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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明表

就业证明表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1篇

一、调查数据的概况

(一)证书分布总体情况:英语类、技能类排前,财经类靠后根据调查数据,大学生证书率的排序依次为:四级、六级、计算机二级证书、驾驶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BEC(剑桥商务英语)、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小语种证书、TOEIC(托业)。根据证书涉及的专业,我们将调查证书分为三类:英语类、财经类和技能类。语言类证书包括英语四六级、BEC、TOEIC和小语种证书;财经类证书包括会从、银从和证从;技能类证书包括驾驶证、计算机证、普通话证和教师资格证。占全部人数的比例】从表3各类证书人均考证成功率情况看来,四级的人均考证成功率最高,达76%,即10个人中有平均7.6个学生有四级证书。六级排名第二,为32.6%。紧接着是技能类证书,计算机证书、驾驶证分别排第三、第四。而财经类证书会从、证从、银从的拥有率分别为12.3%、5.1%、1%,排名分别为第五、第七、第十。

(二)财经类证书拥有量较少近年来,银行是财经类大学生就业的一个主要方向,但调查发现,银行从业资格证考取比例不高,究其原因,可能有:一是受测者的样本分布不均,调研组所选择的调查对象并没有涵盖到已考取了银行从业资格证的;二是银行从业资格证含金量不高,而用人单位更加青睐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三是部分受测者表示银行从业资格证考取容易,门槛不高,所需专业知识不多,可以选择在需要之时才考取,故暂缓考取。相比于英语类和技能类,财经类证书考证数量排名靠后,并未出现集中考证等过热现象,主要原因是:第一,就业趋向多元化。财经类学校的学生今后并不局限在金融系统、证券等行业内求职,因此考取英语类证书与技能类证书能为他们以后的求职提供更多的机会。第二,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考取英语类证书与技能类证书更能体现一个求职者的综合素质。

二、基于大学生考证决策视角的动因分析

(一)证书对就业的贡献度为探讨考证与就业之间的关联性,问卷设置了证书贡献度一项,用于探讨各类证书在被调查者眼中与就业具有多大的贡献程度。证书贡献度用1分到5分来表示,5分为最高贡献度,1分的贡献度为最小。调查结果,大学生认为英语类的证书对于就业的贡献度最高,贡献度超过平均值的依次为英语四六级、BEC、驾驶证、TOEIC。其中,英语类证书占主要位置。随着汽车的普及,驾驶证的重要性也受到大学生的认同。普通话、教师证这类与教育行业相关的证书的就业贡献度相对较低,这与财经类大学生较少成为学校教师的特点相符合。

(二)主要证书的微观动因分析:交叉分析与卡方检验

12种类型证书中,BEC、TOEIC、小语种、银行从业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证等五种证书在接受调查对象的考证行为中占比例较少(见表1),因此上述证书在进一步的卡方检验中不作分析。大学生考证行为受到的影响因素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学生个人特征,包括性别、成绩、是否有实习经历;二是家庭特征,包括父母对考证的态度;三是学校特征,包括班级风气、社团活动、就业信息、就业指导。根据调查数据,将上述变量与证书的关联性进行交叉分析,并以卡方值来判断是否变量与证书双方的相关性,作为进一步分析财经类大学生各类证书考证的动因及其影响因素的依据。本文用卡方检验来逐个考察证书与变量之间是否有关系。对于某一个证书与某一个变量,我们定义两者有关系时显著性水平a为0.05,即拒绝原假设的风险为0.05。如果卡方观测值的概率小于等于0.05,则认为在原假设成立的前提下,卡方观测值出现的概率是很小的,是一个本不应发生的小概率事件,但却发生了,因此不得不拒绝原假设,断定列联表的行列变量间不独立,存在依存关系。

