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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制范文精选

财政法制

财政法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法制现状对策

近几年,县(市区)财政部门,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推进依法理财为目标,在普法宣传,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的促进了财政职能的发挥,为全面做好财政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财政法制建设任务艰巨,依法治财任重而道远。主要表现:

一是财政部门红头文件或领导讲话稿中时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错误。例如2006年甲县财政局在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时,明文规定辖区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两项。即“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会计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而河北省财政厅早在2005年就以冀财会(2005)19号《关于贯彻财政部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设立记账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又如在宣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时,乙县财政局“一把手”在大会上公开称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地位,这种夸大其辞的宣传,误导了公众,影响了行政法规的宣传效果。

二是股室与股室之间交叉的职能,对本股室有利的争着管,对本股室不利的都不去管,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法不依。

三是财政内部缺乏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上,有的县(市区)财政“一把手”将资金分配方案记在本上,只告知拨款人员,不公开行文。也有的县(市区)拨款手续烦琐、拨款迟缓,一笔款项的拨付,财政大小头头都要签批,一个星期甚至十多天也到不了用款单位账上。

四是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往往是一人找答案众人抄,局领导以及一些有权的股室头头竟让他人代抄,使财政普法流于形式。

五是对联合执法单位利用财政职能违规收费听之任之。如契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而房产部门不论交易价格怎样,一律评估并收费,使搭税收费合法化。

六是有些县(市区)制定的红头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废止,而该红头文件还在照样执行。

七是随着财政改革和职能的转换,财政部门有的股室对自身职能一知半解,照抄照搬上级的职能,致使县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划中竟拥有了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所特有的职权。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不到位。受行政编制的影响,县级财政内部没有设置法制机构,直接影响到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人员配备上,由于财政法制工作,综合性很强,要求财政干部既要有一定的财政法律知识,又要熟悉财政专业知识,还需要将财政专业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有机结合。故此,这项工作是好汉不想干,赖汉干不了。由于县(市区)财政法制人员缺失,局内没有相应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制工作体系,加之由于部门预算、财政集中支付等项财政改革的推行和诸多业务的拓宽,股室之间各行其是,且缺乏应有的沟通,致使财政内部一些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难以统一。

二是缺乏单位“一把手”的支持。目前,不少县(市区)的“一把手”把工作重心和精力用在抓收入和支出上,总以为法制工作不影响大局,可有可无,近而直接影响了财政法制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财政干部法律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县乡财政人员中,全日制法律院校本专科毕业的为零。就是加上各类参加自学形式取得的法律本、专科毕业的,也不超过财政人员的5%,并且财政干部每天只顾忙于财政业务,根本就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引发如下思考:

第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人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使财政法制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就此建议适时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工作内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财政法制工作业务性、技术性、法制性特点,笔者认为应由政治素质强,办事公道,熟悉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有纯熟的财政、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分析问题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人。

第二,加强县级财政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作为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如果不懂法,不具备与领导职务相称的财政法律知识,法制观念,那很难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理财、依法办事。也会直接影响着财政队伍的法制观念。因此,县级财政部门领导一定要率先垂范,带头知法、学法、懂法、用法,严格执法,把“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原则贯穿到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逐步改变过去靠行政手段、靠经验指导工作的做法,靠法律、靠制度来管理和决策。通过财政法制建设促进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很好的贯彻于实际工作中。要在抓好财政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的同时,抓法制建设,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实行内审制度,实现权力制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工作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三,明确职责,规范自我。首先县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将涉及法制问题统一划归法制(科)股集中管理,并搞好与此相关联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其次财政法制部门要督促各职能股室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公布明示各股室职责分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目标,完善财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对财政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完善财政股室执法责任制,明确财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三是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发程序。财政机关在制定红头文件之前,先由业务科室起草,办公室审文理,法制人员把关,分管领导或局“一把手”签发,使法制办成为一道闸门,以减少和杜绝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防止滥用职权。具体运做方式为:各业务股室起草拟出台的文件,由局办公室对其文字把关后,连同股室负责人审阅签署的意见以及相关依据,报送本局法制(科)股审查,形成规范性文件,报送局领导签批后,以财政局的名誉下发。另外法制机构还须定期对照上位法对现有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便及时补充、完善或废止。

第四,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财政普法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为财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把财政法律制度推向社会、传向公众,使社会各界广为了解、熟悉、掌握和遵守财政法律法规,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为提高财政普法的宣传效果,使财政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必须根据财政干部的成长规律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学习《财政普法读本》把公共法律知识“引进来”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搭建各种平台,把财政法律知识“送出去”。营造对内全员学法,对外全员普法,以期达到财政业务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相得益彰,全社会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之目的。

第五,两点意见和建议

财政法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正文】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内容与初步效果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二、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与公民之间基本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位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三、农业税法的制定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问题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注释】

