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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意见

财政局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3号),建立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扎实推进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106号),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市(含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可适当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2010年末,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房源短缺的城市,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期间,各市、县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四、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三)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

五、保障资金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以上的比例;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助;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

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应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七、工作机制

(一)明确工作责任和机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省政府对市、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编制实施规划和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健全管理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省建设厅为召集单位,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安徽银监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省政府和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提交报告。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城市,查明原因,通报批评,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