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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

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促进镇级财政良性运转,提升政府财政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规范财政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缓解区镇财政困难,促进镇级财政转变职能,提高镇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建立起基本保障到位、依法理财、运转高效、优质服务的财政运行机制,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权不变的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镇政府在区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依法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各镇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仍归属各镇,区财政不集中、不平调。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属于镇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各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原则。各镇的债权、债务仍由各镇享有和承担,并负责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指导意见,“一调整,二完善,三清理,四改革”(调整区镇财政体制;完善乡镇财政基本保障职能,完善乡镇财政公共服务职能;清理财政收支,清理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债权债务;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改革财政收付形式,改革财政所管理体制,改革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行“调整体制、集中收付、统一核算、规范管理”的运作模式。其主要内容:

“调整体制”,即调整区对镇财政体制。坚持积极稳妥、简明规范、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实事求是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调整和完善“核定收支、分税结算、递增包干、增量分成、欠收赔补”的区对镇财政体制,鼓励多收,激励发展,重点培植“卫星镇”,进一步明晰镇级财政收支范围,正确划分区镇收支级次,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建立和完善促进各镇财政增收节支的激励机制,调动各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和自求平衡的积极性。我区的体制调整方案,将在充分调研酝酿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后适时出台。

“集中收付”,即对镇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和镇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撤销各镇财政所及镇机关所有银行账户,由区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分镇开设“结算专户”、“预算外收入户”、“预算内支出户”、“预算外支出户”。各镇的各项税收(国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直接缴入区国库,各镇的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代收代办款项、待结算款项、借款、罚没收入等)缴入“预算外收入户”,区按资金性质将应缴款项分别解缴区国库和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各镇年度收支预算和收支进度,从区国库和区财政专户将各镇预算内往来资金拨至“结算专户”,区国库科按年度支出预算,将资金拨至各镇“预算内支出户”,由各镇按规定开支。各镇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的国标工资、政府采购支出和大中型专项支出等统一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镇财政所统一核算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收入全部进入“预算外收入户”,支出由区国库科直接拨付到“预算外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村级三项资金继续实行区级集中管理的体制,按有关实施办法处理,有关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核算”,即将各镇的总预算会计的财务收支集中到区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将各镇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集中到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待各镇事业单位改革到位以后,并入区统一管理和核算;各村的财务收支实行“村财镇管”,由各镇农经管理部门核算。

“规范管理”,即以各镇为主体,实行预算区镇共编、支出规范监督、账户和票据统一管理、采购依法组织。

1、预算区镇共编。一是区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各镇财力情况,制订人员经费安排的基本需求以及公用经费的分类定额标准,提出全区镇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各镇政府根据区政府批准的预算编制指导意见,按照统一表式,编制本级预算草案,经区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三是各镇财政所将部门预算及时批复至各单位,并由区财政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备案;四是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2、支出规范监督。根据各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统一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标准,明确各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支出制度,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从严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电话费等消耗性费用开支。严格按预算安排各类支出,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办理。

3、账户和票据统一管理。各镇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由区财政局、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和管理。区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规定统一申报银行账户,按镇开设“结算专户”、“预算外收入户”、“预算内支出户”、“预算外支出户”、“涉农补贴补助专户”。各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凭证、农业税收凭证等,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并实行领用、缴销、验证制度。

4、采购依法组织。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统一规定,年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各类采购预算,由各镇按规定提出采购申请,经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四、配套措施

(一)清理财政财务收支。认真核实各镇财政财务收支规模和范围,摸清收支底数。对各项收入进行认真清理,掌握各项税收、非税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全面清理各镇财政供给范围,进一步核实与财政支出相关人员、车辆、电话等基础数据,确保各项基础资料真实、可靠。

(二)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严格各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编制外使用人员,凡清退范围内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供给经费。对清理对象各镇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采用各种积极措施,妥善进行清理。今后,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行政事业机构和编制的,必须逐级申报至上级编办审批;区镇编制内新增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报上级人事部门会同编办、财政部门审批。否则,编制部门不予列编,财政部门不安排经费。

(三)清理银行账户和票据及债权债务。全面清理各镇财政所以及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财政票据,并进行逐一登记。认真清理各镇“帐内、帐外”债权债务,按照单位、个人和短期、长期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报区政府备案。严格控制新增负债,努力消化现有债务,计划用三年时间由各镇政府减半化解现行债务。同时,区将建立镇政府借贷审批制度,各镇政府及其部门对外借贷,必须报区财政审核,区政府审批。

(四)清理上划财政所。根据省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和要求,财政所实行垂直管理,待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执行,财政所现有人员暂维持现状。实施镇财区管后财政所设立所长、结算会计、单位会计、专管员、出纳员等岗位,主要做好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组织收入、安排支出、报账结算和对镇属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五)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岗位配置。设置岗位3个,其中:负责人岗位1个(可兼任),总预算会计岗位2个,人员从镇财政所现有人员中择优选用,主要负责全区各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会计核算等工作。

(六)严肃改革纪律。各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要求执行。监察、审计机关全程介入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责任,严肃纪律,确保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规范运作,及时到位。

五、实施步骤

全区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在*6年6底前完成,确保*6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召开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省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研究制定我区改革方案;召开全区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动员部署会议,下发有关改革文件和资料。

第二阶段:准备工作阶段。

制定“三清”范围、内容、时点、相关表格,各镇开展自查、自清,由区组织复核、复查“三清”结果,确认各项基数。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根据清理工作结果和确认的各项基数,提出初步改革方案,经决策后施行。

二是调整财政所管理体制。成立财政所管理体制改革组,负责改革后财政所的岗位设置、人员调整和安排等工作。

三是组建区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区财政、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组建区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并选调人员。同时,制定资金收付流程、规范账户设置、完善相关制度等工作。

四是组建镇财区管计算机网络工作平台,由区财政、各镇政府等部门负责各镇财政所结算会计、镇机关经费会计与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计算机联网工程,以及镇财政所与镇会计中心会计的账务移交和接收工作。

五是完善财政体制和编制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调整和完善镇级财政体制,确定预算编制的原则,明确收入范围和支出安排顺序,分类制定预算定额标准,并落实区镇共编预算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

总结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经验和不足,完善相关管理方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针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以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区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盐城市*区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清理各镇财政财务收支、债权债务、银行账户和票据等工作;财政供养人员核实及财政所人员、编制核定工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