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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精选

民间借贷的监管

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策略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第2篇

林汉川2003年对湖北、广东两省中小民营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资金不足是对企业发展最不利的问题,有54%的被调查企业回答“资金不足”是影响企业发展的第一制约因素,共有69%的企业回答“资金不足”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内源融资。所以民间金融的兴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融资的需求过剩,必然会使民间金融市场广泛存在。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刁怀宏的研究表明,.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徐伟、郭为指出,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对地区的经济增长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郭为的经验研究表明,民间金融是经济增长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史晋川对民间金融发展较早的温州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民间金融在温州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温州才得以有今天的辉煌。Tasi、Kellee等人在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进行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民间金融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从而造就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奇迹。麻省理工大学教授AllenFranklinetal认为,虽然非正规部门的融资渠道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民间金融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促进了非正规部门的快速发展。潘士远、罗德明还指出民间金融可以有效地把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改善宏观经济效率,促进民营经济增长。所以民间金融的发展无疑推动了我国的民营经济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体经济的增长,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无疑确定了它的存在地位。民间金融也以其较高的经济运行效率和完全信息等优势广泛存在。民间金融的优势与广泛存在虽然使其得以迅速发展和兴旺,但它背后所隐藏的巨大风险性也给民间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例如2004年发生在福建省的民间标会崩盘风暴,导致当地经济遭受重创,造成成千上万的会员损失惨重,直接影响到近65万人的生活。同样国家政策的颁布和变动也会使民间金融市场的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相关法律纠纷13益增加,民间借贷类案件顺势猛增。以浙江杭州市为例:2008年1月,由于国家施行货币从紧政策,杭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371件,同比上升44.54%,案件总标的额达24.O8亿元,同比增长241.25%,审结8361件,同比上升41.42%,平均每件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增加了近2倍。所以在民间金融带给我们太多好处的同时,也要看到它背后存在的巨大隐患,而产生隐患的根本原因是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法律约束与法律监管,所以民间金融亟待合法化、法律规制。

我国民间金融的立法现状、立法建议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压抑性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民间金融13益活跃,规模逐渐扩大。据调查,2003年我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2004年民间金融的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四成比重,相当6.5%的GDP;2005年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总量约为2.9万亿左右。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贡献率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达74%,而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国中小企业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国家信息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60.5%的企业没有中长期(1—3年)贷款,8l%的企业一年的流动资金仅能满足部分需要,中小企业资金缺口较大,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金融获得贷款融资。总体看来,我国民间金融亟待发展。但是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来看,民间金融仍得不到较好的支持,甚至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压抑”。相关立法条例和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民间集资活动的限制条例和问题。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吸纳公众存款等银行业务。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是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取缔。第八十三条规定有违犯上述规定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率先提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第七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惩罚性措施。之后国务院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给出了兜底性条款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它扩展了银行监管机关的权限,让一些集资形式又回到监管的范围内。《刑法》中第五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变相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还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构成了我国民间集资的三条“警戒线”。社会集资,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界限模糊,严重限制和阻碍了民间金融和社会集资的发展。2.关于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机构成立的限制条例和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管制条例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概括为:法律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界定为一种金融违规行为或非法金融活动,但不直接认定为犯罪,而是通过民事判决一律不支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合同约定为进路,实现对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但随着近期利率市场化的加快,对民间金融利率放开的呼声越来越高,事实证明,利率管制会阻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并未对民间金融借贷的范畴和监管予以具体阐述,仅对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做了简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民间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的认定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而民营经济中中小企业集资渠道主要为向社会或是企业之间的信贷活动,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信贷支持,这一法规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3.监管现状及涉及相关法律纠纷问题。长期以来,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停留在政府监管的层面,针对民间金融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监管层只能是禁止。对于社会集资,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处于无人审批、管理和监督的“三无”状态,公众对社会集资的风险不能准确判断,这是法律监管现实状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进而促使了我国南方沿海部分城市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以浙江为例,在中央监管较松时,执政者虽然由于较大的政治风险而没有公开支持私营企业、专业市场、民间金融、等在当时存在争议的新经济形式,但对此大都采取了“默许”、放任的态度,这无疑也是一种支持与保护,从而促进当地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于民间金融类案件的相关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问题上,特别是民间高利贷问题不断涌现¨,这可能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不仅导致我国金融市场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忽视与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同时对于“非法集资罪”的定义也让改革中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两难境地:守法则无法平等地享受到体制允许的资金,生存成为问题;不得已转向民间融资,解决了资金缺口,却发现头上已贴着“非法集资的标签”而这样的非法集资则往往会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抑或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当前的民间借贷,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由于法律法规上的缺失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新的民问金融类案件的出现与审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二)我国民间金融立法界限及选择

