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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第1篇

(一)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履行保险给付责任的保证

理赔是保险公司兑现销售保单时的承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权利人获得实际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必经途径。严格控制理赔风险,既不惜赔,也不乱赔,才能保证理赔储备金充足,才能让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

(二)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创立品牌、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品质的理赔是客户的需求、公司理念的反映,同时也是保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理赔处理是否恰当,客户和市场反响会很大,对保险公司信誉影响甚为深远。理赔工作处理好了,可以赢得客户对保险企业的忠诚和信心,使保险企业的无形收益增加,也可以赢得客户未来的更多支持,保险企业才能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企业在各个方面、任何经营环节上的疏漏都会在理赔环节中体现出来,同时也增加了理赔风险。通过理赔,有利于暴露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风险发生的规律,及时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更全面地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事后赔偿的可能性。因此,对理赔风险的控制直接关系着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是检验保险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加强理赔风险管理,防止骗赔和错误理赔

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才能保障保险行业、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免受损失,同时也是减少保险欺诈的重要措施。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制止保险骗赔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推动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着理赔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大量的理赔纠纷反应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加强理赔风险管理,可以促进保险法律法规中缺陷和不足的弥补。

二、我国寿险公司理赔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1.风险管理人员缺乏

既懂理赔,又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员较难寻找和培养,且各公司理赔部门也很少指派人员专门从事理赔风险状况的收集和理赔风险的研究工作,因此,很难掌握理赔风险发生的规律,为理赔业务的管理和理赔体系的完善提供的科学依据也很有限。

2.风险技术水平不高

我国的寿险公司经营时间较短,最长的也仅有二十年的历史,理赔还远未到高峰期,各公司的赔付率指标都相对较好,因此对理赔中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受风险认识能力和技术力量的影响,也处于很低的水平,以至无法找到导致风险的关键,因而无法“对症下药”。

3.风险管控措施缺乏或落实不到位

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已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也常常受营销业务压力的影响和制约而无法落实。对一些业绩好的业务员进行处罚时,阻力很大。在一些公司,风险管控措施对大牌业务员常常是形同虚设。

4.风险披露机制不健全

信息披露系统尚未建立,各公司均不对外公布理赔数据,导致理赔信息不透明,无法接受社会的监督。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导致部分业务员因违规被一家公司开除后仍可到其它公司继续做业务,部分骗赔者在一家公司被拒付后还可到其它公司再投保、理赔。

5.风险管理的法律基础不完善

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理赔实践中的许多重要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保险法》还不完善,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和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健康状况的解释方面有漏洞,给后续理赔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在国外,在可抗辩期间,只要保险公司查明真相,就可以拒赔保险合同解约,但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抗辩期间,即不可抗辩。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抗辩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抗辩”,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一些身体的异常情况,两年或更长时间以后因此或其他原因就诊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常常会因之前没有告知的异常情况严重影响公司承保决定而拒赔,甚至对客户的保单解约不退保费。客户常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二)理赔内部控制不完善

1.理赔制度建设滞后

有些公司没有理赔制度文件,或理赔实践中出现新问题、新矛盾后,不能及时进行总结和研究,并进行相关制度文件的完善与修订,导致理赔制度不明确,工作规范缺失,在理赔过程中没有制度可依,随意性很强。

2.理赔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

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初期兼岗现象普遍,理赔与核保岗不分离,调查和核赔岗一人兼任,案件无法实行双人签批和调查,给假理赔提供了机会,也加大了理赔风险。

3.理赔人员考核制度不健全

有些公司对理赔人员没有考核制度,或考核制度缺乏有效性。对理赔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不与个人的考核及晋升挂钩,导致部分理赔人员对理赔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不进行仔细核查或是客户出险后没有及时赴现场进行勘查,致使有利证据丧失,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有利条件,也给理赔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4.调查工作不深入

调查分为生存调查和理赔调查。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生存调查主要由理赔调查人员或核保人员兼任,调查手段也仅停留在一般性的面谈和收取单证上,手段与技术都相对较落后。目前的理赔调查大部分仅限于医院病史记录,但病史记录能否作为拒付凭据有待考量。病历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的问题,不能片面依赖不具有证据效力或不足以支持理赔决定的病历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否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大量的诉讼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5.对保险欺诈案的防范不足

