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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管理范文精选

司法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管理范文第1篇

针对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把“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引发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或者说是司法行政权力的归属问题的讨论。本文试图从历史因素和现实司法环境等角度,论证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不可分性,并就如何规范二者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进行了一点肤浅的思考。

一、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界定

法院的职责是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职权,同时必然具有行政性事务,必然产生司法行政管理职能,这一点已是常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是国家行政管理总体中的组成部分,其管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普通的公务活动。从事务构成来说,与普通的行政管理是相匹配的,集中在人、财、物、事务等方面,而且应用于这些管理的原则也是相同的,其与普通行政管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的对象、管理的方式等方面。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十分丰富,除了法官主持进行的审判活动外,其他的几乎都可称之为管理职能,尽管其中也有一些很不容易划分,但总的来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案件审理层次。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管理活动,是司法行政管理最主要的内容,通常称之为“审判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两大类:一是审判流程管理。这部分内容与案件审理活动的进展结合在一起,形成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案件管理、审限管理等;二是审判质量管理。这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法院、审判庭、合议庭乃至法官个人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系统运转层次——外部管理。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其整体上履行审判职能,需要一系列保障条件,这就形成了法院的外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物质设备管理、信息管理等。除此之外,法院与其他公共机关的关系管理也属于外部管理的范围。第三,机关运转层次——事务管理。主要包括机关后勤服务、文秘、设施维护、车辆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司法独立原则被社会各界的普遍接受和落实,司法行政权力的归属逐步成为影响审判权能否正当行使甚至司法独立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院面临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多且复杂。在法院系统内部也设置了两套分别用来处理两类不同问题的制度予以应对,即审判制度和从规范上看应是为保证和支持法院审判职能之实现所不可缺少的行政管理制度。应当说,这两套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其自身合理性。司法裁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应当是:司法裁判为基本职权,司法行政为附属职能,司法行政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行政权的归属、组织设置、工作程序都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裁判权。但是,这两套制度既然附着于同一机构中,在一个相互交叉的制度空间中运作,那么其逻辑就有可能混淆。【1】事实上,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实际运作中,这两套体制经常被混同(如审判委员会成员基本上是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法律文书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发等),甚至其主次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颠倒过来了。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溶入了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变成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有机部分。因此,法院的行政管理体制在法院履行其审判职能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其中有积极的但更多的也许是消极的作用,具体的评价则往往取决于观察者和读者的视角和立场。

我国法院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正是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因由。近些年,法院系统充当了司法改革的“主力军”,从审判程序到法官制度再到司法仪式都作了大刀阔斧的革新。但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却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行政化”的结症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随着法官助理制度、审判长负责制和书记员单列等制度的推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以及法院用人制度上的变革,在此基础上单独将司法管理制度改革和司法工作运行机制改革作为一项任务提出,迈出了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触及到了法院内部司法行政化的体制性弊端,具有方向性的重要意义。

为消除司法行政化的弊端,有学者提出,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负责,即成立一个独立的、混合性质的法定机构,该机构是一个专业的、特别的组织,专门管理司法人员和法院的行政事务、经费等,与政府有一定的距离,在司法部门和政府之间起着缓冲的作用,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对此,笔者认为,现行司法体制经过50多年的运行,总体上适应我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转型时期的社会稳定大局所起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磨灭的。因此,简单地将司法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的改革,在实践中也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过于理想化,在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三、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归属