[1]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

财政法制范文第3篇

一、财政法制与依法理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中尚存在着与财政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财政执法中时常出现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法制的严肃性。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盖财政收支各个层面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还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深化财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这一切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科学的立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之行之有效、监督有效。第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应该坚持并强调一手抓改革与发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国国情,通过比较和借鉴来吸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公共财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便是充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从总体上看,其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法律规定比较科学、合理,财政法的效力等级较高,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二,能够依法进行财政管理。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草案相当细致,几乎对每一项开支都有详细的论证。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审批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无论开征税种、设立收费项目,还是发行公债,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支出方面,政府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来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预算,则须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第三,重视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各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追究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对执法不严格,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财政监管在依法理财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财政监管,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正确和有效。

在我国,财政监管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管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管的职能。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发挥财政检查这一体现监管职能内在属性的必要手段,各级财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管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管机构,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管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

财政监管职责体现着财政管理的范围与权限。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2)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进行监管。(3)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4)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5)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7)对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情况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预算监管。即对各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并纠正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不合法之处,监管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管,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收支平衡。二是税务监管。税务监管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是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要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预算外资金监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监管就是依法监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财务会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是财政机关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管。它同时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体运用方面,财政监管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管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监管检查。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评估,以及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管约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财政经济措施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是否考虑全面,测算是否准确、合理;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指标和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等。所谓个案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专项监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管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重新调整、组合、变化,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经济领域的某些层面甚至还存在监管的“断面”和“真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管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从而提高财政监管检查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强化财政监管

在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紧紧围绕财政立法、财政执法和财政复议这几项基本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关于加快财政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引导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要加强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财政执法方面,应该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责。同时,也应该坚持合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财政执法行为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治理,包括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要在财政系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此外,还应重视财政行政复议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面对财经监管机制和监管力量比较薄弱、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的状况,国家主要通过开展专项重点治理,整顿财经领域违法违纪的突出问题。为此,1985——1997年,我国实施了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做法。1995年,又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在1996年和1997年,还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自1999年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观念,紧紧围绕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财政监管检查,以确保以预算任务完成为中心,以促进财政管理为重点,监管检查与规范财政管理相结合,基本形成日常性检查、专项检查、个案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财政监管在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积极财政政策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法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政法制现状对策

近几年,县(市区)财政部门,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推进依法理财为目标,在普法宣传,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的促进了财政职能的发挥,为全面做好财政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财政法制建设任务艰巨,依法治财任重而道远。主要表现:

一是财政部门红头文件或领导讲话稿中时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错误。例如2006年甲县财政局在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时,明文规定辖区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两项。即“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和“会计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而河北省财政厅早在2005年就以冀财会(2005)19号《关于贯彻财政部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设立记账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又如在宣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时,乙县财政局“一把手”在大会上公开称国务院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升到了法律法规的地位,这种夸大其辞的宣传,误导了公众,影响了行政法规的宣传效果。

二是股室与股室之间交叉的职能,对本股室有利的争着管,对本股室不利的都不去管,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法不依。

三是财政内部缺乏统一有效的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上,有的县(市区)财政“一把手”将资金分配方案记在本上,只告知拨款人员,不公开行文。也有的县(市区)拨款手续烦琐、拨款迟缓,一笔款项的拨付,财政大小头头都要签批,一个星期甚至十多天也到不了用款单位账上。

四是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往往是一人找答案众人抄,局领导以及一些有权的股室头头竟让他人代抄,使财政普法流于形式。

五是对联合执法单位利用财政职能违规收费听之任之。如契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而房产部门不论交易价格怎样,一律评估并收费,使搭税收费合法化。

六是有些县(市区)制定的红头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宣布废止,而该红头文件还在照样执行。

七是随着财政改革和职能的转换,财政部门有的股室对自身职能一知半解,照抄照搬上级的职能,致使县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规划中竟拥有了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所特有的职权。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合理、不到位。受行政编制的影响,县级财政内部没有设置法制机构,直接影响到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人员配备上,由于财政法制工作,综合性很强,要求财政干部既要有一定的财政法律知识,又要熟悉财政专业知识,还需要将财政专业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有机结合。故此,这项工作是好汉不想干,赖汉干不了。由于县(市区)财政法制人员缺失,局内没有相应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法制工作体系,加之由于部门预算、财政集中支付等项财政改革的推行和诸多业务的拓宽,股室之间各行其是,且缺乏应有的沟通,致使财政内部一些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难以统一。

二是缺乏单位“一把手”的支持。目前,不少县(市区)的“一把手”把工作重心和精力用在抓收入和支出上,总以为法制工作不影响大局,可有可无,近而直接影响了财政法制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影响了财政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财政干部法律学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县乡财政人员中,全日制法律院校本专科毕业的为零。就是加上各类参加自学形式取得的法律本、专科毕业的,也不超过财政人员的5%,并且财政干部每天只顾忙于财政业务,根本就不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