纵观其他国家金融立法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根基缺失且没有构成相应的法律体系。对于民营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民间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支持与保护十分必要。但是民间金融法制化不可一蹴而就,开展民间金融改革需要夯实法律基础,从明确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开始,由“灰色”转变为“光明”,由民间金融浅化逐步向深化过渡;然后划分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界限,明确监管主体、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再进行法律细分,对不同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与监管。1.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现行国家法律关于民间金融的管制与“非法”定义致使国家现有民间资本的运行机制缺乏良性的桥梁和疏通机制,导致地下钱庄、民间高利贷、资本传销等灰色资金渠道暗流涌动,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巨大的阻碍作用。由于法律规范作为秩序的组成部分,行使着社会控制的职责,所以要建立良好的民间金融法律。首先针对民间金融的特点,要实现民间金融机构主体合法化,通过制定、调整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民间金融行为及其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民间金融活动常常被政策走向决定命运,成为“牺牲者”。作为直接融资形式的民间金融,若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势必为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和负面作用,所以认可民间金融的法制化地位更加重要。2.民间金融法制化界限选择。处于国家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我国大部分民间金融,其流动性、自由度和隐蔽性更强,对其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约束是金融制度监管的主要任务,其活动通常比国家管制的正规金融具有更强的市场性。民间金融对民间习俗和惯例的依赖由民间金融的市场性决定,如契约自由、互助济贫、诚实信用等理念对民间金融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能力。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如果民间金融发生纠纷,行为人更倾向于以私力救济为主,其方式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如果将所有的民间金融纳人规制范畴,大量的纠纷将得不到法律解决,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效并导致立法浪费。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规制,需进一步明确民间金融的立法界限,即在金融立法范围内明确什么样的民间金融行为与组织形式应该管、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而什么样的可以排除在立法之外。结合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实际,应该将系统性组织形式、专门法律制度、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以及多种形式的监管等基本要素纳入民间金融立法的具体框架。

(三)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与建议

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利率;消费信贷

尽管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起步并不早,但在诸多行业的应用层面却走在了国际比较领先的位置上,比如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实践就相当的引人注目。在信贷、保险和投资理财等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中,个人消费信贷类产品因其发展速度快、覆盖人群广、产品种类多、监管措施频繁等原因,尤为受到关注。

一、从民间借贷到互联网消费信贷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商业金融机构自主研发或与各类互联网企业合作,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手段提供如保险、信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展业模式。互联网贷款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借款主体不同可分为个人消费贷款(ConsumerCreditService)和企业经营贷款。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主要是指面向个人的(债务主体为自然人)、以购物、旅游等消费类用途为主的小额(几百至数万元,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中短期(不超过36个月,按日计息,通常可提前还款)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提供方主要有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主攻寻找客户资源的助贷机构等,典型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随着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不再只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面向普通客户提供服务,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满足了国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渗入到了普通用户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又以“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等依托平台流量和场景优势的服务凭借申请简便、使用场景灵活等优势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主要依托商业银行网点被动获客,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提供方还通过在线广告、MGM(membergetmember,顾客介绍客户)、面对面地推等渠道获客。这类产品的出现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增加社会消费品生产,改善生活服务品质,扩大内需商品市场,进而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平稳有序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兴起之前,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消费者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是信用卡、装修贷等。例如信用卡产品,就存在着业务流程繁琐、批核门槛高,发卡耗时较长、需要线下面签等不便。而互联网公司凭借强大的获客能力、成熟的大数据分析经验和精准的市场定位能力,在小额无抵押贷款领域获得了成功。然而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行业的蓬勃发展,也暴露出了诸如贷款息费过高、违规催收、借款人隐私泄露等社会问题,其中贷款利率过高常常是大众最为诟病的一点,虽然为放贷机构和助贷机构带来了短期可见的巨大利润,但也严重限制着信贷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同时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消费者对于小额借款的需求是天然存在的巨大市场,传统金融机构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市场的需求,使得部分需求转移至民间借贷市场来满足。而民间借贷市场固有的高利息、区域性等问题,也压抑着这部分信贷需求。随着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推广,满足了这部分信贷需求,取代了民间借贷在小额领域的市场地位。在缺乏监管的初期阶段,其利率定价都会参考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并略低于此以获得竞争优势,但普遍高于受到金融监管的银行消费信贷产品。在2013-2017年间,市场上一时流行着面向低收入、月光族的超短期现金贷“发薪日贷(Paydayloan)”产品,如“2345贷款王”、“现金巴士”等,其年化利率普遍为100%-300%之间,借款人因此背负着巨大的资金成本,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从“两线三区”到“4倍LPR”

