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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范文精选

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范文第1篇

20*年,全州8县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全州农民参合率、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受益面、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等几项主要数据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于各县市人口数量、参合率、筹资总量以及参合人的医疗需求不同,补偿水平有一定的区别。各县市要结合实际,不能盲目追求低门槛、高补偿比例,适时调整、完善方案。同时在提足风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年度资金(指统筹资金)节余率要控制在10%左右。

(二)相对稳定和连续性原则。各县市要根据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调整和完善各自实施方案,一是不能损害参合人的既得利益,调整幅度不宜过大;二是相对稳定相关政策和合作医疗运转工作;三是保持相对平衡,县市之间政策差别不宜过大。

(三)系统性原则。既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又要考虑到合作医疗资金总量有限、支付能力有限问题;既要考虑到尽量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又要考虑到提高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率,也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大病统筹。各县市要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偿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标准及其病种限制等几项重要指标。

(四)低水平、广覆盖原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使更多的参合人受益,有效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调整内容

(一)新农合补助模式。仍然实行“住院统筹补偿为主,设立家庭门诊帐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为辅”的补偿模式。

(二)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合作医疗资金分为统筹资金、家庭门诊帐户资金和风险基金三大块。按年人平50元资金总量计算,家庭门诊帐户人平提取6—8元,占年度资金总量的12—16%;风险基金从每年资金总量中提取4-5%,连续三年提足15%后,第四年不再提取;其余部分全部为统筹资金。统筹资金用于参合人的住院补偿、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等。

(三)合理调整起付线、补助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

1、起付线。20*年,全州新农合起付标准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等。

2、补助比例。20*年,按照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四个档次,分别确定为60%、50%、30%、20%。鼓励参合农民一般疾病尽量在基层医院住院治疗;参合人在州内毗邻县市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享受本县市同级补偿待遇。长期在外务工的参合人,须在外地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可在州内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向下适度浮动(下浮比例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3、最高限额补偿标准。20*年,我州新农合最高限额补偿标准控制在8000—15000元范围内。

(四)合理确定特殊疾病范围及补偿标准。20*年,5种疾病列入特殊疾病补助范围。20*年,各县市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扩大到10—15种(由县市自行确定),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400—500元。

三、运行要求

(一)实行实施方案审核制度。县市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草案,要先报州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再报省合管处审核认可后,再提交县市合管委员会、县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行文,报州合管办和省合管处备案。

(二)重新调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除村卫生室外,只能选择国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类门诊部、医务室、卫生室及带有租赁承包性质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补偿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能确定为住院分娩定额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切实加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按照《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对评估中发现次均住院费用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专项审核。审核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人员处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

合作医疗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作医疗制度;和谐社会

济宁市任城区2005年被列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区,从那时起,任城区始终把推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着力点,积极探索,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了由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配合、专门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1任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显著成效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切实做到了组织领导、经费投入、宣传发动三到位。

任城区政府始终把新农合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高度重视,率先启动。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实施。成立了区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正科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确定了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相应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落实了专项经费。在镇、街道机构改革中,保留了机构,充实了力量,稳定了队伍,为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年区财政列支980万元用于新农合保险,目前,所有到位资金全部转入区新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用账户,确保了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运转。

为将这一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区、镇、街道先后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召开宣讲会、张贴公开信、发放明白纸和开办广播电视专题栏目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了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为新农合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坚持试点先行,典型示范,加快了新农合工作推进步伐。

按照“先行试点、全面铺开、稳步推进、确保成功”的原则,2005年10月,经过精心筛选,将廿里铺镇和许庄街道作为市级试点单位。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经验做法,于2006年在全区推行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目前任城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民缴纳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组成。2007年全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新增5.8万人,参合率比去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行政村覆盖率达100%,在全市位居前列。

为了让农民获得及时、廉价、安全的医药卫生服务,2006年3月,在喻屯镇进行了药品集中配送制度试点,在全市率先以《山东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确定的14个种类,1500个品种,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强化药品管理,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药品价格,保证了药品的安全。推行药品集中配送制度后,药品价格综合降幅达20%。药品质量得到进一步保证,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在全市推广。