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引发如下思考:

第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人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使财政法制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就此建议适时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工作内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财政法制工作业务性、技术性、法制性特点,笔者认为应由政治素质强,办事公道,熟悉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有纯熟的财政、会计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分析问题思维能力和辨别是非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人。

第二,加强县级财政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作为财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如果不懂法,不具备与领导职务相称的财政法律知识,法制观念,那很难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理财、依法办事。也会直接影响着财政队伍的法制观念。因此,县级财政部门领导一定要率先垂范,带头知法、学法、懂法、用法,严格执法,把“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原则贯穿到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逐步改变过去靠行政手段、靠经验指导工作的做法,靠法律、靠制度来管理和决策。通过财政法制建设促进财政管理、规范财政收支,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很好的贯彻于实际工作中。要在抓好财政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的同时,抓法制建设,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完善财政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实行内审制度,实现权力制衡。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工作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第三,明确职责,规范自我。首先县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将涉及法制问题统一划归法制(科)股集中管理,并搞好与此相关联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其次财政法制部门要督促各职能股室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公布明示各股室职责分工,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目标,完善财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对财政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完善财政股室执法责任制,明确财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三是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发程序。财政机关在制定红头文件之前,先由业务科室起草,办公室审文理,法制人员把关,分管领导或局“一把手”签发,使法制办成为一道闸门,以减少和杜绝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防止滥用职权。具体运做方式为:各业务股室起草拟出台的文件,由局办公室对其文字把关后,连同股室负责人审阅签署的意见以及相关依据,报送本局法制(科)股审查,形成规范性文件,报送局领导签批后,以财政局的名誉下发。另外法制机构还须定期对照上位法对现有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以便及时补充、完善或废止。

第四,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财政普法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为财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把财政法律制度推向社会、传向公众,使社会各界广为了解、熟悉、掌握和遵守财政法律法规,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为提高财政普法的宣传效果,使财政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必须根据财政干部的成长规律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学习《财政普法读本》把公共法律知识“引进来”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同时,通过搭建各种平台,把财政法律知识“送出去”。营造对内全员学法,对外全员普法,以期达到财政业务知识与财政法律知识相得益彰,全社会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之目的。

第五,两点意见和建议

财政法制范文第5篇

财政法制监督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法制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措施

加快完善各种财经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先后制订出台了工商各税、农业各税、关税及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施财政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制度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适应经济形势,操作性差等问题,必须尽快加以完善,如对预算资金的申请、评估、立项、拨付、监督、使用等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程序,真正做到用制度约束人,用法规约束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加快财政法制监督的立法工作。财政法制监督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的顺利开展和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而且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也无法进行科学界定。强化财政法制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监督的立法工作。如制订《财政监督法》。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与财政监督工作相关的规定、办法,并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制订切实可行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出台地方财政监督条例及细则,使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加大财政监督执法力度。当前,违法违纪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成为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特征。这反映了经济执法体系的执法力度不够,处理偏轻,处罚不力,特别是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不够,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产生越来越严重的后果。财政部门,尤其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必须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依法监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该收缴的收缴,该罚款的罚款,特别是要对违纪事项的处理与对责任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对那些违纪问题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切实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权威性和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要适时推进各项财政配套改革。当前,几项关键的配套改革措施一是细化预算,要改变过去预算资金分配粗放,经费切块包干和归口管理的状况,在预算编制上,应该把预算具体到项目和单位,以适应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便于监督管理。二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改变过去国库分散支付,将预算资金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由其自主支配使用,脱离财政监督,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支出过程中问题的状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很大程度抑制这种现象的产生。三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核心内容。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行费改税。政府部门的乱收费,是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经济根源。制度外收入、部门利益的刚化导致部门权力扩张和越位。这必然增加财政监督的难度。

建立健全财政法制监督机制

财政法制监督工作必须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以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为目的,紧紧围绕财政收支管理,拓宽财政监督检查的领域和范围。具体讲,当务之急是搞好以下几个转变:

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监督并重上来。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历史的影响,过去财政监督重点大多放在组织收入上,因而很多人把监督检查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措施。诚然,通过加强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面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等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财政监督工作要尽快实现由重收入,轻支出向收支并重转变,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到全过程的监督。近几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在监督模式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但是目前的监督方法仍然比较陈旧,监督范围也比较狭窄,仍然主要沿用过去的检查模式,主要是进行事后检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因此,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对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退库全过程的监督,实行对本级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微观监督转变到宏观监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主要以加强宏观调控为主,因而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从过去的重微观监督转变到以宏观监督为主上来,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民收入分配总枢纽的作用,通过对整个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加强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工作也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上来,立足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由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过去,由于重视外部检查而对财政内部忽视监督,财政部门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因此,必须把对外监督转变到内外并重的监督,通过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可以促进财政政策、法规、制度正确贯彻落实,要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努力提高财政法制监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