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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济社会的发展

经济社会的发展范文第1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坚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1]这深度分析了资源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发展低碳经济,是解决资源环境危机的有效方法,是推动社会发展、实现生态型社会的良好选择。

一、低碳经济的产生与内涵

1.气候变化催生低碳经济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一款中,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目前的气候变化,主要是由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经济活动引起的,人类在过度开发自然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化石燃料燃烧和毁林、土地利用变化等人类活动所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大幅增加,温室效应增强,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灾难性气候事件频发以及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面对这些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问题,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成为世界共同的主题。如何应对气候变暖,英国首先给出了其独特见解。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明确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概念和目标,即: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减少20%,到2050年减少60%,到2050年建立低碳经济社会。2008年,当第35个世界环境日的主题被联合国设定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时,“低碳经济”已然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选择。

2.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从广义上讲,是要协调经济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平衡关系。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应是以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为出发点;以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为目的;以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更好的生活质量、更多的商机和就业机会以及为先进技术的应用和输出创造机会为目标。而从狭义上说,低碳经济是为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来应对气候变化对人类发展的造成的影响。但是,单纯地将“低碳”经济理解为“无碳”经济的观点是错误的。二氧化碳不仅是绿色植物进行光合作用的必需物质,而且在灭火、冷藏食品、人工降雨、制作饮料等方面也有突出贡献,完全的“无碳”经济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假如“设定自然系统(大气圈)客观地存在一个最大可容纳的二氧化碳含量,要确保气候不至于逐渐变暖,人类经济活动累计排放的二氧化碳必须始终小于或等于最大可容纳的二氧化碳含量,否则,气候变暖的速度会越来越快。”[2]由此可见,只要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高碳”经济与低碳经济也可以并行不悖。因此,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不等于发展低碳经济的全部内容。

因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以保护资源环境为基础的,那么,发展低碳经济是否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首先要正确认识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1.自然环境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关系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并没有将自然经济纳入其研究范围,认为自然环境只是为经济活动免费提供可利用资源的供应系统。由于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又没有进行价值交换,因此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吴易风教授通过对马克思著作的分析得出结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不单纯是生产关系[3];马克思对生产方式的研究包括了对自然资源配置的研究,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下有着不同的配置方式,不存在超历史的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马克思通过对劳动的定义,“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节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4]将自然环境与社会再生产过程紧密联系起来,为我们正确认识自然环境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之间的辩证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2.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没有对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给出系统分析,但是,在他和恩格斯的自然力思想中很早就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5]这一观点明确指出自然资源是构成生产力要素的重要基础。因此,自然资源是通过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另一方面,恩格斯指出:“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他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他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6]揭示了灾难性的自然环境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因此,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3.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环境的清洁也是一种资源,污染了环境,就等于“消耗”了清洁环境。价格、替代品和技术进步对清洁环境的作用与对其他资源的作用是相同。“如果排放污染物是没有成本的,那么,生产者就没有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激励。但是,如果污染环境存在某种价格,那么,生产者将设法寻找到某种方式,以替代污染物的排放。排放污染物的价格越高,生产者就越有积极性去研发限制污染物排放的方式和途径。”[7]因此,在生产中加入环境成本,不仅可以节省资源、保护环境,还能起到提高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这与发展低碳经济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三、低碳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1.低碳经济倒逼技术进步

低碳技术与技术进步的关系是一种倒逼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技术发展带来低碳经济”,只要突破了技术问题,低碳经济也就自动发展起来了。其实,这完全颠倒了低碳经济与技术进步的因果关系。先进技术的发展一定是为了适应某个预先设定的经济发展目标,技术进步总是滞后于所设定的经济发展目标的。纵观历史,只有当人们不满足于当下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时,才会通过发明先进的科学技术改变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来满足人们新的需要。事实证明,当下运行的高碳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是对人类生存条件的极大挑战。为了挽救濒临枯竭的资源、恢复碧海蓝天,人们提出了更高一级的,更符合人类生存发展的新需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而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改进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因此,低碳经济与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必将是前者倒逼后者的关系,并且这种倒逼机制是低碳技术发展的强大原动力。

2.低碳经济模式的优越性

传统经济学认为,劳动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手段改造自然来获取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要素的过程。高碳经济模式是将支持经济活动的四种基本资本中的人力资本、金融资本、人造资本结合,改造自然资本来获得各种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要素。对比低碳经济和高碳经济的理论模型得出:假设将人类全部的经济活动抽象为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低碳经济模式下,在对自然系统向经济系统(社会在生产过程)输入可用资源的认识中,首先,加入了对由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可转移消化的废弃物(抽象为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从正反两方面重新理解生产和消费过程。其次,提出了自然资源和自然承载力的有限性问题,自然系统为人类提供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并不是不可耗竭的;自然系统能够承受的污染也是有限的。最后,给出了低碳经济模式下社会再生产的实现条件。当二氧化碳排放量小于自然的最大承载力时,社会在生产过程的实现条件就是“马克思关于资本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条件”,当其已经逼近自然系统允许的最大排放量时,还必须满足生产和消费活动必须是二氧化碳零排放,否则社会在生产过程就不能继续。低碳经济模式展示了劳动对自然系统的破坏性,也不再将生产力简单地理解为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

3.低碳经济的实现形式

经济社会的发展范文第2篇

一、多视角切入的总论研究

合理确立经济法的法域归属有助于深入理解经济法的特质。一项关于经济法的法域归属的研究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应以利益标准为主,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这样既可以做到对法律进行公法、私法、公私融合法划分的周全分类,也能对公法与私法融合趋势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运用该理论论证作为与公法、私法并存的公私融合法的存在及我国其他部门法的公私融合法属性。【1】

将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延伸到人性的层面探讨,不失为新视角。一项研究认为,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经济法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2】