理赔风险的存在,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更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保险欺诈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

寿险理赔涉及的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这在日常的理赔案件中比较多见,其主要表现是:

(1)故意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和现有病症,或隐瞒真实年龄、真实职业等情况。

(2)虚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变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甚至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

(3)不具有可保利益。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涂改保险金额等。

其次,保险从业人员的欺诈表现。主要表现在:

(1)人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造假赔案,或涂改理赔申请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某公司就曾发生过理赔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它人的住院收据更名为自己亲属的名字,然后用自己亲属的保单进行审核赔付的案件。如果不是被其它审核人员及时发现并举报,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种种欺诈现象都是利用了保险的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骗取高额保险理赔款。面对这些欺诈现象,保险公司的防范措施常常显得软弱无力。

(三)其它经营环节中潜藏的风险

1.核保问题

由于寿险市场的竞争压力,各公司的营销任务目标逐年增加,各公司也都将目标定位在扩大业务规模和扩展营销队伍上,导致激励考核方式、工作流程等都围绕着保费增长。保险公司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将大量不符合承保要求的风险也带进了公司,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对理赔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了保险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稳定。

2.人问题

人问题常常是理赔风险产生的根源。各公司对业务员的主要考核指标都包括“月均新契约件数”,而与理赔赔付率无关。个别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对被保险人不加选择,导致医院病房展业签单、为残障及瘫痪病人签单的情况屡有发生,没有履行业务员的第一次危险选择责任,给后期的理赔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部分人在展业时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甚至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理赔金期望值很高,而实际赔付额往往达不到投保时业务员的宣导,很容易产生纠纷,甚至诉讼。

除此以外,理赔外部环境中,医疗机构对寿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与一些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仅局限于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就医的定点医院要求,这种合作是浅层次的,导致各医院“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情况频有发生,尤其是郊线医院和中医院小病大养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缺乏严密的合作协议和共同的利益纽带,医院并未和保险公司建立起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寿险理赔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2007年是保险业发展形势最好的一年,保险市场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这也对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对寿险理赔中的风险进行识别、预警、防范和化解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目前,在我国的理赔实务操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预警、控制、防范和规避理赔风险,强化内部风险控制,通过分层次、分险种、分流程的整体风险管理,才能降低赔付率,提高经营效益,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

(一)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第一层次是宏观监管。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寿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对寿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的理赔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第三层次是社会监督。通过披露理赔数据和信息,提高理赔工作透明度,发挥外部监督的有效补充作用;第四层次是企业内控。通过建立和完善理赔内控制度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

在上述四个层次的风险管理中,宏观监管偏重于原则性方面的管理,行业自律偏重于技术性方面的管理,社会监督从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管理,企业内控局限于理赔内部的经营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理赔风险管控体系。其中,前三个层次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对理赔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效果上看具有间接性,而防范理赔风险的重点在于公司内部的理赔管理是否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因此,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理赔风险防范机制,将理赔风险管理贯穿于保险经营活动每一个环节,才是有效控制理赔风险的良策。

1.加强理赔风险的宏观监管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寿险理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前应尽快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于理赔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

2.加强行业自律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协调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理赔服务的评价标准。

(2)推行行业黑名单。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信息查询系统,对有违规记录的理赔人员、人和骗赔者名单进行公布。

(3)推动理赔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建立保险同业之间对客户理赔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流与沟通,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提出好的风险管理方法。

3.加强社会监督

定期向社会披露各寿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包括赔付案件量、赔付金额、赔付率、理赔服务质量等情况。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使外部监督成为监管的有效补充手段。

4.加强企业内控

有效的理赔内部控制是理赔风险控制的主要环节,要有效控制和防范理赔风险,首先必须明确理赔内控的目标。寿险理赔的内控机制就是要确保保险企业在理赔业务经营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使自身的业务经营受法律的保障,避免因违法经营而导致的风险。

从风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特征可以知道,即使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寿险公司也难以完全消除理赔风险,而预防和控制理赔风险才是内部控制的核心。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内部控制将理赔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才能保证保险企业的稳健运行,才能确保保险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分流程进行风险管理

1.规范理赔流程控制

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到出险报案时开始,理赔过程包括理赔资料的审核、理赔调查、理赔金核定和理赔金的给付四个基本环节。

