级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之分,因此,这会造成在同一个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账套内既核算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又核算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现象,对于公路基层单位来说有可能还存在需要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款项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的款项来源需要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在年末财务决算时,会出现一个单位同时对应多个拨款主体的核销问题,这样针对不同的拨款主体需要对应不同的财务会计报表,造成原本是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人为的拆分为几个分部的财务报告形式,即对应不同的财政拨款来源主体出具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入账依据不充分目前国省道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维护保养项目由地市、省直管县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来说,更侧重于日常管理工作,但是会计核算工作仍然要由各级公路事业单位来完成。虽然财政部门是根据公路部门的工程计量支付意见或者提供的拨款信息来支付相关资金,但财政部门最终拨了多少款项以及何时将款项拨入到资金使用单位账户,公路核算单位不得而知,更谈不上及时与施工方索取发票以便及时入账问题了。

(三)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在公路建设资金拨款渠道没有改革前,不管是省内承包商还是跨省承包商,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都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在结算工程款项时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等,即根据应结算的工程项目计量支付数,先行计提相应的营业税费等,借记:项目支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按前两项借贷之间差额,贷记:应付账款—××公司。下月初进行纳税申报上缴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贷记:银行存款。而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情况下,这一纳税行为将无法再实现。从目前实践来看,通过对比财政直接支付信息表与工程计量支付信息表,财政部门都是将工程计量支付款项总额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无从核算,也无法实现在当地上缴。

(四)质量保证金支付问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国省道改扩建及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而一般情况下公路工程项目的质保期较长,待其期满验收合格后,原来成立的工程项目部等管理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再确认质保金的计量问题显而宜见:一是原先工程施工、管理、监理相关人员可能已在他处工作,不易找到;二是财政部门根据质量保证金计划直接支付到资金使用单位时,公路主管部门索取发票同样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工程建设期加上质保期,有的工程项目达数年之久,给公路主管部门与各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款项总额核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存在有漏项的可能。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交通财会制度建设,及时完善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仅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规范。因此,建议省级交通部门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及时针对税费改革后出现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财务会计核算新要求,拟定或完善统一的有关交通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保证国家财政法规与政策在交通行业的有效实施。另外还应制订有关税费改革实施前的有关项目支出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现今税费改革后的会计处理之间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办法,从而完善新旧制度的衔接。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沟通燃油税费改革后,交通公路专项资金的拨款来源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形式多样。既有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也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还有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等,对这些资金使用的落实、核算,现今分为两部分,资金使用方面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而核算方面以公路交通部门为主,因此,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争取财政部门进行款项支付时,相应转交公路交通会计核算部门同样的一联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便公路交通部门据此支付凭证可以及时向相关施工单位索取确定金额的发票,完善入账依据,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三)建议财政部门直接代扣相关应交税费具体做法应为:当财政部门收到公路交通部门递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书后,审核并扣除应计提的各项税费,将税后净额直接支付到中标方账户,而将应交税费支付至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账户,由其完成纳税申报,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即公路交通部门在税费的计提、收到代扣税费款、缴纳税费及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分别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税费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应交税费;收到代扣税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四)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对新形势,交通部门应抓好财会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重点加强财会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除了加强行业及通用事业单位会计知识的继续教育外,还应重点加大预算会计方面相关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结语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范文第5篇

一、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我县是一个山区农业大县、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五强溪电站库区移民大县。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深入,国家对“三农“工作的重视,我县上级转移支付的财政专项资金逐年增加,为规避财政风险,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运行,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从20__年开始,县会计核算中心将财政局5个业务股室的10项财政专项资金,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分户核算,专款专用,监管分离”的管理模式,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资金的账户管理以及资金收付核算工作,并向用款单位及相关业务股室反馈收支进度情况;各单位和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即负责收入的征集、专项资金计划的申报、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评价和检查及财务管理工作。财政监督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改革措施加强了内部牵制,确保了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在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循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是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专项资金实行开票、经办、审核、审批、记账等职责严格分离;坚持支出先报批、后经办,经严格审核后,再审批付款,最后交会计人员制单、记账;坚持专项资金凭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及专户存款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坚持把好票据签章关,严格票据销号,对已开完的票据及时销号,防止票据丢失、挪用公款,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二是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使用公示制,直达农户,提高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不仅使农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共财政的温暖,而且有力保证了专款专用。三是规范了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随着财政各项改革的深入,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点,20__年以来,我县财政部门积极探索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之间有机联系,运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原理,创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内部运行机制。本着“先试点,后推开,分步实施“的原则筹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首先,将义教工程及社会保障两块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试点,经过实践,取得了较好成效,两年来,省下达我县教育“两免一补“专项资金585万元,其中,免教科书342万元,免杂费210万元,县财政安排寄宿生生活补助费33万元,已全部足额发放到位。目前,所有专项资金都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拨付程序欠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拨付环节多、时间长,影响当年项目正常实施,使项目难以发挥如期效益。调查中发现,目前有些财政专项资金还存在过渡户。拨付资金链条长,涉及部门多,影响当年资金项目的实施,也给会计核算带来诸多麻烦,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如扶贫资金拨付要经过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等5个环节,有的则经过7个环节。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应于当年完成,由于资金拨付手续繁杂,程序多,时间长,加之部分专项资金计划下达较晚,致使很多项目当年不能实施,影响经济建设的进程。

