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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范文第1篇

乙方:

为了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共同发展技工教育, (以下简称“甲方”)和广州白云工商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为“乙方”)经友好协商,现就合作开展三年制技工教育达成如下协议:

一、办学形式

实行“1+2”的模式共同培养学生,即第一学年由甲方负责招生,学生在甲方就读,由甲方组织教学与管理;后两学年在乙方就读,由乙方组织教学与管理,毕业时由乙方颁发毕业证书,并负责推荐学生就业。

二、招生计划

联合办学从2006年秋季开始招生,招生计划列表如下:(表格)

招生层次

招生专业

招生人数

招生范围

招生对象

三、收费及分配

1、第一学年由甲方负责按当地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经费归甲方支配。甲方按 元/生向乙方交纳管理费(按注册人数为准)。

2、后两学年由乙方负责按当地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经费归乙方支配。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招生报批手续。

2、按照乙方提供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第一学年的教学,第一学年学生所用的教材按乙方提供的目录购买配发,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考证。

3、承担第一学年合作办学的各项开支,在开学一个月内,以支票或转帐的方式向乙方交纳管理费。

4、负责在第三学期开学前按时组织学生到乙方报到,并协助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招生报批手续及材料的报审,协助甲方做好招生宣传、录取工作。

2、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并监控甲方的教学工作。

3、负责后两学年的教学工作,教学重点是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和校外实习。

就业前组织学生进行本专业职业资格证考试,对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乙方免费提供本专业一个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考证,需要考其它证书的,由学生本人按规定的标准交纳考证费。

4、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经广东省劳动厅验印的广州白云工商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5、承担后两学年合作办学的各项开支。

6、负责学生就业前的职业指导及推荐就业,凡领取毕业证书的学生,乙方负责推荐到与学生所学专业基本对口的工作岗位上工作。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在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可签定补充条款。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止。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合作办学范文第2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合作办学项目: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双方合作办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权利义务:

一、负责提供培训教材,并负责为合格学员办理相关证书,认证手续费、证书工本费由乙方负责。

二、负责对联合办学单位的招生、教学负责人及师资进行指导。

三、负责审核乙方的办学资格、条件、管理、考试等事项,如发现乙方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违反双方约定、提供不实资料等行为之一或不适应合作项目办学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协议,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对乙方的考试进行监督。

五、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

六、甲方负责学员的就业安排工作。

乙方权利义务:

一、负责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办学项目的报批手续,做到依法办学。

二、负责承担办学活动中发生的全部税金并负责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

三、负责办学所需的设备、场地、人员、师资、资金等,实行自主办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负责在当地聘请教学人员,将教师资料按要求提交甲方审核,确认其授课资格。

五、负责当地的招生、教学、日常管理等培训班全部事务。

六、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收费的,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并获得甲方批准后方能执行。

七、乙方所有广告、信息、招生简章的文本,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

八、合作期限内,联合办学方不得与其他办学机构再签订类似或专业相近的协议、合同。

九、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关系。

费用及结算方法:

一、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培训指导费_________元整。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管理费及_________%的就业安置费。

二、培训班开班前两天内,乙方应将学员报名表装订成册报甲方注册,并按甲方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工作。

三、甲方到乙方开展工作或办理相关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负责为乙方考试合格的学员办理有关单位的证书,相应的认证手续费和证书工本费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该费用乙方可向学员另行收取。

推荐合同样本

·合作合同书范本·技术合作合同·广告合作合同

·合伙合同·长期合作合同·战略合作合同

五、乙方如在开班前向甲方提前申领教材,应按规定价格支付教材资料费。

协议书的生效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满自行作废。乙方如需继续合作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核准后双方另立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合作办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办学范文第4篇

教育部表示,今后审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和师资的知名度作为主要依据;2008年年底以前,暂时停止高等职业教育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这意味着,作为我国教育市场对外开放的产物,中外合作办学开始进入整顿期。

中外合作办学走过12年历程

12年前,天津财经学院和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办MBA班之举,成为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第一例。

12年时间,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可以用“雨后春笋”、“方兴未艾”来形容。迄今,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已超过1100个,覆盖了全国除宁夏以外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其中,上海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数量最多,已有254个,在读学生达8万余人,办学层次涉及学前教育、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成人教育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在北京发展也比较快。自上世纪90年代北京诞生第一家合作办学机构起,到现在已达71家,其中非学历教育机构50家,学历教育机构21家。学历教育机构中,高等学历机构10家,中等学历机构11家,在校学生超过2万人。

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另一类是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享有独立的办学自,内部管理则实行董事会制。

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学校领导下的二级学院制,由学校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创办,不具有法人资格,具体由二级学院运作。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数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另一种是一般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双方根据契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合作办学任务。

