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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第1篇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会成为人类生活和交往不可或缺的第二大空间。网络在带给人们诸多便利和空前自由度的同时,也在检验着人们道德意识的强弱和自律程度的高低。面对网络社会中大量涌现的道德失范现象,道德自律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和至高的社会控制目标被赋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极高的期望。

一、自律的伦理意蕴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自律和他律最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一对哲学范畴。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康德的自律概念强调“意志自律”,即“自己为自己立法”uJ,强调从主体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申出道德原则;“他律”则是从不依赖于主体意志的外在原因中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康德“自我立法,自我服从”的意志自律法则使人类理性超越感性经验的界限而达到无限的自由境界,确立了道德自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实现了伦理学史上“哥白尼式的革命”。

黑格尔对康德的自由观和自律学说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指出了康德的自律概念的缺陷,对康德的道德自律说主观主义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和纠正。在黑格尔看来,作为“客观精神”发展阶段的道德,虽然是意志内部的、主观的规定,但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内部的、主观的,要有外部世界的客观根据,这就要求道德必须向客观精神阶段的伦理转化。黑格尔对道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承认,表明了他在肯定道德自律性的同时,也肯定了道德的他律性。

马克思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指出了康德从人的纯粹理性中寻求道德价值根据的局限性,同时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历史过程的合理思想,从具体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考察自律问题,把对道德自律的理解置于客观现实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首先,道德是他律的,道德价值的根据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它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但他律不是内在的自觉,而是外在的约束,是对个人的一定限制,它还必须进一步向自律性发展,使社会理性内化为个人的自由意志。其次,人作为道德主体是具有主动性的,道德实质上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马克思承认了道德的客观基础,同时也肯定了人的道德主体性。他指出,道德作为个体的存在方式,是个体内化社会道德规范的结果。这个主体内部的意志规定,体现着主体自身的状态,表现着主体的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也就是说,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通过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表现出来的。因此道德不单是他律的,同时也是自律的。

总之,康德和黑格尔的自律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唯心主义的道德观。惟有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辩证观点对自律和他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但他并未对道德自律的概念作明确阐述。因此,笔者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道德自律的内涵可以界定为:道德主体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道德自律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作为约束方式,它以“自己约束自己”的方式区别于道德他律外在于己的道德规范的约束方式;作为社会控制目标,它与道德他律一起,代表了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两种境界,其中道德自律是至高的境界。道德自律的人,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觉悟、培养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履行道德行为。从这两个层面的意义上看,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养成,不仅意味着网络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和控制效果的持久,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和道德人格的生成,体现着人性的不断向善和真正自由的日趋实现。

二、道德自律的个体发生机制

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是一个个体道德境界提升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个体发生学的角度来考察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换过程。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开创了儿童道德发展的实证研究之先河。他通过研究发现,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与其智力水平是平行的。早期儿童的道德判断是根据外在道德法则作出的,具有客体性,是一种他律水平的道德;后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已能从主观动机的角度去判断,具有主体性,是一种自律水平的道德 。可见,人的道德发展遵循这样一条路径:道德意识从关心自身利益的取向发展到关心他人利益的取向,再逐步上升到道德原则的取向;道德判断从重视行为结果(客观责任)发展到关注行为动机(主观责任);道德言行从他律(服从外部的规范要求)发展到自律(听从内心命令)。德育的任务主要就是促进人们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提高。

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对道德发展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扩展了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判断研究的理论,在发展心理学中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发展阶段的模式。科尔伯格在研究中发现人的道德判断存在着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六个阶段,是一个由低到高按顺序发展的过程。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中的他律与自律称为道德判断的两种类型,他的道德发展理论始终贯穿着道德判断从他律向自律的发展线索。在科尔伯格看来,个体道德判断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即从阶段一向阶段六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道德他律逐渐减少和道德自律逐渐增加的过程。换言之,道德阶段的提高与道德类型的发展是一致的。

科尔伯格和皮亚杰关于道德发展的认知理论无疑为网络社会个体道德发展水平的衡量和评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体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们的道德发展理论肯定了网络伦理教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我们可以通过社会德育和个体道德修养,使社会伦理规范内化为每一个个体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进而外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从而实现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飞跃。

三、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

社会德育和个体道德修养作为传统德育的两种方式对于我们探求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网络社会作为人类全新的生存和交往空间有着现实社会所不具有的虚拟性、交互性、即时性等特征,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必须是在信息时代特定背景和网络社会特定情境中对传统社会德育方式和道德修养方法的继承、创新和发展。

(一)社会德育

“所谓社会德育,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为了使人们遵循其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活动。”由于网络社会交往所具有的虚拟性、面具化、匿名

性,网络社会的德育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式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全方位的革新。 1. 教育内容的开放性。传统社会的德育注重理论的灌输和知识的传授。而信息时代的开放性、网络资源的开放性和网络交往的开放性要求网络社会德育的内容契合时代的要求和网络环境的要求,体现开放性,注重受教育者观念的转变及其能力的培养,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道德理论和知识的传授。网络社会德育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科学的网络观念。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科学的网络观念包括对网络的起源、结构、功能、特点以及网络技术的利弊的科学、辩证的认识。在网络社会德育中,应注重从道德角度引导网民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提高他们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科学的网络观念还包括网络道德观,要教育和引导网民形成对网络社会交往活动中所涉及的道德关系形成明确的、科学的认识。

第二,网络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清晰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能为个体在作出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从而使个体在反复践履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过程中将这种外在准则化为道德自觉、他律便转化为自律。当前,契合我国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和这一原则统领下的自由原则、自主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原则所组成的原则序列,以及既有的道德规范,如《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出的“五要五不”的网络道德要求等就成为网络社会德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道德推断和应变能力。网络社会的德育不能单纯地向个体发出一整套道德规范体系,而是要正确揭示种种道德关系,通过道德推理和引导,使人们增长道德知识,提高道德推断能力。无论规范制定得多么完满,都不能简单阐释和套用,通过德育提高人们在变幻莫测的网络社会活动实践中的推断力和应变能力非常的重要。斯皮内洛曾指出:“如果我们开始更加认真地开展道德推理和教育,伦理自律和分散的控制就可能产生作用。他们可能解决一些网络的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并有助于使网络从累赘的规则中解脱。”

2.教育过程的一体化。“德育的过程是一个帮助德育对象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使知、情、意、信、行各方面达到统一,并最终树立道德品质的复杂过程。”可见,知、情、意、信、行构成了德育的全部 过程。网络社会德育的过程必须实现一体化即实现知、情、意、信、行诸环节的统一。

第一,提高道德认识水平。道德认识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道德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认识。道德认识是道德内化和道德行为的先导,起着理性指导作用,是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是促使道德信念形成的认知基础,是自律道德的导向性机制。培养人们的自律精神首先应提高他们的道德认识水平,这是道德自律的基础。

传统的德育将道德行为片面归因于道德认识,而现代德育教学的研究和德育实践都表明,道德认识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道德行为的发生,这就是所谓的“知行脱节、言行不一”。实际上,由道德认知转化为相应的行为,需要经过情感、意志和信念这几个中间环节。当前网络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知行分裂的状况,从德育的过程来说就是中间环节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培养出了问题。 第二,培养和增强道德情感。情感是认知转化为行为的“催化剂”,对行为的方向和强度都会产生重要影响。道德情感是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在处理相互关系以及对别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培养人们对网络社会道德的真切情感,对促进其对网络社会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的转化具有重要作用。在网络社会生活实践中,对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色情以及网络黑客等现象的憎恶之情,必然促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采取道德行为。如果没有道德情感的渗透,网络社会道德规范不会自动内化为人们的心理需求,从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正如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所指出的:“情感——这是道德信念、原则性和精神力量的核心和血肉。没有情感,道德就会变成枯燥无味的空话,只能培养出伪君子。”

第三,锻炼和培养道德意志。锻炼网络社会个体的道德意志,是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养成的关键。道德意志是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地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抉择的力量和坚持精神。道德意志是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人格的关键环节。网络社会交往的虚拟性、间接性对人类的道德自律提出了严峻考验,也提供了发展的机遇。

第四。培养和确立坚定的道德信念。在人的认知向行为转化的过程中,信念也是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道德信念是人们在具有一定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某种道德义务所具有的强烈的责任感和对某种理想目标的坚定信仰。培养和确立网络社会个体坚定的道德信念是网络社会德育的中心环节。只有个体坚定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信念,才能在各种思潮相互影响、多种文化相互碰撞的网络社会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文化的侵蚀,守住良知,树立起牢固的精神屏障。

