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危机观;文献综述

“民主社会主义”这一概念最早见之于1899年伯恩施坦的《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的任务》一书,从此,民主社会主义者开始鼓吹“和平长入社会主义”的观点,并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外交等各个方面完善自己的理论和政策。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治之症,自经济危机产生以来,信奉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党人积极行动起来,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经济危机,并在不断的分析和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经济危机观。

一、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危机观的历史演进过程

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危机观按照其理论和政策的变化,可以粗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作为解决危机的方案。

传统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危机观的形成,与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有很大关系。1929 年西方资本主义陷入了空前的经济危机危机之中,在对这次经济危机的原因分析和解决对策上,传统的经济学说都失去了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出笼了,他提出必须依靠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刺激消费、增加投资,从而避免经济危机的产生。林建华在《社会党国际论纲》中提到“凯恩斯的这场经济学革命不仅为资本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划定了历史的界线,而且为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论证”。

第二阶段:以“第三条道路”的经济政策作为解决危机的方案。

“第三条道路”的概念是克林顿和布莱尔在1998年举行的一次会议上首先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奉行的是新型的混合经济。吉登斯在他的《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中,对新型的混合经济作了具体阐述:“……试图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一种协作机制,在最大限度地利用时市场的动力机制的同时,把公共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

第三阶段:以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为核心的综合解决方案。

自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社会人对“第三条道路”进行了反思和批判,认为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应该突出左翼特色,超越“第三条道路”,重新回归民主社会主义的传统。

2008年9月26日社会党国际领导人在参加第63届联合国大会时决定成立一个常设机构:全球金融问题委员会,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呼吁政府和市场之间要有一种新的关系,强调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这实际上是以凯恩斯国家干预政策为核心的综合解决经济危机的方案。

二、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危机观的基本观点

(一)对经济危机原因的分析

民主社会主义对经济危机原因的分析经历了一个从左向右的转变过程。

1976年社会党国际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中指出“国际资本主义的明显失败表明,需要对国际经济问题采取全新的态度,这种与以往过时的和信誉扫地的方式决裂的全新态度只能是、也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态度”。这表明这一时期社会党人以工人阶级和社会中下层群众的代言人自居,民主社会主义基本回归了社会主义的轨道。

1983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中把经济危机的原因“部分地归咎于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危机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共产主义的社会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造成这种恶化的原因。”这实际上是践行了新自由主义的价值观的,背离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观。

之后很长时间,民主社会主义都把经济危机的原因归咎于制度层面上的失误。英国工党的主要理论家哈曼在《国际社会主义》上发表文章“这意味着,这个制度总体上存在一个危机,他不可能规范金融家来解决。”弗雷德・莫斯利也发文说“我同意这一点,但是我认为问题是更有根本性的――资本主义金融体制的本质。民主社会主义的理论家将经济危机的原因归于资本主义金融体质的危机,这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二)应对措施

经济危机是全球性的危机,研究不同意识形态应对危机的举措对我国应对危机可以起到很好的参考价值。

1. 国家调控与市场相结合。西方社会把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作为自己的经济理论的经济危机观。1951年,社会党国际在法兰克福召开了成立大会并发表了原则声明《民主社会主义的目标与任务》,声明宣布:“公有制可采取把下游私营企业国有化、建立市有或地区性企业、消费合作社或生产合作社等形式”。

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中指出,左派之所以为左派,是因为其对市场的危险表示关注,国家需要对市场的暴行经常地进行控制。“传统左派,同时也有许多社会人,总是按照原有对国家的理解来制定政策,其目的是尽可能地用国家权力取代市场以实现社会目标”。

2. “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是社会党应对经济危机政策中至关重要的部分。1980年在马德里召开的社会党国际十五大中指出:解决经济停滞和失业与通货膨胀这对孪生的问题只能通过提高生产力和购买力才能成功,而这只能是通过计划经济创造就业机会的结果。

3.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京东宣言》解决世界面临的严重经济困难的根本办法是“在国内经济民主化和确立经济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各国互相谅解和合作,建立一个全面的,共处互利的国际秩序”。1980十五大进一步补充:“危机证明了现有的经济秩序没有能力提供就业机会和实行财富的公正分配……改革现有的国际秩序”

