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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理论范文精选

社会治理理论

社会治理理论范文第1篇

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相对独立化按照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看法,人类的群体生活中存在着两种结合类型,一种是共同体,另一种是社会,其中,共同体类型早于社会类型,抑或说,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则是现代的。由此可见,传统时代社会意识尚未觉醒,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是无法生成的。”在这种时代里,社会与国家是高度同一,或者说国家覆盖了社会,社会隐身于国家之中,“个人与社会都无法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在传统社会里,社会公共管理涵盖于国家的统治之中,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统摄于政治统治职能之中,并为之服务,“社会职能的执行取决于政治统治;而政治统治的维持又必须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民主政制的建设,社会与国家发生了分离,形成了“社会—国家”的二元领域结构。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社会控制开始松动,社会公共管理从国家政治统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于是,社会公共管理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演进,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公共管理的特点:一是,传统社会公共管理是蕴含于政治统治之中的,立足于国家本位,表现出一种统治型或者管制型治理模式;现代社会公共管理虽然与政治统治有着千丝万缕的勾连,但是其政治色彩开始淡化,是以社会为本位,表现为一种服务型治理模式。二是,传统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也就是说,传统社会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主体单中心”治理模式;现代社会公共管理从政治统治中分离出来之后,社会公共管理由原先政府一家独揽,向多元社会力量协同管理转变,形成了以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力量为管理主体的“多主体多中心”的治理模式。

二、国家建构的社会视角———公民自治型公共管理的型构

现代社会是个领域分化的社会,是由(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因素构成的模式,因此,健全的现代社会生活必然涵盖着现代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与社会建设(societybuilding)双重维度,而且两者之间是辩证联系的,“正如没有一个以市场经济和公民权利为根基的现代市民社会,就难以建构一个现代国家一样”。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国家是建立在人的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国家的本质就是人类理性的自我发展”,并宣扬一种国家决定社会观,企图将国家置于社会之上。马克思主义在对这种颠倒的国家社会观批判的基础上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并且预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最终要消亡,国家要还权于社会。如果从现代民族国家发展实践的视角来看,现代国家建构离不开社会建设,无论是发达现代化国家,还是后发国家,无不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为国家建设的支援性力量。现代国家建构存在两个向度,即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国家建设。民族国家建构,立基于对民族意识与民族独立的认同;民主国家建设,则立足于人民主权理念的自觉和政治参与的行动支援。然而,无论是对民族独立和人民主权意识的赞同,还是政治参与的积极行动,都得益于市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与壮大。因为,社会公共生活是锻造公民民主意识和民族意识的孵化器,是公民政治行动的仪式化训练场,“仪式的本质在于使仪式的参与者在参与中得到教化,公民是在仪式中被塑造的”。通过这些活动,公共意识和政治参与精神渗透到公民的身心之中。由此可见,社会建设是与国家建构同等重要的理论命题和政治实践,其中社会公共管理则构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维度。于是,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视野中,现代社会公共管理就呈现出一种公民自治型管理的特色。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社会是一个卫护公民权利与利益的共同体,是一个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公共空间。国家与政府对社会放权,鼓励公民直接参与对社会的自主型治理。这种自主型治理,不仅体现了国家还权于社会的理念,公民也在直接治理中培养了意识、提高了能力、规训了行为。

三、风险社会的来临与不确定性的增长

公共危机管理的兴起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也是社会关系相对简单与确定性的社会。“从人类历史的总的进程来看,农业社会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社会,这个社会中一切事物也都表现出确定性的特征,依靠权力就能够基本满足这个社会的治理要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现代社会呈现出风险性增加和不确定性增长的特色,具体表现如下: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平等的关系之上的。人际的平等关系带来的是社会关系的丰富化、多样化,也因此造成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现代社会是高科技发展的社会。高科技在服务于人类的同时,核辐射的泄露、高端武器的扩散、基因食品的隐患,也给人类社会埋下潜在的危机;现代社会是以工业主义为特征的社会。工业主义使得人类物质财富不断丰腴的同时,也导致全球变暖、臭氧层空洞、资源枯竭,造成人类生存的安全性不断走低,美好家园梦想的破灭;现代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分散决策体制导致个人利益的独立化与个人生存状态的原子化,极易引发一系列基于利益纠纷的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社会交往活动范围不断拓展,冲破了地域和民族国家的界限,走向全球的合作与互动,全球化的到来,使得地域性的社会冲突与矛盾往往在世界范围内扩大蔓延。凡此种种无不显示,现代社会是个充满危机的风险社会,是个人类生存越来越难以把握与掌控的不确定社会,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称之为“不确定的时代”,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称之为“风险社会”。“我们将把19世纪经济思想中伟大的确定性思想,与现时代面临问题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进行对比。”“不确定性意味着风险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每个人都面临着未知的和几乎不能预测的风险。”面临着现代社会风险性、不确定性的增加,如何来消除或降低这种风险,增添确定性的安全成分呢?按照柯文•M•布朗等人的说法,“风险社会这个概念力图要把握的,就是一个去除了管制的社会环境将产生的后果。”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要求我们必须更新公共管理观念,强化社会风险和危机管理功能。于是,对风险的预测和对各种公共危机的应对,成为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意涵,“预测和管理没有人真正了解的风险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近年来,全球不同国家都在社会公共管理中不断强化公共危机处理与应对方面的内容。

四、政府的治道变革———迈向“善治”的社会公共治理

民主与效率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两个重要原则,为了实现民主与效率的兼顾,19世纪末政治与行政、政治与管理开始分化。政治关切民主,行政则在意效率,公共行政应运而生。在公共行政视野下,社会公共管理由政府独家承担,并成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自然延伸。公共行政实质上包含着政府组织自身的行政管理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两个层面。科层制组织则是公共行政体系实现自身管理的组织载体,这种组织载体以“命令—服从”为管理特点,对自身进行理性化的管理。政府在运用科层制组织管理政府自身的同时,也把行政管理的理念、组织、方法与手段运用到社会公共管理中,导致了社会公共管理的行政化与国家化。随着“行政国家”的日益高涨和福利国家政策导致入不敷出的窘境,公共行政出现了效率低下、机构臃肿、公共政策失效、寻租和贪腐等问题,这种行政管理的病症也相应地影响或移植到社会公共管理领域。行政化社会公共管理已经走入穷途末路,实践呼唤新的公共管理模式。上个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NPM),加之,非政府组织(NGO)、社会自治力量不断发育与成长,于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模式———公共治理模式应运而生,“这就迫使政府不得不去变革其自身的官僚制组织方式,同时,政府也不得不与社会‘分权’,让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入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随着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出现,行政管理与社会公共管理开始分离。现代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把对自身组织的行政管理与对外的社会公共管理区隔开来,一方面要对社会公共管理进行适度的放手,让其他社会力量介入进来;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处于一种重要位置,扮演重要角色,使得组织自身的行政管理服务于公共管理。由此可见,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突破了政府型社会管理的单一主体,以“协商—合作”代替了传统政府社会管理中的“命令—服从”;以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合作,代替传统政府型社会管理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对峙,实现了政府型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公共治理转变,并将“善治”,即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效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治理目标。