2、“重分配、轻管理、轻绩效”的现象比较普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支出监督滞后,支出监督的方式方法落后,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某一事项和具体环节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没有完整地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机制,使绩效监督工作缺乏法律约束与制度保障,造成财政管理上只管拨款,不问效果;部门和单位只管要钱、只管建设,不讲效益,不注重项目后期管理的现象;在检查审计过程中,只要求违规单位“下不为例”,而没有作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使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助长了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的浪费、违纪现象,使管理相对弱化,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3、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过于分散。因项目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往往在项目的安排上出现交叉、重复,造成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同一项目多头管理,资金分散,形不成合力,既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又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在调查中发现,仅退耕还林粮食直补一项资金就涉及财政局的2个股室管理,农业股管理现金补助,经建股管理粮食补助,多头管理极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浪费、工作效率低下。部分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洒胡椒面”、“小、散、乱”,难以形成合力,致使政策效果不明显,难以达到项目的预期效果。这一现象在涉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表现较为突出,“十五”时期以来,政府新增财力的使用在逐步向“三农”倾斜,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绝对量在大幅度增加,但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相对财政总支出、相对“三农”面广量大的实际、相对农业在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言,仍然是十分有限。4、管理约束机制欠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还存在着一些真空,给腐败提供了温床。一是专项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部分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缺乏科学的评价依据和可行性分析,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项目建设与资金拨付脱节。由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管理在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在财政部门,部门之间缺乏一套可操作的协调、沟通程序。造成有的项目还没批复,资金却已到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但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客观上形成了专项资金闲置和紧缺并存的现象。三是项目开、竣工手续欠完善,有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只凭一纸计划指标分配文件列支就完成了一个收支过程,没有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如果实际用款的乡镇级财政和部门放任不管,专项资金就全程游离于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之外,很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大部分乡镇和部分单位建设项目没有竣工审批报告。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节约资金,少花钱、多办事;二是项目建设单位为降低成本,有意压低工程造价,按照低于国家定额标准,给付施工方工程款,致使工程款决算无法通过正规的竣工审计。

5、挤占挪用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乡镇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现象比较严重。主要原因:一是各乡镇增收渠道较窄,随着农业税、特产税和各项规费的取消,乡镇增收的唯一渠道就是通过招商引资,增加税收收入来获取税收分成,而招商引资是有地域性的,我县除麻溪铺、筲箕湾、凉水井、官庄和五强溪五个工业强镇和及少数有矿产资源的乡镇外,其余大部分乡镇很难通过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增加税收收入。二是随着财政预算透明度越来越高,向上级讨要工作经费的口子越来越窄,所能讨要的不是专项资金就是项目资金,形成了争取项目及专项资金越多,挤占、挪用现象越严重。三是上级各部门对乡镇检查工作较多,接待开支大,而县财政每年下拨的工作经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乡镇经济支出的实际需要,仅仅只能维持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检查支出,为此,乡镇为解决正常运转经费和干部福利待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挤占、挪用各类项目资金的现象。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通过改革国库资金拨付方式,解决国库资金多环节拨付、多户头存放形式的大量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取消专项资金过渡户,实现专项资金支出“直通车”,从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体现“阳光财政”的社会功能。

2、建立财政投资综合评审体系,规范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财政监督要走出事后集中检查的套路,把重心转移到日常监督上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要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既是内部审计,也是财政职能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投资效益的重要保证,是其他部门的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建议要成立由人大、政协、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用款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筛选,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该项目库管理。根据各类专项资金在履行政府职能方面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先后排序,为预算部门提供依据,最后由预算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预算安排或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