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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范文第1篇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基本上无“运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还不到20%。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将大量资金存于银行,由银行进行专业的资金运用,而保险公司只能获得固定的较低的存款利息,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资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险投资缺乏相应人才

保险投资涉及到存款、国债、证券等多个领域,因此保险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投资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保险公司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才可能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险投资提供根本制度保证。如何加强经营管理,我个人认为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大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严惩那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效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彻底改变旧的用人机制,让市场和竞争来决定经理的选拔,使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三、加强管理创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摒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因素。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加之其它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是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公司无法控制入市资金的风险;在目前封闭式基金占据主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被动的分红,其变现很难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过窄;保险资金中短期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加快资金入市步伐,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快速发展。

1、保险资金入市

(1)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运用得当,还可有效解决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利差损”问题。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仅每年的利差损就有3至6个百分点,这为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在银行存款的利率为2.25%,国债的买卖收益最多不过6%-7%,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因资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平均收益达12%。因此,保险资金入市,从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决“利差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2)保险资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公司资产结构。如果允许保险资金按严格的比例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闲置的压力。因为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是进行股权的交易,在证券市场机制作用下,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公司必然将资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去,这样客观上就使保险资产得到了相应的改善。

(3)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入市对于启动保险消费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资金入市无疑使国家找到一种对资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从而使部分社会资金与证券市场之间形成纽带。在这个纽带的连接过程中,不但可以改变整个社会资金的结构,还可以使经济发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国家、企业、个人以及保险公司更好的发展。

(4)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冲击,承受着更大的压力。保险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保单,扩大客户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费收入如何获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关键问题。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我国畅通的多,除了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外,还可涉足证券市场甚至房地产业。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后的经济基础。

(5)保险资金入市可有效缓解证券市场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可入市的保险资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必将会改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2、保险资金进入短期拆借市场。

尽管保险公司都有较高的信誉,但上前还不能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而须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进入短期拆借市场,可以为保险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提供方便。

3、扩大可投资的企业债券范围。

目前保险资金只可购买铁路债券、电力债券和三峡债券,应扩大到其他的企业债券。尽管企业债券质地有好有坏,或者说存在风险,但应相信保险公司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4、进行资产委托管理。

资产委托就是保险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资金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它的最大好处是保险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亲,同时由专业公司进行操作,也可确保较高回报。

保险公司范文第2篇

而人才的培养是需要周期的。在新的人才没有养成之前,现有的人才是有限的。而需要人才的机构增长很快,不需要周期。因此,就会出现机构数量与人才供给的矛盾。据估计,保险公司的人才需与求之比是4比1。

过去,保险企业有从海外选任CEO的惯例。可是海外人才对中国市场、本土资源、管理方式的了解,总是隔着一层障碍,甚至是无法逾越的鸿沟。关键是,海外人才任CEO的成本也是非常昂贵的。而本土CEO能够带来的是,竞争对手的信息、政府关系、团队、客户和订单。因此,从其他保险公司“挖人”,一举多得。其“性价比”显然要高得多。

对于那些想成为CEO的保险公司高管们,是在自己的企业等待晋升,还是去其他保险公司一步到位?

想要在自己的企业晋升为CEO,这个成本有多大?如果你是一家企业的副总经理,你就会有切身的体会。和投资者及董事会的沟通、杰出的业绩、背景,最大的成本就是时间,3年还是5年?最关键的因素,还得看运气是否光顾。一所大学需要你苦读3年,并告诉你有可能拿到博士学位,而另一所大学许诺你明天就授予你博士称号,并附带赠予安家费50万元。你会做何选择?答案是唯一的。

跳槽带来的危害首先是人才流失的保险公司。高管人才一走,市场、客户、团队、核心机密都跟着走了,直接经济损失明显。另外,跳槽的人走了,没有挑槽的人还等待着跳槽的机会。骨干们心神不定,企业业绩受到大幅度的影响。其次,是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加大。双方或者对簿公堂,或者恶性竞争,甚至造成打斗等社会事件。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效尤,造成市场的混乱,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

