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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管理范文精选

城市污水管理

城市污水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范供水用水行为,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供水企业必须为人民生产生活优质供水,出厂水质应符合国家颁发的《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用水户另行处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用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市供水公司负责本规定的执行(行政处罚部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六条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单位的源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区域内游泳和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及进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危害取水设施卫生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城区供水主管压力不低于0.14兆帕,管网未端压力不低于0.08兆帕。

第八条严禁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与城市供水管道连通,以防污染水质。严禁在城区供水范围内打井取水。

对新装及抢修管道,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保证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停电、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提前进行通告。因管道破裂、供水设施损坏,供电不正常等特殊情况造成停水,供水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条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水企业的计量管理,用于计价的各类水表必须符合国家的计量检验标准,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水表禁止安装。

第十一条城区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用水户有义务保护好供水设施和计量设施,并协助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水管理

第十三条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区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区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用户申请装接水(包括表内、新建房屋、表外新装、扩大管径、表径改建、二次加压、改变用水性质、变更户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方可办理立户手续。

第十五条水表安装原则上单位院内装一总表,直管公房、商品房每栋装一总表,私人3--5户装一总表,逐步过渡到一户一表。供水管道口径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径(水表口径的审定见附表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接管用水。室内外用户供水设计图纸需经供水单位审核,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向供水单位申请,待批准后,装表计费。城市消防栓为火警专用,由供水企业和消防部门共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所需费用与消防栓维护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用水户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供水。

第四章抄表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每月抄收用水户的计费水表,按照计费水表记录的月用水量及用水性质相对应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用水户应按月交纳水费。接到缴费通知单30天内未交纳水费的,按照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单位用户以银行托收单日期为准。没有正常理由或特殊原因,两个月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实施暂停供水。

第十九条用水户按照用水性质分表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费水表时,供水单位按照最高类别的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条用水户要求停止用水,应在停水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用水户报停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为自行销户。

用水户若须更改户名、更改帐号,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供水设施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埋设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关、停供水设施上的闸阀及损坏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用水户的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水碰头点开始)维修改造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水户承付。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建设的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其使用权归用水户所有。供水单位在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的情况下,有权在其管网上即总水表前增加和发展新用水户。

第二十五条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水户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随意改变管线走向,改变水表口径、管径、闸阀位置等。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管网及附属设施上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超重物,其它工程(煤气管道、光纤、电缆等构筑物设施)距离供水设施应按设计规范要求。施工若与原供水设施发生矛盾时,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自觉接受用户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利,刁难用户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损公肥私。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接到用水户维修电话应及时进行止水并组织维修。

第六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条水表须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其授权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三十条新装水表的安装,必须实施安装前首次检定。

第三十一条已安装或正在使用但从未检定的水表,必须接受强制检定。

第三十二条水表检定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附表二)。

第七章二次加压供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建设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其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供水企业统一规划设审。

第三十四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水质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三十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供水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二次加压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对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直至合格为止。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2、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装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行为的,处200至2000元罚款。

2、擅自改管、改线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至2倍的罚款。

3、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除拆没管材外,处2000至5000元的罚款。如由此影响水质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的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上装泵抽水的,除拆没器材外,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5、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拆没管材外,并按管径流量和时间计收水费并处同等水量的1至3倍罚款(见附表四,生活用水按16小时/日,生产用水按24小时/日计算)。

6、改变用水性质隐瞒不报的,按最高用水价格补缴差价,并处所发生水费的1至3倍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

7、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污染单位或个人负责治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用水户应负责保护好水表和表井,不得私自拆装,破坏或用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及倒拨表针等影响水表正常运转的,除拆没管材,按用水户前3个月最高月计算水费外,并处同等水费的1至3倍罚款。

9、蓄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利用公共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接地导线,除责令拆除外,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城市污水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类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水利、建设、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有关部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设立水源防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工程,是指城市供水系统的水厂、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阀门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来水生产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点超出公共供水高程的用户,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自行间接加压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使用蓄水池蓄水必须夜间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故,应在抢修的同时报*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包括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及有关资料。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进户管道的设计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

