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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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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

日前,有寿险公司宣布,该公司与某银行达成全面合作协议。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此种全面合作实现了传统银保业务的“升级”,即今后该寿险公司所有的保险资金将集中到某银行,由其全面托管。由此,中国保监会提出的“保险资金管理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政策落到了实处。

一、我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及其现状

(一)保险资金托管

托管人制度是资产管理的一种方式。保险资金托管就是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把对保险资金的管理职能和保管职能分开,从而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实施托管后,托管人履行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核算和监督职能,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保险资金的管理及运用。

根据《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保险资金托管具体可以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

(二)保险资金托管政策实施历程

2004年以前,由于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较为严格,各大保险公司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理财的方式便是第三方资产管理的雏形。2004年9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建立保险资金托管机制,逐步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推行托管制度;200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托管人资格、职责、程序、托管协议与监管;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托管是必须实行,并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一项工作。”

(三)保险资金托管实施情况

按照《通知》中“坚持分步推进”的政策原则,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的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已交由托管银行托管,有的保险公司已实现保险资金的全金额托管。但据统计,目前已经参与全金额托管试点的保险机构,仅有30多家。显然,这与当初设想在2006年底力争覆盖所有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目标,仍然存在一段距离。

二、我国保险业引入第三方托管的背景

(一)我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

我国保险业从上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上了一条稳健发展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市场逐步形成。截至2006年10月,我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6家,其中包括保险公司82家(中资保险公司42家,外资保险公司40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6家,资产管理公司8家,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二是我国保险总资产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1—10月,我国保费总收入达到4700.25亿元,同比增长14.01%,2006年全国保险总资产已突破2万亿元。

(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日益放宽,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的发展一样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规范管理的过程。我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资金投资始于1995年的《保险法》,但《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增加,竞争加剧,保险业界越来越意识到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因此,自从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两三年,国务院和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已涉及到了债券、股票、海外投资、基础设施、银行、不动产等多种领域。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拓宽也增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增加了保险资金管理的难度。因此,要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机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三)保险资金出现外部“存管”危机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在券商处的账户只能存管。在这些问题上,有的保险公司虽一直宣称保险资金属于存管性质,但纯粹的资金存管为什么有的会出现无法收回的局面呢?当中的问题值得思考。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保险资金的外部存管有风险。

(四)实施第三方托管是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的需要

当前,保险资金实行的是多账户、多层次管理,这样会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开设账户的随意性较大,致使保险资金有较多出口,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后,由保户交纳保费开始到中间资金流转再到投资去向,全部进入银行的托管账户,由托管银行对实际的资金划拨进行操作,这样,可以促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的性质、来源实行分账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完善资金归集管理制度,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资金运作风险的效果。

三、引入第三方托管的意义及作用

(一)有助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

托管人制度的引入,目的是引入托管人的责任,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保证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安全有效性。

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有关规定要求: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应安全保管托管资产;开立专用账户;及时办理托管资产的清算交割;监督保险机构的投资运作;负责托管资产的估值;托管人不得挪用托管的资产;不得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不得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混合管理等。

保险公司实行资金托管后,保险资金存放在托管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有投资决策权,托管银行收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然后执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直接调用资金。再者,保监会对托管人资格也作了相关规定,保证了第三方托管的实施,这些都有助于防范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二)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和使用效率

保险公司引人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使得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之间分工明确,托管银行负责保险资金的归集、保管、清算与核算,这样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如何选择保险资金运用方向和最优的投资组合上,进而在相同的金融市场和投资环境下,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三)有助于增加托管银行收益,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

根据行业经验数据,托管手续费一般为托管资产总额的0.25%,考虑到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增大,托管银行无疑将获得一笔可观的托管手续费收入。同时,银行托管保险资金打破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这一单一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突破。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有多家银行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保险资金托管为商业银行设立保险公司提供了深层次接触保险的机会,促进银保合作的步伐。

(四)有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世界保险业发展情况来看,保险资金管理有三种模式,即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和第三方资产管理模式。实践表明,内设投资部运作模式需要保险公司花费很高的成本,另一方面,随着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保险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公司面临内部资产管理人员匮乏的局面。因此,内设投资运作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保险公司的发展。2004年4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于是有很多保险公司都纷纷上报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方案。然而,事实上成立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具备这样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开业和获批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只有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华泰、中再、泰康、新华、太平和太平洋等9家,所以对于一些资金量较小的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而言,选择具有专业化的第三方资产管理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因为,他们不用花费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便可以得到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这种资产管理模式能够保全资产、降低投资风险和损失,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

