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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资本转化意见

人才资本转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16号)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在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人才工作观念

1.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必然要求

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市战略之路,是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必然选择。只有把人才优势转化为知识优势、科技优势和产业优势,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牢牢把握振兴的主动权,实现*战略地位的历史复兴。人才资源是实现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第一资源。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积极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培养、吸引和用好各类优秀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资源的能力素质,推进人才资本优先积累,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努力打造人才强市的创新优势,进一步形成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的良好环境,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更加坚强的人才支撑。

2.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的基本思路

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要以用人单位和人才为主体,以人才流动促进人才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推动人才资源通过市场配置和转化;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激励作用,鼓励人才干事业;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速体制和机制创新,破除体制性障碍和政策壁垒;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人才市场、技术交易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的建设力度;加强人才能力建设,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人才辈出的新机制,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

二、鼓励人才创业,发挥人才作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3.鼓励人才自主创新创业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资本等要素投资创业。市财政设立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内外人才来沈创新创业。同时,对我市取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匹配支持。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创办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20%即可先予核准登记,不足部分在3年内分期缴足,并在科技信息共享、风险投资担保等多方面对其提供优惠待遇。

海外人才在我市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可按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并享受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4.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机制

建立由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成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和引导政府、社会机构、大型企业设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资金。构建人才、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与企业、资本有效对接机制。

5.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柔性引才机制的作用

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影响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各类人才合理流动,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条件或形式加以限制。

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引导人才向基层和最艰苦地区等社会最需要的地方流动。对于到4县(市)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执行定级工资,可高定2个档次工资标准。在我市乡镇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本科毕业生,参加我市党政机关录用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鼓励各类人才采取不迁户口、不接转行政人事关系的柔性流动方式,来沈兼职,开展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进行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用人方式引进人才。支持柔性流动人员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柔性流动人员在受聘工作期间,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有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才选拔、人才培养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柔性流动人才可以申领《*市人才居住证》,享有*市民待遇。

6.允许各类人才兼职兼薪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参与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在不同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薪。兼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同本职工作一起计入本人档案,作为评价专业技术水平的依据之一。兼职中获得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兼职期间的工资、医疗、社会保险等待遇,由个人与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三方或双方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利用单位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为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按有关约定办理。

7.以多种方式集聚高层次紧缺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置“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工程师”、“特聘技师”等职位,面向国内外吸引高层次、急需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引进振兴老工业基地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引进拥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人才。对来沈工作或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产业、学科、项目急需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技能的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与实际贡献相应的工作津贴、住房补贴等优惠待遇。对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资助。

8.大力吸引留学和海外优秀人才

支持和鼓励海外人才以投资、项目、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来我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和鼓励留学和海外人才以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科研合作、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等多种形式来我市服务。

对进入*海外学子创业园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凡国家部委划拨给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科研资助经费,按国家规定,由市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匹配经费。留学回国人员可以申领《*市人才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已落实用人单位且要求落户的,可以办理落户。

对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公安机关可以发给1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签发相应期限的多次入境签证;持有长期居留证件和来华定居的应聘专家可以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1辆;外籍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对在国外正规大学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留学人员来沈工作,准予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主要减免车辆购置附加税及进口部件关税。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装备制造、金融贸易方面的海外人才和智力。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可向市、省或国家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请经费补贴。

9.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我市五大产业领域中具有较好研发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开发型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鼓励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与高等院校博士后流动站加强合作。鼓励设站单位把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与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建设结合起来。

可采取“全日制”、“弹性制”、“项目申领制”等灵活措施,探索适应本单位发展和体现具有研发项目特点的博士后招收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工作。加大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工作力度,扩大博士后人才数量。对尚未设站的企业,可实行项目博士后制度,按照市场运作的办法,由设站单位代为招收博士后人员为该企业开展项目研究和技术服务。

切实保障博士后科研经费和日常经费的落实,工作期间的科研及日常经费全额计入成本。对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市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贴。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毕业生年龄放宽至45岁。

10.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从事科技开发工作

有关部门定期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引导科技人才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每年在市级科研项目中划出五分之一,由入选省、市“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千层次人选申报。鼓励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科技人才以及海外归国人才,面向我市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选择应用开发研究课题,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对优秀科技人才参与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鼓励科技人才到农村一线研究开发新品种,推广先进技术,所在区、县(市)政府可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1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投入,支持和吸引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转化科技成果。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参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达25%。经法定机构认定、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约定。

强化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职务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的25%的股权,单位可享有不超过该项目所占股份的75%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收入30%的收益;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比例最高可占成果转化收益的50%;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照不低于65%的比例享受转化后的收益;对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1年后无合理理由未能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应许可或授权成果完成人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并完成成果转化后,可通过依法转让股权等方式兑现利益。

12.强化职称评聘激励机制

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并实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职称社会化评聘机制。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对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缓聘或不聘。对社会通用性强、责任重大、事关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

做好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的评定工作,对获得部级、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可破格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村工作实际,制定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申报条件。农村实用人才申报技术职称,应以实际技能考核为主,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民技术人才可申报中、高级农村技术职称。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涉及的费用,由市、区县(市)财政负责解决。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由市人事部门直接认定,不再进行评审或考试。

13.探索建立企业单位人才资本产权制度

培育多元化的人才资本产权主体,明晰企业单位人才资本的产权归属,合理划分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权益份额。保护各类人才在专业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对科技人才申请的专利,通过专利择优支持费的方式予以资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影响和推动企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通过制定和实施适当的持股计划等长期薪酬激励项目,实现国有企业人才资本股权化,明确其人才资本产权,并给予相应权益。股份制企业可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中净资产增值部分,划出一定比例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奖励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允许根据对企业的贡献大小,按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还可以实行期权激励办法。

