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1篇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这次“两法”的宣传月活动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来认真组织和落实好这次宣传月活动,把这次全国性的活动作为我省宣传贯彻“两法”的一次重要契机,作为关心民生、服务民生的一件实事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内容要求和精神实质,明确各项具体要求,抓紧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经办人员,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立即研究制定具体、细致、切可行的宣传计划和宣传方案,精心筹划,在逐条落实劳动保障部通知和本方案各项要求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广泛组织学习宣传“两法”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和预见性,认真分析研究“两法”颁布以来已经出现和即将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为“两法”的顺利贯彻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抓住“两法”的重点内容,着力解决理解和认识上的关键问题

“两法”颁布以来,社会反映总体良好,但在部分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主要是少数企业对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理解上产生了偏差。各地要把基层和企业作为这次宣传的重点对象。要宣传贯彻实施“两法”的最终目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赢”。宣传中要突出抓住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要对“两法”中的重点条款作出全面、正确的解答,二是有针性地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作正面引导,三是对“两法”颁布以来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热点作好解释。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守法诚信的自觉性和劳动者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依法维权的主动性,为“两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组织开展重点活动,掀起“两法”宣传月活动的热潮

多年来,各地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探索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要继续通过各主流新闻媒体,集中开展舆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在主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以系统连载等形式,集中宣传制定和实施“两法”的重大意义、作用、立法宗旨、原则及主要内容,做到报纸上有文章,电视里有图像,广播中有声音。宣传月活动期间内,要彰显基层社区、街道法制宣传园地、广告栏(橱窗)、黑板报等载体的优势,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张贴、刊出宣传“两法”内容的材料,制作宣传横幅标语,在主要广场、干道及企业集中的地方悬挂张贴,努力形成浓厚的学法氛围。为彰显本次宣传月活动的特殊意义与作用,特别要组织开展好以下五项重点活动:

1、组织并参加全国举办的“两法”电视知识大赛

全省的“两法”电视大赛的预、决赛活动在我省已经广泛动员、自下而上地进行完毕,各地为此做了大量的组织、宣传和准备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省电视大赛决赛的现场实况将于宣传月期间在**卫视播放,并将统一制作预决赛光盘发放各地,届时各地要认真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社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收看。省厅将进一步做好参加全国大赛的赛前强化训练工作,力争在全国的大赛中取得好成绩,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配合省厅做好我省参加全国大赛的各项准备工作。

2、全省统一开展一次广场咨询宣传活动

12月15日,全省统一举行一次户外广场咨询宣传活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足够的业务骨干力量,到宣传咨询点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现场咨询,为他们解惑答疑,并免费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当地宣传点进行政策宣传和咨询,并尽可能邀请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要商请电视台、广播电台到咨询点进行现场直播,请有关领导走进直播室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咨询活动期间要制作一定数量的宣传“两法”的横幅、标语,大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3、举办在线解答

省厅将于宣传月期间,组织相关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举办1—2次网上在线解答活动。各市也要在宣传月期间至少组织一次网上在线解答活动,解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提前在网上向社会公布在线访谈的时间,争取更多的网民参加互动。在解答中要注意侧重于正面宣传引导,使省、市劳动保障网站成为宣传“两法”的重要阵地。

4、广泛深入开展“三送”活动

各地要以这次宣传月中的送百题问答、送宣传张贴画、送辅导讲座光盘的“三送”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组织市、县(市、区)乡镇和基层保障平台的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单位、机关、社区、学校等进行广泛的宣传讲解活动,努力使“两法”的宣传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

5、突出12333咨询服务电话的宣传功能

各地要大力加强对“12333”咨询服务人员的“两法”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提升他们的服务效能,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要充分利用宣传月活动,提高公众对12333咨询的知晓度,扩大12333咨询服务的社会影响力,使他们成为一支特殊的常年宣传队伍,成为劳动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四、及时总结上报宣传月活动情况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3篇

