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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力争使2012年违规收费举报、案件和金额进一步下降,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部门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审计厅配合)

3、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4、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2、按照教育部要求,2011年上半年制订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

3、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4、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省教育厅)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1、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2、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3、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4、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1、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省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省教育厅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3、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省物价局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4、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严禁搭售、摊派、强行征订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省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2、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配合)

3、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配合)

4、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从2011年春季开学开始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5、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1、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2、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1、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省教育厅)

2、在听证会基础上,制定《湖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普通高校中外合作艺术类办学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3、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4、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5、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6、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配合)

7、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8、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八)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2、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3、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抓紧制订完善湖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九)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法纪教育,提高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法纪意识和政策执行力。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使教育系统干部和教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守纪,受到法纪教育,不断地提高法纪意识和政策执行力,真正做到依法治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推动作用。

当前,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切实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职责,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增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本地区教育建康发展,深入推进本地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各地要结合治理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学校招生、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将教育收费范围、项目、标准,程序、政策依据和举报电话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关注的学校招生、收费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并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各部门协同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全面接受监督。

(三)加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带动作用。

各地要以深化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为载体,不断健全完善教育收费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教育收费的管理创新。已授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地方要带头执行教育收费规定,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措施,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落实定期检查督促和创建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创建活动进一步取得成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警示作用。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认真开展治理教育不规范收费工作,纠正教育收费中的不正之风,现根据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象山县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象山县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县委办〔20*〕35号),特制订20*年治理教育不规范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积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杂费等政策;严禁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和其它任何理由的“赞助费”、“捐资费”。

2、认真落实收费决策听证、收费审批、收费、巡查督导、收费审计、校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

3、严格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不以任何理由突破“三限”和收取“赞助费”。

4、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杜绝学校食堂侵害学生利益的问题。

5、加大查处教育乱收费力度,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向学生强制征订或摊派教辅材料和报刊杂志,搭车收费和将本应由学校负担的费用转嫁于学生,加重学生课业和经济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和纠正。对顶风违规违纪的学校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坚决予以处理。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组织,落实职责任务。

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局长为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育局成立治理教育不规范收费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局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科室长为成员。局计财科为收费管理工作的责任科室,各学校校长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室,主要负责做好治理教育不规范收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健全制度,促进规范收费。

1、严格按政策规定收费。中小学收费严格执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全面实行“一次性”收费办法,即在开学初一次性收取。学校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不得举办以收费为目的各种形式的实验班、快慢班、特长班、补习班、兴趣班等,严禁学校收费与入学挂钩,社会各界对学校捐资纳入教育基金会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即“限人数”,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新生计划数的20%,且每班正取生不得少于40名;“限分数”,择校生录取的分数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录取时予以确定;“限钱数”,向择校生收取的择校费标准为:省一级重点高中每生26900元,省二级重点高中(包括特色高中、综合高中)每生22000元,省三级重点高中每生21100元,其他高中每生20200元。民办学校和职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收取经费纳入财政专户核算,收取人数向社会公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情况由教育局汇总后报县政府纠风办备案。

3、认真贯彻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县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要求,规范象山港书院的办学行为,加强象山港书院招生管理。

4、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在每学期开学前,教育收费项目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各学校在开学前要印制收费通知书,将具体收费事项、标准事先告知学生和家长,让学生和家长明白交费。同时将收费公示牌放在学校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家长的监督。

5、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县政府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精神,各学校收费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办法,将中小学收费统一缴入“象山县预算外资金帐户”和乡镇财政教育经费专户,经费支出进各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并做到“四统一”,即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统一上缴财政专户,统一列入学校财务帐目核算,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经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城镇中小学收费应推行学校开票,银行收款的缴费办法,保证各项收费收入足额缴存、安全储存。