(三)卡方检验结果分析与讨论1.关于考证的个人因素(1)成绩与英语类证书、财经类证书相关英语类证书包括了英语四级、英语六级、BEC(剑桥商务英语)、小语种证书和TOEIC(托业)。卡方检验表明,大学生获得四级、六级英语与班级排名、班级考风、学校考证支持、父母考证态度、社团活动、兼职次数等因素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进一步分析表明,成绩越靠前的大学生考证成功率越高。对比A类学生(班级排名前20%)与E类学生(班级排名后20%)的证书获取情况发现,A类学生人均考取的证书是一个人有2.4个证书,几乎是E类学生的两倍。这说明,英语类证书起到了信号显示的作用,考取英语证书能够显示该学生的学习成绩处于同学中较高的位置。同样地,卡方检验表明,会从、证从等财经类以及计算机二级证书考证成功率与成绩明显相关。另外,技能性的驾驶证和普通话证书,在卡方检验中,它们的成功考取并没有与成绩有相关性,这说明了技能性的证书与成绩并不挂钩。(2)性别因素仅与证丛、驾驶证与计算机二级等三类证书有明显相关性筛选后的七个证书中,只有驾驶证与计算机二级证书的考取比例情况是有明显的差距。拥有驾驶证的男性有26.5%,而女性为12.4%,两者相差14.1%。成功考取计算机二级证书的男性占13.4%,女性则占21.6%,两者相差8.2%。在驾驶证的考取上男生更有优势,而获得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方面女生占优势。而在其他的证书上,男生与女生的成功考取证书比例的差距并不大。(3)参与课外活动与考证成功率没有相关关系这里的课外活动主要是指学校的社团活动和校外的兼职活动。一般认为,当大学生在把时间和精力投放到社会实践活动时,那么用于考取证书的时间和精力也相应缩水。但从调查结果来看,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大学生考取证书的比例要高于参加活动的。再从兼职次数与证书考取情况的交叉表中的数据来看,一个月内参加0—1次兼职的大学生在证书的考取上并没有比兼职次数多的大学生有优势,反而有些落后。通过这两个实践活动来看,并不能得出参与实践活动与考证成功率成负相关。因此只能说实践活动并不能影响证书的考取,一方面可以参加这类的实践活动会使得自己的学习时间减少,从而影响考证。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当在实践活动上花费了时间后则会更加珍惜时间学习,那么学习或考证则会更加有效率,效率高成功率也会高。2.关于考证的家庭因素(1)父母的考证态度与四、六级的考证成功率有正相关性卡方检验表明,四级和六级与父母对考证的态度是有相关性的。当父母态度是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四级和六级的考取成功率是最高的。在父母的期望下,学生一般能有更大的动力去完成父母所设定的目标。(2)父母的态度与其他证书的考证成功率没有相关性尽管证书类型比较多,但父母的态度基本上对非英语类证书没有影响。这一方面可能由于父母对非英语类证书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学生在校的行为决策变得更加主动和自主,比较少受到家庭的影响。而为什么父母的态度只对四、六级证书有明显影响呢?笔者认为四、六级是一个非常大众的证书。父母一辈对这两个证书比较了解,所以他们一般会以这两个证书要求自己的孩子。3.关于考证的学校因素(1)班级考证风气与考证成功率成正相关性调查数据说明了当班级考证风气越浓郁时,个人的考证成功率也会越高。社会心理学认为,从众是个体在真实或想象的群体压力下改变行为与信念的倾向。个体在受到群体的暗示或提示时,会自然地被引导做出群体要求或期待的行为。从众与攀比都是现在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有理由认为大学生考证更多是受到旁人的行为影响,一方面是从众以获得安全感的心理,看见别人考证也会跟着去考。另一方面通过考证来证明自己的实力,从证书量的多少来得到他人的认可。但驾驶证的考取与班级的风气没有相关性,说明这一证书考取更多是由于个人兴趣而自主判断做出。(2)学校干预力度与四、六级的考证成功率有负相关性在卡方检验中,只有接受四级和六级与学校的考证干预是有相关性的。进一步分析其交叉表,当学校态度是不干涉的情况下,四级和六级的考证成功比例是最高的。这表明在学生证书考取方面,对学校而言则不应该干涉太多。因为学校干涉太多,学生会产生抵触心理,这往往会起反作用。(3)就业信息、就业指导与考证成功率没有相关关系卡方检验结果显示:就业信息、就业指导与考证成功率不存在相关性。即学校提供充分的就业信息与就业指导并不能提高学生成功考取证书的比例。笔者认为,充分的就业信息能使得学生处于不太被动的地位,他们可以由此知道更多关于单位在证书上的要求。但尽管如此,学生也不会因为此而提高了自己的考证成功率。

三、主要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一)主要结论本文通过交叉表与卡方检验来验证影响就业的因素与考证的关系及比较证书间的贡献度来探讨影响就业的因素是如何影响考证的,主要的结论包括:1.从证书的种类上看,大学生考证主要集中在英语类证书,依次是四级、六级证书。根据考证者主观的判断,许多学生也觉得英语类证书对就业的贡献率较大。这说明社会上对英语类证书的接受度较高。会从、证从考证率比较高,这与财经类院校的特征相一致,但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证率较低,这可能与就业中银行类占的比例下降以及门槛降低有关。2.个人因素中,成绩与英语类和财经类证书的考证成功率成正相关性,这说明证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成绩优秀的一个信号显示机制。性别因素则与证从、计算机、驾驶证等证书的考证成功率明显相关,而参与实践活动与考证成功率没有相关性。3.父母的考证态度仅与四、六级的考证成功率有相关性,这表明大学生的学习特别是考证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独立性,不易受家庭的影响。4.除驾驶证外,班级考证风气与大部分证书的考证成功率成正相关性,而学校就业信息、就业指导与考证成功率上没有相关关系。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证券市值 产业机构 三次产业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在1992年到2010年期间,由于证券市场发展推动我国三次产业快速发展,但其对三次产业的影响大小有别。本文用经济数据统计分析软件EViews5.0就证券市值的变化对三次产业产值变化的敏感度进行实证分析。