在经济法规范论的研究方面,一些研究认为,拓补经济法主体理论框架的关键在于,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引创新经济法主体的设置模式,并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突出经济法主体的法益目标。【3】要突显经营者的经济法主体属性,必须认识到“经营者”这一范畴具有多重属性。应当在考察法律经验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基础上,用富有经济法标签意义的经济法理念去阐释经营者的概念,从逻辑上推导出应然法上的经营者的内涵,建构和规整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结构。【4】将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进行“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名誉罚”分类,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沟通性和外部可替代性。实践中,应当在充分发挥本法责任之经济性和规制性优势的同时,坚持法定、适度和绩效的基本原则,努力做到责任体系的结构合理、功能协调、适度有效,并注重和运行机制相匹配。【5】

经济法存在形式的探讨有助于深化运行论的研究。有研究者提出,由国家法之外的明规则组成的软法机制,配合着由国家法构成的硬法机制,分别和共同发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具体到经济法,其软法现象是经济市场化、社会民主化、法律社会化及全球组织化的产物,它适合了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公共管理和国际合作的需要。【6】如果从政府与市场各自的缺陷及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缺位及其弥补角度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规制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经济法领域内,实现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的一条重要路径。目前的问题是匡正相关立法的理念,完善健全社会中间层的相关制度。【7】

学科论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相关的研究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非传统性,即不能绝对地以研究民法、刑法、行政法的思路、方法和视角来研究经济法,而应当从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实践中去探寻经济法特有的“问题与主义”【8】。针对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日渐明显的“非法学化倾向”,需要认识到以经济学家为主体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存在严重的不足,也要认识到主流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所持的排斥态度导致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投入的不足。【9】

二、针对问题的宏观调控法研究

宏观调控在保障我国经济运行协调发展上具有重大功能。法学视角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其功能及其发挥,更要关注其“合法性”。相关研究认为,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取决于公众是否认同或认同的程度。因此,对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既要从法律层面评判,还要考虑其政治、经济、伦理和文化等多方面的效果。【10】

(一)预算法制化

一些研究强调,我国当前的预算改革还只停留在加强对预算的内部行政控制阶段,还没有进入到预算的法制化程度。我国要建立起现代公共预算制度,需完成从行政控制到法制化,从法制化到民主化的过程,最终实现对预算的民主控制。【11】与此同时,还要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与政府公共预算制度的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和前提。【12】

(二)税法的路径

在我国经济取得巨大成就的背景下,应当高度重视税法的发展路径。一些研究强调,贫富失衡的社会必须内生衡平的法律机理予以回应,作为转移支付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税法,其调节功能的非均衡构造和回应只有在特定的本土制度资源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以税负的实质性公平原则契合现实的不平衡状态,方能达到共富和谐的理想目标。【13】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权因应社会需求不断膨胀,从而引发“福利法治国危机”。中国在单位型福利模式的政策指引下,税权也严重失范,只不过其问题更多地存在于公共支出柔性强、结构不合理等方面。虽然中西都面临着税权的有效规范与控制问题,但方法却是迥异的:西方欲通过控税实现福利国改造中国则应以控税的方式探求适合自己的福利模式。【14】

重视纳税人意识,有助于促进税法的合理运行。有研究认为,纳税人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基础,是一个纳税人与政府双向的全方位概念,是纳税人通过向政府让渡部分财富,要求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实现和权力服务的思想体系,展现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政府的权力与义务互动的复杂关系。【15】

在税收基本理论的研究中,还有观点提出应当建立征税行为无因性理论,因为有助于诠释财税法与私法调整的协调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或其经济结果只要满足税法规定的征税要素,就应当纳税,而不论该行为的私法效力如何。【16】

关于三大类税收实体法,有研究针对2007年起国家将在中部六省的指定地区和特定行业比照适用东北振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问题提出,税收优惠措施将来可能成为国家用以推动某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工具。【17】增值税往往以相应的合同为基础。在分析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增值税义务归属时,应恪守增值税法的一般归属规则,既尊重合同法,又要防止在纷繁的多方合同世界迷失。

针对企业集团的汇总纳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研究从理论上提炼其特质,认为企业集团汇总纳税制度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特殊制度,与通常的“独立——属地纳税制度”相比,该制度具有突出的特异性,其制度目标和税权配置都较为特殊,研究其与独立纳税制度的差别、与税法基本原则要求的差距,以及与转移定价、亏损结转制度的关联,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汇总纳税理论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18】有关所得税的比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值得未来改进中借鉴的问题,比如借鉴欧盟利息税指令的经验健全利息税协调制度。【19】借鉴美国所得税偷税犯罪立法的经验完善我国偷税罪立法。【20】

有关证券税的属性与改革问题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研究认为,我国证券税收应当适用当今世界从财政收入中心向宏观调控中心转变、从行为税中心向所得税中心转变。【21】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必要针对发起人转让资产、特殊目的机构和投资者三个阶段的税收制度设计分别遵循降低税收成本、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者收益最大化的不同价值取向。【22】

一项有关税收程序制度的研究提出,税收追征期是核定期间,追征期只是核定时效,对执行不生效力。追征期的起算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追征期无需中断,但可以中止。期限届满后,税收核定权绝对消灭。【23】

(三)侧重于区域经济协调的计划法研究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度是计划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理解这一制度,有研究认为,在理论层面上,区域经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包括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区域经济法的理论依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还有社会责任本位理论、平衡协调理论和“两手”协同并用理论等经济法具体理论。区域经济法框架体系应当包括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调控法制度和责任制度。【24】