检查期间,集中听取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三区自查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建委、工经委、财政局、司法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等市直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察看了市人力资源市场、群帮再就业基地,走访了安徽华茂集团、__汽运公司等部分大中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还深入到桐城市、太湖县走访了解有关情况。

一、我市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取得的成效

(一)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政府责任体系基本形成

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24个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组成的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新增就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争创充分就业社区、争创充分就业乡村、消除零就业家庭、消除零转移就业农户等指标纳入考核目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均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为扩大就业、促进就业、统筹就业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任务。工业部门大力实施工业经济三年翻番计划,以保增长促发展拓就业。截止20__年底,全市中小企业达17000户,就业人数达50.15万人;到今年2月末,全市规模以上企业1196户,职工人数16万余人,比20__年净增280户、2万人,职工队伍相对稳定。建设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的作用。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数约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70%,在外地从业约40万人,未发现大量返乡现象。商务部门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带动和扩大农民就业。近年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2.1万人;

建设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解决农民就业20__余人;抓大型市场建设,解决就业1000人;抓大型商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20__个;抓示范商业社区创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岗位3044人。

围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很多部门和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建立再就业基地等措施,促进和支持就业。市妇联坚持“四送一树”(即:送温暖、送信息、送技术、送岗位、树典型)活动,热情为返乡妇女就业创业“铺路搭桥”,协助政府有效地开展了促进就业工作。

(二)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城乡统筹就业扎实推进

市、县(市)区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在稳定城镇就业的同时,工作重点快速转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转移就业。

一是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去年以来,全市以“3231”工程和228个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为抓手,并申报各类工业投资项目498个,大力提升项目落地率和建设投产速度,有效拉动就业,约有3万返乡农民工在园区企业实现了就业。

二是发展非公经济,鼓励各类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仅省政府认定的5个产业集群镇,去年集聚企业1168户,比上年增加282户,规模企业86户,比上年新增35户,就业人员达61185人,比上年新增9891人;省经委认定的4个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有规模企业32户,就业人员达13000人;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累计认定数950户,从业人员近4万人,科技人员8000多人。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去年,市本级实际支出各项就业资金6248万元,各县(市)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争取上级支持,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就业资金投入。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地落实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

等各项补贴,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四是有关部门联动配合,落实帮扶政策,促进和支持就业。市工商联督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市直会员企业提供空岗3400多个,安排就业1800余人,部分行业商会还帮助一些小企业和创业人员解决融资问题。市国税局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助安置下岗人员1620人,减免企业所得税544万元,办理出口退税2.38亿元,帮助431名就业困难人员人实现再就业等;市金融机构共发放担保贷款3485万元,累计扶持2857人实现就业。

(三)健全促进就业的各项制度,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一方面,积极推进用工备案登记、就业援助、失业预警、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等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了稳定就业措施。市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将用工登记备案纳入企业用工年审的范围,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结合民生工程的实施,加大了就业援助力度;并及时出台多项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指导企业稳定就业,实行失业预警。各县(市)区普遍制定落实了这些制度。市及部分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还认真开展了劳动力资源的定期调查和统计,建立明细台帐,加强劳动力资源信息化管理。去年10月份以来,市区企业登记失业2140人,占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4.8%,较往年同期略有上升,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大部分企业未出现主观裁员减薪现象。

另一方面,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切实加快就业服务基础平台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除市、县两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外,全市已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272个,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1579个,村民组信息员43681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的区域性中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已达13家,市、县两级现有公共培训机构14家,县、乡建立就业培训机构60余家,乡镇建立公共及民办职业介绍机构100多家。市、县两级均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新建的市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了信息化建设,自去年投入运营至今,入市企业上千户,已落实上万人就业;“市劳务输出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大部分乡镇实现了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目前,我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已为城区40多万、农村200多万劳动者建立了数据库,为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发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创业带动就业有效拓展

