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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范文第1篇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温州地区,1999~2003年,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平均为61.9%,一般是国有投资额的2倍、外商投资额的20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拾遗补缺、方便生活、促进生产、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民间融资从某种意义上是填补了正规金融业的缺失,并向正规金融业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敦促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具有正面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以及市场化利率的优势,也为银行、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4、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灵活多样的民间融资利率均属市场利率,它们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2、体外循环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近些年来,民间资金的积聚已经形成不可忽视的投机力量,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如股票市场庞大的私募基金,背后都有体外循环资金的作用。又如已被大众所熟知的温州炒房团,使各地的房价都有明显的升高。

3、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高

利贷多盛行于贫困的农村,而农民借款多用于生活所需。有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多在亲友之间,常因利益关系导致亲友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再加上借贷手续不规范,违约情况发生时,纠纷难以解决,引发各种突发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

4、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自发的、无规则的民间金融行为,严重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民间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反映失真,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

5、形成影响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的隐患。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体外循环资金并不是完全脱离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相当一部分与正规金融体系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某种可能的损害。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二、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2005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二)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1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

(2)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3)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2、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1)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2)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政策性银行目前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和大型项目上。由于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其近年来主要筹资渠道,受还本付息的约束,该行难以在资金投放向上倾斜。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资金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三、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虽然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起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1、完善政策供给,大力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再次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2、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

要将体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要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

3、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

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4、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5、加强宏观调控,抑制过渡投机

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和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市场投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破坏力,注意观察投机资金动向,遏制过度投机造成的经济动荡。

6、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保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要建立一套体系监测民间融资资金,同时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切实的金融服务,关键之一是利率市场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灵活确定利率,是体外民间融资发展的一个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只有借鉴民间融资的定价方式,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体外循环资金的基本状况及其管理对策.金融论坛2006年第3期

2.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课题组.体外循环资金及对区域经济金融的影响.金融论坛2006年第1期

3.钟凯林,覃祖强.银行体外循环资金状况与商业银行经营对策.广西金融研究2005年第12期

4.李苏.“地下金融”现状及对策.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9期

民间融资范文第2篇

一、当前民间融资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分析

麻阳是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金融资源相对不足。截止2010年末,全县生产总值32.2亿元,人均GDP为9400元,财政总收入1.63亿元。现有建行、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5家金融机构,共计41个服务网点,全县23个乡镇中有6个金融服务空白乡镇。2010年末,全县各项存款余额27亿元,贷款余额14.2亿元,存贷比为50%。近年来,勤劳勇敢的麻阳人民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以高度的热情积极创业,有效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社会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由于受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影响,民间融资氛围较为浓厚。据抽样调查,在城区内每100户中,有民间融资行为的达到56%;在农村每100户中,有融资行为的达到24%。据有关统计表明,当前我县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5亿左右,而同期贷款余额为16亿,占比达到25%。今年前三季度民间融资规模达到1.2亿元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40%。由于今年实行稳健货币政策,银行融资规模受限,更进一步促进了民间融资市场的活跃。从我们调查情况来看,当前民间融资呈现以下特点:

1、民间融资形式多样化。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活跃,其融资形式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诸如参股、合资、投资、集资、典当、担保、高利贷等多种融资形式,其实质都是民间融资手段。按照组织程度划分,当前民间融资活动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民间自由借贷,如个人之间和企业之间相互融资行为;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合会,如“同学会”、“老乡会”,就是相互融资,解决创业中资金需求;三是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寄卖行、担保公司等融资行为,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向职工的强行集资行为。

2、民间融资数量规模化。由于民间融资的复杂性、隐蔽性,具体融资规模难以准确掌握,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民间融资规模、范围都比以往要大得多。据我们对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有民间融资的企业占到了被调查企业的1/3,比例已经相当高。麻阳县民间融资一直相对活跃,据人民银行监测数据表明,2000年时民间融资总额为5000万元,到2007年增加到2个亿,到2010年增加4亿左右,到目前已超过5个亿。

