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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规范教育收费意见区

财政局规范教育收费意见区

区属、局属学校,镇乡(街道)中心学校、中学、中心小学,部分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教育厅等部门20*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教计〔20*〕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根据《关于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逐步实行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通知》(余政办〔20*〕30号)精神,20*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城区小学及非*户籍学生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20*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区初中、城区小学及非*户籍学生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始,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初中学生(含外地户籍学生)全部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民办小学、初中学生全部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

(二)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定。

(三)从20*年秋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情况发生

(一)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会制度、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四独立”要求加紧清理,争取在20*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对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20*年秋季起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从20*年秋季开始,学校不得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提供场地、组织生源,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三)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方便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绩效工资。

(四)进一步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24号)规定执行。规范择校费收取行为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从20*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我区择校费收费标准为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每生3万,省二级重点普通高中每生2.7万,省三级重点普通高中每生2.4万。学生中途发生退学、转学等情况,按剩余学期退还给学生。

三、规范教育收费审批,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价格、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各地各校不得擅自设立。

(二)关于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后,住宿费标准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普通高中的收费管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物价〔*〕88号、杭教计〔*〕12号、杭财综〔*〕237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一)继续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年开始,建

立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校园”活动,不断完善价格服务内容,创新价格服务方式。

(二)建立收费资金审计制度。区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

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年开始,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新闻

媒体的作用,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要严肃纪律,对涉及教育

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按照省、市纪

委、监察、教育、纠风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