三、围绕立法展开的市场规制法研究

市场规制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集中在主体、权利和竞争政策的定位上。关于市场规制主体和规制权,一些研究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经济职权应重构为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和公共投资管理权。其中,市场规制权以其内蕴的调整方法的直接性、调整内容的法定性和调整领域的特定性而自成一体。【25】无论是专业市场还是一般交易市场,监管者的权力可以说是无所不在,但是,当监管者行使监管权力偏离法律的正当预期时,对监管者的规制就成为一项不可或缺而且艰巨的任务。【26】20世纪90年代起,竞争领域的国际调整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私人反竞争行为与公权力施加的贸易壁垒一起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化的两大障碍。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反应不尽相同。【27】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虽然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基本方式,但两者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及基本理念都是不同的。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寻找与我国反垄断法相匹配的产业政策,妥善界定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在国家法与政策体系中各自的作用范围以及两者的主次关系。【28】还有研究指出,利用国家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进行贸易保护正在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的手段之一。【29】

(一)聚焦于《反垄断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既凝结了学界、业界等各方面的智慧,也因利益的妥协而带来了若干问题。该法的制定,成为近几年来反垄断法研究的唯一主题,2007年仍然延续这一主题。

一有研究提出,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既是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又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整合平台。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的内涵,主要包括有效竞争、消费者利益及整体经济利益等。在《反垄断法》制定中应当在概念的使用上做到一致化,并在内涵的把握上合理化。【30】我国反垄断立法应以保障经济自由、促进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追求,而不能将提高经济效率作为其首要价值。【31】

针对《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相关的研究认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32】对联合抵制,可借鉴美国有关集体抵制的规定。美国法院将集体抵制行为划分为横向集体抵制和纵向集体抵制,前者往往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后者一般适用合理原则。【33】在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中,行业协会常常是主体或主体之一,其行为往往还具有公开性和行政强制性。有必要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作出针对性的规定。【34】针对《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第五章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的规定,相关研究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就企业合并申报标准、执行机构与机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35】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研究中,一些研究从主体、体制和模式角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探讨。在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和以欧盟为代表的行政模式的利弊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采取行政模式,并采用单一执法机构的一元模式。【36】允许执法者与企业就垄断行为达成和解,是现代反垄断执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和解制度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但也容易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和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照顾不足。因此,在以和解程序处置垄断案件的同时,必须防止对公共利益的“私相授受”,并对相关主体的利益维护提供制度保障。【37】还有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并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38】

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研究中也是热点问题之一。有研究指出,各国反垄断法一般不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看成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仅当它们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才会受到禁止。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需进行综合分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能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限制竞争对社会的影响。在立法上,除制定《反垄断法》外,还应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指南》。【39】还有研究认为,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40】

(二)密切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一些研究从国外借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及其成因、修订建议等方面展开研究。有研究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4年的修订经验进行分析后指出,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借鉴其经验,增强其确定性、透明性,彰显其“消费者友好型”特征,在增强了可操作性的同时确保其灵活性。【41】

针对政府对虚假广告打击不力的现状,一项研究从制度、执法资源、对虚假广告严重性的认识以及执法机构与媒体的关系等层面考察,认为制度的完善要处理好四个基本问题,即必须使违法者多种维度的利益受到损害,且强度适当;使所有责任主体都承担责任;治理过程中注重法律路径与非法律路径、传统路径与非传统路径的结合;注重对执法的约束与激励。【42】治理软文广告应该从广告标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同时,加重媒体的行政责任,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并增设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43】还有研究对反向混淆等欺骗性标示行为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44】还有观点提出为完善商业标识的规制制度,将《商标法》扩充为《商业标识法》。【45】

有关商业秘密的研究认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中,构成“不正当手段”要求该行为在主观上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披露的公开化程度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在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获取”和“使用”行为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下的“获取”和“使用”行为存在着差异。【46】我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基础的竞业禁止规则存在很多缺陷,建议引进美国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和用于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实质相似规则”,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和谐发展。【47】

(三)着眼于特殊市场、特殊问题的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研究

1.金融混业监管、银行业市场准入与资产证券化

我国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自2004年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运作之时面临较大冲击,混业经营已显端倪。针对这一新趋势,有研究提出,我国应当引入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公开规制理念,建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各监管当局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尽量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监管效率。【48】

关于银行业市场规制。由于法律对商业银行的设立采取特许制度,因此需要界定商业银行的实质,以防止逃避银行监管的脱法行为,这涉及到对商业银行的界定。该项研究认为,商业银行最具特质的业务是吸收活期存款。这样,还款期限是否固定和是否以此从事经营这两个因素可以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民间借贷、非法发行企业债券等行为。【49】还有观点认为,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50】对银行监管机构的问责不但是对其事后的责任追究,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事前、事中的持续监督。实现对银行监管机构问责的前提,就在于围绕着问责基本内容设计合理的法律安排,这些法律安排由监管机构履职问责性、机构问责性和透明度三个方面构成。【51】

关于证券市场规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仍然是证券市场规制制度研究的热点之一。针对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存在的一些误区,有观点认为应当根据信托移转的目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功能,受托人无须支付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移转的对价;特定目的信托是否具有受让人兼发行人之主体地位,应区分事实论与价值论加以考量。【52】为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关研究认为知情权应比金融隐私权处在更高的权利位阶上,但满足特殊目标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并不能以肆意侵害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为代价。应在专门立法中建立起银行、客户、客户信息受让者之间的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平衡关系,在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全方位的信息监管。【53】还有观点提出,影响资产证券化制度有效性的最大问题,莫过于破产隔离能否真正实现,而“安全港”条款正是为了真正保证资产已经从发起人转让给了特殊目的机构。安全港条款适用资产范围广泛,对保护资产证券化,提高交易确定性很有帮助,对我国未来相关的司法以及立法具有指导作用。【54】此外,一项关于委托理财法律性质的研究认为,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55】