保户也随之受到影响。今天业务经理千言万语来劝说我购买甲公司的保险产品。明天,他又来人告诉我买乙保险公司的产品更好。这给客户增加了麻烦,严重的会产生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于准CEO跳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高管的任职标准更加严格,二是将原来的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三是要求对离任高管进行审计,四是对频繁跳槽的高管进行调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保监会作为监管行业部门来说,既不能对保险高管频繁跳槽无动于衷,也不能过深地介入保险公司的高管任留。因此,《规定》里既要提要求,但也没有一刀切。对于符合市场规律的人才流动不设限制,对于极不正常的恶性跳槽又必须要过问。

准CEO如果想跳槽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担任CEO,首先要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比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也可以“以退为进”,即到新公司后先任COO,主持工作,待符合条件后再向保监会申报成为CEO;其二,就是审慎处理与“老东家”的关系。过去,高管跳槽之后,与原来的保险公司不发生关系。现在,“老东家”可以根据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对跳槽者进行处罚;第三,如果遇到保监会的限制,准CEO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向保监会出示书面说明做文章。因为说明得有道理,保监会就会批准。说明强词夺理,保监会就会否决。相信,所有保险公司都会在这方面做文章。跳槽表面理由是很充分的,比如职位、收入、个人成长空间。但也要向保监会说明,跳槽后会做好新旧衔接,稳定市场秩序。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办法有两个:一个是堵、一个是留。堵,就是在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筑墙。比较常见的做法,就是建立竞业违约金。让跳槽者支付较高的费用。这在航空、软件行业都有先例。留,就是给高管人员戴上“金手铐”。通过股票,期权期股的方式,让想跳槽的人不想损失到手的利益,让那些挖人的公司大幅提高成本。

保险公司范文第3篇

昨日收到一保险公司面试通知短信,上面告知要带上身份证及笔,并且不能删掉此条短信。心中很是雀跃,很清楚的记得上面的待遇有多优越,而且有很多培训的机会,想如此好的机会当然不能错过,定要好好的做准备。对保险公司不是很熟悉,故上网搜索一下保险公司面试注意点,没成想如一盆冷水泼了下来。很多网友告知,这只是保险公司骗人的伎俩,以招各种名目繁多的岗位让你去工作,最后就是培训,考试,交钱,试用期,当然所有种种的最后目的就是让你跑外勤,并且没有任何的保障,也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你就是做苦力,至于什么内勤什么的肯定是不可能的,据说内勤保险公司是不对外招聘的。

就此纠结中,上午想着,既然是骗人就不去了吧,网上看5月份就在招这个岗位了,想想又不甘心,临12点决定去吧,一来如果是真的也不至于丢失一个机会,当然此机会的概率是20%,二来看看是如何骗人的。走出电梯,就看到几个人坐着,上面全是表格,问你是来面试的么,回答是,给你一张表格到一个类似教室的地方去填写,里面坐满了人,感觉都是大学刚毕业的,很多人都在认真的看着公司简介。一开始我就觉得是假的了,我一到让我填表格的时候,我注意到负责登记的小姐在写我名字的时候,写上了发我短信的联系人的名字写在表格上面。我想这个应该是一个业务员,他们每招到一个人是会有提成之类的东东,不是太清楚。到了教室,想着还是走吧,浪费时间,百分百是假的,又想想来都来了,再等等吧。我看到很多都在认真看着公司简介,更有甚者在纸上写写涂涂的,刚毕业的大学生总是特别珍惜每个机会,曾经的我不也如此吧,有些感慨啊。终于轮到我面试了。走进一房间,有几张桌子,坐着三个面试官,一对一的面试。第一个问题,就是自我介绍,我简短的介绍一下,问我应聘的是何职位。我说经理助理。他说因为我对保险公司这个行业不了解,所以不管哪个岗位都要进行1个月左右的外勤,就是从基层开始。如果这次面试通过,那么从明天开始进行7-10天的培训。我心想果然跟网上介绍的一样。当然培训完了肯定是交钱考试。我问那么是否说1个月的外勤工作结束后就可以做内勤了?答,不是的,要三个月的试用期,这三个月要看你的表现和你的能力,如果你的能力出众,那么就可以做内勤管理了,如果能力不够那么就只能继续外勤。这哪跟哪啊,我就不明白了,这个内勤管理跟外勤有什么关系,如果我外勤做的好,要做什么管理工作啊,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嘛。所以这个肯定就是托词罢了。我还问了面试官,为什么我们的表格上面都写着通知我们面试的人的名字,他说这是公司面试程序,因为面试官太多了,这不是胡扯吗,我做人事也几年了,就没听说因为面试官人多,所以要提前安排好谁面试谁,如果说因为岗位的不同,安排不同的面试官那还说得过去,问题是面试的时候他才问我是面试的什么岗位,所以不用说,都是骗人的话。所以说,不管保险公司招聘广告上的条件肯多诱人,千万要保持清醒,这只是个陷井。如果你就想做业务,想挑战高薪,那就另当别论,若你能力出众的话,做保险这行也是不错的。最后要感谢万能的网络,若不是昨天上网看到这么多网友的保险公司面试的经历,我也许就上当了。