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发展初期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随着对Paydayloan、“714高炮类”产品的关停和处罚,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利率得以回归正常,相关社会事件的发生逐渐减少,行业逐渐规范,金融监管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的指导依据,也经历了从“两线三区”到“4倍LPR”的演变。

(一)参考民间利率,形成制度规范

“两线三区”的规定可追溯至1952年由最高法的《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其中明确到“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1984年,最高法又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允许民间利率脱离银行贷款利率单独制定标准。1991年,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对于超出规定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在LPR尚未推出的时候,首次出现了4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要求,成为了后续政策制定时的一个参考。2002年,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二)“两线三区”的产生

2015年,最高法正式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两线三区”的利率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曾说:“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其中,“三区”包括高于年化利率36%的“无效区”、低于年化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和年化利率24%至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由此可见,“两线三区”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目的是为了避免过高利率对借款人造成伤害。2017年12月,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至此,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利率上限有了明确的参考标准,而市面上超过年化利率36%的产品也逐步下调了定价,以便符合监管要求,同时行业中出清了一大批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的网贷公司。但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年化利率36%是监管可以接受的利率上限,并非合适的利率区间,对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利率指导方向仍会是逐步压降的趋势。

(三)锚定LPR,为全面的利率市场化做铺垫

在清理违规网贷产品的行动初见成效后,监管对社会融资成本的引导措施并未停止。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正式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PrimeRate,简称LPR)的4倍为标准,取代“24%、36%,两线三区的利率限制”的规定,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当日的一年期LPR利率3.85%为基数,4倍LPR为年化利率15.4%,远低于年化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可以看到,这项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引导市场融资利率下行,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匹配。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定价也不应逾越民间借贷,受此政策影响,部分银行及持牌消金公司推出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着手下调产品利率,积极向政策指导的利率区间靠拢。LPR采用市场化的报价机制,每月由18家各类型商业银行依据中期借贷便利(MLF)加点后的报价综合决定,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银行的其他贷款产品利率可以锚定LPR进行加减点来产生。这项政策的推出,将民间借款的利率规范从固定区间限制调整为了以LPR报价为锚的浮动定价机制,这也有利于央行通过调整MLF报价,直接影响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贷款行为,使得货币政策对利率调整的传导更为高效、直接。