(五)有助于保险、金融及资本市场实现共同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一个涉及范围很广的行业,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职能越能充分地得到发挥,从而起到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风险也随之出现,今后越来越多的风险将通过保险机制来转移,如果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将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保险业的风险控制不仅对保险业本身而且对整个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十分重要。引入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使保险市场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可以有效控制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增强保险业的整体偿付能力,也使得保险业有更多的资金注入资本市场,因此,可以说引入第三方资产托管模式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保险业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实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公司还不多,与《通知》中计划的“到2006年底基本覆盖到已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很大差距,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托管的要求,积极参与托管试点。保监会也应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对积极参与的公司给予多方面支持。

(二)自愿实施

商业银行对保险资金的托管是有偿的,即银行根据托管资金的多少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这笔托管费用对保险公司来说,增加了成本,况且银行是无须承担任何风险的。因此,《通知》中规定的“保险资金托管必须实行”有不妥之处,托管人制度应采取自愿实施措施。

从美国保险资金第三方托管经验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把保险资金外包出去,实施第三方托管的保险公司也并不是一定要把资产全部外包。对那些本身就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时欺骗母公司(保险公司)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全有能力管理好保险资产,保险公司就没有必要再专门花一笔费用雇佣第三方来监管子公司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托管制度应该有针对性,对于子公司托管母公司的保险资金时,可以自愿采取该制度。

(三)拓宽托管主体

按照《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对托管人资格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达到要求的只有中、建、工、农、交五家银行,而在美国,除了商业银行之外,充当托管人的还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多种机构,加大了托管人之间竞争的程度,能够使托管人真正地当好“管家”。因此,在保证使保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让更多的机构加入托管人行列不啻为很好的一种选择。

(四)出台配套制度

引入第三方托管能够防范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在美国保险市场上,也有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把资金交给“外人”管理,基于此,对于实行外部托管的保险资金,要求受托人适时(建议每周)进行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托管人要对披露信息进行核实并负责其真实性。同时,监管机构向保险公司发出指引,提醒保险公司在选择存管机构时,应对其信用状况、清算能力、账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绩效评估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控制存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方华.险资余额日益庞大期待走出全托管之困[N].金融时报.2006—10—10,

[2]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的制度危机[OL].牧文财经网.2004—10—28.

[3]张睿.从美国保险市场第三方资产管理看中国保险市场的未来[J].金融与保险.2006,(3).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TP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063-01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对一个企业来说影响重大,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一直沿用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 并不重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以致于公司要面临巨大的风险。风险管理可以保证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对于危害公司效益的情形给予有效的管控,维护企业、市场的稳定;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对公司风险的有效控制。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巨大任务。

一、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指的是为保证公司的安全运营,为提高公司效益而采取的措施,风险管理通过对风险的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并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将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可以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便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助于保护企业资金的安全,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公司的风险管理架构如图1。而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它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 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针对保险公司这种经营特点,在风险管理上应该着重识别和评估经营中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增加资产的安全性,确保经营方针的落实,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而实施的的一系列方法、手段及措施的总称,公司内部管理架构如图2。对保险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具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及相关机构对公司运行进行把控,避免公司经营目标的偏离,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3.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联系,从目标上来看,二者都是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而通过实施一定程度的措施对公司进行的控制,以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并且风险管理渗透于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中,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指明了方向。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既有外部市场因素又有内部因素,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通过一定方法对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的控制,可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外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既有可预知的又有不可抗力的,如国内外的经济政策形势、市场等方面,保险公司对这些不可抗因素是缺乏办法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只着手于内部控制,还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

二、 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所面临的问题

1.内部控制环境方面的问题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在各地都有分公司,可是由于公司过多,在管理方面,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管控较弱,一些公司管理机制不能落到实处,内部控制不能在实际经营管理上发挥作用,内部的控制环节薄弱。

各级公司领导层的人员对内部控制意识不足,公司运行中并没有专人执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公司管理层人员过于注重业绩,对于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得内部控制工作没有起到作用。

