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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规定

人才政策规定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在建设和谐金州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委发[*]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党政人才政策

1、强化培养锻炼,不断提高党政人才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保证党政领导干部按时参加省、市委组织的调训及重大理论和政策研讨班,积极试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学分考核管理办法。加强与高校联合办学的投入力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年青干部到发达地区进行中长期培训、挂职或出国(境)学习研修。区直涉外部门中45周岁以下干部,至少掌握一门外语。

2、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大力推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全面推行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健全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年度考核制度。

3、促进党政干部合理流动。处级领导干部在同级领导岗位工作10年以上,应实行跨部门、跨岗位交流。党政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应从全区人才库中选拔推荐。

二、关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政策

4、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社会地位。大力宣传有突出贡献企业经营管理者事迹和管理理念,制定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经营的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经营管理人才的工作。

5、创新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体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逐步实行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实现企业经营者任职职业化,选聘市场化,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服务。

6、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制定与实施符合企业实际和国际化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采取多种方式培养一批熟悉国内外市场、具有战略开拓能力和现代经营管理水平的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训我区骨干企业和支柱产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费用列入成本开支。

三、关于专业技术人才政策

7、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吸引博士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工作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经费可全额计入项目成本。全区要在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等地,筹建1-2个博士后科研基地,由区人才发展基金为每个基地提供相应的启动经费。每年从汽车电子、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农产品深加工和精品钢材等优势产业中选派20名科技和管理人才到国(境)外学习考察。

8、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每3年为一个进修期。在进修期内,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80学时。建立带薪学习制度,鼓励在职学习,对攻读更高学历或参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培训的,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资助。

9、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凡在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10、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单位内部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条件,岗变薪变,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环节。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逐步扩大人事范围。

11、鼓励、支持科技人才从事科技开发和到农村工作。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对留学回国人员已获得国家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的,经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对城区内的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因受单位指标数的限制未被聘用的,经本人申请、卫生局同意,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二年的,回城后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标数限制,予以聘用。医生和教师凡提前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到农村服务一年。

12、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创新、创业。在不损害原单位和他人知识产权,同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兼职兼薪。在创办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方面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13、保护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收益。保护各类人才在专业知识和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文艺作品或委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支持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界定和明晰人才资本产权及其归属,实行人才资本有偿转移。

14、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优惠制度。建立我区各类优秀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特殊津贴、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人才,在患重大疾病治疗时给予一定的补贴,并组织体检、疗养等。

四、关于高技能人才政策

15、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由政府、企业、受培养人分担培训经费。扶持一批办学实力较强、特色突出的技工学校和重点职业培训学校,建立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汽车电子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中企业职工培训经费按规定提取工资总额1.5%,列入成本开支。

16、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对企业参加区级以上技术比武、技能大赛的技术工人,并被评为状元能手的,授予“金州区技术能手”称号,可直接申报晋升上一级的职业资格。对获得部级、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可破格申报。除享受所在企业自主奖励外,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由政府出资分批分期组织出国或到外地考察学习。鼓励高技能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职业学校传授技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技能服务。

17、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改革技师考评制度,取消报考比例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技师资格考评。打破资历和身份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员工参加对口职业资格考评。

五、关于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18、继续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到村工作大学生免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服务期间档案管理部门免收其档案管理费。服务期间缴纳保险计算工龄。在参评或破格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减少一项参评条件或放宽一项成果等级。对因故未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一步到位参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乡镇需要,可优先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

19、抓紧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有领导能力的农村基层干部。今后五年全区要有90%以上的村干部掌握2门以上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其中50%达到农民技术员、农民技师和农民高级技师水平;30%左右的村“两委”班子成员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0、给予农村实用人才优惠待遇。凡取得农民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实用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农贷资金、享受贷款贴息、承包土地荒山、享有政府提供先进农机的优先使用权等。

六、关于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政策

21、重点引进优秀人才的条件。对引进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博士或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在编制限额内直接聘任中层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任职。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不受编制限制,确定行政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到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和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高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所需的专家、学者、学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人才;能投资、融资、创办实体的经营管理人才;本科(学士学位)学历以上的中青年人才作为重点引进对象。具体引进条件:(1)50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或初级职称的人员;(4)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急需的,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22、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对引进的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动或出国留学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来我区前和来我区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其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入学、入托、就业等问题,由区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协调解决。对落户或办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参照《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执行。并由人事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关系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

23、建立“不求所在、但求所用、来去自由”的柔性引进人才机制。鼓励国内各类人才来我区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技术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设置“特聘总经理”、“特聘工程师”、“特聘技师”、“特聘教授”等职位。

24、加强人才统计和信息,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和人才统计年报制度,健全全区统一的人才资源信息库,定期人才供求信息。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进一步做好城区学校工作满六年的教师易校交流工作。鼓励和组织城区学校教师、医务人员等专业人才到农村学校、医院等部门工作,并逐步实现专业人才交流定期化、制度化。

25、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构建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强化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策划等服务项目,办好金州区人才市场。逐步实现全区人才资源共享和各类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鼓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兴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26、加强人才福利保障和激励机制建设。区政府筹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公寓和专家公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建立规范的奖励制度,建立政府对引进优秀人才实行安家补贴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设立“金州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暨优秀人才”等奖项。从*年到*年每两年评选一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7、完善多层次的人才开发投入体系。加快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的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和机制。区财政每年拨专项经费200万元,设立“金州区人才发展基金”,作为人才工作资金支持。

28、本规定由金州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29、本规定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