3、民间融资利率趋高化。据有关利率监测情况表明,目前麻阳县民间融资利率一般利率在30%-50%左右,但也有高达到80%以上(主要是高利贷行业),平均利率水平在4%左右。从利率水平来看,较往年有了大幅度提高,2008年民间融资利率平均水平不到20%,2009年达到23%,2010年达到25%。民间融资利率提高的原因,一方面是今年物价水平大幅上升,资金价格也水涨船高;另一方面由于银行贷款难度大,很多投资人不得已通过民间融资渠道以解燃眉之急,从而推动了民间融资利率整体水平提高。

4、民间融资手段隐蔽化。为了使民间融资形式变得合法,融资人常常以各种幌子进行融资。如某人开办加工厂,因资金不足,就拉他人参股入伙,参股入伙资金不足,又拉亲朋好友共同参与,通过参股形式掩盖了融资行为;某担保公司名义上为人提供贷款担保,实际上是将自身资金借给他人,担保为名,融资是实,既收利息又收担保费。近年来,麻阳县典当行、寄卖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2005年不足5家,现在挂牌的或不挂牌的不下20家,以典当、寄卖为名,实际就是进行融资甚至发放高利贷。现在许多的民间融资活动,手段非常隐蔽,很难被发现。

5、民间融资关系网络化。项目投资人为筹集足够的资金,往往以2-5人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以承诺较高的利息或项目红利为手段,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融资,亲朋好友以相同方式再向自己的亲朋好友融资,形成类同于传销方式的关系网。2010年,麻阳县搞城东开发,以舒某等为牵头人,利用关系网在当地进行民间融资,竞标城东别墅群建设项目,融资金额达到3000多万元。麻阳县一些人还发起筹建了“老乡会”、“同学会”等,就是以同学、老乡的名义在同学间或向在沿海城市工作的麻阳籍人进行融资,用于项目投资。

6、民间融资风险突出化。目前,民间融资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表现在:一是非法集资现象突出。如郑某以开矿为名,以30%的利率向社会集资,集资金额已达数千万元,其开着宝马豪华车,常出入场所,一天输掉近百万,一旦问题爆发将影响社会稳定。二是非法高利贷十分猖獗。在一些场所,一些不法分子在现场发放高利贷,由于利率太高,一些赌徒无力偿还高利贷,造成打架斗殴现象不断。三是民间融资的资金投向问题突出,大量资金流向房地产,这样加剧了的房地产“泡沫化”,还有很多资金用于投资高能耗及高污染的国家政策限制行业,一旦实行整顿,就会引发较大的社会问题。

当前民间融资十分活跃,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首先,随着改革开放搞活,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拥有了大量闲置资金,客观上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条件;其次,金融服务质量不高,贷款手续复杂、效率低,难以满足社会投资需要,因此民间融资需求旺盛;三是银行投资收益低,股票投资亏损大,而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高,有着可观的收益,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成为投资的重要选择。

二、民间融资产生的负面影响分析

民间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是改革开放时期经济社会嬗变所产生的结果,民间融资活动对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合理的因素。但在转轨体制下,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活动所隐藏的风险正在积累、形成,由此可能引发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1、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难度。人民银行实行稳健货币政策,是为了通过控制社会融资总量以降低社会流动性,从而达到控制物价和阻止通胀的目的。但由于民间融资独立于银行体系之外,形成资金体外循环,人民银行无法对这部分流动性进行有效的调控,也缺乏对民间资金流动管制的有效办法,因此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加了人民银行信贷调控难度,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使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

2、增加产业结构调整难度。正规金融机构能够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提高贷款门槛,拒绝对不符合宏观调控要求、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授信。而资金的趋利性使民间资金的流动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会导致部分资金投入到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造成民间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弱化国家的宏观调控效果。麻阳县金湘钢铁、工业硅厂、奔鑫冶炼等企业都属于高能耗受限制行业,2010年多次申报贷款都没有审批,但通过民间融资照样正常运转。