2.自然垄断市场的反垄断

对以自然垄断市场为技术特征的市场,如何进行反垄断,一直是经济学界、法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些研究认为,近20年来,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面临着深刻的合法性危机,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依据的低位阶、风险意识的双重匮乏和公众利益的极度虚置。消除危机的根本之道在于,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通过规制目标的科学厘定、规制机构的统一设置和规制手段的审慎选择来确保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56】因此,规制法治化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前提。实现规制的法制化,应以事业法和反垄断法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就位阶体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57】

一些研究以更细化的自然垄断市场为例进行解剖,比如针对“煤电价格联动”制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58】针对运输市场垄断的成因与规制研究。【59】

3.房地产市场和药品市场特别规制

针对房价的飞涨,一项相关的研究提出,需求和供给能解释大部分高房价,但仍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央政策的失效。高房价是一系列主体的行为所导致,政府之间、政府部门间的冲突放纵了房价的上涨。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我国体制的不足,权力行使应被制约,但也要使它有效协调运作。【60】

针对药品质量问题,有研究具体分析了药品召回义务,认为其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药品召回义务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61】

四、跨领域的相关问题【62】

(一)财政补贴、土地权利与“三农”问题的缓解

“三农”问题仍然是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法学多学科关注的重要问题,一些研究运甬法学多学科的理论、多部门法的制度探讨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对策。有观点认为,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进入工业化中期发展阶段后所普遍实施的工业反哺农业、支持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各国农业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农业法》应专列“农业补贴”一章,规定农业直接支付补贴、农业生产资料投入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不发达地区农业开发补贴等制度,同时规定农业补贴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63】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64】或者,以土地所有制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为原则,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进行股份制改造。【65】

(二)劳动派遣、劳动合同与竞业禁止制度

《劳动合同法》等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相关研究高度活跃。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派遣的政策呈现逐步放松规制的迹象,有研究指出,我国劳动派遣业的发展具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背景,虽然也应当强化规制与放松规制并举,但现阶段应当侧重强化规制。并且,应当基于我国国情,就从严规制和从宽规制的事项作出选择。【66】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要求其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但应当适度。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水平与世界各国相比整体上有较大的差距。确定我国劳动法适度保护的考察标志,应综合考虑劳动者保护的国际状况和我国国情,兼顾人权、国家利益、公平精神和道德现状。【67】

有研究认为,员工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础是普通法上雇员之默示义务及现代产业扩张、产业竞争压力增大而形成的客观环境。员工在职竞业禁止在普通法系中表现为雇用期间之约定俗成,即雇主忠心事主是其义不容辞的默示义务;员工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设计,需权衡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冲突。【68】

(三)能源国际合作与能源安全的保障

2007年有关能源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关注理论,比如研究提出能源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强调生态化、人体化的趋势,【69】但总体上看来,大多数还是侧重于从国际法的视角。比如,有的研究《能源宪章条约》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属性及其对我国的相关对策的启示。【70】有的研究欧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可持续性、竞争性和供应安全性目标,研究其构成体系对我国维护能源安全的借鉴作用。【71】有的研究GATS有关能源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以及国际谈判中的分歧。【72】有的研究提出,加强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的国际合作有助于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以及和平发展。中国海洋能源安全问题目前主要表现在海洋能源的开发和海上能源交通安全的保障。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既可以在区域层面上,也可在国际层面上。重点应围绕能源的开发供应与能源的海上运输保障。【73】

(四)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社会与生态的协调发展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制定。一些研究从不同视角和层次进行了理论的分析和制度的设计。有观点认为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应当包括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部分。循环经济法最核心部分的法律制度,应当规定循环经济评价与考核制度、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鼓励、限制、禁止的名录制度、循环经济市场准入制度、循环经济实施的基本顺序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等法律制度。【74】循环经济立法源于中国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的发展需求,平衡“经济一社会一环境”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其和谐的价值定位。具有政策性、综合性特征的协同性规范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75】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友好型经济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法,与现行其他法律互为补充。循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的再使用、废物再生利用与处置、绿色消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76】发展循环经济,首当其冲的主体就是生产者。它不仅担任经济主体的角色,而且充当法律主体的角色。从本来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到延伸意义上的生产者责任一后产品责任,循环经济立法的这一创新,使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77】

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还需要转变观念。要摒弃西方中心主义发展模式,结合人均资源极其紧张的亚洲特点,树立新的亚洲价值观,形成适合亚洲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发展模式。【78】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必要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的作用。【79】制定综合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并根据各流域的特性和存在的法律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专门法规、规章。【80】建立有利于环境资源法全面实施的机制,加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并强化环境资源法律和有关法律的执法、司法和监督。【81】引入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82】强化企业的包括环境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83】鼓励和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84】促进环境国际环境争端国际协调机制的改善。【85】

五、制度与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不可偏废的两翼

前文表明,2007年的经济法学研究在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经济法问题和学科建设问题的研究,在选题上的“中国问题意识”强【86】,围绕“真实存在”的问题所展开的研究,成果卓著,进步明显。其中,在税收法研究、反垄断法研究、特别市场规制法等方面的研究尤为突出。

应当讲,作为应用法学的一个分支,经济法学的研究应当高度关注经济法治实践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制度研究,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像我们这样一个历史并不长的年轻学科,范畴的提炼、方法的探索、理论体系的完善等也是非常必要的。过去一年经济法总论的研究不如制度研究那样丰富多彩,希望只是偶然或短暂的现象。

2007年11月末,我们成功召开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十五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会上,一些教授提出应当回顾和总结近30年来中国经济法和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从法治历程回顾中探寻经验,从法学历程总结中发掘积淀,从回顾和总结中增强学科发展的实力和动力。研究会将进一步完善交流形式,加强学界交流,增进交流效果。 【注释】

【1】徐孟洲、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兼论中的公法私法融合现象》,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2】胡光志:《通向人性的复兴与和谐之路——民法与经济法本质的另一种解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3】蒋悟真:《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以若干经济法律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4】徐孟洲、叶姗:《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5】李志刚:《调制受体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载《法学》2007年第6期。

