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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作用,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人员)监督管理机制,根据《*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和《*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职责进行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对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各级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结合,审改结合,奖惩结合,适当公开;

(三)责任过错追究,违纪违法必究;

(四)按职负责,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五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拟定审计对象,经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研究,确定全年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对象,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报本级市政府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审计机关具体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认为比较重要的事项,也可报经党委批准后委托审计机关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进行查证。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在审计实施前应主动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的有关情况,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资部门在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时,可向审计机关提出与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有关的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并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依法审计,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范的要求,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重要信息、审阅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成果。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依法应当给予政纪和党纪处分的,应当向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提出给予政纪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建议;某些问题构成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1、贪污、挪用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

2、隐瞒、截留、转移、坐支应交国家财政收入;

3、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

4、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5、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或补贴;

6、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7、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信息反映上存在虚报浮夸,造成资产、负债、损益、销售额、利润、产值等方面严重不实;

8、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偷漏国家税收;

9、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决策或内部控制制度不严,造成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10、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向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反馈,并负责审计决定的落实;

(四)审计机关可将上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形成专题审计报告,向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会议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议题,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门报告;

(五)审计机关按有关程序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六)审计机关利用审计资料,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审计档案及数据库。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相关内容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做为教育、监督和保护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三)认真研究审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各种问题和线索,发现严重问题,应及时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处分建议,应给予足够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

(五)要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相关内容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做为评价、任用、管理、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审计结果表明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结合干部考核作为评先表彰、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对所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四)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表现较差、问题较多的,应根据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职务调整;对一般性问题,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财政、国资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促进依法理财、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良好运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奖惩、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重组方案时,审计结果应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要积极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对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果文书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给予足够重视,认真办理;

(五)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和利用审计成果:

(一)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研究,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积极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审计结果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审计机关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每年要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报告,并注意从审计结果中分析、把握对干部权力使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于普遍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人员)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定期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查报告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督促其整改落实。经审计机关多次督促仍不落实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落实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根据要求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检查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每年要组织一至两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检查情况要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报告。

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办公室会同领导组成员单位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