三、民主社会主义经济危机观的实践效果及面临的困境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理论;“间接经济损失”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1-0053-05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暴露了“渎职平均案损失接近贪污案17倍”[1],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反渎职侵权办案的力度。但目前“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的力度与渎职侵权发案的严峻形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还不适应”。[2]其中因果关系认定难并存在争议,是困扰和制约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 认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因果关系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通过调研走访,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检察干警普遍反映,当前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如下:

(一)介入因素条件下的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理论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渎职侵权因果关系的统一认定

目前,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学术界争议较大,既有传统法学理论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3];又有以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为代表的因果关系条件说[4];还有少数学者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近因说等。这些因果关系不同见解用于确立和认定渎职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一般会形成下列状况:对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情况,如果运用必然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条件说

理论去分析,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都不会有多大的争议;但行为人渎职侵权行为与介入其他行为或事件因素后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能否认定渎职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观点。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在偶然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情况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能否成立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有争议,运用到认定在其他行为或事件介入情况下的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当然就会产生能否成立的不同见解。这是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认定难或引起争议的理论根源。

(二)现行法律对渎职侵权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及其标准的规定缺失,造成渎职侵权因果关系的统一认定无相应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无论是刑法典,还是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及标准作出规范性的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中都是靠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去确立和认定,这必然会因各人的理论观点和经验不同而产生争议。

(三)渎职侵权行为的责任具有分散性和模糊

性,造成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存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

长期以来,认定渎职侵权案件因果关系最大的难

题就在于渎职侵权行为是伴随着履行职务过程中而产生的,其责任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模糊性。因为在现实职务实施的实践中,既有决策者,也有指挥者,还有执行者。不少渎职侵权行为,有的是领导集体研究或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作出决定的;有的是在领导指使或纵容下实施的;有的是实施者认为在执行领导的指示或者经过领导批准才实施的等,以致于渎职侵权行为责任分散,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渎职侵权因果关系带来一定的困难。基于此,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时,如果没有掌握到行为人有贪污受贿的证据线索,一般都不敢轻易对行为人单独涉嫌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四)对渎侦办案人员进行通才管理模式的现状,难以适应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及其认定水平的提高

目前,根据现行刑法立法,检察机关有权立案管理的渎职犯罪共有35个罪名,侵权犯罪7个罪名。这么多罪名涉及到各种类别的国家机关管理及其内部的管理规则,情况非常复杂,并且分类专业化程度较高,要认定其有关部门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既要考虑到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其职能部门的内部专业化规定。因此,对有关部门的职能及其运行状况如果不是非常熟悉,要想及时发现和侦查认定渎职侵权因果关系就非常困难。而目前,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是实行通才式管理模式体制,导致办案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分类了解不足,特别是对房地产、税务、金融、海关、招投标等领域知识及其规章专业化程度不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水平的提高。

(五)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大都涉及敏感岗位及敏感人员,在依法认定其因果关系时往往会有来自权力及人情的干扰

通过调研,办案人员反映,现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几乎95%以上的案件都有来自权力或者人情方面的干扰,成为影响渎职侵权案件办理顺利进行的严重障碍之一,这种情况,同样包括在依法认定渎职侵权因果关系方面。有的权力部门或人员以行为人是工作失误或改革中失败而否认行为人的渎职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的部门或人员以行为人是纯粹为了工作或是好心而否认行为人的渎职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的权力部门或人员则以所谓的“全国普遍都这样”为由,反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或不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部门对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法正确认定。

(六)由于“间接经济损失”认定标准不好掌握,致使反渎职侵权司法实践很少将其纳入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去考量

在我们所调研的渎职侵权案件中,没有一起渎职侵权案件将“间接经济损失”作为“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都是将高检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具体危害结果,作为考量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造成这一原因,据办案人员反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及其程度,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不是很明确,难以把握;且间接经济损失由谁来认定才具有法律效力等,也无相应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办案实践中认定渎职侵权犯罪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必然会给办案带来证明风险和困难。出于避免办案证明风险方面的原因,反渎职侵权部门自然就会只考虑将“直接经济损失和明确规定具体危害结果”作为渎职侵权犯罪危害结果的考量因素,而不考虑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危害后果。这样必然使渎职侵权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当减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处力度。

二、 完善认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

因果关系的对策建议

渎职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作为渎职侵权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认定,是事关渎职侵权犯罪人负刑事责任及其程度的客观基础。笔者现就完善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应当用传统刑法学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统一理论基础并加以完善

