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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监督汇报

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监督汇报

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X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XXXX年成立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新形式,遵循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市的原则,使监督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强化监督,促进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我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认为抓好司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是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

第一,把好任命关。在选举、任命过程中,把法律素质高、公正执法意识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中来,特别注意选拔任命好“一把手”,这对于保证整个队伍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抓好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增强法律意识和公正执法观念,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

第三,不断强化司法机关领导干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加强工作监督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司法机关对人大地位的认识,引导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好接受党委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牢固树立“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意识,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为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监督的同时,还重视和督促司法机关抓好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搞好纪律作风整顿,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素质,提高了公正执法的水平。这些活动都推动了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法官、检察官和司法干警素质的提高。

(二)围绕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机关工作中将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列入监督的重点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的主体作用。根据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干警作风问题的反映,将干警作风整顿工作列入监督范围。在对“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单位)”活动进行检查中,向XXXX位市人大代表寄发了《开展“争创”活动测评表》,征求市人大代表对“争创”活动的总体评价、具体意见和建议。各位市人大代表认真填写测评表,对司法机关工作和干警素质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针对存在的问题各自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整改报告。(举例说明)……。

(三)把监督内容同司法机关重点工作结合起来

人大的监督工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不能截然分开。市人大常委会在年初制定监督工作计划之前,都先掌握司法机关本年度工作重点,然后确定当年监督的重点事项。这样,监督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力度,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举例)。

(四)加强个案信访和个案监督,将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落到实处

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我们除每年人代会期间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并实施监督外,还结合形势和工作重点组织一些执法和工作检查,并结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个别疑案进行调查监督。在监督中敢用严厉措施,提高法律监督力度。在监督检查方面,一是内容实在。敢于检查、调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执行难”问题等;二是措施得力。主要通过询问、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强制措施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我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大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全面性、经常性、有效性。

(五)充分发挥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司法机关,为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工作。内务司法委员会一方面发挥自己调查研究深入、便于同司法机关沟通的特点,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进了视察、调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地了解情况,使审议更有针对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加切合实际。另一方面,内务司法委员会发挥自己工作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特点,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听取汇报、评议、视察等方式,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中,严格贯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加强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凡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调研、评议、视察活动结束之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写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转“一府两院”办理。

(六)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首先,人大在监督中要遵循规范有序、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三个原则,使监督规范化、有序化、合法化。其次,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按照法律规定,态度诚恳地接受监督,实事求是地对待监督。

(七)监督形式多样,加强监督效果

我市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除定期听取审议工作汇报、开展评议部门活动外,还要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大事报告制度。政法机关日常的一些重要工作,都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二,积极开展对人大任命的、政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参加的述职评议活动。开展这项活动,既有利于增强有关人员的责任感和执法观念,也使人大监督工作实现了由单纯监督事到人、事共同监督。第三,旁听案件审理、走访案件当事人、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等形式,也是加强对政法机关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应当充实到人大监督工作之中去。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有所加强,实效有很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加上人大制度中某些环节的不完善,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仍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如下:

1、监督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使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不能充分贯彻实施,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使监督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预见性。

2、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人大的监督规定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各级人大对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措施等立法规定上过分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操作尺度。

3、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导致我市人大法律监督不力。有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的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还有一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本身就是难事,要得罪人,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为,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使人大监督工作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4、未能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一些越位监督、违法监督的做法导致在个案监督中干扰或剥夺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出于一些方面的考虑,对案件的审理进行不同寻常或反复的监督。

三、强化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的建议

(一)人大监督要从个案监督上升到司法监督。

1、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即监督法官、检察官的品行和法律素质是否良好,是否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一旦发现并经查实的违法乱纪者,应及时通过组织和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同时应加强对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前考察和任后的监督工作,这样做既能选拔优秀的审判官、检察官,促使其公正司法,也不与党管干部原则相冲突。

2、了解司法机关在司法制度和法律、司法政策运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对司法制度和法律、司法政策运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和改进,以维护司法制度和法律、司法政策的正常运行。

(二)必须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的工作程序

要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程序,关键就是要明确人大信访工作和人大司法监督的界限。信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监督,只是群众和受理申诉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是人大进行监督的信息来源,信访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调查权,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应不涉及对案件的评判,其处理角度应以转相关单位阅处,或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为限。而人大司法监督,则应侧重于通过对重大典型案件的监督,发现、解决带有共性、普遍性等机制、体制上的问题。在人大司法监督中,无论是个案监督还是司法监督阶段,无论是专委会、主任会、常委会,在每一个环节中,人大常委会任何一个监督意见建议、决定的产生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程序进行,这样既可以解决人大在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司法机关对人大监督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的质疑。

(三)运用好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

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不仅可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视察、检查工作等手段,还应充分发挥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法律赋予的刚性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四)努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法律素质

对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监督,监督者必须首先熟悉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搞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五)人大司法监督要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相结合。

结合我国体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客观上仍存在着许多不足,监督缺乏刚性,这就要求人大司法监督给予大力支持。只有把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