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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流程

经济纠纷案件流程

经济纠纷案件流程范文第1篇

1金平县开展调解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成立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后,于8月仲裁委员会开始开展工作,受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截至2010年12月,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7件,仲裁7件;接待来访咨询30起。2011年受理20件,其中仲裁12件,调解8件;接待来访咨询45起。开展调解仲裁工作2年来,经过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回访调查了解,通过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而到金平县人民法院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共3件。

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化解了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于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及时解决了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维护和保障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减少和避免了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产生的各种斗殴事件,促进了金平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通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经营权益不但得到了保障,而且节约了当事人的经济支出,从而达到了减轻当事人双方经济负担的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充分体现了金平县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农村政策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农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加大了农业系统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为县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减少了因承包土地经营纠纷而产生的、上访事件,进一步缓解和巩固了干群关系,为金平县开展“四群”教育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2开展调解仲裁的主要做法

2.1积极参加理论培训班学习,提高调解仲裁业务水平

积极参加农业部举办的全国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省农业厅和州农业局举办的关于全省、全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培训及交流会共4次,8人次,有效地提高了业务水平。

2.2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仲裁员学习法律法规,加强和巩固仲裁员自身业务素质

为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每月1日、15日早晨为仲裁员组织学习和自学时间,主要学习内容是涉及调解仲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2011年共组织学习16次,110人。

2.3及时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纠纷案件后,仲裁委办公室人员首先召开案件审查研讨会,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确属仲裁委受理范围的,把案件及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并指定案件受理的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送达申请人,纠纷案件决定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开庭通知书及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做到依法受理、程序办事。

案件受理后,在开庭之前案件经办人(仲裁员)经过落实争议地、现场取证、农户走访、核实证据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后及时召开纠纷案件分析研讨会,主要是汇报仲裁员调查案件的经过及结果,然后进一步核实确定申请人申请仲裁的理由是否属实。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争议双方身份是否属实;二是核实争议地块是否属实;三是核实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四是核实确定案件受理和开庭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依法开庭后及时召开案件研讨会:一是针对庭审笔录作最后的案件分析讨论,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庭审、取证、质证及证人证词作分析,提出不同的看法,发表不同的建议,产生不同看法和意见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依法作出决定;二是针对案件分析结果和使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讨论,使作出的案件裁决书合情、合理、合法。

2.4组织仲裁员进行学习交流

为了提高仲裁员自身业务水平,在以后调解仲裁工作中能够达到公平、公开、公正依法审查、依法开庭和依法裁决的目的,经申请仲裁委员会批准,组织7名仲裁员到农业部试点、红河州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开展较早的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考察学习,进一步了解试点县开展仲裁工作的基本情况,考察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弥勒县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讲述弥勒县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经过以及取得的宝贵经验,同时认真总结了目前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探讨提出了将来如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观摩旁听弥勒县仲裁委开庭现场,进一步掌握和巩固了开庭、庭审的法律程序。

在开展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工作中,仲裁委员会多次组织仲裁员在金平县人民法院开庭时进行旁听,认真听取法院法官开庭、庭审程序;在仲裁委员会开庭前邀请红河州农经站领导指导。通过仲裁员外出学习和开庭前法官和州级领导指导,拓宽了仲裁员的工作思路,更加坚定了仲裁员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3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平县属边疆山区县,山高坡陡箐沟深。农村土地承包无论是1980年的土地承包责任制还是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续包以及2007年的补换发证工作,县委政府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央、省、州关于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并结合金平县的实际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金平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基本稳定,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部分承包地块四至界线模糊不清,面积不实;有些乡镇存在重复发包(一地多证)、权属不明等问题;金平县勐桥乡难民、移民与当地村民的土地纠纷频繁,外迁户土地承包经营受到侵权;土地依法征用后,尚未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注消)经营权证中的征用土地,仍然存在纠纷的隐患;土地流转不规范,不公平;错登漏登,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工作粗糙,村组农户承包档案不齐。

这些问题在调解仲裁工作中取证、核实等方面造成许多困难,制约着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不公平,促使调解仲裁工作合理合法却不合情。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委员会刚成立,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对每一位仲裁员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经验不足、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想轻松办好每一件案子还是很困难,需要更加努力,付出更多汗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在法律规定上是有时效性的,每一件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由于金平县属于边疆山区,许多村寨交通条件不便,土地纠纷案件又起于田间地角,加之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不是独立在编机构,没有配置专用车辆为交通工具,因此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困难多、难度大。