笔者认为,纵观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概况,传统的刑法学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已经比较成熟,能较好解决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在内的犯罪因果关系的确立和认定问题。其后一些学者陆续开始研究将外国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理论引入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从而引起争议。这虽然有利于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繁荣,但对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因果关系却不利。因为理论上的观点“混乱”,必然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上可以继续争议,但司法实践应当用传统较为成熟的刑法学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在内的各类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不断完善。具体来说,在渎职侵权犯罪必然因果的确立和认定上,一般都没有争议;针对争议较大的渎职侵权行为和介入行为与事件及危害结果所形成的偶然因果关系,究竟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过错和意外事件理论加以完善,即渎职侵权行为在介入因素情况下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渎职侵权行为人在介入因素(包括第三方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和自然事件)情况下对危害结果有主观过错,即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那么行为人的渎职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就构成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渎职侵权行为人在介入因素情况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那么,行为人的渎职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中断,就不构成因果关系。

(二)应当将刑法学较为成熟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基本点明确为刑法的具体规范

为了给司法实践依法统一确立和正确认定渎职侵权因果关系提供法律根据,笔者认为应当将上述传统刑法学较为成熟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纳入刑法立法的规范体系之中。这样不仅可为司法实践中依法统一确立和正确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提供法律依据,而且也有利于减少执法分歧、提高司法效率。

(三)应当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理论来确立和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以解决责任分散和复杂情况下的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在渎职侵权行为人责任分散和模糊等复杂情况下,确立和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可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能有效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难的问题。即运用共同犯罪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理论,来确立和判定有关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其犯罪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程度。即有关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危害结果起了主要作用,就应当确立和判定其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其造成的犯罪危害结果形成主要因果关系,从而构成行为人对渎职侵权犯罪负主要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起次要作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与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就形成次要因果关系,构成行为人对渎职侵权犯罪负次要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涉嫌渎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起轻微或不起作用,就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即构成行为人无须对渎职侵权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笔者认为,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即可有效对纷繁复杂的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进行分类,能很好地厘清在渎职侵权行为责任分散和模糊情况下,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及其程度问题,从而为有效分清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其程度奠定坚实的客观基础。

(四)应当多渠道不断加强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建设,以适应渎职侵权犯罪门类众多及其因果关系复杂性和认定水平提高的需要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实行通才式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渎职侵权犯罪门类众多及其因果关系复杂和认定水平提高的需要,笔者建议当务之急应当多渠道加强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化建设水平:一是分类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即在市(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渎职侵权罪名类别,设立3-7个专业办案内设机构(科、处、局);在县、区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设立3-5个分类专业办案小组。二是加强分类专业化渎职侵权办案业务教育培训。三是定期选派办案骨干到政府有关房地产、交通、工商、海关、财政、税务、审计、商检、招投标、技术监督、食品医药安检、规划等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和多发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以熟悉其职能及其运行情况、内部规则,有利于及时认定渎职侵权犯罪的因果关系。四是定期选招政府热点部门一些既懂法律理论知识,又掌握政府有关热点部门的职能及其运行情况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办案部门。通过上述多项措施和渠道,笔者相信必将有效地提升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的整体分类业务水平,对促进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提高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能力将发挥重大作用。

(五)应当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级别管辖权上提一级,以有效解决来自权力及人情方面的问题

针对当前反渎职侵权办案实践中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经常会有来自有关权力及人情方面干扰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应当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级别管辖权上提一级,即取消县、区基层检察院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侦查管辖权,由市(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检察院行使立案侦查管辖权。这样可有效摆脱来自地方的权力和人情对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干扰,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正确认定渎职侵权犯罪。

(六)应当进一步完善渎职侵权犯罪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危害结果的认定标准,并将其认定结果状况纳入办案考核指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附则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间接经济损失”的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留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这种规定虽然为依法认定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数额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令反渎职侵权办案人员感到困惑:一是“间接经济损失的边界”如何确定问题,把握不准,就可能造成认定渎职侵权犯罪造成“间接损失”的不当扩大;二是由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办案部门自身确定渎职侵权犯罪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数额问题,认定不当,则影响公正。对此,笔者现对完善认定渎职侵权犯罪所造成的“间接损失”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应合理确立“间接经济损失”的边界问题