一、 指标选取与回归模型研究

本文以Ind1、Ind2、Ind3分别表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产值,为被解释变量,以SV表示证券市值,为解释变量。用经济数据统计分析软件EViews5.0对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来比较证券市值对三大产业作用的大小及敏感性。

表1 三次产业产值与证券市值关系回归分析表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11经EViews5.0处理

由表1的参数可知,三个方程的R2与调整R2都比较大,说明其拟合程度高,而t值与F值都大于临界值,说明都通过显著性检验。

二、 回归方程的检验

(一) 单根检验。

利用1992年-2010年三次产业产值与证券市值,通过EViews5.0处理,可得到参数如表2:

表2 SV、Iind1、Iind2及Iind3单位根检验结果表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11经EViews5.0处理

由表2数据看以看出,SV、Iind1、Iind2及Iind3存在二阶平整。这说明三次产业产值与证券市值长期可能存在平稳的线性关系。

(二)协整检验。

为了进一步进行确认SV、Iind1、Iind2及Iind3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本文对其进行协整检验。本次协整采用EG两步法。利用已求得回归的残差通过EViews5.0处理,由处理结果数据可以看出,三个残差都是在显著性为1%是平稳的,所以Iind1、Iind2及Iind3与SV存在长期稳定关系

(三)因果检验。

为了探讨证券市值变化是不是引起三次产业产值的变化的原因,就有必要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利用1992年-2010年三次产业产值与证券市值,通过EViews5.0处理,可得到参数如表3。

表3 SV、Iind1、Iind2及Iind3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表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11经EViews5.0处理

由表3数据可知在5%的显著性临界情况下,证券市值变化不是第一产业产值变化的原因,这是说明证券市场的发展对第一产业的作用不明显。但在1%的显著性临界情况下,证券市值变化是第二、三产业产值变化的原因,这说明证券市场发展是第二、第三产业产值增值的原因。

三、结论

由上述的方程回归与检验可得以下结论:

在第一个方程里SV系数仅为0.0597,说明证券市值每增加1元,第一产业产值增加0.0597元,但其因果关系不是十分明显。同理在第二个方程里SV系数为0.3292,说明证券市值每增加1元,第二产业产值增加0.3292元;在第三个方程里SV系数为0.3118,说明证券市值每增加1元,第三产业产值增加0.3118元。由此,第二、三产业方程的系数是第一产业系数的5.51倍与5.22倍左右,这说明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对第二、第三产业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第一产业,从而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着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建伟.股票融资与产业结构升级实证研究.求索,2009,2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3篇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备注:

    银行开户许可证就不需要了,因为变革银行必须法人亲自去,所以一般公司银行这一块也就不了。

    编辑提醒您:

    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审计证据;证明标准;排除职业怀疑;实现与保障

一、引言

为了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必须掌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是所有审计职业规范对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并都承认审计证据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判断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同时,为了便利审计人员对这两个审计证据特征作出判断,相关职业规范都对充分性、适当性作了进一步的描述、具体细化或规定。可见职业规范所强调的职业判断是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的判断,它们主要是想对这两个特征的判断提供指南。我们认为审计所提供的是一种保证服务(积极保证),这种积极保证源于审计人员的、经过其职业判断后的内心信念。这种内心信念的程度就是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基础,也即是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职业规范中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之要求,针对的是审计证据,而不是审计证明,或者说那是具体证明标准下对审计证据的要求。可见现行职业规范中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或者说它们根本就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它们混淆了审计证据与审计证明。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重新思量,明确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丰富现行审计,指导审计证据的证明实践。

二、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

证明活动充斥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此类证明一般表现为被说服者心中所形成的、一定程度的确信,日常生活中的证明活动一般没有预先存在的标准,它完全取决于被说服者自身的心灵反映。在诉讼中,因为裁判者所作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在诉讼证明中,必须解决裁判者在何种认识程度上可以认定事实存在的问题,这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所谓证明标准表述的是一种评价尺度,即达到何种认识程度时,裁判者即可据此作出事实的认定。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公众的委托人,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牵系成千上万人的权力与利益,但其在利用审计证据欲以证明交易、账户余额或报表表达之认定或财务报表整体公允表达时,预先并不存在证明标准,或至少相关的规范中没有明确的证明标准。