第二十条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恢复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计划用水。用水超计划部分,必须按水价的两倍按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每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条;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生活、生产、经营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四条凡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为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了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总表的安装,根据户籍门牌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由供水企业确定。供水企业抄总表时,应当按水表显示准确计量,不得随意估计。分表由用户自行抄表,总表和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用户应在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水费。逾期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因总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抄表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在一个月内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加倍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定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检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未超过规定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自来水价格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供水企业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属人为事故,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责)。总表后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有户应负责维修管理。总表至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距离大于20米,或进户管道与建设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距离时,均以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阀门为界。分支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和阀门井)由供水企业管理,阀门以后由用户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总水表由用户保管,不得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使水表停行、逆行。

第三十条用户投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在满足用户原申请用水量的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可按需要进行改造和发展新用户。

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供水企业征询地下管线的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经供水企业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二)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用户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以及蒸气管、热水管与公共供水的管道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六)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第三十三条用户、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二次供水水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保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除用于灭火及供水企业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5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水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工程的;

(三)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五)不按水表显示计量,随意估计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一)使用技术手段或其它方式使水表停行、逆行的;

(二)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

(三)私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五)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六)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池清洁保洁的。

第三十七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污水管理范文第3篇

——我局推行上门审核进项税额延伸“一窗式”管理服务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推行“一窗式”管理进展情况

按照市局统一部署,8月份是全面推行“一窗两机三人”“一窗式”管理模式的第一个征期。在推行“一窗式”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我局从组织领导、人员配置、业务培训和岗位设置、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如期顺利运行。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一把手”挂帅的领导小组,专题研究“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具体业务流程和工作安排,特别是在8月份征期内,局长陆日生、业务副局长张邵北亲自坐阵窗口指导。在人员配置上,从两个管理科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门稽核小组,并将人员的管理权直接下放到计征科,按窗口人员进行管理。在业务培训上,7月底,分局组织窗口人员对“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操作规程、稽核要求、资料传递等进行集中学习,并按照“一窗两机三人”的岗位设置模式运行具体要求进行了模拟操作,为8月征期推行“一窗式”管理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设置和明确了认证、报税、稽核、申报、综合处理等各个岗位的职责,并实施责任考核,考核按岗位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即对四个岗位分别计分25分,对认证报税申报期外的岗位职责视同认证报税申报期内的岗位职责考核,并将岗位考核纳入岗责体系,实行按月检查、按季考核。通过8月征期的运行,我局所辖129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全部报税成功,共稽核进项抵扣发票13000余份,窗口申报比对准确率100%,办税效率进一步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整个运行工作紧凑有序,“一窗式”管理工作受到了市局的通报表彰。

二、推行“一窗式”管理服务中遇到的新情况

推行“一窗式”管理,尽管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缩减了办税时间,方便了纳税人,但在企业申报环节过程中,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又集中反映在纳税大户。我局今年工商各税7839万元,其中“两税”任务达659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和“双定户”共1555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9户,90%的税源集中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年纳税超过100万的企业有7户,税源比例占到“两税”的85%。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大、原材料采购和运输费用多,而且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型企业收购发票多,每户企业每月至少有上百份的运输发票、收购发票,最多的甚至高达700多份,如果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企业的进项抵扣发票达千份以上。如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纺机)年销售额2.5亿元,年实现税金1500万元,每月运输发票至少有400余份,最多月份达到800余份;再如邵阳市宝庆实业集团和邵阳市酒厂分别以竹子和粮食为主要生产原材料,收购、运输发票每月都在300份以上,最多月份上千份。因此,在申报期内,窗口的对进项发票的审核和表票比对的工作量相当繁重,由此呈现出的问题也显而易见:

一、对进项发票审核重复。对于企业取得的进项抵扣发票的审核要分别由管理科和计征科进行初审和复审,一些大企业每月在申报期前须将当月上千份原始发票从凭证中抽出,送到分局管理科进行初审,由管理科对照原始发票逐一审核,对允许抵扣的发票加盖印章;但到申报期时,企业又要再次将发票抽出到办税窗口,由办税窗口再次逐张进行“票表对比”审核,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抵扣。这样一来,即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同时,也增加了窗口的工作量。

二、发票滞留窗口时间长。面对“一窗式”管理服务,许多纳税人感慨地说:“过去办税来回要跑几趟,现在好了,来一趟就办完了。”尽管如此,但一到大企业上门申报时,窗口就会排起长队,许多纳税人也因此而抱怨,为什么?归根到底,主要是窗口对于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发票等进项发票的审核工作量大,发票一般在窗口滞留一到两天时间,才能审核完。这样既延长了企业自身的办税时间,同时也影响了其它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在此期间无法办理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