2.控制活动方面的问题

公司岗位职责不清。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各岗位分工不明确,无法起到监督、牵制的作用,责任无法落实;内部稽核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公司都缺少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由各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监察往往不到位,不能起到稽核部门的作用。

三、 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策略

1. 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对于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优化可实行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完善公司内部结构,明确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使其职能有效发挥作用。第二,加强对各部门各岗位的互相监督。可以对各部门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对人员需求大的部门增加工作人员,对于人员需求量少,并不是很繁忙的部门减少人员,并加强对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三,完善内部招聘、培训、考评制度,将内部控制深入到每一位员工心中。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组织学习,如个人演讲、座谈会等。

2.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要将风险管理融入到各环节中,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控制。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找出影响公司的内外部因素,然后对风险进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风险也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对于风险采取一定的措施,最后,持续观察采取措施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并时刻注意新风险的出现。

3.有效开展控制活动

在保险公司内部应该确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并且要重点监控对公司运营影响较大的风险,降低风险为公司造成的损失;在公司业务控制上,包括产品的开发、产品销售、核保核赔、咨询投诉等业务上职责要明确,对其中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在公司财务控制上,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与其他岗位要做到互相牵制。在资金控制上,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管控,保证资金的安全。

4.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不仅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还能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5.加强内部监督

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审计部门,因为这是加强内部管理的强有力手段。具体实施如下:首先在董事会下面设置审计委员会,然后在各分公司设立各级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审查内容包括公司的日常活动、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等,其中重点审查保费收入、保险理赔、保险资金运作这几方面,从而更好的对公司进行控制。

结论

保险公司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只有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经营目标。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对其完善,以来保证企业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晋晓琴.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解读《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J].商业会计,2011(02).

[2] 徐文魁,李作家.新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J].经济研 究导刊,2011(08).

[3] 王海兵,柴家宝 . 基于新常态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构建研究 [J]. 中国内部审计,2016(01).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理论中一个永恒的课题。哈佛大学史勒佛教授将公司治理结构解释为如何确保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能够获得应有报酬的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包含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以规范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此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维护股东、高管人员、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利益,提升企业管理效能与市场价值。

一、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是金融服务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保险从业人员150多万人。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方面,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

(一)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监管创新。从源头上化解金融风险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三个支柱之一,以信用为基础,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其有形载体仅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广泛的社会性、高度的专业性等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既要维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又要高度关注其社会责任,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既要追求公司的效益,获得投资回报,更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基于此,世界各国都把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2005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为保险监管三大支柱。

(二)完善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保险公司要实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目标,完善治理结构是关键。首先,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保险公司募集资本,达到资本充足的目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不仅会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考虑企业的素质、企业内部的运营水平。著名的咨询公司麦肯锡研究表明,投资者愿意多支付15%-30%的钱来购买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的股票。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内控,实现运营安全。最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强化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提高效率。

(三)完善治理结构。是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竞争力的前提

根据我国人世承诺,我国保险市场正进入全面开放的阶段,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限制将逐步取消。国内保险市场的开放要求保险业加速改革,不断提高竞争力,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新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企业制度之间的竞争,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也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效益的必要条件。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拓宽发展空间,必须抓住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环节。

二、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的实践与启示

基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目前形成了两种治理结构模式。一是美、英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结构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属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一般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核心,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德、日治理结构模式,主要特点是股权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包括主要银行集团、保险公司等,属债权主导型治理模式。公司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成。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上,握有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批准重大业务等权力。各国不同的治理模式表明:

(一)公司治理结构无固定模式,有效的治理结构是与自身股权结构特性一致英美公司采取一元制,公司指挥权与监督权皆在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与高层管理者直接负责公司的管理,董事会负责核准、监督公司经营策略与目标;德国采取二元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劳动与管理事务,监事会监督评估董事会的表现,运营权与监督权相分离;而日本则采取并列制,运营权与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是并列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随着经济发展、行业竞争加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不断演进、交流和融合

美国发生“安然”、“世通”等多起上市公司丑闻后,于2002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方面作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被称为“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东南亚各国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纷纷改革脆弱的治理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各国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和监管往往采取如下相同措施

1明确董事会核心作用,强化董事会职能。明确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要实行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