(3)坚持从区情民情出发,适应农民需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和运行程序。

在充分调研,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全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本着“注重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尊重参合农民就医习惯”的原则,充分利用区、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有效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通过严格审核,确定了554家新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供参合患者就医选择。基本达到了“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转诊”的要求。为遵循农民意愿,切实方便参合群众,积极创造条件,不断简化住院手续,努力简化补偿程序,探索科学化的管理体系,建立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和中心数据库。镇、街道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安装了终端设备和管理系统软件,实现了网络化办公,形成了集信息录入、患者就医、登记备案、系统审核、病案跟踪、报销补偿为一体的网络化办公模式。为参合农民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快节奏、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全面推行了区内就医“一证通”制度,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无需办理任何手续,便可在区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出院时由所就诊医院直接兑付报销补偿款。在全市率先推行了“管钱不见钱”的兑付方式,经办机构以存单的形式发放报销补偿款,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现金流通,杜绝了基金管理上的漏洞,得到了群众的拥护。

(4)坚持把农民受益放在首位,严格执行补偿标准,让参合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一年多来,区政府始终坚持把扩大农民受益面放在首位,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想方设法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的权益。目前,任城区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处于全市前列。

(5)坚持从严要求,把好事办好,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为确保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合工作取得实效,任城区政府切实加强了对运作程序、医疗服务、医药价格的监管。专门成立了新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实行“四公开、一公示”制度,广泛接受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方面实施深层次的监管,切实维护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有效规避了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2任城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差距与不足

任城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愿望,与我区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参保率低

全区上下为完成这项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除了各新闻媒体的宣传外,政府还向每户农民发放了宣传手册,镇村组干部基本上都做到了宣传到户,但目前任城区农村家庭参合率仍未达到95%,如果按农村人口计算参合率会更低。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保险意识低;二是受过去老的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老百姓得不到实惠,参保意识不高;三是外出打工特别是到外地打工的人员参保率不高。

在调查中有50%以上的家庭不了解具体的政策内容。但据分析,这并不是政策不透明,而是由于医保政策特别是补偿政策制定的非常繁琐,内容非常复杂,非专业人员都很难弄清和掌握,更不要说是一般的农民。

(2)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不强。

调查中,就对所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项工作有何希望,100%的受访者都选择了“提高报销标准”和“简化报销手续”这两条。调查中我们发现,病人就诊后到拿到报销的医药费,特别是转院治疗的,需要经过层层环节,而且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另外,补偿的标准也较低,规定只有20000以上的补偿率为80%,最高金额为1.5万元。还有其它一些具体问题都反映出综合医疗服务能力低、质量差,极待进一步提高。

(3)定点村卫生室设置还不够,村卫生室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4)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不够。

3确保任城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新举措区农村医疗保险保障部门清醒地认识到,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必须以新思路、新举措,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才能确保各级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落到实处,努力推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再上新台阶。

(1)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农民参合主动性。

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医疗机构辐射面广、贴近群众的优势,面对面地向群众宣传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惠民政策和运作程序,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晓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新农村合作医疗对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的积极作用,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项为广大农民谋福利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进一步激发农民群众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提高农民的参合率。

(2)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保障能力。

巩固完善现有筹资和基金管理机制体制,确保政府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政府投入稳中有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水平。抓住当前国家新一轮惠农政策的制定出台和贯彻落实,用心研究,用心把握,用足、用活、用好各级新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加大向上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专项补助资金,不断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能力,确保全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3)优化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率。

积极开展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能。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完善运作程序,使“一证通”、网络化办公、药品集中配送等举措更加务实完善,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科学调整方案,促进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督促医疗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服务规程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4)强化监督考核,进一步提高各级工作积极性。

合作医疗范文第3篇

一、现状和成效2003年,我市共有乡镇132个,村(居)委会3914个,常住人口549.07万。其中农业人口380万,户数141.74万,农民人均纯收入6221元。乡镇卫生院155个,村卫生室2838个,乡村医生3273人。自2003年7月1日镇海区率先开展新农医试点工作以来,至今除海曙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已全面推开。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参保乡镇109个,占83%,参保村2694个,占69%,参保人数达275.4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76.4%。

主要工作成效:(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新农医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统筹城乡发展重大战略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研究政策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市政府2003、2004连续两年把实施新农医工作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新农医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成立了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农医协调小组,并设立经办机构。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都把实施进度和实施成效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新农医政府资助资金的到位。