4建议

4.1强化组织领导,确保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法行政、依法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金平县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充分认识、落实党对农村的政策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落实各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提供组织保证[1]。

4.2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云南省制定的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意见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土地流转原则、范围、方式、程序及合同档案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严格遵守政策原则和程序,并报送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2]。为了切实规范土地流转、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各乡(镇)都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员工作规范制度等[3-4]。

4.3加强县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理论培训,及时掌握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

根据承包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强化仲裁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调解、依法仲裁,为化解金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尽职尽责,为金平县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5-10]。

4.4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加强制度管理和强化队伍建设

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方法,坚持法定时效性;保证操作程序合法化。建立完善管理机构,促进仲裁委员会管理规范化。

5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EB/OL].(2009-06-27)[2010-05-02].http://省略/flfg/2009-06/27/content_1351869.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EB/OL].(2002-08-29)[2003-04-05].http://省略/chinese/PI-c/196651.htm.

[3] 高雅.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11(2):1-4.

[4] 高玉峰.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对策探析[J].河南农业科学,2010(9):154-156.

[5] 陆一飞.大力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J].江苏农村经济,2012(1):17-18.

[6] 郁步东,郁莉.以“土地经营产权”催生土地承包制新活力[J].江苏农村经济,2012(1):66-67.

[7] 何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J].现代经济探讨,2012(1):83-87.

[8] 傅勇涛.海南:农民可用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合作社[J].农村百事通,2012(2):8.

经济纠纷案件流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 农地所有权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专项科研计划项目(12JK0002)《基于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陕西省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改革开放30年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成为农村经济改革的首要目标。然而,我国西部地区农村发展正面临着人口增长和耕地减少带来的人均农地资源占有量下降,以及农地资源非农化倾向,使农业生产要素流失等问题①。文章从我国西部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分析入手,剖析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实基础,厘清影响农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相关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探讨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路径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现状与成因探究

1.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现状

通过实际调研,目前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为自发性流转,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地区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地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随意将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有的地区先将农户的成本土地包给开发商,再回过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有的在没有获得农民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承包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人为造成土地流转的纠纷。二是土地流转的手续不规范。农民进行的土地流转大多数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随意性较大。有的即使签订了流转合同,但条款不齐全,也未进行鉴证和公证。由于流转手续不完备,导致流转双方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土地流转运作不规范。基层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和服务不够完善,多数土地流转是在亲戚、朋友、邻居等之间自发、盲目地进行,流转双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2.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成因

在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方面,造成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因素主要体现在:地权的稳定性、土地转让权和土地使用权对农业绩效的整体影响②:第一,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第二,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作为地方“政绩”突出的形象工程,损害了农民利益;第三,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只顾当期利益,不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造成诸多隐患;第四,在大多数社区成员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采取工商企业和大户进入农业的经营形式,以较长的租赁期和强制性手段承租大面积耕地,使农民失去生存和发展保障;第五,在农户出租土地使用权后,取消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混淆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使用权的关系。更普遍的情况是,农户在租出使用权之后,虽然名义上还保留着承包权,但却失去了实际上的经营权。

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个案调查与分析

1.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根据《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调查数据汇编(1990年—2008年)》的研究数据,我省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为主,截至2008年底,陕西省以转包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为70万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56%,比例高于以出租(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21.5%)、转让(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3.5%)、入股(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0.8%)、互换(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3%)等方式流转的土地(见表1)。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个案调查

通过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目前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呈现如下三大特点:一是诉讼较多,体现为受理案件不断增多、积案数量与日俱增、涉案范围日趋膨胀;二是司法取证困难,表现为所得证据难以切入实际、司法部门与原被告对纠纷证据理解存在分歧,致使司法成本经常超过权益主体的实质利益;三是审结案件往往余波无法平息,体现为同一案件前案已结、后案又起,案中有案,案案交错。例如:西安市长安区某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原告家中女儿出嫁为由,在调整土地时将原告家中属于女儿人头的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提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当地的乡规民约,即对于出嫁女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问题。根据笔者的统计,由于各个乡镇的规定不统一,类似案件占土地流转纠纷的大多数。其次,在土地承包期内某些村干部随意改变土地性质,将耕地变为非农建设用地,转租给第三人后出现合同纠纷的案件也多有发生,以及因土地征用导致村民耕地减少,村干部又没有将耕地补交至村民手中导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纠纷损害了和谐社会的建构,近年来不断上升的冲突和矛盾值得充分关注。农村内部不同利益群体无法回避的矛盾和冲突,诱发多重农村土地纠纷。其直接原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的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土地资源因其极度的稀缺与不可再生,与人口增长、工业化与城镇化对土地需求的增加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凸现。目前,我国农地法律制度在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农地所有权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权属的不一致性;农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与物权保护的不完全性和农地流转操作程序的不合理性和不规范性。另外,政府和集体组织的干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从目前土地流转的各环节来看,政府行政操作的痕迹不仅清晰可见,而且在有些地区构成整个变革的“主线”,出现了严重的缺位和越位。主要体现在:其一,政府定位不当,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在农地流转中,部分乡镇或村组织违背中央精神,出现利用土地所有权强制或干预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甚至从中获取超额利润的“越位”行为。其二,政府缺位管理。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管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土地流转中,政府部门对合同的严肃性重视有余,而对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方向关注不够,存在“缺位”现象。个别受让方违背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其三,行政程序违规。即使有些土地流转完全出于农户自发,但依旧离不开行政审批认可这一程序。各地在操作中普遍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办法可依,在为以后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的同时,也给村干部的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