审计中需要证明标准吗?回答这一问题之前,必须先回答“审计中存在证明吗?”,不知从何时起,①审计职业界内开始视“证明”如皇讳,代之以判断、决策。事实上,无论是证明,还是判断或者是决策,它们都要以一定标准为基准,以作比较,后作定夺,这是人类此种认识活动之共性。这种标准和认识对象一起决定了这类认识活动的方向与目标,其中,对象规范的是需要认识的,标准所要解决的是认识应达到的程度,它犹如认识活动必须跨越的横杆。认识结果的状态只有超过标准之要求时,由此产生的主张才能作为证明、判断或决策的前提。由此可见,标准问题无论如何都还是存在的,且是必要的。

毫无疑问,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所规范的主体是审计人员,所指向的时点应该是审计人员根据其所获证据对具体认定②或报表整体进行判断时。所规范的内容应该是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证据所获得的关于被审对象的认识状态,这种认识状态的存在形式是包含了一定客观内容的个人主观判断,因为这种主观判断是以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基础的。但在何种程度上,审计人员才能判定被审项目是公允的呢?这就是审计证据证明标准的核心问题,这实质上指的是审计人员认为某一认定(如报表某项目或其整体公允表达)的确信程度。例如“审计人员以95%的确信认为被审信息是公允的”用语。显然,审计人员所要说明的不是确信不确信的问题,而是确信的程度问题。那么,这种确信程度又该是何种程度呢?

诚然,最理想的、最能让审计主体之外的人接受的标准应该是“客观事实”。因为这是绝对的真理,所以,它具有绝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具有绝对的可接受性。③而且,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可以提供客观世界的正确图景,人类最终可以达到真理性的认识境界。受此观点的熏陶,使得人们认为只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审计个案的图景也可清晰可现,每一个被审事实都可以最终查明。所以审计人员对被审对象的认识必须符合事实的实际情况,对被审对象的认识必须达到与客观存在的社会经验事实相一致,并以这种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

事实上,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审计学中的错误适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注的是普遍真理问题,适用的是这样的普遍性领域,因为科学是要努力在特定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描述性的、一般性的理论体系。而独立审计包含的是有针对地用于特定情况的一个规范的、一般的规则体系,这一规则体系并不是为科学的目的,而只是为审计的目的去建立或试图确立科学的理论、原则等。前者的“图景”往往反映的是的普遍性,后者却是偶然的。审计认识的真理是对具体认定是否恰如其是的判断,而不是对规律的抽象。

第二个可选标准是“审计事实”。莫茨和夏拉夫在其经典著作《审计理论结构》中,认为审计证据包括了所有审计人员思维的因素,这些因素影响审计人员对被审项目或认定的判断。但考虑到审计证据在决定真理时的局限性,审计中的真理只能是指与审计人员在检查时用已获证据确定的现实的一致性。所以,这种审计真理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一种主观事实,是审计人员所构造的、特定环境下的事实。我们称之为“审计事实”。若以此种事实为审计证据证明标准的话,则作为审计人员判断依据的事实就不是社会经验层面上的客观事实,而是经过审计程序重塑的事实。

这种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密切关系,它是由客观事实衍生而来,并不否认客观真实的存在,而是以被审对象所反映客观事实为基础,是对这类客观事实的模拟,是它们在审计中的反映。

要注意的是,这种事实观并不否认审计人员对被审对象的认识能够达到客观事实的程度,因为它同样承认审计过程之外有一个客观事实。它所说明的是,因为审计证据几乎无法导致确实的知识,审计人员应作的判断大部分都不可能获得强制性证据的支持,所以,不可能以客观事实本身作为审计证明的标准。其次,这种事实观也不否认审计认识对客观事实的追求。

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言:“审计人员应该认识到审计论题和工作条件带来的局限性,就问题的严重性和工作环境的局限性而论,在收集到从深度和广度上看均为合理的证据之后,并据以得到明智的结论,应该认为是足以达到获得审计真理的目的的。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环境事实有了更好理解后,也许会向原来的结论提出挑战,甚至推翻原来的结论。尽管如此,在审计领域中,当时的最佳结论是能够尽可能地趋近真理的。”[1]最后,这种事实观也并不降低审计证明的质量。从标准要求上来说,这种事实观的确要低于客观事实这个标准。但在论上审计人员无法以客观事实本身作为标准,所以,与其选择一个不实际的高标准,不如退而求其次,设置一种以“最大限度贴近客观事实”为要求的衡量尺度。