三、企业携带原始凭证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存在安全隐患。由于两次审核都是企业会计携带大量的原始发票到窗口进行比对,期间需要几次往返,十分不便,易丢失发票,给税务部门和企业增加了压力。由于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在申报时总要专人专车护送发票。如邵纺机,该企业一到申报期就要派专车由3人护送进项发票到窗口进行审核。

四、审核方式粗放。对进项抵扣凭证的审核一般是采取对发票本身的审核,而运输发票、收购发票和手工发票不能通过认证,仅仅对发票票面的审核,缺少相关的附件资料作参照依据,难以核实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对运输发票的审核,就运输发票本身而言是合法的抵扣凭证,但运输发票的费用仅限于生产性支出才允许抵扣,而对运送垃圾、办公搬迁等非生产性运费支出不允许抵扣,且其性质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反映,所以,仅对发票的审核就无法判断其合法性。因审核的深度不够,易造成漏审错审,导致税款流失。

五、对企业的政策辅导性不够。企业到税务机关集中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企业不允许抵扣的发票涉及的各项相关税收政策难以详加辅导,对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并没有起到很好的督促作用,企业会计往往因为业务上的不熟练,在处理进项税额时产生申报错误,将因税务稽查导致不必要的处罚损失。

三、推行上门审核进项税额延伸“一窗式”管理服务的主要做法

“一窗式”服务作为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新举措,在推行进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认为,在推行“一窗式”管理进程中反映出问题并不要紧,最主要的是在推进进程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基于此,我局通过广泛调查,集思广益,专题研究,确定了以实现“三个转变”为目的,即一是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审核为税务机关主动上门延伸服务的转变,二是由对进项抵扣发票的单一审核、实行“票表比对”向审核进项抵扣发票和审核相关附件资料相结合、实行数据汇总、“表册比对”的转变,三是由粗放型检查向辅导型检查的转变。采取了先试点、后拓展的办法,大胆推行“一窗式”管理进项税额上门审核延伸服务。

在试点单位的选择上,鉴于邵纺机电算化水平高、财务核算体制健全、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好,并且企业有迫切要求,我局从9月初开始在邵纺机进行了试点运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社会各界及企业的反响非常好。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确定服务对象,明确服务要求。

在上门审核进项发票延伸服务的对象上,我局定位为:年纳税上百万元且取得的运输、收购及专用发票等进项发票在百份以上并需税务机关派人上门审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审核时间的要求上,对内,规定审核人员上门审核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天,对外,要求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前向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对上门延伸服务原则上不得安排在每月3号以后,以确保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同时,我局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将其纳入岗责体系考核范畴,将上门审核服务工作视同“一窗式”管理岗位考核。

(二)设制审核清册,创新审核方法。

“一窗式”管理延伸服务上门审核进项税额的思路已经确定,摆在我们面前的最主要的难题是如何将上门审核的内容进行归集,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的审核体系,直接减少大企业纳税申报时的工作量和申报时间,提高窗口办事效率。我们在深入企业调查、征求企业意见、查阅政策依据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运输发票和收购发票等各类原始凭证分门别类设制了运输、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审核清册,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手工及无密码区)审核清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审核清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审核清册》和《申报进项税抵扣汇总表》等表册。审核清册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号码、发票所属凭证号码、票面金额、抵扣金额、扣除率、当期实际抵扣金额和经审核同意抵扣金额。在确定表格设计模式的基础上,我们与邵纺机的财会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利用信息化手段,设计出企业只需要按凭证号码顺序输入发票号码和票面金额,就可自动生成抵扣金额、当期实际抵扣金额税款并自动累加的电子表格,实现了科技加管理,进一步拓展了信息化在“一窗式”管理的运用。按照清册的设计的内容,“纳税人识别号”、“凭证号码”、“票面金额”等栏目由企业填写,“经审核同意抵扣税额”栏由税务机关填写,“允许抵扣金额”、“当期实际抵扣税款”、“各项合计数”和“汇总数据”栏由电脑自动生成。审核人员上门进行审核时,依照凭证号码顺序对照进项抵扣发票和所附资料逐份审核,允许抵扣的在清册上填写相应金额,并在发票上加盖“允许抵扣”印章,对不允许抵扣的进项抵扣票或抵扣金额不实的在“经审核同意”栏注明“不允许抵扣”,并作出书面说明,作为企业纳税调整的依据和申报依据。