构建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1.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明确指出:“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因此,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必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奠定法制环境。只有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机制,才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依法流转提供法制保障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应当以《宪法》、《立法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公司法》、《农业专业合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等为立法依据;以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为立法政策依据,同时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地方性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内容的成功经验为立法实践依据。

2.构建多元化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构建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及其基本定位。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完善现行的农地承包纠纷规制体系,形成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各项辅与实践性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法律体系,对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着重要的作用。

3.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化解的公共政策选择

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需要完善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公共政策。农村土地纠纷的化解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事实,应当立足于土地资源的系统性,从利益协调的角度与公共政策的视角去寻求农村土地纠纷的化解。首先,要加强农村土地纠纷化解中的利益协调与表达。由于对土地权属的界定与利益主体的土地利益模糊化,从而导致多重农村土地纠纷,而化解这些纠纷需要调节约束各方利益,构建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过程中利益诉求预警机制,进而来影响人们的土地利用方式,促使人类社会与土地系统之间的关系日趋和谐化。

注 释:

①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②陈锡文关于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几个问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5.

③曲福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探索[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

参考文献:

[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陈锡文.关于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几个问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5.

[3]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经济纠纷案件流程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ADR 解决机制

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价值

(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起源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缩写为ADR),其概念源于美国,是对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观念的广泛传播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在实践方面主要见于西方国家,以英美居多。如美国接受ADR始于1925年《联邦仲裁法案》的颁布,其蓬勃发展之势始于70年代中期后。198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若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可由仲裁解决存在争议,则法院应判决由仲裁解决争议。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现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建议在联邦地区法院中把ADR作为案件管理的六种程序之一,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ADR的运用。最新的ADR立法实践是,克林顿总统在1998年10月30日签署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该允许所有民事案件中使用ADR,建立各自的ADR计划并制定相应的保障程序,从而使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中提出的ADR行动计划更加具体化。现代ADR的兴起与发展逐步改变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结构,促使人们对司法理念以及某些法律观念进行重新思考。

(二)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价值

ADR不仅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而且从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它所彰显的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

由此可见,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价值。其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等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是最独特的价值。其二,该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受“程序主义”影响的现代司法程序更为复杂、严格以及繁琐,导致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较大。相对而言,ADR比较灵活自由,强调并尊重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性,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省时、省钱、省事,成本代价比较低。甚至可以说,在现代经济社会各类纠纷处理中,ADR不仅可以体现节约纠纷当事人的“个人成本”,也同样体现降低整个“社会成本”的价值。其三,现代ADR的发展,不但可以大大缓解“诉讼爆炸”给法院带来的巨大压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代的司法改革不谋而合,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据统计,2011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 庞大的案件数量势必给各级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司法压力,法院负担严重超载。而在国外司法实践中,ADR机制不但被成功地引入了民事诉讼,而且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可以预见,在日益推进的司法改革浪潮中,ADR与诉讼程序的改革相互衔接,必将促成一种更加充满协商、民土、人性、高效与和谐价值的司法模式。

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造成法院面临大量的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唯利是图的商家为了追逐利润不断制造、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侵害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频繁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不仅是法院面临的难题,更是政府需要面对的难题。“缓解诉讼爆炸的最佳选择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励可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运用。现代社会复杂纷繁,传统司法难以完全适应,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简单、更接近需要、更适应不同当事人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需要非诉解决机制(ADR)的介入。