各级政府已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特别是失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并大力开展了免费职业培训。去年,针对农民工大量返乡的情况,全市启动了农民工素质培训计划。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本地企业用工紧缺工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累计培训农民工39103人,有近3万人经过培训成功实现就业,就业人数占培训总人数84%。市总工会利用新建的工会再就业基地,对132名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进行4个专业的技能培训;组织基层工会对农民工实施免费培训达12个项目、3325人次,投入帮扶资金49.3万元。

在创业培训方面,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创业培训(syb)定点机构,并成立专家顾问团指导创业,共举办创业培训9期54班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1620人,其中800人成功实现创业。团市委通过举办经济形势报告会,争取青年创业贷款,开展创业培训、技能比赛、返乡青年调研等活动,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至今年2月,已申报两批青年贷款项目,培训农村青年2265人。各县(市)区都开展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部分县(市)区都建立了再就业基地或创业园,14个乡镇在建农民工创业园;初步实现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带动更多人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我市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尚处在起步阶段,很多工作有待加强和改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方面:

一是对法律的宣传普及还不够深入。该法颁布后,各级虽开展了阶段性集中宣传,但在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没有紧紧跟上。有些政府部门和机关公职人员对法律的基本内涵仍然不甚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欠缺应有的关注度,社会知晓率有待提高。

二是就业供求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劳动力总量持续供大于求。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原有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就业压力交织并存。另一方面,低水平就业局面较为普遍。劳动者技能结构层次较低,不少劳动力难以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即使已经就业的,其就业质量也不高,就业稳定性较差。此外,由于金融危机对经济实体的冲击,创造就业岗位较多的中小企业发展受阻,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用工不足,隐形失业开始显现化。

三是地方财政投入力度不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就业资金。由于地方财力有限,我市各级财政均难以做到,目前就业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靠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随着新一轮就业政策的逐步落实,以及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和全面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各级促进就业的资金矛盾日显突出,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尤其县级财政支付压力更大。

四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紧缺。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严重不足,就业管理存在簿弱环节,技能培训仍较滞后。市本级人力资源市场尚未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困难重重。基层就业服务机构也由于工作经费不足,平台建设存在人员少、待遇低等问题。少数县(市)区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财政供给未得到很好落实;行政村无法落实专职人员,只能由村干兼职,工资和办公经费均没有着落;村民小组信息员的岗位补贴基本得不到解决。

五是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扶持机制尚不完善。尽管中央出台了放松银根的政策,但各商业银行由于没有具体的政策保障,放贷控制很严,门槛仍然较高,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杂。现有的中小企业服务中介机构难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企业发展融资难;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搞生产性经营,缺 乏金融服务;大部分劳动者创业盲目性大,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和信贷支持的力度。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提高《就业促进法》的社会认知度。要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宣传国家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的政策,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让创业者和求职者熟知相关法律政策,提高就业自主性。要通过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推动各级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充分认识贯彻《就业促进法》对于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守法为荣的风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我市属于欠发达地区,在现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内,扩大投资仍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和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大项目建设力度,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制造业、流通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要关心和支持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建设工作进度,设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其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作用。要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鼓励并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镇居民自主创业,充分挖掘民间创业潜力,催生大批充满活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努力扩大就业。

3.进一步建立就业服务五级平台。要在全面规范乡镇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狠抓村级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建设,健全信息网络,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管理能力。要突出支持就业援助、打造创业平台、推进农村劳务输出和转移,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证促进就业工作顺利开展。要认真落实就业优惠政策,继续大力筹集就业扶助和支持资金,开发公益性等就业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德国 《就业促进法》 结构性失业 就业保障

德国于1969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几十年来,以《就业促进法》为主体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保障德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应对失业问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经验足资借鉴。

德国《就业促进法》出台的社会背景

德国社会失业现象的新变化。经过战后初期的恢复,自1948年以后,德国经济开始进入一个较长的快速发展时期。50年代,原联邦德国(西德)年均经济增长超过8%,其中1955年高达近12%。60年代除个别年份,经济增长均在5%以上,在《就业促进法》出台的1969年接近8%。在此形势下,德国失业人数从1950年的158万下降到1960年的大约20万,并在其后出现了明显的劳工短缺现象。