(三)简化审核程序,严格审核要求。根据企业月平均进项发票数量的实际情况和“一窗式”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收购进项税额上门审核服务操作规程》,对审核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由企业向分局提出上门审核申请,领取《运输、收购发票进项抵扣审核清册表》;二是计征科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在纳税申报前一个星期内统筹安排,由管理科和计征科各派一名专职人员上门与企业联合办公,对企业的运输、收购等进项发票实行“不出门”审核;三是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分类统计同意抵扣的各项税额,造具总表,下附各项审核明细清册,在总表及各清册上签字、盖章,一份分局留存,另两份作为企业申报抵扣的资料;四是企业申报时,将已审核签字的总表与清册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申报大厅,申报受理岗位及管理稽核岗位将留存的清册与企业报送的清册及申报表核对,受理审核。同时,对于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实行“表册比对”。新的审核程序的最大特点是:一是审核程序的进一步简化,实现了税务部门2个不同科室对同一运输发票、收购发票的2次审核比对合二为一,减轻了企业工作量;二是企业到办税大厅申报认证窗口申报时只需要携带已核清册,由窗口进行“表册对比”,而企业不再需要携带大量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审核,确保了企业进项发票的安全。

(四)加强纳税辅导,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组织管理科、计征科人员上门审核企业的进项发票,边审核,边辅导,对认证不符、未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经审查不允许抵扣的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由审核人员分发票、分类别、分情况对财务人员进行现场辅导和政策宣传,帮助企业财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并及时调整进项抵扣税额,避免企业因理解政策的偏差而导致税务稽查的处罚。同时,将仅对票面的审核延伸到对凭证所属附件资料的审核,对凭证取得的来源、性质等方面进行深入审核,进一步判断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原始凭证的抵扣合法性和真实性,及时发现和堵塞税收漏洞。

四、推行上门审核进项税额延伸“一窗式”管理服务的成效

在邵纺机推行上门审核进项税额延伸“一窗式”管理服务试点一个月,成效初步彰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提高了审核的效率。推行“一窗式”延伸服务是将信息化手段与税务部门现场办公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在确保审核的质量基础上审核速度大幅提高。一是将纳税人两次送原始发票到税务部门审核改为税务部门上门一次审核制工作模式,简化了办事程序,最大限度缩短了企业办税时间,原来对月进项原始凭证数量多的企业需要进行两次重复审核近4-5天的时间,现在只需要一次审核1天时间就可以完成。二是由于企业在填报清册时按凭证号编排,税务部门审核发票速度大大加快。同时,由于企业在申报纳税时,不必再携带大量的原始凭证,消除了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携带原始凭证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提高了窗口的办事效率。由于简化了审核手续,企业申报时以审核清册代替大量的原始凭证,改原来的“票表比对”为“表册比对”,原来需要一至两天的申报时间,即使是最多进项抵扣发票的企业现在也只需要在15分钟以内就可以完成审核,既减轻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窗口人员的工作量,提前消化了窗口服务时间,也为其他纳税人节省了申报时间,取得了“三赢”的效果,有效提高了窗口的工作效率。邵纺机办税员廖湘晖在接受邵阳电视台和《邵阳晚报》记者采访时深有感触地说:“我们企业一个月专用发票有300多份,最多的月份达到600多份,加上运输发票则上千份,我们这一个企业申报就要一天多的时间,其它的单位根本无法申报了,现在大祥分局想了这个好办法,很有效果,9月份,我们438份发票只花了15分钟就完成了申报工作。”