第五。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行为习惯是指人们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来支配自身的经常持续性的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习惯是衡量人的道德品质的主要标志,同时还是德育的归宿。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可以使特定的道德行为方式由偶然变成必然,由不经常的行为变成一贯的行为。当网络社会个体在实践中提高了道德认识水平,准确地把握了社会道德要求和自己真实的道德需要,明确了自己的道德权利、责任与义务。培养了良好的道德情感,坚定的道德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意志,并在实践中躬行、践履道德规范,锻炼高尚的人格时,个体道德的发展就由他律阶段提升到了自律阶段。此时。对于网络社会个体来说,社会道德要求就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存在,而是一种为我的存在,个体遵循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就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正如皮亚杰所说:“当心灵认为必须要有不受外部压力左右的观念的时候,道德自律便出现了。’’

3.教育方式的民主化。对于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范行为,网络技术本身并非道德失范的根源。然而不可否认,网络给予人们的空前自由度和释放感对于道德失范确实起了引发和催化的作用。这从另一个层面提醒我们应反省现实社会中德育的方式。现实社会中他律的、外在强加的规范和约束以及自上而下的道德说教和灌输,容易使人产生反感。从而使人容易在“自由自在”的网络社会中失去自制,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网络社会的兴起为传统德育方式的变革提供了契机。网络交往地位的平等性、角色的匿名性等特征使得民主化的教育方式成为可能。网络社会的德育完全能够克服传统德育的单向灌输方式,实行民主化的讨论。民主化的讨论可以说是当代商谈伦理理论在网络伦理教育中的应用。商谈伦理理论认为。真理是通过商谈产生的,道德规则或对冲突的合理解答是通过商谈或对话的方式从所有成员的赞同中产生出来的。网络伦理教育在这方面可以大有所为。例如,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讨论可设定版权人、ICP(或数据库服务商)、个人用户、团体用户等利害关系人角色,使他们代表各自群体的主张进行辩护,进而明确网络社会中不 同角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基于情境讨论的教学方式,无疑会取得传统灌输教育所无法比拟的良好效果。

民主化讨论的教育方式在网络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各种网络伦理思想或理论进行比较,人们将在开放流中获得对伦理学原则、规范、体系的深入理解;通过对网络伦理问题的辩论,有助于人们提高网络道德推断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讨论,人们可以进行思想上的交锋和碰撞,而不同观点的碰撞有助于生成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并产生对这种伦理原则的信任和自觉遵守的意向。

(二)个体道德修养

儒家心性伦理为网络社会个体道德

自律的实现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道德修养方法。 1.省察克治。“省察”,就是要求人们依据社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经常自觉地检查和反省自己,找出并及时改正存在于自己内心深处的坏毛病、坏思想,使其符合于社会道德规范。人们的道德修养正是在不断的实践、省察、改正的过程中逐渐提高和完善的。“克治”的突出要求是克己,就是要克服和去除自身的毛病,对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欲望进行自我克制,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都符合社会的道德要求。新一代的知识网民经常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进行“省察”和“克治”,是个体遵循网络规范、养成优良品德、达到理想的道德自律境界的重要方法。

2.积善成德。这是个体道德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的表现,而“积善”在主体机制上则构成一种自我修养方法。所谓“积善”,就是积累“美德”或“德行”,使之连成一体,扩张升华,以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个体某种善行和善德的幼芽,需要精心地保持、培植和发扬,使其不断积累壮大,由一时的善行变成长久稳固的善德,由小善变成大善,由小德变成大德。这一修养方法与“省察克治”重在改过迁善不同,它着眼于“善”的培养和涵育。个体按照这种方法来修养,既可以长养善德或美德,又可以防止德性的退化。网络社会交往的隐秘性和随意性更需要网络社会个体在平时的网络实践中多积善行,育成美德。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主体性原则贯彻道德需要因材施教自律意识

论文摘要:所谓主体性原则,在高校德育的意义上,就是指要以大学生为主体开展德育工作,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功能。在高校德育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把德育充分建立在大学生的道德需要上;根据大学生的个性差异进行品德教育;注重大学生自律意识的培养。

马克思说:“人是主体,客体是自然”,“人始终是主体”。所谓主体性原则,在高校德育的意义上,就是指要以大学生为主体开展德育工作,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功能。在高校德育工作中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是现代德育发展的趋势,也是德育工作富有成效进行的重要保障。那么,在高校德育工作中,应如何贯彻主体性原则呢?下面笔者拟就这个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

在高校德育工作中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就必须把德育充分地建立在大学生的道德需要上。

首先,这是由大学生的道德需要在其品德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大学生的品德结构,从形式上来看,包括道德认识和道德态度两个子系统。大学生的道德认识是大学生对客观存在的道德现象及其规律的一种反映,它以道德这种客体对象之必然的或现实的形式呈现,也就是说,它是体现道德客体尺度的一种意识形式。大学生的道德态度是大学生对具有道德意义的客观事实、现象是否符合其需要和利益的一种反映。这种反映所包含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现象本身“是什么”、“怎么样”,而是主体自身与这种客观事实、现象之问“要不要”、“该不该”的关系。大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态度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大学生的道德认识是形成其道德态度的前提条件,没有一定的道德认识,没有对客观道德事实的一定了解,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道德态度;大学生的道德态度则对其道德认识的发展具有定向和动力作用,大学生对某种道德知识的接受,往往要经过已形成的道德态度的过滤、筛选和折射。另一方面,这两个子系统又是相互独立,不可相互取代的。大学生的道德认识虽然是形成其道德态度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又不是充分条件,认识不能直接转化为态度。反过来,态度也不能取代认识。在大学生道德认识的发展中,虽有态度的参与,但其道德认识具有自身形成和发展的规律。

然而,不管是大学生的道德认识还是道德态度,都离不开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这个更为根本性的东西。因为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道德认识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大学生的道德认识的形成是建立在其已有的道德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具有相应的对象是需要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大学生道德认识形成的过程中,只有当有关的道德要求成为其需要对象的情况下,他才可能对“要求”进行认知。在这里,需要成为认知活动的动力,使大学生积极地认识道德教育要求并理解其意义。大学生的道德认识乃是一种有意义的学习过程。这种学习的实质,就是建立新知识与大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知识经验的联系。为此,它要求大学生具备对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学习心向,与新知识相适应的知识经验,以及促进新旧知识相互作用、获得新的道德认识的积极主动性。这三种心理条件,便是大学生已有道德需要在道德认知方面的动力系统。以学习向来说,当外界的道德教育要求向受教育者提出时,它则表现为接受学习的心理倾向性,没有它,学习将成为不可能。然而,有了学习心向,如果缺少与道德要求相适应的知识经验,上述新旧知识的实质性的联系也无从建立,因而具备与要求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就成为形成新的道德认识的重要的内在心理依据。(2)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的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中介。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道德行为的源泉和内在动力。大学生已经形成的道德认识和相关的道德价值观念能否最终落实到其道德行为上,关键看其是否转化为其道德需要。

同时,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还是其道德态度的核心。“道德态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信仰以及道德理想等等都属于道德态度的范畴。”大学生的道德态度是大学生完整品德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大学生即使对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已经了如指掌,但如果还没有把这些原则、规范和要求作为一种内在尺度、一种内在的道德需要时,他将仍然不会自觉地去遵循这些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在大学生道德态度这个复杂系统中,大学生的道德需要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上述不同层次道德态度的形成与培养,归根到底是大学生道德需要的发展。大学生的道德情感是对客观的道德事实、现象是否符合其道德需要的一种情绪体验。当大学生的认识和行为符合其道德需要时,便会产生肯定的情感体验,感到道德上的满足;反之,就会产生否定的体验,感到遗憾或后悔。大学生的道德意志则是大学生将其道德需要、愿望综合为道德目的的一种心理表现。大学生的道德信念、信仰则是大学生对某种道德现实、观念持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它所揭示的内容总是同受教育者所应持的态度等等有关,而且也总是产生于对信仰对象的需要、情感、意志、追求等等的心理过程之中;大学生的道德理想是大学生以一定的道德需要为基础的道德目标体系。

其次,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道德活动发生的主体动力。大学生的道德行为是由其道德动机驱动的,而其道德动机是在其道德需要心理与客观的社会道德情境因素相互作用的情况下激发出来的。当大学生面临并受到可能使自己的道德需要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的客观的道德情境或对象条件的作用时,就会产生满足自己道德需要的愿望。这种愿望在大学生其他心理活动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发展,从而转变成为大学生发动和维持满足自己道德需要的活动并导致该活动朝着一定目标进行的道德动机,从而对大学生的道德行为活动起着引发或抑制、强化或转化的作用,驱使大学生的道德行为活动朝着一定的目的、目标努力。

