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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第1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增加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严格禁止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其他增资项目或提高增资标准。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承担。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组织实施。

                            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6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调整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录用(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已经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不得重复发放。

    四、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权限,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研究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五、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当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不得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对于省财政补助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和单位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第2篇

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批转的《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贯彻《方案》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次调整工资限于下列单位:??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机构。??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公司。

上述单位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普调工资范围。

一九八九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可以参加这次工资普调。

二、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均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三、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后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离休、退休人员,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也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

上述各类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的离休、退休费,凡低于8元的,均可按8元发给。

四、这次调整工资的步骤是:先普调工资,后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即:专业技术人员普调一级后,工资仍未达到本职务新起点工资标准的,可增加一级工资,进入新的起点工资标准;行政人员和工人普调一级后,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政策规定的,也可增加一级工资。

五、这次调资中增加工资的人员,凡本人现工资额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岗位)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均按本职务最高一级工资标准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工资。

六、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提高两个档次的同时,将运动员体育津贴各个等级的起点标准和最高标准也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七、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提高到160元的,在普调一级达到170元之后,可用升级的办法,将其职务工资由170元提高到180元。

八、这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标准,是指在国家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和增资指标范围内受聘的人员(含受聘人员自然减员后又补聘的人员)。下列人员在这次调资中不执行提高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国家批准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外,自行设立职务系列评定职称的人员;只评定资格,没有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用创收或其他收入自费评定职称的人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国务院国发〔1988〕60号文件下发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鉴于事业单位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束时间不同,因此,在首批聘任期内,并且在国家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增资指标和结构比例范围内的人员,截止期限可延长到首批聘任结束,但最迟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年底)以及被解聘的人员。

九、《方案》的政策杠子中规定的“一九八五年以来未升过级”的人员,是指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之后,在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劳人薪〔1988〕4号文件中没有升过级的人员。凡是地方或部门自行开口子增加工资的,均视为已升过级。

职务变动后现工资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和一九八五年以来因奖励升级增加工资的,以及按组通字〔1986〕45号文件、人薪发〔1988〕21号文件增加工资的,这次可视为未升过级。

“现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人员,系指本人现工资额在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最低一个档次的人员。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之外,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或工资标准的,都不能按最低档次对待。

十、《方案》对行政人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其任职年限,在同一级职务中,担任正副职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转正定级时间,均截止到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十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提拔任用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4号)精神,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以后提拔任用的干部,除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任命的以外,均不能按新提升的职务增加工资。

十二、国家机关已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与工资挂钩。这次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按行政人员的升级办法办理。

十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突出问题,可参照行政人员的升级面,重点解决一九八五年以来未升过级、表现较好、工资相对偏低人员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四、为了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某些特殊工资问题,安排了一定数量的机动指标。重点解决那些年功贡献较大、表现较好、工资偏低人员的问题。机动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不搞“一刀切”。

十五、《方案》规定,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具体办法是: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

十六、这次调整工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调出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十月一日以后调出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十月一日以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其工资可参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调整工资后的水平适当确定。

十七、有保留工资的,应在这次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增加工资中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十八、这次调整工资的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根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审批,并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贯彻执行。

十九、这次调整工资,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允许高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升级面,也不能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擅自制定政策杠子或工资标准。

各类人员在普调工资基础上,解决突出工资问题,最多只能增加一级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8月28日

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状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仍沿用传统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的组织或人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多数单位是由负责人事或政工工作的人员兼职管理档案,未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干部人事档案的保存仍然是纸质档案为主,档案的整理仍局限于传统的手工模式层面,尚未大规模采用现代化的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导致档案管理成本较高,管理效率较低,重复劳动现象严重。在档案审核和干部基本信息认定方面,很多地方和单位仍沿用旧时的标准,未能及时更新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导致某些干部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经历等信息不准确,甚至不真实。

2014年底,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全省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了针对山东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档案专项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尤其注重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基本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方面对人事档案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一方面档案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档案管理工作常常被认为仅仅是纸质材料的裱糊装订整理工作,只要材料不泄露不丢失,做好日常保管工作就算完成任务。导致档案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用哪本查哪本,调哪本整哪本,大大降低了档案的信息利用率和人事部门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干部本人对档案不够重视。有些干部认为自己没有晋升空间,档案对自己的作用不大,有的干部不知道哪些材料会入档,因此填写时态度较随意,经常有误填漏填现象。殊不知档案信息与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等密切相关,更关系到干部的晋升、调动、退休等重要环节,具有法律效用。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保密性、政治性很高的工作,看似不起眼,实则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很高。既要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心,又要有档案工作和人事工作的经验背景,还需要优秀的判断力和甄别能力。目前,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兼任甚至是临时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配备专业的库房和硬件设备,档案随意堆放在仓库,或锁在人事干部抽屉里。从业人员年龄两极分化严重,大多没有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上岗后也未受过系统的档案管理培训,管理档案仅限于整理装订编目等基础性工作,对干部信息的甄别、审核、认定等重要环节的工作力不从心。