第三个可选标准是“排除职业怀疑”。《蒙哥马利审计学》 (第十版)在阐述审计证据决策时,认为审计人员往往依靠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不相信会有什么确凿无疑的审计证据。[2]在确定需要多少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要考虑取得证据和评价证据的时间和费用限制。……对于财务报表中的认定,审计人员不可能毫无疑问,因而这就要求他们应获得发表审计意见所必要的把握。……只有当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被排除重大疑问之后,才能发表不带附带条件的审计意见。这一要求可视之为“排除职业怀疑”标准的雏形。排除职业怀疑的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要排除任何怀疑,而是排除那些根据普遍接受的专业常识和经验而被认为有合理的可能性或者或然性的怀疑。

三、审计证明的理性标准

证明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日常生活中,当人们提出的主张遭至别人反对,或别人对之半信半疑时,往往就需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之类的方式说服别人。这一说服活动就是证明。作为证明类型的一种,审计证明也是运用(审计)证据论证特定命题成立与否的说服活动。但是审计证明不像科学证明,它不可能像苏格拉底说的“(学者)有权利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3]再者,审计证明事关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论证命题成立与否不能任由审计人员说了算。也就是说审计证明还必须设置一定的证明标准,上文已了若干种审计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审计证明来说,哪一种标准更可取呢?在作出具体选择之前,还是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审计证明的特征。

在逻辑形式上,不管证明的对象是什么,证明都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论题、证明的根据(论据)和证明的方法(论证)。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证明的论题,简单地说,就是被审对象的公允表达。为了便于实务操作,又可将被审对象细化,对于财务报表审计来说,这一对象就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几乎所有的职业规范都将其细化成财务报表认定。修订后的ISA500就将认定概念拓展为交易、帐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三层次的认定框架。[4]交易和事项认定有: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认定有:存在性,权利与义务,完整性,估价与分摊。表达和披露认定有:发生、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和估价。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认定中只有部分认定能够获得强制性证据的支持,其余的认定证据只能劝说审计人员相信其恰如其是。

审计证明的论据是指所依据的从中推出被审项目公允与否的那些命题或判断,我们知道审计证据几乎无法导致确实的知识,审计证明中的证明论据也不能是确实的知识,因而其只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审计证明的方法或审计论证,意为审计证明的逻辑表述,它与论题、论据不同的是,它既不是单一的个别判断,也不是所有个别判断的简单总和,而是这些判断所导致的一定逻辑结果的逻辑关系。形而上学地,审计论证有两个层次的论证,其中,一是由所获证据对具体认定的论证,二是由具体认定至报表整体公允表达与否的论证。审计是一种抽样审计,从逻辑上说,它应是一种归纳逻辑。在归纳逻辑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事实上,……新的全称命题在尚未遇到反例之前,我们可以视之为真。”[5]

由上述审计证明的特征可知,其所需证明的命题或判断并非都是能获得强制性证据支持的,它的证明论据也不可能都是确实的知识,证明论证只是一种概然性的联系。这种说服性的、只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证明,其结果只能是所证命题或判断在未遇反例之前,证明主体(审计人员)信服其为真的。所以,审计职业规范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对所有的被审对象都应以一种职业怀疑的态度对待。只有当其所有的职业怀疑被排除时,才能信服其对象的公允性。故此,我们认为审计证明的理性标准应为“排除职业怀疑”。也正因为这样,莫茨和夏拉夫认为审计学是依赖证据来消除疑惑、获得信念的研究领域。[1]事实上,选择这一标准还有其深刻的基础。

从认识论上来讲,经验主义认为一切知识都起源于感官直觉或经验。经验之所以成为知识源泉的原因是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凡是有开端的事实都有其原因,这一真理是和人类经验同时并存的。凡不是感官或记忆所验证的事实情况的一切证明和推理都源于因果关系,人们习惯于在当前的事实和另一事实之间寻求联系。在许多事例中发现两种对象往往在一起,就推论这些对象有因果关系,其中一个事例是另一个事例的原因,进而相信它们有联系。只不过这种联系并不是对象间的必然联系,而是在人的观念中有联系,它产生于重复、习俗或习惯,是一种依赖于经验的心理必然。审计活动也是一个经验运用或利用的过程。关于审计证据,审计人员既不需要绝对的,也不可能得到绝对的。凡是在其执业过程中发现为真的,又被其应有的职业谨慎斟酌过的,在不存在反例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就可以合理地接受它并据以采取行动,所以,审计人员不可能在超出其执业经验最大范围之外还能有把握地断定它。所谓“排除职业怀疑”便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它并不排除其他事由存在的可能性,而是在其经验世界里这种事由不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当审计人员在其执行具体判断时,他不考虑这种事由,并不是因为他对此没有丝毫疑惑,而是因为在其经验世界里,这种疑惑是没有合理根据的。