三、利率监管新趋势

通过这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我们可以感受到监管部门对于引导社会融资成本逐步下行的决心。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金融监管同样体现出了稳定市场预期,避免利率快速下行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态度。虽然政策层面“两线三区”已被“4倍LPR”取代,但目前并未在全部贷款产品中执行。此时若执行4倍LPR利率会大幅减少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的利润,缩减放贷规模,较高定价区间的用户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又正值新冠疫情期间,部分无稳定收入来源需要借新还旧的客户可能无法续贷,存在资产规模急速恶化的潜在可能性,从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在“4倍LPR”规定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规定中并未明确说明贷款年化利率应使用单利即年化收益率APR(AnnualpercentageRate)还是复利即内部收益率IRR(InternalRateofReturn),实操中大家并无一致意见。部分高息产品以单利口径做宣传推广,用户不知不觉间承担着高昂的贷款成本,但随着2021年3月末人民银行公告要求贷款产品应在产品显著位置明示单利或复利口径的贷款年化利率后,实质上就规定了产品利率应以复利IRR作为统计口径,这也是最为真实的贷款成本核算方式。进一步体现了金融监管层面压降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的意图。在“4倍LPR”政策一年后的2021年8月初,多地金融监管部门对当地银行及持牌消金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其新增的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需控制在24%以内。随即,原本部分持牌消金公司仍运营的年化利率36%定价产品均开始下调定价,并不再对外提供可接受年化利率24%以上定价资产的资金。银行与持牌消金公司可经同业拆借以LPR为基准补充资金,在互联网消费信贷行业中的资金成本最为低廉,故即便下调定价,其利润空间也较高。虽然网络小贷及助贷机构并未受到直接指导,但是市场上主要的资金提供方商业银行及消金公司提供的资金已不能承接高定价资产,所以倒逼产品的定价全面下行。原本产品定价就在24%以下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如度小满、招联好期待等,则未受此次窗口指导的影响。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可发现,现阶段金融监管对于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的利率定价执行以“两线三区+4倍LPR”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即以年化利率24%以内为产品的定价为主导,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在内的各主体均需符合要求。以“4倍LPR”以内为指导定价,要求资金成本最低的商业银行推出的消费贷款产品执行此价格。相信随着市场的逐渐适应和调节,未来监管层面仍会继续引导贷款利率下行,最终达到各类贷款产品利率均低于“4倍LPR”的目标。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国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利率运行变化的长期观察和跟踪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监管部门一系列监管措施的目标是为了配合利率市场化,引导贷款利率下行,降低个人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中国的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虽然短期会导致金融机构和助贷机构因利差而获得的利润大幅降低,但也倒逼市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挤出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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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级秘书网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小企业贷款;社会信用建设

为了解民间借贷现状以及对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的影响,笔者对珠海市207家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抽样结果显示珠海市小企业民间借贷余额大约在50亿元左右,接近银行小企业贷款余额的42%,巨额民间借贷已严重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1]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及特点

1.数量多,额度大。在抽样调查的207家小型企业中,共有115家企业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占抽样企业的55.6%,其中:借贷余额在10万元以下企业为38户,余额10万元到100万元企业为62户,100万元以上企业为15户。按2006年第6月末约22000家小企业测算,珠海市大约有12000户小企业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借贷余额估计在50亿元左右,大约比2003年初(测算余额为20亿元)上升150%。

2.效率高,期限短。在上述有民间借贷行为的115家小企业中,有81户企业反映能在3至5天内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完成融资行为,占比70%;21户表示能在5至15天内完成融资行为,占比18.3%;13户需要15天以上才能完成融资行为,占比11.7%。一般来说,民间借贷融资额越大,涉及对象越多,所需时间相对越长。但从效率上看,民间借贷确实体现了“随需随借”的特点。

从借贷资金的使用期限来看,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有58户企业,占比50.4%;3至6个月的有31户企业,占比27%;6个月以上的仅26户企业,占比22.6%,基本上为借贷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率偏高,但需求旺盛。在115宗民间借贷中,合同年利率在10%以下的共70宗,占比60.9%;利率在10-15%共42宗,占比36.5%;利率在15-30%的共2宗,占比1.7%;利率在30%以上的1宗,占比0.9%。加权平均利率约10%左右,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左右。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利率相对偏高对小企业借贷的意愿影响不大,特别受近年来大量新设立小企业的影响,民间借贷一直处于需求旺盛状态。据调查显示,在207家小企业,共有178家小企业希望得到银行或民间资金的支持,占调查企业的86%。据此测算,除银行信贷、民间融资外,珠海市小企业目前的资金缺口在50亿元以上。

4.抵押担保率低,但信用状况良好。115宗民间借贷中,103宗为信用借款,占比为89.56%,有抵押物或担保人的民间借贷仅12宗,占比10.44%。调查结果同时显示,114户能按时还本付息,仅有1户不能按时偿还本息。

5.运作欠规范,但违约率较低。在上述民间借贷中,有74宗借贷行为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占比64.3%,但存在部分要素不齐备,如缺少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41宗采取口头协议形式运作,占比达35.7%,超过70%的口头协议没有第三方见证。民间借贷运作虽然不够规范,但违约率相对较低,在115宗民间借贷行为中,仅有10宗民间借贷因违约而产生过纠纷,占比8.7%。