二是精心实施。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新农医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村群众参加;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解释和工作督促;人大、政协等部门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基层乡镇、村(社区)的广大党员干部分片包干,承担了组织发动、人员登记、经费收缴和医保卡发放等大量基础工作。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工作扎实,群众参与热情高,确保了各地筹资工作的圆满完成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成立了新农医管委会,设立了专门的新农医办公室,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行政村(社区)设立了新农医联络员,三级组织网络的建立,为新农医制度的规范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各级经办机构在制度正式实施后,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简化结报审核流程,实施服务承诺,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基金收支专门帐户,严格费用审核,建立重大结报金额复审制度,杜绝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补偿支出,定期通报和公布基金运行情况,提高基金运行透明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坚持原则、因地制宜、不拘形式,创造性地发展了新农医的多种运作模式。

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实施原则。各地在筹资过程中,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由于宣传引导工作到位,在全面推开的县(市、区)中,参保率均在80%以上,其中镇海、北仑、鄞州、江北等达到了90%以上,大大突破了预期的目标。在筹资机制中,坚持了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22109.3万大病统筹基金中,其中个人(包括集体经济扶持)出资8093.0万,乡镇财政资助4910.7万,县(市、区)财政资助5256.5万,市财政已资助3849.1万,体现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构成比。在基金的使用上,坚持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大部分县(市、区)还设立了风险调节基金,保障合作医疗正常运行。

二是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确定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由于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地方财政、保障人数和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的不同等因素,各地在个人出资、财政资助和补偿水平上略有高低,“南三县”相对较低,市辖区相对较高。总体上看全市筹资水平基本上都在75元以上,高于全省47元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资助一般在45元以上,最多的65元,而全省一般在22-25元;平均补偿水平在25%—35%之间,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不拘形式,积极探索各种管理模式和机制。目前,各地在新农医的具体运作模式上主要有三种:卫生部门运作型—包括慈溪、余姚、江北、江东、大榭、镇海,占主导,建立区域定点逐渐转诊,控制医疗费用;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积极为参保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行门诊优惠减免,支持新农医。社会保障部门运作型—鄞州区积极探索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城乡医保管理运行机制,利用城镇医保的经办机构、人员网络和软件系统,实施新农医制度。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型—北仑区、宁海县由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各地对新农医运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为实施这一制度打开了思路,值得尝试和探索。

(三)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着力构建三位一体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雏形。

一是实施大病统筹,使广大农民的健康有了一定保障。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大小,分级定比,按照医药费用,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余姚、慈溪、镇海、北仑和宁海等地区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也实施一定的补偿。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住院结报75456人次,补偿总额12913.2万元,人均补偿1711元,实际补助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25.0%,占有效费用29.3%;门诊补偿669人次,补偿金额88.4万元。

二是实施医疗救助,加大了困难弱势群体的医疗帮扶力度。在实施大病统筹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体系。农村五保供养农民、农村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其大病统筹个人出资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代缴;同时两级财政出资每人5-20元不等,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上述对象及个别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参保对象实施除大病统筹外的医疗救助。目前开展新农医的县(市、区)均开展了医疗救助制度,如镇海区对有效医药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这类对象给予至少5000元的救助。截止9月底全市到位救助资金1460.6万,已资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患重大疾病对象等困难人员免费参保5.15万人,资助总额135.65万元;资助经济欠发达区参保对象6.59万人,资助金额88.29万元;对困难人员医疗费用救助5177人次,救助金额763.3万元。

三是实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了农民的小病普惠。实施新农医制度后,各地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农医有机结合,借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做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活动。镇海、余姚、江北等地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适度让利,采取必检项目和农民自选项目相结合,上门体检和集中体检相结合的方法对参保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慈溪市探索小病受惠机制,将村卫生室通过竟聘后,改建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县镇两级财政对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平均3万元的补助,服务站对参加新农医的村民提供门诊优惠,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让利,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业务用房、水、电等费用则由集体经济给予补助。北仑区设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专项基金,按照参加大病统筹人数每人每年4元予以投入,主要用于下乡巡回医疗、健康宣教和扶持边远地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等,解决边远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另外,全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已启动,52家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列入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将每年投入1000万,县镇政府1:2配套。

