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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工程招标监管办法

镇级工程招标监管办法

为切实加强各级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政府建设工程各环节的透明度,规避暗箱操作,杜绝建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1、招投标范围包括镇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各项房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各承建单位根据需要提报建设申请,报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3、对镇党委、政府决定实施的建设项目,项目承建单位要积极与镇项目预算审计领导小组对接,共同研究聘请专业人士做好工程预算,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要求。

4、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承建单位报送的工程规模及质量要求,合理确定招投标公告的发放范围及招投标时间,并进行至少三天的报名公示;负责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工程要求及报名情况合理确定招投标方式,并与承建单位共同组织招投标过程。

5、在确定施工队伍后由项目承建单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一式五份,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盖章并分别报镇项目预算审计领导小组、财政所各一份归档,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6、在施工期间承建单位要负责做好质量监督及工程进度的督查工作,根据工程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聘请专业监理人员参与时,要报经镇主要领导同意,由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联系聘请并签订监理合同。

7、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接,共同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报告单报项目预算审计领导小组。

8、项目预算审计领导小组负责选择确定专业中介机构并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要将审计报告送镇党政办及财政所各一份存档并由财政所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为确保以上办法的顺利实施,决定成立镇项目预算审计领导小组、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各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