6、建立扶贫帮困制度。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弱势群体子女的就学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学龄儿童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7、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允许学校实行对外承包。对外承包的食堂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学校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招议标方式,按实际情况收取一定金额的承包费。收取的承包费,首先进入学校的财务帐户,纳入学校经费的总收入。食堂承包费收入原则上要收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服务不谋利。自主经营的食堂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证师生生活标准。同时要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帐目,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确保食堂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学校食堂财务帐内不准发放教师福利、实物,不准用于与食堂运行无关的开支。学校应成立食堂膳管会,由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等组成,对食堂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纠力度。

一是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县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牵头分析研究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二是进一步坚持“抓两头、查中间”的收费检查制度,把好开学初和学期末两个关口,学期中途对学校收费进行随机抽查。三是畅通反映渠道,县教育局设立收费投诉电话(65769963、65719719),要求各学校设立收费投诉箱。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进行逐件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四是加大查纠力度,邀请人大、政协、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全县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群众反映强烈,性质严重的乱收费案件,除清退或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五是加强收费责任追究,对中小学收费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责任分解、考核、追究办法,对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和校长考核实行收费责任“一票否决制”。

三、工作安排:

(1)每学期开学初由县教育局领导带队,组织中小学开学巡视,把收费工作作为开学巡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发现问题,及时搞好自查自纠。

(2)每学期召开一次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

(3)4月份召开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局长与各校校长、有关单位负责人签订规范办学及收费行为目标管理责任书。

(4)5至6月份对全县中小学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5)7至8月份会同财政、物价、监察、纠风办等部门对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开展调研。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xx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xx〕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161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xx〕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原则

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本市学校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学校一律不得代收。

二、代收费项目目录

(一)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

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除作业本费、伙食费、初中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学籍IC卡补卡费外,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普通高校代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2)

三、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收费原则

(一)上机、上网服务费:高等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二)学业档案查证、翻译、制作费:高等学校应学生、家长或其他单位要求,为已毕业(含肄业)学生核查学业档案(包括学生在校学习过程和结果)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查证、翻译及制作,可适当收取成本费。学校为在校学生开具毕业成绩单(不超过2份)及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因出国等特殊原因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三)资料复印费及制作费:学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或加工制作时可收取复印及制作服务费。

(四)高校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在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成本补偿和不营利原则自行制定。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对代收费及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中小学校代收费还应于收费前、后分别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及结算单。高校服务性收费须明码标价,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

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票据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各收费部门要将各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金额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收费部门不得少缴、截留、挪用或收费不开发票。财务部门收取代收费要在往来款中建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代收费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市属市管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市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服务性、娱乐性统一专业发票》。

六、强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不按规定公示、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七、附则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负责将本办法发至辖区内所有公办中小学,并负责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收费票据; 使用; 管理

自1999年全国实行高等教育有偿服务,即大学生交费上学的政策实施以来,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得到一定补偿,国家投入不足的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全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收费也因此成为高校财务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随着高校经济业务事项的日趋复杂化,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逐渐成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加强高校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意义

为适应财政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相继实施了一系列的财政改革,如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改革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财政票据的种类也随之发生变化,给各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了不便。尤其是高等学校,由于收费项目较多,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复杂,而财政统一规范后能够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减少,致使财务人员一段时间内还无所适从、难以应对。一项新的收费业务发生时,究竟使用哪一种票据,是一直困扰收费人员的难点问题。因错误使用了收费票据开票的,一方面难以通过检查和验收,用过的票据存根交不回去,新的票据买不回来,直接影响到单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财政和税务部门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容易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结合票据使用的工作实际,以云南省为例,开展高校票据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规范高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严格禁止出现乱收费现象,对于做好当前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主要收费项目、票据使用及其对应关系

从2010年下半年起,陆续出台了多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随后又了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业务应使用什么票据的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云南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0年12月出台了《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2012年10月,财政部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从全国层面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财政票据的使用。通过归纳和整理,笔者认为涉及高校收费(收入)业务的项目和相应收费票据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拨款类收入项目