(1)报案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及时开展调查,避免因延误造成的重要证据遗失,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因素的产生。

(2)资料审核。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资料时,首先要审核保单的有效性;其次,审核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第三,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后,理赔人员还要审核理赔申请资料的有效性。这对于伪造单证的发现及保险欺诈的防范,是重要环节之一。既往各保险公司都发生过冒名住院、假责任认定书、假病历和假发票的情况。

(3)理赔调查。一是查明出险的时间和地点,检查其是否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调查和核实出险的原因。对一些疑难问题,有时还要依靠医学和法律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或请有关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应不放过任何风险点,不能因查勘不严,而给理赔工作留下风险隐患。

(4)核定理赔金额。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进一步核定理赔金额、赔付类型及受益人,并向业务员和客户解释赔付结果或拒赔原因。此环节的任何错误和疏忽都会引起争议,给保险公司的财务或信誉带来损失。

(5)理赔金的给付。理赔人员在理算赔款后,通知受益人领取理赔款。此环节应仔细审核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格,避免受益纠纷。

2.规范理赔流程管理

理赔流程管理体制上应采取专业管理,完善理赔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理赔人员按流程设置岗位,并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赔案的立案、受理、审核、调查,超权限的案件转入更高一级理赔人员进行处理。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进行合议,或提交业务审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分险种进行风险管理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支出逐渐增多,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风险也逐渐增大。在人身险的三个品种中,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赔付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而健康险的赔付率则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成为赔付率最高的险种,因此健康险也成为理赔风险管理的重点。

健康险的理赔风险管理,需从控制高风险地区、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探寻有效的管控办法。

1.控制高风险地区

健康险中,津贴型医疗险的经营风险大于费用型医疗险;投保档次高的险种其道德风险也相对要高;低收入阶层可能比高收入阶层发生理赔的频率更高。因此健康险的赔付出现了明显的农村化倾向,郊县赔案所占比例逐月增多,短期出险件占到绝大部分。因此,必须对高风险地区实行有效的控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高风险地区实行部分险种的捆绑销售;加大对高风险地区业务人员的销售限制;加大高风险地区的赔案调查率。

2.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

有效的业务管理是健康险风险控制的基础,对健康险的风险管理不应只集中理赔环节,而应贯穿于保单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对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时,也应综合考虑其业务量和赔付率两个指标。在赔付过程中,对赔付率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寄送理赔决定和赔付明细表等方式,增强客户和业务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在续保环节,应根据理赔赔付情况,对不同的客户采取无观察期优待或加费乃至拒保等措施。

3.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

定点医院管理是寿险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通过定点医院的设置与评估、健康保险客户住院期间的风险管理、医院关系的维护、医院基本数据的分析等来实施管理。因此,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建立保险公司与医院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机制,调动医院主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意愿。

(1)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户群,增加定点医院的门诊量、住院率及床位的使用率。以利益为纽带使保险公司参与医院管理,使双方在信息共享、经营协作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从而减少或杜绝医疗风险的产生。

(2)赋予保险公司监控医疗过程的权利,通过医疗机构信息技术平台共享的疾病、手术、药品和检查等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

(3)建立预警机制,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达到投保险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的一定比例时,要求定点医院向保险公司通报被保险人的情况。

(4)及时反馈医疗风险,督促医疗机构的整改和医德教育,从而对“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的现象进行有效管控。

4.借鉴国外经验,分险种设置独立的理赔部门

在国外,理赔管理职能一般根据产品类型(例如个人保险、团体保险、个人健康险、团体健康险、养老金等)来组织运作。保险公司会根据承保的不同险种为普通寿险、健康险和团体保险为每一险种建立单独的理赔部。基本的理赔程序包括:收集有关索赔、索赔人和所有受益人的有关信息;对不实索赔和可能的欺诈进行调查;处理索赔并进行给付。在理赔程序的管理之外,理赔人员还必须很好地了解保险公司产品的各个方面,包括会影响理赔管理的医疗和法律层面。这些程序对有效地防范理赔风险起到很好的作用,应当有所借鉴。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第2篇

