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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就业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就业管理

就业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调查;思考

Abstract:Theemploymentideasandpressureofuniversitystudents,therelatedpoliciesandmeasuresofthenation,thepersonnelinstitutionsand

personnel.choosing

standardofemployingunit,theexpansionofuniversityenrollingnewstudentsandtheeducationalsystemscanhaveverybigeffecttotheemploymentofuniversitystudents.Facingthesternsituationofemployment,itneedsthesociety,universitiesanduniversitystudentstoexpandtheirvisionandtopromotethefullemploymentoftheuniversitystudentsthroughbuildinglooseemploymentenvironment,innovatingeducationalandteachingmodel,andimprovingstudents''''competitionofemployment.

Keywords:universitystudent;employment;investigation;Ponder

一、调查的基本概况

1.调查的目的

大学生就业问题是时下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困扰社会和高校的一个难题。大学生就业状况,不仅是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信号,更是高等教育能否持续兴旺发展的信号。大学生,作为就业的一支强大队伍,近年来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据统计,近几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一直徘徊在70%左右,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力量。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以及大学生实现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需要,直接关系到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本研究希望通过对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这一人才市场供需双方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影响作用的对比分析,探讨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主观和客观要素,为高校的教育工作提供建设性的参考意见,为大学生的就业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方向。

2.调查研究的方法

为了尽可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主客观要素,我们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收集样本、对数据进行分析的方法。遵循随机抽样的原则,我们在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三校总共抽取了450个大学生样本,回收问卷400份,有效问卷36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81.1%。我们还在长沙、株洲、湘潭等地的相关招聘会上抽取70个用人单位样本,回收问卷57份,有效问卷5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78.6%。同时我们还在校园招聘会和人才市场上对求职应聘的大学生及用人单位进行了访谈,特别留意并记录下求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思想、观点和态度,以找出矛盾点。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根据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影响大学生就业的要素主要有:

1.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主观要素

(1)就业观念。根据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当前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既存在着理念滞后现象,也开始趋向理性务实。调查显示,有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未能对自己的能力和就业环境做一个正确的、客观的评估,就业期望值较高,在择业时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过于苛求。如有37.8%的大学生表示毕业后择业去向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10.9%的大学生选择去江浙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很少有人选择县城、乡镇或西部地区。一些毕业生(占被调查学生的31.9%)表示,即使不能在毕业前找到合适的接收单位,也要逗留在这些大城市,成为大城市的“漂流一族”。这个现象背后反映了大学生浓重的“精英情结”。另外,在调查中我们也惊喜地发现,就业难的严峻现实也促使部分大学生在择业时已不再死盯着大城市、大单位,其他中等城市和西部地区、基层和农村以及民营企业也逐渐成为大学毕业生的选择趋向。这说明大学生在就业中更加实际,也与当前社会上人才回流趋势相吻合。

(2)薪资期望。根据调查,薪酬福利仍然是时下大学生选择职业首先考虑的因素之一。调查显示,有35%的学生把薪酬福利排在就业考虑要素的第一位。并且,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薪资期望普遍过高,如有31.9%的大学生认为用人单位应付给他们的薪酬范围为2000~2500元/月,14.8%的大学生认为薪酬范围应为2500~3000元/月。而通过对57家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调查,我们了解到有60%的用人单位给出的薪酬范围为1000~1500元/月,有27%的用人单位定出1000元以下的薪酬。在一些人才招聘会上,甚至出现了不少以月薪500~600元招聘大学生的企业。用人单位给出的薪酬与大学生的心理预期相差甚远,让许多大学毕业生在一些用人单位面前望而却步。

(3)实践经验。掌握了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也获得了相应文凭的大学毕业生们,原本以为从此可以驰骋职场,结果发现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作为选聘人才的必备条件。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34%的用人单位把“具有相关社会实践经验”排在了影响大学生就业要素的第一位,51%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求应聘者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一些招聘单位在校园招聘时都会问到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是否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曾经参加过哪些项目工作,在所参加的项目中担当什么样的角色,等等。这就使得初入社会、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的大学生在求职的道路上举步维艰,也表现出更多的无奈。

(4)职业生涯规划。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60%以上的大学生对自己将来的发展、工作、职业生涯没有系统的规划,对于就业准备大多属于“临阵磨枪型";30%以上的大学生不明确自己的职业生涯,只有不到10%的大学生在进大学后甚至在中学时便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了初步明确的设计和规划,不到5%的学生接受过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训练。由于职业目标相对模糊,多数大学生出现就业恐慌,急功近利、心态浮躁,参加人才交流会就像“赶集"一样,拿着简历与求职书到处乱跑,没有目标、没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全凭运气碰,能找着什么工作就干什么工作,什么挣钱就做什么,结果是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资金,到头来感叹招聘单位不能“慧眼识英雄",叹息自己英雄无用武之地;也有些大学生不能理智地把握机会,签约快,也容易因后悔而违约,从而导致大学生交流会对接成功率不高。(5)面试技巧。根据我们对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以及高校就业办的老师的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面试水平比较低,面试时不知道怎么向用人单位推销、展示自我,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时光会强调自己是哪个学校哪个专业毕业的,而不是从学识、才华、为人、品格等方面强调自己的优势,不会有效地与用人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不敢主动参与就业竞争,陷入到一种不战自败的困境之中,这也是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6)就业力。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比较注重求职者的工作能力、职业素质、创新能力等,而这基本上又是大学生最欠缺的素质。因而就导致在现实社会中,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选才难”。一些用人单位对调查者抱怨说:“现在好人才是越来越难找了。”一位企业老总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我们企业并不认为工作经验是最重要的,我们对学业成绩、综合技能也同等看重,只有具备良好的学习成绩以及相关的能力,未来才具有竞争力。”总之,大学生的“就业力”不足,是造成“就业鸿沟"的主要原因。

