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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就业再就业意见

就业局就业再就业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府发〔20*〕21号)精神,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府发〔20*〕4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遵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确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从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出发,今后几年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职工、县直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同时,还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工作。

(二)加快经济发展,积极扩大就业总量。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紧密围绕“一招三化”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村农业现代化,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就业。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政府审批。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的裁减人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应事前报经县政府批准。

(四)完善失业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探索建立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并积极开展试点。

二、进一步完善和延伸再就业政策,扩展政策覆盖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范围,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六类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1)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4)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指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5)“零就业”家庭成员;(6)县直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

其中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城镇大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但是其中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在20*年年底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包括在内。“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县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县再就业工作规划,按规定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3、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二)完善和延伸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府厅发〔20*〕53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的暴利项目除外)的,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县财政贴息25%)。从事其它项目的利息由本人负担。

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手续。

3、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10%给予租赁,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县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4、鼓励和引导在工业园区开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三)完善和延伸再就业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和延伸再就业政策,增强灵活就业者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个人按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

(五)完善和延伸再就业政策,帮扶困难就业对象再就业

1、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上述就业困难对象(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但上述“4*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在剩余期内按此政策执行。

3、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进一步强化职业培训,改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一)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1、优化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配置,大力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三分之一,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2、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重视和加强技能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建设。积极推荐我县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的子女纳入到全省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养计划。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4、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县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列支。

(二)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1、加快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定期分析和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2、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体制,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再就业资金安排。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

3、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遗、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作用,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在20*年底以前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

5、坚持“县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县内培训与县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促进和帮助尽快实现就业。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县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报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障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参保单位,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社会保险扩大面征缴,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可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劳社就〔20*〕17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形成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县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二)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通过宣传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