    自然风险。这是商业性产险公司所承担的自然灾害,如山崩、海啸、雨雪、冰雹、洪水、飓风等给人们带来的灾害。虽然,这些多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然而又是经营活动中不能忽视和必然加强防范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自然界气象规律变化的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2、意外风险。这是人们意想不到何时何地发生的意外事件,但各类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人们愿意将这些意外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并且会给其带来一定的或巨大的财产损失,也是产险公司经营中常见的风险。所以,研究意外风险的偶然性,并从中找出必然性的规律,加强事先防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

    3、道德风险。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这一转轨无疑对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由于人们的利益观念、保险意识上的遭德水准和认识程度的不均衡,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道德风险或心理风险。因此,对这类风险的控制,一方面,道德风险已远远超过世间道德伦理,必须以法律的手段来加以防范;另一方面,对心理风险的控制应进一步加强;通过控制保额、实施免赔率、折扣费率和费率优待等措施对保户加以控制,提高其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4、管理风险,也可称为行为风险。这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法人及个别员工的故意和非故意行为所至,如承保理赔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资金运用的无序性,员工素质的差异性等。这些错误承保、理赔、资金的乱投乱贷,“三产”的随意开办与投入,给公司带来的巨大风险不容视。

    二、商业性产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要想创建一流的现代化的产险公司,必绳要有一流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当务之急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夯实风降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充分发挥产险公司在人员、技术上的管理优势。为此,必须选准控制点,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坚持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实质性工作:

    1、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对财产保险业经营的风险与管理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些干部员工认为:保险公司就是经营风险的,还讲什么风险控制与防范,确实多此一举。也有的认为:风险防范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保险财产遭到损失,保险公司赔款,理所当然。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反映了保险干部和员工在风险意识上的差异。因此,加强对干部员工的风险意识、防范手段的培养,求得认识上的统一,达到主动控制、共同防范、共同治理灾害的目的,对促进产险公司的更快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继续强化麁保、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承保、理赔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析杜绝不顾及风险程度,不验标的的盲目承保,要坚持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搞好高风险的评估,切实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赔环节上要按规定严格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不能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对上级规定的核保核赔制度,要采取实际措施,加以落实,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风险控制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财务、资金、非保险实体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证上划资金到位,不得变相搞投资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种形式的担保。在非保险经济实体的管理方面,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不许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险经济实体投入保险资金,对长期亏损的经济实体要坚决撤销。控制内部的自身风险,免除经营管理中的后患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形势;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财产保险行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财产保险公司出现承保利润降低等问题。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承保利润,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风险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利润,是保费收入扣除风险成本及营运成本之后的余额。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只有在经营过程中获取利润,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才能维护公司正常运转,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一、新形势下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利润的主要因素

(一)财产保险市场的结构性增长。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保险公司不再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高增长,而开始关注增长的合理空间。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由于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直接收入,而应当看作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要随时准备以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履行保险责任,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收入的增长会引起准备金提转差,降低保险公司的利润率。随着保险公司监管导向的变化,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不断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使得保险收入的增长日趋合理。从某种角度来说,保持稳健的增长有助于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为公司发展创造更多的盈利条件。

(二)市场竞争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各财产保险公司不断追求主体扩容,通过相互竞争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而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发生了明显变化,开始采取细分市场以及合理的市场定位等措施扩展企业的发展空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意竞争将逐步减少。尤其是随着政府查处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力度逐步加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充足性显著提高,保险公司实现利润的可能性显著增加。

(三)保险效益监管。与其它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有着明显不同,那就是保险企业为社会及个人提供防范自然风险以及经济风险的有力保障,维护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不仅要创造经济效益,而且要为社会创造社会效益。因此,必须要重视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通过进行效益监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二、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获取利润中存在的问题

(一)盈利结构单一,获取利润的稳定性差。从当前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结构看,保险公司承保普遍呈亏损状态。具体来说,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主要是短期资金,因此,不具备长期投资的能力,这就造成财产保险的投资盈利能力明显不如寿险公司,利润结构普遍比较脆弱,甚至财产险市场承保出现亏损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的波动性带来了财产保险公司利润结构的脆弱性。

(二)盈利能力不足,持续盈利无法保证。从总体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市场的承保利润率不断下降,现在很多财产保险公司呈现亏损经营状态。近年来,随着很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以及新的财产保险公司不断出现,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状况呈下降趋势。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近年来,在规模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除人保财险等几家的利润有一定的盈余之外,很多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呈下滑趋势。