由此,德国失业现象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第一,失业人数少于空缺岗位。虽然经济增长使得德国当时的失业率较低,但失业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出现了一方面有人失业,另一方面却有更多的工作岗位因找不到合适的人或无人愿意做而空缺的现象。这是造成当时大批外国劳工涌入的重要原因。

第二,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在有工作意愿的失业者中,有许多是因为产业结构变化以致自身劳动技能、素质不合要求而失业的。这部分人如果不能重新学习、提高素质,往往会长期找不到工作。

原有的就业保障模式难以解决新问题。面对新问题,德国原有的、强调向失业者提供救济的保障模式显出了弊端。在劳动力需求旺盛、经济迅速增长的形势下,消极地提供救济会影响人们的工作积极性,造成许多人宁可不工作,或宁愿拿着失业保险金等“美差”。同时消极的保障模式往往不能有效地向有工作意愿的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参加培训学习的机会,无法有效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

因此,德国自60年代开始对就业保障模式进行重大调整,将消极保障变为积极保障,即主要通过向失业者提供工作和培训机会、促进充分就业来解决失业问题。

德国有以重视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为特点的教育体制。德国素有重视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传统。约有2/3的德国青年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要在企业内部或职业技术学校接受职业培训,培训的时间一般为3年到3.5年。企业内部技术培训所需费用由各州政府承担,约占全部培训费用的15%。德国还为在职者和转行就业者提供职业进修和改行培训,职业进修所需费用由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承担,改行培训所需费用通过政府向接受培训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贷款的途径解决。成熟的培训教育体制为实行以培训为中心的就业促进政策提供了基础。

德国有着活跃的、处于有效监管之下的劳动力市场。德国劳动力市场相当活跃。在德国,1/5~1/4的人口处在频繁的职业变动中。但劳动力市场绝非放任自流,而是处于有关机构的监管调节下。联邦劳动局可以通过向求职者提供职介服务等方式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每年经劳动局介绍就业的就有350到360万人次。劳动局和其他有关机构还可以通过执法活动有效地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确保其在法律范围内稳定运行。

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是实现积极就业保障的基本条件,而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又能保证其在依法规范运作的基础上为劳动者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德国《就业促进法》的特点

将实现充分就业作为立法目的。该法第1条将就业促进的任务规定为:在整个经济、社会政策的范围内争取达到、保持较高的就业水平,不断改善就业结构。这表明,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把解决失业问题的方向转移到积极促进充分就业上,而不再对失业者消极地提供救济。

对失业保障待遇进行了调整。德国《就业促进法》提供两类失业保障待遇,即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无论要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救济金,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必须以准备接受劳动部门安排的工作为条件。这些都显示,在新形势下,德国将就业保障的工作重点实质性地转向了促进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对就业保障体系的调整并不是对失业保险的简单否定,所以,失业保险体系下所形成的一整套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得到了很好的继承,成为新体系建立和运行的依托。如联邦劳动局在其功能、职责调整之后,仍然有效地承担起了促进就业的责任。失业保险制度在改革进程中依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证了就业保障制度调整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实施主体及其职责目标。德国《就业促进法》将德国联邦劳动局(BA)及其下属的设在各州、各地区的州劳动局、地方劳动局规定为承担就业促进的主体。各级劳动局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既要避免失业、低劣性就业又要防止劳动力短缺;保障、改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流动;防止、减轻或消除因技术发展或经济结构变化给从业人员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身体、精神或心理残疾人员的职业安置等。

此外,2000年后经修改的《就业促进法》又将劳动市场研究、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也列入了各级劳动局的工作目标。

高度重视职业培训。职业培训促进是《就业促进法》中劳动力市场政策的中心内容。该法规定,联邦劳动局保障参加职业培训人员的生活待遇,并承担培训的必要费用(如听课费、交通及住宿费等)。为使职业培训真正收到实效,该法还要求审查参加培训者的工作经历,并按照劳动力市场的实际供求状况举办培训项目,不搞无必要的培训。