3、容易成为社会安全隐患。民间融资更大的风险在于借贷本身法律手续的不齐全,一旦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将受到很大威胁。同时民间融资常常为一些不法分子诈骗敛财、进行洗钱活动提供可乘之机。近年来,很多地区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直接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4、影响正常金融秩序。民间融资是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不受任何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其经营活动相当随意,融资利率不受约束,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高额的回报率,使得许多资金富裕户不愿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而甘愿冒风险借贷出去,以追求高额回报,这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5、民间融资加重了企业负担。由于当前民间融资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利率,中小企业高息举债后,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来讲更是雪上加霜。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使会抵消企业的经营利润,往往得不偿失,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从而使企业发展更加步履艰难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是优化县域金融服务。扩大正规金融覆盖面,才能有效遏制大规模的民间融资。各正规金融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量大面广的特点,在信贷准入、信贷流程、审批权限、抵押担保和贷款方式等方面不断创新突破,满足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和农户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试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通过发展正规金融满足中小企业和民间融资需求。

二是强化民间融资引导。对各种分散的自由借贷行为,在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内,应认同为正常、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应予以保护。对城乡居民进行多种形式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教育,增强民间金融活动的内部约束力。通过宣传、业务指导等引导其契约化运作,即使是亲戚好友之间的借贷,也应有合法的手续。

三是加强民间融资立法建设。对民间融资应逐步强化法律约束和市场约束,通过法律手段不断规范民间金融运作规则。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民间融资法律或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法制的轨道,为其规范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具体立法,明确民间融资的主体,明确合法和非法民间融资的界限,在内容上既要规范放贷人也要规范借款人。

四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要引导它们进行逐步规范,签订有效合约,完善管理制度与运营规则。如对股权性质的集资,可规定企业及时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有效的验资证明,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而对超出一定规模和范围的债权性集资,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及时加以处置。

民间融资范文第3篇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经济增长、克服通货膨胀的过程中,民间融资日趋活跃, 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优化资源配置、 补充正规金融机构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不断引发道德风险、干扰金融秩序、削弱宏观调控等方面的负面效应。本文深入分析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下一步我国民间融资改革的方向及以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现状金融改革可行性建议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 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告诉发展,民间融资日趋活跃,作为正规银行融资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式,已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融资甚至支撑起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2005年5月25日,

我国央行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首次正式承认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且将其定位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力量。这又极大鼓励了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正确引导和有效规范,将直接决定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成败。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拓宽居民投资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闲置资金已形成相当规模。在存款收益偏低、股市投资高风险、优质债券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成为居民个人较为理想的投资渠道,为居民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渠道,促进居民收入的增加。。民间融资具备的信息优势还可以使贷款方在本村、本乡范围内深入地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未来发展前景和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在较短的时间内选择一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2、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地方特色产业的形成

民间融资有效缓解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资金供求失衡的状况,满足了农户的小额资金需要以及地区企业的资金需要,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民间融资促进了地方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各县市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但这些产业主体多是个体、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民间融资为这些特色产业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资金支持,对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3、有效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陷,缓解银行的信贷压力

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形成了非常有益的补充,尤其是在正规金融难以顾及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型生产项目上,民间融资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发挥出其独特的比较优势。同时,民间融资缓解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压力,降低了国家大型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这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三、民间融资无序发展的消极影响

1、扰乱正常的金融监管,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稳定性。

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约定。民间借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 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息手段直接从社会上融资,诱导民间闲散资金投入高风险领域, 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也干扰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 扰乱了金融秩序的稳定性。

2、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影响社会安定

民间融资操作不规范,融资行为法律约束力差,极易发生借贷风险,一旦借款方预计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便会产生,同时,过高的利率加重了借款方负担, 容易导致借款方逆向选择。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法律保障, 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将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出现通过暴力回收借款的现象,使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3、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水平。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企业高息借债后,财务成本支出剧增,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有的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拆东墙补西墙,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造成很多企业资不抵债,严重亏损甚至倒闭。

四、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可行性建议

1、加强民间融资的法律建设,赋予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鉴于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管理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地位,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 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和权利保障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