审计过程事实上是一个归纳推理的过程,所以其结果的真理性也必然受到这种推理逻辑的限制。推理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也就是前提给结论提供理由或证据。在归纳逻辑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必一定为真,但可能为真。因此可见,归纳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结果。所以也有人说归纳推理是一种非论证性的推理,它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此在它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只存在一定程度的概然性关系,从断定前提为真只能得出具有一定概然性的结论。[6]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审计活动从论的视角来看,是一个归纳的过程,从方法论的本质来讲,其最终结果只能是一个或然性的。也就是说,审计人员只能在其所能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以某种程度的内心信念相信被审信息是公允表达的。

因此,从认识论基础和科学方法论角度来讲,“排除职业怀疑”标准体现的是一种认真和科学的态度。这一标准尽管不是绝对的,但也不是给含糊不定留有余地的。它的选择只是考虑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局限性而作的次优选择。它和其他标准一样,就标准本身来说,都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无论确定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的评判都是一个主观的过程,都是无法量化的。人们所能做的只有对这一主观过程进行规范。 “排除职业怀疑”标准的实现最终也依赖一定的程序予以保障和规范。

四、审计证明标准的兑现与保障

在审计实践中,审计证明标准的实现与保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当审计人员判断被审项目公允与否时,其内心状态是否真的达到了证明标准。这完全是一个主观方面的,对此的判断亦只能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以及个人信念。

二是当审计人员宣称其内心状态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时,则此项要求就构成了对审计人员的有效的约束,这一问题也开始从主观走向客观,并具备了可控的性质。在审计中,证明标准的客观化是借助一系列程序和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的。

首先是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要求是审计执业规范的基本,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认识,各国审计职业规范大致一样,都认为它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得的资料,它应该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主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由此可见,审计工作底稿所记录的是审计人员的主观方面客观化的整个过程。所以,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就是对“排除职业怀疑”的判断过程的最基本的限制与规范。

其次是对审计计划与督导的要求。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计工作也是如此。因此各国审计规范都对审计工作的计划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审计工作应当充分计划,如有助理人员,应予以适当督导。总体审计计划的核心就是一个审计策略(思路),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划与说明,它是指导、控制助理人员工作的重要手段。所以,审计计划已经成为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实现“排除职业怀疑”证明标准的基本前提与要求。同时,为了保障审计人员真正达到与实现“排除职业怀疑”之标准,事务所还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

第三是对复核与行业复核的要求。往往一项审计具体工作是由一名审计人员独立完成,审计人员对有关背景知识的理解、对有关事项的判断等整个具体审计过程可能会出现偏误。因此,在整个审计工作过程中,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经过多层次的复核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便尽可能避免虚假实现“排除职业怀疑”之证明标准。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整个审计工作的记录,所以,审计职业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实用有效的复核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审计计划的顺利执行、减少或消除人为的审计误差。不仅如此,各国审计职业管理机构还要求其会员在一定时间内接受一次强制性的同业互查,并将检查报告向公开。例如,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AICPA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提供资金成立了公共监督委员会(POB)。④该委员会由声誉良好、职业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组成,并密切关注SEC执业管理部的活动,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在这种职业监管及公众舆论的约束下,审计人员对被审项目的判断不得不慎重行事,并切实遵守“排除职业怀疑”的证明标准,为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第四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我们都知道对诸如“审计人员在判断被审项目公允与否时,其内心状态是否真的达到了证明标准”之类问题的判断完全是主观的,它只能依赖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个人信念。道德是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邪恶等概念,并逐步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他们自己的行为。职业道德只是一般道德的具体,一般道德所强调的与执行审计业务时应有的审计关注概念是类似的。应有的审计关注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经营方法与特有的重要业务;了解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对其进行评估;获得与被审单位会计与财务问题有关的知识;对异常事项和不熟悉情况作出积极反应;……设法排除对重要项目所持的职业怀疑。

第五是责任制度。 “排除职业怀疑”的审计证明标准,尽管这是一种很高的证明标准,但因其是一种主观标准,人们对此仍存有顾虑。他们认为审计证明结果是否真的依据这一标准?审计人员的内心确信是否真的达到这一标准?均完全取决于审计人员自身的主观判断,外人无法知晓,更无法对此进行评价与监督,因而给审计人员对标准的执行留有余地,为其提供了行使机会主义的空间。事实上,审计人员也不会因此就胡乱行事,这因为各国审计职业规范都对审计人员因未能切实执行这一证明标准而引起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严厉规定,这就是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度。正因有这一制度的存在,“排除职业怀疑”之证明标准的实现与保障才成为现实;也正因为有这一制度,才更适切地促使审计人员认真执行这一标准。