二、民间借贷与银行小企业信贷呈现此消彼长态势的原因

尽管2006年国家出台了《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力促银行小企业贷款,但受民间借贷、银行经营思路以及小企业自身特点的影响,珠海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不升反降,特别是民间借贷规模的迅速扩大并形成对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的挤占,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银行“主动”放弃了一块阵地。当然,银行小企业信贷与民间借贷表现出的此消彼长,原因是多方面的。

1.经营理念的转变使银行小企业信贷急剧收缩。近年来,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策略的调整,小企业信贷市场的开拓能力有所下降。珠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纷纷大量裁减网点和员工,仅2003年至2006年6月末,珠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从417个减至392个,从业人员从6628人减少至6523人。在经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主要商业银行纷纷退出经营成本和风险较高而利润较低的小企业信贷市场,以集中资源争夺效益较好的大企业。此外,基层网点贷款权限的上收进一步限制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拓展。而且日渐严格的授信问责制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2.小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发展,珠海市小企业目前已进入“多、特、大”的发展期。“多”即小企业数量急剧增多。从2004年到2006年6月末,珠海市小企业法人由16707家增加到22000多家,月均增加300多家;“特”即形成了以家电、纺织、食品加工等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产业,部分名优品牌在广东乃至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大”即小企业迅速成长,行业规模日益壮大。“多、特、大”的特点决定了小企业对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加,但由于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差、财务管理不规范和有效担保不足等弱点,决定了相当部分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从银行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无疑成为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强心针,并且以其特有的优势伴随小企业的发展壮大而日益红火。

3.形式灵活的民间借贷更能适应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小企业对资金需求普遍具有“小、急、频”的特点,民间借贷简易的手续、较高的效率正好适应了小企业的这种资金需求。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有:一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半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5至7天,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至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受到大部分的周转型小企业的欢迎。二是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以信用形式存在,90%以上的民间借贷不需要抵押物,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三是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多次使用、使用频率高的特点。民间借贷自身固有的特点使其不断释放出的挤出效应,使部分本应属于银行的小企业信贷市场被民间借贷所占据。

4.相对充裕的民间资金及狭窄的投资渠道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能。珠海市近年来居民收入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从2003年到2005年,居民储蓄余额分别为357.39亿元、408.57亿元和480.87亿元,截至2006年6月末,储蓄存款已达510.71亿元。大量富余的民间资本成为推动民间借贷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特别是在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股市低迷等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下,部分居民出于获利或帮助亲友目的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

三、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从珠三角地区到长三角地区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资金供需矛盾,但同时也挤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盈利空间,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因此,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小企业信贷的同时,有必要对民间借贷予以政策引导和疏导,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监管范围。

1.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间借贷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缘于银行慎贷,根源在于小企业贷款风险高,风险来自于银企信息不对称、社会整体信用环境欠佳。因此,要解决民间借贷挤占银行小企业信贷空间问题,必须从解决总体信用环境着手:一是由工商、政法、税务及金融部门联合建立企业、个人信用资料库及其变动情况,为银行提供小企业贷款审查和决策的信息平台。二是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司法、舆论等多种力量加大对逃废债及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制定《个人破产法》,加大企业及失信人的失信社会成本。三是逐步建立小企业信贷推荐和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熟悉当地企业的实际,发展“政府推荐—银行筛选—风险补偿”的小企业信贷模式,降低银行信贷风险。[2]

2.切实转变银行经营理念,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银行“主动”让出小企业信贷阵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小效益”,认为对小企业的投入与收益不对称,“80%的收益来自于20%的大企业”。银行业必须从转变经营理念着手,充分认识小企业涵盖社会面广,小企业信贷成效直接关系银行自身的形象,树立小企业大效益观念:一是要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为契机,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简化贷款手续,优化抵押评估程序,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来提高效益,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二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结合小企业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情况及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企业贷款利率,建立风险与收益对称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银行开展小企业信贷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三是落实责任,稳健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相对独立的小企业信贷部门和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努力开拓小企业贷款市场的同时积极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