三、新形势下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路径优化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扩大业务规模。随着财产保险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各保险公司要深化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以推动财产保险公司的持续与健康发展。首先,积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应该说,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种类很多,但是,缺乏差异化,存在同质化竞争的情况。所以,财产保险公司深入研究保险市场,努力开发出能够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产品,以推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其次,加快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的创新。当前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中产生出较高的费用,在很多时候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保险公司要创新产品销售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渠道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最后,提高服务水平。我们看到,作为服务业,保险行业具有独特的服务功能,不仅包含金融服务的内容,而且通过风险保障实现对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要准确把握客户心理,认真做好保险增值服务,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认真做好风险管控工作,切实提高公司效益。一方面,财产保险公司要重视做好事前查勘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标的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跟投保人的管理能力、对财产的态度、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防护措施等因素有关。因此,当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之后,要全面分析被保标的的金额与公司收益等,认真细致地做好承保标的风险查勘等各项工作,并结合查勘情况,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判断。另一方面,重视并做好风险转嫁工作。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保险公司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视并做好保险风险的转嫁工作,切实化解并降低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在保险市场中,由于保险标的风险容易受到标的本身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就会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直接作用。所以,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消除承保风险,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三)把好保险理赔关,提高赔款支出的准确性。由于理赔会对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必须要重视理赔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赔款支出的准确性。首先,要深入分析赔款原因。由于保险遵循近因原则,保险理赔应当是对保险事故的赔款。所以,如果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应当按照规定赔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不能赔偿。其次,科学划分保险责任。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员工的查勘定损技能,按照不同的技能水平核定不同级别的核赔师与理算员等。对于经勘验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应当科学合理区分保险责任,对于那些非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拒绝赔偿,或者先赔付,再追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及支出。再次,在与相关第三方进行价格谈判时,要求其在保证保险服务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费用支出,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最后,对事故发生地、保单有效期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如事故发生地不是保单载明的地址,出险时间不在有效期内,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承担赔付责任,降低并防范误赔风险。

(四)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司成本。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创新核算方法,控制并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因此,要结合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逐步建构起以全面预算管理为核心,以成本控制、险种核算以及预算监控等为支撑的保险公司成本管理模式。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可以划分为风险成本、成本以及费用成本等。在此基础上,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成本,要编制不同的成本预算,并采取不同的管控方法。对于风险成本的控制,要重视做好赔款管理工作,降低保险业务的赔付率。对于成本的控制,要采取控制业务数量,提高保险公司的谈判能力等方式实现控制成本的目的。而对保险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管理办法。同时,保险公司在加强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通过加强宣传等方式强化公司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并将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总之,保险公司要通过创新成本控制方法,优化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支出等方式,顺利实现提高公司承保利润的目的。

四、结语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财产保险公司要深入分析影响丝企业利润的主要因素,并结合当前财产保险公司获取利润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保险公司利润路径进行优化,不断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推动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定富.防范风险调整结构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J].保险研究,2009(01).

[2]张银仓.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转型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06).

[3]张自力.影响我国人身险需求的宏微观因素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03).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汽车产业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的龙头产业,高速发展的机动车辆保险也有了发展的生机。随着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保险的费用虽然有所增加,但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比较晚,因此,整个机动车辆保险的制度以及相应的理赔系统尚未完善。这些不健全的保险体系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长久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伴随机动车辆保险风险理赔概率的增加,保险公司承受着巨大的存活压力。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当前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情况,并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体系,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构得到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公司的风险调控体系,并逐渐使得机动车辆保险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1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