2严格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实行高管问责制。要求高管人员不得就有关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同时对弄虚作假行为处以严厉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披露信息,使被保险人、股东、监管机构等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风险状况有所了解。

4严把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强调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关键岗位在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如赋予精算师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的权利,规定精算师在公司违法违规时向董事会、管理层甚至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5重视独立董事作用,防范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以其特有的公正性和良好的诚信品质监督公司经营,获取第一手情报,改善了股东信息不对称性地位,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充分肯定。各国法律强制要求新设或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数。

三、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公司治理基本框架、完善董事会制度、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出现治理“失灵”:公司架构完整,制度齐全,但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形似而神不似”,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不能监督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远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目前,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中,国有股比例最高的占72.5%,最低的也占45%,行政色彩、官本位思想浓厚。股份制保险公司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股东席位居多,且行使股东权力积极性低,表决流于形式。此外存在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问题。有些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

(二)董事会制度不健全、独立性不够

1董事会职能未能落到实处。保险公司董事会在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具有指导、监督权,对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负有最终责任。实践中,保险公司董事会在选聘高管、战略决策和评估经理层的绩效等方面的职能未完全落到实处。

2董事会组织体系不健全,董事会专业性不强。许多保险公司董事会未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不高。董事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也有待加强。

3董事会规范性不强,制度执行不严。有些保险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决策机制不健全,决策随意性强和受个人因素影响,决策职能流于形式。此外尚未建立董事责任追究制度。

(三)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1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未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形成责任落实和压力传递的机制。

2薪酬管理不规范。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业务规模、任职岗位、工作责任、承担风险和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挂钩,但目前只有原则性指导意见,具体问题无确切规定。

3责任追究不全面。保监会出台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仅规定国有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因渎职、失职行为导致重大案件,给行业带来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股东不了解保险经营的特点,投资理念不成熟,或是急功近利,追求短期利益。未考虑长远经营;不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甚至把保险公司当作融资平台。抽逃资本金、侵占挪用资金、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信息披露不健全;信息高度不对称;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目前,保险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及持股比例问题、高管或职工持股问题、风险管理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都应披露而未披露。

(五)董事专业化程度低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董事由股东单位派出,缺少保险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对其责任、权利和行为的认识模糊。同时,大部分董事是兼职,对保险业的政策法规和发展状况缺乏深入了解,决策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实践中,独立董事很少参与实质决策,很少提出反对意见,花瓶化、顾问化倾向严重,未能发挥外部监督作用,未能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代盲人,未能减轻内部人控制问题。

四、完善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产权配置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是基础。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股权结构的状况密切相关,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增强股东之间利益的平等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减少股东利益摩擦给公司带来的震动,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定向募集、公开发行股票、产权流通、股权置换、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现增资扩股,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股权结构;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促进了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

(二)重构独立董事职能,强化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保险经营是一种高负债经营,经营好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更直接关系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宗旨。所以独立董事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职责,就是基于独立董事客观、公正的特点,充分发挥其在公司决策中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化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此,要对现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

1改革独立董事选举制度,可委托某中介机构委派独立董事,逐步提高独立董事比例。

2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使收入与公司经营特别是长期绩效挂钩,产生正向激励。

3构建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探索独立董事职业化道路。

4适度扩张独立董事权责。首先,保障独立董事能及时获得保险公司有关经营信息,包括风险信息;其次,赋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适度否决权,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单列独立董事意见。

5对独立董事未能履行职责,课以责任。

(三)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全面加强内控

内控机制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要提高内控水平,必须重视关键岗位建设。

1建立总精算师制度。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精算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岗位,而且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司治理主体。因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情况全面掌握,被比喻为“风险警报员”,其应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能直接与董事会沟通,精算师如发现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身规定,应向公司董事会甚至监管机构报告。

2建立合规管理负责人制度。加强合规管理是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的新趋势。从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来看,要达到强化制度执行、促使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目的,除了加强外部监管外,还必须从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合规管理的新机制。

3对精算师、审计师和CFO等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关键职位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许多国家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将股票、期权、声誉等激励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管理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经济和刑事处罚。