包括财政拨款和其他拨款,这是生均拨款标准提高后高校收入来源的主要方面,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是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直接资金投入,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拨款类收入项目不再使用财政票据,这是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后的一个不同之处。拨款类的经费收入和拨付,收款方和付款方均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1.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如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如上级补助收入等,在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高校主要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拨款一般只是少数专项经费补助,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3.横向部门之间的拨款,主要是国家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委、科技厅(局)、其他非财政部门的拨款,如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专项经费,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4.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双方均以银行结算凭证为入账依据。

5.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拨入科研课题经费、会议费等,如属涉税项目的,应开具税务发票;如属非涉税项目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6.与无财务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某企业给学校拨来科研课题经费等,全部使用税务发票。

(二)事业性收费项目

事业性收费项目即国家授权许可收取的教育事业性收费,主要是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等,属于非税收入(原预算外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年度非税收入额度范围内,经申请批准拨回的收费款项列为本单位实际收入,这是现阶段高校收入来源的重要方面。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以发改委批复的学校《收费许可证》中列示的内容为准。凡《收费许可证》中没有的收费项目,是不能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的。

(三)代收费项目

代收费项目主要是暂收、代收的不列入学校收入的“过账”性质的各类款项,包括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等,主要有押金、定金、保证金、教材费、学生体检费、疫苗费、军训服装费、保险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代收费项目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结算,如核销教职工借款等,也可以使用“校内收费三联收据”。

(四)服务性收费项目

这类收费项目不在学校《收费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高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其他单位提供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校内外委托办班培训费、学生上机上网费、场地场馆使用费、房屋设施出租费、校内停车费、开水费、补办证卡费等。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可与学费合并收取,不能只收费不服务,更不能强制服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申报制度,需要按期报送当地发改委批准备案方可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应指定兼职人员按期申报纳税、核交发票存根和购买新的发票。

(五)捐赠收费

捐赠是指公益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事项所接受的财物捐赠。高等学校是教育事业单位,其校庆、奖励、助学等活动收到的自愿、无偿捐赠的财物属于此类范畴。捐赠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捐赠收据”。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的要求和实际核票的情况,建议在“收费项目”摘要栏中填写“×××捐赠款”比较恰当,不能填写“赞助费、筹资款、集资款、摊派款”等收费项目内容。

(六)资产处置收入

按照现行有关制度规定,高校处置闲置、报废的资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使用“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数额较小的“废品处理”收入,可以不开票据(以银行存款回单为入账依据)或开具三联收据,但款项一定要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高校主要收费项目及其可使用的收费票据对应关系见表1。

三、高校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建议

高校财务人员在收费票据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实际问题,但只要能够积极主动地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和协商,一般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概括起来,高校在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拨款类收入使用什么票据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拨付款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的规定执行得较好。但对于非财政部门来说,如科技厅拨付科研经费,教育厅团委拨付大学生创业奖励金等,因囿于原有的思维定势和习惯要求,或者是如前所述有的单位还不太了解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拨付款项的单位仍然要求收款单位开具收款票据。而根据新的规定,对于财政拨款形成的收入确实已经没有可供使用的收款收据。这个时候,拨款单位也许就不同意了,甚至不予拨款,进而影响双方之间正常业务的开展。有的单位对于非财政部门拨款,在对方单位的强烈要求下开具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这是错误的做法,是不能通过核检验收和税务稽查的。遇到此类问题,最好的办法还是晓之以理,将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提供给对方参考,说服对方执行文件精神,双方根据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即可。

(二)拨款开票是否可以变通处理

碰到不开票据就不拨款的“钉子户”,可以考虑一种变通的处理办法,先由学校代垫本项目经费支出,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给对方,但票据“收款项目”的摘要应当填写“收回代垫的×××费”。

(三)服务性收费是否需要缴入财政专户

笔者认为,服务性收费既然使用了税务发票,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则可直接列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而不必再缴入财政专户。但对于资产处置和废品变卖收入则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求,将所得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手工收费票据的使用规范问题