(一)食品安全纠纷隐含的社会不安定性需要多元化途径来化解

1.主体上的群体性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由于很多人处于同一事件背景,同一地区或单位,因此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涉及的人员和范围比较广泛,案涉人员可以达到成千上万人,明显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2.食品安全纠纷呈现社会公益性随着商品生产社会化的发展,食品这一类商品的消费对象是整个消费者群体,导致食品安全纠纷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比如1998年震惊全国的山西朔州假酒案,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等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而且也危及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如果处理不善,往往会纵容不乏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放纵其追求不法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会让消费者由于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导致对企业和市场经济失去信心,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市场秩序。

3.食品安全纠纷的多发性多发性是近年来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唯利是图是一部分食品生产厂家追求的唯一目的,尽管国家采取了大量措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如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但仍有一些商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就导致食品安全纠纷的多发。以2011年为例,该年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年,“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塑化剂”等诸多名词涌现,食品安全问题也由原来的单一性事件演变为各行业内的“”,众多行业内的知名企业纷纷“沦陷”。

4.食品安全案件处理的“多米诺”效应食品安全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权等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较尖锐,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方面需要尽快的惩治不法经营者,对于已经触犯刑事犯罪的经营者要予以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要对民事赔偿这块尽可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公平的弥补其受到的侵害。这必然给政府和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单一的诉讼机制在解决食品安全纠纷中的困境

“缓解诉讼爆炸的最佳选择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励可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运用。现代社会复杂纷繁,传统司法难以完全适应,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简单、更接近需要、更适应不同当事人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 而面对食品安全纠纷这一类特殊的案件,诉讼机制的困境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1.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超负荷案件数量的矛盾。从经济学角度看,司法运行需要成本作为代价,因为需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而司法成本本身总是有限的,一旦大量案件走进法院大门寻求司法程序解决,就会超出司法成本的限度。导致司法的正义往往很难在社会得到实现,如果法官为了维持裁判的品质而不增加办案量,则案件审理必然拖延,当事人只能得到“迟到的正义”;如果法官加快办案速度,办案质量必然有所下降,当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义”。 事实上,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将在我国今后较长时期内普遍存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的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6090622件,与2001年的4615017件(包含经济纠纷)相比,10年之间增长了32%。2009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民商事法官人均办案355件,是全国平均数的7倍。 由此可见,面对案件数量的激增,司法资源更显不足,两者的张力十分尖锐。而处理食品安全纠纷,又需要法官要在查明事实、法律适用问题和社会稳定效果两方面寻求解决方案,其工作难度更高,这无疑使法院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司法程序的局限难以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食品安全纠纷在法院诉讼中仍然作为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迫使消费者就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明。而食品安全纠纷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专业检测和认证决定了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举证的难度。比如,当消费者提出食品不符合基本安全标准的主张时,生产经营者可以轻易地以其他同类消费者没有发现问题而予以否认,因此,消费者个人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使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过重的负担。另外,食品安全纠纷表现最突出的诉求就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利益,而漫长的诉讼时间对消费者而言不仅是医药费难以获得及时赔偿,也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

3.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失也使得消费者维权之路存在诸多困难。食品安全纠纷多数是规模性的群体纠纷。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有一对一的诉讼、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诉讼形式都有一些现实障碍。首先,大规模单个诉讼,影响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于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并非最合适的法律模式。其次,我国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发生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讼。将“公益诉讼”写进法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具体的实施意见以及程序还没有细化,还不具有实际上的操作性,这有待于进一步的规定,至少对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方式的选择上的困难还不能立即解决。

4.司法有限的能动性难以满足群体诉求目的扩张。由于司法的能动性总是有限的,尤其在我国社会经济正在发展、体制正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难以实施到位。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功能和作用都是有限的。因为司法要严守法律规范的界限,不能随意造法,更不能侵夺立法机关的权力;同时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功能是事后调整社会关系;此外,司法的特质也决定了法院很难创造和调动新的利益资源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无论是从司法权的地位、司法的被动性,还是从目前人民法院所能调动、整合资源的能力来看,其处理纠纷的权力和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受侵害的消费者一方的诉请甚至会超出法院的司法职能,如果法院不能满足消费者诉请之时或者超越权限之时,都有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

三、ADR在食品安全纠纷领域中的建立和完善

前文已述,在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的领域中引用ADR十分必要,但针对我国目前解决纠纷机制的现状,尤其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上,还需要构建和完善一个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完善:

(一)完善民间调解的主体制度

根据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民间调解主要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为主体。但在食品安全领域中,食品安全的界定往往涉及到一些食品的专业性问题,而如何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或者判断,正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显然,现行一般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业性的缺陷。因此,需要将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格局,扩大到在行业性机构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而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更具有灵活性。事实上,在调解组织的建构上,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以利益、价值和观念共同为特征的新型共同体也在逐步形成。近年来,我国新型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组织化程度正在增强。如果根据食品安全领域的特点,在一些有熟悉食品安全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民间组织中培育调解机构,以扩大人民调解的主体,来调解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纠纷,会发挥行业优势,提高调解的效果。

(二)确认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行政机关历来担负着处理公民纠纷和各种申诉的职能,各类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都有通过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该领域公民的申诉和其他纠纷的职责。因此我们认为,既然行政机关如食品安全领域的政府主管机关或部门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在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或或依据其职能附带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只要尊重自愿原则,遵守法定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确定为民事合同,在法理上承认了其合同法上的效力。而行政机关调解下的调解协议,在法理上同样是纠纷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契约,应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从而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方法及程序处理。”

(三)建立食品行业的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机构大多设在地市以上的大中城市,造成实践层面上仲裁的案件数量极少。反观英国,设置有40多个专业机构、商会和贸易组织内设有行业性的仲裁机构。因为仲裁的权威性来自于民间性、自治性、专业性。因此,就食品安全领域而言,培育和扶植食品安全专业的行业性纠纷解决机构显得十分必要。因为像食品安全领域的纠纷涉及的大多是新类型问题,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往往不平衡,同时这些纠纷由于专业性强,其处理结果往往取决于技术鉴定和业内的行业标准,在此角度上更适合建立行业性的纠纷解决机构,才可以合理处理相应的纠纷。因此我们可借鉴英、美等国ADR的经验,通过食品监管的引导,完全可以让一些食品领域的行业协会及其相关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组建多元化的仲裁机构。例如可以在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中增设食品仲裁机构,也可以在食品行业协会中设立仲裁机构,利用行业的优势,合理、妥善的解决食品安全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流程范文第4篇

__地处东部沿海,各类企业基数大、种类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经营决策等各种因素的叠加,企业的经营风险无处不在。同时,__市场经济发育较为成熟,法治化程度较高,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涉企纠纷会迅速传导至司法领域,法院涉企债务案件的变化成为反应经济形势的晴雨表。近年来,__先后出现巨升纺织财务负责人陈某非法集资案、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弃企逃债案等重大涉企债务案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本报告以典型案件为例证进行分析探讨,报告所称的重大涉企债务纠纷主要指金钱类债务单个案件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系列案件总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弃企逃债,在本市引发重大群体性诉讼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企债务案件。

苏南地区作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聚集地之一,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市场疲软、资金紧张等问题逐渐出现。近两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仍不稳定,各种经济因素处在不断的变革中,一些涉企债务纠纷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暴露,亟需引起重视。

1、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

近年来,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纠纷一旦爆发,往往引发大量系列案件,总标的大。如近期受理的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弃企逃债案件,徐某某、曹某某实际控制及关联企业出现资金链问题,徐某某等人于2012年__月携款出逃美国。银行、小贷公司、企业职工等债权人得知该消息后先后,除企业本身外,还波及为其提供担保的相关企业和个人,造成法院案件激增,2012年12月以来,__法院因此先后受理系列案件700余件,涉案总标的额约5亿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2、涉案法律关系复杂

重大涉企债务纠纷一旦发生,往往存在工资款纠纷、民间借贷(集资)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以及法定代表人挪用或侵占公司资产、股东虚构、抽逃出资纠纷等多个纠纷类型,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如__某公司在缺乏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商铺并进行出售,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涉及市政规划、建设工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等多种复杂法律关系。

3、涉案主体多

重大涉企债务纠纷涉及的主体往往包含多个关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个人。部分银行贷款时推出“联保”制度,由于企业相互担保,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一个企业产生问题,连锁反应不可估量。__法院20__年底受理的亚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亚特公司申请破产之前共向单位和个人集资1.2亿多元,涉及单位6家,个人42人,涉及集资款数额巨大,人数众多。

4、纠纷爆发前难以识别

现阶段企业主逃债呈突发性,加上企业融资体外循环,不在账上反映,出事前没有特别预兆,老板突然失踪,引发系列纠纷。如20__年底以来__法院的多个人民法庭先后接到辖区镇(街道)政府通报,要求针对个别企业发生的业主弃企逃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帮助。从实际情况看,考虑到维权成本、企业声誉等原因,部分企业在产生债务后并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通过诉讼救济权利,进入司法途径的重大涉企纠纷仅暴露企业债务的“冰山一角”。