【6】程信和:《硬法、软法与经济法》,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7】张占江:《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关系之经济法构建研究——以社会中间层主体为路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8】应飞虎:《问题及其主义——经济法学研究非传统性之探析》,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9】周林彬:《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非法学化”问题——以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研究为例》,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10】杨三正、王肃元:《论宏观调控合法性的公众评判依据》,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11】蔡定剑:《公共预算应推进透明化法制化民主化改革》,载《法学》2007年第5期。

【12】欧阳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3】张怡:《论非均衡经济制度下税法的公平与效率》,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14】刘丽:《两种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税权控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8月第4期。

【15】杨力:《纳税人意识:公民意识的法律分析》,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16】张晓婷:《论征税行为的无因性》,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17】竺效:《非普遍性增值税优惠措施应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为背景》,载《法学》2007年第7期。

【18】张守文:《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法律解析》,载《法学》2007年第5期。

【19】崔晓静:《欧盟利息税指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20】王胤颖:《中美所得税偷税犯罪立法的比较及我国偷税罪的立法完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1】冯果、廖焕国:《论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证券税制之转型——基于网络经济时代背景下的考量》,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22】许多奇:《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与税收制度》,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

【23】熊伟:《我国税收追征期制度辩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24】徐孟洲:《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25】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6】刘德福、朱文瑜:《论规制市场监管者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7】符启林、周慧:《论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28】叶卫平:《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实施的影响》,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9】王海峰:《试论反垄断贸易壁垒与WTO竞争规则——兼析我国维c出口企业反垄断案件》,载《法学》2007年第10期。

【30】李国海:《反垄断法公共利益理念研究——兼论中的相关条款》,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31】郑鹏程:《欧美反垄断法价值观探讨——兼评第1条》,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32】王先林:《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关部分评析》,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33】鲁篱、周道树:《美国集体抵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经验及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34】鲁篱、周道树:《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反垄断法规制的比较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鲁篱:《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法律规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11总第195期。

【35】王晓晔:《我国最新反垄断法草案中的若干问题》,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36】王晓晔:《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载《东岳论丛》2007年第1期。

【37】焦海涛:《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38】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39】王晓晔:《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法律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王晓晔:《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40】江帆:《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41】郑友德、万志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创新》,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42】应飞虎:《对虚假广告治理的法律分析》,载《法学》2007第3期。

【43】应飞虎、葛岩:《软文广告的形式、危害和治理——对(广告法)第13条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44】彭学龙:《商标反向混淆探微——以“‘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为切入点》,载《法商研究》200年第5期。

【45】王莲峰:《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载《法学》2007年第3期。

【46】杜国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47】黄武双:《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不可避免泄露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2007年第8期。

【48】孙晋、王薇丹:《公开规制理念下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监管制度之构建》,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49】彭冰:《商业银行的定义》,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50】王楠:《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51】周仲飞:《银行监管机构问责性的法律保障机制》,载《法学》2007年第7期。

【52】伍治良:《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之两大误区——兼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53】许多奇:《银行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的现实冲突和法律整合——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心》,载《法学》2007年第6期。

【54】甘勇:《论资产证券化立法中的“安全港”条款》,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55】刘正峰:《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56】章志远:《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规制——兼论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学研究之转变》,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57】曹阳:《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

【58】王晓晔、林寿富、吴强:《煤电价格联动的博弈论分析》,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59】肖江平:《运输市场垄断的成因与法律规制》,载《综合运输》2007年第10期。

【60】鲁篱、万江:《多权力格局的冲突与协调——以本轮房地产调控为中心所展开》,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61】杨立新、陈璐:《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2007第3期。

【62】基于本系列文章的编辑技术要求,本部分除经济法学研究的相关内容外,适度整合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研究的相关内容。

【63】黄河:《论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构建》,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

【64】刘俊:《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65】李国英、刘旺洪:《论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变革——兼评的相关规定》,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66】黄昆、王全兴:《西方国家对劳动派遣放松规制的背景及其启示——兼评》,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67】钱叶芳:《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试论倾斜保护的“度”》,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68】郑尚元:《员工竞业禁止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69】马俊驹、龚向前:《论能源法的变革》,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70】杨洪:《论中的环境规范》,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

【71】杨泽伟:《欧盟能源法律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2007年第2期。

【72】周凤翱、穆忠和、刘玉红:《论GATS中的能源服务及其在DDA谈判中的分歧》,载《法学》2007年第2期。

【73】张桂红:《中国海洋能源安全与多边国际合作的法律途径探析》,载《法学》2007年第8期。

【74】孙佑海:《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论纲》,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3期。

【75】吕忠梅:《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载《法商研》2007年第1期。

【76】王灿发、李丹:《循环经济法的建构与实证分析》,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77】程信和:《论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生产者责任》,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78】吴志攀:《假如危机明天来临》,载《招商周刊》2007年第4期。

【79】曹明德:《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80】幸红:《流域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81】孙佑海:《影响环境资源法实施的障碍研究》,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82】常纪文:《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

【83】李雪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挑战》,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84】张晓文:《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85】沈绿野、谭宇生:《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经济社会的发展范文第3篇

1.1数据收集与指标选取

基于结构方程分析法,借鉴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统计年鉴相关统计指标,在指标选取时,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可操作性原则,本研究采用2000—2011年《青岛市统计年鉴》数据,运用SPSS17.0软件包对数据进行分析,采用Cranach’salpha系数对全部数据做信度检测。结果显示,总体Cranach’salpha为0.831,表明所采用数据具有很好的信度,可以进行下一步分析。

1.2结构方程模型构建及求解

为探究经济发展内在结构和社会发展内在结构之间的关系,在综合相关决策影响理论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根据所选指标体系,进行如下假设。