注释:

①早期的审计报告中有“证明”两字,后因1931年的ultramares事件的发生,受之“证明”一词从此就在审计报告中消失了,以示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所做的只是发表一种意见,而不是一种“担保”或“证明”。事实上,在动词意义上,证明实质上是指“据证”“明之”的论证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论证说服其他人相信特定事物的真实性。所谓真我国著名逻辑学家杜汝辑教授(1986)认为,其实质含义只能是“未被否定”。“事实上,人们认识的和科学的发展,主要是在不断淘汰遇到反例的命题和建立新的命题的过程中实现的。新的全称命题在尚未遇到反例之前,我们可以视之为真,即并非严格的真,……如果我们说一个全称命题是真的,实质上指的是它尚未被否定,而不是严格的真(因而不排除被否定的可能)……。”只有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能说,一切科学命题,一切尚未遇到反例的全称命题,都可视之为普遍而必然的真命题。另在日本和我国地区证据法学中,“证明”通常被视为被说服者根据证据所获得的确信状态。

所以本文仍用“审计证明”及“证明标准”等词,而不想矫枉过正地代之别的词。

②此处所说的认定是指管理当局认定意为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中的各类交易和相关账户所做的暗示性或明示性的陈述。这是一种关于过去交易或事项等事实的命题,而不是交易或事项等事实本身。

③美国学者希拉里,普特南(1997)提出了“合理的可接受性”的概念。他认为在真理概念和合理性概念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粗略地说,用以判断什么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什么能合理地加以接受。根据他的观点可以知道合理的可接受性和真理之间的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比如基督教的观点对于基督教徒来说是可以合理接受的,但并不是真理。但是,他同样认为,事实(或真理)和合理性是互相依赖的概念。依普特南看来,所谓合理的可接受性是指,如果一个陈述被人们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陈述就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遗憾的是,他并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的标准。

④2001年安然事件发生后,该委员会宣布解散,由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取而代之。

[1][美]罗伯特。K.莫茨,[埃及]侯赛因。A.夏拉夫。审计结构[M].文硕译。北京:商业出版社,1990.

[2]蒙哥马利审计学翻译组。蒙哥马利审计学(上)[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3]张成敏。证据学与科学逻辑学[A].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4卷)[M].2002.

[4]ISSAB: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Auditing,Assurance,and Ethics Pronouncements (2004 Edition)ISA500:Audit Evidence&ISA500:Audit Evidence(Revised)。

就业证明表范文第5篇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完善;缺陷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242-02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开始开放一些领域和行业的商品价格,同时政府将一些需要政府掌控,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控制权移交给了地方政府。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的物价指数开始上升,公用事业亏损的额度也逐渐增大,政府的财力难以补偿,所以地方政府就采用提高公用事业的价格这种方式以减轻国家财政补贴的压力。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1997年《价格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标志着听证制度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的公共决策领域。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标志着价格听证制度开始在中国执行。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是以公民参与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程度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不断健全为基础的,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使得价格决策能够更多的体现民意,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有积极的意义。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实施和、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政府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加快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 价格听证制度的涵义

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及其重要的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又被称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如公共交通、电讯、热力、邮政、供电等),公益价格(如教育、医疗、卫生、绿化、有线电视、公益广告等)以及自然垄断商品的价格(如自来水、燃气、铁路运输等)的时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建议,以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增加价格决策的社会认可度,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保护消费者以及企业经营者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2 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价格听证制度具体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就目前我国199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来看,它仅仅对价格听证制度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很大的弊端与漏洞。比如很多公共事业的主管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钻法律的空子,就会导致价格听证主管部门缺乏具体的行为规范指导,做出不合时宜的事情。

2002年11月修订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的一些规定也有其不足之处。比如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认为需要制定规定范围价格的,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可是这个规定出台了将近8年,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是没有制定出来。消费者还是没有办法提出听证申请。在2008年10月份新实行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直接将听证会的提起人明确的界定为定价机关,而对消费者和其他团体的提起权只字未提。但是按照价格听证的核心精神理念,即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消费者都应该有提起听证会的权利。如果一切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来决定,消费者只能在有限的幅度内选择的话,价格听证会很有可能就会变成涨价听证会,这项制度就失去了本身的含义。