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和世上的一切事物一样,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其他因素的介入,引起间接经济损失不断延续。如果任由其延续下去,就会造成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责任的不当扩大,正如美国法学家LORD WRIGHT所指出:“法律不能对一个错误行为所产生的所有后果都加以考虑,一些后续的因素应当在选择的范围之外,因为判断原因所产生的原因或者结果导致的结果将是无穷的。”[5]为此,应从以下方面正确认定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边界问题:一是应以“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所引起或牵连的‘直接’或者首次经济损失”为边界点,来确立“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即确立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当以由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引起或牵连的必然性经济损失或者第一次经济损失,不能再间接下去或延续下去。二是应以“承接直接经济损失的主体”为边界点,即确立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当将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承受主体为边界点,不扩大到“新的可能承受主体”。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王某花100万元合法购买、按合同要以160万元卖给批发商刘某的野生动物扣压,结果由于天气太热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失去利用价值,同时也造成批发商刘某预期的生意损失40余万。对此,工商管理人员的犯罪行为所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只能及于王某的60万元,不能及于批发商刘某的40万元。三是应以通过正常途径“恢复原状”为边界点,不应及于超出为权利正常恢复原状所支出费用的必要限度,或者明显超出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四是应以权利被侵害的人不能因此获利为边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为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为“间接经济损失”之一,考量此项下的“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及于“为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正常“各种开支、费用”,不应超过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本身,造成被侵权人获利的结果。

2.应当由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确认渎职侵权犯罪所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具体数额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所确立的渎职侵权犯罪所引起的“间接损失”数额公正评价程度,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如要确立渎职侵权犯罪所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具体数额,要聘请“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性的确认书,供检察机关认定,以彰显客观公正。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基层工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1.5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056-01

金融危机的爆发,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经济,也影响了我国众多企业的运行。在给企业带来困难的同时,也对基层工会的工作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基层工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一、金融危机带给基层工会的挑战。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经济陷入衰退,消费不足。我国的很多企业是出口外向型企业,对外依赖度很高。突然出口订单大幅度的减少,很多企业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工人的工资大幅降低,欠薪和欠保不断发生,职工权益侵害现象明显增多。受金融危机影响大的很多企业纷纷倒闭,大量的工人失业,由此种种问题导致工人与企业的关系紧张,各种纠纷增多,对这些矛盾基层工会必须很好的解决,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的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基层工会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一)积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反映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诉求。应该深入到各个企业一线去了解金融危机产生的影响,摸清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职工权益受到的影响情况。基层工会还应建立长久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使广大职工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迅速的反映,在工作中切实解决广大职工在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工会还应协助政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稳定住已有的就业岗位,避免出现企业破产,大量工人下岗。(二)完善监督机制,维护职工权益。工会应该代表职工监督各个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贯彻和落实情况,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和人大开展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的工作监督和检查工作,推动各种政策法规的落实。要加大对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的监察工作力度,积极协助政府和企业妥善处理职工问题,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从而帮助广大职工维护合法权益。工会干部要深入到企业基层,对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进行细致了解及时掌握第一线的情况,努力把各种关系职工利益的问题化解在基层,为社会的稳定保驾护航。(三)提倡共赢理念,协调好各方利益。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劳动争议数量大幅上升,给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带来很多不利因素。面对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工会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妥善的解决好各种问题。工会应该努力监督企业认真履行责任,尽量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和少减薪,裁员和减薪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并与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办法。工会应该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广大职工正确认识经济危机带来的问题,合理处理利益关系,积极为推动企业发展走出困境共同努力,争取实现企业的发展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互利双赢,通过自主协商的办法从长远出发保证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四)完善工会的就业服务职能,帮助职工就业。工会应该努力做好各种政策法规咨询、就业指导、劳动信息介绍等服务。加强对失业农民工、大龄职工、城镇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职工家庭等的就业服务,帮助其早日就业。帮助困难企业采取岗位培训、轮岗工作等办法,稳定已有就业岗位。帮助广大职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能力,为其各种创业活动提供帮助,特别是小额贷款和政策扶持方面。帮助政府和企业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扩大就业人数,解决政府和企业的后顾之忧。还应积极面对金融危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造成的影响,帮助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优先得到就业。(五)积极完善工会的帮扶救助职能。工会应加大帮困救助工作力度,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民以食为天,必须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工会应该积极协调政府,保障失业救济金的及时发放。基层工会要不断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使送温暖工作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人性化。要提高认识,把帮扶工作提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关心职工疾苦,尽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努力把帮扶中心建成充满阳光和充满爱心的温暖之家。大力推进帮扶中心的制度化建设进程,对帮扶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帮助困难职工。着力完善关于政策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解决、就业服务的帮助、生活和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就学等一体化的帮扶机制,实现对困难职工的人性化帮助。