(7)个性品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36.4%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责任意识、敬业精神、团队合作能力、意志品质和健康心理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有37.8%的用人单位认为大学生缺乏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品质,不重视实干精神,有24.5%的用人单位认为一些大学生缺乏对应聘单位的忠诚度。据我们了解,用人单位接收的大学生在就业一两年时间内流失率在30%以上的达到被调查单位总数的50%,一些单位接收的大学生流失率高达70%,用人单位普遍认为他们为大学生高流失率“交的学费太高"。大学生对企业的忠诚度、劳动素质等方面的问题,也成为部分企业拒绝大学毕业生的理由。

2.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客观要素

(1)用人单位的选才标准。我们在与有关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调查和访谈中发现,有63.4%的用人单位基本上没有一个整体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注重自己培养和储备人才,在选人、用人方面基本上没有导入人力资源管理技术,不愿意招聘大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对招聘人员的就业培训,多数存在着缺什么岗位就找什么人的现象。在调查中发现,有24.8%的用人单位认为对大学生进行就业培训不重要,有15.4%的用人单位竟然表示不会对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长沙某设计公司的老总告诉调查者,像他们这样的小规模单位,根本不愿意承担人才培养过程中消耗的成本。

(2)就业政策。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帮助和鼓励大学生尽快实现就业,但由于管理方面的脱节,一些政策和措施还是“悬在空中”,得不到落实,一些限制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障碍(如户口、院校、档案、外语、干部身份、用人指标等政策壁垒)仍然存在,阻断了毕业生的平等竞争之路,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大学毕业生在访谈中说到这个问题时都面有难色:在择业时真正双选难以实现,某些接收大学生的单位需要进人指标,并通过派遣制度予以保证,如果任何一关出现了问题,都不能够保证顺利实现就业。不少中小型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也谈到了他们因为没有干部编制,没有申报用人指标的途径,也不具备保管大学生档案的资格,解决不了大学生的派遣、落户口、接档案等问题而招不到人的苦衷。

(3)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在大学生就业的整个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目前许多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与学生及社会的需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调查中,有30.4%的学生表示在求职中最让他们感到困扰的是学校就业指导不够。而我们在与一些负责学生分配工作的老师交谈中也得知,目前各高校、院系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往往是在学生进入大四以后,大多是在“临阵磨枪”,多采取就业形势讲座、政策咨询、谈话等方式向毕业生宣讲国家或相关省市的就业政策法规;传授相关的求职技巧和学生就业礼仪;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双选会,向企业、单位推荐学生等。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比较单一,没有将大学生就业指导当成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没有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学管理全过程;没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就业指导与教学改革结合;没有建立有效的就业渠道和网络。其结果往往造成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和教学工作脱节,教学与用人单位需求脱节,学生没有明确的职业定位,没有一定的职业经验,就业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难度。用人单位在双选会短短的时间里要对成百上千的毕业生进行筛选并找到满意的人选,也是相当困难的。

三、思考和建议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因素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高校以及社会都必须认真对待。

1.对大学生而言

(1)自觉融入社会,找准自身定位。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必须正视现实,正确进行社会定位,放弃“天之骄子"的优越感和不切实际的幻想,树立主动竞争、服务基层、多渠道创业、自主创业的新观念,积极面对就业门槛,降低求职的心理预期,充分利用国家政策营造的宽松的就业环境,投身到就业市场中去。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累丰富实践经验。面对用人单位注重求职者实践工作经验的现实,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注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诸如“三下乡、科技和教育扶贫、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调查、挂职锻炼、大型企业的商业宣传活动”等活动,利用课余时间去做一些与专业相关或与未来从事的行业有关的工作,提升自己的工作技巧,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弥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以加深对社会的认识,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为更好地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做好准备。

(3)求真务实地做好就业准备,提高“就业竞争力”。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主要是结构性的矛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大学生的数量还远远不够,大学生过剩只是表象。因此,大学生应充分认识“就业力”在求职择业中的作用,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塑造自己,发展自己,全方位地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与社会适应能力,以增加自己在就业时的筹码。

(4)确定职业理想,重视职业生涯设计。大学生要想顺利地找到适合自己理想的职业,就应当尽量克服各种压力带来的短期心态,要结合自己的个性特点和兴趣爱好,将现实环境和长远规划相结合,充分考虑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能力倾向,根据自身的条件及所处的环境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不断地寻找自身发展的新的生长点,理智地寻找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职业,从而避免求职时的盲目和错失良机,实现个体与职业的匹配,实现个体价值的最大化。

