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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司法

法院文化司法

一、法院文化对于法官队伍建设的意义

文化为人类所创造,同时,文化又使人类受到制约。文化被人类创造出来以后,就形成人类生活的文化环境,影响和制约人们的生活,这一切都是文化的功能使然。文化对于人类生活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积极的文化可以促进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先进的文化和意识形态是先进的生产力的反映和体现,是人类文明积累和发展的结晶,同时又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前进提供思想指导、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而落后、消极的文化乃至反文化(如“”邪教组织和它的歪理邪说)则会阻碍、破坏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示范作用和影响力。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社会意识形态——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现代司法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著名学者贺卫方教授在一次法院文化研讨会中讲到:“我们的法院对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他们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贺卫方教授的讲话,深刻地提示了法院文化对于法院建设的意义。

1、优秀的法院文化对法官队伍起到一种指引和导向的功能。浓厚的文化氛围、先进的文化方向,对于法官队伍法律知识结构的改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和法官职业自豪感的培育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法院文化又有利于法官队伍形成荣辱与共、同舟共济的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法官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能更好地服务于为社会稳定、国家发展的大局。

2、优秀的法院文化能约束法官的行为举止,使法官在内心信念的约束下,自警自律,自觉地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为法院的建设奉献力量。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对司法权本质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进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内心自主选择的、坚定信服和推崇的、并在司法实践中奉为最高行为准则的基本观念。在先进文化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法官能更好地树立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在行为、形象、纪律、作风等方面,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使外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变为自己的自觉行为和理想信念。约束法官队伍的规章制度是各层次、各类别的,从职业道德到单位纪律,从部门规章到国家法律,从检察监督到人大监督,从舆论监督到群众监督,应该说是全方位、非常健全的,但我们应该铭记一句话,那就是不论任何时候,制度都是由人去执行,都是靠人去遵守的。但只有把外在的监督和法官内心的自觉服从结合起来,制度才能用活,才能得到更好地遵守。

3、优秀的法院文化能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的影响。法院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它与其他文化必然会产生互动和相互影响,进而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出起到辐射和促进作用。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时时处处与广大的社会公众利益产生直接的联系,法院文化通过具体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得以体现出来,从而使社会公众都能感受和了解法院文化,扩大法院文化的影响。

4、优秀的法院文化能激励法官的干劲和工作热情,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并从中实现自我素质的提高和个人发展。这是法院文化的一种激励功能。在以往的论述中,我们往往都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但不可否认,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人的需要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人为本”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类,法官这个群体同样有人的需求和追求。正确看待这个问题,才能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制定针对法官队伍的规则,才能使我们地工作少走弯路,才能使我们的队伍少出问题,这也是对法官队伍的爱护和对法官这个群体的尊重。法官群体是社会精英的集合,法官职业对于他们来说,决不仅仅是一个谋生的手段,更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荣誉。法院文化所宣扬的司法理念,公平与正义、效率与公平、清正廉洁、秉公办案、司法文明等理念,使法官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产生强烈的热情和信心,从而调动起法官爱岗敬业、谨慎裁判的积极性,在实现审判工作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司法文明的同时,也使法官自身的价值得到了体现。

法院文化是由法官这个职业共同体在其职业生涯中基于对法律的共同的信仰、共同的信念、共同的思维模式而产生的结果。文化的形成相对于群体的产生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文化具有其自身的稳定性,会在较长时期内对某一群体产生一种规范、引导和制约的作用。因此,良好的法院文化也会对法官的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形成。

二、法院文化的概念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是缘于一定职业并且带有一定地域性的以法官为主体的特定人群的集合,因此必然会形成一种特定的异于其它群体的文化。如果要给狭义的法院文化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们认为,法院文化就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一群人,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以及其在物质上的体现,包括司法理念、价值标准、管理制度、行为模式以及语言、习惯、传统等。