传统德育所以难以取得实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忽视了‘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而一味地强调灌输,把大学生置于被动的、无条件服从的地位。在这种状况下.大学生不是带着积极自觉的态度去理解、选择、追求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也不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审视、分析、评价道德现象,而只是消极地接受和被动地服从。结果.无论他的言谈举止多么符合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充其量也只不过是一个处在他律水平的被动服从者。事实上,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是人自身的创造物。人类发生史的考察表明,道德最初并不是一部分人发明出来控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道德是为适应处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道德包含着人的追求活动,而且,道德规范本身也是反映和体现人的发展需要和意向的东西。人们创造道德并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和限制自己,而是为了确证、肯定和发展自己。道德虽然具有约束性,但重要的是它具有激励作用。它不是某种纯粹外部的、抑制人的枷锁,不是社会用来对付个人、反对个人的工具,不是同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本质相对立的异己力量,而是人的需要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是人探索、确证、完善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本质上与人的创造精神、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一致的。因此,在德育工作中,片面地强调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而忘iET大学生内心的道德需要,是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

要纠正传统德育中存在的弊病,走出“灌输模式”的误区,就必须转变观念,实现由客体德育向主体德育的转化,把德育充分建立在大学生的道德需要上。德育活动作为一种对象化活动,本质上就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有机统一过程。客体主体化,实质上指客体的内容转化为主体性的要求。它是实践客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实践主体所产生的一种反向性作用和影响,是客体在主体身上映现自身、确证自身和实现自身的过程。主体客体化,实质上指实践主体通过各种积极形式作用、影响和改造客体。在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中,主体将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要求渗透、融合到客体中去,使客体成为一种属人的存在,成为主体的“化身”和“投影”;使客体确证和体现着主体的本质,成为主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德育活动中,大学生和道德原则、规范要求等道德文化信息处于双向转化之中。这种双向转化就是大学生对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选择和接受的过程,即大学生出自道德需要对道德文化信息反映与选取、理解与解释、整合与内化以及外化践行的求善过程。客体的主体化可使大学生的需要受到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改造,成为道德的需要;主体的客体化可使冷冰冰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通过大学生的选择而化为人性的内在要素。德育活动的这一双向转化,目的在于把代表社会要求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所以,德育工作必须注重培养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要看到大学生的道德积极性总是在满足自身迫切和内在的道德需要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在德育工作中,如果我们对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茫然无知,对其精神世界无所洞察,仅凭着一腔热情和想当然的品德教育,难免有“空言托钵”之嫌,大学生是很难产生认同感和有效回应的。“从道德上讲,任何道德原则都要求社会本身尊重个人的自律和自由。一般地说,道德要求社会公正地对待个人,并且不要忘记,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道德是为了人而产生,但不能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生存德育工作惟有着眼于大学生道德需要的培养,才能使大学生把对各种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遵从逐渐从他律转变为自律;使他们不是把各种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视为约束和限制,而当作自我确证、肯定和发展的需要;使他们不是把道德视为一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而把它看成自身的主动追求,是一种与自身不断完善化、理想化相一致的力量。

在德育工作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也必须因材施教,即根据大学生的个性差异来开展品德教育。据《论语·先进》记载,当子路问“闻斯行诸?”时,孔子说:“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当冉有问“闻斯行诸?”时,孔子说:“闻斯行之。”对此,公西华感到迷惑,于是,便道:“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日‘有父兄在’;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日‘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孔子解释说:“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这就是说,冉求做事胆小畏缩,而仲由胆大、冒进、好胜,因此,对冉求要教育他敢于前进,不要畏首畏尾,抓住时机立即行动,而对仲由则要教育他先退一步,不要冒失行事,等请示父母同意后再行动,以免做错。明朝时期的思想家王守仁说:“吾辈致知,只是各随分限所及。今日良知见在如此,只随今日所知扩充到底;明日良知又有开悟,便从明日所知扩充到底,如此方是精一工夫。”这就是说,教人“致知”,要根据学生的觉悟程度而循序渐进,不能“躐等”。就像栽培树木一样,要根据树木的生长程度灌溉适量的水,“若些小萌芽,有一桶水在,尽要倾上,便浸坏了他”。]同时,教育还需如治病一样,要对症下药,因材施教。他说,良医治病,初无一定之方,而是“随其疾之虚实强弱,寒热内外,而斟酌加减,调理补泄之,要在去病而已,……君子养心之学,亦何以异于是?”孔子和王守仁在这里所讲的都是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对我们如何在德育工作中贯彻主体性原则,做到因材施教有着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那么,我们在德育工作中究竟应如何做因材施教呢?在德育工作中做到因材施教,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考虑大学生的需要和心理。例如,为他们提供的榜样应切合他们的实际,具有可学性,即榜样的行为不要太复杂、太神秘、太崇高,一般人只要通过一定的努力就能模仿到,就能仿效他;具有典型性,即榜样具有可辨别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能吸引道德主体的注意,产生学习、效仿的愿望;具有可信性,即所树榜样的痕迹不能太重,缺乏人之常情的喜怒哀乐、七情六欲,缺乏真实感和感召力;具有贴近性,即贴近道德主体的生活、志趣、专业、气质甚至年龄等。

还应当考虑他们的情绪体验。所谓情绪体验,这里是指大学生在多种刺激下所产生的复杂感受。大学生的情绪体验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情绪体验能把大学生的情绪中枢与理性中枢连接起来,使其智能得以有效发挥,从而推动着大学生的道德接受活动有效地进行,而消极的情绪体验会抑制大脑皮层的高级心智活动,使人的意识范围狭窄,大脑的判断力减弱,从而对大学生的道德接受活动产生阻碍作用。所以,重视大学生的情绪体验对德育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教育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受教育者在接受道德信息的同时,也获得情绪体验方面的积极感受,以提高道德接受的效果。

其次,要考虑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受教育者所接受的社会环境和参与的实践活动是不断变化和深入的,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发展水平也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的。因此,德育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大学生的年龄特征,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大学生一般都处在18-23岁之间,这个时期被称作青年后期,著名的心理学家贺林渥斯称为“心理上的断乳期”。随着年龄的增大、文化的增长、社会道德的介入和影响,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显著增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科学见解和评判能力,能够认同和理解各种道德规范,然而在认知结构上,还缺乏内省力和自觉性。道德的主观分析判断表征占主导地位,其分析判断带有明显的理性思维和哲学思考的成分。针对这个时期个体的特点,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帮助其理性地分析、梳理、判断、选择道德理念和道德行为上,在手段上则以启发自觉为主。

再次,要考虑大学生的道德接受能力。所谓道德接受能力,主要指大学生在道德接受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外来道德信息进行反应、理解、辨析、推理和选择的能力。实践证明,道德接受能力的高低程度如何,往往从根本上决定着外在的道德要求、信息向个体道德需要转化的程度,一般来说,道德接受能力越强,对外在道德信息的接受水平就高,反之,接受水平就低。如在观察学习中,榜样在何种程度上能为个体所观察和仿效,往往取决于个体的道德接受能力。道德接受能力高的个体往往能较深刻地理解榜样,并有效地模仿榜样,并通过这种有效的模仿,使相应的社会道德要求成为他们自己的内在需要。

最后,考虑大学生的结构和条件。“个体的需要(包括道德需要)并不是由他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而是根源于不同个体的结构与条件的特殊规定性。”一个个体自身有什么样的结构与条件,就会对客体产生什么样的道德需要,建立什么样的道德关系。只要个体的结构和条件不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其他的需要去代替他的需要。所以,品德教育,就不能单凭说理、说教甚至强制的方法来进行,而应当重视大学生自身结构和条件的变化,如让缺乏社会实践的大学生适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培养其献身社会的道德需要;让大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集体活动,以培养其为他人、为集体服务的道德需要;等等。当然,个体结构与条件的改变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协同努力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在德育工作中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还必须注重大学生自律意识的培养。所谓自律,就是指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第3篇

当前,我国社会正经历全方位的变革,社会环境纷繁复杂,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对外开放带来的道德价值观的碰撞和多元化,往往使学生的心理、观念、情感等具有极为复杂的表现,造成多层次的品德结构和多向性的品质特征,这对传统的德育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面对今天德育的现实,寻找学生思想品德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一些论者多倾向于道德的法律化、德育的制度化建设,认为只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德育原则和德育规范,教育学生遵守执行,就能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尤其随着我国加强法治的呼声日高,我们的一些德育工作者更是增加了对德育制度化的信心、热心甚至迷信,把德育的制度支持视为德育工作的最有效的途径。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为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而提出的德育工作的“合理化”方案,甚至也许是一种可以在短时期迅速见效的方案。但从制度本身的特点看,从德育自身的内在规律看,制度对德育的价值和功用是有限的。德育应是制度规范与引导教化的融合与统一。