五、新公共服务运动———“管理即服务”的政府角色扮演

社会治理理论范文第2篇

关于慈善组织协会社会救助理论的来源,很难用一种理论进行解释,玛德琳•鲁夫认为:“‘伦敦慈善组织协会’是各种思想和实践相互作用的产物,这些思想和实践的来源是如此不同以至于后来的作家很难确定谁是创立者。”[5]28在整个19世纪,人们普遍接受的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和个人主义哲学观念。古典自由主义包括政治上的民主、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以及个人的自由等内容,强调个人最大的自由以及个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反对法定的或由政府组织的福利行为,主张个人自助式福利,即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福利负责。人的所得之所以出现匮乏,根本原因在于个人能力的缺乏。为了使个人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施所谓的社会救助是不可取的,而唯一所能做的就是个人之间的自愿的和自发性的互助。[6]48这种社会哲学不仅为慈善组织协会所接受,而且协会的两位最重要领导人B.博桑基特(B.Bosanquet)和查尔斯•洛赫(CharlesStew-artLoch)都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对慈善组织运动的目标做了更深层次的阐释。从表面上看,他们的阐述与个人主义哲学大同小异,但是其中蕴含着深层的社会改革目标和理想。一方面,他们把理想社会与公民的道德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强调个人道德与个人意愿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社会救助的方法上严格区分了“自然的模式”(naturalmodes))和“人为的模式”(artificialmodes),并强调“人为的”救助方式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方法。慈善组织协会提出要建立一个温和的、理性的与合乎道德的社会,形成一种“文明化的群体生活”[7]349,其中道德目标或个人道德的改善是其社会理论的核心内容,而公民的理性行为是其道德目标的体现。博桑基特认为,“有关道德的论述并不意味着通过谴责那些不幸的穷人来解决问题,而是为了说明这样一种观点,即不是把人看作经济学的抽象物,而应视为有历史、有思想和自己独立个性的现实的自我。”[8]160洛赫也指出,道德就是一种与“好的生活”相关联的习性,其表现为个体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独立”意识,即个体在经济上的自助,是个体的理性行为的结果,是作为公民的一种职责。而作为公民的一种职责,富人要帮助穷人成为“自助和有能力的公民”,穷人的职责就是对此做出呼应。慈善组织协会的最终目标是培育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意识,即在正常的条件下,个体和家庭必须凭借个体能力来维持自己的生活,为社区提供最好的服务,并强调对家庭的责任和情感意识。

博桑基特借助“普遍意愿”(generalwill)的观点进一步阐述了协会的社会理想。他认为道德的改善与个人的意愿相关联,而被公民所接受的“普遍意愿”则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博桑基特认为,所有的环境和物质条件都是由行动产生和构成的,而所有的社会行动在本质上都是由具有支配性地位的意愿(will)来建构的,即所有的物质条件和环境最终都是由意图和意愿建构的产物和反应。[7]355因此,为了改变社会条件,必须首先改变人们的意图和意愿。这一理论所强调的是,慈善组织“是通过意愿和个体精神生活的转变来寻求整个世界的变化”,促成个人意愿的转变是慈善组织工作的核心内容。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精神生活的转变,社会变化就不会到来。慈善组织所做的个案调查就是要建立或者帮助个体确立支配性的“意愿”,由此而影响其社会行动。这就是说,个体的社会活动决定了他或者她的物质条件和总体的环境,包括工作习性、住房情况和家庭生活。个体可以通过了解共同的社会目标,来控制和管理他或她自己的行为和爱好,遵循社会的普遍愿望。慈善组织的目标首先是“为邻里提供服务,履行善意、友谊和爱的义务、预防贫困”;其次是“保护个体的品格和气质,并在家庭和通过家庭进行自我维护”。为了实现这些社会目标,需要把社区的成员联合起来。这主要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共同原则的认同,对共同的方法、自我约束和训练以及合作的接受”[9]264。在如何实现社会救助目标的问题上,慈善组织协会的领导人认为,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比政府组织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博桑基特和洛赫遵从了苏格兰杰出教士托马斯•查尔默斯(ThomasChalmers,1780—1847年)的哲学观念,认为慈善家的社会目标在于宣传和发展个人和社会的责任,如果全部或部分地依靠济贫救济,或者依靠其他热爱工作之人的救济为生,则会有损于个人名誉。而善行则有可能促进个体道德品质的改善以及坚强而独立个性的形成,认为“维持生计的微小溪流”的救助远比任何立法提供的救助更为有效。他把社会救助模式分为“自然的”救助模式和“人为的”救助模式两种形式,并指出前者比后者更为合理。他认为,“自然的”救助是指一种自发的和非正式的救助形式,是“慈善组织的重要源头”。这种救助形式包括社区中存在的自助(指处于穷困状态的人们自愿进行的自我救助)、亲属的帮助(这是由他们的家庭成员自愿进行的救助)、邻里和朋友的帮助(由他们的邻里和朋友自愿进行的救助),以及社区的富人提供的帮助等四种方式。

“自然的”救助可以唤起个人的意识和社会责任。个人的责任意味着个体愿意自助和救助他人。而社会责任则意味着社区中家庭、邻里、朋友或者具有重要地位之人有目的地救助他人。“人为的”救助,是指正式的有组织的机构,它们或者是宗教组织,或者是政府组织(通过立法),是为了解决某一特殊的问题而设立的。“人为的”救助模式很可能会削弱助人者和受助者之间相互尊重和交流的感情。[10]523-538因此,一个人首先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最重要的是个人自助。如果自助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充分的,那么第二道防线则是“亲属的帮助”,再次是“穷人之间的互助”,只有在这三种帮助都是徒劳之时,才寻求“富人的帮助”。他竭力主张“在向公共资金求助之前,要穷尽一切所有可能的帮助(指上述四种源泉)”[11]78。总之,像19世纪英国大多数社会哲学家和思想家一样,博桑基特和洛赫都认为不合理的慈善救济活动,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还可能会导致穷人的依赖性和退缩心里,会使贫穷问题进一步加剧。一位匿名的美国作家的诗句在当时颇为流行:“我从我的合法的小金库中拿出一些给乞讨者,他度过了一段美好的时光,又来到我面前,仍然像从前那样贫饿交加;我给他一种期望,通过我的这种期望,他找回自我,像男子汉一样,超越自我,成为非凡之人,他衣食无忧,并蒙主恩赐,他现在不再乞讨了。”[11]97