(一)从历史因素、宏观角度看,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近乎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在历史演变的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将司法功能作为政府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司法传统特质,使我国在历史上,法官和行政官员一直没有区分。而近代的司法独立原则从一开始就是由于外部压力而接受的事物,法院也是大致按照西方三权分立的理念人为地从“衙门”中分离出来的。【2】从清末设置大理院到国民党时期的司法党化,【3】从建国初期的司法民主化尝试到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努力,这种与传统衙门的血缘关系很容易令我国的政治家、法律家和法学家不注意、看不到或看不清司法制度内在的逻辑,我国的民众也很容易并且习惯于把法院仅仅看成是另一个政府机构,只不过是一个专司解决纠纷的机构,而不是司法审判机构。即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努力也历来提倡司法机构的活动应直接地为社会的中心任务服务,要求司法机关深入联系群众,强调的是“司法为民”。这些工作无疑曾起过并仍在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必须有人去做。因此,法院的司法特性一再被忽视,法院也往往不得不借助行政管理体制和逻辑来保证法院职能的履行,而这种制度和逻辑的借助最终又改变了法院自身应当具有的逻辑,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逻辑。尽管这种逻辑一直被致力于实现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人所诟病,但在现实中国的社会土壤中,曾经且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必须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4】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这已经为众多学者所论证的观点,也适用于如今用来处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司法审判职能之间关系。在这里,我想套用一句名言“与其改变传统,不如给人们提供一个热爱传统的新理由”。【5】

(二)从司法环境、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司法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没有必要且不可能实现分离

1.司法的功能。要进行司法改革,首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重新全面理解司法的功能。我们总习惯于用教科书上讲述的政治学角度或者宪法具体条文对司法的职能进行定义。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司法的功能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从来都是社会中的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这并不否认在一定条件下司法可能或者可以被用做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如当今西方许多国家发生的颜色革命,大都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或者于司法途径有关)。没有分权传统固然是司法无从独立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乃是制约司法独立的最重要因素。将过于笼统的“分离”概念作为司法改革的口号,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以“分离”作为幌子,兜售西方司法独立的“迷魂汤”,从而消弱甚至代替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党的执政能力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得不一再强调,在政治体制改革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改革,这也是法院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果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在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先行的情况下,而将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硬性分离并最终实现司法独立目标,是不切合我国国情的,也必然不能实现的。

2、对宪法规定的理解。《宪法》第1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国家权力构成理论当中,法院居中裁判法律纠纷的职能更为明显。问题是:审判是不是法院的唯一职能呢?换句话说,审判工作的管理以及法院机关本身的管理是不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呢?将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很容易甚至可以说必然引起权力和利益的纷争。这是因为,法院的行政管理是一项特别的职能,虽然它在形式上和其他的行政管理没有根本的不同,但它所服务的对象——审判职能与普通的执行法律职能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它对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专业性方面的要求,使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成为一个特别敏感的领域,稍有不慎便可能伤及审判独立,进而涉及行政与司法两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尽管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法院的行政事务由法院自行管理,但1983年的法院组织法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删去,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把这部分权力交给了法院自行管理,这可以看成,实践中,审判工作的管理以及法院机关本身的管理是法院职能的一部分已经得到承认。

3、司法实践的困境。转型阶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与治理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社会对司法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强。随着经济的市场化,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填补社会治理方式与治理结构空白的合理选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其承载社会治理的使命和任务也日益繁重。对法院的发展和改革来说,这既是良好的机遇同时也是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机遇是法院的审判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也相应提高;挑战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越宽,受到的阻力越大。一是人们对法律内在局限性认识不足,司法实践难度增大。“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为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他付出代价”。在20世纪80年代初,人们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对法制的设计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的确定,表明了人们对法律过于理想化的心态。将法制的坐标原点放在法律的制定上,忽略法律在实践中运作和适用的复杂性,以为司法只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便足以。始料不及的是,首先,作为司法的准绳、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法律,其文本语言总是难以表达生动的社会实践;其次,作为司法的依据、逻辑推理的小前提——案件事实,往往被当事人利益需求、诉讼能力,法官法律知识、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素养等诸多因素所影响,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而且所依据的理由从不同的视角考虑总有一定的正当性。对于这种现象,中国的民众自古以来就是难以接受的。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法官理应个个是包公,能从纷繁复杂的世事中明辨是非。败诉方很容易把法官依照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假设因此而导致一方当事人败诉)认为是司法不公,进而产生种种所谓的合理怀疑,感觉受到莫大的冤屈,于是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途径要“给个说法”。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到党委、人大或政府上访,不断的上访。目前,涉诉信访已经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二是司法权在三大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的附属地位,使得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得不借助于党政权威。尽管司法独立被认为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普遍遵守的司法原则,虽然我国宪法在政治权力的架构中为司法独立安排了一个席位,但无论是在具体的制度设置上,还是在实践的运作中,司法权的附属性和工具性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执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上,执政党对司法的组织、路线和思想领导是明确的,但在制度设置上没有为排除地方个别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司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在立法机关与司法的关系上,人大对司法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力,监督与干预之间并无清晰的界限,个案监督往往成为不当干预司法的一种貌似合法的形式;在行政机关与司法的关系上,人事权、财权的控制让司法机关疲于应付;在代表民意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上,媒体的话语优势使得法院在处理与其的关系上不得不小心翼翼。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今天所面临的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是一系列社会条件综合的产物。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中,由人民法院自行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是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大局的最佳选择。我们可以努力的是,如何在法院内部建立一种更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司法审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使之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影响,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四、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规范