1、 企业融资难

__中小企业多,此类企业自有资金量小,而银行贷款审核严格,且以盈利为目的,在贷款时都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当一个企业发展较好时,贷款就容易,当企业需要贷款渡过难关时,往往因为还贷能力较弱,无法贷到款,企业若想继续发展,只能向民间融资,甚至靠借高利贷去维持企业的运营。__民间资本充足,形成了一批专职放贷者,部分借款月息达到5%,企业借债后很多企业的利润就是让高息占用,高息的付出直致拖垮企业,发生重大债务纠纷的企业往往有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无法偿还,甚至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20__年底,__法庭辖区发生2起企业老板因融资困难、借贷资金无法归还导致自杀的极端案例。

2、企业风险监管乏力。

__许多企业是从上世纪70年代家庭作坊的模式开始发展的,虽然经过30多年的发展,但很多投资人尚未转变观念,还停留在家庭经营管理模式。生产资金不通过企业

会计账簿,投资人将公司的钱视为自己私人的钱,在帐外循环,随意支用,个人及家庭的吃用开支均来自企业资金,毫无约束。企业生产经营处于非监控状态,很多企业账目仅是为了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而没有将企业财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导致监管困难。3、行业性风险增大。

近年来,__在传统的纺织、钢铁、化工等工业基础上谋求转型升级,企业转型过程中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如宏观环境不确定、融资难、创新力不足、税费负担重、人才短缺等问题,当前民营企业遇到这些风险时,由于企业自救能力不足,又缺乏外力的支持,导致不少本来很有前景的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夭折。例如: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投资了多家光伏行业,目前正遭遇行业寒冬,形势不容乐观;近期禽流感疫情爆发,对家禽养殖、零售业带来行业性巨大冲击,由此引发的纠纷可能会迅速传导整个行业。

4、资本原始积累后移民。

由于面临着国内诸多不确定的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对高质量生活、优质环境、子女教育等方面的考虑,不少企业主、甚至金融机构负责人,借海外投资的名义不断转移资产。部分中小企业主用实业做抵押,获得贷款后去海外投资移民,也有企业主事先把资产转移到海外,等时机“成熟”即宣告破产,“裸商”的出现,给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

1、“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重大涉企债务案件几乎都涉及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疲于奔波,大量时间用在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查封、扣押等工作,没有时间开庭审理案件,未结案数量居高不下。审理中财产线索难找,资产难查,评估拍卖费时费力,变现困难,造成矛盾积累。

2、 企业主逃债导致审理难、执行难

债务人逃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导致法院不得不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增加了办案周期。因被告未到庭,加上企业管理混乱,财务账册不全,法院认定事实难度加大,且无法通过调解结案。在执行程序中,下落不明的被告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已提前转移、隐藏了财产,导致法院执行难。

3、 维稳压力增大

债务人资产大多已在银行进行抵押,一些资产还做了二次抵押,而企业账户基本没有现金存在,债权人在银行等有抵押权的债务清偿后所剩无几。不少债权人为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不愿意走诉讼途径,而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2012年下半年,__某寺庙建设中,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涉及涉一、二级承建单位约32家,供应商近百家,农民工1000多名,10多家施工方代表至政府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

4、 刑民案件交织

重大涉企债务案件中往往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资金,随意领用公司资金后不结算,偷逃税等犯罪活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掩盖其行为的非法性,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这些系列案件中,也有债权人提出认为借款人存在集资诈骗,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但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加上集资时间长,账册不全,支付手续不规范。法院虽然怀疑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没有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很难做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决定。

1、建立健全重大涉企债务纠纷的预警机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减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但一旦社会矛盾纠纷集中引发,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时,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为此,对于重大债务涉诉企业,有必要建立预警机制,为防范风险和提前获得决策信息打下基础。通过组建专门的预警机构,加强分工协作,收集整理有用信息:税务、工商部门识别企业拖欠税费或有偷逃税收情况,每月销售收入过低等企业非正常现象;劳动监察部门识别企业有拖欠工人工资、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停产等现象;金融办、银行等机构,发现企业延迟还贷、付息,产值无明显变化,但短时间内大量融资现象;法院通过开发相应的软件,进行非正常案件的识别提醒(如债务类案件涉案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短时间内出现系列诉讼等),并对类信息积极整理,及时发现涉企债务纠纷异常案件。对各职能部门汇总的信息,预警机构分析研判后,形成信息通报,供政府参考及各部门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重大涉企纠纷的协同处置机制