二、伦敦慈善组织协会的社会救助实践

伦敦慈善组织协会的社会救助实践充分体现了协会的社会救助理论。慈善组织协会的第一个年度报告阐述了协会的主要目标:即适当控制救济并与济贫法当局建立联系和协作。而协会的第七个年度报告(1875年)则明确表达了协会早期的目标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改善穷人的状况(指在济贫法当局、慈善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系统的合作);(2)对要求救助的申请者进行细微的调查(如规定只帮助值得救济的人);(3)对所有值得帮助的个人实施明确而有效的援助(即帮助人们重新恢复元气并促进其独立和自助的习惯);(4)抑制乞丐和诈骗行为。[9]258-270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协会需要建立运转中心或办事处、具备获取信息的方法、了解申请人真实的社会地位和现状以及申请人如何及由谁来给他们提供帮助。为此,伦敦组织首先在英国各地建立了地区委员会(DistrictCommittees),设立了由地区委员会的代表所组成的中央委员会,并使各地的地区委员会尽可能地与济贫法所覆盖的区域保持一致。地区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与济贫法官员和其他慈善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同时中央委员会还对这些地区的慈善活动进行总体监督。地区委员会通常采用在地方设立“地区办事处”的办法来实施管理。据统计,在协会成立的第一年就建立了12个地区办事处,到1875年已经发展为约40个。[5]53其成员包括一个带薪的官员、一个人(有时称之为募集人、调查人或者调查人)和1-2个志愿工作者(其中一位可能是年轻的女性,通常做“文案工作”,也可能是作为名誉秘书出现,另一位是年纪较大的女性)。大多数地区委员会还设立财政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以及一个或多个决策委员会(处理不同个案的需要)。中央委员会也设有办事处,通过颁布文件政策对地区委员会进行指导。如在1870年,协会首次出版了包括关于地区慈善组织的管理、挨家挨户进行访问的方法以及四个“地区委员会文件。此外,中央办事处还为地方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包括借款、还款和来自雇主的信息,发行“申请和处理手册”。手册的页面上留有空白之处,用于填写包括每个申请人的就业情况、原来的住址、亲属、会员资格、出租财产情况、典当条款、健康状况等信息,还有对雇主、教士和教师所做的调查的答复。[9]258-270因此,当一个申请救济的人进入办事处,第一步就是以正确的方式登记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编号;第二步是实施个案调查,一般通过邮件或访问的方式进行;第三步是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经过一定程序,由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协商决定是否提供帮助以及提供什么类型的帮助。如果给予该申请人帮助的话,那么随后要对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做进一步的访问(每周一次),直到该申请者的家庭恢复了独立而不再需要帮助为止。

在救济的原则上,协会的做法与众不同。慈善组织协会提供救济的是那些“值得救济的”(de-serving)人。一般而言,这些值得救济的人可以理解为具有良好品质且能够自助的人,是勤奋和自食其力的人。在决定是否提供救助时,品行是进行评判的最重要依据。而“不值得救济的”(un-deserving)人,通常是因为申请人是个冒名顶替者或是犯有不端行为过错。“不端行为者”是指有酗酒、天生的“懒惰”或“恶习”之人。还有一种情况是“不符合救济条件者”(ineligible),这部分人是指遇到了长期的困难且是由于不勤奋或不节俭所致,在未来没有任何希望能够让他们从慈善组织和济贫法机构的援助中获得独立,最后只得交给济贫法机构去处理的那些人。根据协会早年形成的年度报告显示,1871年,地区委员会接受救济申请的个案有12506例(各地区委员会的数目不等,如马里兰堡有1862例,而哈勒波只有29例),到1876年接受救济的数目上升为19173例,1879年为21445例,1887年为25533例。之后这一数目开始下降,如1887年给予援助的数目为8487例,被否决的个案有8840例,被退回的个案有2678例。以1871年的情况为例,地区委员会对12506例个案的处理分三种情况(见表1):第一种是拒绝考虑的情况,包括不需要救济者、不符合救济条件者、不值得救济者以及提供虚假地址者,总数为4237例;而提交其他机构考虑的情况,包括提交给济贫法机构、地区机构、私人救济及其他慈善机构的总数达3909例,其余是得到救助的个案为4306例。表2是19世纪末“伦敦慈善组织协会”提供的“救助项目”,其中列出了更为详细的救助形式。从表中给出的数据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帮助都是以现金的形式来支付的。帮助的形式通常是给予借款帮助其克服困难(且必须是定期偿还),或者给予实物,或者安排就业,或者给予去医院救治的信件,其中接受资金的受助个案不到总数的一半。如果给予资金的支持,最好也是按周给付。如给一位遗孀一台轧布机,目的是让她能够洗衣服,或者给予一台缝纫机让她制作服装,给年轻的女士一些钱购买衣服,给木匠一些生活费是为了让他找到一份工作,给园丁一些钱是为了要购买种子,小商人获得一部分钱是为了整修和重新装备店铺等等。[9]258-270协会救助的总原则是对成功获得救助的申请者提供充分的帮助,使个人尽可能获得独立。如1883年慈善组织协会的年度报告中登载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出售晒衣架的小贩,有妻子和10个孩子,平时勤奋工作养家糊口,可是由于生病无法工作而破产,并典当了马和车辆,无奈之下被迫申请救济。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他具有可敬的品格,应该给予临时性帮助,恢复其地位。当时协会一次性给予他1英镑的补助,用于购买原料,并且每周给这个家庭4先令的救济,连续给两个月,用于租借机车。最后总计支出3英镑16先令。为了恢复其生产,委员会帮助其购买车辆并附加了条件,只要达到该条件,车辆将成为其私有财产。这些救助在当时被称为明智而有效的援助。从上述分析来看,慈善组织协会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协会采用的“个案调查”是实现合理的社会救助的关键性步骤,这是确定是否对申请人实施救助以及提供何种救助的依据。“个案调查”方法,通过对救济的申请者进行诊断和处理,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不加区别进行救济的现象;第二,慈善组织协会所采取的救助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多数情况下是提供非现金帮助,且提供现金救助的数额非常有限,只是提供能够仅仅“维持生计的微小溪流”部分,同时给予救济的人数和救济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招致了多方面的批评。