司法行政管理范文第2篇

一、紧密围绕“三大目标”。

一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履行服务经济的第一职责,牢牢抓住保稳促调的工作重心,根据区委“坚定发展信心,强化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积极参与全区经济建设,及时制定相关措施,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积极服务保障群众民生。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民,围绕人们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分析把握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推出便民利民举措,满足人们群众需要,努力实现民生利益的最大化,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三是努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因素,营造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氛围,维护社会安宁有序,为打造“平安*”服务。

二、努力实现“三个提高”。

一是加强政治建设,提高创业创新意识。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增强实践科学发展、推进创业创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执业水平。优化全区司法行政队伍的人员、知识结构,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群众工作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教育改造能力以及理论研究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行政队伍。

三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把司法行政工作置于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能和手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调整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引导公众学法守法用法,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三、扎实做好“三篇文章”。

(一)探索创新,建立健全司法行政体制机制。

一是建设好村(社区)法律服务室。下沉工作重心,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延伸到村(社区),在高桥镇、钟公庙街道成功实践村(社区)法律服务室的基础上,推广这一工作模式,为群众零距离开展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工作,便利全区广大基层群众。

二是争取出台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改变以往针对调解员等级的每月定额补助,转而根据人民调解员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数量和难易程度按件给予奖励,使调解员的收入和工作实际成效直接相挂钩,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20*年,对于同时具备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地(1年以上)、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和明确的监护(担保)人三项条件的非*区常住户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措施,2009年将进一步探索对被剥夺政治权利、保外就医和假释的三种对象加强管理的措施。

(二)服务民生,积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做好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09年实现全区各行政村(社区)全覆盖,并推行“法律顾问联系卡”、“法律顾问信箱”等各项便民举措,把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真正办成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

二是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配合。贯彻实施好区人民法院与我局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配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在民事诉讼立案、诉讼保全、执行、诉讼费用减免等各个环节都得到相应的便利,维护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是积极实施农村法律援助工程。配足配好镇乡(街道)、村(居)法律援助站点的人员力量,落实办案、工作经费,完成沿街“落地”接待窗口建设,使镇乡、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保稳促调,确保全区经济稳定保持增长。

一是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引导律师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为企业重整重组、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高化解矛盾和防范风险能力,协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是组织“聘请律师进百家企业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联合区总工会,组织律师直接进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疏导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抵御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者决策水平,推进职工与企业共度时艰、共谋发展。

司法行政管理范文第3篇

过去一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这里,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全县司法行政战线上的广大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问候,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刚才局长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去年工作,并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再讲三点意见。