制度对德育的支持和保障是以制度独特的品格来保证的。正是由于制度具有以下独特的功能形式,才能完成体现和保障学生基本道德的历史使命。

第一,制度具有一种规范性的优势。学校通过一系列条例、章程、守则、规定等形式把学生基本的道德义务以制度的形式确认下来,这就使这些制度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性优势。首先,它表现为对学生个体道德的涵盖性和效率性。制度是抽象的、概括的规则,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它无须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制度的安排和指引,就能对一切同类的道德主体和行为起到作用。其次,它表现为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往往是学生行为的基准和指南,井往往渗透到学生学习、生活、娱乐的方方面面。

第二,制度比道德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德育内容丰富而宽泛,这使它的表达往往难以有系统和明确性,通常只是希望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一种主张原则,但它一旦获得制度的确认,就具有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权威性的具体行为准则。正是由于这种明确的确认,赋予情境化的道德选择以一种超越特定情境的预侧性,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制度预测自己行为的社会评价,进而根据这种预铡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使道德主体在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做出明确的是非曲直的裁断,这比道德冲突时良心的、舆论的裁断要千脆得多,有用得多。

第三,缸度拥有道德所缺乏的执行的强制力。道德规范转换为道德实践是以道德认知、道德认同为中介的,是在良心的感召和激励下实施的道德行为,因此,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侧重于行为的动机,对非道德行为的惩罚主要依赖于良心的制裁,这使道德具有内在化的特性,使道德在面对道德主体良心和信念缺乏或缺失时,变得无能为力。相反,制度是一种异已的东西,它主要指向外在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一亘道德原则与规范被制度予以确认就获得了执行的强制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道德规范实施的效力和刚性。

由此,制度对德育的支持和保障的方式最主要地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确认德育内容要求*将道德原则明确为法律、制度,是以强制力的形式倡导社会道德。如宪法把“四有”、“五爱”、“五个教育’,等内容用母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许多学校通过一些“学生守则”、“行为规范”、“文明公约”、“实施细则”把一些德育内容和要求以制度的形式确认下来,这样就有力地保证道德规范的贯彻执行,有效避免了在社会负面影响下道德建设的软弱无力,并且有利于德育内容的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学生对德育的普遍遵循。

第二、通过制度建设_,培育学生道德意识。良好的制度是客观化和权威化的意识,是传播社会意识的重要工具。学校的制度建立者是站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立场来确认学生的道德准则,进行道德宣言的。通过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健康的意识渗透到人的精神世界,由此每个学生关于是非善恶的价值观念就会被制度所蕴含的道德意识同化或部分同化,社会主义的道德意识于潜移默化中灌输给了学生。

第三、通过制度的实行,规范学生道德行为。尼尔·麦考密克说:“法律的生命在手永远力求执行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中默示的实用的道德命令。”制度的实行过程其实也是实现制度中隐含的道德的过程。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通过赞扬或表彰道德行为,禁止和惩处非道德行为,从而为学生提供明确的道德导向,指导学生做出道德行为的选择。

强调制度对德育的价值并不能否认二者之何的差别,也不意味德育途径的最优化和唯一性,更不代表制度对德育的取代。德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制度有其自身难以弥补的缺陷:

第一、制度的他律性不是德育的终极追求(内在性、自律性)。制度往往外在于个体,而道德则为个体内在地具有。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内在地具有某些“被称赞的或可贵的品质的”人。制度本身是中立的,它注重的是不当行为的惩戒方向的补偿尺度,所以它的着眼点不是启发人的行为动机的崇高善良。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之所以称为道德,根本上乃是指人的行为发自内心,而非迫于外在制度强制的压力。_这种发自内心的‘泊律”是德育的真正目的。试图用制度的外在强制手段促使学生走向道德,从本质上说是很难奏效的。退一步说,作为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德育途径,即使它使学生能够做到在外在行为层面上服从某种法律化制度化的道德规范。但由于没有进一步内化为学生的道德品性,实际上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制度的强制性与德育的主体性意识相左。制度要为学生遵守,要发挥作用,绝不能离开学生的主体能动性。这正如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所指出的那样:无论道德规则多么周全,如果人们不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或美德,也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更不用说成为人的道德规范了。他说:“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制度约束虽有效地促使个体做出外部的符合道德行为,却不能保证道德主体经常能够做出符合道德行为的选择,因为道德主体可以不带情感地机械遵守制度,而道德素质仍可能停留在粗鄙状态。德育的目的不是为了制定规则或标准,让学生只能做规则的奴仆,相反,它首要的任务是造就学生成为具有自主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社会成员,因此,学生的道德学习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而非强迫性的。而制度以其对道德主体的“标件化”追求而难以培养学生独立的思维和个性的发展

第三、制度的规范性同时又可能是它的限制性和机械性。制度约束有可能为德性提供秩序条件,但同时又可能对德性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制度约束是硬性约束,因其整齐划一的规范性而使其弹性、灵活性和艺术性缩小,而道德约束是软约束,因其主要表现为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使其弹性、灵活性和艺术性有较大空间。因而同一行为规范以道德戒律形式构成的约束,就比它以制度形式构成的约束而给道德主体的德性发展造成的人为限制更小。同时,制度也只能涉及德育的基本层次,规定通常秩序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而道德理想和境界的追求(而这也正是德育的追求)和探索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判断的固定标准。

第四、制度的稳定性往往又表现出它的僵化性和滞后性。再完备的制度也具有界定范围和作用边界。比如,学生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虽不是我们所提倡的,但它属个人自由支配的思想认识领域,如果用制度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不仅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往往导致有害的结果。同时,制度是抽象、概括、定型的规范,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急剧变化、丰富多彩,给德育不断提出新课题。面对新出现的情况和前所未有的新行为,相对稳定的既有制度往往无法快速地适应这一变化,因而制度对德育还留有许多鞭长莫及的空白地带,而且这种不适应性很容易被强化而趋于僵化。这样,制度留给德育的规则真空就只能利用道德本身的传统习愤和自律去提供日常的和基本的生活秩序,依靠教育者引导学生自主地寻求和实现应有的道德价值。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道德养成 法规育德

大学生的道德养成教育,是指以学校为主体,在家庭,社会的配合下,根据大学生的道德形成和发展规律,运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对大学生的道德生活施加系统影响,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的活动。大学生的道德养成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内容上看,它包括大学生的价值养成教育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从途径上看,包括教书育德、管理育德、服务育德、文化育德,除此之外,本人认为,法规育德也是大学生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途径。

1法规育德的依据

1.1道德与法存在共性.这是法规育德的基本依据

众所周知,德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两类重要社会规范。

1.1.1道德与法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

他们都有特定的观念、准则和活动方式,都具有反映现实经济社会基础的社会功能,而且具有调解现实社会经济基础的社会功能。

1.1.2道德和法一样,都是社会控制力量

任何社会及其各个生活领域,都势必在其运转过程中形成某种相应的秩序,并只有在合宜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但是,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每个人,都是具有个人意识.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因此,他们的个别行动的秩序不尽一致,甚至是互相冲突,互相矛盾的。为了将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地引入现实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以保持社会及其各个生活领域正常运转,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形成某中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道德和法就是这个社会控制系统的两种力量。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疏导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

1.1.3道德和法都具有他律性和外在的导向功能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规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存在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因此,所谓的道德的他律性,无非是客观的社会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进行道德实践活动的人们的一种基本节制或限制。这种节制或限制对道德主体来说,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东西,因而在相当的程度上,一个试图过社会生活的人,是无法抗拒这种约束力的制约的。

道德规范的外在导向功能,是指道德规范对人的道德活动起到引导作用。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必然在约束人们的行动时也引导人们的行动。也就是说,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扩不仅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而且同时也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不但是约束某一种行为,同时也是在激励某一种行为。从根本上说,道德规范的这种导向功能,是与约束力同时并存、同时发挥作用的。

法规也同时具有约束与导向同一的功能。法规在禁止社会成员的某种行为的同时,也在引导社会成员另一种行为。如,法律规范禁止社会成员杀人,就同时引导社会成员不杀人;禁止偷窃,就同时引导社会成员不偷窃。交通规则也具有这种功能,“红灯停,绿灯行’、“行人靠边走,车马靠右行”等等,都既是约束,又是导向。