三、对伦敦慈善组织协会的评价

“英国伦敦慈善组织协会”是一种民间社会组织,在关于社会贫困产生的原因及其救助方式问题上有自己的认识和做法,并在实践中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其社会理论和实践活动对于福利国家发展与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不论如何,伦敦慈善组织协会建立的目的是应当予以肯定的。协会的建立不仅是对当时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的反应,而且对英国慈善救济中存在的问题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和关注。19世纪末,英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如在1889—1903年间查尔斯•布斯(CharlesBooth)出版了17卷本的《伦敦人民的劳动与生活》,书中估计大约有3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在1901年西鲍姆•朗特里(SeebohmRowntree)对约克郡的调查中,贫困人口的比例达到28%,超出当时最糟糕的工业城市贫民窟的状况。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和人口大量涌向工业城市,城市无产阶级面临着生活拮据、住房紧张、环境恶化和严重的健康和疾病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工业城市,尤其是城市中的最贫穷的地区。以伯明翰为例,它是由一个小乡村发展起来的大城市,从18世纪中叶开始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移入城市。据统计,1751年伯明翰人口为24,000人,到1801年则上升到71,000人,而在19世纪80年代早期,其人口已达到400,000人以上。迅速扩张的人口对这个房源储备不足的城市施加了额外的压力。许多人根本没有办法选择,不得不住在低于标准的“背靠背式”的住宅内。这种住宅很快成为伯明翰内城住宅的主流,其结构狭小、阴暗潮湿、卫生状况差且过度拥挤。这样的居住环境导致居民健康状况急剧恶化。而工人同时面临着低工资、疾病、伤害和失业等困境。与这些问题相伴随,又产生了道德沦丧、犯罪等现象,如在19世纪末期的伦敦东区,充斥着酒吧、厅、音乐厅等,公民中有十分之一的人沉浸在淫乱、贫穷、疾病和犯罪之中。巴内特所在的怀特教区,几乎完全是由一些破烂不堪的小街巷和小院落组成,一些临时工、叫卖的小贩、乞丐和小偷杂居在一起。而内城的贫穷地区,青年人大多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地。仅伦敦一地,19世纪末就有大约3万青年人,他们或者住宿简陋,或者住在临时收容所和未登记注册的寄宿处。

与此同时,英国出现了大批社会慈善家,建立了大量的慈善组织。这些民间救助组织,其范围之广、门类之多、救助对象之全面是史无前例的,弥补了当时微弱的国家服务的不足,缓解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社会压力。但是,这些慈善机构和组织之间存在诸多差别,它们没有一个规范性的援助标准。有的慈善机构是全国性的,有的是地方性的;有的慈善机构存在时间较长,有的存在时间较短。提供救济和帮助的对象、方式和数量也存在差异:有的主要针对儿童;有的主要针对妇女;有的主要针对老年人。有的提供现金帮助,有的提供物质帮助。多数慈善组织是为了满足地方性的需求而建立的,它们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少合作与协调,不加区分地使用救济资源,使社会救助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一些人对此表示了担忧,认为无序的慈善是可怕的,它不仅对接受者的个人品质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同时也对公共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如一位有多个孩子的遗孀母亲在教区的救济当局获得了每周1先令6便士的救助,而她的每个未独立的孩子又获得每周3便士的补助,这个母亲还常常从她发现的慈善机构中另外获得一些救济。正如卡农•巴内特所分析的那样,不加区分地进行救济,其结果是在暗示金钱是很容易得到的,会使一些穷人准备放下劳动工具而成为专业的乞讨者,他们不再自食其力,很可能成为一位职业申请者,对其苦难和贫困夸大其词,以获得公众的同情。而在慈善组织协会刚刚成立的那几年,人们的确发现在伦敦寄生了大群具有欺骗性的协会、冒名顶替者和乞讨信的写作人员,以及专业的行骗者,他们游走于各个慈善机构之间,重复申请救济。许多人把乞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通过写乞讨信,恳求夫人和容易上当的人给予施舍。[10]523慈善组织协会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成立的,其建立的目的是“为它们和私人组织提供一种机制,使其更为明智和更为有效地分配救济资源。协会组织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方式,特别是要提升慈善活动或者说是‘个案工作’的水平。因此,单纯的施舍不再与慈善活动相混淆,杂乱的布施活动将让位于对所有情况都深思熟虑之后的技术性援助”[11]98。从这个意义上说,协会的工作是一种开创性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慈善组织协会的“个案调查”方法具有突出特点,这一方法是以地方性的知识和个案工作报告为基础的,它为后来社会工作职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协会被视为现代社会工作的鼻祖。[12]330-346“个案调查方法”是一个序列的过程,包括登记、“友好访问”(friendlyvisiting)和“个案会议”(caseconference)等方面。登记注册是第一步,这是各种慈善机构共同协作以避免重复救济的基础。协会在这一方面从来没有取得成功,原因是协会没有把一些较小的组织机构,尤其是较小的教区组织吸收到协会中来,这就使得登记工作变得十分困难;与登记注册工作相伴随的是“友好访问”,即对个案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家庭人口规模、所有收入、必要支出、需求特征以及名声信誉等方面信息;最后是“个案会议”,这是根据不同个案的需要而定期召开的决策委员会会议,其成员不仅包括访问员也包括社区代表、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医生、律师、家庭主妇等。会议根据访问员与其他工作人员调查的情况进行讨论,即对个案所做的结论不是以个体访问员独自判断为依据,而是集体的知识和智慧的结晶。这种个案调查方法在当时具有重要价值。正如协会1895年的年度报告所述,其具有四重价值:(1)确定是否对某一个案实施帮助;(2)确定为了达成永久性的结果而应该采取的救助方式;(3)有助于找到除现金之外的救助方法;(4)有助于对客户的未来福利给出最适宜的建议。[11]103第三,慈善组织协会最重要的贡献则是提出了如何处理和协调志愿部门与官方机构之间关系的问题,并在协调与政府主导的济贫法救助活动以及协调与其他慈善组织救助活动方面进行了重要的尝试,试图建立一种适当的和理性的救助机制和“科学的”救助方法,避免出现重复救济的现象,同时也避免穷人过度依赖国家的资助。尽管这种尝试并没有取得显著效果,但是其社会理想和实践活动仍具有重要的价值。