通过预警机构发现企业主潜逃、或拖欠集体工资等情况后,建立协同处置机制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重大涉企纠纷一旦形成,应有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处置纠纷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公安、劳动监察部门、、司法、商贸、街道(镇)等有关部门作为小组成员,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法院部门负责提前介入,保全企业财产,控制局势,避免事态的扩大化;公安对涉嫌犯罪的,应落实好限制出国出境等边控措施,并使用通缉手段,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归案,便于纠纷处理;商贸、工业园区负责排查摸底,进一步掌握停产倒闭企业情况和涉困企业的各项信息,筑好联保单位的防火墙;街道(镇)、

社区、行业协会、等部门,要做好当事人的引导工作,能够解决的依法合理解决;人事劳动部门做好涉企的资料整理,统计欠薪情况,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讨和仲裁工作,同时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应对、分流,在本辖区同类企业迅速实现再就业。3、强化对重大涉企债务纠纷差异化处置的司法措施

经济纠纷案件流程范文第5篇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热"现象再次出现,被抛荒、代耕、流转的土地,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诱因之一。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涌现,20__年1-7月已受理197件,其涉及面广,群体性强,不仅影响农业生产,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处理上稍有不慎便会加剧矛盾。因此,我院对此类案件高度关注,展开了专项调研,以期寻求化解矛盾的良方,增进农村和谐稳定。

一、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的数量、类型及分析

(一)近四年来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案件

表1:20__-20__年溧阳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时间 主要案件类型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征用、征收补偿费纠纷 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总计

20__年 74件 25件 9件 108件

20__年 87件 24件 2件 113件

20__年 232件 29件 6件 267件

20__年 224件 13件 8件 245件

合计 617件 91件 25件 733件

表2:被告为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案件及其所占比例

时间 案件总数 村委会、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案件数 所占比例(%)

20__年 108件 41件 37.96

20__年 113件 41件 36.28

20__年 267件 53件 19.85

20__年 245件 29件 11.83

表3: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占商事案件的比重

时间 商事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类案件 比例(%)

20__年 797件 108件 13.55

20__年 620件 113件 18.23

20__年 775件 267件 34.45

20__年 929件 245件 26.37

合计 3121件 733件 23.49

(二)相关数据分析

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案件呈如下特点:

1、20__年至今,经由法院审理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数量呈翻倍增长趋势。案件数在民二庭审理的所有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平均达到近1/4,最高时超过1/3。这些纠纷隐患很大,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审判资源,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2、村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数量多。在统计的733件案件中,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人之间的纠纷,占全部收案的22.4%。特别是20__、20__年所占比重高达35%以上,20__、20__年所占比重虽有降低,但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主要涉及支付土地承包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类案件。

3、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比重最高,增幅最快。20__、20__年案件数是20__年案件数的三倍。大批量案件反映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问题,同时,部分违约案件也暴露了少数农民因受利益驱动而缺乏应有的诚信。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和政策因素

法律层面。20__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20_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诸多规定与农村发展现状脱节,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该法与原有政策也不完全衔接,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政策层面。20__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从原来应缴纳农业税到减免及现在的农业补贴。政策改变的结果引发利益格局大调整,而这一改变呈现突变性,缺少应有的过渡期。同时,与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合同及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相对稳定的要求发生冲突,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出现。

(二)农村土地价值攀升

一方面,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等政策的出台,由之前的上缴农业税变为不仅免缴农业税,还有每亩123元(20__年标准)的农资补贴,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一些离乡打工的农民萌生回乡耕种或承包土地的想法,原先被抛荒、弃置的土地被争相耕种,还有一些农民想收回以前"以租"的土地。

另一方面,近年来,工业园区遍地开花,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加之高速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征用了大量土地。而耕地面积减少,可用资源紧俏,致使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这些土地征用补偿款数额较大,20__年之前每亩补偿1.7万元,到20__年补偿数额上调至每亩4.5万元,增幅164%。在利益的刺激下,抛荒或弃地农民纷纷要争回土地,因此,由征地补偿款引发的纠纷占据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较大比重,矛盾也比较激烈。

(三)各级组织管理缺位

近年来,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到镇、村相关机构都在采取各项措施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但是相关工作的疏漏和缺位,仍是土地承包矛盾产生乃至激化的重要因素。

1、承包土地权属不清晰。农村土地的有关管理部门未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农村土地利用的真实情况,也未完全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一些农村土地的权属不明,四至不清,面积不准,致使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引发争议。

2、经营权证发放不规范。98年我市实行第二轮承包时,部分地方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在上级部门进行检查前夕进行临时补发,出现不少混乱乃至错发的情形。