2、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

首先,有针对性的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成立民间投资公司、贷款公司等新的金融组织, 解决小企业和自然人贷款难的问题。其次,规范民间融资手续。政府应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办理“民间融资”手续的管理和登记咨询机构,强化登记制度,科学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各个地方的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主体、 融资规模及利率水平的管理。最后,要严厉打击非法民间融资,加大对高利贷、 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

3、进一步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及其服务功能

发挥人民银行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作用,加强货币政策指导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促进稳健货币政策在县域经济中的实施。通过增加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增强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用主渠道的作用,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应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尽量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应降低“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

4、建立民间担保体系,提升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民间担保基金,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后盾。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民间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宽渠道。通过担保,中小企业信用度得到提升,融资能力大大加强。同时,中小企业自身应改善治理结构、保证信息真实,健全各项财务制度,赢得贷款方的信任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陆岷峰,张惠.民间融资资金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31―37.

[2]程翻身.对当前民间融资发展趋势的探讨.华北金融.2010.1:68-69.

民间融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标会;高利贷;诚实信用;法律规制

融资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1]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2]中国人民银行特别强调,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3]

一、问题之提出――民间融资乱象丛生

(一)宁海――标会

从2005年以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宁海县的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居宁波市全部区县之首。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监控的民间借贷利率显示,2010年第二季度宁海县民间借贷利率高达27.06%,远高于宁波市13.26%的加权平均水平。①截至2010年8月,宁海县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为285.79亿元,贷款余额376亿元。而事实上,宁海县存贷比例长期倒挂在130%的水平。而这一连串数字的背后,隐藏的是活跃的“标会”和其连锁产物――高利贷。

标会,又被称作为互助合作会,是一种在浙江、江苏、福建等地一度流行的民间融资方式。标会的发起人被称为会头或会主,普通会员则为会脚。一个标会启动时,会头召集会脚,约定本次标会的本金规模。[4]以“月月会”为例,每月开标一次,参与标会的总人数就是标会应该还款的月份,一个30人的标会,其还款周期一般就是30个月。其运作机理大致如下:1.以千元标会、总人数为30人为例,第一个月的第一次聚会,按例由会头得标,享有首期无息借款的权利,所有会脚缴付1000元,会头得到29000元;2.第二个月的第二次聚会投标,29个会脚竞暗标,将利息写在纸条上,然后开标,标息最高者得标;3.假如最高标息为200元(A竞标成功),会头缴付1000元,其他28个会脚缴付1000-200=800元,A即可一次借得23400元;4.此后,A丧失投标权利,其余每个月要拿出1000元缴付给下一个得标人;5.循环类推,最后一个人将获得此前29人每人缴付的1000元,即一次性得标29000元,标会结束。而“日日会”则是开标频率每天一次的标会,其操作机理与“月月会”相同。

(二)温州――高利贷

从2005年浙江省温州亿元“连环会”崩盘②到现今如火如荼的高利借贷,温州民间借贷已然成为了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渠道。201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针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展开了问卷调查。在调查样本中,有89%的家庭(或个人)和56.67%企业参与民间借贷。③调查结果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800亿元,其中企业民间借款160亿元、个人民间借款470亿元、融资中介借贷170亿元,[5]民间拆借年利率从12%到96%不等(即月息1分到8分)。从事借贷的融资中介,主要为从事高利贷的担保、典当公司等。2010年10月,温州居民储蓄余额环比减少80.78亿元。

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已不仅仅局限于“闲散资金”,更有利用银行贷款、信用卡资金放贷的违法、违规现象。2010年,温州前三季度的刷卡消费总额位居全省第一。纵向对比,刷卡消费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4%,约占全省刷卡消费总额的1/3,其中批发商品、房产、汽车等约占80%。横向对比,2008年还位居全省第一的杭州,在2010年前三季度刷卡消费额总额同比上涨30%的情况下,远不及温州。经济繁荣、“高利”盛行的背后,问题也接踵而至。据温州主城区所在的鹿城区法院统计,去年前11个月,该院已经结案民间借贷官司833件,涉案金额6.9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570件、涉案金额3.4亿元,增长了46%和103%。