早在协会建立数月前,济贫法管理署(thePoorLawBoard)的主席高申(Goschen)在其备忘录中就写下了要与协会成员密切磋商的话,这就是著名的《高申备忘录》(GoschenMinute)。《高申备忘录》中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即“济贫法和慈善组织协会之间的界限究竟如何划分才有可能实现合作?怎样才能保证两个组织之间的联合行动?”这些问题表明济贫法管理署在与志愿组织之间进行某些方面合作的态度是明朗的。例如,他们建议在信息上要做到互通有无,要求每一个机构,不论是官方的还是私人的,都应该抓住每个机会,确保完全而准确地了解所有机构所进行的救济穷人工作的细节问题。由于慈善组织协会的协调是一种尝试性的工作,在协调中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如何界定协会与济贫法当局之间社会救助的范围问题上,协会内部进行了长期的、持续不休的争论,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如在19世纪70年代,协会试图采用“值得救济的人”和“不值得救济的人”两分法,即只救助“值得救济的人”,而把“不值得救济的人”交给济贫法当局去处理。但是很快就遇到了新的问题,即无法解决一些值得救济但不能提供救济的情况,于是将其列入“不符合救济的人”之中,其主要原因是协会或者没有帮助他们的资源、或者资源不充分、或者是资源不确定。如慢性病人和老年人(elderly)通常属于此类。到19世纪80年代初,协会使用了新的术语“可治愈的人”(curable),而不是特别关注“值得救济的人”。到19世纪90年代,协会则把“能够给予帮助的人”(helpable)作为可以接受救助的对象。实际上,正如J.A.霍布森所指出的那样,通过对用户群体的分类来界定协会与官方行动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当一位访问者很可能遗漏一些重要事实之时。[8]155-177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英国自由党的改革,国家渐渐介入福利事务,要求志愿部门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多数志愿组织赞成国家发挥更大作用,希望与政府建立一种联合机制,尤其是希望与官方部门的分工建立在救助工作之上,而非慈善组织协会始终坚守的对“用户群体”的划分之上。伊丽莎白•麦克亚当在其《新的慈善事业》一书中重新分析了国家与志愿部门的关系,认为它是一种“更为密切的、非平等的伙伴关系,志愿的行动对公共服务产生重要影响并成为公共服务的补充。”[13]但是,慈善组织协会的领导人不能接受这种新型关系,不能接受慈善组织地位的下降,尤其担心国家会侵犯慈善组织的领地。因为从英国历史上看,慈善组织在社会救济方面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慈善组织是一种优越的机制”用V.A.巴勒沃德(Bailward)的话说:“济贫法的救济只是因为志愿部门的失败而产生的。”[13]事实证明,慈善组织协会所设想的宏大社会理想在实施中困难重重。一方面,协会在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距让它的支持者非常不满。协会越来越对其宏大的目标视而不见,而是把重点放在了改善其工作方法上面。洛赫本人在其私人备忘录中也承认,他参加慈善组织协会是为了改善穷人的处境,而非完善社会调查的方法,或抑制乞丐。另一方面,协会工作的成败取决于是否与济贫法当局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即济贫法当局是否愿意进行有效的合作。济贫法管理署的人员曾经指出,这样的计划(schemes,指与慈善组织的合作)是非强制性的,它们有可能被批准,但不是强加在“任何一个可能不愿意合作的联合会(union)之上”。慈善组织协会的地区办公室人员很快就发现,大城市地区的不同部分,济贫管理署的管理者(监护人)的态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某些地区,合作是非常紧密的。例如,在肯辛顿(Kens-ington)和伦敦的朗伯斯(Lambeth),每一个济贫管理署的管理者(或监护人)都兼任慈善组织协会成员。在圣乔治的汉诺威,慈善组织协会的五个成员被选进济贫管理署(原来已有3人是管理署的成员)。然而,在伦敦的其他部分地区,地区委员会的报告显示没有任何合作的迹象,济贫管理署的人员对地区委员会甚至是怀有敌意的。洛赫指出,在伊斯灵顿(Islington),地区委员会与监护人根本没有任何合作,济贫法的汇报书中显示出提供大量的院外救济(out-relief),因此只要目前济贫法委员会的政策存在,与之密切的合作就是不可能的。[5]54约翰•刘易斯(JoneLewis)总结了19世纪以来志愿部门与官方机构之间经历的三种主要变化,即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平行的伙伴关系”、20世纪中期前后的“附属关系”到20世纪末以来的“新的合作关系”。他认为,今天西方各国都鼓励更多地由独立(志愿和私人)部门来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这标志着从根本上背离了战后英国社会福利供给的原则,重新肯定了慈善组织协会所倡导的“志愿服务精神”和慈善组织的道德目标的重要性,强调一个理想的社会只能建立在人们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愿之上。[13]因此,志愿部门是受“商业驱动”的市场和必不可少的基于立法的国家官僚政治之间的平衡物,而道德目标和公众利益一直是志愿活动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19世纪末慈善组织协会所探讨的问题,正是当下人们所关注的在社会福利服务中如何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在福利救助处于一种杂乱和无序的状态时,慈善组织协会的协调工作开创了一个先例。它所做的努力必然成为今天英国福利国家所实施的成功伙伴关系的源头。尽管慈善组织协会所做实实在在的工作没有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但是协会的社会救助理论和实践活动却是值得令人深思的。洛赫等人所坚持的合作和协调的态度以及建立慈善组织协会这一制度机制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只是由于洛赫等人受到时代观念和个人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过分强调了慈善组织和个体在社会福利事业中作用而忽视了国家的主导力量,因而没有得到多数人的响应。

社会治理理论范文第3篇

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已经瓦解,蜕变为资本主义了。

共产党失去了东欧七国的阵地。

社会主义中国,虽然顶住了八九浪潮的冲击,保住了共产党的统治,但是

贪污腐败日益严重,政权已经部分地蜕变为马克思所说的“阻塞社会一切生命

毛孔的寄生体”,并且这一过程还没有停止。

社会主义中国正处在自我蜕变为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如果这一过程不能阻

断,用不着外力颠覆,社会主义也将不再存在,共产党将会失去政权,即使不

失去政权,社会主义也名存实亡。

中国有三种前景:一是强大了,又保住了社会主义,这需要找到社会主义

发展道路,阻断自我蜕变过程;二是国家强大了,但丢掉了社会主义;三是既

没有强大,也没有了社会主义。我们要尽最大努力争取第一种前景,避免第三

种前景,但最有可能出现的是第二种前景。

研究社会主义挫败的理论机制

社会主义处于危机中!

要研究社会主义遭受重大挫折的原因和教训,探索阻断社会主义蜕变过程

的理论机制。

对于世界社会主义挫败的原因和教训,国内外已有很多文章论述了,我不

想一一列述。本文想要探索的是社会主义遭受挫败的理论机制,也就是说,是

怎样一些理论观念一步步把社会主义引向蜕变、挫折和失败的,看看能否找到

阻断上述蜕变过程的理论机制。

谁打天下,谁坐天下

1989年夏天,在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还不到四十周年时,遇到了严重挑

战,共产党的统治岌岌可危。当时,有一天,邓小平历述周、汉、唐、宋、

元、明、清诸朝代各统治了多少年,长的八百年、六百年,短的也有二、三百

年,然后愤愤发问道:“难道共产党就统治不了五十年?”

邓小平是第二代领导人,也是第一代领导集体中的核心人物之一,他的这

番话也反映了第一代领导人执政的总理念。

后来,我听到转述这段话后,茅塞顿开,解开了多年来苦苦思索而不得其

解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巴黎公社有精辟的分析,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

后,应当采取一些怎样的措施,应当怎样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

人”,都有非常重要的论述。但是,从苏联到中国,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实

践上都没有重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分析,都没有照此去做。这究竟

是为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曾经百思而不得其解。噢!现在,我懂啦,“谁

打天下,谁坐天下”——这个千百年来改朝换代的传统理念,实际上也是我们

共产党人接掌政权的总理念。

这个执政的总理念并没有错

细细想来,也只能这样做,好像并没有错:

——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就是要夺取和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

阶级自己的国家政权,这不就是“谁打天下、谁就坐天下”吗?这和马克思主

义的基本观点并不矛盾。

——把中央和各级各部门的政权交给在夺取政权过程中做出过贡献的共产

党人,这既可靠,又是论功行赏,也合情合理么。

——刚刚被推翻的阶级敌人,千方百计要夺回失去的权力,难道共产党人

就不应当采取种种措施,把政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么?

——把这样和那样的权力和职位交给自己熟悉的部下、亲友和子女,这不

是人之常情么?