当然,道德规范的约束与导向同一的功能,比起法律规范,有着更深刻的内在根据和更广泛的社会效果。

1.1.4道德和法强调的重点是相同的,即都以义务为基点

道德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问题,既包含道德观念、道德美德修养,以及道德规范、道德谁则等,而道德规范准则作为人类社会的墓本要求本身就体现了义务性。而道德美德、道德修养等的体现,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方能实现,或者说凡具有道德美德、修养高的人其实首先就是尽道德义务的人。因此,道德在本质上意味着义务。同样在法中,义务也是一个关键的概念。法的权利本位不仅不排斥义务,反而是以义务的履行作为其最基本的条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构成了法的墓本范畴,区别只是在于从宽泛的意义上讲,道德所要求的义务的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高于法律的义务。并且当代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法律上的义务与道德一样,也存在增强趋势。

总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道德是以社会主义原则为标准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法从本质上说与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

1.2法规育德符合个体道德意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

德育过程是教育者通过一定的德育手段对受教育者有目的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影响受教育者,将一定的思想观点、政治准则和道德规范,逐步转化为受教育者的思想品德的过程。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的过程是复杂的,是个体思想品德诸要素一知、情、意、行相互作用和转化,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量变到质变的矛盾运动过程。

从个体道德产生的规律来看,任何道德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过程,没有他律就没有自律,自律是对他律的一种认可。在整个社会尚未达到人人都能自觉遵守和维护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就必须借助外部力来强制性地调控人们的行为。而所有的外力作用中,法规是最强硬的手段,它通过爪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外部强制力来迫使人门自觉接受并遵守现存的规范和秩序,从而达到社上会道德个体化。而道德主要依靠个人的良心、社会舆论以及传统风习惯等采维持,与法律相比,道德更明显表现出自律的性质。虽然社会舆论对于个体的外在压力和“成慑”力也是足够强人的,但是,从根本上说,由于道德的背后缺乏法所拥有的那种“最后解决手段”即强制力,从而决定了道德的制约力量无法与法律相比拟,无论道德舆论的力有多人,个体行为者在极端条件下有可能对道德规范视而不见。而在德育过程中,通过把道德规范的软约束硬化,以国家强制力量来促使道德行为的养成和道德意识的觉醒,实现由他律转向自律,最终达到行为者把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愿自觉的行为。

同时,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也有助于个体道德的养成。法规的稳定性为道德的养成提供了途径。因为在任何社会任何人,道德品质、道德情操,社会素质,道德水平都不会一夜之间成就,因此,像搞运动,行政命令式的道德建设只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表层问题,而不能在长时期内解决本质问题,即不能使道德内化干心而长久于世。这就要求无论是法规还是道德规范都要相对的稳定,社会成员才能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对加以认识、理解和遵守。在学生的德育教育中,通过借助法规的形式,把某种道德规范稳定下来以明确地表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长期以往,这种规范下的行为便会由不适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养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

以上是把法规育德作为大学生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途径的依据。

2落实法规育德,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这里所讲的法规,是指广义的法规,它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各高校自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落实法规育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2.1完善各项法规

这项工作应该从两方面人手:

2.1.1国家的法律的制定,即立法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立法也可以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公德)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成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立法还可以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如我国民事司法实施中不乏依习惯或道德规范认定行为合法与否的做法。但这方面工作不是高校本身能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实际上,在改革开放后这方面的工作已取的巨大成就。

2.1.2各高等学校自身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各高校在制定纪律和规章制度时,首要的要求就是不能违背国家制定的法律如婚姻法》已规定了中国公民的结婚年龄,高校就不能规定已符合结婚年龄的大学生不能结婚。但是,现在还有些高校的内部规定是与法律相冲突的,因而依据这些规定对部分违纪的学生的处理也是不恰当的,导致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经常见之报端。这些违背法律的高校规章制度并不利于大学生道德的养成,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其次,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该与时俱进,与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要求相适应。当今,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世界经济的竞争与合作,政治的分化与重组,文明的冲突与融合,都在不断发生变化。正确的与错误的,进步的与落后的各种思想、文化观念信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在这样复杂、多变的世界大环境中,我国的改革开放也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促使全社会范围内的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生活方式和就业形式等方面日趋多样化。这些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并以不同的形式渗透到高等学校,对大学生具有明显的影响。就是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大背景中,高等学校的大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方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因而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研究新情况,适应新要求,规章制度不能几十年不变,更不能与社会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如有个别高校规定大学一年级新生不能购买和携带电脑到校,也许这个规定是从本校学生住宿条件、财物安全以及便干管理考虑,但这一规定已与时展和社会的要求相违背,学生就算遵守也是极不情愿的,只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和对学校的不认同,这些规章制度根本就不利于大学生的道德养成。

再次,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这是道德养成中必须坚持的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该明确地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学生在遵守和执行时明确地知道界限。大学生道德素质的培养,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明了道德原则、规范准则的基本要求,而且要使他们具体知道如何去做。只有可操作性强,才能使学生易于理解和遵循,从而将道德认识转变为自觉的道德行为,并在行为的不断重复中凝结成优秀的道德品质。但是。有些高校的部分规章制度的要求是不明确的。如有个别高校曾规定大学生男女生交往“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不文明行为”,违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处分。“不文明行为”是指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中并没有说明,学生也不明确。就算男女生有接吻、拥抱的行为,学校也不能据此对学生进行处分,而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教育,让他们懂得“爱情展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各高校应加强规章制度等规范的可操作性研究,将正确道德观念的教育落实在行为之中,真正使得大学生能够在道德行为中培养习惯,在道德习惯养成中积淀道德素质。

2.2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规教育

对大学生进行的法规教育同样也包括两方面:

2.2.l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通过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施加思想道德影响,具有自己的独特作用。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义务的规定性,是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体现。社会主义法从根本上讲权利和义务是平衡的,从价值选择看保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当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和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利益。通过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从而懂得自己与他人,自己与集体,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认识到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义务,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自己的权利才会同样得到尊重。这样,他们就会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纪守法、关心尊重他人、热爱集体、奉献社会的行为习惯。这部分的教育要通过正式设立的课程和讲座来完成。

2.2.2对大学生进行校纪校规的教育

科学、合理、严明的纪律、规章制度可以促进各项道德守则、文明公约等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为大学生道德素质养成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正如法国著名教育家和社会学家涂尔千所言,纪律“从本质上说,它是无与伦比的道德教育手段”,“纪律的本身乃是教育的内在的元素亦道德最重要品质的独有的元素。”

校纪校规的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优良校风是通过学生守则、学籍管理条例、学生奖惩条例等若干规章制度和一整套约束机制和引导机制得以保障和落实的。学校的规章制度要靠经常性宣传教育才能保证落实。新生入学,规章制度教育是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期中,结合教学和工作检查,利用学生违纪实例进行规章制度教育;期末,结合工作总结,也要对学生进行规章制度的教育。

2.2.3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从严治校

法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我国的公民(当然包括大学生)、组织和一切国家机关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高校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必须依法处理。

高校对于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也要严格执行,绝不能出现规定与实际操作不符甚至因人而异的现象。因为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大学生进行学习和生活的准则,是学校各项活动正常开展的保证。学校要求学生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实际上就是进行经常性的道德行为训练,执行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越严,越有利于学生形成动力定型。

2.2.4在社会实践中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大学生的道德行为不是从书本上学会的,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养成的。大学生的道德素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巩固、提高。道德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道德行为实践性的训练,而这种训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道德行为训练纳入各种活动之中,让大学生的德育行为在社会实践的各种活动中得到反复表现和发挥,并形成行为惯性,从而使不自觉的道德行为逐步转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 本质层面原因 非本质层面原因德育活动 特殊本质和规律 德育衔接基本原则及具体方法

我国大、中学校教育阶段的德育衔接问题的提出,起源于大、中、小学教育阶段衔接问题的提出和发展,它首先是作为一个大、中、小学教育阶段衔接的实践问题提出来的。我国的大、中、小学教育阶段衔接问题是在20世纪80年,最早是在上海提出来的。这是从大学生中发现的。在大学中反映出来的学生在学业上、思想品质和能力培养上的诸多问题,并非大学教育的缺陷,而是中小学教育的“后遗症”。在德育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中小学不是集中在培养学生的基础道德品行和学习、生活待人接物的行为准则、社会公德方面下功夫,却把一些应在大学进行教育的基础理论、观点,放到中学作为教育的内容,到了大学,学生感到重复而失去学习兴趣。把德育衔接问题从大、中、小学教育阶段衔接问题中分离出来,明确提出大、中学校教育阶段的德育衔接问题,从时间上来说应该被认定为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德育不衔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德育教育工作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际德育教育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都是从当时大学生的道德失范现象中发现并引起人们的注意的,而这种道德失范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与基础德育相关。近几年,学校德育衔接问题主要是作为一个实践问题被提出来,这里的所谓“德育衔接问题”概念有特定含义,它主要指上面所说近几年我国学校德育及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即各种不衔接的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学校的德育教育虽做了许多改进,但由于在解决德育不衔接问题过程中,教育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往往不是建立在对德育过程及其阶段衔接本质规律自觉认识的基础上,而主要是根据自己的德育经验提出和应用,或者随意性大,或者方法陈旧,跟不上社会变化和未成年人思想变化的要求,因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总是难尽人意。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的研究最终目的要落脚到怎样提高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及德育衔接工作的科学化、有效性上来,也就是要落实到怎样运用思想道德教育的规律提高思想教育及其德育衔接方法和实践的效果,因此如何使德育衔接工作及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更加科学有效也就成为本文研究所要达到的最主要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认为,首先要准确了解和分析德育衔接工作的现状,对涉及到关于大、中学校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和基本原因的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和正确揭示目前大、中学校德育工作中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和解决途径,以德育衔接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及辩证逻辑关于归纳、演绎推理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参考全国近几年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调查和研究的大量相关文献资料,提出和制定出一套关于对解决大、中学校德育教育不衔接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及其对策措施。