总之,新农医制度的实施,初步构建了我市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雏形,广大农民群众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对促进我市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拿一位农民的话说,这是记忆中最深的,继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政府又为农民办的一件大好事,据对全市302户家庭995人抽样调查显示,对制度的满意率达到了93.1%。

二、困难和问题新农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保障工程,实施之初,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概括地讲,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宣传引导工作不够深入,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各地在推行新农医制度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尚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农民对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医缺乏经验体会,与老的制度相模糊,对长期实施信心不足,导致部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主动自愿参加的不多。

(二)审核结算流程仍显复杂,农民结报补偿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由于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成熟地覆盖一个县(市、区),乃至全市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尚未启动等原因,群众对审核结算的流程和服务,意见仍然较多,尽管各地适时作了调整和完善,但审核结算流程、服务尚需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三)政策制度尚需完善,部分地区资金沉淀过多。由于新农医刚刚起步,对具体方案设置缺乏现成的经验,基金测算相对保守等原因,制度中出现了一些不够科学和合理的地方。突出地表现在部分县(市、区)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四)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能履行需要规范。新农医管委会和基金监督管委会责权不是十分明确,各地虽已成立了相应组织,但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化运作,大都仍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缺乏民主管理制度。新农医基金收支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程序,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资金如何加强监督更缺乏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另外,随着各地新农医制度的推广实施,也出现了许多需要特别关注和研究的新情况。主要有:一是“医保盲区”的问题。新农医制度的主体对象是农民,城镇医保的对象是城镇职工,那些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农转非人员、被征地未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乡镇企业退休职工以及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人员等人群)成了“医保盲区”,应尽快研究解决。二是“医疗救助高门槛”的问题。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大病统筹的补充,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在实际运行中相当部分县(市、区)都控制在5万元以上,才能按比例救助,救助最多限额2万元,而困难对象往往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这一政策,需要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的低线作出新的界定。三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发展”问题。执行药品顺价作价后,全市相当部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亏损严重,实施新农医后,政府又要求这些机构对参保人员适当减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和优惠部分医药费,实现对参保人员的小病普惠政策,来促进新农医的持续发展,在财政补偿机制暂时还不到位、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背负了过重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面临着生存发展危机,需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财政补助政策的及时到位。

三、对策与建议

总体发展目标:20**年全面实施,覆盖面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应保对象的85%以上;2006-2009年,逐年完善政策制度,扩大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2010年前后建立较完善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医保接轨,最终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建设“三大体系”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导,抓住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突破口;二是医疗救助为补充,突出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弥补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不可及性;三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配套,扩大制度的受益面,增强制度的普惠性,克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窄的弱点。清晰确立“三个定位”一是目标定位:最终目标是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城镇医保并轨,实现城乡统筹,实施中把握制度的发展目的和方向;二是阶段定位:“低水平、广覆盖”起步,制度将有一个较长的初级发展阶段,实施中重视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三是过程定位:在巩固初级阶段成效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面和受益面,实施中着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切实保证“三个到位”一是政府责任到位,既要落实个人义务,更要强调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二是宣传引导到位,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强调科学引导,形成农民主动参与的氛围;三是资金支持到位,既要坚持个人出资,又要保证合理的财政资助,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具体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一是从社会保障角度,明确界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强化政府责任、突出社会管理、强调个人自主参与,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台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的指导意见,处理好制度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手段与目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宏观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三是积极探索新的个人筹资模式,科学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地自愿地缴费,减轻基层干部工作压力;四是有

关业务部门、相关学术机构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相对成熟的基础上,酝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法治的角度加以规范。(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农村群众参保积极性。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制度宣传,把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二是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弘扬讲奉献、献爱心,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自觉参保意识;三是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抓好巩固完善,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一是切实巩固实施成果。总结经验,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基金收支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根据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适时理顺会计年度;二是努力扩大筹资渠道,增强基金实力,逐年提高补偿水平。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合理增加财政投入,个人筹资根据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对制度的认同程度,稳妥地提高,村(社区)自治组织要根据集体经济状况给予一定投入,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多渠道地增强基金实力,逐步提高参保病人的补偿水平;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审核结算手续,减少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努力方便群众就医结报,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四是认真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解决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群众对农村医保的不同需求,探索设置不同个人筹资档次和不同补偿水平的补偿机制。