以具体措施开发和保持工作岗位。按照《就业促进法》,德国的雇主如雇佣失业人员,可获得安置补助。安置补助最多为工资的50%,最长为期两年。愿意自谋职业的失业者,如能提供有相关资信的专家出具的意见书,还可获得自谋职业补助。此外,开工不足的企业如果能为技能熟练的雇员保留岗位,可向其发放开工不足补助金,以补偿其工资损失。

制定多部法律与《就业促进法》衔接配套。同在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教育法》和《职业培训法》,1970年颁布《联邦教育促进法》,1981年又颁布实施《职业培训促进法》,保证了《就业促进法》将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中心内容真正得到落实。

德国在1969年还颁布了《解雇保护法》。该法规定,在一家企业工作满6个月的雇员,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雇理由有异议的雇员,可在解雇后1至3周内通过职工委员会与雇主协商,或向法院提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些措施确保了《就业促进法》中保持和开发工作岗位的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是较早实现就业保障由“消极型”向“积极型”转变的,在这个过程中,《就业促进法》功不可没。这部法律制定后不久,70年代“石油危机”突然爆发,西方各国经济从此长期低迷,失业问题日益严重,许多国家以失业保险为主的保障制度无法有效应对。由于德国在促进积极就业方面先行一步,因此更有效地缓解了失业危机,使得社会保持了稳定,经济保持了活力。两德统一初期,东部地区1992年官方失业率为16%,实际失业率为30%以上,全国失业率增加到11%。面对严峻局面,德国政府大力加强就业促进,为失业者和面临失业威胁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1991~1994年,德国政府为缓解东部地区失业问题共投入1540亿马克,东部地区失业率没有进一步恶化,全国失业率也在1997年降为9.8%。

德国《就业促进法》可资借鉴的经验

必须认识到现代社会失业问题的复杂性。德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即使在劳动力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甚至总体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失业现象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会表现为更为复杂的结构性失业。要应对结构性失业问题,就有必要将就业保障模式由依靠救济的“消极型”转变为以保障工作岗位和提供就业机会为主的“积极型”。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往往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力量,进行长期的努力。

随着“廉价劳动力时代”行将结束,我国近年来也出现了日益突出的结构性失业现象。所以,德国当年通过制定实施《就业促进法》实现就业保障模式转变的经验,很值得研究借鉴。

就业保障要未雨绸缪。德国的经验表明,越是在经济高速发展、失业率低的时期,越是应当对相关政策、法律进行调整,为应对新的失业问题和危机做好准备,以免事到临头措手不及,造成社会动荡。

就业促进法范文第5篇

一、法国促进就业措施

(一)鼓励创办企业,以创业拉动就业。法国政府把创业看作是解决就业的良策,前总统希拉克甚至提出五年内新创百万企业的目标。为了实现创业拉动就业的目标,法国政府从税收、补贴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个人尤其是失业者创业。

一是降低创业门槛。2002年法国政府将企业的注册资金从7千多欧元减为象征性的1欧元,规定个人创建公司可以把家庭住址作为办公地点,合伙办的公司可在5年内以合伙人之一的家庭住址作为办公地点,使任何个人和小集体都可以轻易创办自己的公司。2003年法国出台了《迪特雷伊法》,完善了小企业管理制度,推动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建立,这种公司比普通公司规模小,创办的门槛更低。

二是简化创业手续。为保障公司简便、快速地成立,法国政府采用联合办公方法,不断简化办事程序。1998年颁布了简化行政手续的37项措施,使新创小企业可以24小时内团办完一切申报手续。法国政府还成立了“企业手续中心”,让业主在一个地方办完所有手续,成立“创建企业信息中心”,在互联网上有关小企业的最新信息,推出公司在线注册服务,给予业主最大的便利。

三是给予创业优惠。法国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创办新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如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收75%、50%和25%的所得税。2006年施行的新政策还规定所有创业前个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创业申请人均可得到失业创业补贴。

