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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支持

财政政策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支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要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1]绿色农业以倡导农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行清洁生产,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限制或禁止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生产投入品,要求使用可更新资源、可自然降解和回收利用材料,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其生产过程表现出典型的正外部性特征。[2](P15-16)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绿色农业已初见成效,并逐渐成为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流方向,但并未形成对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进行补偿的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本文试图从财政金融支持的视角出发,探讨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原因及如何实现补偿的问题。

一、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内涵

关于生态补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不同学者对生态补偿进行研究与阐释的角度不同,使得他们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出现了不同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因而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权威定义。一般而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性质,而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一部分人完全可能在不支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到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者的付出而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效益。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激励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然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所支付的额外成本以及对所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予以补偿。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所谓生态补偿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促进生态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法律与制度安排。它要求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生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应者获得相应报酬;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和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保值、增值。[3]本文所提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是从绿色农业正外部性的角度来研究生态补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指的是给绿色农业生态产品以及生态服务提供补偿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向绿色农业经营者支付生态发展、生态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以此激励人们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消耗和污染。同时,采用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还可以增强绿色农业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和改善绿色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农业综合效益,形成有利于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问题透视

(一)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补偿的“市场失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绿色农业模式的提出可以克服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的负外部性,保证农产品的数量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生态、资源的安全,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长期协调发展。在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绿色农业发展的支撑条件;其次,绿色农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限制或禁止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投入到生产、加工工程中,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保证,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再次,绿色农产品在加工环节中,必须使用可更新资源以及可自然降解和回收利用材料,避免过度包装等,保证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无污染性。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这种安全性和环保性,将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长远和可持续性的,只是这种收益很难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4](P11-12)换言之,绿色农业经营者无法将这些溢出的正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相应补偿,表现为显著的“市场失灵”,而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进行生态补偿的财政、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与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相比,绿色农业经营者要承受更高的成本,对微观经济主体灵活的财政金融支持等政策手段的激励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市场经济主体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投资。

(二)绿色农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绿色农业技术是人们改造自然并使之适合生存与发展需要,且又不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的生产与生活产生明显危害的工具与手段。绿色农业技术和常规的农业技术相比,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绿色”上,体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上。必须予以说明的是,高新农业技术与绿色农业技术的概念是存在一定差别的。高新农业技术是把农业经济发展的效率作为衡量指标。而绿色农业技术主要是着眼于把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主要测定因素。因此可以说,绿色农业技术是一种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技术,保证了农业生态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高新农业技术来说,有些则可能是非绿色的,比如某些转基因食品就对人体和环境存在着潜在的危害。但从总体上看,绿色农业技术与高新农业技术可以相互依存的,体现在绿色农业技术可以是高新农业技术,高新农业技术也可以成为绿色农业技术,两者融合的技术可以称之为绿色农业高新技术。[5](P36-37)而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创新从研发、推广到实施与一般农业技术相比,其在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但我们也应明确,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决定了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时间的长期性、人力物力的耗费性。当前我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尚很欠缺,所需科研经费无法得到充足保障,从而使得绿色农业发展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6](P177-179)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绿色农业的生态补偿需要国有资本、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三者的共同支持,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满足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建设的资金需要。投融资渠道狭窄,过分依靠政府投资,引导力和有效性不足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近年来,虽然引入了部分银行信贷和外商投资,初步改善了仅依赖财政投资的单一渠道,但在资本运作、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决策方式、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据有关部门统计,各级政府或公共资金的投入已超过环保投资总额的70%。[7](P155-158)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在资金结构上,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依然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绿色农业生态改善所需的资金基本通过政府直接投入和间接融资(贷款)来解决,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很低。第二,外资利用规模较小,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外资利用主要包括外国政府援助、捐赠,世行、亚行贷款等,外商直接投资比较少见。第三,民间资本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筹资机制没有形成,当然社会资金的进入退出机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生态补偿的封闭式运作,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筹资、经营、资本回收等各个环节都极易出现阻滞,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8](P77-78)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融资需求