二、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现状及不足

(一)现有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规制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虽然在2008年11月16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允许企业和个人进行放贷业务的《放贷人条例》已经制定完成,并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审批,[6]但截止笔者成文之时,仍未有相关信息披露。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有关民间融资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系统性和一致性都存在一定的疏漏。按照法律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可以分为禁止、允许和引导三类。

1.禁止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非法转贷罪”、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认为是对民间融资的禁止性规定。《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明令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同时,《贷款通则》第61条还禁止了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融资行为,第20条第6项和第71条第6项禁止了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行为。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对包括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在内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在界定民间融资行性质非法时,《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无疑是判断的主要依据。④

2.允许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确认了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融资获益的权利。《合同法》承认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之合同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则将民间融资视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时得以受偿。[7]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也对个人和非金融企业作为民间融资行为主体予以认可。

3.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从集资主体、对象、方式及审批等方面,对自然人、法人的资金募集活动设置了门槛,违反规定进行的集资即为非法集资。

(二)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之不足

1.单行法律缺位

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2008年《放贷人条例(草案)》的形成,让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变得更加现实可行,并透露出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受到冲击,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在经过认证、获批后即可放贷的重要信息。然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贷款利率及准入门槛的限制等方面,各方仍存在着较大争议,《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出台。[8]从长远的、发展的眼光来看,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缺位显然不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尤其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成长。

2.法律制度不一致

正如上文所列出的各种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从根本大法《宪法》到《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从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到部门规章《贷款通则》,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条文不乏自相矛盾之处。针对同一个民间借贷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定性结论。如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借贷,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毫无疑问属于非法集资,但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存在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

3.信息披露不公开

民间融资秩序紊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贷与人与借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在全国联网进行,但仅限于个人或委托他人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且查询手续相对繁琐。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诚信意识淡薄的现状下,在贷与人在无法充分了解借用人信用状况的基础上,民间融资风险急剧增加,借贷纠纷日益增多。

4.司法保护不完善

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协调性,加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官队伍素质不同等因素,导致民间融资纠纷的解决不甚乐观。如果将民间融资定性为“非法集资”、“非法转贷”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那么私法便难以介入保护受损方。如果将民间融资定性为一般的借贷关系,那么所受之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补偿。以标会为例,笔者了解到宁海县人民法院的基本做法是,将原告出具的有会头签章的借条为主要证据,以借贷纠纷为案由进行民事审理;如果借条规定的利率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显然,不同的定性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对受损方的救济措施和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存在巨大差异。

三、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中,民间融资行为被置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合法的融资行为受不到应有的保护,行为人也因缺少相关准则而没有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契约的原动力,因此应当考虑对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调整和完善。

(一)民间融资乱象之应对现状――以宁海县为例

2010年7月20日,宁海县政府展开了为期90天的“清会”行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日日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称:“标会是民间自发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标会属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宁海警方在街头张贴11名涉嫌“日日会”的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声称将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嫌“日日会”犯罪的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宁海县打击整治“日日会”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发文,提醒相关的会头、会脚,要按照规定登记并自行清会。[9]

总体而言,对于民间融资,特别是“标会”行为的法律规制,仍然以事后处罚为主。事前防范机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是造成民间融资乱象的主要原因。

(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建议

正如“将企业间的为应付急需而临时拆借的行为统统确认为无效,统统认为是扰乱金融秩序,是过于僵化的做法,也是不公平的做法,同时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10]当自然人手中的游资逐渐增多,民间借贷市场活跃时,法律应当考虑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和监管,而非固守陈规,一味否定和取缔。