四是加强创业指导。政府方面,法国成立了“国家创建企业委员会”,为创建企业的人提供帮助和建议,如为创业者免费修改、设计和规划各种创业方案,对创建企业进行跟踪指导等。企业方面,法国每年有1.5万家企业是由工薪人员在原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下创建的,企业对准备自主创业的职工提供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甚至转让生产许可证,给予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帮助。

五是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为解决个人创业初期的资金困难,法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包括为个人创业提供各种补助和奖励金;由地方组织、维护创业权协会、信用贷款机构向创业者提供无需担保的信用贷款;开办创业储蓄存款业务,为储户和创业者牵线搭桥;由银行、专门机构发放租赁式贷款,将动产或不动产以租代买的形式提供给创业人。这些措施在吸引经济困难的失业者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政府多年的鼓励和支持下,法国掀起了个人创业的热潮。据统计,2004年法国新成立了22.4万家公司,比2003年增加12.5%,2006年新创建企业数量再攀新高,达23万家,比2005年增加3.7%[1]。截止2007年,法国完成了五年内新创百万企业的目标,极大的缓解了法国就业形势。

(二)重视并解决不同群体的就业问题

一是为青年就业立法。法国青年人的失业率曾高达25%,为促进青年人就业,法国政府不断建立健全青年就业的规章和法案。1975年法国政府规定16-25岁的劳动者要签订就业培训合同,并对这种培训进行国家财政补贴。这项规定最终在1984年形成制度。1997年法国通过了《青年就业法案》,要求政府管理的行政、服务部门及各类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向青年失业者提供各种服务性岗位,上岗青年将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护,并由政府为每个新设工作岗位提供80%的工资补贴。这个法案使法国在3年之内向青年失业者提供了35万个就业岗位[2]。2006年法国还出台了《帮助困难青年就业机制》,主要以财政补助的方式刺激法国企业尽可能多地雇佣16岁至25岁低学历、居住在敏感社区或签署“融入社会生活合同”的青年人。

二是实施高龄就业计划。法国高龄就业率一直低于其他欧盟国家,主要原因是法国的提前退休模式、半工岗位数量少和老年人在就业市场受歧视。为此法国政府在2003年实施新的退休法,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至65岁;2006年耗资300万欧元开展宣传运动,向企业寄送宣传手册,播放电视宣传短片,让人们改变对高龄受薪人的看法,并实施《老年人就业全国行动计划》(老年人定期合同计划),通过创建特殊定期合同、取消德拉朗德(DELALANDE)税、禁止65岁以前提前退休等方式推进高龄就业。2008年法国政府还将斥资6亿欧元,通过补齐再就业工资差额、增加非全日制工作补贴等方式促进50岁以上人群的就业,其目标是到2010年将这部分人的就业率从38%提升到50%。

三是鼓励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问题也一直为法国政府所重视。1987年法国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法规定,2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雇用6%的残疾员工,否则企业须每年为每个缺额交纳2万法郎的税金。2006年法国出台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方案,提出15项实用性措施,包括向未能就业的残疾人提供“一对一”就业指导、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处以重罚、保证残疾人所工作的企业得到发展等[3]。

(三)充分挖掘企业创造就业潜力

一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法国政府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解决就业难题的重要手段。除了对新创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外,法国政府主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如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减轻犯错的税收处罚,减少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时间,在中小企业雇用科技和专业人才方面给予资助,补贴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大幅削减中小企业专利申请费等。同时,法国政府还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如成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与担保业务;提供市场开拓保险,帮助中小企业抵抗在开拓国外市场中可能遭遇的失败风险。

二是对创造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对创造就业岗位的企业,根据其新创就业岗位的数量奖励不同额度的奖金,如营业额在4500万欧元以下,新创1-30个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每个新增就业岗位可获补贴额1500-6000欧元不等。另外,在法国政府确定的某些落后地区,在工业、商业领域投资在300万欧元以上,创造就业20个的企业可享受国家领土整治奖金,每个雇员1万欧元左右。2002年,领土整治奖金帮助开创了近1.25万个就业岗位。