假设H1:经济结构对社会结构存在负向影响;假设H2:经济发展对生活质量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3:经济收益对生活质量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4:收入分配对生活质量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5:收入分配对社会秩序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6:社会结构对人口素质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7:社会结构对社会秩序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8:人口素质对社会秩序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9:生活质量对人口素质存在正向影响;假设H10:生活质量对社会秩序存在正向影响。运用AMOS7.0软件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方法对以上模型进行运算,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可以看出潜变量间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以及模型不显著性概率值P,说明本模型各潜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及观测变量与对应的潜变量的路径系数在95%的置信区间显著,指标选取合理,各指标对模型具有较强的解释能力,模型假设成立。绝对适配度指数中,统计值为4.18,小于模型可接受所需要的参考值5.0;近似误差均方差(RMSEA)为0.076,符合参考标准;GFI的指标为0.814,略小于模型可接受所需要的参考值0.9。增值适配度指数中,NFI的统计值0.901,高于理想模型的参考值0.9;IFI的统计值为0.815,高于模型可接受所需要的参考值0.8;CFI的统计值为0.71,略小于参考值0.8;简约拟合指数PNFI和PCFI符合大于0.5的参考标准,整体来看,模型拟合程度较好,因此认为经济发展因素对社会发展因素影响显著。

2结论

产业结构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变量,目前第二产业仍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第三产业的作用亦是越来越强。因此,在日后发展中,青岛市应有效推进工业化,支持海尔等龙头企业产品创新。经济收入直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用其“生活质量”的状况来表示。收入水平过低,会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影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社会的发展范文第4篇

时至今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前后60年左右的时间,已经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如此复杂的经济发展态势,发展经济学理论一方面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的修正、发展、创新。

面对区域经济不断的增长需求和区位条件的优势和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开发了许多经济开发区和“新区”工程。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天津滨海新区、横琴新区一系列区域经济区的建设带动了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这些经济行为模式的实践成功,论证了发展经济学理论中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提出的“发展极”理论的合理性。

“发展极”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或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通过具有“发展极”的地区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发展极”,通过“发展极”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影响,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可见中国经济“特区”和“新区”的建设主要是为了形成“发展极”,通过这些综合实验区来带动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佩鲁认为要形成“发展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引导企业和行业在某些大城市或地区聚集发展而自动产生“发展极”;二是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就中国各个区域的“发展极”建设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后一种途径。

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并非就经济增长如此简单。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区,伴随经济增长,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也在不断的协调适应之中,其中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变动尤其剧烈,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这一过程属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和其升级为福建“自贸区”的重要部分的发展过程为研究背景,探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延伸关系,拓展了“发展极”理论在社会建设中的解释,提出“发展极”社会概念,并且分析了这种经济变迁中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实践问题。  

二、“发展极”理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经济增长

佩鲁在“发展极”理论中认为一国经济是由各种“经济空间”构成的,也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分子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势力范围”的“经济空间”形成经济中心发挥吸引力与扩散力,并形成互相交叉,不分地区、国界限制的作用范围。

“发展极”的形成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产业群的形成。具体而言,首先是推进型产业先于其他产业发展起来;其次是创新性企业的迅速扩张;最后推进型产业和创新型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第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家群体是“发展极”形成的重要条件。企业家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从而可以进行技术和制度的创新。而且可以产生一批追随、模仿创新企业的“增长企业”,可形成“增长中心”。第三,必须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和适当的周围环境。规模经济的增长不仅需要聚集大量的企业、部门,而且要集中相当规模的资本、技术、人才等。根据佩鲁的“发展极”理论相关学者提出“增长极发展战略模式”,认为实施增长极发展战略,关键是要进行区位选择与产业选择,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才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增长中心。增长极发展模式主要应用于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平潭相对于周边地区实际上属于欠发达的地区。因而,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的不足,在政府支持上,主要包括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

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域战略的产物。最初的目的以平潭岛为特殊区域,利用平潭特殊的近台优势、开发开放条件充分、对台历史悠久等诸多独特条件,设立两岸合作开发的实验区,密切两岸交流合作,加快开发平潭的步伐。于2009年,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提出的发展目标是积极探索开展两岸区域合作,建设两岸更加紧密的合作交流的区域平台,努力把平潭建设成为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先行区。平潭综合经济区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情况如下:GDP总量为:2008年68.65亿元,2009年73.58亿元,2010年89.69亿元,2011年111.86亿元,2012年135.53亿元;增速分别是13.70%,11.50%,15%,17.10%,13.10%。从投资力度上来说,平潭开发开放每年投资资金为:2010年100亿元,2011年300亿元,争取三年投资1000亿元。除地方政府财力支持外,中央财政从2010年起至2015年,每年给予财政补助8亿元,共计48亿元,6年支持平潭开放开发。

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到发展,可以认为是一个“发展极”的形成和成长过程。佩鲁认为“发展极”的形成有阶段性并且会带来不同的效应。在发展初期,“发展极”主要表现出极化效应,将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发展极”聚集;当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极化效应削弱,扩散效应加强将生产要素向辐射转移。进一步的发展会是扩散效应占主导地位。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现实情况,现在依然是进行极化效应时期。基本上是走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的途径。比较中国其他模式(珠江模式、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的发展,制定和实施增长 极发展战略,有赖于政府的政策干预,政府通过资源集中,对某些区域、某些产业和行业及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以形成区域经济增长中心,带动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中,主要的产业包括:国际旅游、两岸商贸合作、港口物流业、滨海新城、科技文化创意园、新兴产业。这些产业的选择依赖于区位条件优越,资源禀赋良好的地区。而这方面,平潭的优势相当明显:基础设施建设中交通体系完备,环海开发条件独特;文化中对台交流密切;资源上港口海岸线优越,旅游资源丰富;另外平潭开发空间充分,地方产业突出。