三、对未来开展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加强理论修养,不断提升后危机时代工会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我国基层工会在很多理论方面还很薄弱,不能正确的运用理论去指导工会工作,工会工作很多都还停留在一般性号召和被动接受问题的层面上,缺乏全局性的长远考虑。所以基层工会必须深入的对我国社会主义工会理论进行学习,用先进科学的理论作为行动指南和理论武器。从而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解决好广大职工所面临的问题。(二)提高工会的办事艺术和调的能力,能够面对各种复杂形势。要强化党政主导的格局,积极获得党委对工会维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就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和民生问题进行沟通和研究的常态联系制度,代表职工提出建议和主张。同时,增强同人大、劳动保障局、共青团、妇联、律师协会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和交流,协同开展政策指导、法律咨询和援助、权益维护等各种工作,实现优势的相互补充,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取得最佳的社会效应和维权效果,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三)积极探索工会组织制度创新,使工会组织能够独立维权。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基层工会干部都是兼职的,所以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工会工作,而且很多工会干部都没有接受过工会知识的专门系统的学习和培训。所以必须加快工会工作者职业化和专业化步伐,提高工会干部的办事能力。现在基层企业工会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就业、工资、福利等方面对企业的行政依附很大,而且工会的活动经费也是从企业获得,使得基层工会维权时受到很多限制,不能充分的履行维权职能。应该对工会组织办法进行创新,把基层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直接受上级工会和政府的领导。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应该从工会会费中支出和由上级工会拨付,改变目前工会对企业的强烈依附关系,保证工会工作的独立性,使其成为独立的维权机构。

作者单位:山东京福高速公路曲阜收费站

参考文献: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4篇

一、准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区人大常委会在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中负有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而责任的担负首先就来源于对当前形势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一是要把对形势的认识和把握体现在提振信心上。去年以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区的经济运行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但随着国家和省市区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今年一季度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较好,全区经济呈现出了筑底回暖、逐月趋好的良好态势。在此情形下,人大机关和全区各级人大代表,要牢固树立发展信心,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努力把信心传递到全区方方面面,为全区上下统一认识、振奋精神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是要把对形势的认识和把握体现在理清思路上。科学的思路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中心,科学定位工作思路,确保人大工作围绕中心、体现中心、服务中心。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确立了“两个注重”的思路:注重把握经济工作中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建议并推进区政府在盘活存量的同时,更多地在扩大增量上下工夫,真正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走出金融危机后的新一轮发展创造优势;注重以经济适用房社区为重点,始终关注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就业、保障、医疗、教育等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使政府以更大的力量解决和保障民生问题,使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三是要把对形势的认识和把握体现在共促发展上。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常委会机关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帮企业渡难关、帮基层解难题、帮群众办实事”为主题,在人大机关和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进行一次视察调研、开展一次群众接访、联系一家基层单位、提出一条合理建议、办理一件为民实事,凝聚代表的智慧和力量,为区委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发挥好智囊和参谋作用。

二、突出“四个优势”,切实提升履职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人大机关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监督机关、代表机关和民意机关,要注重发挥这“四个机关”的优势,通过依法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变机关优势为发展优势。

一是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优势。根据当前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适时讨论和决定事关地区长远发展、科学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时把区委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实际行动,变成政府贯彻执行的具体工作行为,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优势的集中体现。我们将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作出有关应对金融危机、切实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等方面的决议和决定,进一步把握好人大工作与全区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提出富有前瞻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服务全区发展大局。

二是要充分发挥监督机关的优势。当前,就××区而言,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就是要更加关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关注城市建设和管理、更加关注生态环境建设。我们在落实年初议题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进行了一些调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更多地放到新港开发区应对危机情况、全区招商引资和税源经济完成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情况以及经济适用房群众就业、弱势群体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民生工作方面,把监督与支持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帮助政府更快、更早、更好地渡过危机、赢得先机、实现转机。

三是要充分发挥代表机关的优势。人大代表工作在各条战线上、生活于群众中,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对于保障人大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张大福传达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组织举办了应对金融危机培训讲座,召开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座谈会,组织部分代表到xx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考察,使代表扩大了发展视野、创新了发展思路、丰富了发展方法、提升了促进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充分发挥民意机关的优势。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民主渠道,人大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天然优势,及时了解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当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及时关心和督促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常委会要主动参与区委开展的大接访活动,通过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待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帮助群众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和谐发展。