总的来看,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分为内因和外因。前后则是由于机动车本身的风险带来的,这种风险是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因此是可以进行调控的,而后者是外界因素导致的机动车辆保险出现问题,这种因素是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所不能进行控制的。1.1内部因素1)保险产品设计有误。机动车辆保险一定要注重新险种的开发,并对新的险种进行不断的革新和优化,同时,针对险种的特点以及市场的需要做出一定的变化,这是保障机动车辆保险先进性的关键。因此,这需要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一定的资金投入,同时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开发和机动车辆保险的宣传。但是,当前的机动车辆保险经过多次的改革变动其中的基础费率已然不能是恶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需要被真实的反应出来,所以保险公司对精算基础缺乏标准化的制定。这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与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相互吻合。而随着市场竞争力的逐渐激烈,使得低价保险市场应运而生,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整体里经济收益受到严重损失。2)承保风险方面。保险行业当前的承保质量普遍较差,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变高。首先,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调控底线掌握的不够完善,并使得保险费率的降低不能和实际的情况相互吻合,其次,保险公司当前存在超能力承保的现象,这严重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财务状况,导致其稳定性下降,最终带来企业经营风险。此外,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3)理赔风险方面。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且行业内部的人员流动性较高。而车险人员的年龄却普遍较大,整体看来,行业人员缺乏比较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训,所以不能对最终的赔付款进行准确的计量。这些导致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分歧现象严重。1.2外部因素1)逆向选择。首先,消费者对于自身的状况比保险公司更加清楚,而越是高风险的投保者,其对保险的购买欲望越高。但是,若一味的提高保险的费率将使得这些潜在的用户望而止步。其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往往内部含有的专业词汇较多,这些专业词汇使得想要投保的人员很难对保险内容进行准确的认知。逆向选择使得事故的发生机会增加,导致很多优秀的客户被排挤出市场,导致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大大提升,使得保险公司的财务损失增加。2)环境。环境因素主要是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种。其中地理环境有天气、地形以及交通情况等具有自然性特点且不确定的因素等。社会环境是只市场情况以及人文环境等。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好的地点,出险率往往比较低,且治安的好坏也会影响到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3)自身因素。自身因素指的是厂牌车型、车辆排气量、使用性质以及车辆使用限期等等。

2对策分析

1)完善企业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在保险公司企业内部引进经理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企业内部的人员进行制约。同时,搭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企业管理体系。借助信息技术使得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业务走向信息化,进而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高速发展。2)科学的设计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设计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时,需要充分的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避免保险市场中出现恶性竞争。同时,注重产品的革新,使得高质量的保险产品被设计,并保障自己的特色产品服务可以推广开来。注重投保人的意愿选择,并根据知己的投保喜好和实际情况进行个性机动车辆保险设计。3)建立比较完善的车辆出险承保政策。逐渐规范承保行为,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保险体系。若客户的出险率比较高,则需要从出险次数方面进行控制,同时,提高赔率。若案均赔款比较高,则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保手段等方式进行风险的化解。4)采取措施,防止诈骗团伙进行多方联合骗保现象的发生。加强公司内部保险培训;加大公司的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诚信档案;加强机动车辆保险队伍的道德建设。5)车辆风险的控制手段。在确定被保险车辆的费率等级时,从分考虑车辆的车型等因素。对无赔款优待制度进行改进。学习国外经验,引进国际上通行的费率浮动机制。提高汽车的自身管理水平。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控制进行分析,首先介绍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有内因和外因两种。为了杀跌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需要分析其中的风险因素,并采取对应的措施。我们可以完善企业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并对保险产品进行科学的设计,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车辆出险承保政策。此外,还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诈骗团伙进行多方联合骗保现象的发生,进行车辆风险的合理控制。

参考文献:

[1]田志刚.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对策分析[J].无线音乐•教育前沿,2015(5).

[2]浅谈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风险及控制[J].商情,2016(34).

[3]黄平.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内部风险控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0.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范文第5篇

1.资金来源范围广。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和保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保险公司的项目也在不断更新。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也是多样化,资金的来源也从投保企业到投保个人,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范围比以前要更广。2.资产分布集中。财产保险公司对于财务管理都采用集中管理的原则,集中进行收支,各个分布的保险费用的支付也可以通过现代的信息技术,如支付平台、支付宝、网银等方式直接把保费上交到总公司,便于总公司的集中化管理。总公司集中管理金融资产及对实物资产进行投资。所以,资产集中分布的情况下,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具有很大的隐患。3.财务会计负债数据不准确。财产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的公司,他们所收取的保费大部分是短期的负债资金,因为财产保险发生风险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影响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时间和付款金额。所以,也就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4.足够的现金流动。企业或者个人选择做财产保险的原因,是希望在发生意外和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不至于变成一无所有。所以,保险本身也是一种分担风险和经济补偿的方式,一旦投保人发生风险,保险公司就需要有大额资金进行赔付。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有足够的现金流动,这样才能够保证及时赔付支出,便于保障投保人的权利,也能够发挥财产保险公司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含义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在经营时的财务活动中,因为一些无法预知的原因而导致财务管理中存在风险,这种风险致使公司的财务管理结果与预期的结果相差甚远,有的导致公司的利润减少,有的给公司的财务造成损失。而造成这种风险的因素有市场原因、国家政策调控、公司内部原因等,由于公司的财务管理贯穿于整个公司的经营范围,所以不管是公司的资金筹集还是公司的长短期投资等,都会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公司在一定财务目标的指导下,对公司资产的管理、资金的管理以及利润的分配管理等,都是财务管理的内容,而这些管理工作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而采取财务管理工作,虽然会有财务风险,但也需要公司积极应对,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公司更要进行财务风险的管理。