3、应予调整而未作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因依法征地等原因未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导致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变动或田块的地点变化、面积变化,却未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4、相关仲裁机构职能未充分发挥。据了解,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人员不足,资源不多,近年来平均每年受理案件10件左右,大部分能够通过调解、仲裁案结事了,但仍有部分矛盾要诉至法院。同时,面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仲裁人员也会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无形中弱化了该机构应有的作用。

5、相关

司法所职能未充分发挥。作为处在基层一线的镇区司法所,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确,对一些矛盾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对当地民间纠纷调处力度不够,少数人员甚至为某一方当事人案件。这些做法有违其在处理本镇辖区各种矛盾纠纷中的中立地位,无形中增加了涉诉纠纷数量。

6、相关镇村存在与民争利现象。个别镇、村未能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自,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放,事先不征求村民意见,或只是象征性地弄一个"多数村民意见",更未取得相关村民委托镇村统一发包的授权,打着各种旗号(规模种植、规模养殖、集约经营、提高农民收入、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等)擅自强行收回农民土地,以镇村名义重新发包,却不将承包金全部发给相关村民,而是截留部分承包金,与民争利,引起矛盾激化,群众矛头指向政府或基层组织。

7、基层组织工作中出现偏差。相当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不少基层干部在遇到相关矛盾纠纷时,不及时主动去做化解工作,存在拖延、推诿、怕得罪人现象,致使诉讼案件增多。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生怕矛盾殃及自身,不能站在公道正义立场,按照任何一方要求轻率地为各方当事人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明",并加盖公章。一些基层组织和干部明知相关情况或持有相关台账底册,但在法院调查取证时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有的推托不知道,有的推托记不清,有的推托是前任的事情,有的推托干部难当、老百姓难管,有的推托没资料没台账。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时,未按规定制定分配方案,甚至出现部分村民利用民主议定程序,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排除另一些村民应享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分或少分补偿款,引发矛盾。

三、化解和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要有效化解和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除了需要立法的逐步完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政策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应牵头组织清查并尽力查找98年二轮

土地承包底册,责成相关单位将散落的资料重新收集起来,不回避[:请记住我站域名/]二轮承包时乱发、错发权证问题,该补发的要补发,该变更的要变更,该撤销的要撤销。要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力争尽快把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证确认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村民,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获得集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各镇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把已经确认到户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地块,逐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确有困难的,可先在镇、村组织建立确认到户、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台账。

(三)规范和引导各类土地流转行为

村民委员会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正确引导和规范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并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委托、合同签订等服务,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做到专门登记、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建立合同台账和信息管理数据库。同时,及时清理原有合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完善措施。

(四)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自

镇、村两级组织应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自,不能想方设法、巧立名目与民争利。即使根据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需要作统一调整,也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与所涉村民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分析利弊得失,争取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取得村民授权委托,完善手续,以免时间长了口说无凭。尤其是该给村民的要坚决给足,不得截留部分资金供镇村干部用于各类吃喝玩乐开支,以免严重影响干群关系。

(五)完善村民自治以保障村民权利

各村民委员会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断规范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代表切实按照村民意愿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等重大权益,真正做到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时,要依法按照民主议定程序确定村民资格和分配方式,但也要防止个别地方以多数人名义非法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六)合力构建多元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土地问题面广量大,土地纠纷群体性强,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可低估,只有借助多方力量并形成合力,构建多元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才能有序妥善处理。为此,我们建议:

1、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调处土地纠纷功能。由于村、组干部熟悉土地承包情况,对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了解,对当事人也比较熟悉,调处矛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针对土地承包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委派熟悉情况的村、组干部第一时间介入,在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的情况下,依法做好协调、说服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不管调处成功与否,均要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全面反映纠纷产生的历史背景、形成原因、争议焦点和调处过程。

2、发挥镇区政府调处土地纠纷的作用。镇区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组织中最基层的一级政府机构,承担着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镇区政府应指派司法助理、定村干部或有关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充分掌握是否涉及群体性问题,准确评估社会矛盾风险,妥善制订应对预案。要根据不同情况分门别类,灵活采取一案一策(个别纠纷)、一案多策(让当事人选择)、多案一策(群体矛盾中统一调处尺度)、多案多策(在坚持原则性、合法性并避免相互攀比引发矛盾的前提下体现村民自主性、灵活性)。同样地,不管调处成功与否,均要形成相关书面调解材料及处理意见,以全面反映纠纷的调处过程。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机制。要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所属溧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编制,充实人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运作机制、操作规程,进一步发挥其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加强仲裁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仲裁水平和仲裁效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方面保证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