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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管理

社会主义和谐管理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彭真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来的,其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而维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有序的前提必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就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十年动乱就是有法不依,以人代法,以人治代替法制的必然结果。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正是总结了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才提出了十六字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当前我们国家出现的越级上访、群体事件、地方保护、执行难等问题,这些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没有严格的法律秩序,其他一切秩序与和谐安定都将成为“空中楼阁”。试想一个国家,上访逐年上升,暴力抗法事件不断,构成犯罪了因为人多,也不依法追究,这个国家何来稳定,没有稳定还谈什么和谐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建立有效的法律秩序,以此为前提才能更进一步地构建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法律秩序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是法律权威的基础。维护了法律权威,也就是维护了公平与正义,维护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权威。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势必造成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造成社会动荡。当今社会的一些不稳定因素都与有法不依有关,例如“所谓的群体事件”。一些人由于自身利益和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便纠集在一起,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有的冲击国家机关,卧轨阻障交通运输等,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我们的一些领导和执法部门,怕担责任,怕上边追究责任,不敢依法查处,甚至对闹事者的无理要求给予满足,以换取暂时的安定,既所谓“花钱买稳定”。岂不知“花钱是买不来稳定”的,相反会为今后更大动荡留下隐患,一些本来不想上访告状者,看到只要访,只要闹,就有便宜可占,只要人多,就可法不责众,就可无理变有理,他们必然要来效仿,这也是近年来上访、集体访事件逐年增多的重要原因。这就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尊严和法律秩序。无论你如何花钱也再买不来稳定,必然会形成按下葫芦起来瓢的局面。这样下去,又何来公平正义,何来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呢?由此可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长治久安。肖扬院长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指出:“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试想,如果守法者,执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律岂不是形同虚设,显得苍白无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又怎么能实现呢?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律秩序井然公平正义的社会。而法律秩序井然公平正义的社会的建立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因为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能达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人的美德是难以维持的。因为,人的素质、思想境界千差万别。所以,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这样就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就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人大”每年都在不断地立法,如物权法等。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现有法可依的具体步骤。有法可依后,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其本身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作用要远远大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否定、背叛与破坏作用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必将导致人们视法律为儿戏,丧失对法律的信赖,导致法律秩序遭到破坏,社会必然出现动荡。例如我们现在出现的一些集体访、冲击国家机关、围攻党政机关、致使无法办公、阻碍交通、卧轨,致使铁路运输中断,造成重大损失,这些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有的已构成犯罪。而我们却因涉案人员多和这些人确有一些合理诉求,而不对他们依法处理和制裁。这就会使群体事件层出不穷,人们误认为只要人多就法不责众,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无法无天,长此下去,国将不国!温总理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对待上访问题时指出,解决上访问题要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依正确方式表达,我们新宪法取消的“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就是要求用正确的,有序的方式表达诉求,不管你的诉求多么合理,你人多么多,都不能采取违法的方式甚至是犯罪的方式来表达,你违法了就必须追究,这就象他将我的亲人杀了,应该依靠司法机关来处理,而不能由我去杀他来解决,我不依靠司法机关,私自去杀他,照样要承担杀人罪责的道理一样。我们还清楚的记得89年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6.4”动乱,那些民主精英也是打着“反腐败”的合理诉求,阻碍交通、静坐、绝食,最后烧军车、杀害人民子弟兵,党和国家如不采取断然措施,依法平暴,我们还有今天的改革开放安定繁荣的大好局面吗?由此可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坚持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连起码的社会秩序都难以维持,就更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了。因此,要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做到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