这些都是可以站得住的理由。“谁打天下,谁坐天下”——天经地义,合

情合理,无可厚非。

然而,蜕变的起点就隐含在这个理念中。

在“谁打天下,谁坐天下”的理念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就是把政权看

作是战利品,是胜利者可以切割享用的蛋糕。

在奴隶社会,男女俘虏是战利品,可以作为胜利者的奴隶,任其宰割;但

最重要的战利品还是夺得的政权,掌握了它就可以支配所辖领土上的一切资

源。

在封建社会,夺得了最高政权的皇帝把夺得的领土分封给他的有功之臣,

由他们掌握各自领地的政权,支配各自领地的一切资源。

在现代西方民主制下,通过竞选赢得了政权的政党,也总是把政府各部的

职位看作是战利品,分配给为其出过力的人。

共产党通过暴力革命夺得政权之后,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及其各部门职

位,按其在战争年代做出的贡献和现实能力,交其掌管。当然,这也有论功行

偿的意味。分配权力的人和接受权力的人,实际上都有把这种权力看作是战利

品的观念。允诺接受和平解放的国民党将领以政府部长的职位,就是把政府职

位作为一种赏赐,一种可以交易的东西,一种可以分享的蛋糕。

这和共产党人本来的政权观是根本不同的。在共产党人看来,为什么推翻

旧政权,因为它是压迫人民的工具。为什么建立共产党人的新政权,因为它是

解放人民和保卫人民的工具。共产党的政权是解放和保卫人民的工具,这是共

产党人本来意义上的政权观。

当然,在掌权的初期,这种政权观还是居于统治地位的,把政权看作是可

以享用的战利品的观念还没有处于支配地位,但它已经隐隐约约存在了。

从生活特殊到贪污腐败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各级政府官员是清廉的。群众有议论的,是有些特殊

化,高级干部坐小汽车,有保姆、厨师,孩子上专门的高干子弟学校,诸如此

类。

六十年代困难时期,十六级以上的干部每月有二斤黄豆补贴,有些干部有

多吃多占的现象。

六十年代后半期和七十年代前半期十年浩劫时期,军队支左人员有借机捞

一把的现象,有权力的人把自己的子女送到部队而不是让他们上山下乡。

在七十年代后期和八十年代初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掌

握某些短缺资源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卖批条,进行“官倒”,发了大

财。在这期间,较早开放的沿海城市,有些人利用权力走私,倒卖房地产,买

卖股票,发了财。

在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期,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有些人利用职权

把国有企业财产据为私有,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九十年代后期至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日益普遍,日益严

重。这表现在:

——地区和部门的领导人,利用审批权,给这个或那个公司好处,以收

取、索取贿赂,数量惊人;

——海关和缉私机构,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或者收取不法商人贿赂以便

利其偷税、漏税和走私,或者自己伙同人进行走私;

——公检法部门,就像群众说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甚至和黑社会勾结

以骗钱;

——组织部门和掌握人事大权的负责人,受其贿赂给以提升,变相卖官;

——掌管计划生育的部门和人员,以收受掩护超生的贿赂或罚款,中饱私

囊;

——………

以权谋私扩大到全社会

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对全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党政干部掌握党政

大权,但全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员,也都掌握相应的职业权利和资源。上行下

效,官行民效。既然党政官员可以以权谋私,那么,我这普通老百姓为何不能

用自己手中的资源为自己谋利益呢?于是,各行各业就利用各自职业的权力和

资源为各自谋利益,这就刮起了各行各业的不正之风。这表现在:

——商业工作人员,在短缺经济年代,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稀缺商品,为自

己和亲近的人谋利益、拉关系。那时,在商品短缺、供不应求的条件下,顾客

有求于售货员,因而她们的服务态度傲慢。现在,那种傲慢服务态度已经不见

了,但是又出现了以伪劣商品欺骗顾客的现象;

——在医疗行业,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手术刀不如剃头

刀”不见了,没有几百元、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红包,做手术是不放心的。

给病人开处方,药越多越好,越贵越好,住院就更好,可以得到更多的的提

成、回扣和奖金。买和用制药厂的药,制药厂可以给采购者和医生提成;

新闻报道也成了交易行为,被报道者出钱给红包,报道者不管真实与否给

以报道。

评职称,升学位,需要有论文多少篇,没有,花钱让报刊杂志登载;

——……

激化了争权斗争

既然政权是战利品,是可以分享的蛋糕,可以掌控相应资源,因而人们都

要得到更大的权力,都要控制更大范围的资源,因而,夺取政权之后,执政党

内各个层次上争权夺利的斗争日趋激烈。

在中央,在最高层次上,往往冠以“路线斗争”的名义。其实,除了路线

和政策的分歧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有争权斗争的内函。至于谁是谁非,对国

家谁利谁害,这要视情况具体分析,但在本质上都是争权夺利的问题。

在中级和低级的层次上,争权斗争的形式更为复杂多样,或者借中央开展

的某个“路线斗争”把对手打下去,或者借地方上的某个问题给对手加一个罪

名,或者靠任用亲信,结帮拉派,排斥异己,造成完全控制所辖地区和部门的

局面,或者利用专政工具来对付对手,诸如此类,难以尽述。

这种争权夺利的斗争,是非常激烈残忍的,不仅在政治上打倒对手,甚至

采取阴谋手段肉体上消灭对手。

污染了学风

本来,共产党人的哲学是唯物论辩证法,是最追求真理的哲学。但是,在

掌握政权之后,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因素越来越少,唯心

论和形而上学的因素越来越多,离真理越来越远。

这表现在许多方面:

——领袖也是人,也有主观和客观的矛盾,也会发生主观判断不符合客观

的错误。但是,为了让人听他指挥,崇拜他,迷信他,却把他说成是天才,神

人,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错了也是对的,不能推翻。在打天下时,也

许需要这种绝对的权威,以应付复杂多变的危急情况;但在掌握政权后,如果

还是这样,那就会为所欲为,一错再错,造成严重失误。

——社会主义社会确实比其它社会好,但我们把它过分理想化了,没有矛

盾,没有缺点,至善至美。这不是“终极社会”了吗,那还有什么发展呢?一

听到苏共二十大揭露苏联社会的情况,就感到难以理解,甚为吃惊,就是这种

错误观念所致。

——对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只能说好,不能说坏,甚至不能怀

疑。其实,这些路线方针和政策不仅可能会错,而且即使正确的方针政策也可

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本来是复杂多样的,人们对问题的看法也是各种各样的。但我们

的报刊传媒只能有一种声音,只能说好,不能说坏,只能报成绩,不能报阴暗

面。结果,全国十几亿人只有一个脑袋,一张嘴巴,一种声音。

结论

从上述历史的和逻辑的探索叙述之后,似乎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社会主义的挫折和失败并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错了,而是我们这些