2.对高校而言

(1)创新教育和教学模式,提升高校和大学生适应市场需要的能力。高校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调整大学的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把专业课程设置的纵向深入与横向拓宽统筹起来,实现自然学科和人文学科课程的相互渗透,打破专业之间的壁垒,培养复合型人才;要顺应知识增长、学术发展的新趋势,开发满足市场和大学生需求的课程体系,并适度、适量地在大学生中开设研究型课程、实践型课程,同时在教学计划中要大力强化社会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和教育实践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通过建立一批大学生教学实习和就业实习基地,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聘请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线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走进大学课堂,为大学生直接讲授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帮助大学生进行正确的职业设计、人生规划,实施有效的人生发展;还要根据需要,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特别是社会的变化,在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双赢的“供需基地",或是通过用人单位参与课程开发,调整高校学科和专业结构,提高学校和大学生适应市场需要的能力。

(2)面向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服务,创新就业指导。行之有效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既是毕业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化解大学毕业生择业心理矛盾的有效途径。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地面向就业市场,以发展的理论为指导,把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的整个过程,贯穿于大学整个阶段,积极探索大学生就业服务的新举措,创造一切条件和可能,加强对大学生求职就业技能的培训,将社会各方关于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发展、人力资源管理、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测评、职业中介等相关的服务引入校园,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拉近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的距离,为大学生创造和谐的就业环境,以促进更多的大学生求职择业。同时,要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自己,树立信心积极参与竞争,正确面对就业中的逆境和顺境,提高心理承受能力,自信而不自负自傲。另外还要应当充分重视对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与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建立起一套实用而且完善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体系,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辅导、获取可靠就业信息辅导、个人资料准备辅导、国家就业政策辅导、面试技巧辅导、手续办理辅导、社会职业适应能力辅导等等,协助指导大学生按照个人的资历条件,综合考虑个人的价值兴趣以及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和优劣势,设计出合理可行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

3.对社会而言

(1)加大对就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实现就业市场体系的高效资源配置。各级政府应当从国家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力度,把经济增长、人才资源配置和大学生就业三者综合起来,切实推动社会用人部门的市场化改革,真正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分行业地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用人机制,确保社会内在的人才需求尽可能地转化为有效的人才需求。同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要相应地配套出台一系列对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的指导意见和倾斜政策,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通过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增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提高就业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改善大学生就业环境,引导、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健康发育。大学生是国家培养出来的宝贵财富,是我国改革建设的先锋力量,因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对大学生就业工作进行一系列具体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指导,尽快出台、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涉及教育、劳动、人事、户口等事项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和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从政策上消除一些制度性的鸿沟壁垒,为大学生创造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切实推动社会用人部门的市场化改革,积极推动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打破地域限制,消除人为市场分割,疏通大学毕业生到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不同性质单位就业的渠道,构建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大环境,真正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分行业、地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用人机制,确保社会内在的人才需求尽可能地转化为有效的人才需求。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体系,引导支持毕业生多元化就业。对于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地区工作,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后续服务力度,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岗位和编制,拓宽大学生下基层的渠道,拓展大学生的就业空间;同时政府应当把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开拓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鼓励、引导和帮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

(4)导入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树立科学的用人观。用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于用人和育人。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选人、用人等问题上形成战略性思考,养成正确选人、合理择人、科学育人的习惯,使其在发展和成长过程中有较为充足的人才资源保证。

(5)加强与高校和大学毕业生的有效沟通。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和大学毕业生的有效联系和合作,交流双方供需信息,反馈用人需求给相关专业高校,以调整高校人才培养方向和专业内容,与高校建立长期的人才供需信息交流与合作关系,搭建大学生就业的平台,促进大学生的充分就业。

[参考文献]

[1]郦波.论大学生就业素质的养成[J].中国成人教育,2006,(4):50.51.

[2]陈劲松.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高校对策思考[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00.103.

[3]张金芬.大学生就业中难解精英情结的原由及对策探析[EB/OL].

[4]赵东.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缺失与对策[J].中州学刊,2006,(2):109.110.

就业管理范文第2篇

积极的就业政策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经济政策是否与之紧密配合。为了给推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一个较好的宏观环境,从宏观经济决策的角度把握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应当处理好四方面关系。

一是处理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再就业是相对于失业而言的。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政策,但是相对于保持一定经济增长速度,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来说,它又是比较消极的政策,或者说,后者比前者更为积极。经济学家早就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在3%的GDP增长基础上,GDP增长速度每提高2个百分点,失业率便下降1个百分点;反之,GDP每下降1个百分点,失业率便上升1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正是由于中国经济保持了长期的高速增长,才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矛盾。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我国就业弹性系数有所降低,但要缓解中国的就业矛盾,在今后20年,保持7%以上的增长速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处理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要重视适用技术的采用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发展第三产业既有很大的空间,又能吸收更多的劳动力就业。在调整所有制结构中,要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1年与1991年相比,在城镇从业人员中,国有集体净减5361人,私营个体净增加1.18亿人。同时,要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为中小企业,这些年我国新增就业岗位的80%是由这类企业提供的。

三是处理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行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还会产生大批的失业人员,从而增加了就业和再就业的难度。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出台改革措施时,必须统筹兼顾,考虑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把改革的力度和社会所能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

