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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加强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就业局加强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州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政发[20*]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努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调整充实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要把解决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推动发展就业服务,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对失业人员认定和管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就业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就业工作,扶持发展社区中有利于促进群众就业和社区和谐的民间组织,推动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

建设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的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

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

商务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推进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税务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统计部门要做好就业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协调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研究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组织开展青年、妇女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扶持青年、妇女创业,努力拓宽青年、妇女的就业渠道;加快青年、妇女就业服务阵地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工作

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按照*政发[20*]1号文件要求执行。其中,“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供销合作系统集体企业中领取《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的人员中,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未参加竞争和在竞争中落岗且自谋职业的人员。

(二)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紧密协作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收费时,必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如实记录,接受监督和检查。收费部门及人员如不填写记录,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凭证拒缴。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定期检查和年检制度。在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由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骗取、转租、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收缴《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各有关部门一律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各级监察、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负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举报和政策咨询。对检查和举报的问题一经核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政发[20*]1号文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中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社区公示并审核同意,参保缴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

2、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

3、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包括通过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不在一个统筹地区的,以失业保险关系为主。灵活就业人员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五)对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中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按实际录用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对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在20*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满55周岁)、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国有特困企业下岗人员,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管理

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凡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都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凭《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领取《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失业证》。

实施就业登记制度。为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更好地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必须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证》。

(七)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机制

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互动调整机制。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有劳动者都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低保机构要做到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与享受低保对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凡享受失业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已就业的,应根据其收入状况及时重新核定,强化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