目前,多数高校已经使用计算机联网开票系统,在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控制之下实施开票行为,一般是比较规范的。但在过渡时期,某些高校的一些收费项目因业务量较小而仍然使用手工方式填写票据,存在着“收费项目”摘要填写比较随意,数量、单价模糊不清或直接空白不填内容,票据用途不清、使用混乱等不规范行为,在收费检查和验交票据时容易受到处罚。解决的办法是加强培训,严肃票据使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纪律,严格要求按照使用规范开具收费票据,从而避免学校损失。

(五)票据专管和收费许可证年检制度

收费票据的正确使用离不开规范和严格的管理。一方面,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云南省实行的财政票据专管员办法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明确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至少确定一名财政票据专管员,专门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减少单位在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盲目性和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由专管员负责,按期将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报送发改委进行年检,及时将服务性收费项目报发改委审批备案。如果错过年检和备案时间,将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对学校的收费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S].2012.

[2]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0.

[3]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S].2010.

[4] 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S].2011.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规范、协调、持续发展;深入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践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中小学规范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查处,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1.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公办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城郊对口支援,促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各区县要通过教育资源优化组合,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积极改善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化解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矛盾。不得以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为名行乱收费之实。做好来沪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条件的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解决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教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进行专项检查。

2.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任何名义违规招生、收费。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3.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二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违规乱收费的行为。

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702号)等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收取未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各种费用。今年,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共同制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将稳定在20*年秋季水平,不得提高。今年本市普通高校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实行收费。

4.继续做好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转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禁止公办学校以转制为名或假借办分校、实验校(班)名义乱收费。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5.严格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进一步完善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收费操作程序,细化操作措施。学校提供正常的教学活动和管理所必须的服务成本由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严禁学校强制代办、服务和收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继续实行由区县控制总量、学校要做好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得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做好收费和管理使用、结算(“多退少不补”)等工作程序;学生因德育教育、观摩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而产生的门票、电影票等费用在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校服等。取消不必要的等级考试及其收费项目。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高校代收费必须坚持事先告知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实行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由政府对学生实施的公益性活动不收取费用,严禁各类商业推销活动进入学校。

6.加强对学校补课办班行为的管理,继续实行“五个严禁”。严禁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名义,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课外办班。严禁学校为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做宣传或在校内张贴、发放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严禁学校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行为的合作项目。严禁中小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包括以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院系名义举办的)对中小学生的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收费补课。严禁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补课班;不得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或特长班为名向学生加收费用。

7.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严禁违规推荐使用教辅材料。加强对教材编写内容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和数量,加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征订发行工作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研究限制教材印张过度增加的措施。完善图书、教材、教学用品等供销采购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继续开展中小学教材循环使用的试点工作。

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或推荐使用教辅材料,禁止搭配征订和发行市教委规定目录外的书籍。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版、发行教辅材料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

8.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在继续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对“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课本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认真落实中职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制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四、工作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经常性、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学校领导以及学校收费人员收费政策与规定的业务培训,统一认识、提高思想、振奋精神,自觉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2.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各区县政府要贯彻落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在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各级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经费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加大市财政对经济确有困难区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3.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照市和区县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缴费清单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要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4.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沟通。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重点加强向社区、学生家长的宣传和沟通力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展政府诚信、政务诚信活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面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努力营造良好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氛围。

5.加强学校财务和收费工作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类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开支。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为学生代办服务收费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设立专帐核算。代办服务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让利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按实与学生结算。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建立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6.加强教育收费和规范办学的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今年将继续对区县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和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重点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是否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不因取消教育收费项目和降低教育收费标准而影响学校正常经费开支。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衡建设情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规定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

7.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平时与集中、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平时要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举报,做到“五个到位”: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继续组织开展对全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对全市高校、区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联合大检查,今年要加大对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独立二级学院等收费情况的指导检查。制定下发*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违规收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