马克思主义信徒部分地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特别是在政权观上部分地背

离了马克思主义。

第二,没有摆脱历史上千百年来改朝换代传统观念的影响,还是“谁打天

下,谁坐天下”,把政权看作是战利品。

第三,政权的本质,就是它有掌控相应资源的权力,必须对它进行相应的

限制,否则,控制政权的人就会利用这种权力为自已谋利益。

第四,从腐败的演化过程和现在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出,国民经济的市场

化,正在把一切都变成商品,把政权和各行各业的权力变成为商品,把人们之

间的一切关系变成为商品交易关系。

第五,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走后门、以权谋

私,那么,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则是贪污受贿、权

钱交易。

第六,邓小平之所以强调要坚持两个基本点,强调两手都要硬,就是他好

像已经预见到了,随着市场化的进展,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也会随之商品化,

商品社会的腐败现象也会随之发生。

第七,要遏制腐败现象,阻断蜕变过程,一要限制权力,二要制定和完善

市场经济的法规,三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这些措施是必要的,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命运,应当努力付诸实施。

但能否奏效,确实令人担心。现在,政治领域和社会各领域的腐败现象,实际

上是经济市场化的表现,是商品经济必然的伴生现象,有其存在的内在根据。

看来,只能加以限制,难以根除。到头来,这会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的命运,确

实令人担心。

社会治理理论范文第4篇

社会主义价值理想是历史的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不是作为观念给予我们的,而是作为社会历史过程给予我们的。要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何以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首先要从总体上把握中国的历史走向,弄清近代中国是怎样从亡国灭种的边缘转变成为一个初步繁荣昌盛的国家,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怎样选择了共产党、怎样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这种历史根据是科学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深层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价值理想最初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产生的,是伴随劳动群众不断反抗资本的统治而传播和发展的。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使这一理想由空想变成科学。马克思用毕生精力阐明了从商品到资本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内在矛盾,揭示了以资本为本位的社会形态的历史局限性,从根本上解构了资本主义社会,开启了建立社会主义的新时代。

第二,社会主义作为价值理想传入中国并生根结果,是中华民族长期探索并最终选择的结果。一个半世纪的历史表明,封建主义统治,既不能完成内部的根本变革、实现社会转型;也不能坚决抵抗帝国主义侵略、实现民族独立。戊戌维新和辛亥革命的失败,最终证明了以民族资产阶级为主体所追求的资本主义强国之路也无法实现。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政党,代表了广大人民翻身求解放的愿望,引导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华民族实现了解放、独立、富强、民主的百年夙愿。最初,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是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一起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与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化就是通过解决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逐步实现的。救亡图存和振兴发展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主题,新民主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解决这一历史主题的现实选择和社会理想的统一。

第三,在民主革命时期,思想理论界的多次论战使社会主义价值理想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1919年7月展开的关于问题与主义的论争,1920年展开的关于社会主义问题的论争,不仅极大地扩大了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影响,而且为我们党的建立准备了思想和干部条件。特别是1928年展开的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论争,以及随后展开的一系列哲学问题论争,促进了唯物史观在中国的传播,为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重大的理论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长期探索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新中国成立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为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上世纪50年代中期,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以苏为戒”,号召我们独立地探索一条有别于苏联模式的中国工业化道路。同志号召全党学习和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努力把握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提出要“创造新的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他还针对非洲的社会主义发展迟缓等重要问题,提醒全党深入地研究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存在的问题。同志对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料和理论财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开创的。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等非洲国家代表团时说,你们要研究一下,为什么非洲的社会主义越搞越穷?这是继同志之后,邓小平同志再一次提出这个问题。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命题:“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理性认识源于历史,历史昭示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是一个艰辛的历史探索过程。唯物史观不仅是思想路线拨乱反正的哲学依据,也是政治路线拨乱反正的理论依据。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用极大的精力关心理论工作,在发展唯物史观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明确提出历史发展两大动力问题,即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以及按劳分配是推动生产发展的动力。1975年,他在主持中央工作期间,明确提出“把国民经济搞上去是根本任务”,现在“批‘唯生产力论’谁还敢抓生产?现在把什么都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多劳多得是应该的嘛,也叫资产阶级法权吗?搞生产究竟应当用什么东西作动力?”为了进一步批判“”在生产力问题上的谬论,恢复生产力原理在唯物史观中的核心地位,1977年9月,他批示在《哲学研究》和《经济研究》杂志发表文章,对“”鼓吹的“批判唯生产力论”的谬论进行拨乱反正。1978年3、4月间,邓小平又发动了关于物质利益和按劳分配问题的大讨论,明确提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则。随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专门阐述了物质利益和革命精神的关系:“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第二,邓小平依据唯物史观,提出了三种革命的理论以及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的重要思想。1980年初,邓小平专门论述了阶级革命和生产力革命的关系问题。他说:“革命是要搞阶级斗争,但革命不只是搞阶级斗争。生产力方面的革命也是革命,而且是很重要的革命,从历史的发展来讲是最根本的革命。”此后,他多次讲,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历史观要回答的是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这个动力又是有结构和层次的,搞清楚阶级革命、改革、发展生产力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结构,正是邓小平理论创新的关键所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种革命的理论,是对唯物史观的重大发展,它们在邓小平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思想的理论基石,是邓小平同志关于“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社会主义”、“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主张和平的社会主义”三位一体发展目标的哲学基础。这一重大理论成果,是我们党思考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和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历程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邓小平同志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重申了生产力首要地位和人民利益标准,把它作为党的宗旨和执政兴国的总体理念。这是对唯物史观的丰富和发展,是保证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七大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对国内外发展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面向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明确要求我们把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落实到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

3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中华大地带来了勃勃生机,是民族振兴的康庄大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全面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是中国自近代以来发展的合乎逻辑的产物,更获得了改革开放实践和现实的证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既体现了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又体现了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律和民族发展道路的统一。立足于这个理论体系,中国才能走自己的发展道路。

第一,党的思想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灵魂。实事求是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是贯通唯物论、辩证法、历史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总体性范畴。善于运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来解决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是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不断走向辉煌的卓越领导艺术。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党内的教条主义,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创立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武器,破除新的教条主义,批判“两个凡是”,实现了思想路线上的拨乱反正,为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奠定了思想基础,成功地开辟了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新道路,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命题。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反对各种“左”的和右的思想倾向,使我们党永远保持蓬勃生机与活力的法宝。