(四)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取信于民。一是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职责,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三是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制定监督管理规定,形成定期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高效,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四是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非有效医疗费用比,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

合作医疗范文第4篇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通河县辖区内八个乡镇中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参加对象

2、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只要遵守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包括本县在校学生)自愿参加。

三、参合者的基本权利

3、可接受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优惠健康咨询、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4、在补偿周期内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补偿;

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四、参合者的义务

6、按时、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7、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8、配合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9、保管好自己的《合作医疗证》,不准转借他人。若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取消其参合资格。

五、基金的筹集

10、基金筹集推行“三级筹资、统一管理”的办法,即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17元县财政3元)、农民个人交纳10元。

11、个人缴费时间为1月25日前,以乡镇为单位将参加对象的名单和金额逐级核实、汇总上报县合管办和县财政局专户存储。

12、农村的低保户、五保户由民政部门严格按有关标准确定并公示后,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从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中划拨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13、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给予捐资补助。

14、农民参合基金筹集的具体工作由各乡镇、村负责。

六、基金管理

15、参合基金由县财政局和县合管办管理,县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严禁侵占挪用。

16、乡镇收缴的参合基金经乡、村核对、汇总后存入财政所指定帐户,由乡镇财政所汇缴到县财政局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17、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要经县、乡合管办及财政审核后再由银行统一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到县以外医疗机构就诊补偿的资金经县合管办及财政审核后由银行划拨垫付单位,确保基金封闭运行。

18、县、乡组织实施合作医疗的一切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合管办开展工作所需的设备费、业务费、工作经费、办公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节余的合作医疗基金滚存使用。

19、各乡镇合管办、村委会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合作医疗公示栏,对辖区内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参合者、社会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等的监督、审计。

七、基金分配与使用

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三个部分,即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以下简称家庭账户)。从每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中按3%提取作为风险储备基金,风险金缴省财政专户存储。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农民参合自缴资金为参合农民本人的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家庭账户内的金额可一次性用完。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门诊费用的补偿不得超过家庭账户资金总额。家庭账户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农民参合的自缴经费。

21、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公共卫生支出解决,不能占用合作医疗基金。

八、补偿

22、补偿周期:补偿周期为一年,启动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规定时间过后当年不再办理中途参合手续。

23、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24、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患者门诊医药费累计报销上限为家庭账户所存金额,支付完为止,不计算支付比例。

25、住院补偿:

⑴住院补偿起付线:设立三级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⑵住院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5%;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2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

⑶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6、慢性病及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⑴慢性病包括:脑血管病后遗症、重症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病、重症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肿瘤晚期、血液病。

⑵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和化疗、尿毒症肾透析、脏器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⑶补偿标准:门诊慢病及大病补偿必需是参合患者将家庭账户全部用完后购药才能给予补偿,医药费支付标准: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30%。年个人累计支付封顶线为5.000元。肺结核病补偿标准: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40%,年个人支付封顶线为5.000元。期间如住院治疗,医药费按住院的补偿方式给予补偿,补偿医药费总金额不得超过封顶线15.000元。

27、单病种定额补偿:对诊断清晰的单纯性阑尾炎手术、疝气手术、卵巢囊肿手术、宫外孕手术等四种外、妇科疾病列为单病种。补偿标准为:400元。

28、其他:

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定额补偿100元,剖宫产补偿200元,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⑵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合管办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

⑶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⑷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对其费用进行补偿时,对超出《目录》外用药所产生的费用,可报销其产生费用的10%,但报销的总费用不能超过封顶线。

九、补偿程序、范围

29、补偿程序:

⑴门诊患者在规定的支付时间内,凭《合作医疗证》复写处方、合法医药费票据,到本乡镇卫生院办理门诊医药费补偿。

⑵参合农民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医疗费用直补,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实施意见》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偿的金额之后,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

⑶参合农民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因急诊就近就医及在外地打工住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

⑷门诊慢病患者的确定,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新农合慢性病患者门诊病志》。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用药的,要经县合管办进行审批。