(三)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待提高

1、档案材料填写不规范,内容不一致。干部人事档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三龄、二历、一身份”,即干部的年龄(出生年月)、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党龄(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干部身份。在《干部履历表》等需个人填写的档案材料中,经常出现以上基本信息不按要求填写、不同材料填写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出生年月的填写,有的材料填写阳历生日,有的材料填写阴历生日,还要通过万年历查询确定是否能够换算,给档案审核和信息认定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2、档案中基本信息有涂改造假现象。随着近些年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屡屡曝光,干部档案的真实性问题成为关注焦点。有些干部早年因为入团、参军或招工年龄不够将年龄改大,工作后又将年龄改小;有些干部为了达到争取提拔机会、延长任期等目的借助职务之便将年龄改小、学历改高,甚至将伪造的“三龄二历一身份”材料存入档案;有些人为了取得干部身份,采取“曲线救国”频繁调动,从企业到事业单位再到机关,一步步解决编制问题。档案造假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一是因为违规成本低,发现造假一般仅是党纪处理,甚至只是政治前途暂时受阻;二是因为缺乏纠错机制,一旦发现问题,怎样启动调查程序、由谁调查、怎样调查,整个过程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缺乏制度化、标准化的流程。

3、档案材料收集不完整、不齐全,与干部本人实际情况有出入。档案材料内容完整齐全,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之一,只有不断充实完善档案内容,才能客观地全面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档案的常规材料有干部履历表、每年度的考核材料、工资材料、奖励材料等,非常规材料有干部在职上学取得的学历学位材料,职务职称调整、调动形成的材料,加入党派的材料等。这些材料在制作、审批、收集、归档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档案材料的完整性。例如,学历材料一般要有入学、上学、毕业三个环节的系列材料才算完备,有的干部档案中学历材料只有毕业生登记表或者毕业证书复印件,材料不完备导致学历认定工作较为困难。

4、档案转递及材料收集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会出现材料不完备、不真实的情况,大多由于档案材料入口没有严把关。一方面虽然管档单位都会制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执行力度不够,有些单位或部门在查阅借阅、转入转出干部档案时,不出具介绍信,不办理查借阅手续,不按要求填写档案转递单,不及时回复回执单等,形成档案管理漏洞,导致涂改、圈划干部信息,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不够精通、经验不够丰富,在遇到干部提供入档材料不完备、不准确、不真实的情况时,或没有能力判断甄别,或当时发现却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不合格的材料收入档案,久之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给后续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麻烦。

(四)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滞后,利用水平较低。传统的干部人事档案以纸张形式存在,由工作人员手工整理、装订、保管,在查阅信息、使用信息等方面存在很大弊端,人事档案的信息服务也处于被动、滞后的服务状态。有些单位甚至没有专业化的档案库房,更谈不上配备信息化高技术人才、建立先进的电子档案信息库。有些单位和部门分别开发了不同类别的信息库,如党员信息库、工资信息库、公务员信息库、编制信息库等,但是这些库与库之间资源无法共享,甚至由于数据更新维护不及时,经常出现各个库的信息互相矛盾的现象。因此,当前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最大的难点在于能否开发一款可以整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方便更新维护、可操作性强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三、解决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1、成立档案管理中心,设置档案管理专职岗位。由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高度专业性和保密性,建议机关事业单位以局为单位,设立档案管理中心,将全局档案统一收集保管,配备专业的档案库房、整档工具以及实现电子档案信息化所需的硬件软件设施。设置管理档案专职岗位,每千本档案配备两名专职人员,从事档案的日常管理、更新维护、信息录入等工作。在人员选择标准上,必须满足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踏实严谨条件,且最好具有人事工作或档案工作背景。聘请专家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和计算机方面的上岗培训,建立一支专业的档案管理队伍。

2、严把档案材料入口关,确保档案材料及时收集、归档。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口管理中,对新增的人事档案及散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范,把需要完备、需要补充的档案材料及时通知到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充完整,否则不予归档。对于入档材料的填写规范和要求,应当制定详细的填写说明和模板,让填表人员作为参考,同时应强调入档材料的重要性、与个人利益的密切联系,引起足够重视。审查合格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归入个人档案,防止散材料积压过多造成材料遗失或误放。与此同时,应做好信息录入工作,为组织和人事部门管理使用干部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3、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的转递顺畅。档案管理部门在与干部个人沟通时,经常会出现干部不愿配合查找原始资料或补充欠缺材料的现象,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认为档案不重要,缺材料也没关系。这就需要档案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做好档案重要性的宣传工作,做好档案保密工作,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避免干部的抵触情绪,说服其配合组织及时补充收集档案材料。此外,还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部门与纪检部门、政法部门、教育部门等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众多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本单位内部各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和收集过程中的沟通协调,确保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转递顺畅、收集齐全、归档及时。