1实行高管个人问责制。允许股东对公司经营绩效和经营行为提出质询,对因违规违纪经营或随意决策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高管人员实行三重约束。一要求高管持股,形成财产约束;二实行高管报酬与业绩挂钩,形成收入约束;三严格高管素质,形成资质约束。

3借鉴董事责任制度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董事损害赔偿制度是良好公司治理中一项重要制度,既能给违法董事以适当惩罚,又能给受害人特别是被保险人相应补偿,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因此,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英国《1986年破产法》等的做法,当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因董事等高管人员管理不当而破产时,法律应规定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

(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

西方国家推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理念,特别强调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1树立保险公司是公开公司的理念,解决信息不对称弊端。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开性是其重要特征。故树立保险公司为公开公司的理念,对科学监管保险公司,要求其加强信息披露尤为重要。

2扩大信息披露范围,规范信息披露程序。我国《保险法》《证券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信息内容有限,披露对象范围狭窄,而对非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未作规定。然而,保险公司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信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作出正确交易判断至关重要。鉴于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对所有利益关系人公开,同时向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披露。此外,还应规范信息披露程序。

3强化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严格追究披露虚假信息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政府外部监管。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外部环境与制度的强化,才能成功。外部环境与制度是保险业公平竞争、共同遵守市场机制、接受市场考验的生态圈。

1加强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保险公司董事会基本规范等,引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

2加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抽查,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指标体系。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控制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拥有了更多的可用资产,因此对于风险的预防和理财的意识更加强烈,保险公司的业务随之增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机构,需要承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在业务量迅速增大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逐渐暴露出公司经营方面的各种问题,其中保险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尤为突出,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来说,亟待解决的财务风险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会影响公司长期发展,进而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需要实行一系列措施进行管控。

一、保险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方面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迅速扩大,但某些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意识到业务量增大后带来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仍然遵循国外的经营模式和赔偿模式,并没有依据我国的经济现状和公司发展状况制定保险赔付规定。因此,短期内保险公司需要承受巨大的经济风险,盲目的夸大业务可能带来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会面对资金链断开的问题,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是否能跟上。

(二)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在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到位,我国的保险公司相对来说,在财务监管方面的管理并不严格,因此给财务方面带来巨大风险,风险监督和管理集中在风险管控部门,没有有效的奖惩制度,财务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风险管控部门内部管控措施不够,出现问题时不能迅速找到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大大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难度。

(三)资金利用较为单一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金的利用较为单一也是一个存在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金后,通常会选择低风险投资项目,这样做的风险大大降低,但是收益也较少,资金利用较为单一,由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当一部分经济风险,因此保险公司要合理利用资金,通过投资等手段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和收益,否则遵循旧的模式会阻碍保险公司的多元化发展。

(四)预算计划缺乏短期考核机制

以整个公司战略作为其出发点,在经营计划编制过程中,构建了相应的预算管理机制,依照项目可研报告,来对执行概算进行编制,并在整个预算体系中经各个项目的预算整合进来,对每一个项目的预算严格执行,增强预算的刚性,使得每一个项目的利润均能得到保障,避免财务亏损问题发生。但是由于只有每年的年底才会进行预算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性的考核,以至于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短期偏差难以避免,进而导致财务风险加大。

(五)风险防控问题

在公司发展中,具有团体性、分散性等特点,且经营范围涉及了行业上下游、相关行业等,而正是受到这种特有发展方式的影响,使得公司风险抵御能力随之提升。但是对于资金管理来讲,所面临的复杂程度提升,公司外部市场风险抵御能力虽然能够明显提升,但是对于内部风险来讲,发生概率随之增加;其次,受到规模扩张的影响,造成内部组织层次复杂程度提升,需要面临市场的环境变化,这也加大了资金管理难度,想要完善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就需要从资金使用环节出发,打造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公司也要投入相应的资源,实现对内部资金的有效整合,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六)监督约束问题

在部分公司资金管理中,存在资金使用效益难以满足预期目标现象,究其原因是公司在资金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部分公司中基础监督机制不牢固,如应收账款、资金集中管理等方面存在制度建设不足,造成对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实现实时控制。第二,在公司中尚未建立独立资金管理机构,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第三,资金集中管理流程优化不足,并未按照企业的发展速度做好调整工作,造成资金管理出现不规范等问题,甚至还会出现与业务脱节等。