社会治理理论范文第5篇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民主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这反映在政治上的要求就是平等和自由。平等和自由在法律规定上就是权利,而实现这种权利的形式也就是民主。社会经济关系是从两个层面上决定政治上层建筑的。首先,占支配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关系,决定着政治上层建筑的性质。其次,产品的价值实现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成员利益实现方式,决定着社会政治权力的构成、运行方式和规则。因此,同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专制政体,而市场经济则确立了民主政治的原则及其政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而只要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利益的统治必然表现为财产的统治。马克思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这种民主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占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决定了这种民主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利益关系和政治权力,决定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应该而且能够以其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参与政治生活而实现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是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为前提的。列宁说:“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选集》第3卷第201页)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民主和专政的不同功能,总是统治阶级享有民主,而对被统治阶级来说则意味着专政。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照例是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国家。不过资产阶级自身的民主通过国家权力即借助公共权力的形式虚假地表现为普遍民主,与封建制相比劳动人民有了政治和法律形式上的民主自由,但实质上仍然处于被统治的地位。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在这里,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和劳动人民是同一个主体。所以,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政治本质。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不断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义革命的社会意义,正是在于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非正义性。革命的目的,首先就是为了从经济上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政治上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自己的国家。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确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社会主义还要把民主原则贯彻到经济和各个社会领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创造条件最终消除公共权力的阶级、政治性质,使每个社会成员完全平等、自由、自主地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那时,“人终于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60页)这也就是共产主义的实现。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本质,也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方向。这就意味着如果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这个政治就不够社会主义的格,甚至算不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必然表现为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但是,我们的政治建设必须按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来进行,这是决不应该有任何含糊的,因为事关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规定性和发展方向。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要求的核心就是要进一步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政治建设任务,要围绕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建设。民主政治的发展归根到底要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政治发展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民主要有自己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不建设就不能发展,而且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是互动的。我们曾经在一个长时期内以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和基本制度确立后,就自然而然地已经具有了高度民主。这是把民主的性质和实现程度混为一谈,其结果是忽视民主的制度建设。应该看到,同公有制或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相适应是要求有很复杂的民主的社会机制的,对此从理论到实践都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形成和完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形式。这个过程也就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过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其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其他要素的关系。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

在历史新时期,邓小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任务的同时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邓小平的这个观点,不仅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的角度说明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而且阐述了深刻的法治思想。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同志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的提出,其意蕴在于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否弃人治,通过法制建设实现法治化。

“法治”(RuleOfLaw)与“法制”(RuleByLaw)既有密切关系,又是有着重要差别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具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国家就都意味着法治。法治作为理念和社会实践,有其特定的涵义。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区别于“人治”的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而这种法律又是体现“正义”价值的法律。它包含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这些法治原则主要的有:法自民出,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而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法律至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普遍的和稳定的,是可以预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身份和机会,都有服从法律的平等义务;一切法律不得违反宪法和必须接受违宪检查,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由这些原则决定,法律制度包括规制权力、保障权利和程序方面的制度,宪法和法律成为基本的社会控制方式。

实行依法治国,政治法治化,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主权。马克思说,应该“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4页)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施,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全集》第31卷第45页)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借助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代表来行使。这种政体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历史证明,任何权力都难以完全免于专横之虞。所以,必须制定宪法,宣告人民主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序。宪法勘定了公共权力与社会的合理界限,确立起一种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有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的保障意味着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各种权利,这种政治权利是由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可以说是人民主权在公民个体上的延伸和拓展,因而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是民主发展的不竭源泉。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法律保障公民、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对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规定。公民的政治自由以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为限度。法治通过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和政治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民主政治运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法治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熟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这种文化包括人们能够怀有这样一种信念:法律应当遵守,没有人能够例外。公民文化是民主与法治的持久的支持力。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选集》第2卷第732页)宪政民主蕴含着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如果法律只是反映统治者或某个统治集团的意志用于“治民”,这种法制只不过是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同民主相对立。法制同民主相结合,才是法治。西方法治国家的治国主体依然并非真正是劳动人民而显露其局限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据的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的全面引导功能、有效规范功能和保障与制约功能充分发挥。因此,依法治国必须反映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

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但是应当看到,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任重道远。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普法等各个方面作不懈的努力。实行依法治国,特别要注重在法制建设中贯注法治精神。根据我们的实际,在这方面有两点尤其重要。一是立法内容中相关强化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二是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允许这种特权存在,就难有法的权威。宪法和法律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要求公众守法的执掌权力者自身是否服从它,因而公民要守法,政府更要守法。总之,法治是民主之治,我们一定要把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三、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现代政治过程中,政党是最活跃、最重要的主体。在社会主义的我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根本的保证。

共产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政党条件。指出:“政治社会的第一类就是党派。党是阶级的组织。”(《选集》第5卷第335页)工人阶级的阶级要求和政治活动,必须通过自己的政党来领导和实现。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把实现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奋斗目标,领导人民经过28年艰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人民共和国,赢得了如所指出的旧中国缺少的两件主要东西:独立和民主。人民选择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同党在历史上的作用分不开的,更是因为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共产党代表了社会主义。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实现的。是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关乎国家性质的根本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是由共产党领导建立的,而且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不懈地进行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通常通过选举由政党提供担任政府的人员;组织这些人员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以及在个人与政府之间起桥梁作用。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政治。当今世界的各种政党中,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共产党是代表着人类崇高理想和最大公无私的政党。我们党以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在复杂的内外历史条件下,担负起抵御种种压力,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不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历史重任。在当代中国,其他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力量都无法代替共产党承担这个历史重任。

正是由于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使得党如何领导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他特别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

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根本上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领导体制问题。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就形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把国家权力集中于党,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权力又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个别领导人手中,而且没有监督。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带来的流弊,一是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以外掌握着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法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不能正常行使职能而流于形式,宪法权威也不复存在;二是使党国家化、行政化,严重削弱了党的自身建设和降低了党的政治领导作用。其结果是党并不是作为政党在实行对国家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得不到建设,经济和社会都缺乏活力,苏共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递减,成为政治和社会危机不断乃至亡党亡国的重要原因。意大利学者马斯泰罗内认为:“苏联的制度之所以垮台,并不是因为那里有太多的国家,而是因为根本没有国家,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因为政党取代了国家。”(《当代欧洲政治思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苏联政治体制的模式几乎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搬用,我国也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这种模式的影响。所以,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要通过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同志鲜明地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人民日报》,1989年9月28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也都有原则上的区别。政党是阶级的组织。共产党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按照共同的理想自愿结合起来的政治组织,是依靠自觉的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维系的,以政治活动为主旨和目标。国家权力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政权组织由公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获得授权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以强力为依托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就全社会的范围和层次讲,政党力量只是社会政治力量而不是公共政治权力,即使是执政党的权力,要成为社会公共权力也必须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以党代政的做法,也就是混淆了政党同国家权力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权力授受关系,由执政党权力直接承担社会公共权力的职能。党政分开就是要在分清权力授受关系的基础上,党政职能分开,按法定程序实现权力转化和执政。党政之间不具有组织上的包含和从属的关系,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依法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共产党,比其余的工人阶级群众更了解工人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不仅代表运动的现在,而且代表着运动的未来。因而,党不仅必须而且能够对社会主义政权机关实行政治领导。政治领导就是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主要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和原则。正因为如此,才事关全局,也才能总揽全局。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只能削弱而不能加强党的领导作用。我们党要以自己的纲领和方针政策凝聚工人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意识,集中人民的意志,并把自己的政治纲领和方针政策转变为国家的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国家权力向社会推行。党的主张的形成过程和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过程。因此,改变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方式,就是代之以民主的方式、依法治国的方式。