四是处理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关系。我国还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会加快,将会有更多的农业人口转移到城市中来。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还会增加。在考虑城市化发展进程和方式时,也必须考虑就业和再就业问题。首先,应继续坚持城乡统筹的就业发展方向,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要与“三农”问题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从激活城乡之间劳动力流通角度入手,通过市场机制寻找解决办法。第二,发展非农产业与城市化进程结合起来,通过城市规模的扩大带动产业的发展,通过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小城市规模的升级,从而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第三,在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应该忽视农业作为消化农村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在一定时期还要继续着眼于有效扩大农村内部的就业容量。

改进和完善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组织体系

随着下岗职工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退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完成其历史使命后将逐步撤消。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社会化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将成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组织体系的主体。然而,这种组织体系还需逐步完善。我们应该加大以下方面的工作力度。

一是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在一个城市,再就业培训一般是通过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网络来组织实施的,大量的工作是在街道和社区。然而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加,街道、社区劳动服务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现有的街道社区劳动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人员配备、人员结构、人员素质、经费状况等都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服务机构的人力、物力投入十分必要。

二是要完善现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重点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信息提供、技能培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功能,尤其是各个公共服务机构要能够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三是要提高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效率。不少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浮于事效率不高。资料显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是私人职业介绍机构的4.39倍,工作人员是私人职业介绍机构的4.42倍,但是,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服务求职人次却只有私人职业介绍机构的3.17倍,介绍成功人次也只有私人职业介绍机构的3.27倍。提高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势在必行。

四是要允许和鼓励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这不仅可以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充,帮助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而且还可以通过竞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

发展社区服务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促进再就业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不仅仅对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缓解我国未来总体就业供求矛盾、进而对整个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非正规就业形式,只是当时非正规就业人员只占就业总量的很少一部分。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以及家庭小型化、住房单元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现代化的一系列变化,社区服务中的临时性和非固定性的工作岗位日益增多,非正规就业比例逐渐上升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因此,首先,要根据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特点,制订和实施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优惠措施。具体包括放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准入政策,鼓励人们根据需要进行创业,对于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帮助、指导和扶持等等。第二,要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管理。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管理体制,承担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以及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指导、管理等职能。但应明确区分社区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区分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居民委员会不能既作为社区的管理者,又作为社区服务企业的法人参与社区经营性服务。第三,要设计与灵活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方式。要很好地解决社区服务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解除从事社区服务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12月3日颁发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再就业资金的来源,支出项目、管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再就业政策实施的资金保障问题奠定了政策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应该进一步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加大再就业资金的投入,提高财政预算内就业费用支出占GDP的比例。中央和地方都应当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较大幅度提高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投入。国外资料表明,在1990—1991年和1998—1999年间,就业政策费支出占GDP的比率,美国为0.7%、0.43%;英国为1.54%、1.19%;德国为2.15%、3.43%。我国的就业形势比这些国家严峻得多,因此将来的一段时期里,我国财政预算内就业费用支出占GDP的比重不应该低于1%。

第二,要逐渐调整再就业资金支出的结构,增加再就业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等具有长期效果的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这些项目支出中,有些具有立竿见影的短期效果,如公益性岗位补贴,而有些项目支出在短期内有一定扩大需求的效果的同时,还会有改善就业结构和提高就业质量的长期效果,如培训、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政府要避免短期行为,再就业资金支出要逐渐向具有长期效果的项目倾斜。

第三,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方面,要对再就业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另一方面要寻求对就业具有较大的牵引作用的产业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例如对于社区就业,一些薄弱领域和新兴服务领域的发展初期,政府的资金支持是必要的,能够有效地带动就业的增加。

就业管理范文第3篇

时过境迁。谁都想不到如今到了个儿。上海平均每天颁发40多张《上海市居住证》,每年要接纳1万多名海内外人才进上海。到上海工作和生活、取代单纯的“上海人”竟然变成“外地人”足以自豪的资本。

当上海的人才制度开始不惟文凭、不惟学历地大力引进急需人才的时候,当每年数以万计的外地大学生纷纷考入上海的时候,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尤其是上海年轻人开始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阿拉上海人”这5个字几乎从上海年轻人的口中绝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杨武星说,上海市25岁以下的失业青年,从1998年的6.91万人迅速攀升到2001年的10.2万人,失业率占39-40%,其中,毕业于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的“三校生”占到42.8%。

当时对我的打击很大,因为我刚刚踏入社会就被无情地拒绝了

方嘉彦一米八的个头,鼻梁上架副眼镜,显得既高大挺拔,又斯文秀气,是个谁见了都喜欢的男孩儿。他可是个地道的上海人。然而,在他职业学校毕业以后开始找工作时,却特不受“待见”(北京话:遭冷眼),四处碰壁。他不明白:上海人怎么不要上海人呢?

“我是2001年从上海市一所学校食品专业毕业的,由于毕业的学校不是重点,所以很难找工作。我曾经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单位,按理说专业对口,我应该很开心。可是试用期3个月还没有结束,我就被‘辞退’了,说我缺乏工作经验。我很委屈。依照我的理解,‘工作经验’是需要时间来积累的,我是一名刚刚离开学校的毕业生,怎么会有‘工作经验’呢?”