(七)管理方式、统筹机制问题

部分企业中所使用的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完善,单纯地将资金信息系统用于线上办公统计软件,并未将信息技术引入到财务、资金大数据等环节分析上,难以准确把握财务、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此外,公司资金统筹管理完善度不高,对资金掌握程度不合理,难以实现公司统一发展目标。

二、优化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制定科学的赔付金额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政策制定自身的赔付原则,而不是直接学习国外的赔付规定,通过对企业现状的分析和把握以及政策的要求和社会现状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准确的赔付条例,避免带来一些企业与客户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在赔付时企业可以依据条例做到有理有据、合理科学的办理,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方应该强化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认真落实赔付规定。其次,加强保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保险精算数据,科学合理的提取足额的保险保障准备金。加强再保险管理,对于超出风险承受范围的业务及时进行风险转化,实现保险风险分散管理。

(二)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部门

企业管理中心需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建立相应的风险管控部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进行管理,并将具体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在每一个分公司中践行下去,在每一个分公司安排专门的人来负责提供一些风险指标以及监督后续的控制措施等。同时,还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以及风险管控机制,并针对每一个阶段形成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当风险评估报告送往管理层之后,对风险管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重视资金预算管理体系的优化

①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需要根据保险公司制定的战略发展目标,采取高效合理的措施,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水平,尽可能从不同维度和层面来削弱资金收支不协调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预算资金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促进保险业务和资金流控制的有机结合,更好地达成资金预算管理目标。②重视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的达成情况,对资金预算管理体系进行优化,选择多样化的预测方法,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控制。如果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在预算管理的时候,需要和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结合起来,确保预算资金设置的合理性。预算编制以及调度都应该提上日程,确保保险公司预算调控目标可以顺利达成。③不断完善资金预算执行考核机制,与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目标结合起来,构建更加高效合理的年度资金评价体系,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明确资金管理具体的考核细则,把不同的考核方式结合起来,进行全面性的考核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为企业制定调整和优化资金管理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重视资金管理制度的优化,达到更好的风险管控目标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岗位需求来匹配不同的工作人员,落实责任承担机制,实施岗位不相容分离制度,能够确保工作人员之间可以形成良好的监督效果,对于工作效率水平的提高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资金业务开展的独立性需要得到保障,减少任何个体的干预和影响,借助分离制度的保障,提高业务开展的安全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强化对票据的管理,尤其是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需要落实,并且在公司上下进行宣传,增强该公司人员的安全意识。对企业票据要定期核对与盘点,判断实际票据和账面信息是否保持一致,减少财务人员的违规操作。不断完善轮岗制度,定期管理资金业务,工作人员相互监督,确保能够把工作落实到位,减少监守自盗行为的发生。同时,分支公司的管理也非常重要,尤其是要不断完善员工管理制度,为员工转型提供便利,提高员工的业务操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与资金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人才资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水平。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操作环节需要落实到位,做好工作上的衔接,强化对资金管理成本的控制,扩大收益空间。不断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做到实时监控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重视内部监控机制的完善,确保资金管理目标顺利达成。

(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在信息时代快速发展下,需要从加大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出发,提高资金管理效果。打造资金管理共享中心需要借助管理中心中的信息平台实现对集团公司资金的有效管理。第一,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做好系统端口的对接,如内部上应当及时与业务系统、物料系统等对接在一起,为信息共享奠定基础。在外部上则需要及时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对接,落实资金监管工作。第二,完善信息化使用制度。在权限授权上应当做好授权工作,如申请额度等,确保资金信息的安全性。第三,完善大数据分析,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取大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对于异常数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追踪管理。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保险公司财务管控风险的很大一部分源于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健全的监督监管规定,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员工间,尤其在财务部门内部互相评价监督的制度,鼓励有据可循的检举揭发,实行奖惩制度,在不同的部门间加强沟通与监管,确保责任与义务都能客观公正的履行,对于在业绩方面有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以此来激发员工的职业责任感,此外还可以通过专业人员对财务方面、账务上面的定期审查与考核,达到监管的目的。