一、解放思想,科学定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年是实施“*”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我县“工业强县、农业富县、旅游名县、和谐兴县”战略目标的关键一年。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紧迫性,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要体现在履行新时期司法行政职能、服务保障义县振兴和发展上;体现在以人为本,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上;体现在促进协调发展,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上;体现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科学态度和务实作风抓各项任务的落实上。面对新的形势,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高昂的激情创一流工作。这是推进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保证。我们要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大力培育和弘扬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务求实效的精神,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抓住发展机遇,努力工作,力争上游,推进各项工作上台阶。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在改革中突破,在突破中创新。这是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发展的动力。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对司法鉴定、公证、律师等工作大胆地改革和创新。不断创新工作载体,深化工作内容,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这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把服务为民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要坚持执法为民,在实际工作中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工作手段,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下新形势下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系统要进一步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务于发展,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要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要围绕法治、平安、和谐义县建设,围绕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的创建活动。推进法律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二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强化人民调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功能,调整、充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抓好调解员培训,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落实。三是紧紧围绕我县“四大战略”的目标,努力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构建和谐义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要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要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努力提高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让法律援助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群众的认可,同时县政府将尽最大努力,增加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使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要进一步做好法司鉴定管理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努力构建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三、加强领导,树立形象,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司法行政管理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1、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能够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组织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依法行政机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3、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提供的政务公开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行政管理和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三、主要任务

1、起草和下发《*区司法局二○○九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开公布。(4月份)

2、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调整,对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开公布。(4月份)

3、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4月份)

4、针对行政执法人员调整,按要求对20*年制定的《宁波市*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向社会公开公布。(5月份)

5、通过区政府政务网站,将司法行政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收费标准、承办机构和执法人员及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公布。(5月份)

6、完善《*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区司法局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等制度。(6月份)

7、组织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举办的“申领省行政执法证法律知识培训班”。(6月份)

8、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8月份)

9、对律师事务所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培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落实、所务公开、律师违纪违法等情况进行检查。(9月份)

9、对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服务质量跟踪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10月份)

10、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后的实际情况,起草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汇报,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区法制办报告,向社会公开公布。(10-11月份)

司法行政管理范文第5篇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省、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年的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20*年的任务;动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同志振奋精神,转变作风,改革创新,开拓奋进,努力实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新发展,为打造“平安鄞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下面,我代表局党组讲三个问题。

一、20*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回顾

20*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按照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2月份,钟公庙街道司法所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模范司法所”荣誉称号;8月份,五乡镇明伦村被司法部、民政部联合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一)深入开展普法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1、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更加深入。领导干部学法在强调自学为主的同时,继续完善了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保证中心组学法每年二次以上。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学习与思考》作业本和《公务员学法作业本》为载体,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的主动性。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的邹荣教授给区四套班子领导和各镇(乡)、街道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联合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对全区所有公务员作了为期三天的《行政许可法》轮训,并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在全区青少年法制学校推进了“一化四有”建设,并将法律课作为学生的选修课,增强了学生学法的兴趣。组织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庭审、服刑人员以身说法等活动,将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结合起来,创新了教育手段,丰富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同时,还与各职能部门联合举行了《安全生产法》、《水法》、《税法》、《浙江省信访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2、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抓手,营造了浓厚法制氛围。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区主要领导发表了“12·4”法制讲话。区委组织部、区人大法工委、区普法办和区司法局联合对全区村干部进行了首次法律知识考试。区人大法工委、区人事局、区普法办还联合对全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干部进行了宪法知识考试。区普法办、区司法局联合开通了“鄞州法治网”,创办下发了《新法传递》,刊印了《鄞州普法》“12·4”专刊,普法教育阵地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同时还评比表彰了第二批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此外,基层各镇(乡)、街道在主要街口、道路上悬挂宣传标语,并进行了多场次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很好地营造了“12·4”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3、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在高桥镇芦港村村务提议制的基础上,今年,我区又提出了“村务提议、干部承诺”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村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民主化,深化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上半年,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专项检查组对我区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领导在亲临视察了五乡镇明伦村和钟公庙街道汪董村后,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我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起步早、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在创建“民主法治社区”方面,我们选择了飞虹社区作为试点,推行民主选举,实行海选,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等自治性规章,进一步推进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同时,各镇(乡)、街道还积极探索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新路子,其中,钟公庙街道剑桥社区通过与万里学院青年法学会结对的形式,开展长期性的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积极推进我区依

法治企工作,我们在宁波东方压铸有限公司进行了试点,创建活动突出围绕“普法教育、厂务公开、制度完善”三大块内容开展,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我们准备在全区部分镇(乡)、街道进行局部推广。