1.制定、整合和清理相关民间融资法律规范

2008年《放贷人条例(草案)》让民间融资阳光化触碰到了希望,这对于探索从法律角度允许民间融资的尝试无疑是有意义的。[11]对《放贷人条例》的立法,建议可从四方面入手:第一,合理定位放贷人准入门槛,针对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以放贷人名义进行借贷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或者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区别设立门槛,具体金额的设置权可下放给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第二,灵活规定放贷利率上限,在强调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同时,适当增加利率上限的弹性;第三,适度加强放贷人监管,除了对特许设立及持牌经营、必要的信息登记、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税收和会计制度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外,在明确放贷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议规定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准备计提等内容;[12]第四,明确规定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资金周转不灵、经营陷入困境、民间纠纷较多的放贷人进行整顿后,仍无法重回经营正规的,可收回相关许可证明,勒令停止放贷业务。同时,对于其他形式的民间融资,也应当予以总括性地规定,比如社会集资的审批程序、条件和标准等。

此外,还要对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条款予以整合和清理,比如清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规章中涉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扰乱金融秩序等的一些规定,从而实现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只有为放贷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债务提供更具体、细致的标准,整个民间融资才能够稳步发展,缩小负面效应,扩大正面效应。

2.加强民间融资监管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形成以银监会为主,央行为辅,地方政府金融机构⑤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为防止事后推诿的情况出现,应当明确划分各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形成架构清晰的监管网络,力求实现无缝式连接。其次,以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模、业务范围等为主要参考因素,进行宽严有序的监管。针对注册资本规模较大、资金流转较快、社会公众程度较高的融资机构进行准金融机构化的严格监管;针对注册资本规模校、资金流转慢、社会公众程度低的融资机构着重在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和监管。再者,在把握合规性和审慎性监管的同时,注重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在把握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基础上,[13]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方向有所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提示和引导。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平衡现有民间融资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有学者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设计合理的信息公告制度将融资所产生的风险公之于众,以弥补融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可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14]但笔者认为,在现有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简化查询条件和程序,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能够发挥上述作用。一方面,可以在充分利用已有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减少重新建立一套信息披露机制的巨大支出。另一方面,由负有监测职责的银行介入到信息披露过程中,能够深入了解民间融资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3.落实司法保障措施,探索多元救济路径

首先,统一各地有关民间融资纠纷的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从而克服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的发生。⑥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笔者以为可以在财产保险中增加新险种――存款保险,保险公司一旦承保,便负有在投保民间融资机构或具备认证资格的放贷人破产或者关闭后赔付保费的义务,享有监督其主营业务、资金流转,并敦促其及时汇报和处理异常情况的权利,[15]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宣布破产和关闭的投保融资机构进行接管或破产清理,保证其清偿能力,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4.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加大宣传教育

民间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欺诈、暴力事件并不等同于融资本身。融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意是为了资金的融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改善劳动就业状况,并增加财富的积累。因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清楚判别正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业、科教文卫等社会服务业。[16]必要时,地方政府还可通过扶植政策助推民间借贷机构的稳健发展,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措施等。同时,加大媒体舆论的宣传力度,强化投资者教育,树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由的前提下缔约,当事人应自担风险”的理念。

四、结语

国家的制度设计不能无视民间金融,制定专门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已成为当前必须的制度选择,[17]配套实施的行政监管、司法保障和舆论宣传在构建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民间融资活动不仅具有相当的社会性、公共性和连锁效应,而且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甚至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18]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民间融资,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注释:

①这一监测主要针对从民间获得正常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的借款利率.银行界人士指出,以“日日会”超短周期、高利息的特点来看,直接流向生产经营活动的概率极小.但可能由于标会高息的存在,使得正常民间借贷成本也相应抬高.参见周文天.标会变异民间融资噩梦[N].中国证券报,2010-12-10(A4).

②详细报道参见李伊琳.温州亿元"连环会"崩盘揭密[EB/OL].[2011-06-04]..

[13]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C].李昌麒.经济法论坛[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年:201-203.

[14]王宝娜.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探析[J].商业时代,2011(12):108.

[15]王从容,李宁.民间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10(3):93.

[16]国研网宏观经济研究部.放宽民间投资限制,扩大社会融资规模[R].国研网《宏观经济》月度经济分析报告.

民间融资范文第5篇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与特点

(一)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一般具有先民间资本、再银行贷款的顺序。进入成熟期后的企业要得到银行信贷支持,首先,要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瓶颈”。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征信市场,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中小企业转变信用观念,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为银行信用评级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