1.当前我国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具体原因分析。科学、有效地解决目前我国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准确了解和分析德育衔接工作的现状。为此,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座谈访问及统计处理等方法,对6所中学、4所大学进行了调研,覆盖面近2000人次,获得了大量有说服力的第一手数据。我们还采用了大、中学校德育工作观摩交流、高中毕业生情况通报与跟踪反馈、高中毕业生品德考评系统试验等方式,开展了大学德育衔接实践环节的探索。我们还采用了研讨的方法,对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共召开大型专题研讨会、小型讨论会多次。根据本课题组对山东省及济南市大、中学校较系统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尤其是大、中学校德育工作现在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脱节现象,对衔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宏观协调指导上没有明确的整体衔接意识,缺乏既有系统性又有层次性的操作原则。对德育工作不衔接现状的分析,不仅涉及到关于大、中学校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非本质层面原因的分析,也涉及到关于大、中学校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本质层面原因的分析,对于正确揭示德育工作不衔接现状直接性表层原因、具体原因和基本原因有重要意义。以下我们从几个大的方面(基本原因)对德育工作不衔接现状和具体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限于我们的能力,难以对全国近几年大、中学校的德育衔接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与分析,因此本节分析存在问题所依据的资料有一定局限性。

1.1 未将德育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把不同教育阶段的德育目标、内容、方法等通盘考虑。

1.1.1 学校各个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层次不清,分工不明,德育工作任务序列化的设计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们的大学、中学的德育工作未能根据学生年龄层次和思维特点制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尤其是各个阶段的具体目标不明确,没有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及阶段性思维特点科学的有计划地设计中学阶段、大学阶段各个不同年龄层次及阶段学校德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的德育教育实施方案,大、中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层次和总体思路不够清晰,具体分工不够明确。虽然我国大学、中学已有了德育大纲。但是这两个德育大纲中提出的目标,未能明确提出和规定大学、中学的各项德育工作的更加细化阶段目标,因而这两个大纲提出的关于中学和大学各项德育工作目标的规定,存在着阶段性特征和要求不明确及表述不够具体并缺乏操作性的不足之处。

1.1.2 大学、中学政治理论课的教材内容及教学方式上存在着简单重复、脱节的现象,大、中学校德育方法单一、陈旧,现有的德育手段急待改进。目前有的初中理论课教材编写方式成人化,内容偏多偏深。对于一些在大学、中学都必须讲授的基本政治观点,如何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知识程度和思想实际,循序渐进地展开教学,目前还缺乏整

体考虑。高教和普教在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上相互沟通少,几乎没有联系,而且某些大学政治理论课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教材由各校自己编写,甚至有一所高校同一课程编写两三本教材的现象。另外,在政治理论和基本观点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上重复、脱节。在教学形式和方法上,从中学生、本科生到研究生,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高等学校容易忽视这一点,没有及时引导他们适应大学生活,中学、大学及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政治理论课在教学方法上,几乎是相同。界定不明晰,差别不明显。Ⅲ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德育未能充分强调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师生互动,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有机地将德育过程运作为贴近实际、健康向上的道德品质动态生成的过程,研究生教育阶段的有些教育方法有悖于以上这些原则,带有本科生教育阶段的影子。影响了德育效果。

1.2 大学与中学的教育思想不完全一致,未能将素质教育的思想贯穿于大、中学校的一切教育阶段。

1.2.1 大学与中学的教育思想不完全一致,道德认知、道德责任、道德人格的要求不够明确和统一。首先,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未能将素质教育的思想贯穿于大、中学校的一切教育阶段,尤其是未能将素质教育的思想贯穿于中小学的各个教育阶段。相比之下,目前在素质教育思想宣传和实施力度上前者比后者要强;也可以说现在还存在大学与中小学阶段的素质教育不够衔接的问题。其二,目前我国大、中学校对学生的道德认知、道德责任、道德人格教育和培养的缺乏必要的计划性、整体性和连续性,致使三个不同年龄层次及阶段的道德教育目标、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案在内容上衔接不起来,这是当前我国大、中学校德育及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三,大、中学校周边的文化环境亟待净化。无孔不入的现代传媒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尤其是中小学生泡网吧(许多是非法的网吧)、沉湎于网上聊天室,或曾光顾,阅读图书和音像市场不健康书刊和音像制品,这给他们今后的成长留下了阴影。本该在中小学德育中解决的基础文明及起码的人格教育未能解决好,到大学和研究生教育阶段再进行诚信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三观”教育等,其效果受到影响。

1.2.2 大、中学校德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方法的不衔接,忽视品行和能力的培养,在高级中等教育与大学之间反映得比较明显。受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高中教师着重强调学生对德育知识的理解,忽视了品行和能力的培养,把课本上的教学内容讲解得十分细致,反复交代做题及考试的技巧;学生的学习方法基本上是预习、听课、复习、做作业,始终围绕着教师所讲的德育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和教科书,教学方法的不衔接,很少进行查阅参考资料、参观访问、调查或独立进行实验等富有创造性、主动性的学习活动,与大学教学方法相比差异较大,相互联系、过渡和衔接的环节较为缺乏。此外,大学阶段有些教育方式事实上是扼杀学生的创新,基本上是辅导员、班主任“抱着走”。研究生教育阶段学生的独立性强,处于一种松散的管理状态,有些本科一毕业就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离开导师的指导几乎寸步难行,容易将自己局限在导师的研究领域。

1.3 德育实施的具体途径缺乏整体规划和明确分工,没有注意与其他各种途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3.1 大、中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不一,德育及思想教育的工作方式及渠道上存在较大差异。首先,目前中小学毕业生的品德评定内容不一、标准不一,某些品德要求标准呈现幼稚性。表达方式不一,而且学生的个性特不突出,评语大同小异,有“千人一面”的现象,缺乏个性,难以“导向”和“选择”。有的学校甚至使用含混的文字,有意拔高或隐瞒实情。这样的品德评定既缺乏准确性,又没有可比性,不仅使中学德育失去了导向机制,而且也使大学在招生工作中难以贯彻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其次,在班集体的建设和德育管理上,中学严格有余而放手不足,大学放手有余而管理不够。中小学主要是班主任一体化,大学则有思政教师和班主任两重结构。在工作方式上,中学班主任往往采取的是保姆式的封闭型管理,学生接触社会少。由于大、中学校缺少相互了解。客观上造成刚跨入高校的新生面对突变的环境,一时难以适应。而在大学里,班主任比较超脱,往往注重了放手让学生自我管理,而放松了必要的管理教育。在德育管理方法上本科生与研究生基本相同,仍然摆脱不了“活动式”、“运动式”和“说教式”的管理方法。

1.3.2 大、中学校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上出现局部的滞后和无序状态。抓好学生骨干的培养对搞好大、中学校的德育工作有着重要意义,而学生干部的培养又是一个不断递进与发展的过程。现在对大、中学校学生干部的培养本身就缺乏明确的层次性要求,而对学生干部的使用指导上又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小学的学生干部对老师的依赖较多,教师指定的因素较多,而大学的学生干部能够比较独立的开展工作,有较浓重的“竞选”色彩,其间缺少一些过渡的环节。更主要的是,目前大中学校间尚无必要的渠道沟通学生干部的情况。大学在物色学生干部时,往往因情况不明或不实,而影响对干部的选拔和“接力”式的培养。一些中学生干部进入高校后因无法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而逐渐退出干部队伍。