(二)围绕维护稳定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1、创建“示范司法所”,加强规范化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忧俊傲剿煌ァ苯ㄉ璧囊螅岷衔仪导剩?0个司法所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基础上,开展了创建“示范司法所”活动,并适时召开了现场会,创建活动以来,司法所的岗位职责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各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同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了司法助理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并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加强考核力度,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努力维护基层稳定。与区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并经常性对镇级调委会和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进一步健全了司法所(调解中心)、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坚持一月一次排查调处专报和工作例会制度,严格实行信息专报制和“零”报告制,坚持一季一次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分析制度,认真做好“两会”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稳定工作,同时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抓好了人民调解工作中的规范审批和备案程序,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全年,全区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2270件,调处成功2260件,调处率100%,成功率99.56%,排查出各类不安定因素369起,成功平息211起,充分发挥了司法所、调解中心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加强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做好了*年刑释人员和20*年度归正人员回归社会情况的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三项工程”,即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开展了走访和救助活动,全年共走访重点帮教对象227名,救助特困对象65名,合计救助金额4.2万元。目前,全区共落实安置帮教对象1564名,其中刑满释放人员1324名、解除劳教人员240名,安置率达96.2%、帮教率达99.4%、重新违法犯罪率仅为2.2%。

(三)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行罪犯社会改造

1、确保组织和资金保障。区委、区政府对我区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区里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并在区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管理科”。各镇(乡)、街道也相应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部分镇(乡)、街道还积极改善了司法所的硬件设施,配备了专职人员。同时,在全区所有行政村和社区居民会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二级三层次的组织网络。此外,各镇(乡)、街道还全部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资金(每年额度不低于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总数人均2000元),保证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经费需要。

2、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档案和台帐工作。同时还设立了5个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小组,成立了由万里学院5名法律专家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专家咨询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检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研究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提出社区矫正的立法意见,不断规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3、落实措施保证效果。加强了与公、检、法等相关单位的协调,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建了一支318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各司法所根据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工作生活与社会表现,制定了个案矫正方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及亲属组成的帮教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各镇(乡)、街道还因地制宜,确定了敬老院、村居活动室、公园等场所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基地,组织符合劳动条件的

人员参加每月2个工作日的公益劳动,同时坚持落实各项帮教措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改造效果。

(四)加强法律服务管理,不断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1、切实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为切实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律师执业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中开展了一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了各项监督机制,加强了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了明显好转。为应对公证工作的发展形势,及时制定了审批制度、财务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了内部管理,保证了公证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了创建市级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活动,重点对未达标的11家法律服务所的内勤进行了培训,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服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全区15家法律服务所、89名法律工作者进行了年检注册,注销了2名法律工作者资格。

2、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以省司法厅、区人大视察我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调整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额度,提高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进一步确定了法律援助条件中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9件。此外,还加大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开展了上街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并坚持办好《宁波新闻周刊》上开设的“12348阿拉的法律顾问”和“我为读者找律师”栏目,以实际案例增强了宣传的效果。

(五)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促进队伍素质提高

在局机关和公证处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全面实施了“四条禁令”,开展了创建区级文明机关活动,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务行为,提高了执政能力和工作效率。同时,进一步深化了政务公开,增加了办事透明度,努力树立公正执法新形象,使全局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改革创新上有了新突破,在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上有了新提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满意度上有了新成效。

回顾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行政机制和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影响了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深层次矛盾的解决和整个事业的发展;二是各项业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还不够高,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三是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发展不够平衡,总体还比较薄弱;四是队伍建设上还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对律师和公证队伍的管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20*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20*年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建设“平安鄞州”为契机,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根据这一总体要求,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一是要积极落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新一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精神,加大创建“示范司法所”的力度。根据我区实际,把司法所纳入到各镇(乡)、街道设立的“综治工作中心”去,并强化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二是要紧紧围绕司法所九项职能,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措施,不断探索整合基层资源,发挥整体优势,服务中心工作的新路子,使司法所根基更加牢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逐步活跃起来。