建立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人才资本及科研成果转移制度,推行人才资本有偿转移。

14.强化分配激励机制

事业单位分配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原则,鼓励事业单位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推行“以岗定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结合职工岗位、业绩、效益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搞活内部分配办法。经费自筹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分配方法执行。事业单位可实行岗位工资制、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津贴分配制和业绩工资加项目工资、基本报酬加效益提成等多种分配形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职责、任务量等因素,建立以岗位要素为主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技术人员可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决定工资收入的方式。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岗位重要性,对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年薪制;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工作成效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津贴制度。

探索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应根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可在新创税后利润的10%以内,作为奖励工资奖励给创造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按照现有关规定执行。

15.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奖励机制

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力量奖励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奖励制度。制定《*市人才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类人才奖项评选标准和办法,重奖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鼓励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人才奖项。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对振兴*老工业基地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多种形式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16.采取多种方式激励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型人才

充分发挥技能型人才的作用,在技师评聘、收入分配、表彰奖励等方面为技能型人才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定期考核、晋级制度,不断提升技能型人才的技能层次,积极为技能型人才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创造条件。提高技能型人才特别是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被聘任为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型人才在工资、养老和单位内部职工福利等方面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鼓励农业人才到基层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加快引进农业高层次人才,积极促进农业人才柔性流动。对取得农民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给予优先接受农贷资金、享受贷款贴息、承包土地荒山等优惠待遇。鼓励其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参加由政府资金支持的农业开发项目招投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优秀人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录用到乡(镇)及所属事业单位,优先推荐到农业基层服务组织。

三、优化人才环境,强化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的保障

17.以促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类组织、团体,要以促进我市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进而使人才有用武之地而无后顾之忧,有苦练“内功”的动力而无应付“内耗”的压力,有专心谋事的成就感而无分心谋人的疲惫感,努力开创人才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的良好局面。

18.打造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对人才和智力引进实行高效、便捷的管理方式。凡我市企事业单位从外地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职称、学历、年龄、身份等条件的限制。普通院校应届本科、专科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普通院校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先择业后落户。

19.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

推进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完善以中国*人才市场和中国*劳动力市场为龙头,各区、县(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各类专业人才市场为主体的人才市场框架。逐步实现全市人才资源共享和各类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外及国内有影响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加大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在我市人才中介服务领域的占有份额,构建开放、多元化的人才市场格局。加强人才市场监管,推进人才市场法制化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实施人才开发一体化,建立人才智力共享机制

积极促进辽宁中部城市群人才开发一体化,建立和完善适应区域内人才流动、吸引、培训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拓宽*与驻沈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技术、项目双向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定期公布中央、省在沈单位人才、技术、项目和地方企业急需的人才、技术情况。建立高校与社会、高校与高校之间的人才资源共享机制,积极开展校际间教师的互聘、联聘。

21.强化人才能力建设,夯实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的基础

发挥在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作为人才培养重要基地的作用,建立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支持和规范各种形式的社会办学,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人才的培养。发挥商业贸易科类、财政金融科类、旅游服务科类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装备制造科类高级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的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企业应对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青年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定期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在人才培训中的主体地位,要把人才培训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鼓励在职自学,完善带薪学习制度。对攻读更高学历或参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培训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资助。

22.加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根据技能型人才培养方式,由政府、企业、受培养人和社会分担培养经费。发挥企业投资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各类用人单位、经营性投资项目,都要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才培训。企业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要确保达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5%,列入成本开支。对自学或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创新人才,企业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要将人才培训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使人才培养等开发性投入得到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23.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加大政府投入,确保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资金保障。设立“*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引进、资助和奖励。各区、县(市)政府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人才开发。企事业单位应在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人才开发。

24.健全、规范社会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在医疗、购房、交通、文化等方面给予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聘用单位可以为柔性流动人才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宜。鼓励用人单位为优秀人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交费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单位为优秀人才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商业补充保险数额与人才业绩挂钩,保证各类人才在履行合同后成为保险受益人。商业补充保险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

25.切实解决来沈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学、配偶工作的安置

来沈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长江学者计划的学者等优秀人才,其子女入学,可就近选择较好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希望到民办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校择校的,要给予照顾;对普通高中的择校要给予照顾。归国博士子女入学,按照现有规定执行。支持和鼓励以多种形式创办“双语学校”,解决来沈外国专家和归国留学人员子女就学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安置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26.提高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

凡在我市工作或服务的两院院士,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津贴待遇,并享受副省级干诊医疗待遇。对入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千层次人选和入选*市“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百层次人选,晋升一级工资,在聘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3年内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由市单独核定。对入选省在“两个基地”和“三大产业”发展中具有特殊作用的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相应津贴。市优秀专家连续3年每人每月由市财政发放津贴1000元。建立*市专家医疗保障资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的治疗进行补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体检。

27.健全各类人才的法律保护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的法制环境

建立重要人才安全管理机制。对承担国家重点工程、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人才依法实行保护。依法保护涉及人才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相关合同关系,依法调处人事和劳动争议。依法加大对人才在科技研发、项目承包、技术服务、创业、兼职、流动等活动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人才保护法制环境。

28.建立人才统计指标新体系和人才统计年报制度

建立人才统计指标新体系和人才统计年报制度,建立统一、分类的人才基本数据库,把人才统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年度《*人才资源统计分析报告》。根据人才的地区分布、产业分布、行业分布情况,人才和智力引进情况,人才需求情况统计指标及内容,编制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并向全国和海外,以增强引进人才的针对性,提高引进人才的效率。

29.建立健全人才工作机制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党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坚持工作程序,统一政策出口,凡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市人才开发工作的文件,应抄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本单位复合型人才及归口管理或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的工作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才工作规划,切实做好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