(四)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界定不明确,导致财政投入的“杠杆作用”失效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环境产权的界定尚不明确。为了保证绿色农业经营者进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的利益,从而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对绿色农业环境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绿色农业为人们提供了优越的生态环境和优质、安全、生态的绿色农产品,确保了人们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弥散性与流动性的特点,没有明确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使得环境产权的界定非常困难。[9](P56-57)由于环境产权界定的模糊性,绿色农业因此而增加的内部成本和产量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市场机制亦无法直接调节,使得绿色农业经营者收益减少,成为生态环境改良和绿色农产品提供所产生的外部经济的买单者,造成绿色农业环境贡献者与受益者利益的“非对称性”。因此,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有一个难以突破的技术难题,即如何界定生态环境产权,以明确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和受益者。[10](P83-84)当前我国政府确立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补偿原则,但具体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行为时,生态效益的贡献者、受益者却很难界定。环境产权所有权界定的不明确,造成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农业,从而无法发挥财政生态补偿投入的“杠杆作用”,这与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大量的建设资金需求不相适应,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实际运作举步维艰,不利于绿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实现路径与措施

(一)拓展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渠道

1.政府财政设立固定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

(1)将资源税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根据我国资源税结构和规模,建议在资源税中央共享部分中设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而资源税地方收入部分则按一定比例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2)绿色农业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绿色农业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形成的非税收入,在这些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针对负生态效应外溢所形成的生态惩罚性收入。包括排污费等,建议将这类生态惩罚性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4)土地出让金。建议在土地出让金改革中,截取一定比例作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固定收入,一旦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共享,则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一定比例作为二级财政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固定收入。

(5)明确环境产权界定,开征环境优化税。将这一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上述财政性资金提取的部分,设立一个纯政府性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额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支出。

2.政府引导促成多渠道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融资手段,解决可能存在的环境资金缺口问题;同时考虑发行或者中长期特种环保债券,筹集绿色农业环保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绿色农业企业上市,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出现绿色环保板块;鼓励私人投资绿色农业产业;对私人从事绿色农业产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提供低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期的信贷政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入绿色产业,应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绿色农业,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国外资金。

3.调动市场力量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通过绿色农业生态成本内部化,增加企业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通过参与生态补偿项目,形成来自市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企业可通过如下途径,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1)鼓励企业捐赠;

(2)通过财政补贴激励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3)在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建设“经济特区”,用生态效应受益地的市场资源为生态效应生产地提供发展机会;

(4)设立奖励基金,重点奖励帮助绿色农业生态效应生产地企业和居民的单位,促进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之中;

(5)引导金融部门企业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

(二)完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在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方面。应继续加大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入力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生态发展等基础研究以及相关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等方面。建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杜绝“重拨款、轻管理”的现象,做到追踪问效,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2.在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方面。一是确定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标准。交易双方要达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共识,这是建立起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首先,国家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其次,生态效应受益地政府提出、上级政府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政府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二是横向转移支付的支付方式与载体。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是由地方政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的、不向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专项用于生态补偿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准公共的生态补偿机制所必备的工具。通过建立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这一平台,完成双方的横向转移支付。在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初期,需要横向补偿纵向化,即在确定横向补偿标准后,将生态受益区向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统一上缴给省政府,由省财政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将横向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区政府。

(三)构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包括:

1.绿色农业生态保护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激励农户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导入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补偿内容包括农户因环保转产而闲置停用的原有农机具设施设备费用、因导入绿色农业生产而需添置的工具及农资费用、农户转产期间直接损失的农业收益等。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的成本计算,包括农户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直接投入成本、间接损失成本和机会成本。

2.绿色农业生态修复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激励绿色农业生产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持续修复生态环境,补偿内容重点为化肥农药减施补偿、蓄禽类便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补偿、水源地及湿地修复补偿等,补偿标准按生态破坏的修复成本计算,主要是水生态修复成本、土壤改良及耕地复垦成本、农业污染废弃物处置成本等。

3.绿色农业生态发展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体现绿色农业生态服务价值、激励人们投资生态保护并使生态资本增值,补偿主体为全体绿色农业生态服务受益者,包括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及自然人,补偿内容包括农产品价格补偿、农业生态环境功能价值补偿、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综合服务价值补偿。补偿方式包括生态产品公共补贴、生态服务市场交易、生态资源限额转让交易等。补偿标准按生态受益者的获利计算,即按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乘以交易数量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