2、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强化预防和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一是积极协调*、检察、法院以及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形成合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二是巩固和推广“防、疏、调”三位一体维稳工作机制,加强新型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争创“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提高调处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能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稳压器”、解决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双方平等主体的“粘合剂”。三是进一步强化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处置突发性群体民事纠纷的能力。四是按照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要求,对人民调解员开展一次普遍轮训,进一步提高素质。五是建立一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3、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一是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处置涉法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预案的要求,积极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正确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为上访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决问题。二是积极为信访部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协助信访部门对无理纠访的人员进行法制宣讲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

4、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察、法院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派出所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开展矫正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三是全面推进归正人员安置帮教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确保我区归正人员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5%以下,控制和降低重新犯罪率。

(二)全面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1、继续推进“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一是通过多种形式,抓好领导干部、中青班以及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形成一个任前考试和任中测试的考核制度。二是开展争创“青少年法制教育‘星级’示范学校”,将法制教育融入到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加强校外法制基地、法制副校长和家长法制学校建设。三是加强对农村和社区基层干部的法制轮训和测试,提高他们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四是本着自主和实用的原则,抓好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自觉性。五是大力开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六是按照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教育的原则,对外来人员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此外,要认真搞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五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工作,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开展20周年,要抓住契机,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探索持久开展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2、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一是出台“民主法治村”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加大对“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的指导力度,形成年初申报、年中指导、年末考核的良性循环体系,把“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时开展“民主法治模范村”的创建工作。二是扩大“民主法治社区”创建范围,按照“以法为准、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指导思想,突出“普法、自治、服务”三个主要环节,做到领导有机构,组织有网络、服务有渠道、活动有载体、管理有制度、经费有来源、阵地有保障、队伍有落实的“八有”工作格局。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社区”达标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在宁波东方压铸机床有限公司进行“民主法治企业”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围绕“普法教育、厂务公开、制度完善”三大块内容,在部分镇(乡)、街道选择1—2家公司进行局部推广,并向“民主法治学校”、“民主法治医院”等方向延伸。

(三)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强化保驾护航功能

1、律师、公证工作

。一是以“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宗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努力做到“三个规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提升律师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水平。继续组织律师参与每个月的区领导信访接待日,同时安排一名律师在司法局值班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实行律师值班日制度。二是根据公证体制改革后公证行业新组织形式的特点,转变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重点抓好公证质量的管理。在几个主要镇(乡)、街道设立公证办事处,方便群众办理公证事项,并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大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开展规范化法律服务所创建活动,重点抓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规范、办案办证程序规范和管理行为规范建设。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调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优质服务取信法律服务市场,以提升服务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以诚信服务扩大法律服务市场。

3、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坚持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司法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为群众开展零距离的法律服务,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为依托,建立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法律顾问处”,发挥12348法律咨询热线的优势,设立“维稳信息站”,畅通信息收集、汇报渠道,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同时,及时主动为各级党委、政府分忧排难。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认真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结合我区司法行政队伍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着重抓好“三个落实”:一是要落实到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履行好职责中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落实到党的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去。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员队伍发生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建工作,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自觉性。三是要落实到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去。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思想政治建设落实到基层第一线,提高广大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切实抓好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按“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把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加强司法行政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完善考评、激励、奖惩、监督机制,充分调动每个司法行政干部的积极性,形成竞争向上、充满朝气的工作氛围。积极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努力把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学习型队伍。同时,要在总结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律师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公证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公证行业形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准入条件,加强执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努力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素质。

(三)转变作风,开拓奋进。全体司法行政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从维护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不断增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信心,增强搞好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光荣感;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深对司法行政工作现状和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要求真务实,开拓奋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关心基层,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及时发现基层好的经验和典型,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不断抓出实效;要积极引导和开展“争先进、创一流”和立功创模等争先创优活动,学习先进典型,培养和宣传典型,扩大司法行政典型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新年度工作的序幕已经拉开,司法行政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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