保险公司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经营风险 原因 风险管理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华尔街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全部覆灭,美国保险巨头AIG也被政府接管。虽然这次金融危机距今已经有几年的时间,但是它如今依然对中国保险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也引起了我们的加强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思考。保险公司作为聚集和处理风险的专门机构,风险的有效管理是其持续稳定经营的基础和保证。所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不仅对保险公司自身,而且对整个保险业、乃至整个社会风险处理体系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是指尚未发生的、能使保险对象遭受损害的危险或事故。根据现代经济学认为,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险承保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只一味的关注保费、提升业绩,忽视了对标的物的分折、预测、评估、论证,导致承保质量上的问题,而带来风险。此外,在寿险营销方面,对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深入的调查、了解,简化程序,没有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草率地签订承保合同,导致承保风险的增加。

2.经营管理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不够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不够严密,或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而导致的风险。如在理赔把关不严,简化程序,没有严格执行理赔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超赔、滥赔、错赔和乱赔增加,使得公司的赔付率上升,造成保险公司资产流失,存在资金缺乏风险。

3.保险投资风险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险的金融属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具有运用保险资金、开展投资、向资产业务转化的职能。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高风险高收益,所以如何在在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如何安全、合理、充分、有效地运用保险资金是增强保险企业的后劲问题。

4.社会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的理赔与投保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的主观心理行为、道德观念发生扭曲,而形成道德风险。骗保骗赔;保险过程中的恶意、恶意串通;内部员工的违法违纪、内外勾结等等,都是近几年不断发生的案件。

二、风险产生的原因

现在的社会的复杂化、多元化、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了保险公司的管理风险的多方面原因,主要原因有一下几个:

1.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中国的保险业起步比较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现在还处于摸索的阶段。遇到风险,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不能预防,不能及时应对和解决。面对同样的风险,中国较其他保险业起步早的国家而言,则有更大的挑战。

2.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的差距较大

如今,中国许多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科学的保险风险管理意识匮乏,有些人甚至连基本的保险专业素质都没有达到标准,服务观念滞后,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恰当的保险产品,或自己简化承保、理赔程序,产生超赔、滥赔、错赔和乱赔,导致风险的产生。

3.保险公司的竞争导致的市场紊乱

曾经保险行业的繁荣让保险公司迅速增加,而现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经济的不景气,中小企业的倒闭,导致保险公司也面临市场减少的状况。对于这样的情况,有些保险公司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客户,违反保险规则,扰乱保险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保险行业的风险。

4.金融危机加剧了保险业的风险

如今的经济形势又处于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中,全球保险业的风险加剧,对中国而言则面临更大的风险。经济的不景气导致了保险投资的风险,很难寻找一个相对稳健的投资方案。保险的投资没有了保障,在资金上则有了风险。近来,各地的中小企业的相继倒闭,使保险的赔付率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就宏观而言是指保险公司整个经营活动中的风险管理,即对保险承保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保险投资风险、社会道德风险的管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有一下几个步骤:

1.风险的预测与预防

在如今金融危机的经济大背景下,金融市场的风险增加,导致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增加,风险的预测就显得更加的重要。通过对当前经济的分析,了解保险投资的正确的方向,减少保险投资的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防,当预测到风险时,及时采取措施,规避还未发生的风险。

2.风险的识别与判断

采用现场调查、审查表调查、组织结构图调查等方法来识别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分类,以及各种风险的特征判断该风险属于以上哪种风险,从而选择适合该风险的解决方法。如果不能明确区别的,则综合考虑各个方面,选择较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