⑸患慢性疾病及大病的参合农民,办理医药费补偿时,需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的《新农合慢性病、大病患者门诊病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收据、复写处方或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周期年末到县合管办办理医药费补偿。

⑹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须办理转诊手续,实行一证通;到县外就医需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单;县外就医及因急诊就近就医和在外地务工参合农民患病在当地住院治疗,需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合管办备案,否则不给予补偿。

⑺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需审核的材料为:合作医疗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或户口本(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转院证明、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包括:首页“注明初步诊断、确定诊断、病案号、联系地址、电话”,医嘱单,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外伤患者需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注明外伤是如何引起的,证明人签字,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⑻在县外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在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后,应及时转入县内公立医院诊治。

30、就医范围:

⑴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肛肠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结核病防治所、各乡镇卫生院、定点村级卫生所(仅限门诊就医)。

⑵县外省、市三级公立医院。即:黑龙江省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黑龙江省第四医院、黑龙江省眼科医院、黑龙江省中医院(省中医研究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牡丹江市心血管病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省农垦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省农垦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哈尔滨市精神病医院、哈尔滨市中医院、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三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⑶因急诊就近就医的医疗机构。

31、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⑴超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⑵未经批准,到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住院患者挂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⑶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医药费用。

⑷因交通肇事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

⑸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⑹、近视眼矫正。

⑺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⑻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⑼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⑽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⑾婚前未做健康检查,导致新生儿患先天性疾病治疗所需费用;非住院分娩的患者产生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

⑿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32、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审、认定程序是:先由医疗机构向县合管办提出申请,县合管办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医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以及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者由县合管办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33、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有关合作医疗管理的相关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34、县合管办制定《通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合管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10%以内的补偿基金、直至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⑴诊治、补偿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偿帐内的。

⑵弄虚作假,造假病历、开假处方、假收据或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偿帐内的。

⑶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特殊检查,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乱开处方、乱开医嘱、开大处方、开人情方的。

⑷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入院治疗、增加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资金支出的。

35、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应严格执行药品统一招标、配送的有关规定和价格。乡村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药品同质同价。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材料)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有国产的就不用(购)进口的;能用低廉的就不用(购)昂贵的;能用传统制剂的就不用新药制剂;能单用的就不联用;能不用的就不用。

十一、监督、审计

36、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监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及贫困农民家庭参合情况;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参合农民报销费用纠纷的仲裁工作;负责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37、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住院补偿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乡镇合管办每月向县合管办报送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明细表,每季度张榜公布本辖区内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村卫生所每月公布一次本村门诊补偿情况。

38、县、乡镇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举报箱及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举报情况查证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39、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⑵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⑶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⑷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⑸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⑹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40、县、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对患者或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⑵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⑶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合人员报销医药费的。

⑷利用工作之便造假,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⑸对合作医疗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违规行为时常发生的。

十二、其他事项

41、本实施意见试行期一年。

合作医疗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意愿;影响因素

1研究的目的与背景

1.1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后,医疗卫生体制逐步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解体,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医疗保健,几乎完全变成了自费医疗。由于疾病流行模式变化、人口老龄化以及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诱导性”卫生保健消费等因素,农民的医疗费用迅速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虽然农村的医疗费用相对低于城镇水平,但医疗费用的增幅仍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见表1)

1.2研究的目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看病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调查方案的设计

(1)调查地简介。利津县地处山东省东北部,黄河三角洲,全县总人口为293049人,其中农业人口有220423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5.22%。该县于2004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试点。2005年该县共有234657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农业总人口的96.98%。共筹集到位资金769万元,农民个人缴纳234万元,乡镇财政补助117万元,县财政补助117万元,市财政补助235万元,省财政补助66万元,全部缴入县财政专户。全年共为参保农民补偿医药费用834万元,受益人口131156人;补偿门诊及3000元以下住院费用410万元,受益人口127942人;补偿3千元~3万元住院费用344万元,受益人口3122人;补偿3万元以上大额医药费救助80万元(此救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不在该县筹集到位资金的补偿范围),受益人口92人。全年累计单人最高补偿额达51863元。(具体制度见表2)

(2)问卷设计。根据本文的研究假设,问卷共设计了几个问题,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自测健康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人口、是否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知情况等。

