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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建设研究

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性建设研究

一、程序正义在依法治校中的重要性

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英美法系国家法治的传统。程序正义倡导“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高等教育普及的当今,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法律体系下制定适合高校发展的规章制度,能够确保高校各项活动依法进行。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校的动力,而程序的正义是依法治校得以顺利推行的保障。只有让纸面上的规章制度具体化到大家都“看得见”,才能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才能彰显公平和正义,依法治校才能走得更远。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程序性规范缺失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现状。

高校学生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运用法律维权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现实问题。高校的学生管理是沿袭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设立法律框架下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高校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就存在着种种问题,因此,实施起来也就比较困难。首先,我国目前大部分高校规章的制定主体混乱;其次,目前的高校规章在制定与实施的程序上存在着缺失;另外,规章在内容上难以保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在诸多问题中,尤为突出的便是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如果制定和执行规章没有程序合理、合法为前提保障,势必在运行中引发诸多问题。一旦学生或教师与高校出现财产纠纷、侵权纠纷时,处理不当会给高校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学生管理规章制定程序缺失。

从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定程序来看,大部分的高校规章在草创期便缺乏宏观上的规划,与上位法相结合过程中也没有注意法律主体的定位。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多个职能部门仅仅是根据自身的情况各自为营,然后简单的拼凑。这样,就难免在日后运行中产生冲突和矛盾。造成各部门互相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另外,规章在制定过程中缺乏民主性和公开性,很多高校的规章出台没有经过严格的听证、论证、表决、审查以及备案。甚至有些规章成了个别领导个人意见的产物,没有经过调研,不能解决学生的诉求,进而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三)学生管理规章执行程序缺失。

在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重结果轻过程,目前依法治校框架下的高校学生管理规章也往往比较容易忽视程序规范和管理过程。在学生办理退学、休学手续问题上、处理学生奖惩问题上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失范现象。例如,某高校学生办理了退学手续,学校仅仅看了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简单的电话确认,并没有将退学通知单交到家长手中。引发了后续家长到学校并不承认曾经同意过学生退学的案例,造成了学校的被动。在奖励制度上,校内奖项名类众多,并没有统一规范的竞选流程,从而导致失去公信力。例如,高校在评选优秀团组织过程中没有进行事前公告、事中监督以及事后公示的环节,评选结果也仅仅在参选者之间进行公示,透明度受到质疑,公正性无法保证,也损害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高校对学生的处罚标准也不统一。例如,甲同学违纪时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或哀求,A教师本着教育的原则从轻处理。乙同学同样违纪相对严厉的B教师会给予其严厉的处罚,相比之下有失公平。而在处分流程上也缺乏科学的案情审查和事后申诉机制。对于相对严谨的学籍管理而言,数据档案的更新和纸质档案的保存,不同高校更是有着千差万别的规定。例如,某高校规章对于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仅有一句话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该规定下并没有严格档案管理分工,也没有责任落实,仅仅是将《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指导性规定进行摘抄。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多次出现学生档案丢失现象。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大部分都是源于高校学生管理规章中执行程序规定的缺失。程序法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高校管理是国家管理的一个缩影,管理程序不健全,办事流程的不确定,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乱,更会严重阻碍高等教育体制的发展。

(四)学生管理规章中救济程序的缺失。

虽然2005年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使学生管理中的学生行使救济权利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都过于原则。各高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程序上的规则指导。加之高校对于救济制度重视程度低,制度设计上也十分不规范。对于学生在校内申诉的组织、范围、程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申诉程序上的缺失尤为严重。例如,高校在对学生处罚时,没有着重告知学生可以进行申诉,了解申诉制度的学生也不知道将申诉书交到哪个组织,不知道申诉审查的流程。在申诉结果出来后学校也没有公开审查细节。因而严重的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三、完善程序性规范具体举措

(一)完善程序立法。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应在国家上位法的框架之内,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而制定,而在规章中程序性规定的科学化、具体化是尤为重要的。在规范程序立法时流程要具体、明晰,主体要明确,操作过程要规范化、细化,不能过于原则以至于给操作漏洞埋下隐患。在依法原则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满足规章对象的合理诉求,在工作中重视程序正义,重视教育过程。

(二)规范高校规章制定程序。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制定也要本着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及自律性的立法原则。制定规章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起草校内章程同样也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在制定章程前要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另外,学校的规章与高校每一名成员都息息相关,不能简单的以学校领导班子为主体。要形成一个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校友以及法律专家为主体的制定团队。在制定章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可以通过研讨会、调研会、听证会甚至网上意见征集等形式,全面搜集师生意见。搞好学生管理工作需要多部门协作完成。因此在进行学生管理规章制定过程中要考虑教务部门、组织部门以及人事部门的意见,以确保规章在操作中的协调性。草案形成经团队讨论,然后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的草案提交学生和教师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规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最后校长签字并在全校乃至全省市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增强公信力。

(三)规范高校规章执行程序。

制定规章的目的在于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使得管理行为都有法可依。而规章的执行程度也决定了其效能。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从学籍、党建档案管理到高校奖惩制度,从选课、考试操作到休、退学手续的办理,每一项事务都应按照规章所制定的流程进行操作,不能简化也不能无故拖延。奖助和惩罚措施都应保障程序的正义,档案的保存、管理和查阅也应该依据流程进行。每个执行过程都能够经得起考验,让公众看得见程序在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意义,让无数双眼睛成为规章执行的有力监督。另外,在学生事务管理过程中还要责任到人,明确各岗位间的职责,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明晰权责。依章办事,守护好程序正义,不仅能够保证学生的利益,也能够在学生管理上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四)完善学生申诉等救济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的健全少不了救济措施的完善。而合理的学生申诉制度将会保障学生的辩护权利。能够使学生在平等的平台上与学校对话。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依法治校精神的体现。首先,高校规章中应当明确学生申诉的主体、申诉机构、申诉时限、申诉审查以及公示等;其次,要明确申诉程序,依学生管理规章公开进行。依据纠纷的性质来判断是运用法律还是适用校内规章。并且允许学生聘请律师;再次,要设立申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按照回避原则的规定组成,以确保审查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规章还要明确规定学生的辩论权利,允许其进行质证。只有充分听取学生的申诉意见,才能体现程序的正义,更加能够保证申诉结果的公信力;最后,要对申诉时限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以督促学生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刑事诉讼法中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学生申诉制度中应当加以借鉴。明确规定申诉结果不得加重对学生的处罚,以减轻学生申诉的顾虑。

作者:邹巍 单位:浙江嘉兴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