两年前,教育部在总结中外合作办学10周年成果的时候,曾做过这样的表述:“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实践证明,中外合作办学在创新教育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师资素质和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日益显示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很“乱”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现象,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和学校不考虑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运作能力,不仔细核查外方的资质和办学能力,偏重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商科、管理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等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办学。有些学校未能悉心谋划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和教学安排,引进外国优质资源特别是引进外方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授课的比例很低,难以保证办学质量。

―一些地方和学校背离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追逐经济利益。个别地区和学校缺乏依法办学和维护教育的意识,损害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机构和项目存在招生宣传不实、招生不规范问题。有些纳入国家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项目,存在违反政策直接降低批次录取的问题。

――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规范。一些高校特别是某些重点高校举办国外大学预科教育性质的课程班,有意混淆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一些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办学论证不严,合作协议不规范、不严谨,财务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比较混乱的情况。

――有些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项目,存在学生不能如期取得国外学历、学位或出国留学不能取得签证等问题。有些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高职)的项目,以可转入外国大学继续攻读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课程来招揽学生,而学生难以获得外国学历学位证书。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王斌泰谈到,有的办学机构打着与国外某大学合作的旗帜,实际上学校没有聘请到一名外籍教师,也没有引进一本国外教材。还有的中外合作项目,外方派出的教师数量极少,或者从国外请来一个教师,就在全国到处演讲,说他们是中外合作办学,可实际上99%的课程都是中国教师担任。而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条例规定,担任主要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引进国外教材不应低于教材总数的30%。

建立合作办学发展新格局

随着问题的逐渐显现,对中外合作办学加强监管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从今年起,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严格整顿,以建立合作办学发展的新格局。

教育部强调,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必须坚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抵制和纠正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严禁高校乱攀“洋亲戚”。教育部提出,今后教育部审批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将以外国教育机构是否为知名机构或知名学科专业及是否拥有著名教授等作为主要依据,对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国内已举办同类合作办学项目或拟办项目申报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办学成本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高等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也在重点整顿之列,教育部将加强这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发展规划。2008年年底以前,原则上暂缓受理此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备案编号申请。教育部要求各地方政府要从学科专业、国别选择、数量布局等方面精心筹划本地区职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规划,指导学校加大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借鉴外方在学科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更新等方面的经验,增强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能源、矿产、环保及金融领域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教育部将对中外合作办学招生简章、广告和学历文凭颁发进行重点监督,并开展排查,对存在问题者将予以坚决处理。此外,还将在部分省市按学科大类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这种评估充分重视自评,兼顾专家抽样评估,同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执法和处罚机制也将建立。

合作办学范文第5篇

乙方: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求,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办学资源,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真诚合作、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办学等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方式

双方以乙方现已开设的专业课程为基础,结合双方的办学层次和性质,具体将乙方的专业能力融入到甲方的专业课程中。乙方根据甲方的有关招生专业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每一期的学生招生工作。

第二条、合作项目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课程。

第三条、合作办法

双方共同搞好招生宣传,乙方按甲方招生要求、专业选择入学标准的学生,即为双方合作办学的学生。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入学审核及注册等工作。

2、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安全、学籍管理等事项。

3、甲方负责对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学历等同于大专的毕业证书。

4、甲方负责对学生进行教学、教育考核、测评,甲方根据国家教学大纲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使各专业学生毕业后,所学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完全符合定向企业的工作技能要求,使学生圆满实现高薪安置就业工作。

5、甲方要认真教育、引导学生保持良好的就业心态,并积极主动做好学生的就业安置、跟踪管理服务协调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开展招生宣传、学生的组织报名等工作。

2、乙方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入学面试工作。

3、乙方有权利负责对学生就业期间一年的跟踪管理服务,主要是维护学生就业时正当劳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联合办学期间,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不得与和甲方开设专业相关的其他院校开展合作办学。

5、联合办学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因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改制而终止履行本协议,新继任法人代表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收益分配

该项目所得利润根据合作方所占的不同股权比例按股分成,其中甲方占股权分成______%,乙方占股权分成______%。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每年进行年终分红一次(每年____月对上一年度红利进行分成)。扩大业务运营如需要提留利润时,必须经过各方认可,且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______%。该提留按各方所占股权比例计为各方的股本金投入。

第七条、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履行各自职责并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必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甲方不得在乙方招生而盈利的情况解散合作,否则需赔偿乙方______万元违约金并退还剩余当年管理费;乙方不得独立在外开设同种类型的培训班,否则须赔偿甲方______万元,另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剩余当年管理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项目无法实施时,本协议可提前终止,双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