三、保险公司财务的内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回报率

企业应重视风险的事前控制,在风险发生前就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预测国家政策的变化,主动调整企业的投资决策,调整发展方向及时抓住市场机会以拓展企业的发展规模;通过调整决策,提高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报率,不断提高企业的收益,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加强动态监控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应该培养工作人员的风险预警意识,提高相关员工的业务水平,提高整体风险分析能力,合理地规避风险,通过分析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以提高企业的投资决策水平。

(二)优化资产配置,增强运营效率

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分配尽量满足企业各项活动所需,企业应该提高资金回收周期,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来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增加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来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规划、具体的应对风险的措施、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完成目标所必需的步骤,减少资金浪费,提高企业的营业效率。

(三)多元化经营

保险公司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要多元化经营,扩大企业的流入资金,通过在经营战略方面不断地创新,达到多元化经营,增强企业竞争力。当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试图对保险公司的核心产品扩大规模时,不要盲目加大产品的销售,而应该结合资金的流动性,预期债务和可支配资金的合理性。多元化经营首先可以分担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例如在面对经营不力或者保险公司的决策出现问题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对企业的固定资金进行投资利用,并做好预期收益和风险承担,选择最优方案,在稳定成本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不能忽视监管的重要性。

(四)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考评体系

公司应当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列入考评范围。通过利用内部审计、财务的监督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内部工作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内部信息,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内部控制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对于重点问题还要进行连续、系统、深入的核查。同时,考核结果还要与部门、人员的奖惩挂钩,加大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激励和鞭策有关部门及员工尽心尽力地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五)规范业务流程

①承保过程。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评估机制,对投保人的真实信息进行充分调研,其次,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保险案例,完善优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引方向。②收取保费过程。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标准比例进行保费收取,对待客户一视同仁,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长期发展。③保险理赔过程。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对事故调查取证,必要情况下可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事故勘察,确保结果的真实性。

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是保险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也是优化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措施,而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容易受到忽视的部分。目前,保险企业的财务风险仍然存在风险内控环境较差、风险控制水平不高等财务风险管理问题。基于此,人寿保险公司需要依据自身财务风险管理情况,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内控环境,规范工作流程,从而提高财务风险管理问题解决效率,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孟杰.新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策略研究[J].时代经贸,2019(14):23–24.

[2]王鹏.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与管理的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3):241–242.

[3]张毓青.新形势下人寿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探析[J].商情,2020(11):18–19.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大全范文第5篇

作者:阳玉浪 成羽 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从市场结构来看,市场主体逐步完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2005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78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14家,外资保险公司37家。共有保险中介机构1877家,其中:保险经纪公司27家,保险公司1373家,保险公估公司227家。截至2010年底,保险集团公司8家,保险公司126家,资产管理公司10家,中介机构达2400余家,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134个营业机构。初步形成了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中外资公司并存、多家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外国保险公司以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参股中资公司等多种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也加入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加强了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组织的联系与合作。3.从市场机制来看,改革不断深入,机制逐步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保险市场的微观运行与宏观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成立了独立的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立了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监管模式;完成了产险、寿险分业经营,国有保险公司内部运行机制向适应市场的方向转变;股份制保险公司得到快速发展,2003年PICC在香港成功上市,2003年底中国人寿同时在香港和纽约成功上市,相继上市的还有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股份制公司。4.从法制建设来看,监管制度体系逐渐完善自1993年以来,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保险法律和法规,尤其在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适应入世的要求和完善保险监管,2002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4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之后又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交强险条例》以及37项部门规章。2009年2月《保险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在保护被保险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而且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市场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