三是缩短法定工时。从80年代开始,法国各届政府都力图通过减少工作时间促使企业增加就业岗位。1981年法国政府将1936年就制定的每周合法工作40小时改为39小时。1998年通过《奥布里法》,分两阶段把每周法定工时由39小时减至35小时[4]。据法国统计与经济研究所(INSEE)列举的不完全统计数字,1997年至2001年,这一政策的实施使除农业以外的私营部门增加了三十万个就业岗位,占这一时期所创造的工作岗位总数的18%。

(四)实施劳动市场弹性化策略

法国就业保护程度很高,过度的就业保护使法国企业招工动力不足,甚至部分企业离开法国在其他国家招工。在这种形势下,2005年法国通过了《新就业法案》,提出“新雇用合同”,规定20人以下企业聘雇员工时可以有两年的“巩固期”,企业在此期间不需提出理由便可解雇。被解雇的员工具有领取离职补贴、享受失业保险、接受陪伴服务等增强权力。新法案给予企业极为宽松的雇用弹性,让企业在招募人力时不会因为严格的劳动保护条件而却步。该法案的实施短期内提供了四万个就业机会。2006年法国还通过了《机会平等法》,在其中提出了“首次雇用合同”,规定20人以上企业招聘26岁以下人员,有两年的“能力鉴定期”,企业在此期间不需提出理由便可解雇[5]。虽然这项法案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抗议浪潮最终被迫修订,但推进劳动市场弹性化已经成为法国就业政策的趋势。

(五)强化国家就业服务

一是提供个人化的求职服务。法国就业局(ANPE)为每位求职者配备了专门的就业指导人员,根据其个人实际情况拟定求职计划,并定期跟踪指导。二是对企业和求职者进行补贴。如对与失业者签长期合约的企业,前三年分别补贴工资标准的40%、30%、20%;对失业者参加求职面试还提供交通补贴。三是密切与企业的互动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雇用员工的困难,并设立各种专业小组,追踪不同专业领域的就业机会。四是推广方便就业的结算工具。如推广“就业支票”,鼓励小型企业雇用员工以支票形式支付薪资,其中含补贴,免去了繁

琐的申请手续;推广主要用于家政服务方面的“用工信用卡”,使普通民众以低廉的价格和最快的速度获得家政服务及其他社会体系的服务,间接催生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几点启示

(一)以创业拉动就业,关键是放宽各种限制,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环境。法国掀起创业热与法国政府简化手续、放宽企业注册要求等措施是分不开的。对于我国而言,一是要加强就业观念教育,提高公民对创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放宽对个体劳动者和中小企业的管理,简化创业的登记、审批手续。三是减少个体工商和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防止多头收费、乱收费的现象。四是进一步推动乡镇银行、信贷公司的发展,推出专门的创业信贷产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五是要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的创业服务体系。

(二)提高全社会创造就业的能力,重点是发展企业,尤其要扶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可以用较小的投资成本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我国应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对吸纳就业较少的大项目、大公司的偏好,采取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难题。特别是在当前从紧的货币政策下,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已迫在眉睫。

(三)促进就业与就业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要在两者之间找到适合国情的平衡点。在就业政策弹性化的发展趋势下,法国政府规定的“首次雇佣合同”本意是鼓励企业多招聘人员,提高就业率,却因为该法案减少劳动者就业保护而引发了大规模抗议和全国性罢工。这并不是因为《首次雇佣合同》不合理,而是在法国高就业保护的社会背景下,民众没有办法接受政府给予企业较大的弹性。这说明促进就业和就业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强调促进就业或者强调就业保护都必须符合国情。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同样存在争议,持异议者认为过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会带来劳动力成本的显著提升,对我国经济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建议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效应进行调研,如果对经济影响较大,应灵活修改有关规定,使就业保护符合中国国情。

(四)要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就业问题。要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要加强就业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要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改革教育体制,改变就业观念,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