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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考勤请假规则

机关人员考勤请假规则

为了加强机关管理,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调动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制度和市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

2、自觉按时上下班,建立出勤登记制度,每月考核,每月出勤情况以处室为单位按月将考勤表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3、工作人员因事或享受年休假的必须事先有报告。三天以内的,应口头向处室领导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三天以上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本处室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审批,办公室备案。处室负责人请(休)假,均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安排好本处室工作,指定专人临时负责本处室的工作。

4、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借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办事的应同本处室人员打好招呼;如次日有外出事项或请假的,应提前说明或办好手续。

5、工作人员因病请假一星期以上的,须经医院证明,并由处室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其它需要休息调养者,可按干部年休假办理。如超过年休假天数者,应提出报告,由分管领导视情况妥善处理。

6、工作人员需休假的,应根据本处室的工作情况交替休息,不得耽误正常工作。凡工作人员请病、事假者,病、事假天数折半冲减其本人年休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假天数不得超过其本人的年休假期。

7、在节假日期间因公出差、开会、办事,应如实登记,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酌情予以安排调休。

8、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给予其批评教育,并结合考核办法,作出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