“发展极”理论在提出之后,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在实际的成效中,区域经济发展出现了增长极中心与其他区域的强烈反差的“孤岛效应”现象。但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上只是福建海峡经济区域中的一部分,目前的情况,恰恰是处于落后的状态,因而关键的措施依旧是形成“发展极”,尽快发展平潭的经济力量。

三、“发展极”社会中的社会治理制度创新

“发展极”的形成带来经济的增长,使得区域内的经济系统发生了显著变化。为了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于此相适应的各项其他子系统也会得到改革,带来新的变迁。良好的区域社会治理的形成因而至关重要。在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研究中,以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为基础,学者们认为必须加快法律、治理体制、行政机构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一个“发展极”的形成并非在“真空”中,伴随而来的则是一个“发展极”社会,这种区域社会的变迁尚未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因而本文在探讨了平潭综合经济区的经济增长之后,以此为基础,探析经济增长与社会治理制度的延伸关系及制度创新的相关问题。这里也可以理解为“发展极”是地区以“开发”带动“改革”的动力,从而实现区域社会的变革。

安迪·派克等著《地方和区域发展》一书中探讨了地方和区域发展中的政府和共同治理的机制问题。书中指出“我们正在进入从政府到共同治理的时代;进入一个权力下放的分散时代或者‘新地区主义’,甚至‘新地方主义’的时代。多层次的共治体系的出现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了一个上至超越国家下至邻里的多层化的制度框架。”强化地方和区域共同治理可以提高公共管理机构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干预能力。因此,地方和区域共同治理在区域经济发展,尤其是改善经济活动中供应方的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一些“新地方主义”特征,但是国家政府依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共同治理”异曲同工的“共同管理”概念,则是国家政府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实施的管理制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两岸共建共管,实行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探索“五个共同”的开放开发的新模式;而在“五个共同”里,难点、创新点和突破点在“共同管理”。这种理论和实务的缺失显然需要借鉴先进的思想观念。安迪·派克认为在“共同治理”模式中国家机器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绝对主导地位将被逐渐取代为之的是政府、准政府和非政府之间的伙伴关系,并且这种伙伴关系中国家机器通常只是“平等关系中的第一位”。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杰索普(Jessop)的“元共同治理”认为需要运用复杂的领导艺术来调控多个即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依赖的团体。

与此理论相对应,一些学者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由于承担和对接的是台湾两岸跨域的协调和合作,这是前所未有且在全国独一无二的。在社会管理格局中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单一的政府权威,而是由两岸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政府组织、政党组织、商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通过相互博弈、相互调适、共同参与与合作等互动关系,形成多元的公共事务共同管理制度或模式。从而满足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社会,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的追求。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平潭综合实验区做了许多重要改革。创新管理制度方面,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起机构精简、职能综合、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型政府,加快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等。当然一些学者认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体制,社会治理仍然需要改进,以充分的适应“共同管理”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需求。

不管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发展极”社会的形成在取得了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必然伴随其他社会、政治、思想文化等子系统的变化,进而促进区域社会的整体变革。因而在政府在建设“发展极”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因为区域社会问题的存在都是与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失败有关。区域经济政策之所以失败,也是因为缺乏区域层次的管理主体,以至于在区域层次的公共管理活动难以展开。

四、“发展极”社会创新制度的良性运行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环境因素:指区域治理环境运行的经济系统的情况。经济的增长本就是“发展极”社会形成的手段及目标,要完善“发展极”经济增长的三个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发展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和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在投资产业项目时,着力引进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节能环保的重大项目,设立区域物流、营运和研发中心。加强经济、技术、旅游、贸易、园区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推动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与交流。

第二,政治法律关键因素:区域治理要求与相关政治制度有关,并要提供法律保障。“发展极”社会形成的关键一步即使实现区域治理的创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就政治制度而言,要求进行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建立起高效、合理的机构和运作机制,便捷社会管理的程序,促使政府职能转变。而在“两岸区域合作&rd quo;中如何在合作区域中进行立法及法律能够顺利实施,则尤为关键,其他制度上的创新必须得到法律制度创新上的保障。

第三,社会环境、外部环境也与政策执行的有效运转有关。社会环境包含众多的内容,但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建设社会组织。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以及在政府、市场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中,社会组织建设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升级为“自贸区”的背景中,社会组织建设可以促使自贸区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的应对自贸区的“双重失灵”,并且将法制建设落实到实处,以此来获得强大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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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11] 卢正惠.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理论与模式[C].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经济社会的发展范文第5篇

广西航运概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西航运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广西抓住西部大开发、西南出海通道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等战略机遇,在交通运输部“三主一支持”规划的指导下,积极实施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运力,广西水运取得了蓬勃的发展,为发展广西经济和扩大开放提供了良好的水路交通条件。

1.运力规模和运输能力持续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广西航运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整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质量不断提高。2008年全区拥有船舶8226艘,净载重量达到364.4万吨,净载重量是1978年的15倍,货物周转量首次超过了公路,占到全区综合交通运输周转量的27.4%,确立了航运作为广西综合交通运输的重要地位。根据南宁海关统计,从货物价值上看,2009年广西航运承担了54.2%的出口、89.5%的进口外贸货物运输;如果是从重量的角度,这一比例还要更大些。

2.港口码头长度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快速发展

2008年末,广西拥有一个全国性沿海主要港口防城港;全国性内河主要港口3个,分别为贵港港、梧州港和南宁港;地区重要性港口5个,分别为钦州港、北海港、柳州港、百色港和来宾港。沿海万吨级码头40个,最大靠泊能力为20万吨。从码头长度和港口吞吐量的发展来看,沿海港口的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内河。

3.航道通航里程及通航能力稳步提高

2008年末,广西内河航道总里程6175公里,其中通航里程为5591公里。按航道技术等级划分,等级航道3506公里,占航道总里程的62.7%,其中三级航道573公里、四级航道247公里、五级航道107公里、六级航道1837公里、七级航道742公里,等级外航道2085公里。形成了由西江航运干线及三个通向云贵的通道组成的西南水运通道。