“当时对我的打击很大,因为我刚刚踏入社会就被无情地拒绝了。我伤心地回了家。我住在杨浦区,爸爸在街道工作,妈妈是个退休工人,家里的条件不怎么样。我这么大个人,肯定不能在家吃父母的,就算父母亲肯养我,我自己也接受不了……”

那段日子,方嘉彦四处寻找工作,可看到的招聘条件几乎都一样:要有多少多少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经验。这让他一筹莫展。“我连个工作都没有,哪来的经历和经验呢?”他几乎绝望了,去向人家讨教怎样理解这个“工作经验”。人家告诉他:“工作经验”的含义很丰富,既包含专业知识,又包含社会知识,是一种综合技能。一家大公司的经理很感慨地对他说:“我们招聘了500名应届毕业生,可两个月就淘汰了20%,现在还在淘汰。原因是这些毕业生基础技能差、基本操作能力差、综合能力差,一句话:动手能力差,一开始干活就发现没法上手。”

这位经理的一席话很让方嘉彦震动。他想起自己有个学电工的朋友,在一家公司干了不到两个月就被辞退了。问起原因,这个朋友告诉他:“公司的人待我不错,可是我在学校里面学的东西根本干不了公司的活儿!”

课堂上所学的专业知识无法面对市场的需求,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仅仅掌握传统的简单的加工制造技术,在上海这样一个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大都市里,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了。这就意味着,如果跟不上上海快速变化和发展的节奏,套用一句时髦的话来说,就会在上海新一轮的居民大洗牌当中,被毫不留情地淘汰!

方嘉彦睡不着了。怎么办?

刚刚毕业就失业,原因在哪里呢?

正当上海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在40-50岁失业人口的身上,推出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为目的的“4050工程”的时候,谁能想像到,20-30岁人口的失业问题又迎面而来呢?根据调查,上海市仅25岁以下的失业青年,就从1998年的6.91万人迅速攀升到2001年底的10.2万人。其中,毕业于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的“三校生”占到42.8%,其他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占到38.7%。

“埋头苦读好几年,刚刚毕业就失业。”为什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的杨武星分析说:从世界范围看,当制造业向服务业转型时,青年的失业问题就容易凸现,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像德国总理,上任以后首先关注的就是德国青年的失业问题。现在的上海就和早几年西方国家的情况相类似,在开始自身的产业梯队转移的时候,注重发展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而高层次的服务业似乎更需要有智力、经验和成熟感的中年人。另外,这些毕业生也有自己的不足:1.缺乏职业经历。现在很多用工单位都要求录用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而学校出来的学生没有工作经验。2.专业技能缺乏,动手能力差。不管中专的还是大专的,尽管在学校学习了几年,但所学的课本知识一到社会上就和实际脱节,因此很快被淘汰。3.就业观念不切实际,对就业期望值高,不愿意迁就;比较浮躁,缺乏老一辈人扎扎实实的敬业精神。杨武星说:关键是缺乏职业指导,这是制约他们就业的瓶颈之一。

上海康培职业信息中心的统计佐证了杨武星的分析:2000年,上海招聘单位要求应聘人员的平均工作经历为2.98年。而在5年前,几乎没有企业提出过这方面的要求。现在,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上海徐汇区就业促进中心的金平说,企业之所以不愿意招收新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手可能造成企业成本的大幅度增长,因为企业要对他们重新进行培训。一家大型软件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算过一笔账:公司去年招收了20多名应届毕业生,由于不能马上上岗,公司对他们进行了1-3个月的企业理念、职业技能和相关软件技能的培训。在这期间,他们不但不能为公司创造任何价值,相反,公司替他们光支付专职培训师的酬劳就花去数万元,还要支付他们每人每月3000元的工资。公司很不划算,所以,再招聘时,所需“熟手”的人数就比新手多了一倍。

这就出现了一个怪圈:新手永远是新手,永远难以就业。那么,谁能帮助他们转变成为“熟手”,从而帮助他们就业呢?或者说,谁能为他们成为“熟手”付成本费?

青年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成本谁来掏?

在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们议论最多的话题是青年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过去,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帮助下岗和失业的中年人强化和更新职业技能,从而恢复他们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谁也不会想到,短短的时间里,刚刚走出校门的青年面临更严峻的生存危机,更需要社会给予最直接最实际的援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祝均一局长认为,上海青年失业的主要障碍在于就业意识差、就业技巧欠缺和职业技能与市场需求不符。上海为此要突破三个瓶颈:一是帮助年轻人提高职业技能;二是增加他们的就业经验;三是打造他们的职业精神。他表示,上海会学习和借鉴德国、瑞典、英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用国际化模式缓解目前的青年就业危机。

学习和借鉴的最直接收获就是像方嘉彦这样为就业而愁眉不展、度日如年的失业青年,在迎来2002年灿烂春光的同时,也迎来了自己崭新的人生。“今年3月份,我在收音机里听到,政府决定对本市失业青年实施‘职业见习计划’,组织失业青年到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进行实践性见习,并且给予一定的见习补贴。这个消息让我感到意外和震惊,政府花钱培训我们,帮助我们增长工作经验,为我们就业创造条件,我想不到会有这样的好事……”