三、财产保险公司出现财务风险的原因

1.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不足。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的财产出现事故以后,需要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合约进行赔偿的能力,既包括一般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也包括特殊情况发生的事故。一个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决定保险公司履行财务责任的能力,影响财产保险公司赔付能力的因素有资本金、公积金和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资金的使用等。财产保险公司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也在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但很多财产保险公司扩大经营都是没有目的进行的,由于不重视经营方式,没有认清楚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很多业务在不熟悉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就导致了一些公司出现亏损的现象。因此,最终的赔付能力就下降,伴随出现的就是公司的财务风险。2.财务管理中的信息失真增加了财务风险。财产保险中的财务管理信息失真现象存在于财产保险公司中,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营业规模,盲目增加业务,放宽保险的条件,降低保险费用,或者开展违反协议的保险。这主要是为了增加保费,获得更多的保单,这种违规的财产保险,最终会造成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增加,影响公司发展。此外,有的保险公司存在虚假理赔现象,扩大自己的保险范围,一旦投保人发生相应的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就会很大。因此,不能以虚假的信息来套取投保人的钱,这些都是在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的信息失真现象,会造成资金损失,增加财务风险。3.财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平台建设不完整。造成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出现的因素很多,市场、公司的信用、财务操作技术以及资产的管理等风险都是财务风险的内容,但是财产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由于不重视这些风险,在技术处理时没有严格的工作流程或者严密的处理方案,更没有完整的技术平台来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在出现风险时就不能及时作出反应,也不能及时应对。由于现在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财务风险认识不到位,公司在经营上自然漏洞。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技术平台需要很好的完整的建设。

四、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对策

1.依据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要首先认清公司所处的内外环境,并且认真分析公司的市场动态,在变化的市场中不断寻找公司财务风险的管理的应对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策略,提高保险公司的适应能力。财务风险管理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面对不同的财务风险管理作出不同的应对措施,并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策略,做好人员的安排,依据财务人员的个人特点,安排岗位,明确责任。这样便于提高工作积极性,保证人才与岗位的对应,减少财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种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是一种全新的方式,应该值得推广。2.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主要是对财务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监测公司即将要出现的财务风险,分析财务报表,这样可以和正常的财务工作一起多角度分析和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还能够约束财务工作,让财务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能够完全按照制度和工作流程办事,减少期间出现的违规现象,帮助财务管理者认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前预警到公司会遇到的财务管理的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公司的发展减少损失,增加利润。3.增强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拥有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想办法筹集更多的资金,不管是信用贷款还是依靠政府的宏观政策,都要缓解资金压力,这样才能在遇到财产赔付的状态下拥有能力赔付。同时,保险公司在发展时要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不能为了扩大经营而采取降低条件的签单,或者虚假信息来欺骗顾客,这是拿自己的信用来做赌注,必然会在市场中丧失信誉,影响公司的发展。因此,应该注重培养信誉,寻找合作伙伴应该找信誉好的企业,方便进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要确定应对风险的方案和措施,制定企业财务战略和计划,优化财务决策和控制方法,建立财务控制信息系统,当出现风险时可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结语

我们认识到在动态财务分析的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要不断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及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的控制意识,有效规避财务风险,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持续稳定发展作出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保险行业的秩序,促进我国财产保险事业的发展。

作者:孙继微 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参考文献:

[1]田玲,王正文,许潆方.基于经济资本的我国保险公司投资风险限额配置研究[J].保险研究,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