3.风险的衡量与量化

风险的衡量与量化能够让管理人员把握风险的大小程度,从而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于风险的衡量与量化应该有相应的数据资料来规范管理人员对风险程度的把握,所以建立完善的风险资料数据库的意义重大。保险经营本来就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公司的产品设计都是建立在对风险的有效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风险的评估出现了差错必然会导致保险公司经营上的过失。如果有了完善的风险资料数据库,就能够很好的了解风险的大小程度,能直观的反应风险的大小,克服决策者由于社会经历、专业知识及观点的不同而带来的不同的评判标准,这也有利于产品的设计的有效性。如果保险公司见的数据资源能够共享则可以达到多赢的效果,通过被保险人过去的投保经历能够更加真实的了解其风险状况。而在理赔是也能够避免重复保险而获得的额外补偿,也能降低社会道德风险。

4.风险的解决和处理

风险的处理方法有风险的规避、风险的分散、风险的自留和损失控制。风险规避是通过风险预测预知风险,通过计划的变更来消除风险或风险发生的条件,使公司免受风险的影响。但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规避的,当风险无法预测时,则不能采取风险规避这种事前行为。风险分散主要是指增加自己的产品品种来减少因为产品单一而引发的风险,以及保险资金投资时增加投资种类来分散风险。但是分散投资不是万能的,只能解决因为风险集中而产生的问题。风险自留也称为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这是在自己企业有经济实力时才可以运用的方案,一般小型保险公司不提倡使用。4损失控制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或在风险发生后减轻损失的程度。损失可以克服风险回避的种种局限性,当风险无法规避时就得采用损失控制的方法,尽量减少公司损失,来稳定公司的经营。

5.风险的管理的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由于风险性质的可变性,人们对风险认识的阶段性以及风险管理技术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因此,需要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所以,我们把风险管理视为一个周而复始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同时还要考虑与整体管理目标是否一致以及具体实施的可能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处理步骤以外,还应该加强对新的保险从业人员的选择,对在岗从业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保险知识,减少因为从业人员的无知而导致的风险。当然对保险市场秩序的管理也是必要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的风险管理的方法在实际运用中要结合具体的问题采取具体的方法,才能更有效的解决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吴冰.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分析[J].China's Foreign Trade,2011年第02期

[2]孔仪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探析[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7年8月

保险公司范文第5篇

原告陈文某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陈某(投保人)为妻子游某(被保险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险人)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98版),交费期20年,缴费方式为处每年交费928元,保险金额20000元。合同还对责任免除条款作了约定,其中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即被告)不负保险责任一项条款,另外合同还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说明。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于2000年1月5日交纳第二期保费。在合同约定第三期保费交纳时间到达时及宽限期间内,原告因客观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费,造成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保单复效,被告于当日同意复效,当日原告向被告补交了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险人游某因家庭问题于凌晨在家中自杀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被告认为游某的自杀发生在保单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规定,本案不属保险责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不同意给付死亡保险金,只同意给付退费金3712元,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原告以被告对免责条款未对其履行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6万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案件定性形成二种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1、该保险合同条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号内注明“或复效”三个字,不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寿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的解释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意见认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单及告知事项和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内容均有告知说明,且原告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免责条款的内容,故可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责任免除条款有效。另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任意性条款,保险人是否赔偿取决于双方对合同的约定,现该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免责条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内与复效之日二年内作为并列情形予以约定,即把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该条款是有效条款。笔者赞同第二意见。

三、评议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2、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

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签署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这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通过书面方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且投保人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表示自己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告知行为符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的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单凭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无法说明保险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是一个客观事实发生的过程,该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蹉商的过程。而蹉商主要以口头方式进行,且双方的蹉商过程也是双方认知过程,认知过程是人对事物的理性认识。当保险公司告知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时,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过疑问方式提出,由保险公司用口头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现出来。双方当事人对蹉商过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形式予以定格,作为将来发生争议的证据来使用。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可能对所有客观事实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现有证据形式表现的法律事实。本案的法律事实是以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和客户保障声明书予以体现。双方通过订立合同和签署声明书来表明事实发生的结果。现被告举证证明其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如果投保人认为未尽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就应提供如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情形。

对于第二个焦点,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时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所谓的宽限条款是指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则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则保险单恢复效力,此即复效条款。复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申请并达成协议;2、被保险人须符合投保条件,一般要求提供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书;3、被保险人应一次交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复效即指恢复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约定分期支付保费。原告在合同成立时支付了首期保费、第二期保费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费交付到达时及约定宽限期60日超过时未及时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效力,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2、“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