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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就业再就业意见

就业局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20*〕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一)对本市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6、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对本市城镇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的下列人员,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①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年12月31日;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③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身体残疾人员;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⑥烈士家属及其子女。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遭遇灾祸的特困家庭成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1、已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2、已有经营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按《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扣减8000元。税收减免操作办法按*政办发〔20*〕25号之《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执行。

对持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包括报刊在内的商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按*政办发〔20*〕25号之《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办法》执行。

以上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六)对持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持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项目外的所有项目。

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和创业培训工作。对信用社区内或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由人民银行常德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七)各区县(市)要采取提高收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办法,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八)各区县(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公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分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小额贷款、求职登记等服务。

(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十一)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除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外,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按企业所招用持证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十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支持认定及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就业援助对象再就业援助力度

(十三)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可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各地要建立动态的就业援助对象台帐,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各区县(市)对就业援助对象要实施再就业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就业援助对象。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特长和就业意愿,按年度制定援助计划,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援助。

2、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数额应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3、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按常劳社发〔20*〕32号文件执行。

4、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具体操作办法按常劳社发〔20*〕69号文件执行。

5、为重点帮扶就业援助对象,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选择部分就业容量大的企业作为批量援助试点单位。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常德中心支行制定。

四、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十四)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其中持证人员免费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服务;对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各地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补贴资金。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十五)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注重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筹建常德高级技工学校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为创业者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提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能力。

(十六)持证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和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技能鉴定,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招录持证人员10人以上,且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可自主组织培训。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五、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十七)健全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职能,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信息联网。要完善网上职介功能,定期分析并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八)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其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标准由当地政府落实。具体操作办法按常劳社〔20*〕73号文件执行。

(十九)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残疾人员、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

(二十)各区县(市)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抓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化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六、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100人以内的,应事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劳动力调查分析制度,实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实际失业率。

七、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要从制度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着重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前提。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采取酌情递减救济待遇、给予相应补贴等办法,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就业援助对象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积极参加再就业准备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按有关规定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参保缴费有关基础数据,建好台帐,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准确无误。要做好用人单位及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统计工作。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八、强化部门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二十七)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即市就业工作市直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开展统计通报,督促检查各区县(市)及市直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区县(市)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规范的业务工作程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具体职责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确定。

(二十八)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各区县(市)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1%的比例,将就业再就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除可用于国家、省规定的项目外,还可用于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驻外劳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再就业宣传及就业再就业专项奖励等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项目。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分解应与各地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成果挂钩,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跟踪问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

(三十一)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本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十二)加强信息交换、协查和统计。统计、发展改革、工商、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劳动力抽样调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及时进行通报。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年底。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各区县(市)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省、市非税收入,不增加市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