方嘉彦激动地跑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参加职业见习。他说:“这是帮助我增加工作经验、重新找到工作的好机会,我不想错过!”20岁出头的李俊几乎与方嘉彦同时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名。他1998年毕业于一所学校的房地产管理专业,为了寻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他在这座从小就熟悉的城市里面奔走着。报名,面试,他重复地做着这样的事情,可结果总是不如意。他感到上海变得陌生了,虽然上海话依然能够迅速沟通上海人之间的感情,但解决不了吃饭问题;上海这座大都市的笑脸和热情不再只对上海人展开,而是开始迎接来自全国各地的精英和人才了。过去作为上海人的优越感,现在反倒变成了压力。他意识到,如果不重新打造自己,增强就业的竞争力,就难以固守上海人的荣耀。

让方嘉彦和李俊激动不已的失业青年职业见习计划,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使失业青年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就业岗位,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模式(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而着力构筑的一个由政府搭建创业平台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杨武星解释说:这项计划的内容,就是采用政府出一定经费补贴的形式,把不能就业的青年组织起来,送到一些管理规范、技术先进、在上海市重点发展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能为见习职业或工种提供相应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中去,在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岗位上进行实践性的见习,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丰富他们的岗位经验,以期帮助他们获得就业机会。凡是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岁,持有与见习补贴相对应的职业或者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失业青年,均可报名成为见习补贴的学员。

计划一经推出,立刻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两次全市性的大型咨询报名活动吸引了近万名青年参加。青年和企业为什么都愿意参加这项活动?杨武星说:失业青年在家是没有收入的。而按照计划试行方案,失业青年在见习期间,可以得到政府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见习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按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予以补贴,就10月份来说,每人每月能补到420元钱。更重要的是,见习培训能够直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企业参与见习计划,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回报社会,提升企业在上海的形象,同时也能获得政府给予的见习单位(统称职业见习基地)实训费补贴。

作为上海市政府,对于这项计划的出台有着更深远的认识。蒋以任副市长称:见习计划要达到“三赢”的目的,1.政府要提高青年的就业能力,缓解上海的就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2.学员不仅免费学习技能,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最终实现就业,还有补贴;3.见习单位不仅能够提升企业形象,还有了人力资源储备,增加了挑选和发现人才的途径。

就业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就业效应政府选择

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我国就业人数:统计资料分析

充分就业是世界各国追求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之一,因此,世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特别重视外商直接投资对就业影响的统计,依据统计数据来反映本国和世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就业状况。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中统计,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的雇员大约有5400万人。这个数量与1985年的2200万人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即便是与1998年的3600万人相比增加幅度也比较大。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的子公司直接创造的就业比较稳定,比如1985年和1995年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子公司直接创造的就业数量均为1500万人,到了1998年才有了一定的提高,达到1700万人;而跨国公司在发展中东道国的子公司直接创造的就业增长却非常迅速。1985年跨国公司在发展中东道国的子公司直接创造的就业数量为700万人,到了1995年这一数据变为1500万人,1998年时达到1900万人。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数,是由国家统计局每年进行统计和公布的。从国家统计局统计的资料来看,随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数量的不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就业人数也是随之不断增加的。2003年末外商投资企业就业人数的863万人与1985年末的6万人相比增长了140多倍。从静态角度来看,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相当低,对就业的直接效应很小,但从动态角度来看,其发展变化的速度是非常迅速的。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是1985年的90多倍。

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统计的跨国公司对全球就业量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量的影响,首先是统计口径过大和过小。口径过大是指统计数据不仅包括了直接就业创造量,而且还包括了转移就业量,即原有企业转移到外资企业的就业量;口径过小是指统计数据没有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创造量,即外商直接投资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而产生的就业机会。其次是统计中没有减去就业损失。统计数据中没有剔除由于外商直接投资而产生的就业损失量和挤出量,如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的裁员、把我国企业排挤出市场造成的失业量等等。如果从现有统计数据中减去转移就业量、就业损失量以及就业挤出量,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贡献绝对没有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字那样显著。可以说,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和统计资料的不完善,使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不能客观、真实地反应出来。

二、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一个综合分析框架

外商直接投资对就业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因此只有构建一个综合分析框架,才能真实、客观反映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就业影响。1.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创造效应。就业创造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增加新的生产能力,增加就业人数(直接创造效应),或者带动了前后向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间接创造效应)。

从直接就业创造效应来看,首先,直接就业创造效应与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有着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讲,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入我国:一种方式是并购,即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另一种方式是新建企业,称之为“绿地投资”,即在东道国新建企业(没有包括合资和合作企业,只指独资经营企业)。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不同,其对直接就业的创造效应也有所不同。新建企业可以直接增加生产能力,因此可以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由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我国主要采取了新建企业的方式,2002年外商新建企业投资金额占外商实际直接投资总额的60.15%以上,所以外商投资新建企业对我国的就业贡献较大。外商投资并购我国企业在短期内并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因而其在短期内不存在直接就业创造效应。其次,直接就业创造效应与外商直接投资来源结构和投资结构有着一定的相关性。有研究结果表明:国际直接投资对第一、二产业的就业起到了负面作用,而对第三产业起到了促进作用,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我国就业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就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创造效应而言,无论是新建企业,还是并购企业在理论上来讲都是存在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企业生产的投资品的购买有限,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与其相关的前后向产业及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也极为有限,因而创造的就业机会也是有限的。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因此无法用精确的数据表现出这种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创造效应的强弱或大小程度。