2.2 价格听证会的内容、程序不够公开

价格听证的关键就是要公开透明。价格听证的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听证内容的公开,二是要求听证程序的公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听证会在举行时都拒绝向消费者透露听证代表的名单,产生方式,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方面的人士解释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外界对代表的干扰。这种说法和解释,实在令广大消费者难以信服和接受。此外听证过程几乎都是在封闭的过程中进行的,谢绝大多数媒体的采访,而且听证会的调价方案的依据也不向社会公开,使得消费者无法了解定价方案,没有办法和代表人交流沟通,这样代表也无法真实的反映出消费者的意愿。这种关起门来高听证,存在很多暗箱操作,并且听证代表的声音大多不向社会“原汁原味”的公布。这与听证会的公开透明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2.3 价格听证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价格听证的重点就在于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的商品价格的科学性进行论证。一方面价格听证的对象一般都是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公益或者自然垄断的价格,这些领域专业性很强。而消费者由于个人素质,职业,精力时间有限,所以很难短时间内了解和熟悉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不能全面的把握信息来源。所以消费者代表很难的听证会上提出一些针对性的问题,通常只会从感性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从而影响听证会的效率。另一方面,价格听证会影响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所以经营者在申请调价的时候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材料都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即倾向于调高价格。而不利于调高价格的信息和相关材料会被企业刻意隐瞒。所以在举行听证会时,企业经营者提供的材料往往是不全面的或者是专业性过强的。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更不能提出有效的反驳和建设性的意见。这样的听证会势必造成信息的缺失和不对称,这样的听证会也是无效的。

2.4 价格听证笔录的约束力不强

价格听证会的实践已经表明:价格听证案卷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使得价格听证会逐渐流于形式。如果我们不从根本上解决听证笔录的约束力问题的话,价格听证会就很难有实际的效果。《价格法》就没有提到价格听证笔录,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方面采取模糊论的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更没有提出如果违反听证笔录的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就使得听证会失去了作用。

3 完善价格听证程序的措施

3.1 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

价格听证是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为了能更好的依法行政,应该对《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做进一步的修订,将其中原则性的内容进一步的细化,比如说是听证代表的产生,价格听证代表的比例,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等。有了更完善的法律基础做后盾,价格听证制度才能更好的实施,保证听结果的严肃性,使其不至于流于形式,成为美丽的“花瓶”。

3.2 提高价格听证的透明度

把所有与听证会相关的信息毫无保留地向全社会公开。包括参加听证会代表的社会背景、专业水平、年龄、学历、收入等,将规则和程序告知所有听证参与人,同时公布听证会的主持者、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垄断行业的成本问题,都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进行公布。各利益集团代表人可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开向社会作演讲,阐述自己支持和反对涨价的理由和意见,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向民众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保证公众民主选举的权利。公众只有在对价格听证的基本信息和动态及时掌握和了解的前提下,才能选出他们心仪的,也就是能代表他们利益的价格听证代表。在听证过程中,要对媒不受限制,完全公开,不搞舆论封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民众对价格听证的监督作用,保证普通民众的权利不受到强势群体的侵害。

3.3 消除价格听证中的信息不对称

首先要提高消费者的素质,消费者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物价听证过程中来,并且维护好自己的的知情权,使自己能跟多的了解相关知识,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其次要给予听证代表平等表达的权利和充分的知情权。假如价格听证代表们没有发表自己意见或不能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或权利的话,那么他们就不仅没法实质性的影响价格决策,甚至连在举行听证之前所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也是徒劳的,价格听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了。并且在多次召开的价格听证会上,很多消费者代表的言行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要么不给消费者发言的机会,要么给时间发言,但是因时间过短而导致消费者们无法充分完整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愿。所以,在行政立法上,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明文规定给予每一位与会听证代表同等的尊重,也就是说每个听证代表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话语权,即使是有所限制也要做到公平、公正。在价格听证的时间上也要有所规定,在举行听证会之前代表阅读和熟悉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该适当延长,由之前的10天延长至30天。听证过程的时间也应有所延长。价格听证中代表们发言时间的安排,并不纯粹是个技术性的程序安排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价格听证会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一般来说,8个小时最为合适。同时,应该完善专业机构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依消费者申请,调查和评审事项。

3.4 制定新规则,提高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就目前我国召开的多次价格听证会而言,很多都存在着价格听证听而不证的现象,致使召开价格听证会没能达到预期目的,初衷没有很好地得到实现。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以案卷为根据,则听证程序只是一种欺骗的行为,毫无实际意义”。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国家应该借鉴国外的“案卷排他性”原则,由法律来明确价格听证结论的的效力,也就是在价格听证的结果生效之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能按照听证的结果进行最终的价格决策,不得依据其他结论或是有些代表的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讲,案卷排他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制约行政人员的行政权利的一种制度保证方式。为此,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可以在听证记录以外,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外,认定案件中的事实,并以这样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决的根据。

参考文献

[1]于洪良,赵万清.解读价格听证[J].热门话题,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