(3)抽样样本的选取。本次调查采用多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将利津县所有乡镇按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分成三个层次,在三层中各随机抽取一个乡镇,即利津镇、陈庄镇、明集乡,然后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由此共选取9个行政村的村民作为此次抽样调查的样本框(如表3所示)。

3实证研究结果

3.1数据整理

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入户调查问卷102份,回收有效问卷99份,有效率达97.06%,另外收集相关政策性文件或宣传资料若干。调查基本结果如下:在99份有效问卷中,年龄为18岁~35岁的有20人,年龄为35岁~55岁的有30人,年龄在55岁以上的有49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20.20%、30.30%和49.49%;男性有92人,女性有7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92.93%和7.07%;已婚的有69人,其他婚姻状况的(含未婚、离异、丧偶、分居等)共有30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69.70%和30.30%;文盲有27人,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8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4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27.27%、38.38%和34.34%;收入水平低于P25有25人,收入水平在P25与P75之间的有50人,收入水平在P75以上的有24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25.25%、50.51%和24.24%;去年已经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共有71人,去年未参加新农合的有28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71.72%和28.28%;自测身体状况良好的共有30人,自测身体状况不好的共有69人,分别占样本总体(99)的30.30%和69.70%。有效问卷中表示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共有73人,表示不愿意的共有26人。

3.2变量定义

我们通过把表示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赋值为“1”、其他赋值为“0”的方式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二分变量(虚拟变量),并可以引进一些相关变量来分析哪些是影响农民参合意愿的主要因素。我们确定的解释变量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去年是否已经参合、自测身体健康状况。经处理后的因变量是虚拟变量形式,这就意味着它是只有两种结果的定性变量,由于不满足常规多元回归的假设条件,故可以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进行研究。(变量定义及基本统计分析见表5)其中,v2、v7、v10作为参考组。

3.3资料整理与分析方法

对调查资料进行检查核对,用Excel建立数据库,使用S-PLUS200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如表6。

剔出统计不显著的变量(性别Male(V5))后,再次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如下:

剔出变量Male(V5)、Income1(V10)、Income2(V11)后,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如下:

3.4回归结果分析

(1)年龄:在回归模型中,年龄变量表现出明显的显著性:年龄越大,对参合意愿的影响越强烈,尤其是变量v4的回归系数比较大,这可能的原因是在样本中,年龄在5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的比例较大(49.49%),而这部分人的参合意愿相当强烈(其中97.96%的人表示愿意参合)。

(2)婚姻状况:在回归模型中,婚姻状况也表现为统计显著,表明婚姻状况对农民参合的影响也比较大。因为有了家庭,所以更有家庭责任感,更为家庭成员及自身健康考虑,因而也更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现出较强的显著性。

(3)文化程度:回归模型中,文化程度的两个变量v8的显著性高于v9,就是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显著性低于小学及初中文化程度的显著性,其原因可能是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普遍倾向于参合。

(4)收入状况:收入状况在调查中采用的是主观调查法,在回归分析中,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不同收入的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方面表现差别不大。因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三方共同缴费,农民只要承担三分之一,也就是每人每年10元人民币。因而各种家庭收入的农民表现出的参合意愿差别不大。

(5)去年是否已经参合:在回归分析中,去年是否已经参加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变量(v13)也表现为统计显著,农民由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了解,以及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得到了实惠,因而在新的一年更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表现出统计显著性。

(6)自测健康状况:自测健康状况好与参合意愿表现负的相关。由于农民自我保健意识相对淡薄,对于自测身体健康的农民,很容易考虑不到健康的重要影响,因而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不明显,表现出不愿参合,而身体不健康的农民由于实际需要,自然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性别:在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因素中,性别因素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统计显著性。由于调查过程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笔者曾考虑是否是样本抽取所造成,但是观察样本,女性在愿意参加的农民当中的比例与男性愿意参加的比例基本相当,因而排除上述原因得出性别因素不是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因素的结论。

4政策建议

(1)各地在设计合作医疗方案时,除考虑经济因素以外,还要考虑政策导向、农户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2)除了让农民了解新农合制度的基本情况外,更重要的是采用灵活的手段,以农民群众身边的真人真事来说服他们,这样更能起到“以一带十”的效果。(3)地方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的健康教育和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疾病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