1.3.3 大、中学校德育的社会实践要求雷同,缺乏层次性。目前社会实践已列入大学、高中的必修课,但明显地还处于探索过程,效果还难以落实。如军训中的军事理论教学,大、中学校无统一安排,中学甚至无教材。下农村锻炼,大中学校在目标、内容要求等方面都无明确要求,缺乏层次性和联结性。社会考察也是如此,大学、中学缺乏各自的特点与“角色化”的联系,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此外在大学阶段,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德育工作都要求学生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但在内容、目的、要求、组织形式等方面无明确地阶段性要求,缺乏更为细化的层次性。各校组织的较多的社会调查、为民服务、下乡或下基层等实践活动缺乏不同教育阶段的各自特点及“角色化”的联系,有的甚至流于形式。

1.4 在德育教育及管理中注重形式,轻视效果,德育效用“空泛”、“乏力”和“失灵”等实效不高的现象严重。

1.4.1 大学德育效果实效不高的现象值得关注,目前迫切需要解决“言传身教”的问题。“身教重于言传”这是大家公认的,但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不利于青年成长的现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但有的家长起着不好的表率作用,使学校的德育工作轻而易举地付诸东流。大学里每位任课老师都应该是学生的德育老师,但老师中只教业务、不管德育的现象比较普遍。教育学生要诚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的第一德育老师,我们有许多优秀导师以自己的学术和人格影响着学生一生的成长,但也有个别导师不能很好地履行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他们将研究生看成单纯的劳动力,让学生自生自灭;有的业务上吃老本,不注重知识更新,科研

上急功近利;也有的导师只教书不育人。

1.4.2 大、中学校德育方法单一、陈旧,现有的德育手段急待改进。从中学生、本科生到研究生,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高等学校容易忽视这一点,没有及时引导学生适应大学生活,“两课”教育往往是我说你听、照本宣科、没有讨论,而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又得不到解决,因此将老师讲的东西置若罔闻,或仅仅为了考试得分数,记在笔记上,而未进入脑海里,使“两课”教育“失灵”。本科生的辅导员大多是毕业不久的年轻教师,他们本身涉世不深,“对付”学生本领不多,往往按照上面的布置去执行,这也影响了德育效果。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生思想相对成熟,一般具备了自我判断、自我教育、自我控制的能力。因此这一时期德育更应强调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强调师生互动,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有机地将德育过程运作为贴近实际、健康向上的道德品质动态生成的过程。日前,研究生教育阶段的有些教育方法有悖于以上这些原则,带有冷科生教育阶段的影子,影响了德育效果。

2.大、中学校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及相关基础理论探析。解决目前我国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学校德育教育合理的衔接,首要任务是在全面、准确了解德育教育不衔接现状的基础上,揭示出青少年德育教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为下一步提出解决德育不衔接问题的原则与对策建议奠定扎实基础。如上所述,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按照这些原因的作用和性质进行区分,大致可分为本质层面原因(主要包括具体原因、基本原因、根本性原因)和非本质层面原因(主要包括直接性表层原因)两大类。在前面的论述中,主要对目前我国大、中学校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直接性表层原因及具体原因和基本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它不仅涉及到非本质层面的原因,而且还涉及到本质层面的一些原因。目前我国教育界及理论界对德育不衔接原因的研究较多地集中在对非本质层面原因的探讨上,也有许多关于本质层面上原因(具体原因、基本原因)的探讨。

应当特别指出,以上所述当前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所存在各种问题的形成具体原因和基本原因及其特殊本质,从根本上讲都是德育衔接一般本质和基本规律的体现和表现形式。从这种关系及意义的角度上讲,我们认为未能科学地把握和遵循德育衔接的基本规律(尤其是指狭义上的德育衔接规律),未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德育活动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的矛盾,尤其是两者之间及其在具体实践中发生的冲突和对立,是导致近几年大、中学校德育工作中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另外,未能正确体现和严格遵循德育衔接的一般本质和基本规律是导致产生所有德育不衔接问题的根本性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原因。我们目前不乏关于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本质层面上的具体原因、基本原因的理性探讨,缺乏的却是于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本质层面上的根本性原因的理性探讨,即主要是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本质内涵和基本规律的理论探讨。我国教育界、理论界对德育不衔接本质层面原因研究较少,而且也主要是一种关于德育不衔接问题特殊现象的特殊本质的分析,而对于德育衔接一般本质层面理论问题研究很少,尤其是对德育衔接的本质、基本规律、基本矛盾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系统研究及可借鉴的理论资料几乎是空白。

加强关于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即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本质及规律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本质及规律的理论探讨对于正确地制定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合理的构建起一个关于解决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的科学方法论体系具有价值和意义。如何使德育衔接方法更加科学、有效是贯穿于德育衔接方法论基本问题研究过程中的中心线索和根本任务,这种关于德育衔接方法科学化、有效性问题的理论探讨,从其学科基础上看,它是属于德育衔接方法论问题研究的范畴。加强德育衔接方法科学化及有效性问题研究或者说是德育衔接方法论的研究,我们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大、中学校的德育衔接问题解决的基本方法和具体对策从何而来的问题。要科学的揭示大、中学校的德育衔接问题解决的具体对策理论依据,这就涉及到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产生原因与解决方法的关系问题。科学认识德育衔接的本质、基本规律、基本矛盾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不仅可以正确揭示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本质层面上的根本性原因,而且对于提出有效而切实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根本方法、基本原则和具体对策提供直接与间接的理论根据,成为解决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整个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环节。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我国大、中学德育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其未能有效地彻底解决,与我们未能深入研究和正确揭示德育衔接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及德育衔接的特殊本质和基本规律有很重要的关联,它实际上成为目前大、中学校德育工作中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这也是问题存在主要症结所在。我们认为。对德育不衔接原因的研究不能仅满足于或停留于上述这些层面,而是要多做些深化性、开拓性和创新性研究,即是要大力展开对德育不衔接本质层面原因的探索,尤其是关于对德育不衔接根本性原因(本质层面)。所以说如何加强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本质和规律的研究,是目前我国德育实践给我们提出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因此它自然也成为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产生原因的研究的重点内容。以下是我们对大、中学校德育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进行研究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及其基本结论:

2.1 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概念的界定。严格地讲,德育衔接是近几年我国教育理论研究者根据新的实践要求和理论概括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意味着大、中学校德育教育理论研究进入新的阶段。目前我们在学校德育教育理论研究中,对有关大、中学校德育过程的理论研究很重视并有较多研究成果,但是对其中包含的“德育过程的阶段衔接”即德育衔接理论的研究还很少,很不适应德育实践的发展和需要。但是,由于过去我们一直没有明确提出德育衔接概念,因此也没有十分明确的把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从关于德育过程的理论研究中分离出来,并进行专门的系统研究。在这种研究中,现在一般只提德育过程的概念并对其有明确定义,还没有明确提出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概念并较少直接在德育衔接概念的名义下研究关于德育过程的相关问题。由于从客观存在的角度看,德育衔接是德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认为,从比较准确和较为严格的意义上说,所谓的“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应该被认定为它是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过程的阶段衔接这一表述的一种简称,而后者是其前者的全称。按照辩证逻辑的下定义的方法,所形成的德育衔接概念(狭义)是一个辩证的具体概念,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定义为:学校德育过程的各阶段即从中小学到大学是一个整体,德育教育的每一阶段不仅具有不

同于其它阶段的特点和质的区别,而且这个阶段之间是相互联系、前后相随、互为因果及不断发展的。如果要用精炼的语句把上述作以简捷的概括,即是:大、中学校德育过程及各阶段之间是独立性、连续性及整体性的辩证统一。

2.2 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规律的表述与划分。目前我们对德育过程规律的研究很重视并有较多研究成果。但是对其中包含的“德育衔接规律”理论的研究还很少,很不适应德育实践的发展和需要。(上述所谓的“德育衔接规律”的表述,我们认为应该被认定为它是关于德育过程的阶段衔接规律这一表述的一种简称,而后者是其前者的全称。)目前我们对德育过程规律的研究很重视并有较多研究成果,但是对其中包含的“德育过程的阶段衔接规律”即德育衔接规律理论的研究还很少,很不适应德育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在这种研究中,现在一般只提德育过程的规律,还没有明确提出德育衔接规律的概念并较少直接在德育衔接概念的名义下触及这个问题。由于从客观存在的角度看,德育衔接的规律是德育过程规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认为,从比较准确和较为严格的意义上说,所谓的“德育衔接规律”应该被认定为它是关于德育过程的阶段衔接规律这一表述的一种简称,而后者是其前者的全称。可以这样说,德育过程规律和德育衔接规律即广义的德育衔接规律和狭义的德育衔接规律之问,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客观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正确揭示狭义上的德育衔接规律的特殊性内容,尤其是科学地阐释德育活动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之间相互区别、排斥和相互对立及其在当前的具体表现,对于正确认识目前大、中学校德育工作中不衔接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