2.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损失效应。就业损失效应主要是指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后,在重新整合、重组的过程中,精简人员而导致的就业人员就业机会损失或丧失。从国外企业并购案例来看,这种就业损失效应不仅存在,而且是严重的。1998年,美国参与国内和跨国并购的公司裁员多达73000人,占美国当年失业人数的11%。

我国企业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累积了大量的冗员,这些冗员有的以显性失业状态存在,有的以隐性失业状态存在。外商投资企业都是讲求效率的,所以并购我国企业后,不仅要把大量的冗员释放出来,而且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者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还要把达不到这种要求的人员释放出来。另外,还由于岗位的压缩,编制的减少,使本来可以就业的人员也被释放出来,从而使他们失去就业岗位。因此外商投资并购我国企业后,就要把大量的闲置人员以及素质较低的人员以及必要的原本可以就业的一部分人员从原有的就业岗位上剔除出来,形成规模较大的就业损失效应。尽管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是外商投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例并不少。此外,从外商投资并购我国企业投入的资金来看,尽管在2002年占投资总额的比重只有5%,但是它所形成的就业损失效应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将会加剧我国的就业压力。

3.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挤出效应。就业挤出效应是指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程度,为了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竞争,国内企业不得不减少就业人员,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或者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激烈竞争,使国内一些企业倒闭破产,从而导致许多就业者失去就业岗位。

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以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减员增效”。这一口号的提出主要是为了适应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我国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除了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外,更重要的是外商投资,特别是具有资金实力、技术实力的跨国公司的进入,使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了应对外商投资进入后的激烈竞争,国内企业不得不以“减员”的方式来提高“效率”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为了和外商投资企业竞争,我国企业还可能对企业的原有设备和技术进行革新,这样也可能排挤出大量失业人员。同样,我国企业为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竞争,投资的新项目一开始就采用新设备、新技术,这样的新项目所能吸纳的新增劳动力数量相对减少,所以投资扩张对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作用是微弱的。此外,那些经受不住外商投资企业竞争的国内企业可能停产、倒闭,也会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口。

4.外商直接投资的就业转移效应。就业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和我国企业的合资或合作,使那些停产和濒临倒闭的企业得以挽救,从而转移了从业人员的就业。大家知道,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的国内企业绝大多数都是有一定“问题”的企业。如果没有外商的合资或合作,这些企业可能被市场淘汰,企业中的就业人员就可能转变为失业人口。正是因为外商的合资或合作没有使这些企业倒闭,从而使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得到了挽救。需要指出的是,外商直接投资挽救的就业人数是原有企业就业人员的一种转移,并不是新增加了这么多的就业人口。

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不仅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也有破坏性作用。但长期以来,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这种破坏性作用,以致于过高地估计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贡献,甚至出现了要把外商直接投资作为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主渠道的设想。那么应如何看待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呢?

首先要肯定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创造效应。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就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我国就业做出了更大的贡献,这是不可否认的。我们在肯定这种积极作用的同时,要正确看待其就业创造效应的积极影响,不能高估,否则必然会形成误导,并产生严重的后果。第一,正确看待官方公布的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从业人数。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我国从业人数的就业存量(总量)来看,据商务部有关官员称,到2003年在中国运营的外资企业达22万家,就业人员超过2350万人。但又有官员称,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被大大高估,因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量中没有剔除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运营和撤资等情况。那么终止运营和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从业人数依然包括在就业存量之中,因此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从业人数存量就有可能被高估。另外,在这个就业存量中,包不包括上面我们提到的合资和合作企业的从业人数,如果包括,那么这个就业存量就更被大大高估了。如果这种高估存在的话,那么把外商直接投资作为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主渠道(因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有经济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不仅没有吸纳就业的能力,反而不断向外排放失业人员,同时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单位由于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如融资困难,限制了其生产能力的提高,因而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有限,但有潜力;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似乎略好一些)是非常危险的。第二,正确看待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创造效应。从理论上讲,间接就业创造效应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并不一定是必然的。在我国的外商投资项目,一是集中在见效快、效益高的一些项目上,二是集中在高技术领域。无论是投资在哪个项目上,这些投资在国内的产业关联度都较低。因为外商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由于处于全球战略和利润共享的考虑,机器设备及原材料的采购、服务提供等绝大多数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因此对我国的相关产业的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所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也是极其有限的。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创造效应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其次要正视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充分肯定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指出这种负面影响,并不是对其积极影响的否定,相反,缺乏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负面影响的深刻认识,只会对我国引进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不利的影响。

尽管由于我国统计上的缺陷,无法通过一定的数据来说明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释放出了多少失业人口,也无法通过一定的数据来说明由于外商直接投资的竞争,国内企业减少了多少就业人员以及国内企业停产或倒闭排挤出了多少失业人口,但是这种释放和排挤一定是存在的,而且其数量也是较大的。根据官方统计,到2001年底国有单位的职工人数从2000年底的8100万人减少到7640万人,2002年上半年又减少了120万人。200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人数减少了210万,2002年上半年又减少了30万。到目前为止,国有经济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减少了6000多万。尽管这6000多万从业人口的减少不能完全说是由外商并购我国企业以及外商对我国企业的挤压所造成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其中有一半可能是由外商并购我国企业以及外商对我国企业的挤压所造成的。如果这种说法成立的话,它也远远大于目前在外资企业从业人数的2350万人(这个数字还可能存在被高估的情况)。因此我们不能低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产生的这种负面影响,必须正视这种情况。