广西航运技术经济特征

众所周知,航运具有单位运输工具装载量大、运输成本低、土地占用少、能源消耗少、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是现在绿色、环保、和谐、低碳等主流概念关注的焦点行业。广西作为后发展地区,如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航运无疑是重要的突破口。

1.单位运输工具的装载量大

目前,广西航运船舶向大吨位船舶发展的态势非常明显。2009年内河货船平均载重吨为560吨/艘、沿海货船平均载重吨2780吨/艘,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56%和40%。在2009年末2010年初的长洲枢纽滞航期间,广西港航紧紧抓住航运的这一特点,实时监测下游航道和船闸门槛实际水深,适时调整船舶配载吃水的限制,提高船舶配载量,极大的缓解了沿江工矿企业的生产运输压力。

2.运输成本低

云贵的煤矿资源多,每年大量煤矿资源需要外运,而广东对煤矿资源需求十分旺盛。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打造的桂西资源富集区,也需要廉价的水运做为支持。而水运具有廉价的物流成本,有效地促进了桂西资源富集区的建设和西江沿江经济带的发展。

3.能源资源消耗少

据估计,沿海大型船舶油耗约为3 5公斤/万吨公里,铁路内燃机车油耗约为44公斤/万吨公里,公路大型卡车油耗约为175公斤/万吨公里。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单位重量耗能最少的是水运,如果能够实行专业化运输、集装箱运输,节约能耗就更加显著。在广西,从南宁至广州850公里,每千万吨物流,走西江耗油4万吨,走公路要50万吨,走铁路要9万吨,能源的节约是相当可观的。这对于相对缺乏能源的广西来说,节约能源就意味着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

4.土地占用少

据统计,1公里高速公路占地约60亩,1公里复线铁路占地约3 0亩,水运除港口和公用的集疏道路系统外,主要依靠天然河流,基本不占用耕地,有利于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且航道整治如疏浚、航道裁弯取直等还可造地。广西土地资源有限,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航运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正在积极创造条件,打造货畅其流的航运体系。目前,广西无论是沿海还是内河,处处呈现出航运大建设大发展景象。

航运经济在广西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分析

1.航运经济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数量关系分析

选取地区生产总值 (G)和航运经济关键指标的水运基础投资额(I)、货运周转量(Z)、主要港口货物吞吐量 (T),根据1998―2008年的统计数据,利用统计软件得到以下关系矩阵:

从相关矩阵中的相关系数都大于0.9可以看出,广西国民生产总值与航运的重要指标密切相关。

通过对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根据拟合结果,国民生产总值和航运指标间存在以下线性关系:

G=159.05I+1587.92

G=13.94Z+1214.63

G=0.48T+743.49

可见,每增加1个单位的投资、货运周转量和港口吞吐量,可增加159.05、13.94和0.48个单位的国民生产总值。

根据航运指标增长率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的比较,可以求得航运经济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弹性系数。以1998年数据为基期,2008年为报告期,经计算可得相应的投资、货运周转量和港口吞吐量的弹性为1.07、1.2和1.06,可以看出,广西航运经济在近十年来的发展略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已经显示出拉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势。

2.航运投入产出效益分析

“十一五”期间,广西水路交通建设是建国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十一五”前三年,广西水路交通建设投资80.98亿元,是“十五”期间的投资总额的2.3倍。从客货运量综合效益指标来看,水运投资效益明显比公路投资效益要高。2008年水运客货运量综合效益达到15.09:1,远远大于公路,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航运成本较低,适合量大、远程运输的特点。

3.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

航运业属于资本密集型的先导性产业,对社会的经济贡献不仅体现在自身创造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其巨大的社会效益。航运业为国民经济相关行业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拓展了业务领域,创造了就业机会。从2009年航运企业年度核查的情况来看,全区共有营运船舶8233余艘,按平均每艘船舶配员6人计,直接从事运输的就有约5万人。从港口吞吐量来考量,2008年广西主要港口吞吐量为12765万吨,按照国内一般水平的估计,每万吨吞吐量的就业数为27人,全区共有34万人就业。

4.促进产业布局和提高区域竞争力

航运的发展,促进了广西沿江工业带、临港工业群的蓬勃发展。广西很多地市确立了港口立市的发展战略,以港口为核心,打造临港、沿江工业,吸引了众多有实力的企业落户,如钦州的中石油项目、防城港钢铁项目以及贵港的华润水泥、台泥等。大量优质大型工业项目的落户,有效促进了广西产业升级和布局优化。航运物流的发展,减少了运输成本,降低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交易成本,形成良好发展环境,有助于提高广西外销(包括国内贸易)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增强了广西乃至整个西南地区区域竞争力。如今,广西航运已经在广西参与的多个区域合作中发挥了广泛作用,为提升广西社会经济的竞争力作出了贡献。

5.促进广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航运具有单位运输工具装载量大、运输成本低、土地占用少、能源消耗少、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同时,由于废弃物、废气的排放和交通事故都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作为后发展地区的广西来说,水运无疑是最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出了建设北部湾经济区和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正是对航运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征的重要体现。

6.提高战备保障能力

世界许多国家在其航运法中明确规定,本国商船队除为其经 济发展服务,在紧急时刻必须为国家安全服务。广西属于沿海沿边地区,航运的战备保障能力尤其重要。海运是紧急时期广西对外物资运输的重要保障,内河航道更是不可多的战略性自然资源,在战时就是一条打不垮、炸不乱的运输线。在广西港航管理局设置了军事代表处。这些都说明,航运的发展,对国家的国防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航运在抢险救灾中也可发挥其他运输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如在2008年冰冻灾害中疏运旅客和抢运电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