一般认为,法院文化由四个层次构成,即表层的物质文化、浅层的行为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的精神文化。表层的物质文化是指由法院的建筑、设施和装备等所构成的器物文化。它主要包括法院办公楼、审判楼、审判法庭、法院的徽志——华表天平、独角兽等。浅层的行为文化是法官群体在审判活动、研究培训、生活娱乐、人际交往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是指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法院司法精神、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院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等,这一层次是法院文化中规范人和物的行为方式的部分。深层的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管理教育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它包括司法精神、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目标、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本文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讨论我国的法院文化的建设的。法院文化对法官队伍发挥着整合、导向、凝聚、规范和激励等作用,先进的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会成为约束法官的非正式规则,从而使法官放弃一些不适宜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而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言行,维护整个队伍的形象,提高队伍的素质。

从历史上看,我国从来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法院文化自然无从谈起。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出现在民国时期[①],由于战争的影响并未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因素,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终未建立,真正意义的法院也只是虚幻的“空中楼阁”。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已然成为时代的主题,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院才真正回归其独立审判的职能,并得以迅速发展和完善。作为根植中国特色文化土壤之中的法院文化才逐渐兴起,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以至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把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和注意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的法院文化也得以迅速发展。

三、法官队伍建设对法院文化的推动作用

人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力量,文化与群体紧密相连。具体到法院文化中,法院文化的形成、发展与法官也是紧密相连的,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和最活跃的因子。我们在以往的工作中往往只注意到法院文化对法院工作乃至法官队伍的促进作用,而经常忽视法官队伍对法院文化地形成和发展的推动作用。其实,法院文化的形成与法官队伍建设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过程。只有先进的群体才能产生先进的文化,因此在法院文化的建设中要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这也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价值取向、审判经验、情感意志、生活经历和生理状况等内在因素的综合。“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环境对人的影响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因此,在法院内部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利用环境对人的积极影响,引导和促进群体成员“以学习为荣、以学习为乐”,进而纯洁法院风气、优化内部环境,对于提高法院群体素质、培育先进法院文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法院状况而言,应当树立“只有学习才能提高素质”的观念,大力倡导和鼓励学习,积极营造“要学习、讲学习、爱学习”的浓厚氛围,影响群体成员将学习变成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只有学习成为人的工作、生存需求,并进而深入到人的精神世界,变成一种愉悦需求时,群体成员的学习潜能就会得到极大的发挥、学习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整体素质自然就会提高。

同时,法官运用司法权裁判案件并自负其责不是纯粹的照搬法律条文与事实的机械活动,而是富有人性的创造性活动。英国近代著名法官科克认为,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科学,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②]其关注的便是素质问题。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素质。在政治素质上,法官应拥护宪法,并忠实地执行法律,忠于人民;在业务素质上,法官应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熟练的审判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须通过严格的任职资格和业务培训加以保证。在行使审判权时除了要扮演自然人角色,更重要的是扮演好社会人角色,接受社会主体对自己品德的期待和监督,而不能感情用事,唯有如此,法官才能真正成为法律的使者、公正的化身,才能在法院形成良好气氛,促进良好的法院文化的形成。

总之,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必须大力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全力打造法官职业共同体。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法院,而法院的主体则是法官。因此说,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决定因素。目前现有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总体状况亟待提高。诚然,我们可以通过始终不断的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党性党风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加大“教化”的作用。但毋庸质疑:教育不是万能的。最根本的解决途径是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全力打造法官职业共同体,使法官成为法律理念的塑造者、法律传统的信守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法律运行的领航者、法律正义的完善者,以其共有的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语言,崇高的司法品格和精英化的司法能力来体现现代的法院文化。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制度对法官进行约束、规范,并且用制度将已经形成的一部分先进的法院文化固定下来,力争做到,通过法官素质的提升形成良好的法院文化,现有的良好的法院文化又能提升每一个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与法院文化之间的良性互动。

注释

[①]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301-305页。

[②]诺内特、塞乐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69

论文关键词:法院文化法官队伍建设法官素质

论文摘要:特定的人群必定产生特定的文化,法院也不例外。法官这一特定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具有职业特征的法院文化。法院文化的主体是法官,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形成一种良好的法院文化,同样,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也有利于法官队伍的成长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为司法为民、提高司法能力奠定良好的队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