从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总体影响来讲,究竟是积极效应大,还是负面效应大,在统计数据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难以从理论上做出一个定性的判断。但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实证分析,得出了一个总体结论,即对国际直接投资和我国就业量之间关系作了回归分析,结果发现:国际直接投资对第一、二产业的就业起到了负面作用,而对第三产业起到了促进作用,而综合影响为负。也就是说,欧、美、日等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是负面影响大于积极影响。也许这种分析具有某种缺陷,但也的确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现在应该是我们正视和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的时候了。

四、调整优化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政府的选择

从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外商直接投资所产生的就业创造效应是比较明显的,但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外商直接投资所吸纳的我国从业人数的增幅却大体呈下降的态势。所以,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增加的影响只是一种短期效应。从长期来讲,今后在增加和扩大就业方面,最为重要的是重塑外商直接投资与内资之间的关系,确立外商直接投资与内资在增加和扩大就业中的地位与作用。要充分发挥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内资积累、强化内资增加就业的功能,建立以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就业为辅助,以内资拉动就业为主渠道的就业模式。这应该是政府的第一选择。政府的选择对我国今后几年缓解就业压力具有举足轻重和非常现实的意义。依据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的影响以及我国目前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建议搞好以下几点政策调整。

1.坚持以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利用外资并重,以劳动密集型扩大就业,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优化就业结构的政策。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引资政策似乎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大力倡导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在这一政策的支持下,尽管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仍然占较大比重,但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快速增加。据统计,截至目前,世界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家登陆中国。这些跨国公司的投资大多分布于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虽然跨国公司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改善,但它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是有限的,而且对劳动者素质具有较高的要求。但这对于优化我国就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从扩大就业角度来讲,今后我国应继续把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作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领域以及今后政府政策的重点。

2.鼓励和支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采购和使用国内企业生产的投资品,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率,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的间接就业创造效应,从而扩大就业规模。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企业的内部购买投资品的原则,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率,对国内与之相关的产业的带动作用极为有限,未能提供相当的就业机会。针对此种情况,我国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和使用国内企业生产的投资品,进而拉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规模。

3.限制外商直接投资进入饱和市场,减轻对国内企业的竞争,以减少国内企业的失业排放量。限制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国内已经饱和的市场及与国内企业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领域,可以减轻对内资企业的竞争挤压,降低对内资企业增加就业的负面影响。一般而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资本和技术优势,而且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为了和外商投资企业相抗衡,国内企业不得不在资本和技术上进行追赶,从而不断使国内企业资本和技术深化的步伐加快。国内企业资本和技术的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就是不断向外释放失业人口。更为严重的是,在饱和的市场中,无力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竞争的国内企业不得不被迫退出市场,从而造成更多的失业人口。

4.真正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充分发挥国内企业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内资所享有的不平等待遇,阻碍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公平竞争,使得国内企业只能采取不断减少就业人口的方式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这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我国应依据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则,对外商直接投资尽快落实国民待遇原则,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为国内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加速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本形成和积累能力,从而发挥国内企业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扩大对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卓元。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2]牛勇平。国际直接投资与我国就业量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动态,2001(11)

[3]黄为民。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经济评论。2000(6)

就业管理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资源,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我市第二、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吸纳劳动力的优势,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已经取得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积极引导各类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年至20*年,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5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0.1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5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3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0%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有机联系。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第二、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推进“请进来、走出去”战略,大力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和欠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年底);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鼓励企业开发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要优先安排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每月300元)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困难的“4*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无单位依托,主动申报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由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4.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5.继续加强对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建立相应的就业和再就业援助制度,在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设立市就业再就业援助中心,具体负责为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再就业援助事项。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机制。在就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各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九)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经失业登记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4*0”人员,因长期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经市就业管理机构确认,可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安排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应作为新增失业人员进行登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35号)的规定,确定其机构性质,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自收自支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其每年介绍成功的数量,给予专项补贴,并逐步向定额补助过渡,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要严格按照温委发〔20*〕109号文件第15条规定的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乡镇、社区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同时,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训练中心、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再就业指导培训、档案管理及相关的再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上述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再就业指导培训、档案管理及相关再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训练中心、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和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及我省“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20*年至20*年市本级要建成初具规模的劳动力市场,并与上一级及周边地区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且逐步向乡镇和社区延伸。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要紧紧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积极打造网上招聘求职服务,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的总体效率。

(十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发达、从业人员较多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和馨行动”,整顿和规范企业用工秩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

(十六)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和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七)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继续发挥市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和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技能培训要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在就业再就业培训中的比重。要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选择部分培训项目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考核试点工作,逐步开展下岗失业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以调控就业转失业人员为重点,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乡镇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十一)规范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国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申领办法和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失业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四)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在认真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创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七)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市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考核的重点是失业率、新增就业人员、城乡统筹就业(含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投入、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乡镇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将市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定期分析就业再就业工作形势,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十八)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委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关负责人组成,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九)市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支出范围,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20*年至20*年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经费350万元。此外市财政每年还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