主要问题我国的保险业在过去的30多年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但在保险市场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市场经营者还是市场管理者仍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无序竞争,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粗放,存在着保险公司擅自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等现象,诸如:部分保险公司不计成本的对车险保单肆意打折销售、以低于成本的费率承保财产险,这种恶性竞争行为不仅造成经营亏损,最终还要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超过规定支付手续费、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的保单、擅自开办新险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创新意识淡薄,各公司同质化发展,没有特色,没有优势,为了获得市场份额和完成保费任务,大打价格战,增加了企业成本开支等等。市场无序竞争是目前影响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保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这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溯根源,主要是由监管制度不健全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2.服务意识缺乏,不注重保险产品的开发目前,保险产品雷同,险种单一,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和适用性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的满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为积压和滞销的淘汰产品。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上。例如,在产险上,各公司的竞争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大险种上;在寿险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争夺、抢占少儿市场。至于信用、保证、医疗保险等,都处在待发展中。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同质率达90%以上。这种状况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重复建设、过度竞争、资源浪费、生产力削弱。3.轻视管理,内部控制机制脆弱我国的保险企业成立较晚,发展较慢,在内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财务管理上,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会计核算不真实,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业务管理上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再保、理赔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缺乏对下属机构以及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不能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4.中介管理混乱,队伍素质普遍偏低一是在机构设置上,仍有保险公司设置机构不向保监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机构的组织形式、用工制度等都很模糊。二是在经营上,机构违规签发保单越权批单的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公司对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够严格,潜在隐患较大。同时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影响了保险业务发展。三是保险经纪人存在资金实力弱,专业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从业经验少,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四是我国保险公估业务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社会公众对其独特的作用仍没有充分的认识,公估机构体系不够完善,公估功能作用仍没有彻底发挥。影响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我国保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有很大的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为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

在保险监管过程中,由于与银行、证券分业监管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面临着很多问题。(一)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法制化建设也刚刚开始,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很多领域内法律法规还属空白,特别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文已不适合经济形式的发展,而且,与《保险法》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细则等出台缓慢,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障显薄弱,这就为保险监管机构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二)保险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备的问题管理必须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仍停留在现场检查、事后处罚的管理阶段,保监部门虽意识到仅注重事后检查远远不够,逐渐开始加强事前监督,对保险机构实行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控,这样虽然违规在前、发现在后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对于事前监督的经验尚浅,因此收效不大。而作为管理重要手段的数据信息监控,由于信息技术方面的制约,监管部门目前仍无法全面实现,这不仅造成信息传递的效率低,信息失真程度大,而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重复性的数据录入工作,仍无法便捷迅速地进行信息统计分析,缺乏一套全面、系统和科学的机构报表体系,更难以保证报表的精确性和及时性,及时发现风险,从而制约了数据信息作用的发挥。(三)监管宽严度的掌握问题政府行为只有在确实能够提高市场公平和效率时,才进行直接管制。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应遵循市场规律,有效保证市场有效率。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外部行政手段使用过多,使得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相对垄断、费率管制、与金融市场分离的压制状态,处处体现出政府主导市场的观念,把公司经营的各方面纳入行政审批当中,有时还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行为,过度管制抑制了保险创新和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的发展。与过度管制并存在的是对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等关键领域监管的严重不足,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发展速度快,在监管运行过程中,受水平和经验的局限,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监管尚处于摸索阶段,尽管新《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完善,但己颁布的有关监管制度大部分仍需要作进一步修订。(四)现行保险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之间的差距问题国际上目前通行的监管模式是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虽也在向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但与之配套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脚步仍比较缓慢。

伴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和全面对外开放,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怎样构建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切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监管体系,怎样借鉴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和监控方法,怎样对监管的理念、目标、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创新,对正在逐步发育成熟的我国保险业监管来说,面临着全新的挑战。笔者认为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制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结合我国市场特点,构筑起以公司内控为基础、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合理、适度、有效的保险监管体制势在必行。那么,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明确保险监管目标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提高执法能力,确保规范经营;出台强有力的价格调控措施,确保费率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定期公布风险评级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改善公司治理,重在内部监管,有效促进保险业的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二)更新保险监管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宏观调控和为市场服务的方向行事,切实把强化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能力作为监管的主要职能。政府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透明化,市场运作公开化,监督管理公正化,市场准入公平化,为国内企业及外资保险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通过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市场监管、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等手段,调控保险市场,防范化解风险,抵制金融危机的冲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升民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三)转变保险监管手段实现以法律手段为主其他手段为辅监管方式。当前,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应以法律监管为主,根据市场开放的现状积极推进与新《保险法》配套的规章制度的修订;尽快制定与新《保险法》配套的法规措施,逐步解决现有法律、制度中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保险业务结构、高管人员监管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科学合理的保险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加强保险法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努力提高保险监督的执法水平,规范保险经营市场,确保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四)改变保险监管方式实现保险监管与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广泛合作。通过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国外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保险业监管接轨的步伐;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准入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中央银行、财政、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创新保险监管机制,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确保保险公司在稳健经营的条件下拓宽市场,规避风险,提高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