(二)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建立电子档案信息系统

1、做好档案管理信息化前期准备,即做好纸质档案的完善工作,这是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的依据和基础。目前,山东省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要求是对档案进行二级分类,即将推行的电子档案数据库也将在档案二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2、着手建设干部人事档案数据库。目前,软件市场有很多新型信息管理软件,应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的实际需求,引进合适的软件系统,并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培训,使之熟练掌握数据库的操作、使用和维护。

3、加强人事档案信息动态管理,提高数据库使用价值。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及时做好新增材料的分类、扫描、录入,做好干部基本信息的更新,实现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对于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加快统计上报时效性。

4、严格安全保密制度,迎接网络环境挑战。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对档案资料的保密级别进行细分界定,运用计算机的加密功能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信息进行加密,做好防病毒工作,做好电子档案材料和干部信息的备份与维护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主要参考文献:

[1]林晓云.浅析人事档案的管理与利用[J].北京档案,2010.8.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科研单位 干部人事档案 管理工作 创新开展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历史资料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职工个人经历、思想政治、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的真实记录,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基础。而农业科研单位,作为我国农业人才的集散地,也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科研单位对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作用,为科研单位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是每一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现以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热科院)为例,围绕以下几方面简要谈谈如何创新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热科院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农业部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认真组织院属单位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基本条件建设,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并以开展全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自查、检查和调研为契机,理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过认真履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宏观指导职能,健全机构、规范制度、加强指导,推动全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截至目前,全院共管理人事档案5863册,其中干部人事档案1844册(在职干部1354册、离退休干部490册);此外还管理着在职及退休工人档案3878册,其他人员档案141份。全院在职局级干部由农业部统一集中管理,在职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院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处统一集中管理,其他人员人事档案由各院属单位负责集中管理。人事处除管理相关干部人事档案外,还负责全院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二、农业科研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经过调研分析,当前科研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人事档案管理力量薄弱。目前,各科研单位干部人事档案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档案室管理,大部分管档人员都是兼职人员,管理力量薄弱。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收集归档的材料要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在一个月内进行归档,并定期整理装订。仅热科院人事处就负责管理481位干部的人事档案,每年各种与工资调整、评优表彰、职务任免、职称晋升、业务进修、学历提高、年终考核等有关工作而形成的资料约 2000余份,仅材料归档一项业务,每年都需要把所有的案卷梳理一至两遍。另外,热科院每年新引进近300名高校毕业生或调入的科技干部的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人事处审核后方能转至各单位,档案中所缺材料必须及时与原单位索要,归档材料要做到分类准确、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由于每年都有新增材料,整档工序的繁杂,管档人员常年忙于材料的收集、整理、入袋等大量、简单、重复性的劳动,使得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开发案卷的内在信息,也不利于档案的安全管理。

2.人事档案收集不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材料收集管理不够严格,不够完整。大部分科研人员归档意识不强,有的人员毕业好几年,学籍材料始终保留在个人手中,或是放在学校里;收集来的材料常规的多,重复的多,但诸如科研成果、业务奖励、著作和高质量的论文等能体现科研人员个人业务水平的材料少。新进人员由高校转入时的档案材料基本都是零散状态,需要重新分类整理。而从企业调入的工作人员普遍缺少与工作经历相关的材料,如干部履历表、招工(聘用)合同、考核表、工资表等材料,导致单位难以为其按事业单位标准确定工资。

3.人事档案归档不规范。随着科研单位不断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干部人事档案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领导职位升迁方面是一项主要的参考依据,这就要求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内容一定是真实可靠的。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发现,有些人填写履历表时,年龄、工龄、学历填写时有出入,有的仅仅参加了课程培训班或专业证书班,在填表时却写成大学本科或研究生;还有些档案材料或是纸质很差,甚至用圆珠笔写,字迹模糊;有的年度、阶段或挂职考核、考察、评鉴材料,不规范,不严格,对干部的评价没有具体化、客观化,不能真实地反映本人的实际情况;归档纸张沿用16K办公用纸,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干部人事档案尺寸标准不统一。

4.人事档案信息化不高。目前,各科研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大都以纸质档案为主。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各种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没有时间和精力对档案材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导致档案材料反映的信息无法发挥最大效率,难于及时给领导在人事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目前,热科院院属17个单位已初步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在职人员的基本信息,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变动情况等信息已录入计算机系统内,大大提高了人员信息的查询效率,但仍然存在信息采集不完整,信息维护不及时等问题。

5.人事档案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不少科研单位对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待档案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没有真正列入工作考核指标;管理人员不到位、经费不到位、监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意识,不能及时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能积极发挥干部档案的自身优势与潜力,限制了人事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制约了人事档案工作的创新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来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人个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个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单理内,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来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现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蠃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