2.3 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方法层次划分及其内在关系的性质。德育衔接问题产生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具体原因、基本原因及根本原因三个方面,从其性质上讲,它们都属于德育衔接问题本质层面上原因的认识,其中前者(具体原因)属于浅层次的本质方面的原因,而后两者(基本原因及根本原因)都属于深层次的本质方面的原因。因此,根据德育衔接问题产生原因性质和分类及其本质层次原因的结构特点,相应的可以把关于德育衔接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法大致划分为根本方法、基本原则和特殊方法(具体对策)三大层次。这里所说的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实际上是指解决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即教育者提出的德育目标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现状矛盾的方法,是在德育衔接工作全过程中都起指导作用的方法。它规定了其他方法和原则运用的方向、准则和要求,在德育衔接方法论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起着导向、规范的作用,它是德育衔接原则、具体方法及对策制定的理论依据。

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原则与具体方法及对策措施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辩证联系,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原则在德育衔接具体方法及对策措施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总体上讲,这种关系的特点可以简述为间接性与直接性统一。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原则,不能直接对德育实践发生作用,只有转化为作为个别层次的德育衔接的具体方法和对策建议才能发挥实际作用。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原则作为一般性方法,它同客观实在的德育过程及其阶段衔接的联系是间接的,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方法和对策建议来实现的。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对策建议的作用特点是由它们之间存在的共性和个性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也就决定了此类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对具体方法和对策建议起着指导的作用。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作为一般性和特殊性方法为具体方法和对策建议的制定和应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使其具体方法、对策建议在制定和应用时能够有所遵循。在实际的道德教育活动中,一个成功和有经验的教师往往可以在“不假思索”的情况下将德育方法的运用搭配得天衣无缝,从而有效地达到德育目标。但这种似乎“不假思索”的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由思考、审慎抉择组成的有关道德教育方法实际运用的教育经验积累基础之上,这种道德教育的经验和具体方法实际上已包含和体现了关于道德教育的某种本质、规律和根本性方法的认识。当然,当人们还未认识德育教育规律和还未掌握根本性方法的时候,也可能提出一些在…定程度上符合德育规律的原则和措施建议,但这些原则和具体方法不是在对德育规律自觉认识的基础上提出的,而是根据德育经验提出的,是德育经验自发地符合了德育规律,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

3.解决大、中、小学德育教育不衔接问题的基本原则及对策措施。针对当前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现状,分析其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有效的具体方法即对策措施是本项课题最终目标。根据前述德育衔接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之间辩证关系的原理,德育衔接具体方法的形成过程即是揭示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的特殊本质和规律并把它转化为操作方式和操作程序的过程,从实质上讲,它还是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出过程、思维运动的过程,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之间客观存在着判断之间的联结,体现为由一个或一些判断(与根术方法、基本方法所包含的客观要素相关内容)的向另一个判断的过渡和转化。在这整个演绎推理过程中,德育衔接根本方法、基本方法作为这一推理的前提都将成为制定德育衔接具体方法直接或间接的理论依据。以上我们对大、中学校德育衔接的本质和规律及根本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科学的表述和具体阐释,为制定其德育衔接具体方法提供出较为完整的理论依据。以下我们针对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德育衔接根本方法、基本方法及辩证逻辑关于归纳、演绎推理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参考全国近几年关于大、中学校德育衔接问题调查和研究的大量相关文献资料,提出和制定出一套关于解决大、中学校德育教育不衔接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及其对策措施。

3.1 德育活动要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实际状况相符合,教育者制定的德育目标及其内容、结构、层次、序列等要符合大、中学校不同年级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的水平及特点。

3.1.1 科学地构建适应全面素质教育要求的德育目标及内容的体系,制定与中小学相衔接的火学德育目标。首先,以中小学、大学德育层次系统为书,进行横向贯通,纵向衔接,切实有效地构建适应全面素质教育要求的大中学校德育体系。为此,大、中学校首先要从德育的目标、内容方面整体构建德育体系,以保证德育要素在大中学校各个教育阶段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逐步确立大、中学校再年龄段道德认知衔接、道德责任衔接和道德人格衔接的目标。其次,对于大、中学校德育的各阶段性目标,要各有侧重,年级目标要具体明确、知行统一。要根据大学生和中学生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和成长规律有所侧重,不可求全。大、中学生在校的每个教育阶段都必须保证德育内容结构的序列性和完整

性、渐进性和层次性,克服倒挂、脱节、简单重复和脱离实际的问题。再次,在德育目标上,建议有关教育部门提出相应明确的方向,参照和对应“中学德育大纲”及德育工作的一些要求,也相应的对大学的德育工作制定更加细化的大纲,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使中学的“大纲”目标与要求和大学的“大纲”目标内容更好的衔接起来。为大、中学校德育过程及其阶段衔接创造良好的条件。

3.1.2 对大、中学校及高等教育中本科生和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要有通盘的考虑和安排。首先,要根据现阶段我国大、中学校的具体培养目标,明确各自思想治理论课的任务和要求。建议高教和普教主管课程教材改革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沟通,统筹安排,逐渐形成一个既有不同层次要求,又有内在联系的大、中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科学体系。目前要抓住中学新教材的编写和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大纲重新修订的契机,做好大、中学校政治理论课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相互衔接与配套的工作。其次,逐步形成一个既有不同层次要求又有内在联系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政治理论教育科学体系,处理好高等教育中不同教育层次之间政治理论课的衔接配套问题。

3.1.3 合理地构建大、中学校德育教育的基本途径及具体方法的体系。首先,合理地整体地构建大、中学校德育教育的基本途径体系,这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其他各科教学、育人、班主任工作、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工作、劳动与社会实践、课外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把课堂教学作为大、中学校德育的主渠道,同时注意将以上各种途径密切配合,要针对相应的内容,有主有次,协调配合,发挥各自的功能并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使其在时间、空间、人力、物力上得到保证要求德育途径。其次,合理地构建大、中学校德育教育的具体方法的体系。高等学校内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好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包括德育的管理体制、德育队伍建设、德育经费的落实等,通盘考虑学校的德育工作。不同层次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充分利用学校和社会的德育资源,形成不同教育阶段的特色德育工作。高校内部的德育工作队伍。可实行不同岗位的交流和轮岗,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使德育队伍的思想、观念及工作方法适应学生的需要,跟上时展的步伐。

3.1.4 完善高等学校的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首先,规范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教育阶段的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系,明确了各自的教学内容,使三个阶段的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但又不重复。明确三个不同教育层次的教学内容本科生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必修课。此外,可根据不同类别选修其他课程,思想品德课不需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开设,而将思想品德教育渗透到本科生的各门课程和各个教育环节中。其次,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办法,解决好大、中学校政治理论课的衔接问题。大学本科阶段的政治理论课教育老师讲课时,要学生结合思想和社会实际重点讲解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结合所学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提出问题,师生共同讨论,教师可作适当的引导。但由学生思考和回答。硕士生课程自始至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采用启发式、研究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紧密结合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和学生的思想实际,避免简单灌输抽象的理论。博士生课程应在学生自己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原著和选读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有关代表著作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讨,并与组织博士生参加社会调查及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请企业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作报告。对于有争论或正在探索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教师应该用严谨、科学的态度介绍不同的学术观点和自己的见解,与学生一起讨论,以达到师生互动、教学相长。

3.2 正确认识德育衔接工作所具有的系统性、整体性特点,德育过程的运行要坚持计划性、有序性和连贯性的有机统一。

3.2.1 各级领导要形成共识,把加强大、中学校德育衔接工作作为必须齐抓共管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首先,要确定协调大、中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成立研究机构,编印信息,制定相应的制度、计划。要提倡高校政工干部和中学政工干部的互访交流、调查研究,定期举行研讨会。积极支持有利于加强大学与中学德育工作有机联系的各种改革措施。此外,要确定本科生和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各自职责,明确不同教育阶段的德育目标、内容、要求,制订相频的制度、计划,编印信息,加强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大、中学校教师的德育素质。目前,要在高中毕业阶段和大学低年级建立一个相互适应的“过渡期”。中学的高中阶段应改变封闭式、保姆式的管理方式,大学应改变全方位开放的管理方式,对处于过渡期的青年学生都应采取“管中有放,放中有管”的方式,当然“管”和“放”的程度应视学生的成熟程度而有所不同。特别是对高中三年级与大学低年级学生应有一个渐变的适应过程。建议在重点中学高三年级开设“大学生生活、学习指导”选修课,实施适应性的超前教育;逐步形成大、中学校班主任定期交流制度,其中包括定期的专题座谈交流,研讨观摩;试行大、中学校双向的“见习班主任制”;举办大、中学校班主任共同参加的短期培训活动,了解衔接的内容、措施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