(三)促进了企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由于实行上门联合办公,有利于辅导企业规范办税,将仅对票面的审核深入到对原始凭证和所属附件资料的审核,强化了审核手段,拓宽了审核范围,而且加强了对不能通过认证的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和手工发票的管理。通过对企业边审核、边辅导,进一步加强了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和指导,增强了企业财会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避免了因为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稽查处罚,对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通过对进项税额审核的进一步深入,及时发现了问题并加以解决,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例如,在邵阳纺织厂进行第一次上门审核中,共核减运输发票进项抵扣税额4.7万余元,涉税金额67.14万元。我局在发票审核时加强纳税辅导的做法受到了企业的高度评价。在谈到税务部门加强纳税辅导时,邵纺机办税员廖湘晖如实评价:“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的确减少了我的工作时间,对我们企业在进项抵扣中不规范的行为及时给予了很好的指导和辅导,避免了因抵扣不实和申报不准造成的稽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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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赢得了纳税人广泛认同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我局延伸服务在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社会上也树立了优质服务的新形象。我局在邵纺机推行“一窗式”上门服务的运行中,邵阳电视台、《邵阳晚报》等四家新闻媒体对我局推行“一窗式”上门服务的做法进行了连续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邵纺机财务部长蒋向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说:“国税部门推行上门服务大大减轻了我们的负担,我们原来办这些事需要2人近10天的时间,现在只需要1天就可以了。”

城市污水管理范文第4篇

随着居民用水及生产用水量的不断增长和水资源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水务工程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水务工程能够有效提供城市水资源供应量,合理配置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避免水资源浪费,减少水质量污染,水务工程的实施阶段,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点,工程实施阶段是水务工程建设的基础,直接关系着工程后期质量。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是保障实施阶段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不仅规范了工程实施流程,更能够起到节约成本,保障工期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想要保障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在工程实施阶段融入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增强水务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但经过调查发现,水务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开展中,管理比较粗放,也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2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现状

2.1缺乏项目管理机制

项目管理概念源自西方发达国家,在水务工程施工实施阶段应用更是全新概念,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成的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机制。因此在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作开展中距离规范化还有一定的距离。通过对一些水务企业开展的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发现,项目管理实施中存在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粗放、无法有效挥发项目管理职能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项目管理开展水平。并且缺少了制度的监督和约束,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展中随意性较大,个人色彩过重,易出现应付现象,工作中易失误。

2.2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通过调查发现在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中,缺乏专业人才,现有项目管理人员多缺乏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及管理经验,并不能无法有效开展项目管理,甚至一些工作人员完全不符合项目管理岗位要求。一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抱有侥幸心理,得过且过,走形式,缺乏责任心,给整个水务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并且一些项目管理人员缺乏学习意识,工作中不注重学习,所以在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中出现突发问题并没有独立解决或及时进行适当的处理能力,最终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2.3项目管理工作中缺乏详细计划

目前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开展情况不容乐观,时常发生不知从何入手,项目管理工作开展中过于盲目的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缺乏详细的项目管理工作计划,这也是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缺乏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就会导致项目管理工作开展中不清楚工作量的大量,短期内不知道该如何进行管理,这大大降低了项目管理职能的发挥。

3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开展建议

3.1强化相关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想要将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必不可少,只有严格的制度才能保障项目管理开展的有效性。水务工程建设关乎着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保障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就是规章制度。另外,制度的制定更保障了项目管理工作开展的实施力度,又为项目管理工作进行项目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科学合理的制度才能为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制度的实施还能够起到规范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作用,有效避免职工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的现象。

3.2建设专业项目管理队伍

项目管理的核心是管理人员,专业的管理人才是开展项目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只有在优秀管理人才的保障下,项目管理才能发挥真正职能。但实际上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问题比较突出,人才缺乏是水务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由于缺少人才项目管理开展中困难重重。想要改变项目管理开展的现状,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建设优秀管理团队,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丰富管理人才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构建专业管理队伍,为水务工程实施阶段保驾护航。

3.3制定详细项目管理工作计划

实际上项目管理涉及面十分广泛,如: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管理、成本控制、项目风险、项目采购、项目质量等等。如在没有详细的管理工作计划下,想要面面俱到十分困难,很多工作会被遗漏,造成管理漏洞。制定详细项目管理工作计划是有效开展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计划更能够起到规范项目管理流程的作用。

4结语

城市污水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离休人员和未终止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可以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结合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合理拟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调整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污水处理费开始征收起,取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但对超标准排放污水的,仍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其用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自建设施供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单位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征收标准,按月向为其供水的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对自建设施供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采取“据实核定水量、按月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自建设施供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单位,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签订污水处理费征缴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数额、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严重亏损的企业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经市建设、经贸部门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缓缴但不得减免。

第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的污水处理费,全额划转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比例提取手续费,交负责的供水企业和机构,用于弥补其开展业务的支出。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市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拟定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要求进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者拨付给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组织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经处理的污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管理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致使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市计划、财政、建设、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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