三、把握工作要点,切实突出履职的保障性和实效性

总书记多次提到,应对金融危机给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必须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对于人大而言,就是要着眼于研究解决本地区在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重大问题和紧急问题,不断提高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促进发展的能力,突出履职的保障性和实效性。

一是视察调研要更加贴近发展实际。常委会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到工作的第一线和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听、去看、去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拿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区委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今年,我们确定了事关经济增长、保障民生、促进稳定的15个专题调研议题,通过专题调研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区委决策和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审议决定全区发展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提供可靠的依据。

经济危机的解决办法范文第5篇

当前希腊债务危机有三个深层次原因。一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对银行业的影响,由此产生了银行业危机。经济危机和金融重组给银行业、进而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损失;二是欧元区内部国家发展不均衡。具体而言,北欧国家经济发展较好,南欧国家经济发展则较差。所以南欧国家缺乏竞争力,对外借贷增加,进而公共债务上升;三是欧元区公共管理体系不健全。

欧洲货币联盟(EMU)成立目的是促进较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通过资源的自由流动实现欧洲经济整合。这一过程是漫长的,这个过程中很多政策措施的预定目标都没有能够实现。

欧洲北部和南部在经济上发展并不均衡,仅仅依靠市场是难以解决这种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此时便需要政府参与其中解决。然而,欧洲缺乏一个统一政府,导致了政治上没有意愿来推动各个领域的发展。

此外,建立欧元时没有设计其他国家履行义务来援助出现债务危机国家的机制。所以2009年希腊出现债务问题时,没有国家进行援助,解决危机停留在自救层面。

当债务危机蔓延时,欧盟援助才提上议程,可以认为正是这些国家援助措施实施较慢,导致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

需要注意的是,对希腊救援方案一开始就附带债务削减条件,此后一系列援助也都附带更为严格的紧缩条件,比如要求希腊三年内大幅削减赤字,这使得希腊经济情况持续恶化,失业率和贫困率不断攀升,罢工游行时有发生,希腊前景一片黯淡。

欧洲货币联盟不应只是发达国家的俱乐部,它应当符合欠发达国家的利益,通过促进成员国的贸易合作,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以推动共同增长。也就是说,应该改变目前由德国一个国家为其他国家做出承诺的状况,这需要建立欧洲统一的决策机构。

目前,建设欧洲强有力大政府的愿望正面临着公众舆论的压力,对于很多欧洲国家的民众来说,自己的政府,自己的议会才是最可靠的。

如何应对当前希腊所爆发的债务危机?希腊脱离欧元区可以说是一个解决办法。目前有75%的议员支持欧盟采取措施来应对当前债务危机,50%的议员希望希腊能够留在欧元区,但是如果欧元区不能提供给希腊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希腊将不得不退出欧元区。

然而,希腊退出欧元区使用新的货币将是一个长期过程,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对新货币估值;即便新货币大幅贬值,对出口占GDP比重不高的希腊而言,积极作用仍十分有限。另外,退出欧元区应如何应对与各国货币和贸易交易,如何确定汇率也将是一个复杂过程。这都不是短期能解决的问题。可能需要10到20年才能够达到稳定。

因此,希腊政府将继续与欧盟谈判,如果欧盟仍然坚持其观点,对希腊采取强硬的态度,那么希腊只能退出欧元区。然而,退出欧元区对希腊来说,是灾难性的结局。

那么依靠财政契约是否就可以解决当前债务危机呢?如果不提高国家竞争力,这一方案也不可行。我想提出两种解决欧元区南北竞争力问题方案。一是欧元区北方国家购买南方国家的产品;二是欧元区北方国家加大对南方国家的投资力度。

前一方案遭到了以德国为首国家的反对;后一方案由于这些投资项目难以赢利,在长期看来还有助长经济泡沫的风险,因此也不可行。

目前,欧元区北方国家和南方国家真正能够展开合作的,便是共同建设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比如发展地中海地区的风电设施,进一步开发可再生能源。

另外,欧盟需要进一步增强欧洲国家之间联系,使得国家间经济联系上升到新层次,在经济政策制定方面建立新的协调机制,实现经济政策的统一。同时,欧盟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和框架,将政治领导人的意愿适时的转变为行动,积极推动经济和政治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